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 「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 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桃園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項目備查表
業者名稱: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案名:百川凱硯案場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xxx
x記載事項 | ||
內政部規範條款 | 條文位置 | |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 |
賣方簽章: | ||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 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2 頁第 2 條。 |
(一)土地面積: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 |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 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 第 2 頁第 3 條。 |
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 ||
理所有權登記。 |
准予核備日期:109.8.24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 平方公尺( 坪)、雨遮 平方公尺( 坪)及屋簷 平方公尺( 坪),合計 平方公尺(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 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 ||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 |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 |
□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 | 第 5 頁第 4 條。 | |
四、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 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 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本「 」共有部分總 | |
(應記載第 5 點) | 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 |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 | ||
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 | ||
明)。本「 」主建物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 ||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 |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 第 5 頁第 5 條。 | |
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 ||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 | ||
五、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 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 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 | |
(應記載第 6 點) | 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 | |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 | ||
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 | ||
結算。 | ||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 | ||
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 ||
六、契約總價 (應記載第 7 點) |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6 頁第 6 條。 |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由建商或 |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 |
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 | 第 7 頁第 7 條。 | |
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 | ||
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 | ||
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 ||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 ||
□價金返還之保證 | ||
本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 ||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 ||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 ||
□價金信託 | ||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 | ||
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 | ||
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 | ||
七、履約擔保機制 | 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 | |
(應記載第 7-1 點) | 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 | |
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 ||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 ||
□同業連帶擔保 | ||
本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 | ||
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 | ||
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 | ||
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 ||
□公會連帶保證 | ||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 | ||
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 | ||
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 | ||
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 | ||
予買方。 | ||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 |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 |
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 | 第 15 頁第 12 條。 | |
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 | ||
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 | ||
八、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應記載第 11 點) | 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 料或其他類似物。 | |
(三)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 | ||
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 | ||
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 ||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 | ||
罰規定處理。 |
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應記載第 12 點) |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 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5 頁第 11 條。 |
十、驗收 (應記載第 13 點) |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 適用之。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21 頁第 16 條。 |
十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應記載第 14 點) |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 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28 頁第 20 條。 |
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 之責。 | ||
十一、通知交屋期限 (應記載第 15 點) |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 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22 頁第 17 條。 |
十三、保固期限及範圍(應記載第 17 點) |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 權利。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8 頁第 14 條。 |
十四、違約之處罰 (應記載第 24 點) |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 求其他損害賠償。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29 頁第 22 條。 |
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
