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reement for Securities Trading
D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 Limited
直達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Agreement for Securities Trading
證券交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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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二部分:附表
證券交易協議
一、證券現金交易協議
x證券交易協議(下稱“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訂立,協議的一方為直達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中央編號 AXH777,從事證券交易及期貨合約交易,註冊辦事處設於xxxxxxx 0-0 xxxxx 00 x 3211-18 室(下稱“直達”),另一方(如文義允許,後文統稱為“客戶”)的名稱、位址及身份資訊等載於客戶資料表內。
直達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直達”)同意應客戶要求及自行酌情權讓其在直達開立或維持一個或多個賬戶以於香港或其他地方購入、沽出、交換證券或進行其他證券交易或根據其酌情權向客戶提供有關的服務,客戶同意直達代表客戶進行於或有關於客戶賬戶及/或上述有關之服務之一切交易或處置,均須符合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並同意受本協議所約束。如客戶使用或繼續使用直達之服務,則構成客戶接受直達在本協議及本協議外所不時更新之條款及條件,該等條款及條件成為直達與客戶的協議之一部分,並構成客戶與直達之間在法律上有約束力的合同。
1. 釋義
除非另有說明,在本協議中,以下辭彙具有下列含義:
“直達”是指於香港成立的直達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D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 Limited)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獲發牌或註冊以 CE 編號 AXH777 經營第 1類(證券交易)及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的受規管活動(見條例所載釋義);
“客戶”是指在客戶開戶文件中所指的公司或法團並包括經其許可的承繼人及受讓人或(視情況而定)在客戶開戶文件中所指的個人、獨資經營者或合夥經營,及包括其分別的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及任何經其許可的繼承人及受讓人;如為合夥經營,則為開戶時的每一位合夥人及其後任何成為該合夥經營的人士,及每一位合夥人的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以經其許可的承繼人及受讓人;
“聯屬人”指一名個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控制、或任何與該實體一樣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擁有人所擁有的實體、或由該方面或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雇員所控制或受其共同控制;
“海外賬戶納稅合規法案”,即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指(1)美國 1986 國內稅收法典第 1471 至 1474段,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規則或官方指引;(2)任何促使(1)落實的,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生效之任何協議、法律、規則或官方指引,或美國政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作出的政府間安排;或(3)任何為落實上述(1)或(2)之具有政府授權的協議;
“FATCA 扣除”指在本協議下依據 FATCA 所支付的一項扣除或代扣;
“美國人士”包括屬美國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據美國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例組成或註冊成立的法團、合夥商號或其他商業組織;由一位為美國人士的遺囑執行人獲受託人管理的任何遺產或信託,或該遺產或信託的收入須繳納美國聯邦入息稅(不論其來源);任何由交易商或受信人為美國人士持有的賬戶(任何遺產或信託除外)及任何根據任何海外司法管轄區法例組成或註冊成立並由美國人士組成的合夥商號或法團(主要為從事投資非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美國人士”不包括以令人信服的商業理由而於美國以外經營作為從事銀行或保險業的當地受規管分行或代理,及並非為投資於非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而設的美國銀行或保險公司的任何分行或代理。就本定義而言,“美國”包括美利堅合眾國、其州、領土及屬土及哥倫比亞地區。
“賬戶”指現在或今後根據本協議以客戶名義在直達開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交易賬戶; “交易密碼”指一密碼與賬戶號碼的組合,用以進入直達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協議”指原先已簽署或隨後不時由直達單方面所作之取代、修訂或增補後的協議文本,包括印鑒卡、客戶資料及聲明、證券交易協議及適用的附表;
“證監會”是指香港監管機構,即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交所”是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承繼人或受讓人;
“交易所”是指香港聯交所或在香港以外的其他交易所、市場或交易商組織;
“結算所”就“聯交所”而言,指由“聯交所”所委任或由其成立及營辦以便向該所的參與者就交易提供結算服務的機構;及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任何為透過或在交易所交易的合約而提供結算服務的結算機構;
“結算所規則”指向聯交所參與者就交易所提供結算服務的結算所不時施行的一般規則、規例、程式及慣例;或就其他交易所而言,就透過或在該等交易所的交易而向該等交易所的會員或參與者提供結算服務的結算所之一般規則、規例、程式及慣例;
“結算公司”是指由聯交所委任、成立及營運的為參與者提供有關聯交所合約之結算服務的機構;
“證券“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證券”具相同含義及(如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 485 章)所定義的註冊計劃)或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香港法例第 485 章附屬法例 A)第 2 條所定義的成分基金中的任何權益證券;
“電子服務”指直達或會提供的電子交易便利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經其互動音頻回應系統、互聯網及/或任何其他電子通訊管道所提供或可被取用的服務;
“證券及期貨條例”或“條例”是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以及根據該等條例而訂立的任何附屬法規; “守則”是指按條例所訂立而不時生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投資者賠償基金”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代理經紀”指經直達同意以根據直達、直達的客戶或客戶的獲授權人的指示就買入、沽出或交換證券於特定交易所或市場進行活動的從事經紀業務的個人、機構或法團。
“集團”指直達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附屬公司、相聯公司,“集團成員”應作相應解釋; “附屬公司”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及其不時修訂本)下所指明的具相同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如兩間公司的其中一間是另一間的附屬公司,或該兩間公司俱是第三間公司的附屬公司,則該兩間公司將視為相聯公司,而“相聯公司”一詞亦據此解釋。
2. 適用規則和規例
2.1 所有進行的交易,將受不時修訂有關交易所之憲章、規則、附件、習俗及慣例,包括交易所規則、結算公司規則、有關法例及適用於有關交易所的司法區所有法律約束。直達根據該等法律、規則、規例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2 凡於聯交所操作之市場以外進行之證券交易,須受有關市場而非聯交所之規則及規例管制。但由該等市場就有關等交易而提供予客戶之保障程度及形式,則可能因此而與聯交所按其規則、規例及程式提供予客戶之保障程度及類別有實質上之差異。
3. 賬戶
3.1 客戶確認其在開戶申請表格中所提供的資料均為完整及正確的。客戶有責任維護賬戶資料的正確性並保證將任何差異及時通知直達。直達同樣有義務將其在名稱、地址、註冊狀態、服務內容等重大變化及時通知客戶。
3.2 客戶授權直達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並核查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
3.3 客戶聲明其爲在直達開設的任何賬戶的最終利益所有人,一旦客戶在直達開設的任何賬戶的所有人或最終受益人發生變化,客戶同意並保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直達。
3.4 除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另有規定外,直達將對所有與客戶賬戶有關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客戶已知並完全了解和接受直達可以出於以下目的:(a) 使客戶的交易指令生效或執行客戶其他指令;(b) 提供與客戶賬戶相關的服務,無論該服務是由任何其他方直接或間接提供;(c) 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核實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目的,以及許可或協助任何其他方進行該等工作;
(d) 遵守任何其他方可能要遵守的任何法律,監管或其他方面要求;以及 (e) 其他與上述任何一項或多項相關或其附帶的目的,向以下人員提交從客戶收到的資料:(a) 任何證券或資産的代名人;(b) 任何向直達或其他資料流程相關者提供行政、資料處理、財務、電腦、通訊、支付或證券/期貨清算、財務、專業或其他服務的合同商、代理人或服務提供商;(c) 直達在代理客戶或其賬戶進行交易或預備進行交易時的交易對手及其代理人;(d) 本協議的繼承人、受讓人、參與人、次參與人、代表人,以及其他任何承襲本協議的人;(e) 根據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要求而需向其提供資料的政府,監管或其他團體或機構。
3.5 客戶同意並以不可撤回的方式授權直達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作爲客戶的全權代理人,採取任何直達認爲在執行本協議時必需或可行的行爲以執行本協議規定之各項條款。
4. 客戶指示及常設授權
4.1 客戶發出之指令是不可撤銷的,所有指令必須由客戶當面或透過電話口授、以書面或以電子形式送達,但於任何情況風險皆由客戶自行承擔。
4.2 客戶同意所有與其賬戶相關的指令或要求僅於發出當日有效,並在下單的交易所或市場交易日結束時失效,除非客戶瞭解並願意承受使用有條件或受條件限制的指令所存在的風險並選擇該等特殊指令之外。
4.3 在發出任何指令時,應當提供(1) 客戶姓名(或如為聯名賬戶,則其中任何一人之姓名除非開戶申請表另有所指)、或(2) 當該指令乃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所發出時,發出指令的客戶之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的姓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的姓名(若開戶申請表指明需要多過一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以及(3) 在直達所開立相關賬戶之賬戶號碼。但在任何情況下,直達都有權利但並無責任核實或確保發出指令之人士或任何人士之身份,直達亦有權利(但並無責任)據該指令行事並以此指令作為客戶、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發出的有效指令的結論性證據。
4.4 客戶可以授予直達下述之常設授權。一旦授權,客戶同意受其條款所約束︰
4.4.1 根據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 571I 章)之常設授權;
4.4.2 根據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 571H 章)之常設授權;及
4.4.3 其他合法地協定並不時修訂之常設授權。
4.5 受制於適用法律下︰
4.5.1 於客戶撤銷其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的權力後;或
4.5.2 客戶的清盤或破產(視情況而定)開始後或發生類似事件後,由或聲稱由客戶、其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所發出的任何指令將(就直達利益而言)繼續生效及有效直至直達確實收到由客戶(若是上述 4.5.1 的撤銷事件)或若是上述清盤或破產事件,由清盤人、破產管理人或類似人員所發出之通知書(通知直達發生有關事件)後計五日為止。
4.6 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視情況而定)所發出之任何指示應當視為由客戶所發出。客戶同意完全接受相關責任,並且不會為該等指示作出異議。
4.7 客戶理解直達不會接受任何第三方指令,除非客戶已正式簽署並遞交有效的授權書,明確授權一署名的第三方代表其發出交易指令。只有在直達收到及接受客戶有關的書面通知後,獲授權代理人名單的修訂方可生效。客戶並同意直達將不爲因執行任何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代表客戶發出的指令而導致的爭議,損失以及其他索賠負責。如果客戶決定委託第三方爲其發出交易指令,客戶同意向直達提供該指定的第三方真實及準確的身份證明及個人資料。客戶同時理解此類個人資料將會對香港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政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證監會、交易所、廉政公署等其他授權機構公開(如有需要),並已獲得被委託的第三方的批准作上述公開,並承擔相關責任。
4.8 客戶通過電話的方式向直達指定的受理電話發出委託指令,由直達員工執行指令,客戶需設定電話委託密碼。直達有權按需要要求客戶提供預設的電話委託密碼或提供其他已預留的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後方可交易。客戶應對凡使用該密碼進行交易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電話委託密碼是直達對客戶進行身份確認的唯一依據,客戶同意以直達的電話錄音爲準。客戶需確保密碼的安全,不向他人透露,如有洩露、遺失、被盜等情況,需即時通過書面形式向直達提出修改或停止使用,此前的一切交易均視同客戶本人的親自委託。電話委託密碼的生成方法按直達按實際需要決定並由直達擁有最終決定權。
4.9 客戶可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委託指令,但需瞭解電子服務系統的風險並承擔由此可能帶來的後果及損失。客戶需仔細閱讀“電子服務說明”(詳見附表 I),並受 “電子服務說明”中的條款約束。
