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
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
(草案)
草签方:
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标人名称】二〇一七年一月
草签说明:
本合同由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标人名称】于 2017 年 1 月日草签,并共同作以下说明:
一、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签署。
二、本合同草签后,【中标人名称】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汕头市金平区注册成立乙方。
三、乙方成立后,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确定的草签文本正式签署《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PPP 项目合同》。
四、本草签版合同一式陆(6)份,各方各执叁(3)份。
草签方:
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日期: |
【中标人名称】(公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日期: |
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
签约方:
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名称】
二〇一七年一月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7】年【1】月【】日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签署:
甲方: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 “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职务:
国籍:中国;
和
乙方:【乙方名称】,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职务:
国籍:中国。
鉴于:
⮚ 为加快推进汕头市金平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满足汕头市城市发展对市政基础设施的需求,创新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市政道路建设运营质量,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 PPP 模式实施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汕头市人民政府明确由金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金平区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的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准备、采购、签署 PPP 项目合同以及监管等工作;
⮚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选定的社会资本成立乙方,由乙方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勘察、设计、投资、建设、养护维修及保洁一体化;区政府负责支付约定费用;合作期满后,乙方将所有项目设施完好、无偿、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
⮚ 甲方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 【中标人名称】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参与了甲方组织的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资格预审,
并于申请截止时间之前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甲方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名称】为合格申请人之一;
⮚ 甲方于 2016 年【12】月【2】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
⮚ 【中标人名称】于 2016 年【12】月【21】日参与了甲方组织的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公开招标,并于申请截止时间之前递交了投标文件;
⮚ 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 【中标人名称】根据中国法律于 2017 年【】月【】日在汕头市金平区正式成立了【乙方名称】(即乙方);
⮚ 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规定乙方勘察、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养护维修及保洁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设施,并在合作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目 录
第 1 条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 区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PPP 项目合同》,包括附件一至附件四,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
“本项目/项目” | 指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 |
“经营权” |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设施的权利以及获取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获得服务费用的权利。 |
“生效日” |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若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应以最后一方签署之日为生效日。 |
“开工日” | 指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
“正式运营日” | 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乙方申请正式运营,甲方书面同意正式运营的日期。 |
“移交日” | 指合作期限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
“合作期限” | 指生效日至移交日的时间周期,本项目的合作期限包括 3 年建设期和 15 年运营期。若建设期延长/缩短,运营期限 |
不变动,合作期限相应延长/缩短。 | |
“建设期” | 自开工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或者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 |
“运营期” | 指项目建设交工验收后,正式运营日至移交日的期间。 |
“可用性服务费” |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 |
“运营维护费” | 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 |
“服务费/服务费用” | 指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的合称。 |
“建设期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建设期间的的各项义务。 |
“移交保证金” | 甲方最后一期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作为移交保证金。 |
“批准” |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经营权有关的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
“认定保险赔款” | 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 |
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 诺或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 |
“融资交割” |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 乙方按照《投标人须知》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 (b) 中标人与资金提供方(包括作为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的管理人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乙方获得首笔资金的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 |
“适用法律” | 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
“违约” |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
“项目设施” | 指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本项目相关的道路、桥梁、交通、绿化、照明、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管线综合和附属设施等。 |
“工程设备” | 指本合同中规定的、由乙方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预制构件、仪表、仪器等。 |
“补偿事件” | 指乙方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
“一般补偿事件” | 指乙方按本合同第 16.1 条款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
“不可抗力” | 指具有本合同第 13.1 条条款所规定的含义。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 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正式运营日开始,至满一年时间止,以此类推。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合作期限的最后一天结束。 |
“运营月” |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自正式运营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 1 日开始,至合作期限结束之日止。 |
“运营日” | 指合作期限内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
“大修” | 指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 |
“临时工程” | 指各类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乙方的设备除外)。 |
“提前终止通知” | 指根据本合同第 14.4.2 条款发出的通知。 |
1.2 释义
1.2.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 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第 2 条 经营权和合作期限
2.1 经营权
2.1.1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负责勘察、设计、投资、建设本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道路、桥梁、交通、绿化、照明、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管线综合等工程,负责道路(含xx、路面、边坡、人行道等)、桥涵、雨污管网、照明设施、绿化、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洁及应急处理(包括抢险等)等工作,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获得服务费用的权利。
2.1.2 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需将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债务、不设置担保的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
2.1.3 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限内始终保持有效。
2.1.4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将经营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质押;如乙方将经营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质押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2 合作期限
2.2.1 本项目合作期限自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之日为生效日。
2.2.2 除依据本合同约定发生的提前终止或合作期限延长或缩短外,本项目合作期限应为自生效日起至移交日止。
2.2.3 合作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两部分,其中,建设期不超过三(3)年,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中写明的日期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或者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若经双方约定顺延工期的,建设期相应延长);运营期为十五(15)年,自正式运营日起。
2.2.4 若建设期按照第7.2.6条款的规定延长,导致实际的建设期超过三(3)年,则合作期限自动延长,满足运营期十五(15)年的时间周期。若实际的建设期不足三(3)年,则合作期限自动缩短,满足运营期十五(15)年的时间周期。
第 3 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 汕头市人民政府明确本项目由金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甲方已获得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的授权。
3.1.2 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1.3 如果甲方在本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2.1 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
3.2.2 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3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进行细致而全面的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3.2.4 如果乙方在本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3 不限制甲方的行政权利
3.3.1 乙方确认,除甲方作为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本合同对乙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外,甲方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不受本合同影响。甲方依
法履行建设行政管理职责对乙方进行的监管,包括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均独立于本合同。
3.3.2 甲方在财政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支付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但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 4 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一般权利
4.1.1 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1.2 有权在建设期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4.1.3 有权根据项目规划调整项目内容,以达到本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
4.1.4 有权在运营期要求乙方提交运营记录并进入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4.1.5 在合作期满时,有权无偿取得本项目的项目设施。
4.1.6 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4.1.7 按照适用法律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利。
4.1.8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本项目设施。
4.1.9 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监督、核查。
4.1.10 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4.1.1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兑取项目建设期履约保函和移交保证金。
4.1.12 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有权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将定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1.13 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跟踪审计及最终决算审计。