備註: 1.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得至本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下載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_00_00000.xxx)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1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 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 |
立契約書人
賣方: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乙方)
雙方茲就「百川凱硯」(下稱本社區)房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
(下稱本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契約審閱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天以上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甲方對本契約所有條款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範圍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依約履行,且甲方已確認乙方及乙方所委任之銷售人員所提出之各項廣告內容確與本契約內容相符,特於後列空欄處簽名表示確認。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第一條 乙方對廣告之義務
一、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但其解釋與適用應審酌契約內其他相關條文。另銷售現場展示空間與擺設佈置,僅供甲方作為自行裝潢或規劃設計之參考,並非本契約之一部分,亦非屬本契約之給付範圍,乙方無履行或交付義務,甲方日後不得據此請求乙方給付之或主張任何權利。
二、甲、乙雙方就買賣本契約房地之約定及條件均已全部載明於本契約內,若甲、乙雙方另有其他任何協議,包含乙方銷售人員、簽約經辦人所承諾事項均應以書面文字列入本契約書中,並經雙方用印完妥,否則不生效力。
第二條 房地標示
一、土地坐落:xxxxxxxxxx 000、000、000 xx等三筆土地(下稱本基地),面積共計 3930.73 平方公尺(1189.05)坪,使用分區為住
宅區。本社區土地、房屋及其他面積計算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且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三位(含)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件十六地籍圖影本)。
二、房屋坐落:本基地內「百川凱硯」編號第 A1 棟第 1~15F 及 A2 棟第 2~15樓及 B、D 棟第 3~15 樓及 B、D 棟 1、2 樓為店鋪(共計 139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 108 年 1 月 8 日桃市都建執照字xxx 00000 x建造執照
(經 108 年 12 月 20 日核准變更為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桃 00019-1 號建造執照影本如附件十五)。
第三條 房地出售面積、認定標準及停車位規格
一、本契約預定買賣建物出售面積係根據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建造執照圖說,並依訂約當時之地政登記規則等相關法規及本契約條款等約定綜合計算而訂定。
二、土地面積:
甲方購買本社區第 棟第 樓房屋,其土地持分面積 .
平方公尺 ( . 坪),應有權利範圍十萬分 之 ,其分攤計算方式係以本基地全部土地由本戶房屋主建物及陽台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及陽台總面積(14016.64)平方公尺(4240.03 坪)比例計算。
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為滿足持分總和為一,若有進位取捨問題,應以乙方計算之持分總表所列為準。
三、房屋面積:
本戶房屋面積共計 . 平方公尺( . 坪),包含: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 平方公尺( . 坪)。 1.主建物面積計 . 平方公尺( . 坪)。
2.附屬建物面積合計 . 平方公尺( . 坪)。陽台 . 平方公尺( .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 平方公尺( . 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戶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約 .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應依本契約第五條約定互為找補。本社區房地各部分面積是否有誤差,
應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作為認定面積有無誤差之依據。甲、乙雙方均不得以各該部分面積換算後之坪數有誤差,進而要求他方找補或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五、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設停車位□獎勵車位,為地下第 層,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平面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其停車位規格如下:
□長 6.0 公尺,寬 3.5 公尺含 1.5 公尺下車區,高 2.1 公尺 (單一無障礙車位) 。
□長 6.0 公尺,寬 3.5 公尺(含 1.5 公尺下車區共同使用),高 2.1 公尺(相鄰無障礙車位) 。
□長 5.5 公尺,寬 2.5 公尺,高 2.1 公尺。
甲方購買之上述汽車停車位面積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甲方同意該車位之持分面積登記方式,悉依乙方之規劃申請及辦理登記當時地政機關之規定登記之,面積共計約 . 平方公尺
(約 . 坪)(地下停車位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三),停車位總面積 (4889.40)平方公尺,分攤車位總數 174 位。停車位總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約 . %。
平面式汽車停車位之長寬尺寸其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度誤差未逾十公分、寬度誤差未逾五公分、高度減少誤差未逾五公分,視為符合規格;汽車停車位長寬尺寸測量方式,相鄰車位測量至車位車位線中心,無相鄰停車位部分則測量至車位線外緣,應依建築技術辦理。
(二)本社區地下一至三層汽車停車位依建造執照核准設置法定及自設汽車停車位共 177 位,其中扣除乙方提供地下一層編號 175、176 號、 177 號(含電充設備)共計三位停車位,由管理委員會管理使用外,其
餘 174 位停車位由購買停車位者以共有部分方式辦理登記為持分共有。
(三)xxxxxxxxx 000 x、173 號、174 號,係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計之無障礙車位。銷售期間,乙方應提供領有身障者優先購買上開車位;但逾總銷售 80%時,乙方得視車位銷售狀況,開放未具身障者之甲方購買。相鄰停車位得共用下車區,長度不得小於 6 公尺、寬度不得小於 3.5 公尺,內含寬 1.5 公尺下車區。未購買上開停車位之本社區承購戶及日後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同意不以管理規約或其他方式妨礙、干涉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指定之管理單位管理上開汽車停車位,或妨礙他人依法使用該汽車停車位。
(四)甲方於簽約時仔細閱覽上揭約定,並已洽乙方或銷售人員了解本社區設有上開無障礙、電充車位停車位相關事宜,故於下列欄位完成簽章,表明已了解無誤。 【甲方確認簽章: 】
(五)建照核准之停車位編號、數量若有變動,則以使用執照取得之數量及編號為準,但甲方購買之停車位位置及尺寸不得變動,甲方對此
同意且知悉並無異議。甲方充分認知如甲方未購買汽車停車位時,甲方同意對汽車停車位無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收益、管理權等,嗣後不得向乙方、停車位所有人、停車位使用人、或管理委員會等主張任何權利或利益。
第四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前條第三項所載共有部分除地下一至三層之法定及自設停車位外,係指機房及其他必要空間等依法令應列入共同使用部份之項目皆屬之,該共同使用部份各戶之分攤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加陽台面積與本社區全部房屋主建物加陽台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大廳、■發電機室、■台電配電室、■電信室、■消防幫浦室■水景機房、■噴灌機房、■蓄水池、■雨水機房、■汙水機房、■走道、■垃圾處理室、
■車道、■機車停車位、■地下一層編號 175、176、177 車位、■廊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屋頂突出物、■機械室、
■管理室、■水箱、■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健身房、■交誼室、■多功能才藝教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計(6838.75)平方公尺(2068.72 坪)。
二、前項共有部分之分攤,係依本戶房屋之主建物、陽台面積與本棟大樓全部之主建物、陽台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本社區之主建物、陽台總面積計(14016.64)平方公尺(4240.03 坪)。
第五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所計算之土地面積、同條第三項所載之主建物或本戶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雙方同意因雨遮未予計價,故不列入計算誤差面積,而不適用本條項所載誤差找補約定。
二、乙方出售之本戶房屋,其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部分面積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其面積計算依核准之使用執照平面圖上載有用途之面積為準,計算方式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且該面積仍計算在買賣範圍之內,任一方不得執與登記面積不符為由,向他方要求增、減價金。
三、第一項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戶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甲方依本項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乙方應將甲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甲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四、停車位找補,雙方同意停車位係以達成一般停車位使用為主,其車位規格符合本約(附件三)地下室停車位空間平面圖影本之約定者,停車位建物產權登記面積如有誤差,且超過第三條第五項第一款之標準時,甲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甲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六條 契約總價
