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費用/個別商議條款說明 借款利息及利率調整方式 一、本借款之利息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付:□本借款利息以年利率 15%按日計息,採固定利率計算。□本借款利息自貸放日起前__個月內以年利率___%按日計息;自第__個月起改按年利率 15%按日計息,採固定利率計算。上述借款利息 1 年以 365 日(含閏年)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 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365(含閏年)即得每日之利息...
利率/費用/個別商議條款說明 | ||||||
借款利息及利率調整 方式 | 一、本借款之利息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付: □本借款利息以年利率 15%按日計息,採固定利率計算。 □本借款利息自貸放日起前__個月內以年利率___%按日計息;自第__個月起改按年利率 15%按日計息,採固定利率計算。上述借款利息 1 年以 365 日(含閏年)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 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365(含閏年)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照立約人的往來及信用狀況採取指數型信用差別利率定價,利率可能調高、調低或不變;實際調整利率將以貴行核定為準,不再另行換約。前述指數型信用差別利率(以年息 15%為上限)為貴行定儲利率指數 (即 ARMs 利率,該利率於每年 2、5、8、11 月 23 日於貴行網站公告調整)+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 (該加碼利率區間為 8.92%〜12.92%)。除依 ARMs 利率浮動調整外,上述加碼利率部分將定期每三個月依持卡人信用評分評核調整。但如立約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貴行得自前述調整生效日起核定本借款利息改依年利率 15%按日計息,不適用指數型信用差別利率:1.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有信用不良記錄。 2.任一宗對貴行債務未依約清償。3.經貴行評估認為整體負債比過高或有還款能力降低之疑慮。 三、立約人經貴行核定不適用指數型信用差別利率後,貴行將準用前述約定,於每三個月視立約人的往來及信用狀況核定是否恢復依指數型信用差別利率計息。 四、貴行應於調整利率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利率告知立約人,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利息,惟政策性貸款如因政府法令規定調整者,不在此限。上述告知方式,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另需以書面或電子化通知,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 |||||
帳務管理費 | x借款收取帳務管理費。帳務管理費之計算為當次動用金額之 2%,且每次帳務管理費最高以新臺幣 600 元計。立約人同意列為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一部份,並於貴行通知之繳款截止日前繳付。以上所述之費用,立約人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全部或部分退還該項費用。 | |||||
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 立約人於額度動用後,應於貴行通知之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計算基礎如下: 「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當期還款金額+當期費用(含帳務管理費、跨行提款或轉帳手續費等)+遲延利息(若有延滯時)+逾期還款違約金(若有延滯時) 「當期還款金額」=繳款截止日當日之本金餘額×2%(若當期還款金額不足新臺幣 100 元,將以新臺幣 100 元計算,惟若當日本金餘額若不足新臺幣 100 元時,當期還款金額即為當日本金餘額。) | |||||
逾期還款違約金 | 立約人同意如未按期繳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時,貴行得按「逾期還款期數」(每三十日為一期)計收逾期還款違約金(每次連續延滯計算期間以九十日為 限),計收標準(以新臺幣計)如下: | |||||
當期本金餘額 | 逾期還款違約金金額 | 當期本金餘額 | 逾期還款違約金金額 | |||
1,000 元(含)以下 | 不收取 | 逾期還款達 2 期者 | 400 元 | |||
逾期還款達 1 期者 | 300 元 | 逾期還款達 3 期者 | 500 元 | |||
國內跨行易 手續費 | 立約人使用貴行與參加金資系統之行庫所屬自動化服務設備或晶片卡共用系統端末設備時,除應依約定及貴行之規定辦理外,並依金資系統跨行業務參加規約及業務 處理規則處理,立約人同意列為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一部分,並於貴行通知之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手續費按貴行作業規定計收。 | |||||
國外交易手續費 | 立約人以現金卡於國內、外提款或消費時,貴行將透過當地之櫃員機或端末機以等額之當地(取款地或消費地)貨幣付款,其兌換依立約人提款或消費當日與貴行合作之國際組織美元掛牌匯率為準。立約人同意貴行每筆酌收手續費(手續費金額以貴行公告為準)外,並同意依立約人提款金額百分之一點一,支付與貴行合作之國際組 織網路服務費(該費用隨該國際卡片組織之調整而調整),於交易當時折算新臺幣金額後列為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一部分,並於貴行通知之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 |||||