4.10 若客戶在所有通知、成交確認書及結單妥善送達後的 48 個小時內對直達或代理經紀依照其指示所訂立的交易有異議,有權要求直達進行取證,否則作對該等確認書及結單確認論。
4.10.1 如果是由於直達僱員操作失誤所導致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示,除客戶認可的以外,交易結果由直達承擔。除前述之錯誤交易情況外,其他錯誤原因導致的盈虧須由客戶自行承擔,其原始交易指示亦須以直達的電話錄音爲準。在作出指示後超過 48小時,如客戶無任何異議,直達可視為客戶自願放棄上述異議的權利。
4.10.2 在不影響(4.10.1)中的概括原則下,客戶確認及接納:由於證券市場的迅速轉變、一般的市場狀況及/或由任何有關交易所所施加的約束或限制,可能令直達無法以可行的方法執行或完全執行客戶的指示,直達或任何該等代理經紀將不需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4.10.3 直達如決定不接受客戶指示,應將之通知客戶並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就客戶因直達拒絕按指示行事或忽略將之通知客戶或延遲了通知客戶而損失的任何利潤或得益或承擔的損害、責任、費用或支出以任何方式負責。
4.11 直達有權對客戶的交易設置持倉限額、信貸限額、交易限額或其他交易限制,及對該限額或限制作出不時之修改而毋須事先作出通知。
4.12 客戶確認客戶與直達之間的電話通訊可能會被錄音而不予任何警示,及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時,這些錄音可用作為指示的最終不可推翻證據。
4.13 客戶根據本協議發出的所有指示,倘若可在多於一個交易所執行,則直達有權選擇在任何的交易所執行該等交易。
4.14 客戶根據本協議發出的所有指示,直達可以合約形式或其他方式與或透過任何經紀於任何交易所買或賣證券或以任何形式與或透過任何與直達有關聯之人士以執行客戶的指令,條款由直達按其酌情權而決定。
4.15 直達如認為客戶風險過高時,有權不事先知會客戶而做出以下操作:
4.15.1 在客戶賬戶內的現金結欠高於直達規定之數額或按客戶戶口資產計算之指定比例時,直達可以對屬於客戶的任何證券進行強制沽出或買入(如有需要),直至滿足直達的要求;
4.15.2 在客戶掛單後,若其賬戶可用資金出現負值,直達有權撤銷客戶未完成的任何買賣掛單,直至可用資金轉為正值。
4.16 由於聯交所或其他市場客觀條件限制和證券價格時常出現迅速的變化,直達報價或買賣偶爾會出現延誤。所以,即使直達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不能夠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交易。由於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戶所給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之損失,或由於市場客觀條件限制及交易所盤面價、成交價、實際清算價之間的差異,客戶出現的賬面上的差價損益,直達將不承擔責任。
5. 賣空
5.1 客戶需在下達賣出指令前將證券存入客戶賬戶。在下達賣出並不屬於客戶的證券的賣出指令前(即賣空前),客戶特此保證:
(a) 向直達披露該指令屬賣空指令;(b) 向直達提供文件證據以證明此賣空行爲在《證券及期貨條例》或香港以及交易所的其他法律,規則以及規例下的合法性;(c) 授權直達在客戶意外賣空時於任何合理時間內以市場價格買入被賣空的證券;(d) 補償直達因執行賣空指令而承受或産生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法律訴訟,成本及費用。
6. 新上市證券
6.1 客戶可以向直達提出要求代表客戶認購於交易所新上市或發行證券。
6.2 客戶有責任熟悉並遵守招股書,發行文件,申請表或其他相關文件內規定的有關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條款或條件,並同意在此類認購申請交易中接受此類條款或條件的約束。
6.3 客戶向直達作出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申請人(不論是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發起人、承銷人或配售代理人、香港聯合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需要作出的所有xx、保證和承諾。
6.4 客戶聲明和保證,並授權直達通過任何申請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向香港聯合交易所和任何其他適合人士披露和保證,為受益予客戶或客戶在申請中載明的受益人士,直達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是客戶或直達代表客戶作出唯一的申請或打
算作出唯一的申請。客戶確認和接受,就直達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而言,直達和有關證券的發行人、發起人、承銷人或配售代理人、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將會依賴上述聲明和保證。
6.5 客戶確認和理解有關證券認購申請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市場慣例及任何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要求都可能因時不同。客戶保證向直達提供直達認爲按此類法律和監管要求和市場慣例所必須提供的資料,並採取額外的步驟提供附加的xx、授權和保證。
6.6 客戶確認直達並無責任把列明新發行證券之條款及條件之上市文件(「招股書」)交予客戶。對於客戶有關之認購申請,客戶確認已從其他地方取得招股書,並已仔細閱讀及明白其中之條款及條件,而客戶之申購亦不會違反該等條款及條件。客戶確認除非在適用之證券條例下其乃合乎資格,否則客戶不會認購新發行之證券。
6.7 客戶作出xx、聲明及保證客戶並非有關新發行證券的證券發行者之關連人士(按監管規則下之定義)。
6.8 當直達爲自己或代理直達其他客戶進行批量申購時,客戶確認並同意:(a) 此類批量申購可能會因與客戶及客戶的認購申請無關的原因而被拒絕;在不涉及欺詐、疏忽或故意不履行的情況下,直達毋須因此類拒絕的後果對客戶或任何其他方負任何責任;(b) 倘若因客戶違反其提供的xx和保證,或因其他與客戶有關的行為和原因而導致此類批量申購被拒絕時,客戶確認並同意對由此造成直達及其他人士的影響或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6.9 倘若批量申購只獲部分發售,客戶同意直達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分配所購得證券的方式,包括在所有參加批量申購的客戶間平均分配證券。客戶不得對有關申請分配證券的數額或優先次序提出異議。
6.10 直達在收到客戶要求申請及購買在市場以發行新股形式發出之股票(“新股股票”)時,直達可向客戶提供該新股貸款。由於就該新股貸款或其他事項為客戶欠付到期及須即時繳付之所有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項(“有抵押負債”)作出之持續性擔保,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以第一固定抵押形式向直達抵押新股股票,直至客戶向直達全數付清有抵押新股貸款;客戶茲此表明授權直達就受抵押股票之任何部份收取及運用直達收到之所有金額,不論該金額之性質,並以直達全權決定之方式及時間支付有抵押負債。直達於貸款及其累計利息全部清償後,將解除於此產生之抵押。
7. 招攬或建議
假如直達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直達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直達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直達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8. 結算
8.1 客戶同意,於直達代理客戶進行交易以後,客戶將在結算日或之前,支付直達相應款項或將相應款項存入其賬戶或將賣出證券轉移於直達以便對買入或賣出證券進行結算。如客戶在結算日或結算日之前無法支付資金或證券,客戶特此無可撤回地授權直達完全自主決定並可在毋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執行以下補空措施:
(a) 客戶交易的執行、取消或變現;
(b) 將因客戶買賣證券而產生應從客戶收取的款項與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互相抵銷;
(c) 賣出客戶賬戶中的任何證券,以償還客戶因買入證券而產生對直達的負債;及
(d) 以客戶的名義借入和/或買入客戶已賣出而未交收的證券。
無論執行上述何種授權,直達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特此確認客戶將免除直達承擔任何因客戶無法進行交易結算而産生的任何損失,成本,收費和費用。
9.佣金、稅收及支出
9.1 客戶同意即時應直達的要求支付:(a) 經紀佣金,比率由直達決定並不時知會客戶;(b) 直達因為代表客戶訂立任何證券交易合約或就該等合約而產生的以及因為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或就履行該等義務而產生的一切佣金、經紀費、徵費、收費、稅項及雜項稅款以及所有其他費用及支出;以及(c) 提供予客戶的墊款的利息,利率由直達決定並不時知會客戶。
9.2 客戶謹此授權直達或直達代理經纪為遵守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轄區(視情況而定)就有關交易及客戶所購買或持有的證券之相關的稅務、稅項、徵款及收費的適用規則、規例及法律,採取及作出所有必要行動,包括提交申報表、表格及/或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機關或部門可能規定的其他文件;預扣及/或支付因交易及客戶所購買或持有的證券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稅務、稅項、徵款及收費。客戶確認,直達會從賬戶中預扣及/或扣除有關付款額。為便於直達採取或作出本條訂明之行動,客戶須向直達及直達代理經纪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及/或資料,以及應直達要求,簽立申報表、表格及香港或海外司法管轄區
(視情況而定)的相關機關或部門可能規定的其他文件。
9.3 如果在任何時間直達認為因任何外國法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美國國內稅收法、美國財政部條例或在上述法律法規下發佈之相關指引、任何相關之政府協議、任何類似或相關之非美國法律或任何直達依據上述任何或全部法規與任何國際間、政府間、半官方間、規管、行政、執法或監管機構、單位、部門、辦事處、所在法律管轄地的機構、代理機關、交易所、結算所、銀行委員會、稅務機關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部門、辦事處或其他機構或任何具管轄權的法院或審裁處、(個別稱為“機關”)所簽署或承擔或慣常遵守的合約、承諾、責任或任何政策或指示(不管是否有法律效力(該等外國法律法規、協議、承擔、責任、政策或指示統稱為“適用法律”),因為客戶在美國稅法及規則下的狀況或因美國稅法及規則而衍生,可能需要從客戶賬戶抵繳或扣繳相關課稅,直達有權並在此明示客戶授權直達可從直達應支付給客戶的金額中扣除或扣繳相關稅款(“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向客戶支付扣除或扣繳稅款后之結餘,並將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交付給任何機關或其他機關或其任何代表。如根據使用法律客戶須作出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客戶應從速向直達支付額外款項,以令直達所實收之淨款額不會因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而減少。
9.4 客戶同意及明示同意直達可收集、儲存、使用、處理,並向國稅局、任何機關或任何其他人披露、提供、洩露及報告,根據客戶或任何客戶的受益者之美國稅務狀況,直達認為可能需要、可以或有助直達遵守適用法律或履行直達在適用法律下的責任之資訊、文件及記錄(包括任何有關客戶在直達的賬戶及任何與客戶間的交易或商業往來資料、文件及記錄,以及任何客戶的直接或間接受益者、受益人或賬戶控制人的個人資料、文件及記錄)。
9.5 客戶同意在收到直達要求,從速提供:
9.5.1 任何有關客戶身份及稅務狀況以及任何客戶的直接或間接受益者、受益人或控制人之文件或資料( 包括 IRS 表格 W-9, W- 8BEN 與 W-8IMY 或其他任何國稅局或其他機關不時指定之表格);
9.5.2 任何有關客戶在直達賬戶的直接或間接擁有者或持有者,或有關直達不時提供客戶之商品、服務、協助或資助等之文件或資料;
9.5.3 為了允許直達執行第 9.4 條規定,由客戶直接或間接受益者,以直達同意或核准的表格,出具之豁免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他法例或規則之書面同意或豁免。
9.6 在不影響直達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如客戶的戶口沒有進行買賣活動達 6 個月或以上,直達可收取戶口維持月費,而直達可決定有關的應繳金額及貨幣。有關費用將會自動從客戶的戶口中扣除。
9.7 客戶同意倘若其有拖欠直達的任何款項(包括經裁決之客戶債務所累積的利息,及由交易而產生的某幣別為負值時所累積的利息),須按直達不時公佈的利率標準向直達支付利息,倘直達未公佈此等利率,將以按直達的資金成本加年利息百分之三或由直達指定的一家香港銀行不時規定的貸款優惠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取較高者)的利率向直達支付利息。此等利息按日息計算,並須於每公曆月最後一日或按直達決定之日期支付。
9.8 客戶同意支付或償還直達因追收或清償客戶對直達的欠款、債務或其他責任而産生的所有合理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法庭開支等其它相關費用。
9.9 客戶同意直達在沒有進一步向客戶披露的情況下,接收、接受和保留任何來自經紀或承銷商或發行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其可以或可以不在任何方面作為客戶的代理)因向客戶提供服務或處理交易所產生或有關的任何利潤、回扣、補貼、經紀佣金、佣金、費用、利益、利潤、折扣及/或其他利益。客戶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同意應構成《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第 9 條所指的許可或合法權限。
9.10 在沒有向客戶披露下,支付任何經紀或承銷商或發行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他可以或可以不在任何方面作為客戶的代理)任何為客戶提供服務或處理交易所產生或有關的利潤、回扣、補貼、經紀佣金、費用、利益、利潤、折扣及/或其他利益。客戶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同意應構成《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第 9 條所指的許可或合法權限。
9.11 除非另行協議,客戶明白就任何戶口所持有或直達代表客戶持有的款項(包括保證金)而言,客戶將不會享有任何累計利息而直達可享有及保留任何及所有客戶款項所衍生的利息。
10. 抵銷、資金調動及留置權
10.1 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直達或任何直達聯屬人,可以抵銷及扣留並動用客戶存放於直達及其集團成員的客戶資金、證券及其他財產之利益,用以支付本協議第 8 條規定的結算所需款項及第 9 條規定的佣金或支出以及本協議條款規定的其他客戶應向直達履行的一切義務及責任,直達可以毋須通知客戶而有權決定將屬於同一客戶名下的任何戶口之間的任何款項或其他財物作抵銷或交替調動。
10.2 在遵守適用法例之前提下,以及在不限制並附加於直達及其集團成員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償權之情況下,客戶同意︰
10.2.1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之情況下,直達及集團對直達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持有客戶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款項或證券擁有一般留置權,以履行客戶對直達及其集團成員或第三者之責任;