4.1.14 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4.2 甲方的一般义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本项目的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1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4.2.2 协调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4.2.3 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审核乙方的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费的支付申请。
4.2.4 在乙方提出调价申请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相关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费进行调整。
4.2.5 在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有义务接收乙方移交的项目设施,并向乙方支付相应收购金。
4.2.6 如果因公共利益收回经营权,终止本合同,需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4.2.7 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限内始终有效,维护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合作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行使。
4.2.8 甲方应确保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征地拆迁等)及其审批手续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并按照征地拆迁实施计划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4.2.9 在乙方未有违约的前提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4.2.10 确保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付费必须经汕头市金平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纳入汕头市金平区本级财政预算。
4.2.11 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维护。
4.2.12 甲方应当承担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4.3 乙方的一般权利
4.3.1 在合作期限有权获得本项目的运营权,负责勘察、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提供运营服务并收取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
4.3.2 有权根据甲方提供的本项目内容变化的书面通知按照本合同调整相应服务费。
4.3.3 为项目融资的需要,可以将取得的收益权进行质押。
4.3.4 在甲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获得相应收购金。
4.3.5 享有以无偿的方式使用项目场地的权利。
4.3.6 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4.3.7 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4.3.8 在满足本项目总目标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
4.3.9 乙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4.4 乙方的一般义务
4.4.1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
4.4.2 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的工程报建手续,包括申请并获得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4.3 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4.4.4 按照本合同中明确的建设进度完成本项目建设,承担相关的责任和风险,达到各类项目建设标准,并购买建设期保险。
4.4.5 在整个运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达到本项目的考核标准。
4.4.6 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责任。
4.4.7 接受甲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
4.4.8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4.4.9 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谨慎运营和可保风险均应投保原则购买与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4.4.10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
4.4.11 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4.4.12 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融资合同等相关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4.4.13 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七(7)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a) 乙方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b)乙方签署的可能对经营权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意向书;
(c) 其他对乙方经营权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4.14 接受汕头市金平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管理
乙方应接受汕头市金平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 规定对乙方建设、运营、养护和保洁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汕头市金平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 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汕头市金平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4.4.15 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a)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
(b)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养护而造成市政道路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扬尘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
(c)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养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d)但对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乙方不承担责任。
4.4.16 接受接管和征用
(a) 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其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b)乙方应遵守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政府征用的义务。
4.4.17 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 5 条 项目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
5.1 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
5.1.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项目设施投资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a) 甲方负责完成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等前期工作;
(b)甲方负责根据双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计划表完成项目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c)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合理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d)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节能、稳评、设计咨询、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
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等其他费用。上述工作均由甲方或乙方负责委托相应机构开展,相应费用甲方已垫付部分由乙方在成立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发票等有效付款凭证上记载的金额支付给甲方,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除非本合同另
有约定,由甲方负责但尚未支付的部分均与乙方签订三方合同,由乙方对甲方的受托单位进行付款,付款前须获得甲方的审批同意。
(e) 本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由乙方负责实施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标准计算计提,并以15:85的比例分别给予甲方和乙方用于项目管理性质的开支,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5.2 融资交割
5.2.1 本合同草签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配合乙方提供项目融资所需要的资料,乙方应在生效日后一百二十(120)日内完成融资交割。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可以协商推迟融资交割时间(但推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60)日)。
5.2.2 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已完成融资交割的任何其他文件。
5.2.3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5.2.1条款的规定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则甲方有权按10%~20%的比例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
第 6 条 项目工程用地
6.1 场地范围
6.1.1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6.2 土地征迁
6.2.1 甲方应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项目涉及的工程用地前期征拆摸底调查、测算征拆投资、办理征拆审批、土地灭籍及具体征拆等工作。
6.2.2 甲方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制定征地拆迁实施进度计划。乙方应根据计划将资金按时、足额地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由甲方提供入帐凭证及相关征地拆迁的文件材料。在资金按期到位的前提下,甲方应按征地拆迁实施计划提供项目工程用地。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及时提供项目工程用地的,甲方应向区政府报告说明原因,重新确定完成时限,经区政府同意后,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调整建设期,合作期限相应顺延。乙方支付的征地拆迁费总额按市发改局的有关批复执行。
6.2.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将资金按时、足额地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3 项目用地
6.3.1 建设期内,政府将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供其建设使用。该土地仅为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之用,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建设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6.3.2 本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区政府,在合作经营期限内,由区政府授权将项目建设所需土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6.4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6.4.1 乙方已察看现场,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前期工作所包含的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情况,自愿接受该宗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地质条件),并确认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合同项下经营权的目的使用。
6.4.2 甲方确认乙方对所使用场地上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乙方对生效日起由乙方导致的、或因乙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5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6.5.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场地或其周围的状况的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可能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均已充分知悉。
6.6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6.6.1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第 7 条 项目建设
7.1 建设内容
7.1.1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给水工程、土方平整工程、电力通道工程、通信通道工程、燃气工程等,具体以经批复的施工图纸为准。
7.2 建设期限
7.2.1 本项目的建设期不超过三(3)年,自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写明的日期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或者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若经双方约定顺延工期的,建设期相应延长)。
7.2.2 预定的建设期进度
双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序号 | 重大事项 | 进度日期 |
1 | 甲方交付项目建设用地土地 | 满足双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要求 |
2 | 取得施工许可证 | 取得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 |
3 | 施工准备 |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二十日内 |
4 | 乙方开始项目工程建设 |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二十日内 |
5 | 项目竣工验收 | 开工日后一千零八十日内(工期顺延的相应顺延) |
6 | 正式通车运营 | 开工日后一千零九十日内(工期顺延的相应顺延) |
7.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应列出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关键性时间节点、工程进度计划目标、保障措施等,且列出的开工日和完工日不应晚于第7.2.2条款列明的日期。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7.2.4 进度管理
(a)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三份按投标文件中的进度计划进行细化后的进度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b)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给甲方备案;
(c) 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施
工计划并修改进度计划;
(d)xxx负责编制和上报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提交一式三份书面报告给甲方。
7.2.5 预计进度延误的通知
(a)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任何事项将导致第 7.2.2条款所规定的某一项目进度不能如期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i) 明确何种事项将导致项目进度无法如期完成;
(ii)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iii)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