個別商議條款 |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貴行得停止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1.立約人所持之本行或他行信用卡如有遭強制停卡之情事發生時。 2.所為xx或提供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時。 3.立約人於原申請時填載之聯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等資料有所變動時,立約人應立即通知貴行更正,貴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電話通知立約人而無法取得聯繋,或立約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立約人信用之估計者。 | |||||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 1.貴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為辦理授信目的相關需要(包含但不限於授信、徵信、債權追索等),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相關機構進行必要之信用查詢。 3.立約人□同意 □不同意(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立約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貴行得將立約人與貴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貴行經立約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立約人。 4.立約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且立約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 形時,貴行應即提供立約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 |||||
本人已詳知現金卡應付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計收方式,並遵守用卡須知及貴行現金卡約定條款。 請務必簽名 立約人親簽: (中文正楷簽名,請勿塗改) |
聲明及同意事項 |
一、立約人茲聲明本申請書資料是由立約人自行填寫,或由立約人授權貴行人員代填並經立約人審核正確無誤。立約人保證填寫資料記載均為真實且正確無誤,絕無欺瞞情事。 二、申請人授權貴行發現申請人漏未填寫申請金額、借款期間及產品類型時,貴行得以電話與申請人確認並取得申請人同意授權後代為填寫,申請人嗣後不因該申請金額、借款期間及產品類型非申請人填寫而對貴行表示異議。 三、申請人瞭解貴行得以本申請書所載基本資料更新申請人與貴行往來各項業務之基本資料內容,並於貴行核貸本借款核准之日起生效,若本借款因故未能核准時,貴行須依申請人之請求,始得按此申請書所載之個人資料更新或補充。 四、立約人瞭解本貸款若經核准後須支付動用款項之動用費,立約人絕無異議。 五、貴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六、立約人瞭解貴行保有核准借款與否及決定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本金及利息攤還方式及費用之權利。 七、立約人同意向貴行申請辦理現金卡及電話暨行動暨網路銀行查詢業務。 八、申請人瞭解於要求提供逾越自身風險承受等級之不合適商品或服務者,或申請人拒絕配合提供相關評估資訊者,貴行有拒絕之權利。 九、立約人已由貴行交付【中國信託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之書面文件,或已逕行於貴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公告【個人資料利用告知事項】查詢知悉貴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事項內容。 此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立約人茲聲明本約定書內容業經本人於合理期間內於 年 月 日取得貴行提供之「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定型化契約條款,連同上列及記載內容均為本借款契約之一部分,立約人簽署前均業已詳閱或經個別商議,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本人已完全瞭解及同意本約定書之內容,並授權貴行勾選適用之借款利息、利率調整方式 及費用條款。 ⚫ 本「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及「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正本一式兩份(依借款人人數為準),由貴我雙方各執一份為憑;貴行於撥貸完成後十四個營業日內,郵寄至立約人於貴行所載之通訊地址或由貴行人員親自交付。若經一般人保證人同意,貴行得交付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貴行印章之借據暨約定書影本。 立約人親簽: (中文正楷簽名,請勿塗改) 日期: 年 月 日 *貸款或核卡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銀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借款人(持卡人) 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立約人如漏填或誤填本申請日,同意以貴行收件日期為申請日並授權貴行填載。 |
壹、立約人(即借款人)願遵守下列各項借款約定:
一、 本借款之借款額度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並收取本借款應付及可能負擔的一切費用。