10.2.2 直達可隨時及不時將客戶所有或任何賬戶與客戶於直達及/或其集團成員的任何債項進行合併或綜合,及/或將客戶的證券及/或其他財產用於清償拖欠直達及/或其他集團成員的任何負債,而毋須發出事先通知;
10.2.3 直達可隨時及不時並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抵銷或轉移客戶存放於其在直達或其集團成員處的任何賬戶內不論何種貨幣的任何款項,以清償客戶對直達及/或其集團成員的不論任何性質之任何負債(包括以當事人或擔保人身份招致之債務及不論此等債務為實際或或有、主要或附屬、各別或聯合)。
10.3 任何本協議下之沽售所得款項應以下列之優先次序作出付款︰
10.3.1 以完全彌償基準計算,償還所有直達之支出、徵費、收費、開支及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或專業顧問費用、印花稅、佣金及經紀費);
10.3.2 償還本協議所擔保之數額,不論是本金、利息或其他項目,其償還次序由直達酌情決定;
10.3.3 償還任何拖欠直達或其集團成員之其他款項;
而如有任何盈餘必須交還客戶或依其指示處理。倘若沽售後仍有短欠數額,在毋須任何要求下,客戶必須償付直達該短欠數額。
10.4 客戶須在簽署開戶文件時,需仔細閱讀本證券交易協議內“常設授權(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之條款,直達藉該等條款,可酌情動用客戶的款項及證券,詳見“常設授權(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之條款。
11. 違約事件
11.1 下列任何一件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11.1.1 客戶無法按照直達要求支付或逾期未能向直達或其集團成員支付任何存款或應支付款項或未能向直達提交任何文件或交付任何有價證券;
11.1.2 客戶未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未遵守任何附例、規則和相關交易所和/或結算所的規則和規例;
11.1.3 客戶未能或拒絕清償或支付在直達或其集團成員設置的任何客戶賬戶中的任何未償還款項、金錢或虧損;
11.1.4 客戶已被提出破產呈請、清盤呈請,或針對客戶的類似法律程式已開始;
11.1.5 客戶死亡(指個人客戶)或客戶被法庭裁定為精神失常或無行為能力;
11.1.6 針對客戶的任何扣押、執行死刑或其他法律過程;
11.1.7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文件中向直達作出的任何xx或保證不正確或誤導;
11.1.8 客戶(指有限公司客戶或合夥公司客戶)簽署本協議所必要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被部分或全部撤回或暫時中止或終止或不再全面有效;及
11.1.9 直達認為發生了可能危及直達在本協議所擁有權利的任何事件。
11.2 如果發生以上任何之違約事件,在無損直達的其他權利或直達向客戶獲得補償的權利,及毋須進一步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直達有權採取以下行動:
11.2.1 立即結束賬戶,及終止在本協議項下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11.2.2 凍結賬戶或者禁止進行交易;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1.2.3 取消客戶一切未完成之買賣指示,以便清算客戶之賬戶;
11.2.4 客戶賬戶如有證券或未平倉之賣空成交,直達將可對所有證券或賣空倉位進行處置(包括買入或賣出),並將處置證券所得資金以及任何結存現金用於償付直達及集團成員的所有尚未償還的欠款餘額。
12. 外幣交易
12.1 倘若客戶指示直達代為在某交易所或其他市場進行交易,起初及日後必須繳付之款項及佣金等,須以該證券合約指定的貨幣如數支付。如指定貨幣為港幣以外的外幣,則因該外幣之匯率波動風險而引致之一切損益,概由客戶承擔。
12.2 倘若客戶指示直達代為在某交易所或其他市場進行證券交易,而該交易並非以客戶戶口內的本來貨幣進行結算,由此交易而產生的某貨幣負值,直達有權以客戶賬戶內的本來貨幣進行兌換補足而毋須事先向客戶確認,所用本幣兌換貨幣的匯率由直達按當時貨幣的市場匯率全權決定。
12.3 當客戶發出指示買賣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時,客戶確認及同意人民幣受外匯管制及不可自由兌換,因此涉及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之交易可能涉及重大外匯風險。
13. 客戶資金
13.1 客戶同意存入資金僅用於投資。客戶並同意不將任何不屬於其名下的證券,支票,銀行匯票或其他資産存入其賬戶,而直達亦可以在任何時候拒絕接受客戶的資金存入。如果直達決定接受客戶在其賬戶存入上述第三方資産,客戶將免除直達承擔於此相關的損失和負債的責任。
13.2 在須遵從適用的監管規則下,直達有權把賬戶(或多個賬戶)內持有或代客戶接收之任何款項存放於或轉移至由直達或其集團成員所開立並維持且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之一或多個獨立賬戶內或於該等賬戶間互相轉移,而該/該等每一個獨立賬戶須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並在一所或多所認可財務機構及/或證監會以《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章)第 4 條為目的而批准的其他一個或多個人士及/或任何其他一個或多個海外人士處開立。在客戶與直達均同意及法例容許之情況下,所有上述款項之利息將歸直達所有。
14. 客戶證券
14.1 客戶特此授權予直達就客戶存於直達之任何證券,或由直達代表客戶買入或收購之任何證券,及直達代為保管而持有之任何證券(不論該等證券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皆可以直達、任何集團成員或直達指定或同意的任何代名人(不論該代名人是在香港還是在其他地方的人士)或客戶名義登記該等證券,或將該等證券存入一個由直達或任何集團成員開立及維持的獨立賬戶內而該獨立賬戶乃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並設於香港一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其他獲發牌提供證券交易之中介人(於本條稱為「獨立證券賬戶」)或將該等證券存於任何海外保管人或海外結算公司但須遵守有關的監管規則。
14.2 直達或其集團成員、銀行、機構、保管人、代名人、中介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依據本條持有之任何證券(不論在香港或在其他地方),均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xx、任何集團成員及相關之有聯繫實體、銀行、機構、保管人、代名人、中介人及人士並無責任為客戶之風險投保,該投保責任乃由客戶完全負責。
14.3 直達或其集團成員如持有客戶及/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證券,而該等證券分派股息或其他分配或利益分發,客戶戶口(或多個客戶戶口)將根據其佔直達持有該等證券的比例,被記入進賬(若客戶同意可另行收受)該股息、分配或利益。若該等證券的碎股並不合資格獲得任何該等股息、分派或利益,則代客戶持有的碎股將不獲攤分該等股息、分派或利益。在受制於適用的法例及監管規則下,直達可為其本身及其利益,保留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可能享有的任何碎股權益,以及因任何代客戶持有的碎股或合併代其客戶們(包括客戶)持有的碎股而獲得的權益(不論屬任何形式)。
14.4 直達或其集團成員如持有客戶及/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證券,而該等證券遭受損失,客戶戶口(或多個客戶戶口)將根據其佔直達持有該等證券的比例,被記入虧損(若客戶同意可另行支付),該損失支付比例將等如該等證券之總數或總額中代客戶持有之證券部份。
14.5 就任何客戶之證券,直達(或本協議允許的任何其他人士)交付、持有或以客戶或客戶代名人的名義登記的責任將以交付,持有,以客戶或客戶代名人的名義登記等級、面值及面額及權益相等於原先存放於直達或轉移至直達或本協議允許或客戶同意
的任何其他人士或直達代客戶認購之證券(「原先之證券」)(但受制於任何其時已發生的資本重組)作為履行該責任,而就數目、等級、面值、面額及附帶權益而言,直達(或本協議允許的任何其他人士)並無責任交付或交回相同於原先之證券。
14.6 凡任何以直達或任何集團成員,或直達指定或同意之任何代名人名義持有之證券,除非客戶另有書面指令,直達或該集團成員一概不會出席任何會議,行使任何投票或其他權利,包括填妥委託書。本協議內無訂明直達或其集團成員有責任通知客戶出席會議及於會議中投票。就直達或任何集團成員接收之證券,直達或任何集團成員毋須負責有關該等證券之任何通知、訊息、委託書及其他文件,亦不會傳達該等文件或發出任何有關已收取該等文件之通知予客戶。直達及/或其集團成員有權因提供或安排保管客戶證券或按客戶指示行動之服務,而向客戶收取費用。
14.7 直達、其集團成員或直達指定的任何代名人(不論該代名人是在香港或在其他地方的人士)在遵從適用的監管規則的情況下,可替客戶在香港以外地方保有證券。
15. 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
15.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直達為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賬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本公司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
15.2 客戶同意依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授權直達(本授權簡稱“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15.2.1 組合或合併直達或直達的任何集團成員所維持的任何或全部獨立賬戶,此等組合或合併活動可以個別地或與其他賬戶聯合進行,直達可將該等獨立賬戶內任何數額之款項作出轉移,以解除客戶對直達或直達的任何集團公司的義務或法律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確實或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及
15.2.2 以證券交易為目的,代表客戶將任何數額之款項轉往直達於經紀商及/或清算商(包括香港及海外地區)的任何證券交易
/清算/結算賬戶;及
15.2.3 從直達或直達的任何集團公司於任何時候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15.3 客戶同意依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就有關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授權直達(本授權簡稱“客戶證券常設授權”):
15.3.1 依據客戶與直達或直達與第三方不時簽訂之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15.3.2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該機構向直達提供財務融通之抵押品;
15.3.3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於香港中央結算,作為抵押品,以履行直達之結算責任與義務。客戶明白中央結算因應直達的責任與義務而對客戶的證券設定第一固定押記;
15.3.4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於任何其他的認可結算所或任何其他獲發牌或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直達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
15.3.5 如直達在進行證券交易及直達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的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的過程中向客戶提供財務融通,即可按照上述第 15.3.1、第 15.3.2、第 15.3.3 及/或第 15.3.4 條所述運用或存放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
15.4 客戶確認:
15.4.1 客戶確認並同意直達可不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而採取本第 1 5 條規定的任何行動;
15.4.2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不影響直達為解除由客戶或代客戶對直達、直達之有聯繫實體或第三方所負的任何責任,而處置或促使直達的有聯繫實體處置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之權利;
15.4.3 客戶理解第三方可能擁有客戶證券的權利,在將客戶的證券退還給客戶之前,直達必須滿足該權利;
15.4.4 此賦予直達之依據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並不損害直達或直達的任何有聯繫實體可享有有關處理該等獨立賬戶內款項、客戶證券及證券抵押品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15.5 直達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資產,包括客戶資產,乃受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客戶明白並同意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15.6 客戶謹在此同意,就直達及其經紀商及/或清算商因執行上述授權而可能產生、蒙受及/或承受一切虧損、損失、利息、費用、開支、法律訴訟、付款要求索償等,向直達及其經紀商及/或清算商作出賠償,並保障直達及其經紀商及/或清算公司免受損害。
15.7 依據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有效期不得超過 12 個月,由本協議條款生效起有效,但可根據本條款 15.9 條款續期。
15.8 客戶在不擁有對直達及直達的任何有聯繫實體的債務的前提下,客戶可以提前 10 個營業日通知直達撤銷其依據第 15 條作出之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
15.9 如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在有效期屆滿前沒有被明確撤銷,而直達在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的 14 日之前,給予客戶發出電子郵件通知(如客戶希望收到紙質的通知書及確認書,需於常設授權有效期屆滿前 10 個營業日通知直達),提醒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即將屆滿,並通知客戶除非按 15.8 條款提出反對,否則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會在屆滿時按照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指明的相同條款及條件續期,為期 12 個月,則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會被當作已續期。如客戶無特殊要求指定每年的到期日,一般情況下,直達將指定每年的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為常設授權到期日。直達將根據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有效期不得超過 12 個月的原則,默認客戶的常設授權到期日為從開戶日起計算不足 12 個月的下一個 6 月 30 日或 12 月 31 日,並以較晚的日期為到期日。
16. 交易建議