一、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含營業稅在內),包含下列價款,本契約總價款不受物價波動或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乙方需調整房屋及土地售價比例之影響而有所增減: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2. 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 佰 拾 萬元整。
3. 共有部分: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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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汽車停車位價款: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
1. 車位土地款: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
2. 車位建物款: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二、前項價款不包括本契約第二十條費用。
第七條 履約保證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乙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甲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 (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甲方,受託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爲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附件十七)。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
或補償。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 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 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第八條 付款條件
一、甲方付款,除訂金、簽約金、銀行貸款及交屋款外,其餘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房地付款明細表」(附件一)之規定於各階段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期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二、依前項約定,甲方有先為繳款義務。甲方應於接到乙方繳款通知七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逕向乙方指定之銀行專戶繳付本戶房地價款,甲方如逾期七日未繳清期款,其逾期部分均應加付應繳款項每日萬分之二作為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清,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書面通知送達七日內仍未繳納者,視為違約,雙方同意依第二十二條違約處罰處理。但經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惟如有各項稅費增加或發生罰鍰、滯納金時由甲方負擔)。
三、甲方以支票付款者,倘若支票之全部或一部分不能兌現時,視同甲方未繳清價款,亦比照前項辦理。
四、付款方式:除訂金、簽約金外,每期付款經乙方通知後,由甲方直接存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繳款專戶帳號:
陽信銀行營業部 戶名:陽信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代號:108,帳號 00000-000000-0。
五、貸款約定:
(一)本契約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甲方以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之。
(二)甲方如需委託乙方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者,應於簽立本契約書時,雙方另行簽立【委刻印章授權書】(附件六)及【代辦貸款委託書】 (附件四),由雙方依約辦妥一切貸款手續,甲方同意以本契約全部建物連同其持分土地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惟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
(三)為擔保乙方能確實取得貸款(不貸款者則為相當貸款之金額)甲方應於乙方取得建物使用執照時,依乙方通知期限內,備齊所需資料配合辦妥一切貸款及設定抵押之相關手續,並簽妥交付所需各項領款單或轉帳委託書予乙方,同時甲方應依金融機構之規定配合辦理,如需提供本契約不動產擔保及符合條件之保證人等,甲方均無條件配合。不論甲方委託乙方貸款或自洽貸款銀行,甲方均應於辦理銀行對保同時簽妥金額為尚未付清之價款數額(含金融貸款金額)之本票予乙方,以擔保乙方取得該價款,如甲方皆依約履行其付款義務時,乙方不得提示該本票求償,待乙方取得全部價款後將該本票返還甲方。若甲方違反本條項所載之義務,乙方得逕行使該擔保本票債權。
(四)甲方依本條第二款之約定委託乙方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者,若甲方因貸款減少而產生貸款金額不足應繳金額時,其不足部分依下列約定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乙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乙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 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配合上開條件時,甲方有權解除契約。
3、 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五)因本貸款金額屬按期應繳價款之一部分,甲方同意乙方於本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甲方同時設定抵押予金融機構後,即由乙方逕行代領直接轉納,絕不得藉任何理由阻止給付,上開貸款手續如需甲方親自會同辦理領取貸款時,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五日內辦妥,不得藉故拖延或拒辦或以印信證件不全而不予補正,否則均視同甲方違約。
(六)甲方如違反本條貸款事項或因辦理貸款之條件不合、或中途改變主意不辦貸款、或未依通知期限內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或主動向金融機構表明拒絕貸款、暫緩撥款、附帶任何條件、或附帶期限撥款、或因甲方之任何因素使乙方無法如期取得全部貸款者,視為放棄貸款,則其原欲貸款部分之價款應按本契約「房地付款明細表」(附件一)所列之期別按期繳付,依乙方通知之期限為準按期繳付之。甲方如逾期不繳納或繳付之票據未兌現時,即以違約論,乙方得不經催告解除本契約,並依本契約違約罰則處理。
(七)甲方不辦理金融機構貸款者,於乙方通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用印時,繳納依「房地付款明細表」(附件一)約定之銀行貸款金額(下稱預定貸款金額)之百分之六十款項,並開立另百分之四十未繳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予乙方,作為乙方取得甲方未繳款項之擔保。乙方於取得本契約房屋契稅單時,通知甲方繳交另百分之四十未繳金額予乙方,逾期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之相關約定處理,並得解除本契約。乙方於甲方繳清應付款項完成後,始進行所有權移轉事宜;甲方繳付之票據未兌現或未付清款項前,乙方得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
(八)如貸款係由甲方自行辦理者,應簽立自洽貸款協議書(附件五)予乙方,乙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如因甲方延誤、拒辦或條件不合而無法獲准及核貸金額不足支付買賣價款時,甲方應自乙方通知送達日起七日內壹次以現金繳清差額予乙方,如甲方逾期未繳納,並經乙方催告於期限內仍未辦理完成繳納者,雙方同意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違約罰則處理。
(九)甲方同意自產權登記移轉完成後,乙方取得甲方銀行貸款之日起
,該銀行貸款之本息由甲方負擔。於乙方通知交屋日前之利息由乙方負擔。本契約訂有交屋保留款,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本項金融貸款金額,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及電弧爐煉鋼爐渣(石)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或暫緩撥付前開貸款額度予乙方。如乙方在承貸銀行設有帳戶時,甲方應使承貸銀行同意將貸款直接撥入乙方還款帳戶或指定帳戶
內。但甲方如有違反並致金融機構拒撥貸款予乙方者或甲方逾期不給付時,應按本契約第十條第五項給付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共款時一併繳付予乙方,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違約罰則處理。
六、甲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各期款項,除有特別之約定外,與乙方間之對待給付皆有先為履約之義務,其給付履約日係雙方特別重要之約定,甲方願嚴格遵守,如期繳付。
七、本契約房屋之興建工程倘提早完成者,乙方得逕行通知甲方辦理銀行對保及交屋,甲方尚未繳清之自備款、尾款等皆須依乙方通知之期間內付清完畢。
八、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第九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方自行繳納。
二、 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三、 土地增值稅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如因甲方未依第十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四、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甲方負擔。但起造人為乙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五、 如需公證其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六、 應由甲方繳交之稅費,無論該單據抬頭為何人,均應由甲方負擔,甲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七、 甲方未於乙方通知期限內預繳本條所列之各項費用致發生怠報或滯納之違規情事者,其因此而增加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除甲方有違約情事或本契約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雙方同意依使用執照核發日期當年度公告現值為準。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除甲方有違約情事或本契約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並依當時政府機關評定之房屋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或依辦理申報時之法令為準。