二、 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後得依本人信用狀況於契約額度內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惟調整後額度仍以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契約額度為上限;若調整後額度大於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契約額度時,貴行需事前徵得立約人之同意,才得同時調整立約人之契約額度與借款額度,惟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貳拾萬元整為限。
三、 本借款自生效日起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開立一放款連結帳戶作為本借款之指定撥款帳戶,由立約人在借款最高限額內或貴行當時核定之借款額度上限內循環動用。四、 借款內容:
1.本借款期間自貴行核准啟用日起算為期一年。借款期間屆滿前貴行不同意續約者,貴行應至遲於借款期限屆滿之三十日前(不含借款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立約人,若本約期限屆滿未延長時,立約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貴行每次期滿前若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得以同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
2.若客戶核准後六個月內仍未動用核貸金額者,本行有權利提前終止本貸款,並結清該放款帳號。
3.貴行自發卡後有權隨時查詢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所有於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及負債情形),如立約人之舉債情形(含持卡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之總額度、總餘額)高於立約人之經濟來源(含平均月收入、其他償債能力);或立約人無法依貴行之要求提供經貴行認可之最新財務資料,以證明持卡人對其所有債務之消償能力,足以降低貴行對立約人信用之評估或逾越法令限制之情形時,得由貴行重新核給借款額度;如重新核給之額度低於契約額度時,立約人如不同意者,得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五、特約事項:
1.立約人因動用本借款之帳務管理費、匯款手續費及使用現金卡提款、轉帳所發生之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立約人同意列為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一部分,並於貴行通知之繳款截止日以前繳付。
六、立約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1.立約人以自動化設備密碼自現金卡的放款連結帳戶提款、轉帳或消費轉帳扣款,或委請貴行逕由指定帳戶辦理自動扣償或付款而致立約人存款不足支付時,貴行依本借據暨約定書或另訂契約文件在約定之借款限額及期間內,得就其存款不足金額由電腦自動辦理轉帳撥貸。
2.立約人同意前項由電腦自動辦理轉帳撥貸之交易紀錄及金額即為向貴行借款行為及其金額收迄之認定依據與證明,貴行無須另行舉證,立約人絕無異議。
3.自動化設備或現金卡之取款密碼,經貴行依自動櫃員機、其他機具或特約商店等認為與留存貴行之密碼相符而辦理提款、轉帳或消費轉帳扣款等者,縱使立約人之現金卡(或識別卡)或其取款密碼有遭盜用(例遭竊盜、搶奪、強盜、強制及侵占等)、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以致發生任何損失時,立約人仍願無條件負擔一切責任,概與貴行無涉。
4.立約人如以自動化設備密碼或現金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或貴行核准辦理消費轉帳、轉帳或提款之任何機構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或為其他任何違反本借據暨約定書之使用時,視同立約人違約,貴行得逕行停止該現金卡之使用,並要求立即清償所有透支借款。
5.立約人同意每次存入放款連結帳戶之款項,應先扣抵沖還借款相關費用、利息及本金,若尚有餘額則為立約人對本借款之預繳款項,且同意貴行得不付息予立約人。
6.立約人同意本借款之動態還款作業以「還款日」或「首次動用日」或「帳戶啟用收費之系統日」為基準再加上 35 天為每期繳款截止日。
7.立約人同意貴行進行相關催告追索(存證信函費、郵費)及進行各項司法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聲請假扣押、聲請本票裁定及匯費)所支出費用,除經法院認定貴行提起之司法程序為無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概由立約人負擔。立約人瞭解貴行為合理反映前述催收成本而得收取逾期還款違約金。
七、現金卡相關規範請參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之網頁【銀行百寶箱(xxxx://xxx.xxxxxxx.xxx.xx/)】
貳、立約人願遵守下列約定條款:一、總則
第一條 (簽名印鑑)
立約人與貴行一切往來,除悉憑本借據之簽名或印鑑任擇一式,即生效力。第二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因住址、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情事變更者,應即以書面將變更事由通知貴行,否則與貴行所生糾葛或因而造成貴行損失者,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立約人與貴行往來時,同意以貸款申請書所載之住所為相關文書之指定送達處所。立約人之住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否則貴行依貸款申請書記載或立約人最後以書面或貴行同意方式通知之通信地址投郵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後,即視同已送達。
二、債權保全條款
第三條 (授信額度及期限特約事項)