(iv) 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b)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c)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该方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7.2.6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建设期的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延误;
(b)因拆迁安置工作未按计划完成导致的延误;
(c) 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导致的延误;
(d)适用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e) 由于政府部门在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限造成的延误。
7.2.7 甲方导致的延误
(a)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正式运营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适当延长,且甲方应继续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b)除第7.2.7(a)条款的规定外,甲方就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乙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7.2.8 乙方导致的延误
(a) 因乙方原因导致正式运营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可适当延长,乙方除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外,还应就此等延误按照第7.14.2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b)除第7.2.8(a)条款的规定外,乙方就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7.2.9 进度的顺延
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 7.2.6 条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顺延进度:
(a) 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
(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b)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c) 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10)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第二方对延期要求的同意不
解除第一方违约情况下其根据本合同第7.2.7条款或第7.2.8条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7.3 建设放弃和甲方介入
7.3.1 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7.3.2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a)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部分项目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c)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项目工程施工;
(d)乙方无正当理由在交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7.3.3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a) 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工程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交工:
(i) 书面表示放弃本项目;
(ii) 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b)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交工;
(c) 甲方介入本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设施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d)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期履约保
函项下兑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
应撤出项目工程的建设。xxx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7.4 建设期履约保函
7.4.1 合同生效日后六十(60)个工作日内,乙方或联合体成员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保函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出具),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乙方或联合体成员延期递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则视其放弃本项目,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7.4.2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金额
(a) 建设期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
(b)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为壹亿元(¥100,000,000)。如乙方投资额度达到貳亿元(¥200,000,000),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降为叁仟万元(¥30,000,000)。
7.4.3 建设期履约保函有效期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自保函开立日起至建设期结束前一直有效。
7.4.4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兑取
(a)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如果发生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的金额;
(b)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
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否则,甲方即有权立即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金额。
7.4.5 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
(a)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 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 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b)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每次提取应补足金额,直至保函金额为零。
7.4.6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a) 在建设期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如无应兑取金额,甲方应解除该份建设期履约保函并退还乙方。
7.4.7 甲方行使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履约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4.8 甲方不当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甲方应退还不当兑取金额,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7.5 资金管理
7.5.1 乙方独立进行合作期限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7.5.2 乙方应自行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
7.5.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甲方所在地的商业银行设立银行基本账户。
7.5.4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具体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6 工程设计及变更
7.6.1 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由乙方通过法定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进行项目设施的设计,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文本、图纸等,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7.6.2 乙方应对项目设计中各部分的技术可行性、可靠性和运行能力负全部责任,政府方对设计文件的批准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对设计风险的承担义务。
7.6.3 限额设计:本项目投资必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初步设计和 施工图设计的变更,确保工程概算不突破限额目标。乙方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 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对比等技术手段,对设 计方案进行优化。乙方编制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超过项目估算建安工程费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使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低于 项目估算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财政审核的工程建安造价如果超过投资概算 的工程建安造价时,乙方应无偿对施工图进行修改至达到要求。
7.6.4 因甲方增加可研范围之外的项目产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将就该等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7.6.5 因乙方工作失误等原因所产生的设计变更,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自行支付因该等原因所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该部分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7.7 采购和建设管理
7.7.1 本项目的建设采用EPC的形式进行;由联合体成员中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成员负责施工,由联合体成员中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成员负责勘察、设计。
7.7.2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
(a) 乙方应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信誉好、质量有保障的设备供应商,并将设备供应商的公司证明文件、供应设备清单提交甲方备案。
(b)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7.8 现场数据
7.8.1 甲方提供数据
(a) 甲方应将其已取得的现场地质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同样地,甲方在生效日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
(b)乙方应负责核实所有此类资料,乙方在收到该文件资料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针对该资料文件的完整性进行核实。
7.8.2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除依照第 7.8.1 条款规定外,乙方应认真分析地勘报告,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
7.9 施工和监理
7.9.1 乙方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施工:
(a) 所有适用法律、技术标准、规范和所有批准的文件;
(b)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补充或变更;
(c) 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
7.9.2 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7.9.3 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保存项目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并应向甲方提交有关施工文件的复印件。
7.9.4 甲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照合同支付给甲方,由甲方支付给监理公司,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7.9.5 质量管理
(a) 乙方建设项目具备分阶段工程验收或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后,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b)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若因乙方原因质量未能达到合格质量标准,乙
方需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施工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价的2%计算违约金;若乙方
做出整改后还未达到合格标准,按合同施工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价的4%计算违约金,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甲方直接在乙方应得的可用性服务费中扣除。
(c)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开工日之前,乙方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将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d)甲方对质量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i) 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该等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甲方应合理地提前通 知乙方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若通知后,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不影 响上述监督和检查的效力;
(ii) 乙方应提供甲方进入工程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与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iii) 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iv) 甲方自行承担进入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
(e) 有关检查的资料
提供甲方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f) 不符合质量和/或安全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项目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或安全要求,甲方通知监理方,召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方案,限定时间整改;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
在限定时间内乙方未能或拒绝开始纠正质量/安全问题,甲方有权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款项。
7.9.6 安全措施
(a) 乙方应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适用法律。
(b)乙方制定施工安全保障制度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负责项目工程现场内的治安工作,负责阻止与项目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7.9.7 环境保护
(a)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
起的污染、噪音、扬尘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在施工期间,乙方应保证现场的施工扬尘、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b)在建设期内,乙方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乙方的任何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
