Contract
安信手機閃付服務之條款及細則
x不時修訂或進一步補充的條款及細則(「條款及細則」)適用於閣下登記、啟動及使用手機閃付功能進行交易。當閣下在手機閃付功能加入或登記信用卡,即代表閣下確認已閱讀及明白本條款及細則並同意受其約束。
1. 定義
除非內文特別規定,否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的涵義:
I. 「安信」指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II. 「信用卡」指任何由安信發出及不時指定為合資格的流動非接觸式交易的信用卡,及如文義需要或允許,包括信用卡及信用卡號碼及儲存於流動裝置內的其他信用卡詳情。
III. 「持卡人協議」指持卡人與安信之間不時修訂或進一步補充的有關協議(無論是以協議,條款及細則或任何其他形式),適用於並規範該信用卡的使用。
IV. 「手機應用程式使用條款」指不時修訂或進一步補充的使用條款,適用於並規範該手機應用程式的使用。
V. 「手機應用程式」指由安信開發及經營的「OmyCard」手機應用程式及/或安信不時指定允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流動非接觸式交易的手機應用程式。
VI. 「持卡人」、「你」及「閣下」指獲安信發行的信用卡之人士及已登記成為手機應用程式之使用者,及如文義需要,任何附屬卡之持有人。
VII. 「手機閃付功能」 指手機應用程式內的付款功能,通過使用已在手機應用程式登記的信用卡,放近商戶的電子終端機上輕拍或揮動流動裝置進行交易。
VIII. 「流動裝置」指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或其他由安信不時指定的流動裝置類型或型號,並已下載手機應用程式及配備了「近場通信」(NFC)。
IX. 「保安資料」指由持卡人指定,作為使用有關信用卡、手機應用程式、手機閃付功能及/或流動裝置的保安資料,包括所有個人識別號碼、密碼、代碼、指紋、面部特徵或其他生物特徵辨識或鑒定憑證。
在本條款及細則內,單數詞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包含性別的詞包括每個性別。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條文」均指本條款及細則內的條文。
2. 本條款及細則是對持卡人協議及手機應用程式使用條款的補充,並構成其一部分
I. 本條款及細則就手機閃付功能的登記及使用列明持卡人的權利及責任。
II. 本條款及細則補充持卡人協議及手機應用程式使用條款並構成其一部分,並一併規管信用卡及手機應用程式(包括手機閃付功能)的使用,而本條款及細則的施行將附加於持卡人須遵守於持卡人協議及手機應用程式使用條款的條款。
III. 持卡人協議中的條款及細則及手機應用程式使用條款不會因信用卡登記或綁定於手機閃付功能而改變。
IV. 本條款及細則所用之詞語及字詞具在相關範圍內與持卡人協議及手機應用程式使 用條款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本條款及細則的定義或條文與持卡人協議及手機應用程式使用條款有任何不一致或抵觸,就該不一致或抵觸的部份將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3. 一般
I. 按照第 4 條 (使用手機閃付功能) 中規定的方式使用手機閃付功能,即代表持卡人正在授權使用信用卡向商戶支付款項。持卡人確認該交易將被處理及相關金額將立即從信用卡賬戶中扣除,而無須 (a) 在商戶的電子終端機上刷信用卡;或 (b) 提供持卡人的簽名或由持卡人提供的其他密碼 (保安資料除外) 以授權該交易。
II. 手機應用程式應在安信不時指定及運行受支援之操作系統的流動裝置內使用。
III. 手機應用程式之更新可能定期透過提供官方應用程式商店內發布。一些流動裝置將自動下載有關更新,另一些流動裝置或須持卡人自行下載有關更新。視乎不同更新的情況,持卡人可能無法使用手機應用程式及/或手機閃付功能直至已下載最新版本的手機應用程式。持卡人有責任確保已下載最新版本的手機應用程式在流動裝置內。
IV. 手機應用程式(包括手機閃付功能)不擬適用於將違反該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或法規的任何司法管轄區,或安信沒有被許可或授權提供手機應用程式內的服務或功能的任何司法管轄區。
V. 安信保留修改、暫時或永久終止手機應用程式(包括任何該程式內可用的服務或功能)的權利。
4. 使用手機閃付功能
I. 使用手機閃付功能前,持卡人必須先:
(a) 持有安信不時指定類別及有效的信用卡,及信用卡賬戶須有良好的信貸狀況;
(b) 下載最新版本的手機應用程式於流動裝置;
(c) 登記成為手機應用程式之用戶;
(d) 加入或登記信用卡至手機閃付功能及根據手機應用程式的要求設定任何保安資料; 及
(e) 按安信不時指定的要求採取任何其他步驟。
II. 如要使用手機閃付功能,持卡人必須使用由持卡人指定的保安資料登入手機應用程式。然後,持卡人須 :
(a) 根據下述之第 4.I(V)條,於指定商戶的電子終端機出示手機應用程式;
(b) 在手機應用程式內輸入保安資料以授權使用手機閃付功能; 及
(c) 在商戶的電子終端機前揮動流動裝置。