1.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 短授信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2)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3)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4)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2.立約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得減 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2)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者。
(3)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第四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暨授信額度及期限特約事項個別商議條款)
1.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1)所持貴行或任一金融機構之信用卡遭強制停用時。
(2)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未據實填載或故意誤報、漏報、隱匿申請書或約定書各欄資料,或提出之文件為偽造或變造足以降低貴行原先對立約人信用之估計者。 (4)立約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絶往來者。
(5)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協商、聲請更生或聲請清算者。
2.立約人如有下列事由者,經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1)立約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列為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2)立約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超過 22 倍者。
(3)立約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本行降低原先對立約人信用之估計者。
(4)立約人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絶往來者。
3.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及「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之規定,進行以下措施:
(1)貴行於發現立約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之時,得逕行暫時停止撥付貸款或限制立約人提領循環動用借款而無須另為通知;倘立約人經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酌情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2)貴行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立約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 60 天(含)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或公司資料、法人戶之實際受益人或對其行使控制權之人的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倘立約人逾期仍不履行,經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限以書面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酌情暫時停止撥付貸款或限制立約人提領循環動用借款,或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第五條 (抵銷預約及抵充順序)
1.立約人若有對貴行任一債務到期或經貴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之情形時,貴行得將立約人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但借款人之存款及其對對行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借款之債務者,貴行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2.貴行於行使抵銷權之同時,貴行發給立約人之存褶、存單或其它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立約人者,從其指定。
3.貴行依前兩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1)借款人對貴行之債權先抵銷,一般保證人對貴行之債權於貴行對借款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2)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3)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六條 (貸款約定書之瑕疵、毀損、喪失所生風險之負擔) 立約人所簽貸款約定書及對貴行所負之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事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有毀損、喪失時,或遇借據等債權證書被變造而貴行並無重大過失時,除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電腦掃瞄儲存之電磁記錄等之記載,經立約人證明確有錯誤,貴行應更正外,立約人對上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照貴行意旨於債務到期前,補正貸款約定書或其他債權證書。 三、其他約定條款 第七條 (辦理應收債權委外催收之告知及債權轉讓) 1.