三、甲方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產生之罰鍰(含滯納金)時,就其增加之稅費或產生罰款部分應由甲方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惟若甲方有未依約付款或有其他違約情事者,乙方不負賠償之責。
四、乙方違反本條第一、二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產生之罰鍰(含滯納金)時,就其增加之稅費或產生罰款部分應由乙方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惟若乙方有未依約履行,甲方
不負賠償之責。
五、甲方於乙方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依本契約約定之付款約定,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本契約所約定之自備款、應繳款項(除交屋保留款或貸款以外)及逾期付款加計之遲延利息。
(二) 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妥各項貸款手續,預繳各項稅費新台幣_ 拾_ _萬_ _仟元整(包含契稅、代書費、登記規費、印花稅、書狀費、設定費、火災及地震保險費、社區管理基金、其它應繳費用等),預立各項取款條及委託撥款文件。 【甲方確認簽章: 】
(三) 貸款者,應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及未付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受款人為乙方)予乙方。不貸款者,依本契約第八條第五項第七款規定辦理。
(四) 所有之款項費用如以票據(含本票)支付者,應在提出移轉登記及開出乙方名義稅單時全部兌現。
六、第一、二項之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辦理
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乙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及補正,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未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七、甲方即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為便於本戶房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及辦理各項手續需要,甲方同意於簽立本契約同時另立「委刻印章授權書」 (如附件六)。
八、如甲方未按期繳清有關本契約約定之各項款項,或未依約如期辦理各項手續(含銀行對保手續)時,乙方得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予甲方,並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社區之建築工程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 日開工,民國 110 年 08 月 30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並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則本契約約定之完工期限,得因此順延之,且下列期間均應計入完工延展期限: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二、乙方如逾前項期限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
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甲方同意在公設未點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住戶代表)前不得拒絕交屋或要求乙方對於公設之瑕疵修繕,亦不得以公設未點交或公設之瑕疵而保留或拒付應繳給乙方之任何款項。
四、本戶房屋之興建工程倘提早完成者,甲方同意仍依照乙方之通知期限內辦理銀行貸款、對保及驗交屋等手續,甲方尚未繳清之自備款、尾款等皆須依乙方通知之期間內付清,否則應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
一、本契約所稱之主要建材如「建材設備」(附件九)所示之結構、外牆及 各戶房屋之門窗。「建材設備」(附件九)所載之規格或廠牌型式有多重 選擇時,其選擇權歸屬乙方。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 及本契約之建材設備施工(附件九),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 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建材設備(附件九)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
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渣(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石棉或電弧爐煉鋼爐渣(石)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乙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五、各向立面、公共設施設計及壹樓法定空地設計,乙方保有修改權並得就規劃設計與建材、設施、設備等做適度修正,不另行通知甲方,由乙方負擔。以上之變更以不影響甲方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及居住使用為原則。 【甲方確認簽章: 】
六、有關台電配電室、消防幫浦室、污水機房、電信室、發電機室、電梯機房及水箱、瓦斯管線、消防設備之位置及大小,乙方保有配合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等公司與主管機關規範調整或增刪之權利,甲方負有容忍義務,且不得以此作為不履行契約之理由及請求任何補償或為異議之主張。
七、預售期間廣告行銷公司委託裝潢公司於現場展示之樣品屋或實品屋,因甲方並未付費委託裝潢,故非雙方買賣標的及交屋標準,甲方所購房屋建材設備悉依建築執照平面圖與建材設備(附件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必須施作一模一樣之實品裝修。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甲方如欲申辦設計變更,應依下列約定事項辦理:
(一)甲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並以不影響上下層樓為原則,且有關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
設施、公共設施等甲方不得要求變更。甲方為室內設計變更時,不得違反建築法令規定,變更次數以一次為限,且悉依「室內工程變更暨選材處理辦法」(附件八)約定為之。
(二)前項變更,應經乙方同意且於乙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甲方如逾乙方指定之期限,乙方有權拒絕變更,甲方不得異議。
(三)於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必要時請甲方提供變更後詳圖配合辦理),因設計變更而增加之工程費用,甲方應於簽認後七日內繳納(無論最終為追加或追減部份,乙方得酌收變更工程費 5%之管理費及 5%之營業稅),此變更程序始為成立,倘因變更而減少之價款則於交屋結算尾款時予以扣除(甲乙雙方同意甲方變更所增減之工程項目以乙方所訂之價格作為加減帳之依據)。甲方如以口頭或電話提出申請者,對乙方不生效力。
(四)甲方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若因甲方要求再次變更,應經乙方同意後,乙方得逐次加收每次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之管理費用(變更項目之工料費另計)。
(五)變更項目不得導致需申請建造執照之變更設計或有違建築法令之規定。
(六)甲方要求變更之樓層與現場實際興建之樓層數差距為三個樓層
(含)以內時,為不影響全區工程進度,不受理變更。
(七)工程變更或選認事項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及乙方選定建材施工。
(八)若乙方提供之室內材料或色系不符甲方要求,則乙方得退還甲方該材料之價額,甲方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材料交由乙方代為施工,交屋後由甲方自行施作。
二、工程及建材修改保留權
(一)為求本社區設計之協調完整,各立面外觀、色澤、開窗大小方向及景觀設施及公共設施,乙方保有修改權,乙方並得按實際情形依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並依核定之變更設計圖樣施工,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絕無異議。
(二)本社區房屋之建造執照,若嗣後主管機關要求變更部分設計,如僅涉及共用部分之變更,而不影響甲方所購房屋原約定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者,乙方有變更設計權,甲方不得異議。
三、甲方要求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內部隔間及裝修為限,不得影響或改變上下樓層之給水管、排水管、管道間之機能及乙方申請污排水排放許可證明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變更;若因施工技術上或工程進度無法配合克服時,乙方亦得不受理變更。
四、甲方於進行自有室內裝潢時,應俟辦妥交屋手續後始得進行裝修工程。五、甲方於交屋後之裝修,其裝修建材及施工設計必須遵照政府有關規定,不得有違法令及影響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天然瓦斯因變更設計而影
響使用上之安全倘若有違法或影響安全、美觀、發生瑕疵者,不論乙方是否告知,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
六、因各樓層結構體(柱、樑、版之尺寸、配筋、RC 磅數)及各種設備、管路已標示或繪於各專用圖面上,無法於建築及銷售平面圖上一一載明。乙方依現行法令施作或因應實際需要辦理室內外工程、建材及管路變更時,甲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另不論乙方是否告知,甲方不得因竣工後之結構體影響室內格局及淨高度、設備及管路之排設通過室內或其位置是否影響觀瞻、實用及佔空間而有任何異議,並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改善、賠償之要求。
第十四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戶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或視為已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時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對本社區主要結構體部分(樑、柱、樓板、外牆等整體結構)負責保固壹拾xx;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磁磚、滲漏水、電梯、發電機、廚具、衛浴設備等)負責保固壹