16.1 客戶承諾及同意,戶口的交易乃由客戶全權負責決定,直達只負責執行、結算及進行戶口的交易,對任何人員、僱員、其任何集團成員及其僱員,或直達的代表、介紹行、交易顧問及其他第三者就戶口或其內任何交易所表現出的操守或作出的行動、xx或聲明均沒有任何責任或義務。直達其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意見或資料,不論是否主動提供,一概不構成訂立交易的要約,直達對該等意見或資料均不負任何責任,而客戶將會獨立地及無須依賴直達或任何上述人士而就所有戶口的交易作出其本身的判斷及決定。
17. xx、保證及承諾
如果客戶為其顧客的賬戶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顧客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事人身份與客戶之顧客進行對盤交易,客戶茲同意在直達接受聯交所及/或證監會及/或其他有權當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及香港境外有權當局)進行有關交易的調查時,須遵守下列條款:
17.1 在符合下列規定下,客戶須按直達要求(此要求應包括聯交所和/或證監會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聯交所和/或證監會有關所進行交易之賬戶所屬其他客戶及(據客戶所知)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聯交所和/或證監會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如與其他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7.2 如果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按直達的要求(該要求應包括證監會有關的聯絡資料)即時向證監會提供有關該計劃、賬戶或信託的身份、地址和的詳細聯絡資料;及(如適用)提供有關該名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向客戶下達交易指示的人士之身份、地址和詳細聯絡資料。
17.3 如果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在客戶全權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進行投資權力已予撤銷時,須在儘快可行的情況下通知直達。在客戶的全權代客投資權力已予撤銷情況下,客戶須按直達的要求(該要求包括證監會有關的聯絡資料)即時向證監會提供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下達有關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和詳細聯絡資料。
17.4 如果客戶知悉其顧客乃作為其本身顧客的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其顧客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詳細聯絡資料,則客戶應該確認以下各項:
17.4.1 客戶已經與其顧客作出安排,授權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客戶之顧客取得本協議第 17.1 和 17.2 條中列出的各項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17.4.2 客戶將按直達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或促使向客戶下達交易指示的顧客提供本協議第 17.1 和 17.2 條中列出的各項資料,並在收到客戶的顧客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予證監會。
17.5 在必要時客戶確認已經得到進行交易的顧客、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信託的全部同意或豁免,使客戶可以向證監會提供以其賬戶進行交易的有關顧客、計劃、賬戶或信託的身份和詳細聯絡資料及交易最終受益人和引發交易人士(如果與其顧客/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和詳細聯絡資料;
17.6 客戶同意其有責任確認自己之國籍、公民身份、居籍或類似身份。客戶承諾不可交易、買入或認購任何證券或投資若此等證券或投資乃因客戶之身份或其他特徵而禁止其交易、買入或認購的。客戶已經取得所有於任何司法管轄區下與其稅項責任或其他責任有關之必要專業建議包括法律、會計、遺產策劃或稅務等方面。客戶在作出有關交易、買入或認購任何證券或投資之指示或指令時,並沒有以任何形式依賴直達。
17.7 客戶同意為便於直達履行本條職責,就於某司法管轄區(設有客戶保密法)的任何中介人而言,客戶確認客戶已與其最終客戶訂立協議,在向香港監管機構及/或其他有關當局提供客戶身份資料一事上,放棄該保密法的利益,以及該等協議於相關法律下具有約束力。
17.8 即使本協議終止,本條文將繼續生效。
18. 法律責任及彌償
18.1 直達將盡力遵從和執行由客戶發出並被直達接受的關於賬戶和交易的指示;但是,直達或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除非已經證實他們或他們其中一人有欺詐行為和故意違約行為)均不對客戶由於以下原因導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基於合約、民事過失或其他責任):
18.1.1 直達行使、不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直達的任何或全部權利;
18.1.2 直達忠誠地按照或信賴客戶的指示行事,無論該指示是否在直達或其集團成員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給予提議、建議或意見後發出;
18.1.3 根據、就或因為本協議而將某一貨幣兌換成另一貨幣;
18.1.4 直達因任何不受其控制的原因導致其不能履行本協議下的責任,包括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限制、任何交易所(或其個別部門)的關閉或裁決、暫停交易、傳遞或通訊或電腦設備出現故障或失靈、郵政或其他罷工或其他類同的工業行動、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業務代理或其他人士不能履行其責任;
18.1.5 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業務代理或其他人士因任何原因停止承認任何交易的存在或有效性,或不能履行或撤銷任何上述交易之合約,但任何上述情況的發生不能影響客戶在此合約下對該等合約或從其產生的責任和義務。
19. 通知、成交確認書及結單
19.1 所有通知、報告、結單、確認書和其他通知將以紙質、電子郵件或網上通知的方式提交,並可由郵遞、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達,如送致客戶,應送致客戶在《客戶開戶文件》中所載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或客戶以書面通知直達之其他指定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如送致直達,應送致直達不時選擇及通知客戶的註冊地址。
19.1.1 紙質方式:指向客戶指定的地址所發出的所有結單、報告及各項通知等;
19.1.2 電子郵件方式:指向客戶指定的電子郵箱地址發送的所有結單、報告及各項通知;
19.1.3 網上通知方式:指客戶使用直達的網上交易客戶端程式,通過客戶的用戶名及密碼登陸後,對各類結單、報告及各項通知進行查詢。
19.1.4 一般情況下,直達發送的所有通知、報告、結單、確認書和其他通知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除非客戶與直達約定以其他發送方式發送。如客戶提出接收紙質書面文件的書面要求及指示,直達將按客戶指定的郵寄地址郵寄相關文件並將收取一定的費用,並保持修訂相關費用的權利。
19.2 所有通知、報告、結單、確認書和其他通知,在下列情況下視為妥善送達:
19.2.1 以專人送遞或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遞則在送遞或傳遞之時被視作妥善送達;或
19.2.2 如以郵遞發送致本地地址,則在投寄後兩個營業日被視作妥善送達;或
19.2.3 如以郵遞發送致海外地址,則在投寄後五個營業日被視作妥善送達。
19.3 客戶同意,所有通知、成交確認書及結單在妥善送達後的 48 小時內,若未提出異議,直達可視為客戶結單正確無誤。
20. 修訂
20.1 客戶同意,直達可於任何時候通過向客戶發出合理的通知修訂本協議及其附表的條款。本協議及其附表的任何修訂將於該通知的到期日生效,及如客戶沒有結束賬戶,則客戶將被視為已接受本協議及其附表條款的修訂。
21. 聯名客戶
21.1 如果客戶是聯名賬戶持有人,每一名聯名客戶在本協議之下的義務及責任屬各別及共同的,而直達可行使其酌情權對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或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採取追索行動;
21.2 直達有權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示或請求行事,但無義務無條件地執行其所有的指示或請求;
21.3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賬戶內之權益將轉歸該存活人士名下或按死者的遺囑(須出具政府機關發出的有效遺產承辦書)執行,但直達有權向該已去世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已去世客戶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立即書面通知直達。
22. 利益衝突
22.1 客戶同意,當直達在聯交所或在其他交易所或市場代其辦理買賣指示時,直達或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其集團成員及其僱員、代理人及/或任何交易所出市經紀人,可無須直達事前通知而代該等在賬戶內有直接或間接利益之任何人士進行買賣,但須遵守買賣指示執行時有關聯交所、其他交易所、或市場當時實施之憲章、規則、規例、慣例、裁定及釋義所載規限及條款
(如有),以及遵守聯交所或其他交易所或市場依法頒佈之適用規例。
22.2 客戶承認,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之條文和任何適用法律的制約下,直達可為自己或為其任何聯屬公司或直達的其他客戶的賬戶,就任何在聯交所及其他市場買賣的證券,採取與客戶的買賣指示相反的買賣盤,但此等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形式依照聯交所及其他市場的規則、規例和程式在聯交所及其他市場或通過聯交所及其他市場的設施執行,或依照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在或通過其他證券交易所的設施執行。
22.3 直達可將客戶之指令與其他客戶之指令配對。
22.4 就上述任何事件,直達毋須為獲取任何利益或好處作出解釋或承擔責任。
23. 其他承諾、授權、聲明及xx
23.1 客戶開戶文件上的資料及本協議如有任何重大變更,每位客戶及直達保證會立即將之通知對方。
23.1.1 倘直達業務出現任何重大變動,而該等變動可能影響直達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則直達將會通知客戶有關變動;及
23.1.2 客戶將通知直達有關其資訊之任何變動,並按直達合理之規定提供證明文件。
23.2 如客戶因直達違約而蒙受金錢上的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限額)規則》內所訂明的金額上限,因此客戶因上述違約事件而蒙受的金錢損失並不一定會得到賠償基金全數或局部賠償,甚至可能得不到任何賠償。
23.3 客戶同意為使直達符合各交易所及聯交所或其他監管機構的規則、規例、程式及條例,在需要時提供予直達所需要的資料。
23.4 客戶同意,結算所可在直達作為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遭暫停或撤銷時,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便將直達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完成交收買賣合約,及該客戶在直達處所開立的賬戶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轉移到另一個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23.5 直達從客戶收到或就客戶的戶口而從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收到的一切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物均由直達以受託人身份持有,並存放於“獨立銀行戶口”,與直達本身的資產分開。另外所有由直達持有之結存款項、證券或其他財務不會在直達清盤時變成其資產的一部份,而均需在委派了直達業務及財產管理的臨時清盤官或類似的主任後立即發回給客戶。
23.6 在直達隨時及不時之要求下,客戶應立即向直達提供其合理要求並有關本協議標的及/或客戶及/或遵守任何法例或監管規則之財務資料及/或其他資料。客戶同意直達可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或檢查,籍以確定客戶的財政狀況。
23.7 直達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該條例規管有關個人的個人資料的使用)所約束。有關直達使用個人資料的政策和慣例,載列於本協議之附表Ⅲ。
23.8 凡客戶在直達的集團成員設有賬戶,並指令直達從該賬戶提取現金、證券及/或其他財產,客戶現授權直達可代其要求該集團成員發放上述現金、證券及/或其他財產予直達。
23.9 直達可以記錄與客戶之間之電話對話,且任何該等記錄之內容將作為有關對話及其內容之最終及結論性證據。
23.10 關於本協議之轉讓
23.10.1 未經直達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委託、分包、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或責任予任何人士。在遵守法例之大前提下,直達可以在其認為適合之情況下,轉讓、委託、分包、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或責任。
23.10.2 當直達組合、合併、重組或轉移其業務予另一機構(包括在集團內的機構),直達可以轉讓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及義務予該機構。直達應發出通知予客戶,該通知內會列明該轉讓生效日期。該日期應為發出通知後至少 10 日。該轉讓之效力如同於客戶及該機構之間建立一份約務更替協議。因此,若有此等情形,客戶現同意直達可日後作出任何本協議之轉讓。
23.11 一旦戰爭、恐怖主義活動、革命事件、暴動、統治者之管制、軍事騷動、暴亂、內亂或其他涉及任何國家的類同行動、罷工或停工或拒絕工作或勞工管制、財產被扣押或充公或其他有類同影響的政府行動、政府管制貨幣兌換或政府管制資金流動或轉移、任何天災、流行性傳染病、全國流行性傳染病、惡意破壞行為、任何交易所之營運遭受擾亂、電腦系統及/或通訊設施故障、或任何其他類同事件發生,而非直達所能控制之範圍內,導致直達在履行本協議下其責任時受制肘或阻礙(“不可抗力事件”),屆時,直達可作為履行其責任之其他選擇,絕對酌情權決定︰(a)延遲其履行責任直至該不可抗力事件失卻影響力;或(b)倘若須有任何交付或支付,提供或要求現金結算而該結算乃根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前之第二個營業日當日之有關該結算之證券或金融工具的現行市價(該現行市價由直達終論地決定)。直達不會負責客戶任何因或關於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招致之損失。客戶同意獨自承擔不可抗力事件之風險。
23.12 直達有絕對酌情權,可採取或不採取任何其認為遵守適用的法律及合規規則而應適當採取的行動(“合規行動”),包括預防洗錢、恐怖份子融資或者其他犯罪,或防止向可能受制裁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每一個人士或實體被稱為“受制裁方”)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務。該等合規行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23.12.1 以合規行動為理由或因合規行動所致,或若與任何相關交易有關的任何人士或實體為受制裁方,否決申請或拒絕處理或進行本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任何交易,或拒絕履行有關本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任何交易的付款;