辦理應收債權委外催收之告知 (1)立約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及相關法律程序(含訴訟、非訟、執行等程序)、不動產鑑價、點交、拍賣等作業,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 構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2)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及網站。 (3)貴行未依前述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立約人或保證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債權轉讓 立約人同意貴行依法得將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含對立約人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第八條 (信用查詢及提供與業務委託) 1. 立約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辦理,並依前述目的將立約人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權利者,立約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機構)請求連帶賠償。 2. 立約人同意貴行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為清償立約人之債務時,必要時得將立約人之貸款餘額、期數、利率、利息、違約金、清償日及放款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等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以利債務之清償。 3. 立約人瞭解自貴行核貸本項貸款後,若未按時依約繳款,貴行得將相關資料提供予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能影響立約人未來申辦貸款、信用卡之權益。第九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立約人不論為本國人、外國人或外國法人而與貴行發生各種債之關係者,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方式及效力等,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2.立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亦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條 (定儲利率指數定價特別約定條款) 1.定儲利率指數(ARMs 利率)為參考下列十家銀行之一年期固定利率定儲平均利率為定價指數,包含: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十家本國銀行。 2.為保障客戶權益,排除不理性牌告。每次取樣時,排除前述十家銀行中利率最高及最低各兩家銀行,以剩餘之六家銀行為取樣銀行。 3.指數調整頻率與選取日期: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乙次,指數之選取為重定價日前 7 日之定價指數平均數,詳細調整期間及適用指數如附表,並以此類推。 | |||||
重定價期間 | 11/23~2/22 | 2/23~5/22 | 5/23~8/22 | 8/23~11/22 | |
取樣日期 | 11/16~11/22 | 2/16~2/22 | 5/16~5/22 | 8/16~8/22 | |
註:利率資料以央行當日早上 11:30 公告資訊為準。指數以小數點以下二位為準,小 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如生效日遇假日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如生效日遇假日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 4.定價指數構成修正程序:在下列狀況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全權進行更改訂價指數的參考銀行,並另行逕指定其他在本國合法營業之商業銀行取代之。 (1)參考銀行之中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2)參考銀行之中的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 twB。參考銀行之中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產品。 (3)參考銀行之定期儲蓄存款總市佔率低於本國銀行定儲市場 50%。 第十一條 (其它) 1.立約人同意得隨時透過本行 ATM 查詢現金卡使用狀況及帳務資料,含借款利率、額度、剩餘可用額度、累計動用金額、當期繳款截止日、當期最低應繳款金額及借款費用、利息及全額繳清金額等項目,惟立約人如有對帳單之需要,亦可透過電話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例如:經貴行客服人員確認本人後)申請之。 2.本約定書相關條款立約人同意以貴行網站 xxx.xxxxxxxx.xxx 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為準;惟針對初次核貸借款額度,立約人同意貴行核准後以簡訊通知。 3.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4.本約定書所定事項以貴行營業地為履行地。 5.立約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得向貴行客服部門提出申訴,並撥打以下專線,市話:0000-000-000 或手機:0203-08988。貴行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上述專線如有變更,依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者為準。 |