要的临时工程;
(c) 在签发完工证书前,乙方应立即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乙方的所有设
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乙方应保证现场与工程处于甲方满意的清洁和安全状态。
7.9.8 化石与文物
(a) 在建设期内,在工程现场发现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
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及时通知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或确认计入建设总投资中。
7.10 施工变更
7.10.1 甲方要求的变更
(a)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提出变更,但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b)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就变更内容作出书面回复。若乙方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可约定为乙方已经全部接受了甲方关于变更的通知内容;
(c) 甲方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确认乙方关于变更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或者书面表示不同意乙方关于变更的回复,并说明不
同意的原因,此时,双方约定此变更按照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
(d)若通过争议解决程序解决,在裁决后的十五(15)个工作内,甲方须就要求乙方执行变动或撤消变更通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e) 乙方按照甲方最后的书面通知实施该项变更;
(f) 乙方应就变更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附变更事由、方案、预算、
设计和监理单位意见),获得变更所需要的批准文件。若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可视为甲方对变更的放弃,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g) 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致使项目竣工日期的推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相应的顺延期限;
(h)甲方提出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工程数量由乙方编制,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甲方审核同意;
(i) 经决算审计后,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相应增减服务费用。
7.10.2 乙方要求的变更
(a) 乙方在项目开工后,基于优化方案、降低成本等合理性因素,提出对项目工程的变更要求,并须书面通知甲方;
(b)乙方的变更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管理;
(c)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乙方。十(10)个工作日内未回复,可视为甲方同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实施;
(d)甲方同意乙方的变更要求后,乙方负责相应手续办理。
(e) 经决算审计后,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相应增减服务费用。
7.11 项目文件
7.11.1 施工文件
乙方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项目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运行进行描述。如果施工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乙方应自费进行修正。
7.11.2 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
乙方负责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项目汇报材料的编写工作,按规定负责上报相关部门,并抄报甲方。如需甲方上报的报表,由乙方报甲方汇总并表后—并上报。
7.11.3 竣工图纸
(a) 乙方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一整套工程实施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及设备的参数、技术指标、功能的详细说明。
这些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完全用于本项目之目的,在竣工验收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甲方;
(b)全部项目工程实施完毕后,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要求、相关程序绘制项目工程的竣工图纸。该图纸应取得勘察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和甲方的认可;
(c) 在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完工日后六十(60)日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要求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纸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
7.11.4 知识产权
(a) 乙方应保证项目工程的必要知识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
因乙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影响甲方的可用性时,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全部承担对第三方的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b)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用到某一专利时而乙方不是此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时,乙方应保证甲方有权使用该专利;
(c) 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乙方的项目工程施工或实施、设备的使用以及项目工程的正确使用时产生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引起的损害。
7.12 职员与劳工
7.12.1 乙方人员的变动
(a) 乙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合同签订时所报人员到位,且不得随便变动;特殊情况下确需变动时,应提前七(7)日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和对替代人员的认可,变动后应及时将替代人员的相关信息报甲方备案;
(b) 若乙方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履行本合同条件的要求,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或增加人员。
7.12.2 工资标准与劳动条件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雇佣职员和劳工,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行业标准和条件。
7.12.3 劳动法
乙方应遵守适用法律规定,按时向职员和劳工合理支付报酬,以及保障他们享有适用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并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
7.12.4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设施
乙方应为其职员和劳工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食宿及福利设施,乙方不允许其任何职员和劳工在构成工程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7.12.5 健康与安全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组织体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级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责任制,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施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措施计划。按照制定的管理程序和标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按照风险控制措施计划进行整改。
7.12.6 工作时间。乙方应遵守劳动法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13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7.13.1 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如果本合同中未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照公认的行业惯例,使用适当的装备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实施。乙方应负责采购、运输、接收、支付、装卸以及安全储存为完成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乙方应在制造、加工、安装、实施期间,对按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原料与工艺,进行检查、审核与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7.13.2 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乙方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符合本合同规定。
7.14 开工、延误、停工和复工
7.14.1 开工
乙方应在工程进度计划中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此后,乙方应迅速按经甲方审定的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不拖延地开始实施项目工程直至竣工。
7.14.2 延误
(a) 若在任何时候,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工程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程进度计划予以顺延。如为甲方原因,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经双方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如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参照本合同第13条执行;
(b) 若在任何时候,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工程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程进度计划相一致。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完工日迟于约定完工日时,延误工期累计180日内的违约金按延误子项目的建安工程费用,以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折算到日计算;累计超过180日的违约金每日按延误子项目的建安工程费用的万分之二计算,甲方不再要求乙方承担其他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7.14.3 停工
(a) 建设期间,因甲方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建设,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 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工程进度计划予以顺延,同时甲方应 支付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则工程进度予以顺延,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参照本合同第13条执行;
(b) 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工程进度计划不予顺延。
7.14.4 复工
在收到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则此种修复的费用参照本合同第 13 条执行;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15 项目工程费用结算办法
7.15.1 项目采用可调价合同,工程费用的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a) 以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含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省市区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为依据,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进行计算,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为准。
(b)项目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经监理单位初审,报项目公司及甲方确认,再报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最终结算审定的工程费不得高于工程费最高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可研预备费),否则甲方按工程费最高限价作为最终的工程费结算价(甲方要求实施的变更以及政策性调整导致超出的除外)。
(c) 项目预算、竣工结算按相应 2013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其中道路工程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 ,绿化工程按《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上定额缺省的子目参照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及《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如涉及水利专业,参照2006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
定》、《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d)其他没有约定的,按照施工期间广东省实施的定额标准执行。
(e) 有关政策性的调整,按照政策性调整后的办法执行。
(f) 人工、材料价格按实际施工时期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发布的参考价格对应季度算术平均价计算。如没有价格信息的材料设备均按实际购买进场的材料设备价+采保运输费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以市财政/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g) 上述原则确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作为最终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h)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提出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报送的工程结算价款。乙方按照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执行。
7.15.2 其他工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作为审定依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各项费用不可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最终以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为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乙方代为支付的发生于本项目的其他费用。
7.15.3 甲方在结算时不再对交通干扰费、高温补贴、总承包服务费、非甲方原因的赶工费等费用进行签证及支付。
7.15.4 其他未尽事项除以上约定外, 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的计价办法及配套文件进行结算;最终以市财政/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
7.16 竣工验收
7.16.1 工程验收
(a)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定》(建质【2013】
171号)组织项目工程验收;
(b)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
(c) 乙方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7.16.2 验收通知
(a) 乙方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
(b)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
7.16.3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工程甩项竣工的,合同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合同,甩项项目不影响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甩项工程达到施工条件后,由乙方施工完成,按变更项目处理。
