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泰人寿[2009]终身寿险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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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泰财富工程-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合同条款
x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9年9月
目
录
x条款
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投资条款
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保障条款
三、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
其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关于瑞泰财富工程-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2
本合同的构成 2
投保条件 2
本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2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2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3
开始投资 3
投资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3
投资账户价值 4
投资账户价值评估及投资单位价格 4
投资单位数及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确定 4
部分支取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4
费用 5
投资账户投资分配比例和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 5
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及保单状态报告 5
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5
巨额支取和巨额退保限制 6
资产处置 6
保险责任 6
责任免除 7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7
宣告死亡 8
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8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8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8
保险金给付 8
他
诉讼时效 9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本合同效力的维持和解除 9
通讯 9
本合同内容变更 10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 10
本合同转让和质押 10
适用法律 10
争议的处理 10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释义 11
附
件
:保 月度的 险保险费费 表
1 瑞泰财富工程-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x泰财富工程-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一、基本条款
一条
关于瑞 财富工程-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 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您购买的是我们瑞泰财富工程-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运用投资账户进行投资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障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条
x合同的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3.1 投 人
投保人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至70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2 保险人
x合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x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时(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转至归我们所有的银行账户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单年度、保单月度均以保单中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依照本合同另行的约定撤销、终止或解除的除外,其保险期间与有效期间相同。
五条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5.1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5.2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我们应按投保单上所记载的地址向您寄送本合同或按照与您约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本合同。书面签收日以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您应该将保险合同签收回执及时送达我们,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您及时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3 您有权选择是否在犹豫期内投资即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应当在投保单中注明。
5.4 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合同,并将本合同相关文件退还我们。本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您向我们提交的投保单中载明的投资时间,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的,保险费尚未转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您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选择在犹豫期内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保险费已转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按收到本合同撤销通知时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连同已收取的
初始费用一并退还给您(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即在本合同生效至撤销这段时间的投资损益由您本人承担或享有。
5.5除非您另行书面指定并经我们同意,否则该款项将返还至您原缴款账户。
二、投资条款
第六条
险费及支付办法
x合同的初始保险费金额由您本人确定,但不能低于50,000元人民币。本合同的保险费需一次性全额交清。
您投保时应在本合同投保单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储足够的由您本人确定的保险费金额,我们委托银行以转账形式代为收取。您申请以其他形式交纳保险费的,经我们同意,可以在批单或批注上作出具体约定。
在本合同生效后,您可申请另行交纳额外保险费进行增加投资。您每次交纳的额外保险费数额不能低于5,000元人民币。我们同样委托银行从您指定的银行账户以转账形式代为收取。
银行将其代为收取的保险费转至归我们所有的银行账户时,方视为我们收到了保险费。
经审核您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的,您已交全部款项将在银行代为收取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您原缴款账户。
第七条
开始投资
我们收到您的初始保险费,按本合同13.1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根据您向我们提交的投保单中载明的投资时间选择,按本合同度过了犹豫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或在本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您购入的投资单位数量,将购入的投资单位转入您所指定的投资账户进行投资。
对于额外保险费,按本合同13.1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我们收到额外保险费的下一个工作日的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您购入的投资单位数量,将购入的投资单位转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进行投资。
第八条
投 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x合同所称的投资账户是指我们提供用于保险费投资用途的专用账户。投资账户价值以等额投资单位计量,投资损益将直接影响投资账户价值的变化。投资风险完全 人承 。
我们现设立4个投资账户供您选择:
1)财智成长 账户
x投资账户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行存款和现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80-100%,银行存款和现金投资比例为0-20%。
通过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本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是:股票60-95%,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其他债券和票据等)0-40%,银行存款和现金0-20%。
本公司对上述资产配置目标进行定期评估,目前为季度评估,并根据资产配置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股票市场风险和基金公司管理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是本投资账户的主要投资风险。
2) 智平 资账户
x投资账户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行存款和现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80-100%,银行存款和现金比例为0-20%。
通过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本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是:股票30-70%,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其他债券和票据等)30-70%,银行存款和现金0-20%。
本公司对上述资产配置目标进行定期评估,现为季度评估,并根据资产配置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基金公司管理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是本投资账户的主要投资风险。
3)
定 账户
x投资账户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行存款和现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80-100%,银行存款和现金比例为0-20%。
通过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本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是:股票0-30%,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其他债券和票据等)6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0-20%。
本公司对上述资产配置目标进行定期评估,现为季度评估,并根据资产配置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债券市场风险、基金公司管理风险、新股上市折价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是本投资账户的主要投资风险。
4)
益
户