23.12.2 (如直達意識到向客戶或應客戶要求作出的任何付款違反合規規則)立即從客戶處收回該等款項,不論任何其他與客戶簽訂的相反的協議亦然;
23.12.3 截取及調查任何支付信息和其他發予客戶或由客戶發送或通過直達的系統代表客戶發送的信息或通訊;
23.12.4 進一步調查可能為受制裁方的名稱是否實際上為該受制裁方。
23.13 直達將不會承擔客戶或任何一方因以下原因而承擔的任何損失(無論是直接的、間接的或後果性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損失利潤或利息損失)或任何損害︰
23.13.1 在處理任何付款信息或其他信息或通訊或任何來自客戶的要求時,或在履行其職責或與任何交易有關的其他義務時,由於任何合規行動全部或部份引致直達的延遲或未能履行;
23.13.2 直達行使本節項下其權利或根據本節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
在本節中︰
“適用法律”是指直達經營所在的任何地方或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規定成該等適用於直達的法律規定;
“合規規則”是指有關監管機構或行業組織的適用於直達的所有法規、制裁制度、國際指引或程序或規則。
24. 終止
24.1 直達可行使其絕對之酌情決定權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暫停或終止賬戶,並可隨時停止代表客戶採取行動。賬戶被暫停或終止時,客戶拖欠直達之所有款項將立即到期及須繳付,及客戶須立即向直達支付該等款項。
24.2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時候向另一方給予不少於三個營業日的終止協議事先通知。若客戶向直達提出終止協定的通知,客戶必須與直達確認所有的交易已完成結算及所有該等責任已被徹底解除,並且賬戶內沒有結餘的前提下,客戶簽署《銷戶確認書》,方可終止本協議。
24.3 本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客戶在本協議下向直達或其任何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所作的擔保、聲明、承擔及賠償保證,該等保證、聲明、承擔及賠償保證在本協議終止後一概維持有效。
25. 管轄法律
25.1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並須按香港法律解釋,客戶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性管轄權。
25.2 客戶同意本協議及其所有附屬條款將對客戶本身,以及其繼承人、遺產、遺產執行人和代理人、繼任人和承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直達根據有關法律,規則和條例所採取的所有行為都將對客戶具有法律約束力。客戶在證券交易中不能違反其應遵守的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25.3 若本協議任何條款與現行或將來任何法律,證監會或任何對本協議的標的事項有管轄權的主管機構的規則和條例相抵觸,該些條款將被視為已根據有關法律,規則和條例刪除或修改。而本協定的其他部分繼續有效。
二、證券保證金交易協議
x證券保證金交易協議作為證券交易協議的組成部分,並附加於及補充於證券現金交易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即客戶與透過直達就保證金賬戶完成、處理、進行及訂立有關所有類別證券的所有交易、買入、投資、賣出、變現、兌換、收購、持有、存放、轉讓、處置、結算、交收、買賣以及客戶在直達開立及持有的保證金賬戶,均受限於證券交易協議內之證券現金交易協議、各附表及根據本證券保證金交易協議進行(“本協議”)。凡本證券保證金交易協議條款(“本條款”)的任何條文與證券現金交易協議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抵觸或不一致,則本條款優先適用。
1.釋義
1.1 於本條款中,除另有界定或文義另有所指外,證券現金交易協議界定的所有詞彙,與本條款所用者具相同含義(如適用)。
1.2 除非另有說明,在本條款中,以下辭彙具有下列含義:
“開戶表格”指保證金賬戶的開戶表格,包括當中客戶將填妥及簽署的聲明、資料、附注及xx,以及(如文義規定)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本協定”指客戶與直達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條件、證券現金交易協議以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文件(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所組成的協議;
“保證金”指金額相當於直達代客戶所持或所購之客戶證券的當時市值的適用百分比(依直達不時通知客戶)的存款、抵押品及保證金(包括但不限於首筆保證金及追加保證金),由直達不時確定。
“獲授權人士”指客戶委任作為其代理人的所有人士或任何人士,以(包括但不限於)代表客戶發出有關保證金賬戶及/或交易的指示,最初是開戶表格中指明的人士,以及客戶不時委任的其他替任人或額外委任的人士(客戶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直達有關委任事宜,而該委任事宜於直達確實接獲通知及作出批准後始為有效);
“抵押品”是指客戶為保證履行其在本條款項下義務,現時或此後任何時間存放於、轉調給或促成轉調給直達或直達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公司、代名人或第三方持有,並經直達接納作為抵押品的所有款項及證券。抵押品包括不時為任何目的由直達持有、保管或控制的款項及證券(包括任何額外或取代證券以及任何時候通過任何此等證券,額外證券或取代證券的贖回、分紅、優先權、期權或其他方式累計或產生的已支付或應支付的股息、利息、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
“信貸限額”是指直達不論客戶的抵押品和保證金比率的數額而將提供給客戶的信貸融通的最高限額。 “證券賬戶”指客戶依據直達證券現金交易協議所開立之證券現金託管賬戶;
“保證金賬戶”亦稱孖展賬戶,指客戶現時或日後,根據本協定以其名義在直達開立及持有的任何賬戶,以進行以信貸融通來進行交易,及/或客戶現時或日後,根據本協定或其他協定或文件,以其名義在直達開立及持有屬於任何性質的所有其他賬戶;
“保證金賬戶資金”指存於保證金賬戶的所有及任何款項或資金;及 “本條款”指證券保證金交易協議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者為准)。
2. 保證金賬戶及證券
2.1 為確保履行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清償及履行現時或以後任何時間客戶到期應償還或欠付直達的款項、責任和利息等,客戶以實益擁有人身份以第一固定押記的形式,向直達抵押其在抵押品中所有有關權利、所有權、利益和權益(以下稱“押記”),作為支付、清償及履行上述信貸融通中所涉及的所有款項和負債的持續抵押。
2.2 押記為持續抵押,即使客戶作出中期支付或償還全部或部份欠負直達的款項,即使客戶在直達的任何賬戶已結束繼而重新開戶,或客戶其後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開立任何賬戶,此押記將延伸涵蓋當時客戶在任何賬戶或其他地方欠負直達的任何到期應支付款項。
2.3 客戶根據本協議不可撤回地全數支付可能或成為應支付款項,以及客戶已履行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項下的全部義務後,直達將會按客戶的要求及由客戶支付所需開支後,將其在抵押品中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解除並發還給客戶,並將應客戶的要求發出完成上述發還所需的所有指示和指令。
2.4 在押記成為可強制執行之前,
(a) 直達將有權在向客戶發出通知後行使有關抵押品的權利,以保障抵押品的價值;及
(b)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客戶可發出指示行使抵押品的其他附加或關連的權利,但行使的方式不得與客戶在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下的義務相抵觸,也不得在任何方面影響直達對抵押品所享有的權利。
2.5 倘若客戶毫無扣減地向直達支付全部負債金額,直達將在該等款項償付後任何時間,當客戶要求並支付費用後,解除於此產生之抵押。
惟當解除抵押時,直達退還之證券,只需與原本存入或轉讓予直達之證券屬同等級別、面值、面額及享有同樣權益(惟須考慮可能在此期間出現任何如資本重組等情況),而毋須與原本存入或轉讓予直達之證券之編號相同。
2.6 客戶應每月按照融資安排函件內指定或由直達不時規定之正常息率支付直達負債相關之利息;然而,若發生任何違約事件,上述正常息率可能會被直達通知客戶之違約息率所替代,而該替代將於發生該違約事件當日即時生效,除非直達另有書面協定。
2.7 不管本協議之任何規定,直達可隨時酌情決定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指定另一息率代替正常息率或違約息率,該新指定之息率應自通知日當日或通知內所指明之較後日期當日起生效。倘若本 2.7 條或以上 2.6 條所述之任何息率高於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 163 章)之法定最高息率,該息率則為該條例下之法定最高息率。客戶同意,直達有權(但無責任)可隨時及不時並無須事先通知而從直達處開立之任何賬戶或客戶在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處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內,按本 2.7 條或以上 2.6條扣除應付之任何利息。
3.信貸融通
3.1 根據本條款,客戶將獲授權由抵押品作擔保的信貸融通,數額在直達不時釐定(按直達的絕對及主觀酌情權)的限度之內。
3.2 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遵守本條款,以及就授出及維持該等信貸融通與直達及/或任何集團公司不時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文。
3.3 直達有絕對酌情權不時釐定抵押品的價值,並決定、修訂或更改信貸融通的本金額及其它條款,及/或隨時終止信貸融通。
3.4 即使客戶與直達不時訂立之協議載有任何條文或條件,信貸融通應按要求予以償還,而直達可絕對酌情決定更改或終止信貸融通。即使本條款及該等協議載有任何條款及條件,於任何時候直達均無責任向客戶放款。
3.5 在不影響上述各項的情況下,在下述任何情況發生時,直達並無責任向客戶放款:
3.5.1 客戶違反本協定或客戶與直達及/或任何集團公司就此訂立的任何其他函件、協議或文件的任何條文;
3.5.2 直達認為,客戶的財政狀況或任何人士的財政狀況存在了或已發生了重大不利變動,而此等變動或會對客戶按本協定償付其債務或履行客戶的義務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或
3.5.3 直達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不提供有關信貸融通是為保障直達及/或集團公司的本身利益,並且是審慎或適宜之舉。
3.6 直達獲得客戶指示及授權,從信貸融通中提取款項,以清償任何債務(不論是否涉及任何交易)、直達及/或任何集團公司就任何持倉而規定的維持保證金的責任,或償付欠負直達及/或任何直達集團公司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及開支。
3.7 只要尚有欠負直達及/或任何集團公司任何款項,直達將有權隨時及不時拒絕任何提取保證金賬戶中的任何或所有金錢及/或直達持有的證券。
3.8 直達可批核予客戶的信貸融通最多可等於其不時通知客戶的信貸限額。直達可隨時酌情決定更改向客戶提供的信貸限額和保證金比率而無需通知客戶。儘管已通知客戶有關信貸限額,直達證券可酌情決定向客戶提供超出信貸限額的信貸融通,而客戶同意負責按要求全數償還直達證券發放給客戶的信貸融通款額。
4.保證金及資金
4.1 客戶同意在保證金賬戶中提供及維持保證金(“保證金要求”),及/或為保證金賬戶提供及維持抵押品、擔保及其它抵押,有關形式及數額及所依據的條款,均為直達按其絕對酌情權而不時決定。直達要求的保證金要求可能超過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或經紀商所指定的任何保證金要求。直達可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按其唯一酌情權而更改任何保證金要求。倘若直達認為需要額外保證金,客戶同意應要求立即向直達存放該額外保證金。任何保證金要求均不會構成任何先例。
4.2 客戶須監察保證金賬戶,確保保證金賬戶時刻有足夠的賬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直達可隨時按其絕對及全權酌情權,為客戶修訂該保證金要求。當客戶並無足夠賬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直達可拒絕執行任何指示或客戶的指令,以及直達在釐定保證金賬戶的正確保證金狀況之時,可能會延遲處理任何指示或指令。客戶須在並無直達的通知或要求下,時刻保持有足夠的賬戶結餘以繼續應付保證金要求。客戶必須時刻履行直達計算的任何保證金要求。
4.3 在直達根據本協定行使其權利、權力、酌情權及補償前,直達並無責任就客戶未能應付保證金賬戶中的保證金要求通知客戶。客戶瞭解及接納,直達一般不會對保證金要求提出催繳或付款要求,且直達一般不會向保證金賬戶作出進賬,以應付保證金要求的任何不足之數,以及直達獲授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情況下,行使其於第 5 條下的任何權利,以滿足保證金要求。
4.4 倘若保證金賬戶的結餘於任何時間為零資本或有虧損額,或保證金賬戶並無足夠的賬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則直達有權隨時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但並無責任)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付款要求或催繳通知的情況下,根據直達視為必要,隨時以任何方法或於任何市場上行使其於第 5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同意負責及立即向直達支付因為是次行使其權利而產生或剩餘的保證金賬戶的任何不足之數。直達對於客戶因為是次行使權利(或倘若直達延遲行使,或並無行使有關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賠償,無須向客戶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4.5 客戶明確表示放棄收取直達事先通知或要求的任何權利,以及同意任何事先的要求、通知、公告或廣告,不得被視為直達放棄行使其於第 5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明白,倘若直達行使有關權利,客戶將無權及無機會決定直達行使有關權利的方法。直達可按其絕對及唯一酌情權決定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行使有關權利,以及直達或其相聯公司可對有關平倉、清算或結算交易持不同立場。倘若直達行使有關權利,則行使有關權利將決定客戶的盈虧及欠負直達債務款額(如有)。客戶須向直達償付與直達行使該等權利相關的所有行動、不作為的成本、開支、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罰款、損失、索償或債項,以及使直達免受上述各項所影響。客戶須負責一切損失後果,並對此負上法律責任,即使直達延遲或未能行使有關權利。倘若直達執行命令(客戶對此並無足夠資金),則直達有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有關交易清算,且客戶須負責是次清算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任何成本,且並無權享有是次清算帶來的任何利潤。
