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相关申请表上注明的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从甲方网站http://www.bocifunds.com下载)或甲方认可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
传真交易协议书
甲 方: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申请人):
乙方基金账号: (新开户免填)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营业执照 □年金计划确认函 □其他证件号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方便乙方对甲方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办理相关交易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一、乙方必须是在甲方直销中心已开立交易账户的投资者。
二、“传真交易”是指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以传真方式,通过甲方指定传真设备(传真号码:000-00000000,人工确认电话号码:000-00000000、000-00000000)向甲方提交交易业务申请及相关资料。
三、甲方接受乙方传真交易申请业务包括:
(一)交易类业务: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设置分红方式、转换、转托管、撤销交易申请等;
(二)账户类业务:除投资人名称、证件类型和号码,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外的其他交易账户信息变更;
(三)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业务内容;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他业务的传真申请。
第二条 传真交易受理的条件
一、乙方已经在甲方的直销点开立交易账户,并预留印鉴;该交易账户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二、甲方受理乙方传真交易的时间是每个开放日的9:30-15:00,15:00以后收到的传真交易,视为下一交易日的申请(认购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的时间为准)。
三、乙方办理传真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申请业务,必须保证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将全额申(认)购资金划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否则所提交的认/申购申请不成立。;乙方办理传真交易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转换、转托管,必须保证在该交易日结束之前,在相应交易账户有足够的份额, 否则申请不成立。。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相关申请表上注明的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从甲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或甲方认可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五、甲方根据乙方传真的交易申请表单上载明的印鉴作为判认传真交易对方的依据。凡传真载明印鉴与甲方留存印鉴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传真交易受理流程
一、乙方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及相关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的传真号码;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无效。
二、乙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拨打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向甲方确认传真申请接收情况。由于传真设备故障等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收到传真申请,对传真文件内容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完全符合下述条件,甲方应受理传真交易申请:
(一)传真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及甲方的业务规则;
(二)传真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清晰、准确(不得涂改);
(三)传真申请表中印鉴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核对一致。印鉴的表面形式仅包括:预留印鉴的名称、款式、数量。
四、甲方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收到传真申请,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且乙方
未主动联系甲方的,甲方可在办理委托前根据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乙方指定人
员,若联系不到相关人员,甲方可不予受理。
五、乙方在发完传真并经电话联络甲方确认后,应在传真交易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及相关附件原件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送至甲方。若甲方在乙方发出传真后三十日内仍未收到上述资料原件,甲方将有权不再接受乙方新的传真申请。
第四条 免责条款
一、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及非甲方所能控制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变化、线路故障等)而影响乙方申请的实施,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二、乙方传真件上载明印鉴与甲方留存印鉴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甲方对于乙方传真申请表/传真件中印鉴是否真实及委托是否系乙方真实意愿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而产生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三、因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而影响传真交易的实施,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乙方对传真程序产生误解、乙方传真设备与传真交易系统不匹配,或乙方操作不当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确定的其他甲方免责事项;
六、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和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确认已清楚使用传真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双方签章的传真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因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和甲方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符的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二、甲方有权修改、增删本协议内容,更新后的条款公示于甲方的网站。甲方有权变更其传真交易服务电话号码或人工确认电话号码,但甲方会提前在其网站上公布变更后的号码或发送变更通知函告知,并以变更后的号码为准。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一)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二)乙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
(三)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受理费用、律师费用等。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只规定甲方对乙方交易申请的接收和办理,交易能否成功由产品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记录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预留印鉴:
年 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