凡立約人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各分行(以下稱「貴行」)申請現金卡並開立放款連結帳戶者,經雙方協議,立約人使用下列任何服務,皆應在各適用範圍內,依照貴行相關規定,並遵守後開條款所規定及應負之一切責任:
第一章、放款連結帳戶條款
除了各約定條款內另有約定者外,從其約定,在本約定書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及嗣後新增之任何服務約定條款皆適用以下所列之一般約定條款。第一條 開戶條件及方式
立約人開立放款連結帳戶時,xxx「姓名條例」第四條規定使用本名,嗣後留存於貴行之資料遇有更正時,應以立約人親簽之書面文件或經貴行認同方式通知貴行。第二條 收費及扣帳
立約人僅以本約定書之約定為憑,授權貴行無須事先通知而逕自立約人放款連結帳戶內扣帳抵付立約人應付貴行之各項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第三條 交易及申請之限制
所開立之放款連結帳戶係為特殊用途,除結清現金卡貸款之目的,得同意立約人親臨貴行營業單位櫃台親簽提領款項外(放款連結帳戶),餘均不接受臨櫃提款交易,亦不得設定為電話語音、行動銀行及個人電腦銀行、網路銀行等業務之轉出帳戶。本帳戶亦不得申請除現金卡以外之其他金融卡。
第四條 修改
除本約定書有特別規定者外,貴行為因應法律及相關規定之修訂及中央銀行、主管機關之函釋得隨時修改本約定書之相關規定。惟每次修改,貴行應將其內容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倘立約人不同意貴行之修改,得隨時終止與貴行之帳戶往來關係及本約定書。
第五條 錯帳之更正
如因貴行作業錯誤而入帳,或由第三人誤寫帳號或戶名或匯入匯款如因貴行或貴行聯行之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原因或其他原因,致發生誤入立約人帳內或溢付情事者,貴行得於發現時立即追還並更正之而無須另通知立約人,倘該存入款項業經支用,立約人應於貴行通知後立即返還支用款項及貴行所訂之利息。
第六條 遺失、被竊或滅失
立約人之現金卡應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形時,應立即依貴行相關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倘立約人無法立即來行辦理書面手續或遇非營業時間時,得以電話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掛失手續。如立約人尋獲卡片,必須本人親持掛失物件並提示身分證件至貴行辦理取消掛失手續。惟在貴行未受理立約人掛失止付之書面或以電話或其他經貴行認同之方式申請以前經付款者,如現金卡提款密碼係真正,而貴行非明知領款人係冒領者,存戶仍應負擔清償之責。
第七條 利息計算
x放款連結帳戶僅作為立約人於本行申辦現金卡及信用貸款記帳使用,若此連結帳戶產生正數餘額(即存款餘額),即視為立約人於本行信用貸款之預繳款項,立約人同意貴行不予計息。本條款約定之效力等同於「利息請求權拋棄書」,立約人同意就本放款連結帳戶拋棄利息請求權。
第八條 生效
立約人使用電話、行動電話通訊設備或網路等方式,透過貴行客服人員或經由密碼、認証機構或經雙方以書面約定之辨識系統等方式所為之辨識,確認為立約人之申請並依立約人申請之項目,委託貴行辦理,其與立約人憑存摺印鑑及簽發支票加蓋原留印鑑或其他約定方式提領、轉帳之行為具同等效力,其交易後之帳戶餘額均以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立約人與貴行均同意依此方式,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立約人與貴行就事後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約定方式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立約人於簽署本約定書日起,立約人於貴行申請之各項業務,貴行得依立約人簽名字樣作為立約人申請各項業務之確認。第九條 終止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貴行與立約人均得隨時終止本放款連結帳戶之約定,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屆時貴行應按規定將存款餘額返還立約人。
立約人不得將現金卡、放款連結帳戶…等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或以詐術損害貴行之信用,若經貴行研判立約人之現金卡或放款連結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或貴行接獲第三人檢附治安機關報、備案證明,書面申訴時,貴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且終止立約人使用現金卡並得逕行結清放款連結帳戶,放款連結帳戶如有正數餘額則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時,始為支付。
第十條 約定書之效力期間
x約定書除雙方任一方終止外,永久有效。約定書內各項業務之個別條款如經部份終止,其他條款行為有效。第二章、現金卡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本人親簽至貴行申請現金卡、密碼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但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領取時,得申請以郵寄方式領取,若因此發生其他任何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貴行無涉;辦理啟用登錄手續除前述之方式外,立約人同意得依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之。立約人於收到卡片後應於四個月內執行開卡作業,逾期未開卡者,貴行基於安全考量得將現金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前述期間貴行並得視需要隨時調整之。
