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讓與甲方,且承諾對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該著作人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文件,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甲方收存。 B. 讓與乙方,再由乙方讓與甲方,且承諾對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該著作人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文件,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甲方 收存。
文化內容策進院
2021 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展計畫勞務採購案
(案號 110082401 )
契約書草案
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甲方)委請○○○○○(以下簡稱乙方)進行「2021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展計畫」勞務採購案,甲、乙雙方特訂定本合約,雙方同意並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提供甲方需求及乙方提供之服務建議書、企劃書、製作進度表或報價單工作內容(以下簡稱履約標的),並符合甲方之需求。
二、履約標的物內容:詳如「2021 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展計畫」勞務採購案需求說明書及乙方提送並經甲方審核通過後之服務建議書。
第二條 履約期間
一、合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 111 年 1 月 10 日止。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係以■日曆天; □工作天計算:
(一) 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二)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二) 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假日,均應不計入:
1. 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 2、5 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節目及其補假。
3. 軍人節(9 月 3 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防部及其所屬之採購為限)。
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5.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三) 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作或供應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或供應,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履約期間。
(四)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五) 履約期限延期: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六) 期日: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本契約價金為新臺幣○○○○○元整(含稅)。二、付款條件
□本契約價金採一次性方式支付,付款條件如下:
■本契約價金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共分兩期付款,乙方應按期於簽約後或甲方完成審查或驗收後,檢送統一發票或稅捐單位認可之收據向甲方辦理結報手續。各期之付款條件如下:
(一) 第一期:為契約價金 40%,計新台幣○○○元整(含稅)。乙方應於應於決標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簽約後,檢送請款單據向甲方申請給付。
(二) 第二期:為契約價金 60%,計新台幣○○○元整(含稅)。乙方應於 2022 年 1 月 10 日前,提出期末報告 (含電子檔 ),詳細說明全
案各工作項目執行成果,並檢附佐證資料,連同著作財產權相關文件及相關電子檔,經甲方驗收通過後,提送請款單據向甲方申請給付。
三、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後,甲方於接到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完成驗收及請款行政程序後,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至少 30 個工作天。
四、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甲方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五、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10%以上者。
(二)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期限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三)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四)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五)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六、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一) 甲方之政風單位; (二) 甲方之上級機關; (三) 法務部廉政署;
(四)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七、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八、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九、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乙方資料公開,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十、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十一、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十二、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十三、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十四、分包契約應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十五、乙方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至少為新台幣 3 萬元,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二、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20%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100%之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三、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五、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七、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第五條 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通知甲方,甲方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辦理驗收。甲方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三、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四、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五、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審查、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7日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六、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次(由業務單位載明,無則免填)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二)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七、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處以違約金,其金額以履約有瑕疵項目契約價金之 20%計算。如甲方可舉證之損害賠償金額逾前述計算金額時,則依甲方舉證之損害賠償金額計算。
第六條 遲延履約
一、本合約之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以日曆日計),每日依合約價金總額 1‰計。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合約終止或解除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合約之日止,但以契約總價 50%為上限,雙方並同意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製作費中扣抵。
二、本合約任一方對於因天災、地變、戰爭、政府禁令或其他非能合理控制之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履行本合約時,不負遲延或違約之責任,並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以尋求及協商後續因應方案。
