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人寿[2020]年金保险 135 号
阅 读 指 引
👉平安传世尊耀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提供生存、身故保障以及保单红利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例子:x先生为妻子xxx(30 岁)投保平安传世尊耀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传世尊耀),基本保险金额 10000 元,交费期间为 3 年,年交保费 748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xx。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x女士为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领取条件 |
生存保险金 | 妻子x女士 | 10000 元×38%=3800 元 | 李女士自第 5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即给 付一次 |
特别生存 保险金 | 妻子x女士 | 10000 元×380%=38000 元 | 李女士第5 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 |
身故保险金 | 儿子小王 | 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身故当 时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 | x女士身故 |
以上举例不包括分红产生的相关利益,且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1 | 受益人 | 6.4 减额交清 | |
1.1 保险责任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
1.2 保单红利 | 4.3 | 保险金申请 | 7.1 合同构成 | |
1.3 保险期间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
2.我们不保什么 | 5.如何退保 | 7.3 | 投保年龄 | |
2.1 责任免除 | 5.1 犹豫期 | 7.4 | 年龄错误 |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7.5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及风险 | 限制 |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6.其他权益 | 7.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3.2 宽限期 | 6.1 现金价值 | 7.7 | 未还款项 | |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 6.2 保单贷款 | 7.8 | 合同内容变更 | |
4.如何领取保险金 | 6.3 自动垫交 | 7.9 | 争议处理 |
险种简称:传世尊耀险种代码:2045
平安传世尊耀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您拥有的分红权益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主险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1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❹额2的 38%给付生存保险金。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8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3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 |
1.2 | 保单红利 |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4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 |
1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2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或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 已交费年度数: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未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保单年度数;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已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您与我
们约定的交费年期。
4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5,增加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 ||
1.3 | 保险期间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❷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机动车8;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4 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5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
品。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3.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❹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申请 | 由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0;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❺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10 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
❻ |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
6.2 | 保单贷款 |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
6.3 | 自动垫交 | 您可申请使用自动垫交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6.2 及 6.3 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
6.4 | 减额交清 |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 |
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调整成下列两者 的较大值: (1)(减额交清后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前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本主险合同减额交清前的保单年度数和减额交清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调整后的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调整成:(减额交清后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前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减额交清前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10%;被保险人特别生存保险金调整成:(减额交清后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前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减额交清前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50%。 | ||
❼ |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7.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6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 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7.4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 |
1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如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1 日,则 2019 年 10 月 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 日期间,被保险人年龄为 1 周岁。
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 ||
7.5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7.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7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7.8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9 | 争议处理 |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平安人寿[2018]年金保险 183 号
阅 读 指 引
👉平安聚财宝(2017,Ⅱ)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提供生存和身故保障
👉
👉本产品提供最低保证利率,保单账户价值按不低于保证利率累积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一些保险条款中用到的术语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保单账户价值就是万能险保单账户的价值,它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持续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年金给付而减少。
❖ 趸交保险费指投保时您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
❖ 追加保险费指保险合同生效后您随时支付的保险费。
❖ 转入保险费指投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定期转入的保险费。
❖ 保单利息就是保险公司每月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的利息。
❖ 保单持续奖励就是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
❖ 初始费用就是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扣除的用于支付公司各项运营成本的费用。
👉
❖ 部分领取就是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下面我们用图示说明本产品保单账户运作原理
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持续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年金给付而减少。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保单账户的运作
3.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3.2 保单利息
3.3 保单持续奖励
3.4 初始费用收取
3.5 部分领取
3.6 退保费用
3.7 现金价值
3.8 保单贷款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6.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3 投保年龄
7.4 年龄错误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7 未还款项
7.8 合同内容变更
7.9 争议处理
险种简称:聚财宝 17Ⅱ
平安聚财宝(2017,Ⅱ)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年金 | 本主险合同年金领取年龄、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方式需要在我们提供的选择范围内。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年龄、领取方式。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5 年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年龄保单周年日12开始,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方式所确定的金额给付年金。 每个保单年度13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下列两者的较小值,如超过,则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 (1)所交保险费的 20%; (2)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所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累计年金领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