年,電動鐵捲門保固伍萬次。乙方並於交屋時提供房屋售後服務卡予甲方作為憑證。
二、前項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三、有下列事項者,乙方不負保固責任:
(一)甲方自行變更或加建者。
(二)房屋因甲方裝潢、拆除隔間或拆除原有設備、水電系統而導致破壞房屋使用功能者。
(三)甲方擅自於樑柱、外牆、樓板做拆除或開孔導致房屋結構龜裂、破壞、漏水者。
(四)甲方使用管理不當或未善盡各項設備專業定期維護保養責任所致之損壞。
(五)天災或自然損害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房屋毀損者。
(六)消耗品:花草、樹木、玻璃製品(玻璃、燈泡)、門罩、紗窗、紗門或其他依常情可歸類為消耗品者。
(七)因正常使用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或天候變化造成之自然變化(諸如水電開關、燈具之耗損、壁面之污損或伸縮細紋等)以及美化植栽部分,不在保固範圍內。
(八)保固期限內設備之保養、清潔及維護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十五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乙方應擔任本社區共有部分之管理負責人,自本社區第一戶甲方交屋日六個月內,乙方應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於成立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
二、乙方於擔任管理負責人期間,負責管理支配本社區經費收支(包括管理費、公共基金及其他必要之費用)。乙方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
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影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乙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如管理委員會未依乙方通知期日辦理公共設施點交手續,則視同驗收、移交完成,乙方不負保管維護之責任。如無法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不點交公共設施時,則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會議屆滿二個月之日,乙方不負保管責任,視同點交完成。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共用部分之有關費用及大樓有關之管理費。
三、甲方同意於辦理對保用印時預繳社區管理基金每坪暫以新台幣xx元計算(無條件取至佰位),車位每部壹仟元計算,而日後確實收費標準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時召開大會規定之。上揭社區管理基金由乙方以管理負責人身分代為支付代管期間之各項管理維護費用(如:物業管理費用、清潔費用、代理購置(租賃)相關設備、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與耗材之費用及其他維護共有部分之一切支出等),待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扣除代管期間各項相關支出後,餘額無息移交委員會收執管理。
【甲方確認簽章: 】
四、為維持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寧,確全社區住戶之共同權益,甲方應遵守住戶管理章程暨管理規約(附件十一)之規定,有關管理維護事宜。
五、甲方同意自使用執照取得日起由乙方以管理負責人名義聘任物業管理公司(附件十四),為甲方等全體住戶(含區分所有權人)代為負責管理,其費用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代管期間內由預收之社區管理基金代全部甲方支出,以落實本社區之管理工作。
六、公共設施之設計、規劃、位置、使用方式及權屬之分配,依整體規劃之需要由乙方統籌處理,甲方絕無異議,且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管理規約管理使用。
七、本契約有關住戶共有產權管理使用約定,均視為住戶相互間對管理使用之特約,甲方及其繼受人、承租人、借用人及占有人等均應受約定之拘束。
八、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乙方應知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並以社區管理委員會名義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
九、乙方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按法定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提列公共基金交付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待完成與管理委員會間之交接及公共設施點交時,移交代收證明予管理委員會。
十、為維護本社區整體外觀整齊及居住品質,甲方應於冷氣室外主機管路加裝同磁磚顏色冷氣外管線槽壓條,若自行洗洞,變更冷氣孔位置,其相關位置防水工程不在保固範圍內。
第十六條 驗收
一、乙方依約完成本戶房屋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甲方應按乙方指定驗收日辦理驗收手續。
二、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甲方如發現本戶房屋有瑕疵之部分,應一次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但因甲方未到場驗收、受領遲延或瑕疵係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一)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他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房屋除有重大瑕疵明顯不能居住外,甲方不得藉故拒絕驗收或遲延辦
理交屋手續,否則如逾期超過七日者,視為乙方已驗收合格完成交屋程序及手續,除應依約給付交屋保留款外並視同交屋完成,乙方不負保管責任,甲方不得再以瑕疵為由遲延繳交任何款項,絕無異議。
四、乙方依甲xxx於交屋驗收單上房屋瑕疵部分進行修繕完成後,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日起七日內進行複驗。
五、甲方於複驗時或事後另外提出之改善需求,一律列為保固之修繕服務,甲方不得以此做為不履行契約之理由而延遲支付銀行貸款及相關款 項或延遲交屋,甲方如有違反除應繳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外,甲乙雙 方同意依違約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通知交屋期限及事宜
一、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售後服務卡,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預收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甲方,並發給交屋完成暨遷入證明書,俾甲方憑此換取鎖匙進入本戶房屋,本契約則無須返還。
二、本條款所稱交屋,其交付標的係指本契約第二條標示之房地,不含社區活動空間裝修及公共設施,但乙方應於通知交屋日起六個月內陸續完成社區活動空間裝修及公共設施,並通知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負責人辦理移交。
三、乙方依約完成本戶房屋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及領得使用執照,並繼續完成自來水、電力接通及房地產權登記辦妥後,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款義務:
(一)乙方就本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二)甲方應先繳清本契約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貸款)、遲延利息、各項稅款、規費及一切有關費用,並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三)雙方簽立交屋完成證明書。
(四)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及辦妥銀行貸款三十日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但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或甲方未依約付款或有其他違約情事者,則不在此限。
四、甲方應依乙方通知辦理交屋之時間、地點會同乙方辦理交屋手續,受領房屋之交付。如甲方經乙方通知辦理交屋之日起 日仍不辦理交屋者,於 日屆滿之日視為已交屋完成,乙方不負保管責任,除開始計算本戶房屋保固期外,屆期所產生之一切費用概由甲方負擔。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五、甲方同意於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是否遷入或水電帳單是否變更為甲方名義,即應負擔本戶房屋之水電基本費、管理費及有關費用,另瓦斯裝錶基本費用亦由甲方負擔。於交屋完成(或依本契約之約定視為已交屋完成者)後,本戶房屋發生其他意外事件時,悉由甲方自行負責,且倘因甲方不辦理交屋而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六、甲方對本戶房屋除有重大瑕疵致房屋明顯不能居住外,甲方不得拒絕交屋,本社區之各項屋外附屬工程、排水溝環境美化綠化工程及各項公共設施工程均屬後續工程,乙方應於交屋後六個月內完成,並依住戶規約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接管,甲方不得據此拒絕或遲延辦理交屋手續或拒不履行付款義務。
七、留置權約定:甲方於尚未付清價款、遲延利息、違約金或各項稅規費等及完成交屋手續前,乙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於甲方之各項相關產權憑證及建物之相關從物(如鑰匙等)有留置權,甲方絕無異議。
八、甲方未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者,應負民刑事責任;於此情形視為乙方已依現況交付甲方,甲方應於乙方通知後三日
內,將應繳而未繳之各期款項、各項費用一次以現金或即期票據支付乙方,如有遲延付款之情形,則依本契約第八條有關逾期付款之約定處理。
九、交屋後裝潢管理相關規定:
(一)交屋後,甲方若有任何裝修工程,應依「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之約定辦理(附件十),須先查明施工步驟及方式,並向現場管理單位依上開管理辦理法預繳裝潢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及裝潢清潔費貳仟元(裝潢清潔費用於裝潢期間公設清潔,不另退費。)予乙方或其指定之管理負責人,俟裝潢完畢後,經現場管理單位查明無損害他戶及公共設施之情事後,無息退還裝潢保證金。
(二)甲方應與其所選任之承包商及有關施工人員,就裝修施工事項所致乙方或他人之損害或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未繳交施工保證金者,不得進入本社區裝修施工,以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
