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05070015036-1ZB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商务部律师事务所库—世贸组织和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子库境内律师事务所
招标编号:05070015036-1ZB
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一、招标内容 2
二、投标人资格 2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法 2
四、投标 2
五、投标文件递交: 3
六、开标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1. 总则 4
2. 招标文件 5
3. 投标文件 5
4. 投标 7
5. 开标 8
6. 评标 8
7. 确定中标人 9
8.服务委托 9
9. xxx监督 10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2
1. 评标方法 12
2. 评标程序 12
第四章 法律服务合同 16
第五章 服务要求 1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采购人)的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商务部律师事务所库—世贸组织和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子库境内律师事务所,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内容
招标编号:05070015036-1ZB
商务部律师事务所库—世贸组织和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子库境内律师事务所,最大中标人数量为 10 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等于或少于 10 家时,淘汰综合得分排序最后的 1 家。
二、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应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在港澳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承办委托法律服务事项的团队和能力;
4、投标人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已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法
(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2015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4:00。(北京时间)
(2)招标文件发售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xx(x 000)x
(3)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招标文件需要邮寄的,招标文件费用汇款到以下账号:开户名: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四道口支行账 号:0200049309004600306
注:投标人汇款后,需提供汇款凭证和邮寄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给代理公司。
(5)项目负责人:xx、xxx;电话:000-00000000;13801170159 传真:010-68423035;电子邮箱:xxxx000@000.xxx;
四、投标
(1)投标截止时间:2015 年 10 月 16 日 9:30(北京时间)
(2)中标服务费:投标人如中标,应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5000 元中标服务费。
五、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的,可以专人送达,也可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签收时间为准。
(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应递交到以下地点:
xxxxxxxxxxx 00 x;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东 203)室;邮编:100048
(2)投标截止时间当日递交的,应递交到以下地点:
xxxxxxxxxxx 00 x;中国咨询集团二层会议室采用活页夹方式或未装订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六、开标
采购代理机构将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 9:30(北京时间),在中国咨询集团二层会议室举行开标仪式。投标人可派代表出席。
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地址:xxxxxxx 0 x
电话:0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地址:xxxxxxxxxxx 00 x电话:000-00000000
2015 年 9 月 16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为了规范采购人聘请法律咨询服务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境内律师事务所进入商务部律师事务所库—世贸组织和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子库。
1.1.2 招标文件中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1.3 本项目招标公告、变更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在商务部网站(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中国采购与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同步发布。
1.1.4 采购人用于支付聘用律师事务所服务的资金为财政资金。
1.2 投标人禁止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1)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或与该单位同为一个负责人的;
(3)律师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
(4)被中国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被中国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6)2012 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的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
1.3 投标费用
1.3.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3.2 投标人如中标,应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5000 元中标服务费。
1.3.3 投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上述中标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将向缴纳中标服务费的投标人开具发票。
1.4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 语言文字
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澄清、与投标人的来往信函、中标公告等均采用中文。