7.16.4 如果建设期满,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转入运营期,对已经满足使用条件但由于甲方原因暂无法竣工验收也同样转入运营期。
7.17 建设期评估
7.17.1 甲方有权对乙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如经甲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发现乙方建设能力不足,将严重影响到乙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时,甲方将评估结果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对评估结果做出回应并提出整改措施。如乙方确定无法整改,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将乙方确定无法整改的项目单方变更本合同,将乙方建设项目的范围单方予以调整,从中扣除部分项目建设内容。此项变更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即行生效。对于甲方届时从原乙方建设项目范围单扣除部分项目,由甲方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或由甲方指定机构直接施工或发包建设,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于由此造成的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的延误,乙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 8 条 项目运营维护
8.1 正式运营
8.1.1 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确认项目工程完工及开始正式运营。正式运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8.1.2 乙方应在计划正式运营之前,向甲方提出正式运营的书面申请,并建议正式运营的日期。
8.1.3 甲方应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乙方自其建议的日期开始正式运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
8.1.4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正式运营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正式运营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规定重新申请正式运营。
8.1.5 从正式运营日起,甲方应开始向乙方计算服务费用。
8.2 运营维护服务
8.2.1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承担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营、养护、维修及保洁。
8.2.2 养护范围
乙方提供的养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项目运营维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范围:道路(含路基、路面、边坡、人行道)、桥涵、雨污管网、绿化、照明设施、保洁、附属设施及应急处理(包括疏导洪水、抢险)等。
(a) 道路工程养护
(i) 沥青混凝土路面(包括翻挖路面及部分基层、修补,铣刨罩面,井周边处理,弃渣外运)
(ii) 预制块类人行道(包括翻铺预制块及部分基层,翻排侧平石、植树框,弃渣外运)
(iii)车行隔离栏(包括油漆,修理,更换,擦洗)
(iv) 人行护栏(包括油漆,修理,更换,擦洗)
(v) 路名牌(包括升高,扶正,调换牌面,油漆,擦洗及少量新装)
(b)排水工程养护
(i) 雨水(包括合流)管道(包括管道有害气体检测,通风,沟道疏通,清捞洗刷检查井、进水口、调换检查井及进水口盖座,修理检查井及进水口,中、小型管道局部翻修,开挖路面恢复,潮、闸门保养,检查井及进水口内下药,污泥、弃渣外运)
(ii) 污水管道(包括管道有害气体检测,通风,沟道疏通,清捞洗刷检查井、调换检查井盖座,修理检查井,中、小型管道局部翻修,开挖路面恢复,检查井内下药,污泥、弃渣外运)
(iii)泵站(包括管道清洗、除锈、油漆,水池清淤、外运,水泵维修,电力线路维修、更换,泵房清洗、保洁、维修,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
(c) 桥梁工程养护
(i) 钢筋混凝土桥(包括桥面铺装层修补,混凝土结构裂缝及缺损修补加固,人行道修补,标志牌维修及更换,装饰涂料层修补,支座保养、清理,泄水管疏通及更换,伸缩缝清理、维修及更换,栏杆维修、更换、擦洗及油漆,装饰材料(除钢结构油漆、防腐性材料之外)维修及清洁,隔音板清洁,桥体洗刷,日常检查、保养管理等)
(d)照明工程养护
(i) 变配电设施
1) 变压器巡视、换乾燥器、加变压器油、测量电压、电流和接地电阻。
2) 更换负荷开关、空气开关、断路器、接触器和熔芯,窗和门锁检修,清扫灰尘等,更换损坏、老化的避雷器。
3) 更换三遥外围终端站损坏的电源板、显示板、蓄电池和中间继电器,终端站总成和壳体的维护保养。
4) 控制中心:控制系统硬软更新维护,专业人员的 24 小时系统状况监控值守,光电探测设备的维护,通讯控制设备的维护。
5) 变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调试;更换损坏的接地设施;检查进出线、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接触可靠性,动触点的灵敏度、保护设备的灵敏度。
(ii) 线路设施
1) 巡查架空线路、调整弧垂、处理导线与引下线及其它设施的间距,修剪树枝,更换破损的瓷瓶及其它有缺陷的线路器具。
2) 巡查电缆,更换破损的电缆、井框、井盖,处理线路缺陷。
3) 架空线路、地下线路每月一次巡视。
4) 从配电设备以下部分至路灯引接线间的主导线、电杆、横担、瓷瓶、拉线及所有的金具紧固件均属养护范围。
5) 检查校正电杆垂直度,夯实下陷松动的杆坑,调整有松动的拉线装置。
6) 线路应保持配件完好齐全,线路走向、回路标志牌应保持字迹清楚。 (iii)功能照明设施
1) 检修升降式高杆灯的钢丝绳、卷扬机、行程开关,为卷扬机加油或换油。
2) 功能照明设施的维修范围的上限为主电缆接线端。
3) 更换寿终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更换老化的引上电缆和灯盘的布线,更换破损的瓷灯头、灯具。
4) 清洗灯具,保证维护系数不低于 0.7。
5) 测试接地电阻,更换损坏的接地极。
6) 检修配电板,检查整修灯杆门、锁缺损部分。
7) 校正灯盘,校正灯杆,垂直度偏差不超过 2‰ 。
8) 灯盘、灯杆防腐刷漆。
(e) 清扫保洁
(i) 清扫保洁的范围主要包括路面、人行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达到《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四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等;
(f) 绿化养护
(i) 绿化养护内容主要包括行道树及树池、中央绿化带、边绿化带、植草护
坡(植草皮)、预留绿地,达到《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常规养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试行)》绿地一级养护标准工作;
(g) 应急处理
(i) 如遇塌方、水毁、冰雪灾害、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发生费用按实结算,在大修专项基金中支付。
8.2.3 养护标准
本项目工程包含道路、桥梁,其运营维护必须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T268-2005)、《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2011 修订版)》及其他国家、广东省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二)。养护标准在运营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8.2.4 乙方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服务质量。
8.2.5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a) 适用法律;
(b)运营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c) 本合同的约定。
8.2.6 乙方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资料:
(a) 自项目正式运营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乙方应于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七
(7)个工作日内提交;
(b)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i) 每年 5 月 30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ii) 每半年之后的二十(20)日之前,提交上一半年本项目的运营成本表;
(iii)以及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8.2.7 甲方有权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现场,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项目设施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甲方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乙方的运营记录和项目设施检测记录。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8.3 运营维护手册
8.3.1 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a) 在正式运营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编制市政道路的运营维护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b)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市政道路运营和养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8.3.2 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a) 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市政道路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服务预案;
(b)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市政道路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c) 本项目工程包含道路、桥梁,其运营维护必须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CJJ68-2007《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T126-2008《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DB44/T268-2005《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及其他国家、广东省、汕头市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二)。养护标准在运营期内相
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8.4 养护质量标准
8.4.1 乙方对项目设施进行管理和养护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应符合附件二中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每一项规定。
8.4.2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方案中承诺对于项目设施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承诺标准”)高于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执行承诺标准。
8.4.3 国家或者地方已经颁布实施的和未来不时颁布实施的有关道路、桥梁维护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以及承诺标准中若有与现行标准不一致之处时应适用相对较为严格的标准。
8.5 项目设施扩建与养护
8.5.1 由于交通流量增加、城市发展等原因,政府部门需对项目设施进行改扩建等行为,乙方应予以服从。对改扩建后变化的养护内容和数量部分,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可对运营维护费进行调整。
8.6 检查及日常评估
8.6.1 甲方应按照第8.4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评估的情况记录进本合同附件三养护服务质量考核表中,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
8.6.2 考核主体:金平区住建局成立不少于3人的考核小组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本项目的考核。
8.6.3 考核频率:每半年考核一次。
8.6.4 考核指标: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参照相关标准。
8.6.5 考核分数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Ai 为当年第 i 个半年的运营维护考核分数,A 为当年绩效考核分数。
8.7 按绩效付费
8.7.1 运营维护绩效挂钩的相关付费总额=(可用性服务费总额的10%+运营服务费)*支付比例。
8.7.2 绩效考评结果及支付比例
(a) 根据当年年度绩效的考评结果,当期绩效考评后应支付的比例的确认:
100 分≥总分≥90 分,支付比例为 100%;
90 分>总分≥80 分,支付比例为 95%;
80 分>总分≥70 分,支付比例为 90%;
70 分>总分≥60 分,支付比例为 85%;
总分<60 分的,政府方当期可以不予支付,待下一期考评总分≥60 分后一并支付,上期未支付部分的支付比例为 70%。(即基准支付比例为 70%);
(b)最后的考评考核分数 = ∑ (某类得分总额∗ 相应类别扣分权重)
(c) 综合考虑该类别在运营维护费中所占费用比重及运营维护效果。考评类别及相应分数权重:
绩效考核类别 | 权重 |
1.保洁管理 | 20% |
2.绿化养护管理 | 20% |
3.道路、桥梁、雨污排水设施及附属 设施养护管理 | 45% |
4.路灯养护管理 | 10% |
5.公众满意度调查 | 5% |
总计 | 100% |
8.8 服务暂停
8.8.1 项目设施服务暂停的,乙方必须报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
8.8.2 计划内暂停服务
(a) 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通知甲方,并上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五(5)个工作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之
前五(5)个工作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8.8.3 计划外暂停服务
(a)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乙方应尽其最大努
力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b)如果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乙方应考虑甲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c) 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四十八(48)小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8.9 未履行运营维护义务
8.9.1 对乙方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本项目运营维护义务,造成道路服务质量下降,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适当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行为。
8.9.2 如果且乙方未在甲方依上款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可以但无义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8.9.3 甲方自行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向乙方开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详细清单。如果乙方在收到该账单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列金额,则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费中扣取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
8.10 运营维护的检查监督
8.10.1 甲方检查乙方是否按规范建立了运营维护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作业规范、考核管理办法等。
8.10.2 甲方检查监督乙方是否按运营维护手册配备了相应的人员、装备、备品备件及材料等。
8.10.3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现场作业和作业纪录。
8.10.4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制定相应的道路运营维护考核奖惩细则,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相应的机制。
8.11 临时接管
8.11.1 合作期限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a)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b)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c)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11.2 临时接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