4.6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直達在保證金賬戶及/或賬戶中進行過戶或扣除任何金錢,藉以支付、解除、清償因為本條款而產生、招致及與其相關的客戶欠負直達的負債、債項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協定而應付的未償還買入價、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資料費)、收費、開支、佣金及利息。客戶確認及同意該等扣減可能會影響保證金賬戶的金錢款額(將用於應付保證金要求)。倘若扣減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導致保證金賬戶沒有足夠結餘應付保證金要求,則直達可行使其於第 5 條下的任何權利。
4.7 倘若直達向客戶提出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則客戶必須立即履行有關催繳及付款要求。客戶同意立即將已結算資金存放於保證金賬戶,藉以悉數履行直達提出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
4.8 直達亦有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按上述的相同方法行使其於第 5 條下的任何權利:(a)倘若出現關乎任何客戶的交投或交易的任何爭議;(b)於客戶未能及時清償其應付直達的債務;(c)於客戶無償債能力或提交破產呈請或債權人保護的呈請後;(d)於委任破產管理人後;或(e)直達於任何時候按其絕對及全權酌情權認為行使有關權利是保障直達及/或任何集團公司而必須或適宜作出的事宜。
4.9 倘若客戶未能符合本第 4 條的規定,則構成第 5 條下的違約事件。
5. 違約事件
5.1 任何下列一項的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5.1.1 客戶並未提供根據本協定而到期或應付的任何保證金(首次、維持或附加)或調整(變價調整或其他調整),或未能或拒絕遵守直達根據本協定而提出的任何請求、催繳或付款要求;
5.1.2 關於本條款下的負債、責任或債務的留置權(或其任何部份)或任何增設的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被廢止或終止;
5.1.3 有任何人士針對客戶有關本協定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抵押品或任何部分,或針對直達有關本協定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而展開任何訴訟、法律程序或任何申索或索求;
5.1.4 證券現金交易協議第 11.1 條內列明的違約事件。
5.2 如有違約事件發生(違約事件包括證券現金交易協議第 11.1 條內所列明事件,並以直達之單獨及主觀判斷認為),客戶應付直達的所有款項須按要求立即償還,就不時未償還的款項的利息,將按第 2.7 條列明的利率累算;待客戶已全面解除其於本條款下應向直達履行的所有義務後,直達才進一步根據本協定履行其未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支付金額或其他),以及在並無進一步通知或要求下,以及附加於及不影響根據本條款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的情況下,直達或任何集團公司有權按彼等絕對酌情權:
5.2.1 以直達按其絕對酌情權可能釐定的方式,出售、變現或以其方式處置由任何集團公司就任何目的,在任何客戶的賬戶(在任何集團公司開立)持有的所有或部分財產,並將所得款項用以減少客戶欠負直達的所有或部分任何負債,藉以履行客戶可能應向直達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直接或透過擔保或其他抵押品);
5.2.2 抵銷、合併或綜合在直達或任何集團公司開立的任何客戶賬戶(屬於任何性質),或將直達根據本協定應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抵銷客戶根據本協定應向直達履行的任何義務;
5.2.3 暫停直達根據本條款履行的義務;
5.2.4 修訂、更改、撤銷、終止或取消信貸融通、給予或授予客戶之融資、放款、信貸或貸款或其任何部分;
5.2.5 執行留置權及/或根據客戶與直達不時訂立之貸款協議而構成或訂立的抵押;
5.2.6 結束保證金賬戶或客戶在任何集團公司開立之任何賬戶;
5.2.7 (如適用)出售保證金賬戶及/或客戶在任何集團公司開立的任何賬戶的任何證券或就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
5.2.8 (如適用)購買之前於保證金賬戶及/或客戶在任何集團公司開立的任何賬戶中以沽空形式售出的證券;
5.2.9 將直達代客戶持有的任何證券平倉或賣出,以及交付或收取有關該合約的證券;
5.2.10 借取或購買代客戶進行有關交付事宜所需的任何證券;
5.2.11 行使直達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期權;
5.2.12 轉入、轉出、交收、結算全部或任何證券;
5.2.13 要求或執行以直達或任何集團公司作為受益人而發出、作出或訂立的任何抵押(以保證客戶在本條款下的負債、債務或責任);
5.2.14 行使直達在本條款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及權力;
5.2.15 取消任何或全部代表客戶發出之未執行指示、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5.2.16 根據本協定下的授權、指示、委任或賦予之權力,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5.2.17 按直達認為合適的情況,就保留財產及/或抵押品採取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事宜或事情;及/或
5.2.18 按直達認為合適的情況,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5.3 直達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將直達因行使本第 5 條下的權力而實際收到的所得款項淨額(扣除與行使根據本第 5 條賦予直達的權力而招致的所有費用、成本及開支後),按直達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用以抵償客戶當時應向直達支付的未償還債項。
5.4 直達對於行使其於本第 5 條下的權利的所有事宜上,擁有絕對酌情權,將任何證券單獨或集合地出售。
客戶謹此放棄就因為直達行使本第 5 條所賦予的權力而直接招致的任何無意的或其他損失向直達提出的所有索償及索求(如
有),不論是否與行使有關權力的時間或方法或其他原因有關(除非是直達的故意失責,或罔顧直達於本第 5 條下的義務)。
5.5 倘若發生第 5.1 條所列的任何事件,則直達可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終止本協定。任何終止事宜不會損害本協定任何條文所載雙方享有的累算權利及義務。即使終止本條款,有關條文仍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並可予強制執行。
5.6 客戶須按全面彌償基準,對任何虧損額(可能於直達行使了本第 5 條的任何或合併權利後存在),以及直達就有關行使而招致的任何成本或開支負上法律責任。
5.7 直達有權在任何時間聘用收賬代理人收取客戶的任何到期但未支付金額。為此,直達可及據此獲授權向該代理人披露關於客戶的任何或全部資料。直達無須就該披露事宜或該代理人的任何失責、疏忽行為、不當行為及/或契據而負上法律責任(不論是合約下或侵權法下的責任)。客戶謹此被警告,客戶須按全數彌償的基準,就直達在聘用收賬代理人時可能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成本及開支,向直達作出彌償。
6. 一組關連保證金客戶之聲明
6.1 客戶特此聲明,以下聲明所提供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和正確(除非客戶就以下關聯情況向直達進行申報):
(a) 客戶的配偶不是直達的保證金客戶;
(b) 客戶(不論是單獨或與其配偶共同)並沒有控制直達的任何其他保證金客戶的 35%或以上的投票權;或
(c) 客戶所屬的公司集團屬下並無任何公司是直達的保證金客戶。
7. xx、保證及承諾
7.1 客戶向直達xx、保證及承諾:
(a) 客戶是抵押品的合法及實益擁有人;
(b) 客戶有權將抵押品存放於直達;及
(c) 抵押品現時及此後均不會帶有任何類別的留置權、押記或產權負擔,而構成抵押品的任何股額、股份及其他證券已經繳足股本。
附表Ⅰ 電子服務說明
x電子服務說明是補充其依附的並為直達與客戶簽訂的證券交易協議,藉此直達同意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使客戶能夠透過電腦或電話傳輸的方式,在相容的個人、家庭或小型商業電腦,包括能夠連接電訊網路並帶有數據機、終端機或網路電腦等設備的互聯網儀器,發出電子指示並獲取報價和其他資訊(“電子服務”)。如證券交易協議與本電子服務說明之條款有任何衝突,以後者之條款為準。
1. 釋義
1.1 本電子服務說明中的術語之含義與證券交易協議所界定者相同,另有特別聲明者除外。
1.2 下列用語,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將作如下解釋:
“用戶賬號”是指識別客戶身份的名稱,須配合密碼一起使用以接達有關電子服務;
“資訊”是指任何交易或市場的資料、買入及賣出價、新聞報導、第三者分析員的報告,研究和其他資訊; “用戶密碼”是指客戶的登入密碼,須配合登入賬號一起使用以接達有關電子服務;
1.3 證券交易協議中提及的“客戶指示”將被視為包括通過電子服務發出的電子指示。
2. 電子服務的使用
2.1 當直達向客戶發出用戶賬號和使用者密碼時,電子服務將被啟動,同時直達將向客戶發出相應通知。
2.2 直達有權要求客戶按直達不時的通知,在執行其任何指示前存入現金。
2.3 客戶同意:
2.3.1 將只按照本電子服務說明、證券交易協議及直達不時提供給客戶的用戶指南所規定的各種指示和程式使用電子服務;
2.3.2 客戶本人是電子服務的唯一獲授權用戶;
2.3.3 客戶應對其登入賬號和密碼的保密及使用承擔責任;
2.3.4 客戶應對利用登入賬號和密碼而透過電子服務所輸入的所有指示完全負責,直達收到的任何該等指示將被視為由客戶於直達收到的時間及以收到的形式發出;
2.3.5 如果發現登入賬號或密碼有任何遺失、被竊或未經授權使用,應立即通知直達;
2.3.6 如果錯誤的登入賬號和密碼被輸入超過五次,直達有權暫停提供電子服務;
2.3.7 向直達提供客戶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及立即通知直達有關客戶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的任何改動;並使用客戶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接受直達的電子通訊;
2.3.8 直達有酌情權對可透過電子服務發出的指示之種類及指示之價格範圍予以限制;
2.3.9 支付因直達提供電子服務而須收取的所有訂購費、服務費和用戶費(如有的話),並授權直達可從客戶的賬戶中扣除該類費用;
2.3.10 客戶應受任何透過電子服務給予直達,並同意直達只通過電子服務來向其提供任何通知、結單、交易確認及其它通訊的同意所約束;及
2.3.11 客戶在完成每次電子服務時段後,應立即退出電子服務系統。
2.4 客戶通過電子服務發出指示後,應通過電子服務核對所發出的指示是否已被直達正確地確認。
2.5 在不限制上述的概括性原則下,客戶確認並同意,一旦通過電子服務發出指示後,未必能夠予以修改或取消,及指示只有在尚未被直達執行時方有可能進行修改或取消。在這種情況下,直達將盡可能修改或取消指示,但是,儘管直達已確認有關修改或取消指示,也並不能保證該修改或取消一定會發生。如果該修改或取消沒有發生,客戶仍然要對其最初作出的指示負責。
2.6 直達的電子交易服務為客戶提供額外的途徑以便向直達發出指示。客戶亦可直接致電直達的交易員發出指示。如果客戶透過直達的電子交易服務聯絡直達時遇到困難,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如電話)與直達聯絡,並通知直達客戶所遇到的困難。
2.7 如客戶同意,“交易通知及結單”和“通知及通訊”可以只由電子服務發出;及此同意可以最初在客戶資料表中標明。由電子服務發送的通知和通訊將被視為已經在傳送時妥善發出。
3. 資訊提供
3.1 直達可通過電子服務向客戶傳遞資訊。客戶可能會被收取從交易所、市場及其它傳輸資訊的第三方(統稱為“資訊供應者”)獲得並提供給客戶使用的資訊的一定費用或直達因此而另行訂定的合理費用。
3.2 資訊乃是直達、資訊供應者或其他人士的財產,並受版權法例所保護。客戶應:
3.2.1 在未獲得這些權利擁有人的同意前,不得上載、貼上、複製或分發任何受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以及公開權和私隱權)所保護的任何資訊、軟件或其他資料;及
3.2.2 不得將資訊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用於並非其本身用途或並非其本身日常業務之用途。
3.3 客戶同意不會:
3.3.1 在未獲得直達和有關資訊供應者的明確書面同意之前,以任何方式複製、再發、傳播、出售、分發、出版、廣播、傳閱或商業利用資訊;
3.3.2 將資訊用於任何非法目的;
3.4 客戶同意將遵守直達的合理書面要求,以保護資訊供應者及直達各自在資訊和電子服務中的權利。
3.5 客戶將遵守直達不時作出的有關允許使用資訊的合理指示。
3.6 客戶授權直達可將提供給客戶的電子服務資訊提供給香港聯合交易所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資訊服務公司”),從而使直達能夠遵守資訊服務公司與直達簽訂的有關市場資料傳送專線許可證協議。
4. 知識產權
4.1 客戶確認電子服務及其所包含的任何軟件乃是直達的財產。客戶保證並承諾,將不會以任何方式試圖篡改、修改、解編、倒序製造、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改動該等軟件,亦不會試圖在未經授權下接達電子服務或內裏包含的軟件的任何部份。客戶同意,若客戶在任何時候違反了此保證和承諾,或若直達在任何時候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已違反了此保證和承諾,直達將有權終止本電子服務。
4.2 客戶確認其通過電子服務取得的資訊或市場資料可能是資訊供應者專有的資訊或資料。客戶同意,除非事先取得此等權利的擁有人的批准,客戶不會上載、錄製、複製或分發受版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任何資訊、軟件或其他材料。
5. 責任和賠償的限制
5.1 直達已指定專人管理電子服務及有關系統的安全性及穩定性,以確保客戶能有效地使用電子服務,唯直達、其業務代理、以及資訊供應者對由於難以合理控制的情況而使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開支、費用或責任概不負責,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5.1.1 通過不受直達控制的電話、電子或其他系統與直達進行通訊往來的延誤、失靈或不準確;
5.1.2 資訊供應者所提供的股市研究、分析、市場資料以及其他資訊的延誤、不準確、遺漏或缺乏;
5.1.3 未經授權下進入通訊系統,包括未經授權下使用客戶的登入賬號,密碼,和/或賬戶號碼;及
5.1.4 戰爭或軍事行動、政府的限制、勞資糾紛或任何市場或交易所的正常交易被關閉或中斷、惡劣的天氣情況及天災。
5.2 客戶同意,如客戶違反了證券交易協議﹙包括本電子服務說明﹚、適用的證券法例或規例、或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任何版權的侵犯、對任何知識產權的侵犯以及對任何私隱權的侵犯,而使直達、其業務代理及資訊供應者遭受的任何或所有索償、損失、責任、開支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客戶將就此對其作出賠償,及保證直達、其業務代理、代理經紀及資訊供應者不會因此而招致任何損失。即使終止本電子服務,客戶在此的責任將仍然有效。
5.3 客戶接受,儘管直達將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直達並不能絕對保證這些資訊準確和可靠,及對由於資訊出現任何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直達概不承擔責任(無論是在民事過失、合約或其他法律上﹚。
6. 電子服務之終止
6.1 直達保留權利,並有酌情權而無需通知及不受限制地,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下使用客戶的登入賬號、密碼、和/或賬戶號碼、違反本電子服務說明或證券交易協議、直達未能繼續從任何資訊供應者獲得任何資訊、或直達與資訊供應者之間的一個或多個協議被終止,終止客戶接達電子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6.2 若直達終止電子服務,資訊供應者及直達將無需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然而,若是在無任何理由下終止服務,直達酌情向客戶退還其已為電子服務而支付,但由終止服務日期起計尚未使用那一部分的費用。