第七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種類(由業務單位擇定後於載明;未載明者無),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雇主意外責任險(履約標的涉派駐勞工者,應擇定)。
■公共意外責任險(履約標的涉舉辦活動者,建議擇定)。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險(履約標的之一部分涉工程者,建議擇定)。
□旅行業責任保險(履約標的涉旅行社安排活動者,建議擇定)。
□其他: 。
二、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載明):
(一)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二) 保險金額:
1. 專業責任險:(由甲方依個案特性、規模、風險載明)
註:我國之專業責任險為專門職業責任險,指各領域的專門職業
人員(如醫師、建築工程師、會計師、律師、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等),於執行業務時,因過失行為、錯誤或疏漏,致第三人
遭受損害,依法所生的賠償責任。
□契約價金總額。
□契約價金總額之○倍。
□契約價金總額之○%。
□固定金額○元。
2. 雇主意外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200 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1,000 萬元。
(3)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新臺幣 2,000 萬元。
3. 公共意外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500 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3,000 萬元。
(3)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 200 萬元。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新臺幣 6,400 萬元。
4.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險:(由業務單位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元。
(3)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元。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元。
5. 旅行業責任保險: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元(由業務單位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6. 其他保險種類: (請參考上述內容敘明)。
(三) 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上限:(由業務單位載明)
1. 專業責任險:○元。
2. 雇主意外責任險:○元。
3. 公共意外責任險:○元。
4.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險:○元。
5. 旅行業責任保險:○元。
6. 其他保險種類: 。
(四) 保險期間:
1. 雇主意外責任險:自決標日起至 111 年 1 月 10 日止。
2. 公共意外責任險:各活動辦理期間。
三、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機構出具之保險證明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乙方繳交上揭保險單據之最後期限,為決標日後 15 日,但屬辦理活動所投保之保險者,其繳交保險單據之最後
期限為辦理活動前 3 日。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如因
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xxx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甲方負擔。
七、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八、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之。
第八條 權利與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除著作權以外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等)者:
□甲方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業務單位載明)。
□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甲方取得授權(內容由業務單位載明)。
款請刪除。
註:此部分僅甲方於契約中有要求乙方提出著作權以外之智慧財產權時,方有適用;如契約中並無要求乙方提出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時,本
四、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名稱如下:
【1】□出版品 【2】□委託研究報告 【3】□成果/結案報告書
【4】□影音 【5】□照片/圖片 【6】□文創品
【7】□手稿/設計稿 【8】□詞曲創作成品
【9】□其他:
全部著作財產權或約定甲方為著作人。
註:乙方執行之履約結果如涉及著作財產權者,除專屬委託外,甲方得視個案性質就履約產出之影音、文字、圖照或其他形式之紀錄及成果報告書,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取得授權,俾利文宣或推廣之用。乙方及其受雇者或受聘者為執行本契約本身之創作或展演,甲方不宜取得著作財產權或約定甲方為著作人,以保障著作人之權益。「專屬委
託」,係指甲方委託乙方就某特定履約標的之履約成果,由甲方取得
五、乙方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財產權者:(請業務單位載明)
附錄。
註:本款所涉之授權書、約定書及讓與書等著作權文件範本,請參考
(一)□甲方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甲方與乙方為共同著作人,並共有著作財產權,甲方享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為○%、乙方享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為○%;除讓與其應有部分、對第三人為專屬授權及設定質權外,各共同著作人無庸得他方之同意,即得各自獨立利用著作或再授權他人利用。
(三)□甲方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者:
1. □乙方應以下列方式將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讓與甲方:
(1) 該著作係乙方所完成者,以乙方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並承諾對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2) 該著作係乙方之受雇人職務上所完成者,xxx與其受雇人約定由xx為著作人,並由乙方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xxxx對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該著作人約定書,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甲方收存。
(3) 該著作係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自然人者,xxx與該受聘人約定,由xx為著作人,乙方並應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並承諾對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該著作人約定書,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甲方收存。
(4) 該著作係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法人者,xxx與該受聘人約定,由該法人與其職員約定由法人為著作人,並將其著作財產權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A. 讓與甲方,且承諾對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該著作人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文件,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甲方收存。
B. 讓與乙方,再由xxx與甲方,且承諾對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該著作人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文件,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甲方收存。
2. □甲方依本契約取得之著作財產權,於乙方已依本契約履約完成者,乙方得以書面載明授權期間、授權區域、權利範圍、利用目
的、方法及授權金方案等,向甲方申請授權利用,甲方不得拒絕。但乙方利用目的、方式或其他授權內容違反甲方訂定採購契約之目的或政策者,甲方得拒絕授權。
(四) □甲方取得部分著作財產權者:
1. 取得之著作財產權
【1】□重製權 | 【2】□公開口述權 | 【3】□公開播送權 |
【4】□公開上映權 | 【5】□公開演出權 | 【6】□公開傳輸權 |
【7】□公開展示權 | 【8】□改作權 | 【9】□編輯權 |
【10】□出租權 | 【11】□散布權 |
2. 其他約定同本款第 3 目各子目之規定。
(五)■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者:
1. xxx著作財產權授權
【1】■重製權 | 【2】■公開口述權 | 【3】■公開播送權 |
【4】■公開上映權 | 【5】■公開演出權 | 【6】■公開傳輸權 |
【7】■公開展示權 | 【8】■改作權 | 【9】■編輯權 |