1.6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法律服务合同
(5)服务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2.2 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主动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
2.2.3 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本章第 1.1.3 条所列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如果更正公告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招标采购单位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4 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更正公告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更正公告。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以下资格证明文件和投标报价文件组成。
3.1.1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签字代表有权代表投标人签署文件的证明文件;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4)无禁止投标情形承诺书;
5)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文件。
3.1.2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一);
2)费率报价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二);
3)合同条款响应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三);
4)服务要求响应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四);
5)律师团队成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清单(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五);
6)律师事务所业绩清单(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六);
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证书或其他材料。
3.2 投标人资格的符合性
3.2.1 除了本章第 3.1.1 条所列证明文件外,投标人可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投标人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
3.2.2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 12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通过银行缴费的单据复印件,或投标人所属的社保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投标人自行出具的证明无效。
3.2.3 投标人不得存在本章第 1.2 条所列禁止投标的情形,并出具承诺书。
3.3 投标方案的符合性
3.3.1 投标人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在合同条款响应表中逐项对合同条款作出响应和说明。
3.3.2 投标人应在服务要求响应表中逐项对服务要求作出响应和说明。
3.3.3 律师团队成员的资格证明应提供相关成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对其经验和业绩作出说明。
3.3.4 律师事务所业绩包括WTO 成立以来为世贸争端案件当事方提供法律服务业绩、WTO 成立以来为世贸争端案件第三方提供法律服务业绩和 2012 年以来代理其他国际贸易法案件业绩。
3.4 投标报价
3.4.1 投标人应按照费率报价表的格式,分别报出团队中每名成员的每一小时服务价格,并按合伙人、律师和律师助理分类报价。
3.4.2 投标人费率在项目服务有效期内不得调高。
3.4.3 在本项目服务有效期内,新增团队成员费率不得高于投标人投标的所属类别的最高费率。
3.5 报价货币
本项目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3.6 项目服务有效期和投标报价有效期
3.6.1 本项目服务有效期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开始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止,采购人可根据其需
要将有效期延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6.2 本项目投标报价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起 60 日止。在此投标报价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调高其投标报价。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 3.1 条要求的内容编写。
3.7.2 投标文件应为纸质印刷本。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需要签字、盖章的位置,应由签字代表签字、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签字形式可以是手写方式、盖人名章方式或盖手签章方式。
3.7.3 除了纸质印刷本外,投标人还应随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中的文本文件应采用DOC、RTF、TXT、PDF 格式;图像文件应采用 JPEG、TIFF 格式;影像文件应采用 MPEG、 AVI 格式;声音文件应采用WAV、MP3 格式。投标文件电子版以光盘或优盘方式递交,光盘或优盘外应标明投标人名称。
3.7.4 投标文件正本 1 份, 副本 5 份,投标文件电子版 1 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当纸质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内容应双面印刷,采用胶装方式装订。采用活页夹方式或未装订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纸质版的正本和副本应装在一个包封内;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应单独装在一个包封内。
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内容:(投标文件电子版或投标文件纸质版)招标编号:
投标人:
在 2015 年 10 月 16 日 9 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按照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4.2.2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
代理机构。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2 条的要求签字、盖单位公章。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可允许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4.1 条和第 4.2 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将按照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仪式。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投标人数量少于等于 5 家时本项目不予开标,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5.2 开标程序
