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时间:二 O 一 O 年十一月一日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 O 一 O 年十一月一日
签字地点:广州市
鉴于:
1.怀集县东联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取得广东省怀集县东坑矿区铁矿
采矿权,因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 吉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1999]004 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怀集县东联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红卫路 25 号法定代表人:邓雄周
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526400 2.乙方:吉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
电话:0431-00000000传真:0431-8854932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账号:22001330100051509690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广东省怀集县东坑矿区铁矿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出具评估
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三、评估范围
广东省怀集县东坑矿区铁矿采矿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1)X | : | Y | : |
(2)X | : | Y | : |
(3)X | : | Y | : |
(4)X | : | Y | : |
(5)X | : | Y | : |
开采标高:由+560 米至-15 米。面积: 4.196 平方公里。
年生产规模:10.0 万吨/年。
四、评估目的
x合同所约定广东省怀集县东坑矿区铁矿采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怀集县东联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取得广东省怀集县东坑矿区铁矿采矿权,缴纳采矿权价款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中广东省怀集县东坑矿区铁矿采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 2010 年 10月 31 日。
六、评估期限
x合同所约定的采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是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采 (探)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XXXXX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XXXXX 万元)。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采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
(1)广东省怀集县东坑矿区铁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已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2)广东省怀集县东坑矿区铁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告和已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3)本级矿业权审批机关出具的载明评估对象坐标、面积、标高、生产规模等信息的文件复印件;
(4)评估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2.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
3.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4.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乙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4.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九、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不支付评估费。
(二)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可按本合同约定评估费用的 50%-100%收取评估费用。
(三)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评估费用的 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估费壹倍的赔偿。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怀集县东联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日期:
乙方:吉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