【10】■出租權 2. 授權約定條款: | 【11】■散布權 |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授權甲方利用,或於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時負有為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義務,且著作人承諾對甲方及甲方再授權之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1) 該著作係乙方所完成者,乙方為著作人,授權甲方及甲方再授權之第三人利用,該授權書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甲方收存。
(2) 該著作係乙方之受雇人所完成者,約定由受雇人為著作人,乙方負有取得其受雇人授權甲方及甲方再授權之第三人利用之義務。該授權書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甲方收存。
(3) 該著作係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自然人者,約定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乙方負有取得其受聘人授權甲方及甲方再授權之第三人利用之義務。該授權書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甲方收存。
(4) 該著作係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法人者,該法人應與其職員(受雇人)約定由法人為著作人,乙方負有取得其受聘人授權甲方及甲方再授權之第三人利用之義務。
該授權書及著作人約定書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甲方收存。
註 1:以上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註 2:以上就甲方於採購標的中所可能取得之著作財產權擇需要列
入契約條款,原則上,僅列其一者即可,除非將產生眾多著作且有些僅要授權,有些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之特殊情況,才須取二
項。
(六) 本案如有利用他人之著作如音樂、攝影、圖形、視聽、錄音、戲劇、舞蹈、美術、翻譯及其他著作時,乙方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於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得永久無償為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地域之任何利用之授權同意書。乙方並應將上開授權同意書交付甲方。
(七)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詮釋資料者,如為配合甲方開放資料政策,乙方應提供詮釋資料(metadata)之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並應取得前開詮釋資料之著作財產權,並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甲方,以不限時間、地域,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其他利用方式產出加值衍生物。
六、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七、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八、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九、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十、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遭受損害者,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一) 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所失利益」(得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二) 除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若欲訂上限者,請業務單位載明)
[U1]
□固定金額 元。
□契約價金總額之 倍。
□契約價金總額之 %。
契約價金總額。
■
(三)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十一、乙方履約有瑕疵時,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 1 年內者為限。其屬部分驗收者,亦同。
十二、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另案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另案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 5%者,應就超過 5%部分占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本契約價金總額之 10%為上限。
十三、連帶保證人應保證乙方依契約履行義務,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四、連帶保證人經甲方通知代乙方履行義務者,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人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乙方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乙方。
十五、乙方與其連帶保證人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九條 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為契約價金 10%,於決標後 15 日內一次繳納。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戶名:文化內容策進院帳號:118-03-501158-8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華山分行
二、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並提交第二期版權追蹤報告,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四、第二期版權追蹤報告著作權由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五、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逾 6 個月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暫停履約,其需延長履約保證金有效期之合理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
六、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一)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或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二) 將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轉包者。
(三)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五)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八)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九) 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八、乙方如有轉包之情形者,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九、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 3 款至第 5 款之規定。
十、乙方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其年息依甲方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
十一、 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十二、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二)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以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同意塗銷質權登記或公務保證登記。
(三)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四)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十三、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十四、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以下簡稱連帶保證人)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證人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者,以 2 契約為限。
十五、連帶保證人非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退保。其經甲方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甲方通知乙方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十六、甲方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除已洽由連帶保證人履約而免補繳者外,該連帶保證人應於 5 日內向甲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十七、乙方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所稱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而減收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者,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乙方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十八、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增減累計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甲方通知乙方補足或退還。