招标采购单位将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招标文件购买情况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与会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包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人数共 7 人,(财政部专家库随机抽取 5 人,采购人代表 2 人。)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7. 确定中标人
7.1 履约能力审查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采购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可以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后,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7.2 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确定通过履约能力审查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将进入采购人建立的“商务部律师事务所库—世贸组织和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子库”。
本子库中律师事务所数量因各种原因减少时,采购人可不定期采用招标方式予以补足。
7.3 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
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 1.1.3 条所列媒体发布中标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
7.4 废标
7.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少于等于 5 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服务委托
8.1 中标人的义务
8.1.1 中标人在项目服务有效期内,应随时准备受理采购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接到采购人的比选通知或委托通知后,中标人应及时作出积极响应。
8.1.2 中标人应按照不高于投标文件的报价费率取费。如果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计算的取费超过了采购人对该法律服务事项的预算,采购人有权要求按照预算取费。在此情况下,中标人可以接受采购人的要求,也可拒绝以预算取费的条件受理该法律服务事项。如果中标人拒绝以预算取费的条件受理该法律服务事项,采购人可以取消委托决定,重新进行委托。
8.2 法律服务事项
8.2.1 在项目服务有效期内,采购人依法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服务事项的,将从律师事务所库中选择律师事务所承办。
8.2.2 采购人不承诺律师事务所库中的律师事务所一定会获得法律服务事项的委托。
8.3 法律服务事项委托的程序
8.3.1 一般法律服务事项。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比选的方式选择承接法律服务事项的律师事务所,
程序如下:
1)采购人向律师事务所库中三家或以上律师事务所发出比选通知;
2)接到比选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如下资料:
介绍拟承担工作的律师团队及其执业经验情况;法律分析和策略建议;
初步预计的工作量,清楚、明确、合理的收费报价;无利益冲突声明;
采购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律师团队应为投标文件承诺的团队。
3)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比较,综合考虑律师团队、相关执业经验、法律分析、诉讼策略、执业道德记录和报价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承担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8.3.2 紧急法律服务事项。紧急法律服务事项采用直接选定方式,从律师事务所库中确定律师事务所,向其发出委托通知书。
8.3.3 律师事务所对于具体法律服务事项的报价如高于采购人对服务事项的预算,采购人有权不与之签订合同。
8.3.4 采购人确定承担法律服务事项的律师事务所后,将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列明的合同条款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8.3.5 采购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但不得对合同条款作实质性改变。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纪律要求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采购单位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质疑和投诉
9.5.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质疑事项发生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质疑招标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9.5.2 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1.1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1.2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律师事务所业绩得分排序;律师事务所业绩得分相同的,按主要律师个人业绩得分排序。
1.3 综合得分前 10 位的投标人中标。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为 6 至 10 家时,淘汰综合得分在排序最后的 1 家。
2. 评标程序
2.1 初步评审
2.1.1 资格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1.2 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对合同条款的响应,服务方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律师团队的能力和经验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条件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服务范围和质量;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减轻受托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1.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的;
3)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4)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2 条任何一种情形的;
8)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2.2 详细评审