第十八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及露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一)本契約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 8140 平方公尺(2462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 (4889.4)平方公尺(1479.04 坪)由乙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
(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社區承購戶。 (二)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甲方,已充分認知本房地總價並不包括汽車停
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坪數其地下室持分面積亦未含汽車停車位之持分面積,本契約完工交屋時,不論政府有關單位及乙方對於汽車停車位之產權登記以何種方式為之,甲方除防空避難、機車通行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均無條件放棄停車位之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三)地下層機車位停車空間統一由管理委員會制定管理及使用辦法。二、屋頂使用權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臺,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屋頂突出物如電梯間、樓梯間、機械室、水箱等不得獨立使用或約定為專用,屋突一層、屋突二層、屋突三層與屋頂平台結合歸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之,其餘有露台部分歸與主建物連通者約定專用(詳本條第四項所載約定),不得異議。本社區周圍上下、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住戶共同維護使用,日後若要懸掛或設置廣告物,除另有約定外,應依管理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法定空地
x社區之法定空地其產權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
四、本社區地上一層之無遮簷人行道、人行通道之土地產權屬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置之開放空間(附件二),供公眾通行使用,並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負管理、維護之責。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及住戶均不得擅自作為其他使用。
五、一樓店舖之廣告招牌由乙方統一標準規格,約定供 S1、S2、S3、S5、 S6、S7 戶一樓店舖承購(租)戶專用,甲方不得擅為超出此範圍之設計。廣告招牌內容由甲方自行製作,其他樓層不得設置招牌或廣告物。
六、約定專用部分: (一)法定空地部分:
1. 本社區 A1 棟地上一層所鄰接之法定空地(其位置如附件八分管協議書及約定專用管理範圍規劃示意圖),依現行法令未能辦理產權登記,但基於安全及隱私考量,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同意
由前述緊鄰 A1 棟地上之一層約定專用,作為庭園花園,並維護管理(即共用部分約定專用,其位置如附件九管協議書及約定專用管理範圍規劃示意圖。)
2. 上揭約定專用權人就其約定專用範圍無須繳納使用補償金,並應依乙方之區隔範圍依法使用、管理,但不得擅自加蓋或增建或有妨害建築物或社區公共安全行為,亦不得為違反建築法令之使用,並須提供管理委員會進行必要之公共設備維護或維修,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均無任何使用或管理權利,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之方式作成有妨礙該戶區分所有權人對於該露台約定專用之決議。
3. 本款所述之地上第一層之法定空地,依現行法令不辦理產權登記,惟倘法令變更,依變更後規定可辦理登記時,該法定空地部分歸予上鄰之約定專用權人登記持有。
(二)地下一層編號 175、176、177 車位(含電充設備),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維護管理使用,甲方已充分認知,甲方不得異議。
(三)甲方同意遵守本條項及分管協議書(附件七)之約定,並同意將本條及分管協議書(附件七)列入住戶規約之約定事項,且於住戶規約中明列告知有關本條約定事項、分管協議書(附件七)及相關管理使用規定,以保障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權益。
(四)依本契約規定,甲方即為所有權登記人(即區分所有權人),本條約定視為共有人對共有部分之分管特約,依本共有分管之性質,甲乙雙方各共有人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或以次之任何人(含承租、借用人等),本條約定對其受讓人仍繼續生效,任何出讓人應告知受讓人xxx之簽訂及效力,如有違法產生糾紛或損害,該出讓人應負責解決,否則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受讓人如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本條約,其主張無效。
【甲方確認簽章: 】
第十九條 特約條款
一、如統一裝設寬頻、第四台或中華電信MOD等時,所生之裝機費用由甲方負擔。其餘因使用而須支付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二、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一次退還甲方。
三、如甲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甲方因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時,均視為甲方違約。經乙方書面催告甲方仍不解決時,乙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甲方願由乙方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違約規定處理,絕無異議。
四、甲方為辦理本契約房屋、土地產權登記及一切有關之手續,同意乙方委刻印章申辦(詳附件六)。
五、本契約之一切規定,對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繼承人或管理人、受贈人具同等約束力。如甲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對甲方依本契約所載之一切義務負連帶責任(適用民法連帶債務之規定)。
六、本契約有共同承買者,除對本契約之甲方義務共同負連帶責任外,並應指定一人(姓名: )為送達代收人,乙方依本契約向甲方所為之通知或意思表示以送達指示送達代收人為合法送達,對甲方全體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七、甲、乙雙方相互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契約書所載之住址掛號郵寄為之。如有變更地址,雙方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更正,如對方拒收或無法送達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視為送達日期。
八、於銷售期間,本社區入口門廳及公共空間等設施,甲方同意無償供乙方銷售使用,銷售完畢後,乙方應回復原狀。甲方不得藉此向乙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或妨礙乙方使用。
九、為維護社區整體外觀整及與居住品質,甲方願確實遵守外牆、法定空地,窗戶欄杆口不加設雨庇鐵窗等破壞外觀之設施。如有違反,經乙方或管理委員會制止或依法報請拆除,甲方不得異議亦不得據此向乙方請求補償或為其他主張或請求。
十、本社區天然瓦斯管線由瓦斯公司統一規劃設計,路徑(明管)經過本社區店鋪之陽台、外牆之陽台、外牆,雙方均同意此項指定及增設,絕不向乙方請求補償或為其他主張或請求。
十一、本社區店鋪不設置天然瓦斯,凡購買店鋪之甲方不得向乙方請求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十二、甲方在未繳清全部款項及辦妥交屋手續前,未經乙方同意不得進入或使用本房地或擅自裝潢施工。
第二十條 房地轉讓條件
一、甲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戶房地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乙方同意,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甲方並應於乙方指定時間辦理換約手續。若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或未依乙方指定時間辦理換約手續,其轉讓或更換行為對乙方不生效力。若因甲方轉讓或變更名義,致產生或增加稅費時(含履約保證手續費),其產生或增加部分不論產權屬誰名下,均由甲方負擔。
二、經乙方同意轉讓時,甲方應繳納本戶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一之手續費(營業稅內含)予乙方,並需先與乙方辦理解約並繳回原合約及所有發票,同時新變更名義人(即受讓人)須同時與乙方重新簽立買賣合約書,受讓人之買賣總價款及合約條文應和本契約相同不得作增減或變更。且受讓人須繼受甲方已簽章及已履行本契約各條款項之權利義務。
三、前項轉讓,如為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則免手續費,但以一次為限。四、受讓人應概括承受本買賣標的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第二十一條 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甲方如於交屋前發覺該房屋有上述糾紛致影響甲方權利時,甲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解決,倘逾期乙方仍不解決時,甲方得解除契約,雙方並同意依第二十二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辦理。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三、本契約房屋乙方若與工程承攬人發生財務糾紛,乙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前解決;如因乙方建築融資而設定他項權利,乙方應於甲xxx全
部價款,交屋前即負責將本戶房地清償塗銷之。
第二十二條 違約之處罰
一、乙方違約罰則
(一)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十二條「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第十一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乙方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甲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甲方依本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解約,或乙方無故拒絕出售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經甲方依法解除本契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乙方保證本契約買賣標的物於點交房屋時產權清楚,不得使甲方權益絲毫受損。