III. 安信保留權利不給予原因,隨時 (a) 拒絕持卡人使用手機應用程式及/或手機閃付功能; (b) 拒絕為任何信用卡登記手機閃付功能; (c) 暫停、取消或終止已在手機閃付功能登記的信用卡;或 (d)拒絕任何經手機閃付功能進行的交易。安信不會對閣下因安信做出上述任何決定而遭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支出或費用負責。
IV. 持卡人明白即使實體或電子信用卡獲一些商戶接受,但該商戶亦有可能不接受以手機應用程式(包括手機閃付功能)付款。
5. 經手機閃付功能進行的交易
I. 安信配予的信用卡的任何信用限額亦適用於經手機閃付功能進行的交易。換言之,有關交易不會獲配予任何額外或另外的信用限額。但安信保留不時對使用經手機閃付功能進行的交易(包括每項交易或每日上限或其他限額)施加或更改分配給信用卡的任何信用限額的權利。
II. 經手機閃付功能進行的交易將入賬於信用卡賬戶。持卡人協議中xx的任何相關利息、費用及收費,亦將適用於持卡人使用手機閃付功能進行的交易。
III. 持卡人須承擔安信或其他第三方(如流動網絡營運商等)通過手機應用程式(包括手機閃付功能)登記、啟動或使用信用卡所徵收的所有費用、收費、成本及開支。
IV. 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原則下,持卡人確認並接受因使用手機閃付功能進行的交易而有可能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風險。
V. 持卡人必須遵守所有有關持卡人下載、登入及使用手機應用程式(包括手機閃付功能)的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
6. 保安資料及採取保安措施的責任
I. 持卡人須根據安信的指示設定保安資料以登入及使用手機應用程式(包括手機閃付功能)。該保安資料是用作驗證持卡人之身份使其能登入及使用手機應用程式及經手機閃付功能進行交易。
II. 持卡人應在任何時候真誠行事,並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以確保保安資料的安全,以防止任何欺詐或未經持卡人授權使用或登入手機應用程式以使用信用卡。在不損害本條款及細則、手機應用程式使用條款以及持卡人協議中的有關信用卡安全的條款前提下,持卡人同意:
(a) 在任何時間下,把已登記手機閃付功能的信用卡及流動裝置(如適用)保管及確保該流動裝置在個人控制和管理範圍內;及如流動裝置遺失或被竊,或有任何手機應用程式或信用卡未經授權使用,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安信作出書面通知或致電安信指定的服務熱線;
(b) 依照安信提供的所有指引及指示正確登入及使用手機應用程式(包括手機閃付功能),包括如何設定及保密地保管任何保安資料;
(c) 不在任何於流動裝置或操作系統的供應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範圍外經修改的流動裝置或操作系統上使用手機應用程式(包括手機閃付功能)。該等流動裝置包括裝有盜版、經黑客入侵、僞造及/或未獲授權應用程式或被自行解除軟件鎖定或已開放根目錄權限的軟件操作系統。該等流動裝置包括被破解或已開放根目錄權限的裝置。被破解或已開放根目錄權限的流動裝置是指未經流動裝置服務供應商或製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設限制的裝置;
(d) 不選擇或採用任何基於個人資料或容易被任何其他人士猜測或複制的保安資料;
(e) 不得向任何人士(包括安信的員工)披露任何保安資料,或者准許任何人士(包括安信的員工)使用其保安資料;
(f) 不得在其他人士的流動裝置上登記信用卡或容許其他人士使用持卡人的流動裝置;
(g) 定期更改流動裝置的保安資料;
(h) 確保任何顯示或儲存在流動裝置上的資料保密;
(i) 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防止意外或未經授權披露或未經授權使用保安資料;及
(j) 在棄置流動裝置之前,刪除手機應用程式內已登記手機閃付功能的任何信用卡或保安資料,並刪除流動裝置上的手機應用程式。
III. 如果持卡人懷疑保安資料已被洩露,持卡人應立即更改保安資料,以避免任何未經
授權使用信用卡、手機應用程式、手機閃付功能或其任何個人信息。
7. 持卡人的責任
I. 持卡人應對已於信用卡賬戶入賬的所有金額負責,不論該交易是否經持卡人授權進行或由持卡人錯誤地執行。
II. 在不影響本條款及細則、手機應用程式使用條款及持卡人協議中的任何規定的情況下,持卡人應向安信及其高級職員、員工及代理人就有關持卡人使用手機應用程式
(包括手機閃付功能)或違約或違反其在條款及細則、手機應用程式使用條款及/或持卡人協議下的義務的任何和所有責任、義務、損失、損害、罰款、訴訟、索賠、法律程序、判決、成本、或任何種類或性質的費用作出彌償,除由於安信或其任何高級職員、員工或代理人的重大過失、欺詐或故意違約所導致的損失和損害,並且僅限於直接且完全由此產生的直接和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和損害(如有)。
III. 為免生疑問,持卡人須負責以信用卡進行的所有交易,包括經手機閃付功能進行的交易。