2.2.1 确定评标价
费率名称 | 符号 | 权重(K) |
合伙人费率 | P1 | 50% |
律师x率 | P2 | 30% |
律师xxx率 | P3 | 20% |
投标人费率报价表中各项费率,将按照以下公式加权平均后,为评标价P: P=P1×K1+ P2×K2+ P3×K3
注: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多名合伙人、律师和律师助理时,合伙人费率(P1)、律师费率(P2)和律师助理费率(P3)以平均值为准。未报合伙人费率的,投标将做无效标处理;现有团队中没有律师或律师助理的,请填报该类别费率。团队新增成员,不得超过该类别费率取费。
2.2.2 评标基准价和价格得分计算
评标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 15 分。其他价格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15
2.2.3 综合评分
详细因素 及分值 | 详细分值 | 评分办法 |
业绩最多的投标人得 25 分; | ||
WTO成立以来为世贸争端案件当事 | 没有业绩的投标人得 0 分; | |
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业绩(25 分) | 其他投标人的业绩得分=(该投标人的业绩案 | |
件数/业绩最多投标人的业绩案件数)×25 | ||
律师事务所业 | 业绩最多的投标人得 10 分; | |
绩(45 分) | WTO成立以来为世贸争端案件第三 | 没有业绩的投标人得 0 分; |
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业绩(10 分) | 其他投标人的业绩得分=(该投标人的业绩案 | |
件数/业绩最多投标人的业绩案件数)×10 | ||
2012 年以来代理其他国际贸易法 | 业绩最多的投标人得 10 分; | |
案件业绩(10 分) | 没有业绩的投标人得 0 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下表的因素和分值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每个评分项的打分应保留两位小数。
其他投标人的业绩得分=(该投标人的业绩案 件数/业绩最多投标人的业绩案件数)×10 | ||
主要律师个人业绩(25 分) (仅限 3 名合伙人或律师业绩,不包括律师助理) | WTO成立以来在世贸争端案件当事方、第三方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业绩 (15 分) | 律师业绩最多投标人得 15 分;没有业绩的投 标人得 0 分; 其他投标人的业绩得分=(该投标人的律师业绩案件总数/业绩最多投标人律师的业绩案件总数)×15 |
2012 年来处理/代理其他国际贸易法律案件业绩(10 分) | 律师业绩最多投标人得 10 分;没有业绩的投 标人得 0 分; 其他投标人的业绩得分=(该投标人的律师业 绩案件总数/业绩最多投标人律师的业绩案件总数)×10 | |
律所整体实力 (10 分) | 综合考虑执业领域、人数、年收入和业界评价等 | 优:7-10 分 良:4-6 分差:0-3 分 |
服务要求响应 (5 分) | 根据服务要求响应方案确定 | 优:4-5 分良:2-3 分差:0-1 分 |
价格(15 分) | 综合考虑合伙人、律师和助理小时费率 | 见本章第 2.2.1、2.2.2 款 |
注:世贸争端案件多个案号涉及同一争议事项的,统计为一起案件。世贸争端案件委托人为企业的按 0.5 个案件计算。
参加案件研讨会或可行性研究等经历不予计算案件数。上述各项得分相加后为评委为投标人评审的综合得分。
2.2.4 最终得分计算
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得分平均后为最终得分。计算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
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种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序。
2.3.3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 评标结果
2.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进行排序,按照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要求的中标人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法律服务合同
法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示范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事项进行具体约定。)本合同的签约双方为:
委托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甲方”)地址:
代表: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受托方: (以下称“乙方”)地址:
代表: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 条:服务范围
第一款 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就 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包括(服务范围):
第二款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和乙方经协商可根据情况对前款所涉及的工作事项进行适当调整,乙方应按调整后的委托事项完成工作。
第 条:律师团队
第一款 经甲方同意,乙方确定以下人员为项目工作人员:
第二款 前款所列项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水准和条件,具备从事研究或处理相关案件的能力,应当恪尽职责并保持必要的谨慎和勤勉。
第三款 项目工作人员应当按时完成第 条(服务范围)所列工作事项。
第四款 案件的负责合伙人或主办律师自乙方离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
第 条:利益冲突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委托的事项发生利益冲突的业务或职业活动。
第 条: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无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还是在合同履行之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与本合同履行或甲方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 条:知识产权
甲方对第 条(服务范围)工作事项形成的工作成果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披露、转让或从事其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 条:审查工作记录
为保证合同得到履行,甲方必要时可根据第 条(服务范围)所列工作任务的要求,审查乙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记录。
第 条:合同终止第一款 自然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本合同自第 条(服务范围)所列法律服务事项完结后终止。第二款 因其他原因终止
第三款 提交总结报告
无论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总结报告。第 条:费用及支付
第一款 法律服务费第二款 其他杂费 第三款 支付条款 第 条:双方联络方式
双方同意以下人员为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相关事项的联系事宜。甲方联系人:
地址: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联系人: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上述联系人有权就合同的履行及相关事项进行联系和交涉。第 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的约束。第 条: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 条:其他事项
第一款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款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本合同用中文拟成,原件一式 份。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签字) (签字)
代表: 代表:
职务: 职务: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一部分:律所工作事项和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助提供以下服务:
一、承担世贸组织和区域贸易协定争端当事方、第三方案件磋商阶段、专家组审理阶段、上诉阶段和执行阶段相关工作。
二、分析、运用世贸组织、区域贸易协定等相关国际规则;收集证据材料;翻译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参加世贸组织等争端解决进程涉及的工作会议;参与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参与世贸组织等争端解决相关程序性工作;总结评估案件等。
第二部分:律所工作质量要求一、关于工作内容的要求
(一)精通案件的发展进程,如历史背景、争端解决进程。
(二)精通争端涉及的措施及主要法律问题。
(三)能够熟练收集并精通案件事实。
(四)每项主要法律主张及其法律推理、分析应全面充分、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表述精简。
(五)精通所涉国际规则的法律分析过程、结论,以及对规则的重要解释、运用等。
(六)能够深入分析案件的意义,如对世贸规则的发展,对国内外贸易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七)能够基于案件实际情况提出法律建议。二、关于工作程序的要求
(一)能够与委托方、其他受托律所(如有)、相关部门等单位密切配合、积极合作。
(二)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前瞻性、计划性和系统性。
(三)能够将相关工作文件及时梳理、归档并交付委托方。第三部分 项目团队要求
一、关于工作能力的要求
团队成员数量充足,且具备提供符合工作质量要求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准和相关经验。二、关于工作态度的要求
团队成员恪尽职守,并保持必要的谨慎和勤勉,严格按工作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一:投标函格式
投标函
致:(商务部和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邀请 (招标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及投标文件电子版 份:
1. 费率报价表
2. 合同条款响应表
3. 服务要求响应表
4. 资格证明文件
5. 业绩清单
6. 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和服务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 (补遗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2. 投标人将遵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的规定。如果中标,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3.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日起 60 日止。。
4. 投标人承诺作为投标文件提交一切资料情况均属实,包括律所业绩和律师业绩,并承诺承担如情况不属实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 投标人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数据或资料。
6.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寄:联系人:
地址 : 传 真: 电话 :电子邮箱:
(请提供 2 个以上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签字代表(签字):日期:
格式二:费率报价表格式
费率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招标编号:
团队成员类别-合伙人:
团队成员姓名 | 每小时收费标准(元) |
团队成员类别-律师:
团队成员姓名 | 每小时收费标准(元) |
团队成员类别-律师助理:
团队成员姓名 | 每小时收费标准(元) |
备注:报价货币为人民币,顾问、翻译及其他人员请根据其费率标准分别归入上述三个表格,不得创设新表格。
签字代表(签字):
格式三:合同条款响应表格式
合同条款响应表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 投标文件响应 | 说 明 |
说明:“投标文件响应”栏只能为接受或不接受。如果为不接受,应在“说明”栏中陈述不接受的原因,并提出修改意见。
签字代表(签字):
格式四:服务要求响应表格式
服务要求响应表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服务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说明:“投标文件响应”须为具体方案。签字代表(签字):
格式五:律师团队主要成员资历和业绩表格式
律师团队主要成员资历和业绩表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招标编号:
资历
律师姓名 | 资格证书 | ||||
从事国际贸易法律工作主要经历 | |||||
业内评价和获奖情况 | |||||
其他 | |||||
业绩 | |||||
WTO 争端解决案件 |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委托人(政府或企业) | 委托事项 | 委托时间 |
其他国际贸易法案件(2012 年以来) |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委托人 | 委托事项 | 委托时间 |
签字代表(签字):
说明:世贸争端解决案件专家组、上诉、执行之诉等阶段算为一个案件。委托栏请注明是为某国政府还是企业服务,未填写该栏的不予计算该案件。若委托人是企业且不宜公开具体委托企业名称的,可填写为“企业”或“业界”。世贸争端解决案件委托人为企业的按 0.5 个案件计算。参加案件研讨会或可行性研究等经历不予计算案件数。
格式六:投标人业绩清单格式
律师事务所业绩清单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招标编号:
一、WTO 成立以来为世贸争端案件当事方提供法律服务业绩: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委托人(政府或企业) | 委托事项 | 委托时间 |
二、WTO 成立以来为世贸争端案件第三方提供法律服务业绩: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委托人(政府或企业) | 委托事项 | 委托时间 |
三、2012 年以来代理其他国际贸易法案件业绩: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委托人(政府或企业) | 委托事项 | 委托时间 |
说明:世贸争端解决案件专家组、上诉、执行之诉等阶段算为一个案件。委托栏请注明是为某国政府还是企业服务,未填写该栏的不予计算该案件。若委托人是企业且不宜公开具体委托企业名称的,可填写为“企业”或“业界”。世贸争端解决案件委托人为企业的按 0.5 个案件计算。参加案件研讨会或可行性研究等经历不予计算案件数。
签字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