7. 風險披露
7.1 如果客戶透過電子服務進行買賣,客戶便須承受該電子服務系統帶來的風險,及承擔由此可能帶來的後果及損失。
7.2 使用電子服務系統需要客戶具備一定的交易基礎,使用前需熟悉電子服務系統的功能和操作方法,並具備相應安全且符合系統運作要求的電腦設備和網路通訊工具。
7.3 客戶使用的電子服務系統軟件必須在直達的官方網站上下載,使用其他的途徑獲得的軟件,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7.4 客戶通過電子服務系統發出的指令,只要使用的用戶名及密碼通過系統驗證,所有指示均視同客戶本人的指令。
7.5 客戶通過電子服務系統發出的指令須經直達審核後方可入市交易,以直達電子服務系統接獲的指令為准。
7.6 客戶通過電子服務系統發出的指令應符合直達、各交易所、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要求,不得進行違規交易。該系統不能作除本賬戶證券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利用該系統進行違法違規和損害直達利益的活動,否則直達有權隨時關閉電子服務系統的使用權限,並追究相關責任。
7.7 直達保留由於系統改造、升級、調整時臨時或永久關閉電子服務系統的權利。
7.8 當客戶使用電子服務期間出現以下情形時,直達有權關閉或限制電子服務系統的使用權限:
7.8.1 客戶在直達的證券賬戶休眠、銷戶或提供不實開戶資訊等;
7.8.2 涉嫌違規交易或者異常交易等。
7.9 當電子服務系統出現故障時,客戶可以人工電話委託作為備份應急交易途徑,此等情況下直達不承擔由此造成的延誤和損失。
7.10 由於指令的特殊性和複雜性,電子服務系統可能存在的特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7.10.1 電子服務系統程式在客戶的電腦上執行,電腦的故障或互聯網故障引起的行情中斷和錯誤,都可能會造成無法下達委託、委託失敗或下達錯誤的交易指令;特殊條件單指令(即價格滿足條件時自動下單)無法被有效觸發或者被錯誤觸發;客戶的電腦設備以及網路與電子服務系統不相匹配,會造成無法下達委託或委託失敗;
7.10.2 如果報單出現“已發送”“已受理”(即報單正在途中或回報正在途)、“待撤”(即撤單正在途)等異常狀態,在當日交易時間內可能無法解決,客戶可以通過人工電話向直達反映此等情況,直達會協助客戶確認異常狀態的委託單,但直達不承擔在此期間所造成的損失;
7.10.3 電子服務系統的指令類型,由於指令的複雜性,或由於理解錯誤,或因操作不當,或系統原因可能導致無法按照客戶真實意願和計劃執行指令或達到執行目的。因此客戶須審慎應用,並持續保持對所有指令的關注並及時核對,但由此造成的損失直達不承擔責任。
7.11 客戶要知曉使用電子服務系統用戶名和密碼的重要性,在接獲系統的初始密碼後需立即修改,需定期不定期的調整密碼,以免被盜用。如有遺失、被盜需立即向直達書面報告申請修改或關閉,但由此造成的損失直達不承擔責任。
7.12 由於未可預計的交通擠塞和其他原因,電子服務可能並不可靠的,及存在通過電子服務進行的交易在傳輸和接收客戶的指示或其他資訊過程中可能會被耽誤、延遲執行客戶的指示或有關指示以有別於客戶發出指示時的市價執行、指示在傳輸時被中斷或停頓等風險。在通訊過程中也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以及在發出了指示後,通常也不一定可以取消。由於此類中斷、耽
誤或被第三方進入而使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直達概不承擔責任。如果客戶不準備接受此類中斷或耽誤引致的風險,客戶不應透過電子服務來作出任何指示;
7.13 由於任何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限制可能導致客戶通過電子交易發出的買賣盤指令在未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而無法執行,由此產生的損失需由客戶承受;及
7.14 通過電子服務向客戶提供的市場資料和其他資訊可能是直達從第三者獲得的。雖然直達相信這些資料和資訊是可靠的,但直達或該等第三者都不會保證這些資料和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即時性。
8. 一般事項
8.1 倘若發生任何爭議,客戶同意以直達的記錄(包括電子記錄)為準。
8.2 直達可不時修改本電子服務說明之條款,並會以書面方式或透過電子服務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
8.3 若客戶在電子服務交易時段中遇到緊急問題,請及時撥打直達提供的交易熱線或服務熱線。
9. 其他事項
9.1 本附表作為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證券交易協議的附屬文件,與證券交易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未盡事宜,參照證券交易協議執行。
9.2 如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的證券交易協議終止,則本協議視為自動終止,無須通知對方。
附表Ⅱ 風險披露聲明
根據香港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6 條關於證券交易協議內容的規例發表的風險披露聲明。
本聲明書只扼要敘述進行證券及/或其衍生品交易的風險,❹不盡錄與此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事項。客戶在進行交易前,必須先瞭解合約性質(及合約關係)以及其中所涉及的風險。證券及/或其衍生品的買賣❹非適合每一位投資者,客戶宜因應本身之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謹慎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買賣。
證券交易的風險
1. 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債券或於單位信託基金,共同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資計畫所持有的利益)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同時,證券價格可升亦可跌,及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任何關於以往業績的xx,未必能夠作為日後業績的指引或參考。
3. 倘若投資涉及外幣,匯率的波動或會導致投資的價值作出上下波動。
4. 直達有權按客戶的交易指示行動。若客戶的交易指示因任何原因乃不合時宜或不應該進行或該等交易指示很可能會帶給客戶損失,客戶不可假設直達會向客戶提出警告。
5. 在客戶進行任何投資前,客戶應索取有關所有佣金、開支和其他客戶須繳付的費用的明確說明。這些費用會影響客戶的純利潤(如有的話)或增加客戶的損失。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人民幣計價證券交易的風險
人民幣證券受匯率波動影響,而匯率波動可能產生機會或風險。客戶如將人民幣兌換為港幣或其他外幣時,可能受人民幣匯率波動影響而招致損失。目前人民幣並非完全可自由兌換,而通過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亦受每日限額限制及不時適用的其他限制。客戶務須留意不時適用的有關兌換的限制及其變動。如客戶需兌換人民幣金額超過每日限額,須預留時間以備兌換。任何與人民幣證券交易有關的人民幣兌換將由直達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場當時通行匯率而決定之匯率進行。
買賣外國證券包括中國 B 股的風險
客戶必須先瞭解外國證券包括中國 B 股的買賣性質以及將面臨的風險方可進行買賣。客戶需注意,外國證券的買賣不受聯交所管轄,並不會受到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客戶應根據本身的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關條件,仔細衡量自己是否適合進行有關買賣並徵求獨立專業意見。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直達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
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客戶的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
提供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直達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證券借貸協議書運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作為清償債務及履行其交收責任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抵押品是由直達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直達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續期的提示,而客戶未能於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對此種方式的授權延續提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其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直達需要授權書,以便其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等行為。直達應向客戶闡釋使用授權書的目的。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押記權。雖然直達須對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抵押品負責,但直達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直達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 假如客戶無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被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賬戶。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買賣交易所買賣之結構性產品(“結構性產品”)(例如︰衍生權證(“權證”),牛熊證)的相關風險
1.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的“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內的“發行商與流通量提供者資料”均載列“發行商之信貸評級”,顯示個別發行商的信貸評級。
2.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客戶須細閱上市文件。
3.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權證及牛xxx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客戶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4.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客戶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5.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6.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並無保證投資者可隨時以其目標價買賣結構性產品。
買賣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1.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2. 波幅風險
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客戶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3. 市場風險及成交額
除了決定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權證價格亦會受權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影響,尤其權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又或發行商增發權證時。權證成交額高不應認作為其價值會上升,除了市場力量外,權證的價值還受其他因素影響,包括相關資產價格及波幅、剩餘到期時間、利率及預期股息。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1. 強制收回風險
客戶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
/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客戶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而剩餘價值也有機會為零。
2.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有一天牛熊證被收回,客戶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3.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轉闊,流通量亦可能減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由於強制收事件發生的時間與牛熊證實際停止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或會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交易所參與者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客戶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買賣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ETFs)的風險
有別於傳統型交易所買賣基金,合成 ETFs 並非買賣相關基準的成分資產,一般都是透過金融衍生工具去複製相關基準的表現。投資合成 ETFs 涉及高風險,並非人皆適合,客戶買賣合成 ETFs 前必須請楚明白及考慮以下的風險:
1.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客戶會承受 ETFs 相關指數/資產有關的政治、經濟、貨幣及其他風險。客戶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受損失的準備。
2. 交易對手風險
x合成 ETFs 投資於衍生工具以追蹤指數表現,客戶除了會承受與指數有關的風險外,亦會承受發行有關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此外,客戶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具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例如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固此若合成 ETFs 的其中一個衍生工具交易對手倒閉,便可能對該合成 ETFs 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
響)。有些合成 ETFs 備有抵押品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但仍要面對當合成 ETFs 的抵押品被變現時,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風險。