IV. 如未有或不合理地延遲採取第 6 條所列明的預防措施,持卡人須承擔該信用卡的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或使用而招致的所有損失和責任,且持卡人同意就安信因任何此類未經授權的交易或使用而承受或招致的相關損失和損害對安信作出彌償。
8. 安信責任限制
I. 即使安信作出一切商業上合理努力以提供手機應用程式予持卡人,包括手機閃付功能及其中的任何其他服務和功能,持卡人知悉並同意手機應用程式(及其中的任何服務或功能)的表現和操作將取決於各種因素,包括網絡連接性、流動裝置的性能、手機應用程式的功能性和任何其他第三方服務提供商 (包括但不限於流動網絡營運商
或網站主機等)。
II. 就任何不受安信合理控制範圍下及即使作出了一切合理的努力仍不可避免的原因以致手機應用程式(及其中的任何服務或功能)部分或全部暫停、故障、中斷或延遲,安信將無須向閣下為此承擔責任。
III. 持卡人須負責確保對流動裝置及/或其中的任何資料有足夠保護和備份,採取合理和適當的預防措施來防範電腦病毒或其他破壞性性能,及防止任何電腦病毒傳播到流動裝置。
IV. 安信對以下任何情況概不負責:
(a) 因任何原因暫停、失效、中斷、延遲、失靈/故障或無法使用而不能夠經流動裝置或手機閃付功能使用信用卡;
(b) 持卡人因任何原因無法使用流動裝置或手機應用程式經手機閃付功能進行任何交易; 及
(c) 任何商戶拒絕接受以信用卡或手機閃付功能作為交易的付款方式。
V. 即使本條款及細則載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條文,安信沒有任何性質的義務向任何人士
提供或繼續提供手機閃付功能(或於手機應用程式內的任何其他服務或功能)。
VI. 為免生疑問,本條款及細則中的任何內容並不旨在排除或限制任何法律上可能無法
排除或限制的條件、保證、權利或責任。
9. 終止
I. 安信可以全權酌情決定隨時封鎖、暫停、撤銷、取消或終止手機應用程式(包括手機閃付功能),而無需向持卡人提供任何理由或通知。
II. 對於持卡人因任何上述行動直接地或間接地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
支出或費用,安信概不負責。
III. 持卡人確認從手機閃付功能移除信用卡不會影響其以實體或其他電子形式使用信用卡及/或手機應用程式本身。
IV. 為免生疑問,當信用卡 (不論以甚麼形式)到期、暫停或終止時,經手機閃付功能對該信用卡的使用亦會同時被終止。
V. 任何終止使用信用卡和/或使用在手機閃付功能中登記的信用卡均不影響持卡人在該終止日期前所累算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10.遺失、遭盜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
I. 若持卡人知道或懷疑 (a) 持卡人用作登入手機應用程式(及手機閃付功能)的流動裝置已遺失、被竊或被篡改、(b) 有任何未經授權下登入或使用流動裝置或手機應用程式、(c) 有任何未經授權下披露保安資料或 (d) 其他人得知保安資料,持卡人須立刻報告此類事件給安信。
II. 在安信收到上述條款中提及的任何事件的任何報告前(無論這些事件是否已經發生),持卡人須對所有經信用卡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負責。
11.俢訂
安信可不時通過書面通知以及按安信認為適當的方式通知持卡人修訂本條款及細則中的條文。此修訂將在安信的通知中指定的生效日期對持卡人生效並具有約束力。如果持卡人在該等修訂的生效日期之後仍然於手機應用程式保留信用卡或使用手機閃付功能,持卡人將被視為已接受該等修訂。如果持卡人不接受建議修訂,持卡人應在修訂生效日期之前刪除手機閃付功能內的信用卡。
12.規管法律
x條款及細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轄,並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持卡人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但條款及細則亦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執行。
13.第三方權利
除持卡人及安信以外,没有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執行此等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此等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14.分割
x條款及細則中各項條文均可跟其餘條文分割。若在任何時候,有任何條文在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在任何方面變成非法、無效或不能被執行,其餘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均不受任何影響。
15. 語言
x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