8.12 中期评估
8.12.1 在运营期内,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乙方对项目设施的养护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实际情况与投标时估计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对问题予以处理或纠正。
8.13 大修专项基金
8.13.1 乙方根据道路使用实际情况,按现行的养护工程相关规范和标准及办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大修,并制定相应的大修方案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8.13.2 本项目设置大修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大型维修和更新。乙方应从每期收到的运营维护费中计提5%作为大修费用。
8.13.3 专项基金应专项用于本项目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大修,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a) 专项基金在使用时应先由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核付使用且乙方应于每年末向甲方书面汇报专项基金使用情况;
(b)如实际大修费用超过大修专项基金账户总额,实施机构对超出部分以实际发生额为基础按相应比例对项目公司进行专项补贴(在合作期内只补贴一次);
8.13.4 原则上,项目应在运营第10年进行大修,如按需应提前进行大修的,实施机构按照下表支付比例进行补贴:
政府补贴额=(实际大修费用-大修专项基金账户余额)×支付比例。
大修开始年限 (运营期第 1 年为起始年,单位:年) | 支付比例 |
10 及以上 | 100% |
9 | 90% |
8 | 80% |
7 | 30% |
小于或等于 6 | 0 |
8.13.5 大修结束后,甲方依法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整改。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整改,整改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可 使用专项基金。如乙方在甲方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未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则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对未整改部分进行整改,并从下一期应 支付的服务费用中将该部分整改费用扣除。
8.13.6 如需发生大修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第 9 条 保险
9.1 保险内容
9.1.1 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维护管养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9.1.2 建设期内,乙方所投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等。
9.1.3 运营期内,乙方所投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针对项目设施中的桥梁购买的财产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9.1.4 乙方除购买上述保险外,还应该根据项目开展范围和实际情况,自行购买相应保险以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和保障财产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等。若因乙方不及时购买保险或购买的保险不足等而引起的所有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2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9.2.1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9.2.2 乙方必须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
9.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9.2.4 乙方应使甲方成为运营期内财产一切险项下的联合受益人。乙方应设立保险专项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9.3 未维持保险
9.3.1 乙方未能按第9.1条款和第9.2条款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9.3.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第9.1.1和9.1.2条款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买上述保险,在乙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仍未购买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或从应付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第 10 条 服务费用
10.1 服务费用的构成
10.1.1 服务费用由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构成。
10.2 可用性服务费
10.2.1 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
(a) 可用性服务费测算参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财金[2015]21号)的方法计算。可用性服务费按照项目总投资、运营期限、年折现率及合理利润率计算得出;
(b)年度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
n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含税) ∗ (1 + 合理利润率) ∗ (1 + 年度折现率)
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
+ 年度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其中: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即建设总投资包括:建设安装工程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征地拆迁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及增值税):以汕头市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本项目决算审定的建设总投资金额为准,结合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下浮率报价进行计算。
年度折现率: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因素,年度折现率为 5.30%。
合理利润率: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利润率为 6.30%。
n:代表折现年数
财政运营补贴周期:指财政提供运营补贴的年数。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因素,财政运营补贴周期为 15 年。
N 年度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N 年度累计销项税-N 年度累计进项税-(N-1)年度累计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1+增值税附加税税率)]*(1+增值税附加税税率);当“N年度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计算结果<或=0,则“N 年度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0;
当“N 年度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计算结果>0,则“N 年度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的计算结果为该年度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乙方应按增值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最终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而导致无法进行抵扣的部分,甲方不承担对应的责任和费用。
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公式:每年应计利息=(年初实际投入资金本息累计+本年实际投入资金额÷2)×贷款年利率。贷款年利率按照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 4.9%。第二年贷款年利率按照投标截止日一年之后当天该利率,每年调整一次,依次以此类推。以实际投入日起至正式运营日止计算。资金按各年度实际投入资金计算;建设安装工程费按经监理、项目公司、甲方三方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计算;征地拆迁款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可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实际投入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费用及时间计算;最终以汕头市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本项目决算审定的建设期利息金额为准。
(c) 在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市财政局/审计局出具本项目审核报告后十五
(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计算可用性服务费,并经金平区财政局(下简称“区财政局”)核定后作为支付依据。
10.2.2 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
(a) 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分为固定部分(可用性服务费总额的90%)和绩效考核(可用性服务费总额的10%)部分;
(b)乙方完成本项目投资、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运营期,政府方每半年向乙方支付当年的可用性服务费;
(c) 可用性服务费固定部分不纳入考核,且按半年付费,从运营期第1年年中开始支付,以后每个运营年年中及年末支付;
(d)可用性服务费绩效考核部分从运营年第1年年末开始支付,以后每个运营年年末算入绩效服务费支付;
(e) 计算公式为:
可用性服务费固定部分=年度可用性服务费*(1-可用性服务费投标下浮率)*
(1-10%)
可用性服务费绩效考核部分=年度可用性服务费*(1-可用性服务费投标下浮率)
*10%-扣减项(根据年度综合分确定)。
10.3 运营维护费
10.3.1 运营维护费的计算
(a) 运营维护费为乙方运营维护本项目的费用,根据财政部21号文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率确定,需与项目的运营维护内容一致,
并且与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标准匹配;
(b)运营维护成本结算依据:《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2011)》、《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及《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常规养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试行)》,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营项目及数量并结合当期广东省或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等因素确定运营常年相关养护维修成本及管理费用、运营维护期工程保险费用
(按实际缴纳保险费)。上述定额及估算指标不含中修费用(大修费用另行计算)、抢险及道路路灯照明电费。上述定额及估算指标若有最新版本则按最新版本计算。
(c) 年度运营维护费计算公式:
年度运营维护费=年度运营成本(不含税)*(1+合理利润率)*(1+增值税及附加税率)
其中:
运营期内,政府方按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率 6.3%计算年度运营维护费,但不得超过当年测算的运营维护费最高值,甲方要求的变更及政策性调整除外。
乙方应从每期收到的运营维护费中计提 5%作为大修费用。实际支付时,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支付的运营维护费=年度运营维护费*(1-运营维护费投标下浮率)*绩效考核支付比例。
10.3.2 运营维护费的支付
(a) 每年度实际支付的金额在不超过当年测算的运营维护费最高值的前提下,按实际发生额,结合报价下浮率计算和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
(b)运营维护费根据绩效考核得分调整付费额,付费比例在70%—100%之间;
(c) 运营维护费按年支付,其支付时间为每个考核年年末。
10.4 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
10.4.1 付费进度
(a) 可用性服务费固定部分不纳入考核,且按半年付费,从运营年第 1 年年中开始支付,以后每个运营年年中及年末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绩效考核部分从运营期
第 1 年年末开始支付,以后每个运营年年末算入绩效服务费支付。第一次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时点为自正式运营日起六(6)个月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时点为自正式运营日起十二(12)个月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支付,以此类推。运营期限最后一期的可用性服务费应在乙方按照第12条的规定办理完移交手续且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如有)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支付。
(b)运营维护费按年予以支付。第一次支付运营维护费的时点为自正式运营日起十二(12)个月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支付运营维护费的时点为自正式运营日起二十四(24)个月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此后以此类推。运营期限最后一年的运营维护费应在乙方按照第12条的规定办理完移交手续且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如有)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支付。
10.4.2 不可抗力期间的运营维护费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提供道路使用服务,则甲方应在乙方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乙方的违约金,政府不须支付该期间无法提供服务的项目运营维护费,乙方的损失和风险通过保险来降低。
10.4.3 暂停服务期间的运营维护费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若行驶方向保持至少一条行驶车道并提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条件,不影响运营维护费的支付;若行驶车道全部关闭情况下,政府不须支付该期间无法提供服务的项目运营维护费。
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不须支付无法提供服务的项目运营维护费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详见 10.4.4 条款。
10.4.4 计划外暂停违约金
计划外暂停期间,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须向甲方按天支付两倍运营维护费的违约金,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未能恢复道路服务能力的,乙方须向甲方按天支付四倍运营维护费的违约金。
10.4.5 若为第三方不当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再向第三方要求赔偿或通过购买保险降低风险。
10.5 调价机制
10.5.1 可用性服务费调价
(a) 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会因时间的推移、以及政策性调整而变化,从而导致社会资本财务成本的变化,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可通过调整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公式(财金[2015]21号)中的折现率进行调价;
(b)具体调整方式:折现率=该运营年首运营日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0.4%,每年调整一次,依次以此类推。
10.5.2 运营维护费调价
(a) 本项目运营期的运营维护费变化主要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主要是指人工、自来水、维修费、电费等),故运营维护费调价调整影响指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PPI);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近20年全国CPI平均增长率为2.45%,PPI平均增长率为3.25%,考虑到汕头市经济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协
调发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等政策措施的进一步推进,运营维护费的最高值按照每年3%的增长率进行递增。
(b)具体调整方式:PMAX =Pn-1×3%。其中: PMAX为调整后的运营维护费最高值, Pn-1为上一运营年的运营维护费最高值。每年调整一次,依次以此类推。