(五)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契約者,視為雙方同意解除本契約,乙方應將甲方已付之價款加計利息(其利率依當時金融機構房貸利率計算)返還甲方,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為其他請求
或主張。二、甲方違約罰則
(一) 甲方違反有關本契約第八條「付款條件」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甲乙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若本戶房地所有權已移轉登記於甲方名下時,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七日內辦理房屋移轉登記至乙方名下,並負擔移轉登記全部稅費及代辦手續費,並依本項第二款第 2 目、第 3 目之約定處理。
(二) 倘甲方有減少價金(含各項費用)之要求、違約不買或不按照契約約定之日期付款或未配合乙方辦理產權移轉、貸款抵押設定、不動產點交或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之情事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解約條件外,經收到乙方催告函七日內仍不履行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乙方得自甲方已繳之價款中沒收本契約買賣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違約金。但該沒數之金額超過甲方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2.本戶房地由乙方收回自行處分,甲方無異議並願放棄一切請求權及抗辯權。倘乙方已將上開產權辦理申報者,甲方同意乙方得逕以甲方名義及印章撤銷申報。
3.倘乙方已將產權移轉登記為甲方時,甲方應無條件於乙方通知七日內,負責將該產權辦理移轉登記歸乙方所有(乙方亦得以甲方預立過戶返還之書類及印鑑證明,以乙方或乙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代理人【甲方同意授權由乙方代為委任】,逕將房地產權過戶返還乙方,如設定抵押權者,亦應塗銷抵押權設定。違者甲方應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及訴追費用(含委任律師代理訴追及強制執行之一切費用)
(三)甲、乙雙方除依第一項、第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二十四條 通知之方式
甲、乙雙方關於本契約互為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應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為準以掛號或限時專送郵寄為準。雙方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更正,如因拒收或無法投遞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合法送達日期。
第二十五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如有訴訟之必要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x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應與代辦貸款委託書及其所有附件內各項約定同時履行,任何一部分不履行均視為全部違約,雙方之權利義務以本契約為依據。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未盡事實之處理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 件:一:房地付款明細表(含車位)。
二:地上一層公共區域開放位置規劃示意圖。三:地下停車位空間平面圖。
四:代辦貸款委託書。五:自洽貸款協議書。六:委刻印章授權書。
七:分管協議書及約定專用管理範圍規劃示意圖。八:室內工程變更暨選材處理辦法。
九:建材設備。
十: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十一:管理章程暨管理規約。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十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十四:指定物業管理公司授權書。
十五:建造執照影本。十六:地籍圖影本。
十七: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八: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暨客戶同意書。
[以下空白]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地 址:連 絡 電 話:
賣 方: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x x 編 號:28825476
通 訊 地 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二六七號五樓連 絡 電 話:(03)317-153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地付款明細表(含車位)
繳款金額(新台幣) | |||
期別 | 土地價款 | 房屋價款 | 備註 |
訂金 | 佰 拾 萬元整 | 佰 拾 萬元整 | |
簽約金 | 佰 拾 萬元整 | 佰 拾 萬元整 | |
十樓結構體完成款 | 佰 拾 萬元整 | 佰 拾 萬元整 | 甲方應於乙方十樓結構體完成後,經乙方通知七日內甲方應即繳付十樓結構體完成款。 |
使用執照取得款 | 佰 拾 萬元整 | 佰 拾 萬元整 | 於使用執照取得後,經乙方通知七日內繳清。 |
對保用印款 | 佰 拾 萬元整 | 佰 拾 萬元整 | 另同時繳納暫收款,自願不貸款或減少貸款之差額,應於對保用印同時繳納。 |
銀行貸款 | 佰 拾 萬元整 | 佰 拾 萬元整 | 申貸金額與實際貸款之差額,依本約第八條之約定,經甲方接獲通知後一次繳清。 |
交屋款 | 佰 拾 萬元整 | 佰 拾 萬元整 | |
總價 | 仟 佰 拾 萬元整 |
註一:本期款表繳款金額若有錯載時,應依本契約總價款作依據參考修正。
註二:除訂金、簽約金、銀行貸款、交屋款外,本契約餘款概依本表所列期別按期繳付,每次付款期間至少間隔二十日以上。
甲方確認簽章: 乙方確認簽章:
附件(二)地上一層公共區域開放位置規劃示意圖建照圖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附件(三)地下一層停車位空間平面圖
80 | 84 |
81 | 85 |
82 | 86 |
83 | 87 |
88 | 92 |
89 | 93 |
90 | 94 |
91 | 95 |
垃圾處理室
173
174
175 176
250x550 250x550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177
250x550
自設車位
下
台電配電室
D梯
自設車位 250x550
172
自設車位 250x550
171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170 169 168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167 166 165
電信室
上
17 16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64
16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40
46 45 44 43 42 41
27 28 29 30 31 32 33
162
151
150
134
39 38
37 36 35 34
152
149
54
56
161
47 48 49 50 51 52 53
55
57 58 59 60
153
148
136
74 73 72 71 70 69 68
67
66
65 64 63 62 61
160
154
147
137
76
77
78
79
159
146
138
96
97
158
145
139
106 105
104 103 102 101 100 99 98
143 144 145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250x550 250x550
156 155
B梯
109
117
107 108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25 124
123 122 121 120 119
118
自設車位 250x550
142
141
140
139
138
137
A梯
142
自設車位 250x550
141
140
132
133
134
135
136
131 130
發電機室
上
129
128
127
126
下
上
下
143
144
75
自設車位 250x550
157
135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250x550 250x550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250x550
自設車位
250x550
自設車位
250x550
自設車位
250x550
自設車位
250x550 250x550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250x550
自設車位
250x550
自設車位
250x550
自設車位
250x550 250x550
自設車位 自設車位
250x550
自設車位
地下一層平面圖
編號 175.176.177 為電動設備車位,提供給管委會使用。
編號 173.174 車位為無障礙車位,兩車位間之 為該承購者共同使用區域。
編號 140 車位為無障礙車位為該承購者使用區域。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法定車位 法定車位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附件(三)地下二層停車位空間平面圖
法定車位 | 法定車位 |
250x550 | 250x550 |
102 | 101 |
法定車位 | 法定車位 |
250x550 | 250x550 |
91 | 90 |
124
250x550
法定車位
125
250x550
法定車位
126
250x550
法定車位
127
250x550
法定車位
128
250x550
法定車位
129
250x550
法定車位
130
250x550
法定車位
131
250x550
法定車位
132
250x550
法定車位
133
250x550
法定車位
下
停車空間
D梯
法定車位
250x550
105
法定車位
250x550
104
法定車位
250x550
103
法定車位
250x550
100
上
122
106
121
98
85
84
68
83
119
70
118
109
95
117
110
94
80
116
73
法定車位
250x550
89
蓄水池B
78
B梯
法定車位
250x550
115
112
A梯
76
法定車位
250x550
75
法定車位
250x550
74
水景機房
噴灌機房
上
下
下
上
法定車位
250x550
92
72
71
69
81
88
82
87
86
93
111
97
108
107
99
114
77
79
120
113
96
法定車位
250x550
123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250x550
法定車位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250x550
法定車位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250x550 250x550
法定車位 法定車位
