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0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2020年3月6日,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签署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发行了 700万xx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442,494.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xxx仟壹佰伍拾伍万柒仟xx零xx肆角伍分(691,557,505.45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永高转债”,债券代码为“128099”。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0]3-1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总投资 |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
新建年产 8 万吨新型复合材料塑料管 道项目 | 湖南公元 | 41,700 | 33,700 |
新建年产 5 万吨高性能管道建设项目 | 公司 | 32,022 | 25,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 | 11,300 | 11,300 |
合计 | 85,022 | 70,000 |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xx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公元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xx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专户设立信息及账户金额如下:
银行账户 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金额 (万元) | 项目类别 |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xx 支行 | 1207031129202000336 | 69,485.85 | 募集资金验资账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 350677630998 | 25,000 | 新建年产5万吨高性能管 道建设项目 |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xx小微 企业专营支行 | 3450020710120100015823 | 10,785.85 | 补充流动资 金[注] | |
湖南公元建材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xx支行 | 1207031129202000584 | 33,700 | 新建年产8万吨新型复合材料塑料管 道项目 |
注: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0677630998 ,截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25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年产 5 万吨高性能管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 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存单开立后,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 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xx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50020710120100015823,截至 2020 年 3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107,858,490.5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 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存单开立后,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
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xx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湖南公元建材有限公司(系甲方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xx”)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和xx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7031129202000336 ,截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694,858,490.57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其中:
(一)337,000,000 元将转至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xx支 行开具的账户(账号:1207031129202000584)用于新建年产 8 万吨新型复合材料塑料管道项目;
(二)250,000,000 元将转至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开具的账户(账号:350677630998)用于新建年产 5 万吨高性能管道建设项目;
(三)剩余 107,858,490.57 元将转至甲方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xx 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开具的账户(账号:3450020710120100015823)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xx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 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xx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xx存单开立后,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 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xx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xx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xx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xx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xx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xx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xx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xx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xx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xx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xx或者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3号)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