第 11 条 开票和付款
11.1 付款和开票
11.1.1 乙方应在汕头市开设收取服务费用的银行账户,并于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告知甲方该银行账户。
11.1.2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具体付款时间见本合同10.2、10.3、10.4条款。
11.1.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每次付款后十(10)个工作日内开具票据,确认收款。
11.1.4 任一方如需改变账户,应提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11.2 逾期付款
11.2.1 如甲方逾期未付服务费用款项,乙方给予甲方善意宽限期30日,不计罚息;
11.2.2 甲方每期逾期未付服务费用款项,逾期超过30天,应从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逾期付款累计180日内的违约金按拖欠款项,以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折算到日计算;累计超过180日的违约金每日按拖欠款项的万分之二计算,乙方不再要求甲方承担其他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1.2.3 任何有争议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根据第17条作出终局判决,实属到期应付的,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并从原到期应付之日起参照11.2.2条款计算补偿金额;不属到期应付的,如已由甲方支付,则乙方应立即归还给甲方,或由甲方选择从应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并应从甲方支付之日起到返还或扣除差额之日止参照11.2.2条款计算补偿金额。
11.3 支付货币
11.3.1 本合同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11.4 税收
11.4.1 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11.4.2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
11.4.3 按照目前国内的法规,没有明确规定PPP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费增值税缴纳税率,在签订本合同时假定该部分税率暂定为6%。若该部分增值税税率在实际缴纳时发生变化,则以实际发生为准,可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增值税费补偿。
第 12 条 合作期限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12.1 移交范围
12.1.1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无偿完好移交:
(a) 使用项目设施所占有土地的权利;
(b)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
(i) 项目设施;
(ii) 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等;
(iii)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c) 运营和养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
运营手册、运营记录、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经由区政府指定机构继续运营和养护项目设施;
(d)为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
(e) 所有项目设施资产清册;
(f) 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12.1.2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拟为移交日后六(6)个月。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须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设施的保修义务(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服务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
12.1.3 甲方最后一期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作为移交保证金,政府方在项目完成移交并且缺陷责任期满后 7 天内,将移交保证金(不计息)返还乙方。
12.1.4 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不应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违约、侵权责任、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产权约束或索赔权,应由乙方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
12.2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合作期限结束十二(12)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甲方三(3)名授权代表和乙方三(3)名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检修计划以及按照第 12.1 条款规定的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
12.3 移交标准及恢复性修理
12.3.1 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管理和养护状况(正常损耗除外)、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等有关标准。
12.3.2 乙方应确保合作期限最后一年的养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移交合格标准。
12.3.3 乙方应在移交前按达到可用性标准进行恢复性修理,道路、桥梁、构筑物不得有破损情况,道路、桥梁和构筑物达到移交时建设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市政道路、桥梁、构筑物的养护标准,并提交恢复性修理验收报告。由乙方与甲方共同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相关的道路、桥梁质量验收标准对道路、桥梁、构筑物进行检测,提交检测报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4 在移交日之前,根据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有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5 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有权兑取移交保证金以补偿修复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乙方。如移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缺陷支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超支部分费用。
12.4 保证、保险、技术的转让
12.4.1 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项目设施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
12.4.2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甲方或区政府指 定机构。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12.4.3 乙方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乙方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12.5 人员和人员培训
12.5.1 不迟于移交日前八(8)个月,乙方将向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提交一份当时乙方雇佣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乙方同时将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雇员将可供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聘用。
12.5.2 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乙方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6)个月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并提供详细简历。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移交日之前,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和乙方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乙方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
12.6 移交费用
乙方及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所必需的措施。
12.7 移交效力
12.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约定外,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即行终止,乙方无权取得自移交日之后的服务费用。
12.7.2 自移交日起,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12.7.3 自移交日起,由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全面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
12.7.4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12.8 移走乙方的其他无关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应于移交日起六十(60)日内,自费从项目场地移走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无关的物品。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将该物品做废弃物处理。
第 13 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事件
13.1.1 不可抗力是指:
(a) 在生效日时不能合理预见的;
(b)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
13.1.2 通知: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13.1.3 如果每一事件符合第13.1.1条款和第13.1.2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a) 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天灾;
(b) 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 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d) 全国性、地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e) 省级及以上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国有化;
(f) 其他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
13.2 免于履行
13.2.1 当生效日起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13.3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13.3.1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a) 项目设施的设备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是由于符合第13.1.1条款规定的某一事件导致;
(b)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正常磨损;
(c) 乙方的工人或雇员或其承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它劳资行为。
13.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3.4.1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3.4.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3.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13.5.1 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3.5.2 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履行通知和请求延长日期的程序。另一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项目造成的延误时间相应顺延。
13.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13.6.1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13.6.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13.7.1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九十(9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按照第14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13.7.2 如果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4条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第 14 条 提前终止
14.1 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a) 乙方在第3.2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实质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
(b)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完工日迟于约定完工日时,延误时间累计超过一百八十(180)日的;
(c) 根据本合同第5.2.3、7.3、7.4、7.10.5、9.3等条款的规定,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被全部兑取,并未按照本合同要求及时补足的;
(d)乙方未能根据第7.4条款要求提交、替换和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
(e)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累计九十(90)日实质性中止对项目的运营(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在发生后一天内书面报告甲
方)的;
(f) 乙方根据中国法律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的;
(g) 乙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h)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本项目经营权的;
(i)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j)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严重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严重违约的。
14.2 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a) 甲方在第3.1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
(b)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服务费,且在乙方书面通知累计一百八十(180)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的;
(c) 就第16条项下的任何补偿和赔偿,在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并且双方达成一致后报政府部门审批,政府部门在报批后的九十(90)日内不予批准,但甲方另行给予补偿的除外;
(d)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经营权的独占性,对乙方的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
(e)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严重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严重违约;
(f) 省级及以上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国有化。
14.3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14.3.1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3.4条款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无法协商达成一致而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14.4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14.4.1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14.1 条款或第14.2 条款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