x投资账户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其它投资管理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和委托管理)下的相应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其他债券和票据等)以及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短期持有的股票。
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和其它投资管理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和委托管理)实现的资产配置目标是:投资于银行存款及现金的比例为0-40%;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其他债券和票据等)的比例为40-100%;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短期持有的股票比例为0-40%。
我们对上述资产配置目标进行定期评估,现为季度评估,并根据资产配置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新股上市折价风险、基金公司的管理风险等是本投资账户的主要投资风险。
您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账户及确定资产在不同投资账户之间的分配比例。
我们通过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及资产盈亏均计入投资账户。我们对投资账户行使管理权。投资账户价值每年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们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或对本合同约定的以上投资账户进行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的变更将不影响本合同下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我们将提前通知您,您有权决定重新分配投资账户资产、或部分支取、或退保。
九条
投资账户价
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某一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的资产总额。 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运作中所需缴付之交易费用、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及法定税费等。
第十条
投资账户价 评估及投资 位价格
投资账户价值评估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投资账户价值以投资单位计量。
正常情况下,我们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的价值评估一次,计算出前一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投资单位数及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确定
转入的投资单位数等于转入投保人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投资单位价格。转出投保人投资账户的价值等于转出的投资单位数乘以投资单位价格。
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是投保人所拥有的投资单位按当时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的资产总值。
十二条
分支取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您可书面通知我们,部分支取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但应符合如下规定:
(1)每次部分支取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按部分支取申请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2)剩余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25,000元人民币(按部分支取申请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3)部分支取申请的投资单位数为整位数。
我们将按照收到您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您部分支取的投资单位价值,并按本合同13.3的规定扣除部分支取费用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付您。除非您另行书面指定并经我们同意,否则该款项将返还至您原缴款账户。
部分支取须根据本合同13.3的规定计算并扣除部分支取费用。您要求部分支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部分支取申请; (3)合法身份证明。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时,还应提供您的授权书及代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费用
您应支付或者承担如下费用:
13.1 初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保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需要支付给我们的费用。我们将按您交纳的保险费(包括额外保险费)的1.5%收取初始费用。
13.2 产 理
我们按投资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资产管理费。财智成长投资账户、财智xx投资账户、财智稳定投资账户的比例为每年不超过2.0%,目前我们采用的比例是2.0%;财智安益投资账户的比例为每年不超过1.0%,目前我们采用的比例是1.0%。
资产管理费于投资账户价值评估时扣除,将体现在投资单位价格内,计算方法如下:
资 户价 以距上次评估日天 再乘以相应比例然后除以365
如果我们对上述目前采用的资产管理费的比例进行调整,将提前通知您。
13.3 保与 分支取
退保与部分支取费用为您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前五个保单年度内中途退保(申请解除本合同)或部分支取时我们收取的费用,其标准为您退保或部分支取申请所对应的价值的1%;此费用将从您退保或部分支取申请所对应的价值中扣除。
您退保或部分支取申请所对应的价值将按照我们收到您的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进行计算。从第六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不收取任何退保与部分支取费用。
第十四条
投资账户投 分配比例及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
我们按您投保xxx的投资分配比例确定保险费划分到投保人各投资账户内的数额。另外,在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申请投资账户间资产转移。
申请转移的投资单位将按我们收到您转移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转出,并按我们收到您转移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转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中。
您须书面申请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我们不收取投资账户间资产转移的手续费。但您连续两次申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投 账户的信息披 及保单状态 告
我们应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十六条
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x泰安丰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出现下列情况,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和交易:
(1)投资账户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2)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3)因不可抗力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4)因我们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及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或整体无法运营等,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出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情形后,我们履行相应的转入转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给付保险金、给付投资账户价值等各项合同义务,得以顺延,直至上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情形消失。我们将按照上述情形消失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巨额支取和巨额退
制
当发生巨额支取和巨额退保时,即当日所有申请支取或退保的投资单位数总和超过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总数的10%,我们为保护您的利益,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情况决定全部交易或部分延期交易,部分延期交易规定如下:
(1)当日按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的10%进行交易,其余支取申请将延期交易;
(2)对于当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我们将按照当日该投资账户可以进行交易的单位数量占所有支取申请的单位数量总和的比例,确定当日每个投保人可以交易的投资单位数量;
(3)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您可以申请停止这一部分的支取;否则将转到下一个工作日进行处理,并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然后,依次类推直到全部支取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
您有权按照您所认购的投资单位数量,享有相应的投资账户资产的收益,并分配该投资账户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即投保人投资账户的价值和收益归您所有。
您的投资账户资产与我们的自有资产、其他投保人投资账户资产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担保或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等关系。
您签署本合同,表明您自愿全权委托我们代表您出席投资账户中所持有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债务清算机构会议,行使该投资账户资产项下的表决权和其他资产处置权。
三、保障条款
十九条
保险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下述约定向本合同确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9.1 公共交 意外身故 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下的公共交通意外,并自该公共交通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或因该公共交通意外而失踪并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称公共交通意外,是指被保险人在下述情况和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符合下述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非病理性猝死而导致身故的客观事件:
(1)持有效客票在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客运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期间,自一脚踏上车厢时起至双脚离开车厢时止;或
(2)持有效客票在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客运列车(含地铁、轻轨)期间,自一脚踏上列车车厢时起至双脚离开列车车厢时止;或
(3)持有效客票在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客运轮船期间,自一脚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双脚离开轮船甲板时止;或