3. 流動性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雖然在相關交易所上市買賣,但這並不保證該基金必定有流通的市場。若合成 ETFs 涉及的衍生工具沒有活躍的第二市場,流動性風險會更高。較大的衍生工具的買賣差價亦會引致虧損。而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尤其若市場設有買賣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約便更加困難。
4. 追蹤誤差風險
ETFs 及相關指數的表現可能不一致。原因,舉例來說,可能是模擬策略失效、匯率、收費及支出等因素。
5. 以折讓或溢價買賣
x ETFs 所追蹤的指數/市場就投資者的參與設有限制,則為使 ETFs 的價格與其資產淨值一致的增設或贖回單位機制的效能可能會受到影響,令 ETF 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出現溢價或折讓。客戶若以溢價買入 ETF,在基金終止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
買賣債券的風險
1. 信贷風險
客戶需承擔發行機構及/或擔保機構(若適用)的信用風險,他們的信貸評級如有任何變動都將會影響債券的價格及價值。如果發債機構未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客戶亦會遭受債券違約風險。最壞情況下,如果發債機構及擔保機構(若適用)破產,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
2. 流動性風險
債券的流動性可能有限,及可能無活躍交易,及/或沒有經紀在市場提供報價,因此:1)不可以在任何時間均能提供債券的市值及/或參考買入賣出價,因其將取決於市場的流動性;2)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或無法於市場上出售債券,及 3)所執行的賣出價可能與參考買入價有很大差別,對客戶不利。
3. 利率風險
債券較易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一般來說,利率上升,債券價格便會下跌。此外,相對於年期較短的債券,年期較長的債券較易受利率波動所影響,即對利率的升跌較為敏感。
4. 市場風險
投資價值可能會因政治、法律、經濟條件及利率變化而有波動。這些變化在全部市場及資產類別上都很普遍。客戶取回的投資金額有可能少於初次投放的資金。
5. 高息債券的額外風險
5.1 高息債券一般獲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不獲評級,信貸評級機構的評級並不保證發債機構的信貸風險狀況,但投資於高息債券可能涉及較高的違責風險;
5.2 高息債券較易受經濟週期轉變的影響。經濟下滑時,高息債券價值的跌幅往往會較投資級別債券大,債券的違責風險亦會增加。
6. 某些債券可能別具特點及風險,投資時須格外注意。這些包括:
6.1 永續性債券的風險:永續性債券不設到期日,其利息派付取決於發債機構在非常長遠的時間內的存續能力,利息或會因根據其條款及細則而有所延遲或終止。一般而言,永續性債券一般為可贖回及/或為後償債券,客戶須要承受再投資風險/或為後償債券風險;
6.2 可贖回債券的風險:某些債券有可贖回性質,發債機構可在債券到期前行使贖回權。客戶如投資可贖回債券,將可能面臨發債機構提前贖回債券的再投資風險,及客戶於再投資時可能會收到較小的孳息率;
6.3 后償債券風險:后償債券持有人在發債機構一般清盤時,其索償的次序後於其他債券的持有人,即后償債券持有人只可在其他優先債權人獲還款后才可取回本金;
6.4 附派息條件的債券:一些債券可能附有可轉變派付利息的條款,或一些債券的發債機構可在某些情況下延遲派付全部或部分利息,客戶可能無法確定將收取的利息金額及利息派付的時間;
6.5 可換股或可轉換債券風險:屬可換股或可交換性質的債券,客戶須同時承受股票及債券的投資風險。
投資基金的風險
1. 個別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及集體投資計劃(“投資基金”)乃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投資決定應由客戶自行作出,但客戶不應投資於任何投資基金,除非中介人於銷售該投資基金時已向客戶解釋經考慮客戶的財務情況、投資經驗及目標後,該投資基金是適合客戶的。
2. 投資基金的投資涉及重大風險。本聲明不可能披露所有和客戶有關的涉及投資基金的相關風險。在客戶作出投資決策前,客戶應詳細閱讀有關投資基金的銷售文件,包括特別是風險有關部分,並確保客戶完全理解有關的投資基金的性質和投資在有關的投資基金的所有相關的風險,及願意承擔這種風險。客戶應根據自己的有關情況仔細考慮投資在有關的投資基金是否適合。如果有疑問,客戶應該獲得獨立的專業意見。
3. 投資基金並不保證達致其投資目標。投資基金的價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變成毫無價值。因此,客戶可能不會從投資於投資基金中收到任何回報。過往表現數據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
4. 通過投資於投資基金,客戶是在依賴該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基金信託人、基金託管人及/或與投資基金掛鉤之資產之發行人之信譽及承擔其信貸風險。
5. 個別投資基金可能會運用衍生工具以達致其投資目標,這可能導致投資基金資產淨值的波幅率因而增加,或投資基金承擔大於衍生工具成本的損失的風險。
6. 個別投資基金或會投資於新興市場,該等市場可能缺乏穩定的社會、政治或經濟,亦比先進的證券市場較少政治監管、法律規例及已明確的稅法及程序。投資於該等市場或須承擔較投資於已發展市場為高的波幅。客戶應閱讀有關銷售文件,尤其任何有關投資於新興市場的風險因素。
7. 個別投資基金可能採取短倉策略,客戶須注意沽空可能涉及借款投資,因此該等投資基金相對傳統長倉投資基金有較高的投資風險。
8. 個別投資基金或會投資於股票。股票價格每日波動及可能受到不同因素所影響,例如﹕政治、經濟、公司盈利報告、人口結構趨勢及災難事件等。投資基金若投資於有關國際股票指數之衍生工具,其基金資產淨值的波動會遠大於一個對國際股票直接投資。
9. 個別投資基金或會投資於投資級別(例如:低於標準普爾 BBB-級或穆迪 Baa3 級之債務證券)以下的高收益證券。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可能被視為投機性,以及可以包括非評級或失責證券。因此,投資於該等投資基金較諸投資於高評級但收益較低的證券具更高的信貸風險。
10. 在投資於任何投資基金前,客戶應詳細考慮根據客戶的註冊成立國家、或客戶的公民身份、居住地或戶籍的國家有可能與購買、銷售、認購、持有、轉換或出售投資基金內股份有關的法律下,客戶可能要面對的(a)可能的稅務後果,(b)法律規定,以及(c)任何外匯管制規定。
11. 資本保證/資本保值的投資基金只於到期日提供資本保證/保值。因此,在有關到期日前發生之贖回價格可能與資本保證/保值之價值大大不同。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關聯人均不對該等資本保證/保值投資基金作出保證。
12. 個別投資基金沒有資本保證/資本保值。基金經理、信託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均沒有義務或責任以發行價或客戶已付出的金額作為贖回投資基金股份/單位的價格,因此,客戶或會損失全部或部份所作之投資。
13. 每項投資基金的資訊及內容均源自或代表有關的投資基金及/或其基金經理所編制和發佈。個別此類資訊及內容獲豁免而不須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預先審批,因此沒有經過其審查。
14. 客戶應注意投資於單一國家或市場須承擔潛在的集中性風險。
貨幣風險
x客戶所投資的證券、債券、基金、權證及其他證券投資品系以外幣作為計價單位,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構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證券投資產品的價格。其交易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亦會在兌換為本土或基本貨幣時受到貨幣波動的影響。
違責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
所有產品都具有違責風險及/或交易對手風險。違責風險是指發行商未能根據協定繳付。遇上經濟不景,發行商未必能成功借貸繼續經營或償還舊債。信貸評級是評估結構性產品違約風險最常用的工具。信貸評級代表信貸評級機構於某一持定時間內的意見,而信貸評級往往會因應發行商的財政狀況或市場情況的改變而作出調整。
交易對手風險指交易方無力履行其財務合約責任,雖然信貸評級的評級有一定的可靠性,投資者除了要參考發行商的信貸評級外,更要仔細留意產品的結構本身是否涉及衍生工具,以免招致損失。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直達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客戶向直達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關於獲授權第三者的風險
給予獲授權第三者交易權和操作客戶賬戶的權利可以有很重大的風險,指示有可能是出自未有恰當授權的人士。客戶接受所有與此項運作上的風險及不可撤銷地免除直達所有有關此類指示而導致的責任,無論是否由直達接收。
以上風險披露聲明無法揭示所有可能的風險,在開立證券戶口前,客戶需要謹慎考慮,並自願承擔相應的風險,直達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其他事項
x附表作為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證券交易協議的附屬文件,與證券交易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未盡事宜,參照證券交易協議執行。
如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的證券交易協議終止,則本協議視為自動終止,無須通知對方。
附表Ⅲ 對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政策指引
直達一直致力為客戶提供最佳之服務。要達到此目的,其中一個途徑就是利用客戶的資料,為客戶提供最方便的途徑,獲得合適的產品與服務。直達亦相信客戶對此資料的用途甚為關注。保護客戶資料乃是xx一直認真處理的事項。因此,直達訂立了以下守則(“本守则”),xxxx對客戶的資料保密,在本守则中,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1. 無論任何時候,客戶均需要向直達提供個人資料(“資料”),以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下之用途。有關的客戶資料可能會由直達或從直達取得該等資料之任何人士用於下列用途:
1.1 為客戶提供服務及信貸便利之日常運作;
1.2 進行信貸檢查;
1.3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檢查;
1.4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1.5 為客戶設計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1.6 宣傳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1.7 確定直達對客戶或客戶對直達的債務;
1.8 向客戶及為客戶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1.9 根據任何法例或規例之規定,符合作出披露之要求;
1.10 及與任何前述部份有關之任何用途。
2. 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客戶明白直達在未得到其同意前,不能使用其資料,客戶亦有權拒絕向直達提供資料,唯如未能向直達提供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及建立或延續信貸便利或提供其他金融及投資服務。當客戶簽署本協議時,客戶同意向直達提供並允許直達使用其資料,以作本政策指引(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一條所列出之一切用途。
3. 依據美國《海外賬戶納稅合規法案》,直達須就符合該法案之客戶於直達開立之賬戶向有關政府機關作出通報。客戶特此同意,直達可依據該法案及其相關規則收集、存儲及整理客戶資料,並將之披露於有關之政府機關。
4. 與直達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例如:一般當客戶開發支票及提存款項時,直達亦會收集到客戶的資料。
5. 直達持有之客戶有關的資料(及其他資料)將會保密,但直達可向以下人士披露所有資料(及其他資料),而客戶同意披露所有資料(及其他資料)亦是直達向客戶提供服務、產品及資料之條件:
5.1 任何向直達提供有關其業務運作之行政、信貸資料、債務追討、電訊、電腦、繳款或其它服務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承包商或第三者;
5.2 任何對直達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對直達有保密資料承諾的與直達同一集團的公司;
5.3 客戶已有或擬與之進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機構;
5.4 直達的任何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直達對客戶的權利的授權人;及在受制於有關的法例、法庭指令,或任何監管條例的情況下:任何交易所、實體、監管專員及機構和政府。通常在此情況下,直達會須要遵守保密責任而不能通知客戶或在徵求客戶的同意後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關資料。
6. 直達內部之間對客戶之資料使用,須依據嚴格之內部安全標準、保密政策及適用法律。
7. 直達約束僱員完全遵守該等標準、政策及法律。
8. 除為了進行業務、遵守適用法律、保護免受欺詐或作出直達認為可能符合客戶利益之產品及服務優惠外,直達不會將有關客戶的資料分發予其他公司。直達亦可依據適用法律向監管當局及執法人員提供資料。
9. 直達訂立了極高標準,以保護客戶的資料免受未經授權之更改或破壞。
10. 直達可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它適用法律進行以下活動:
將客戶提供或有關客戶之任何資料或其它資料,與直達或任何其它人士持有之資料(或其它資料)進行配對、比較或交換,以作以下用途:
10.1 信貸審查;
10.2 資料(或其它資料)核對;或
10.3 提出或核對資料(或其它資料),該等資料可能用於在任何時候採取對客戶或任何其它人士不利的行動;
10.4 將此等資料(或其它資料)轉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不論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此等資料(或其它資料));
11.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準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客戶有權:
11.1 審查直達是否持有有關客戶之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的資料;
11.2 要求直達改正有關客戶不準確的資料;
11.3 要求直達停止向客戶發放宣傳咨詢;
11.4 確定直達對於個人資料的政策與實務,以及查詢直達所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的種類;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條款,直達有權就處理任何資料查閱之申請收取合理費用。
11.5 所有於本第 11 段的要求可以書面形式向直達提出。
12. 在直達,有關客戶之資料只會用於進行本身業務的合法用途,以提供優質服務,及進行產品設計及優惠,隨著在新科技年代進一步發展新產品和服務,直達會繼續竭力確保客戶的資料會被正確使用及受到適當保護。
13. 本附表作為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證券交易協議的附屬文件,與證券交易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未盡事宜,參照證券交易協議執行。
如直達與客戶雙方簽訂的證券交易協議終止,則本協議視為自動終止,無須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