第二條 立約人領得現金卡後,應自行牢記密碼並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或質借予他人或由他人占有。立約人得視個人需要隨時變更密碼不受次數限制。晶片現金卡在自動化服務設備因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時,自動化服務設備將自動鎖卡但不留置卡片,該卡片將無法進行任何交易,立約人應親持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原卡片回貴行處理。
第三條 貴行或金融資訊系統(簡稱金資系統)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如遇停電、電信斷線、故 障、電腦系統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致無法操作時,得暫停晶片現金卡交易,立約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人持現金卡前往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時,如忘記取回現金卡、使用已掛失之現金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被貴行自動化設備留置卡片時,立約人如有疑義應於留置之次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向貴行洽詢,逾期未領回時基於安全考量,貴行得將現金卡打孔作廢。若遭他行自動化設備留置,立約人同意依他行規範處理。
第四條 立約人使用現金卡存、提款、轉帳、相關約定之申請或消費轉帳扣款時,均視為立約人自行交易行為,與憑存摺及填具存、取款及轉帳憑證加蓋原留印鑑之行為,具同等效力。第五條 立約人使用貴行或參加金資系統行庫或國外他行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概依各行庫公告自動化服務設備之受理業務及營業時間為限,且於貴行所訂的一般營業時間後之交易,概
屬次營業日交易。營業時間後之轉帳均屬次營業日交易帳款
第六條 立約人使用現金卡於國內、外提款或消費時,提款或消費金額每日交易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二萬元整為原則;立約人因業務需要而需提高本限額者,應另行申請。國內提領之外幣每日最高金額以等值一萬美元為限;惟立約人每日於櫃員機提領之外幣現鈔其換算等值之臺幣金額與提領臺幣現鈔之金額需合併計算,且不得逾十二萬元或立約人申請提高之限額。前述限額之調整由貴行核定且不經通知即生效力,立約人如需提高或降低每日限額者,應另行向貴行申請。
第七條 立約人使用現金卡提款、轉帳或國外消費轉帳扣款時,其紀錄概以貴行帳上資料為準。如立約人因使用櫃員機產生異常交易(例如:扣帳未吐鈔或吐鈔未扣帳),貴行將於查明事實原因後立即執行付款或扣款作業。
第八條 立約人使用現金卡辦理聯行或跨行轉帳發生錯誤時,應持「客戶交易明細表」並在七個營業日內向 貴行提出異議,逾期則視同核對無誤,而異議的處理方式立約人同意依貴行之規定辦理。(客戶交易明細表得以對帳單、書面、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方式呈現)
第九條 立約人對於國外提款或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自款項發生當下起一個月內向 貴行請求複查,逾期視為無異議。立約人經複查後對貴行處理仍有異議時,消費帳款交易得自交易日起二個月內,逕向財金公司規約執行委員會申請調查及協調,逾期不得再提出。立約人願遵守財金公司規約執行委員會之協調結論,並將該結論視為本約定書內容之一部份。
第十條 立約人依前開約定方式辦妥掛失手續及繳交掛失費後,得依貴行現金卡遺失、被竊風險免責規定處理,於下列時點起被冒用所生之損失,除預付款項未用餘額外,全數由貴行負擔:
(一)以現金卡提領現款及轉帳入戶者,係於貴行受理掛失止付電腦登錄完成後生效。
(二)立約人行為若有違反誠信原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貴行不承擔被冒用之損失:
1. 未依約定方式辦妥掛失手續及繳交費用者。
2. 立約人就本現金卡之使用顯有詐欺之事實者。
3. 遺失被竊之現金卡係由立約人之配偶、家屬、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血親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立約人證明已對其提出訴追者,不在此限。
4. 現金卡被冒用後,拒絕接受調查或提出訴追者。
5. 其他不法情事者。
第十一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暫停、終止、增加本現金卡全部或部份服務功能項目,惟應事先將調整之服務項目及處理方式以顯著方式在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第十二條 立約人如有(1)現金卡毀損不堪使用或(2)不再繼續使用現金卡等任一情形時,均應親往貴行填具終止申請書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例如:經貴行客服人員確認本人後)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及註銷現金,惟立約人對已動用之金額(或消費帳款)、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仍應負清償之責。
第十三條 現金卡之所有權為貴行所有,貴行有權決定卡片之收發,若立約人使用方式不當或違反貴行相關業務規定或立約人之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貴行得終止立約人使用現金卡全部或部分功能,並得收回卡片作廢。
第十四條 立約人對貴行所發給之現金卡,如有偽造或變造之行為,一經發現貴行得報請有關機關追究偽造、變造或行使之刑責,並得請求立約人賠償貴行因而所遭致之損失。
第十五條 立約人使用現金卡於國外提款或消費時,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據實代立約人為結匯申報,就貴行依本項授權代為之申報內容,立約人應悉數承認,絕不得異議。立約人應自行計算並控制其已使用之外匯額度,如立約人提款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貴行對立約人使用外匯額度之情形並無義務主動查詢,但貴行獲知立約人已超出其使用之外匯額度,貴行有權拒絕付款。
請務必確認契約內容 請確實管控收支xx 請規劃合理償還計劃 借錢不還 再借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