上述所交保险费指本主险合同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 | ||
1.2 | 保险期间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❷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12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5机动车1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❸ | 保单账户的运作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 |
3.1 |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持续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年金给付而减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 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
3.2 | 保单利息 |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若在上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计息天数为从上月最近一次结算保单利息之日至上月最后一日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17。 在本主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若在当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计息天数为从当月最近一次结 算保单利息之日至本主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日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 |
1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
品。
1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6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7 结算利率指我们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18对应的日利率。上述所称本主险合同约定事项指下列情形: (1)您全部领取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2)本主险合同终止。 | ||
保单利息的保证 | 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您全部领取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 |
3.3 | 保单持续奖励 | 若本主险合同持续有效,我们在第 6 个保单周年日按前 6 个保单年度转入保险费之和的 1%发放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若本主险合同持续有效,我们在第 7 个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该保单周年日的前一个保单年度转入保险费的 1%发放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不享有保单持续奖励。 |
3.4 | 初始费用收取 | 您支付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后或转入保险费转入后,我们收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
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 初始费用占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的 2%。 | |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 初始费用占您支付的追加保险费的 2%。 | |
转入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 初始费用占转入保险费的 1%。 | |
3.5 | 部分领取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请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9,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3)每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金额不得超过所交保险费的 20%。 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而减少。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 |
3.6 | 退保费用 | 您在部分领取或退保时,我们会收取相应的退保费用: (1)部分领取时,退保费用为部分领取前后保单账户价值减少的金额乘以退保费用比例; (2)退保时,退保费用为保单账户价值乘以退保费用比例。退保费用比例具体见下表: 第 1 保单 第 2 保单 第 3 保单 第 4 保单 第 5 保单 第 6 及以后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各保单年度 |
18 保证利率指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1.75%,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4795%。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19 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退保费用 3% 2% 1% 1% 1% 0% 比例 | ||
3.7 | 现金价值 |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时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
3.8 | 保单贷款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单账户价值时,保单账户价值为零。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指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
趸交保险费 | 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但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 |
追加保险费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追加保险费。 | |
转入保险费 | 指投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定期转入的保险费。 | |
❺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主险合同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年金申请 | 由年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❻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 损失。 | |
6.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❼ |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首次收到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为准。 |
7.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20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8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7.4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
7.5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7.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7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未还清款项的,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7.8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9 | 争议处理 |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20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平安传世尊耀年金保险(分红型)》费率表
(每 1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 投保年龄 | 3 年交 | 5 年交 |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0 | 7037 | 6989 | 4345 | 4312 |
1 | 7047 | 6998 | 4352 | 4318 |
2 | 7058 | 7007 | 4359 | 4324 |
3 | 7069 | 7016 | 4367 | 4331 |
4 | 7081 | 7026 | 4375 | 4338 |
5 | 7093 | 7037 | 4383 | 4345 |
6 | 7105 | 7047 | 4391 | 4352 |
7 | 7118 | 7059 | 4400 | 4360 |
8 | 7132 | 7070 | 4410 | 4368 |
9 | 7146 | 7082 | 4419 | 4376 |
10 | 7160 | 7095 | 4429 | 4384 |
11 | 7176 | 7107 | 4440 | 4393 |
12 | 7191 | 7121 | 4451 | 4402 |
13 | 7208 | 7135 | 4462 | 4412 |
14 | 7225 | 7149 | 4473 | 4422 |
15 | 7242 | 7164 | 4485 | 4432 |
16 | 7260 | 7180 | 4498 | 4443 |
17 | 7279 | 7196 | 4511 | 4454 |
18 | 7299 | 7213 | 4524 | 4465 |
19 | 7319 | 7230 | 4538 | 4477 |
20 | 7340 | 7248 | 4553 | 4490 |
21 | 7362 | 7267 | 4568 | 4503 |
22 | 7385 | 7287 | 4584 | 4516 |
23 | 7410 | 7307 | 4601 | 4530 |
24 | 7435 | 7329 | 4618 | 4545 |
25 | 7461 | 7351 | 4636 | 4561 |
26 | 7489 | 7375 | 4656 | 4577 |
27 | 7518 | 7399 | 4676 | 4594 |
28 | 7548 | 7425 | 4697 | 4612 |
29 | 7580 | 7452 | 4719 | 4630 |
30 | 7613 | 7480 | 4742 | 4650 |
31 | 7648 | 7509 | 4766 | 4670 |
32 | 7685 | 7540 | 4792 | 4691 |
33 | 7724 | 7573 | 4819 | 4714 |
34 | 7764 | 7607 | 4847 | 4738 |
35 | 7807 | 7643 | 4877 | 4763 |
36 | 7852 | 7680 | 4908 | 4789 |
37 | 7899 | 7720 | 4941 | 4816 |
38 | 7949 | 7762 | 4976 | 4845 |
39 | 8002 | 7806 | 5013 | 4876 |
40 | 8058 | 7852 | 5052 | 4909 |
41 | 8117 | 7902 | 5094 | 4943 |
42 | 8180 | 7954 | 5138 | 4980 |
43 | 8246 | 8009 | 5185 | 5019 |
44 | 8317 | 8068 | 5235 | 5060 |
45 | 8393 | 8130 | 5289 | 5104 |
46 | 8473 | 8196 | 5346 | 5151 |
47 | 8559 | 8267 | 5407 | 5201 |
48 | 8651 | 8342 | 5473 | 5254 |
49 | 8750 | 8422 | 5544 | 5311 |
50 | 8857 | 8508 | 5620 | 5372 |
51 | 8971 | 8600 | 5703 | 5437 |
52 | 9095 | 8698 | 5792 | 5508 |
53 | 9228 | 8804 | 5888 | 5583 |
54 | 9371 | 8917 | 5993 | 5665 |
55 | 9527 | 9039 | 6106 | 5752 |
56 | 9695 | 9170 | 6229 | 5847 |
57 | 9877 | 9312 | 6363 | 5950 |
58 | 10076 | 9466 | 6508 | 6062 |
59 | 10292 | 9633 | 6668 | 6184 |
60 | 10528 | 9815 | 6843 | 6317 |
61 | 10786 | 10013 | 7037 | 6463 |
62 | 11071 | 10229 | 7250 | 6624 |
63 | 11385 | 10467 | 7488 | 6801 |
64 | 11733 | 10729 | 7754 | 6997 |
65 | 12122 | 11018 | 8052 | 7215 |
66 | 12557 | 11339 | 8390 | 7458 |
67 | 13049 | 11697 | 8774 | 7731 |
68 | 13607 | 12097 | 9214 | 8040 |
69 | 14246 | 12549 | 9724 | 8390 |
70 | 14985 | 13060 | 10322 | 87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