第十條 稅捐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三、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乙方繳納。
第十一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10 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契約約定之履約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效益相同或較優者
x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屬前段第 4 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甲方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甲方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五、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六、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一)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二)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履約進度落後 20%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者。
(三)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四)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五)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六)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七)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八)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九)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十) 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十一)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二、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一) 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 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六、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款規定。
七、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八、因可歸責於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
(一)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2 個月者,甲方應先支付已完成履約部分之價金。
(二)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九、乙方履約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 2 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乙方限期給付之。
十、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十一、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一) 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其年息依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二) 延遲付款達 3 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二、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履行契約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甲方不為其行為時,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三、因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全部契約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持續逾 3 個月或累計逾 6 個月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提起民事訴訟。
(二)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三)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四)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其他
一、本契約內容包括本契約條款及其附件或補充本合約之協議;本契約與其附件之變更或補充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其效力與本契約書相同;惟兩者若有抵觸時,仍以本契約條款為準。
二、本契約中,任一方未明示授與之權利,另一方不得解釋爲任何默示之授權,本契約亦不表示雙方有代理、加盟或其他合作關係;任一方沒有任何權利要求他方履行本合約約定以外之其他任何義務,亦不得向他方為超出本契約範圍外之任何主張。
三、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四、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五、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六、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七、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八、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九、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或主要履約標的轉包予其他廠商辦理。
十、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乙方,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十一、本契約如有未載明之事項,除雙方另行協議外,依最新之「文化內容策進院採購作業實施規章」、甲方內部相關規定、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十二、本契約書 1 式 4 份,經雙方簽署後生效。正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各
執 1 份為憑;副本 2 份,由甲方留存。
立約書人
甲方:文化內容策進院授權代表人:xxx xx人: xxx
電話:00-0000-0000 分機 525
地址:105-402 台北巿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58 號 5 樓統一編號:76306972
乙方: 代表人:電話: 地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錄:授權書、著作人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書
範本 1-1:承辦廠商履約完成著作之授權書
授權書
(請委辦機關依實際需求調整之)
立書人 (承辦廠商)即下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履行與文化 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甲方)間「2021 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展計畫勞務採購案」契約,授權甲方於下列授權範圍內利用立書人之著作:
一、授權利用之著作名稱:
(一) 類別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視聽著作 □表演
(二) 立書人擔保就本件著作有授權利用之權利,並擔保本件著作並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二、授權範圍
(一) 利用行為:甲方應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
□重製 □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改作 □出租
□編輯 □公開展示 □公開傳輸 □公開演出 □散布 (二) 利用之地域(場地)
□不限地域 □限地域: (三) 利用之時間
□不限時間
□限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四) 利用之次數
□不限次數 □限次數: (五) 可否再授權
□甲方可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利用 □不可再授權 (六) 權利金
□無償授權
□有償授權:□本件授權之權利金(即使用報酬)已含於契約總價中,甲方已依約支付並由立書人收取。
□數額: ,支付方法: (七) 其他:
此致
甲方(文化內容策進院)
立書人即著作財產權人:代表人:(自然人免填)
身分證字號:(法人免填)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承辦廠商如有利用他人著作或利用他人著作為素材,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請分別搭 配範本 1-2、1-3 使用。