(4)持有效客票在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自一脚进入班机舱门时起至双脚走出舱门时止;或
(5)持有效客票在乘坐需缴费的、合法运营的出租车期间,自一脚踏上出租车车厢时起至双脚离开出租车时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5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但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则按下述规定处理:
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度过犹豫期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xx上述原因身故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其所交纳保险费的105%;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xx上述原因身故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下列两者中较大值的105%:
1)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19.2一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非公共交通意外(非本合同19.1规定的公共交通意外)导致身故的,我们向本合同确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我们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额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0%。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但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则按下述规定处理:
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度过犹豫期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一般身故保险金额为其所交纳保险费的 100%;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一般身故保险金额为下列两者中较大值的100%:
1)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第二十条
责任免除
下列 形之一,导致被 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公共交 意外身故 险金的给付 任:
(1) 保险人 意犯罪 者 拒依法采取的 事强
;
(2) 保险人 x合 生效之日 二年内自杀,但 保险人自杀 为无民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保险人主动吸食 注 毒 ①;
(4) 保险人酒 驾驶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③,或驾驶无有效行 证④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 、 乱 武 叛乱;
(6) 核 炸、
或核污染;
(7) 在公共交通意外事 中, 交通
门 定被保险人 负全 责任 主要 ;
(8) 险人作为驾驶人 驶公共交 工
发生交 故;
(9) 保险人 坐非 政府许可运 的公共交 工具, 者 保险人 反关于 全 坐的 。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在确定被保险人确因上述原因身故后,按照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投保人全部投资单位总值(即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交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身故 险金受益人
21.1 您于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收到变更申请当日,该变更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或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21.2您指定多个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其中一个受益人
放弃受益权、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均分配。
21.3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没有指定具体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1.4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21.5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我们将按
21.2或21.3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人民法院撤销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宣告,我们有权要求身故保险金领受人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领取当时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部分归还给我们。投保人可以直接向身故保险金领受人索要其当时领取的属于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年 确定与 误的处理
您的投保年龄,以其法定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在 时, 将与 身份 件相符的 生 期在投 单上填 , 发生 ,即 申 的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
年龄不符合本合 约定
工作 投资单位价 计算
年
的,在 险 发生之 我们
除本合 ,并 照 除本合 之日的下一个
人投资 户价 ,在10个工作日内
给 。我们行 合
除权适用本合
29
条 定。
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身故保险金的 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导致身故,则应提供有效客票(或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以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十七条
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
第二十xx
xx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人
者 大 失未 行 款 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决定是 意承保 者提 险 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 。我们将 x合同 除之 的下一个工作 投 单位价 计算出投 人 资 户价 ,在
10个工作日 。
投保人故 不 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 人 大过失未 行如实告知义务,对 险 故的发生 严 响的,
对于本合 除前发生的保险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 险金的 任,我们将按本合 除之 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 单位价格计算出您投 账户价 ,在10个工作 x退还给 。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九条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条
x合同效力的维持和解除
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足够支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本合同持续有效。本合同效力维持至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我们将立即向您发出交纳额外保险费的通知。自我们通知发出后60日内,您表示拒绝按照通知要求交纳额外保险费、或您未作出意思表示的,我们即于第61日解除本合同。但您在通知发出后60日内作出意思表示之前,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所欠交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讯
我们向您发出的一切通知、资料(包括本合同)可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交送。一切通知和资料均会发往投保单上所记载的您的通讯地址,直到您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通知或递交的资料在下述日期视为送达: (1)如系特快专递,则为邮出后24小时内; (2)如系挂号邮寄,则为邮出后第7天。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的,我们向投保单记载地址或您最后向我们书面通知更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一切通知和资料,均视为已送达您。由于您未及时变更住所或通讯地
址而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x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果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载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要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并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或我们已经收到该通知书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为保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计算的准确性,本合同所规定的交纳额外保险费、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部分支取等申请,不能在同一日提出。不同申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三十三条 x合同的终止、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或得以解除:
(1)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退还相关合同文件,即退保。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当日,本合同解除,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终止;
(3)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您全部投资单位总值(即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收到您退还的相关合同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您。除非您另行书面指定并经我们同意,否则该款项将返还至您原缴款账户。
退保须根据本合同13.3的规定计算并扣除退保费用。
第三十四条 x合同转让和质押
未经我们书面同意,本合同不能转让或者质押。
三十五条 适 法律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①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② 后驾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③ 合 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④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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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瑞泰财富工程-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分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