(a) 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个工作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简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b)如果甲方和乙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或者甲方或乙方
(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纠正了甲方违约事件或乙方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4.4.2 提前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之后,除非:
(a) 双方另外达成一致;
(b)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甲方违约事件或乙方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另一方收到提前终止通知后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下称“提前移交日”)。
14.5 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14.5.1 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提前移交日前一日,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4.5.2 自提前移交日起,甲方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负责市政道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按照第14.6条款与乙方进行提前移交。
14.5.3 自提前移交日起,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包括根据第14.7条款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14.6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14.6.1 移交范围
(a)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第14.3条款或第14.4条款的规定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后,乙方应根据第14.6.2条款规定的程序向甲方提前移交按照第12.2条款要求和第12.4条 款项下的项目设施、相关文件资料和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b)如根据第13.4条款和第14.3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第
12.1条款中所列的各项应按照在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被移交。
14.6.2 移交程序
(a) 自提前移交日,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转移给甲方,甲方收回乙方的经营权;
(b)双方于三十(30)日内按第14.7条款确定终止收购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收购金额后一百二十(120)日内或办理完毕全部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其它法定手续的次日(取二者中较早者)支付全部终止收购金。
14.7 提前终止后的收购
14.7.1 若本合同根据第14条提前终止,甲方应根据下表的规定收购项目设施。
序号 | 条款 | 补偿金额 |
1 | 第 14.1 条款 | 建设期内提前终止时,为 0.75A1-B |
养护期内提前终止时,为 A2-B | ||
2 | 第 14.2 条款 | 建设期内提前终止时,为 A1+B |
养护期内提前终止时,为 A2+B | ||
3 | 第 13 条款 | 双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按照清算结果双方协商解决 |
其中:
A1 为经汕头市财政/审计部门审定的乙方实际发生的有关本项目的投资支出; A2 为养护期内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在提前终止当年的现值(按第
10.2.1 条款规定的回报率 i 值折现)及当年应结算未结算的运营维护费
B 为违约金,按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一(1%)计算,在建设期内提前终止时,项目投资额按汕头市财政/审计部门审定的预算投资额计算;在养护期内提前终止时,项目投资额按汕头市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决算审定金额计算;
14.8 提前终止
发生第 14 条项下事件,在以下事件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提前终止:
(a) 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若有)支付完毕;
(b)办理完毕全部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其它法定手续;
(c) 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终止收购金额。
14.9 责任限制
本合同依据本合同第 14 条提前终止后,除向乙方支付收购金额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但甲方明确承担的责任除外。
第 15 条 转让和担保
15.1 甲方的转让
15.1.1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5.1.2 本合同第15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
15.2 乙方的转让
15.2.1 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a)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b)经营期内,乙方为项目融资的需要,可将取得的收益权进行质押或抵押,但不得出让、转让、质押或抵押项目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但这种质押只
能用于本项目。上述质押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相应的融资文件应将得到甲方的批准;
(c) 在建设期以及运营期前两年内项目公司可向政府提出股权转让申请(转让后原独立中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成员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经区政府同意后可
利用股权转让引入财务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项目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因股权转让对本项目造成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指定且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该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或类似法律文件。其他原因不可转让股权;
(d)运营期两年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与受转让方之间按本合同原则性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合同,乙方可以向具备以下条件的受转让方转让本合
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i) 具备不小于本项目同等投资规模的市政道路或桥梁的投资、建设或养护经验;
(ii) 具有良好的商誉。
15.2.2 乙方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a)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土地、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的资产除
外);
(b)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设施进行融资抵押。
第 16 条 补偿
16.1 一般补偿
16.1.1 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
合作期限内,如发生下述事件(下简称“一般补偿事件”),双方经谈判达成一致后,甲方应依照第 16 条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补偿:
(a) 由于法律变更,乙方为符合新的法律要求从而导致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
(b)发生第13.1条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但双方仍希望继续履行本合同。
16.1.2 补偿形式
补偿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甲方可自行选择采用哪一种补偿方式:
(a) 一次性现金补偿;
(b)调整服务费用。
16.1.3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乙方因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甲方没有义务对乙方已从下列途径另行获取补偿或抵销的损失部分提供补偿:
(a) 乙方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b)乙方已从其他途径(通过其股东投资或股东提供其它融资的除外)获得补
偿;
(c) 甲方按照本合同其他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
(d)在生效日后,中国立法机关或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使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减少或以其它方式补偿了乙方。
16.1.4 补偿事件的通知
当按照上述第 16.1.1 条款规定而使乙方有权获得补偿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下简称 “补偿通知”)。
16.1.5 谈判期
(a) 甲方收到补偿通知后,双方应诚意进行谈判,尽其最大努力就补偿的形式、数额及时间达成一致;
(b)若在补偿通知发出后三十(30)日内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则按照本合同第17条的规定解决。
16.1.6 对责任的限制
乙方同意,如果甲方按照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供补偿,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补偿事件的任何其它责任。
16.2 违约赔偿
16.2.1 赔偿
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6.2.2 免责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第 13 条规定免责。
16.2.3 减轻损失的措施
(a)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b)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c) 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其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16.2.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的一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16.2.5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 17 条 争议的解决和诉讼
17.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1.1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17.1.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六十(60)日内该争议未能根据第17.1条款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17.2条款的规定。
17.2 争议解决
若双方未能根据第 17.1 条款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项目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裁决。
17.3 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的履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对争议、分歧或索赔提起诉讼以后,直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争议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最终判决进行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最终调整。
第 18 条 其他条款
18.1 合同的解释规则
18.1.1 合同文件
本合同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作本合同的一部分。
18.1.2 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合同或安排。
18.1.3 修改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8.1.4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 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b)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
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18.2 保密
18.2.1 各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18.2.2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18.3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8.3.1 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18.3.2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a) 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18.4 通知
18.4.1 地址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 | 乙方 | |
地址 | ||
收件人 | ||
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18.4.2 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第 18.4.1 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8.5 合同文字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八(8)份。
其中,双方各执三(3)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2)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 16-2008)》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2003)》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 68-200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道检查技术规程》
《排水管道功能等级评定标准》
《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
《城镇排水设施接入和接收技术规范》
《地下工程建设中排水设施保护技术规程》
序 号 | 考核项目 | 具体考核细项 | 考核 比重 | 分值 | 最终 得分 |
一 | 保洁管理考核 | 道路、道路可视范围内(含车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 通道、公交车站、自行车站、管理用 房等) | 20% | 45 | |
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管理 | 25 | ||||
内河涌卫生管理 | 5 | ||||
公共厕所卫生管理 | 20 | ||||
清理“牛皮癣” | 5 | ||||
合计 | 100 | ||||
二 | 绿化养护管理考核 | 乔木 | 20% | 20 | |
灌木、木本地被、竹类、攀藤类、 水生植物 | 20 | ||||
草本花卉和地被 | 15 | ||||
草坪植物 | 10 | ||||
绿地、绿道及配套设施清洁与保洁 | 15 | ||||
安全管理与防护 | 15 | ||||
绿地、绿道和园林树木保护(包括 古树名木保护) | 5 | ||||
合计 | 100 | ||||
三 | 道路、排水设施及附属设施养护管理考核 | 道路路面(含水泥砼、沥青砼路面) | 45% | 50 | |
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桥下空间及道路附属设施 | 25 | ||||
雨、污排水设施等其他道路附属设 施 | 25 | ||||
合计 | 100 | ||||
四 | 路灯养护管理考核 | 路灯养护 | 10% | 100 | |
合计 | 100 | ||||
五 | 对公众满意度调查的考核 | 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 | 10% | 40 | |
公众投诉 | 60 | ||||
合 计 | 100 | ||||
六 | 合计得分 (一+二+三+四+五)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