範本 1-2:利用他人(含表演人)著作之授權書
授權書
(請委辦機關依實際需求調整之)
立書人即下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以下簡稱辛方),因「2021 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展計畫勞務採購案」契約之 (承辦廠商)為執行該項契約,需利用辛方之著作,爰授權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甲方)於下列授權範圍內利用辛方之著作:
一、授權利用之著作名稱:
(一)類別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視聽著作 □表演
(二)立書人擔保就本件著作有授權利用之權利,並擔保本件著作並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二、授權範圍
(一)利用行為:甲方應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
□重製 | □公開口述 | □公開播送 | □公開上映 | □改作 | □出租 |
□編輯 | □公開展示 | □公開傳輸 | □公開演出 | □散布 |
(二)利用之地域(場地):
□不限地域 □限地域:
(三)利用之時間:
□不限時間
□限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四)利用之次數:
□不限次數 □限次數:
(五)可否再授權:
□甲方可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利用 □不可再授權
(六)權利金
□無償授權
□有償授權:□本件授權之權利金(即使用報酬)已含於契約總價中,甲方已依約支付並由立書人收取。
□數額: ,支付方法:
(七)其他:
此致
甲方(文化內容策進院)
立書人即著作財產權人:代表人:(自然人免填) 身分證字號:(法人免填)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範本 1-3: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為素材之授權書
授權書
(請各委辦機關視實際需求自行調整之)
立書人即下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以下簡稱辛方),因 (承辦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履行與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甲方)間「2021 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展計畫勞務採購案」契約所完成的著作內有利用辛方之著作,茲辛方授權甲方於下列授權範圍內利用:
一、授權利用之著作名稱:
(一)類別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視聽著作 □表演
(二)辛方擔保就本件著作有授權利用之權利,並擔保本件著作並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二、授權範圍:
(一)利用行為:甲方應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
□重製 | □公開口述 | □公開播送 | □公開上映 | □改作 | □出租 |
□編輯 | □公開展示 | □公開傳輸 | □公開演出 | □散布 |
(二)利用之地域:
□不限地域 □限地域:
(三)利用之時間:
□不限時間
□限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四))利用之次數:
□不限次數 □限次數:
(五)辛方授權甲方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利用。 (六)權利金
□無償授權
□有償授權:本件授權之權利金(即使用報酬)甲方已依「2021 年墨西 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展計畫勞務採購案」契約支付乙方,並已由辛方收取。
(七)其他:
此致
甲方(文化內容策進院)
立書人即著作財產權人: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範本 1-4:講座授權書
授權書
一、立書人 (講座姓名) (以下簡稱乙方) 於民國 年 月 日應(委辦機關/被授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邀請擔任 (活動名稱)講座,就該項演講相關資料之利用約定如下:
(一)□同意 □不同意 甲方將該次演講之講義不限時間、次數予以重製、散布或上載網站公開傳輸。
(二)□同意 □不同意 甲方將演講實況予以全程錄影(音)並上載網站公開傳輸。
(三)其他:
二、乙方□同意 □不同意 甲方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各項利用行為。
此致
甲方(文化內容策進院)
立書人:乙方(講座)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範本 2-1:承辦廠商自己本身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書
著作財產權讓與書
立書人即 (承辦廠商)(以下簡稱乙方)為履行與文化內容策進院 (以下簡稱甲方)間「2021 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展計畫勞務採購案」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並承諾對甲方或甲方授權利用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此致
甲方(文化內容策進院)
立書人乙方(承辦廠商)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承辦廠商雇用之自然人、聘用之法人與該法人之受雇人間約定承辦廠商為著作人,請搭配範
本 3-1、3-2 使用。
範本 2-2-1:受聘人為法人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書
著作財產權讓與書
立書人即受聘人 (承辦廠商聘用之法人) (以下簡稱戊方)受聘於 (承 辦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戊方為乙方履行與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甲方)間
「2021 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展計畫勞務採購案」契約所完成之著作,戊方係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之同 時讓與甲方,並承諾對甲方或甲方授權利用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此致
甲方(文化內容策進院)
立書人即受聘人 戊方(承辦廠商聘用之法人):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承辦廠商聘用之法人與該法人之受雇人間約定著作人,請搭配範本 3-3 使用。
範本 2-3:承辦廠商有聘用法人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書
著作財產權讓與書
立書人即 (承辦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為履行與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甲方)間「2021 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展計畫勞務採購案」契約由乙方聘用之法人(以下簡稱戊方)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乙方,乙方並同時讓與甲方。
此致
甲方(文化內容策進院)
立書人 乙方(承辦廠商):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承辦廠商聘用之法人與該法人之受雇人間約定著作人,請搭配範本 3-3 使用。
範本 3-1:承辦廠商的受雇人之著作人約定書
著作人約定書
立書人即受雇人 (以下簡稱丙方)受雇於 (承辦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乙方為履行與文化內容策進院間「2021 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 際書展參展計畫勞務採購案」契約而由丙方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雙方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由xxxx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致
乙方(承辦廠商)
立書人即受雇人: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範本 3-2:受聘人為自然人之著作人約定書
著作人約定書
立書人即受聘人 (以下簡稱xx)受聘於出資人 (承辦廠商)(以下簡稱乙方),為執行文化內容策進院 之 2021 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 展計畫勞務採購案契約由xx所完成之著作,雙方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由xxxx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致
乙方(承辦廠商)
立書人即受聘人: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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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本 3-3:承辦廠商所聘法人的受雇人之著作人約定書
著作人約定書
立書人即受雇人 (以下簡稱己方)受雇於 (承辦廠商所聘
法人) (以下簡稱戊方),戊方係 (承辦廠商) 為執行與文化內容策進院間「2021
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展計畫勞務採購案」契約所聘用之法人,己方受雇期間內職務上因執行前述「2021 年墨西哥瓜達拉哈拉國際書展參展計畫勞 務採購案」契約所完成之著作,雙方約定以戊方為著作人,由戊方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致
戊方(承辦廠商所聘法人)
立書人即受雇人: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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