250x550
法定車位
地下二層平面圖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附件(三) 地下三層停車位空間平面圖
250x550 | 250x550 |
34 | 33 |
雨水機房
雨水
57
250x550
59
250x550
61
雨水
62
64
65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67
250x550
雨水
雨水
250x550
55
D梯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37 36 35
250x550
32
污水
污水
54
53
污水
38
污水
30
17
污水
污水
污水
污水
50
49
污水
41
42
27
26
18
19
20
16
15
14
13
1
2
3
4
21
22
12
11
5
6
污水
廢水
250x550
250x550
汙水機房
23
B梯
蓄水池D
24
蓄水池A
10
7
8
47
44
消防
消防泵浦室
A梯
雨水
25
43
29
40
39
31
46
9
污4水8
51
52
45
28
66
250x550
63
250x550
60
250x550
58
250x550
56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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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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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250x550
地下三層平面圖
附件(四)代辦貸款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受託人: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訂購坐落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三段 127、128、129 地號等三筆土地上「百川凱硯」社區編號 棟 樓房屋及地下 層編號第 號汽車停車位暨其持分土地,雙方並簽立預售買賣契約書(下稱本買賣契約)在案。甲方特委託乙方向金融機構申辦抵押貸款,以給付訂購房地之部分價款,其有關委託及約定事項如下: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_萬元整,本項貸款為甲方應繳付房地價款之一部分,除委託乙方代辦一切手續外,並以全部貸款做為給付自備款不足房地價款之用。
第二條:甲方願提供所訂購前開房地所有權作為抵押品,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貸款機構,如另需保證人時並願依貸款機構之規定覓妥保證人,保證履行償還貸款本息之義務。
第三條:申請貸款之利息及償還方式悉依貸款機構之決定,其應行辦理之一切手續,甲方願依貸款機構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條: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所需之全部手續,甲方保證於乙方之通知期限內如期辦妥,並交付有關證件資料、存摺、印章及開具貸款金額之取款憑條(或同性質之書據)等,其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發生之規費、信用徵詢費、代書費、保險費、謄本複印費等,由甲方負擔,並經乙方通知後如期交付乙方以便辦理,否則視為終止本項委託。
第五條:甲方倘於乙方取得貸款金額之前,經徵得乙方之同意,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書之委託與授權,本委託關係即歸消滅。甲方應於終止或解除委託之同時,繳清依本買賣契約附件一「房地付款明細表」約定期限應繳付之價款。
第六條:如因政府變更貸款政策,致使金融機構無法辦理本項貸款,或核貸金額少於上開預定貸款金額時,其全額或差額部分,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給付差額,甲方如未履行義務,乙方得不辦理房屋產權移轉登記,雙方同意依本約所定違約條款處理,按月本利平均給付乙方並提供證件辦理抵押權予乙方,全額者第一順位,差額者第二順位,並按承貸金融機構放款利率計算約定辦理,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否則即屬違約,並依本買賣契約違約之約定處理。
第七條:如因甲方個人信用瑕疵或條件不合,以致無法核准貸款或約定貸款金額不足時,乙方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xxx乙方。
第八條:本委託書自簽訂日起生效。
立委託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地 址:
電 話:
乙方: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xx 編 號:28825476
公司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3 段 267 號 5 樓電話: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自洽貸款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因訂購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所興建坐落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三段 127、128、129 地號之三筆土地『百川凱硯』社區編號第 棟第 樓(含停車位)之房屋,甲方擬自行向金融機構洽辦貸款,請求乙方配合辦理貸款手續,以資抵繳購買上開房屋及汽車停車位之部分價款,特委託乙方就上開房屋及本房屋坐落之基地持分產權為擔保品代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特立此書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預定自洽貸款金額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以資抵繳房屋付款明細中之第六期之銀行貸款)。
第二條:甲方必須向甲方自洽之金融機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並願以該帳戶為將來貸款機構貸款金額撥入之戶頭。
第三條:甲方應以所訂購之房屋及車位共同作為抵押物,並以甲方為債務人辦理 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貸款機構。關於貸款手續及實際獲貸之金額、期限、利率、償還方式由甲方自行與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洽辦相關事項。
第四條:甲方應將自洽貸款申貸手續辦理完成(其應辦理手續由甲方自行向承貸金融機構詢問,包括貸款資格、貸款金額及其他貸款條件)並使承貸金融機構向乙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屋產權移轉登記為甲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撥付由乙方領取,上開申貸手續至貸款由乙方取得,不得逾乙方使用執造取得日起六十個日曆天。每逾一日,甲方願就遲延貸款金額萬分之五加計滞納金,自遲延日起至撥貸日止按日累計,於交屋時一併給付乙方。
第五條:為保證貸款核撥後由乙方領取,甲方同意無條件將其在承貸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及取款條等領款證件交付乙方,或簽立『撥款委託書』是承貸金融機構得將貸款直接撥入乙方帳戶內。
第六條:為配合甲方自洽貸款,除甲方有其他未依約履行之情事外,乙方應於甲方依前開各項約定辦妥申貸手續及確保乙方領款手續後,將房屋、土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協同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第七條:甲方並應於銀行對保同時簽發擔保本票壹紙(票面金額及前述第一條之金額)其到期日授權乙方填載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乙方,以作為给付貸款之擔保。
如乙方未如期收到貸款或甲方未補足差額時,乙方得逕將上開本票填載到期日予以行使本票權利或行使擔保權利,甲方不得以任何事由終止本票之授權或否認其授權之效力。本擔保本票於乙方取得貸款及貸款差額
後,於辦理交屋同時返還甲方。
第八條:若甲方未能如約定完成相關貸款手續或自洽之金融機構所貸之金額低於應貸金額時,應依「預售買賣契約書」第八條約定辦理。
第九條:甲方同意在貸款行庫對保後,中途不得異議或片面向金融機構以任何理由解除貸款契約或阻止金融機構撥款予乙方,否則即視同違約,乙方得依照「預售買賣契約書」第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甲方自洽貸款之金融機構限於桃園市、台北市、新北市地域內之分行或辦事處。
第十一條:本協議書非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終止或撤銷。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悉依雙方所訂之「預售買賣契約書」條款辦理。
立協議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地 址:
電 話:
乙方: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xx 編 號:28825476
公司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3 段 267 號 5 樓電話: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委刻印章授權書
授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被授權人:x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甲方向乙方購買「百川凱硯」社區編號 棟 樓房屋暨其持分土地(含車位),甲、乙雙方因委託代刻印章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甲方授權乙方代刻甲方之印章乙枚,並同意乙方保管及使用。
第二條:本式印章僅得使用於坐落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三段 127、128、129 地號三筆土地上「百川凱硯」社區編號 棟 樓房地,專為辦理本戶水電之申請及產權登記、稅費申報暨代辦銀行貸款開戶並領取貸款之用。
第三條:乙方不得將本項委託印章使用於本授權書所述範圍以外之任何用途,否則乙方應負法律上偽造文書及損害之賠償責任。
第四條:甲方基於本授權書各項委託用途之瞭解,如於中途擅自撤銷、變更或加予任何限制本項委託,則一概視為違約,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甲、乙雙方為購買前述所簽立之預售買賣契約書。
第五條:甲、乙雙方如有糾紛,雙方同意不得影響本授權書第二條各項用途之印章使用,並同意依法定程序解決此類糾紛而不得影響本項委託授權之成立。
第六條:本項委託授權,甲、乙雙方本於自由意志及誠實信用之原則製作,恐口無憑,特立此授權書存查。
立授權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地 址:
電 話:
乙 方: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xx 編 號:28825476
公司地 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3 段 267 號 5 樓電 話: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 分管協議書及約定專用管理範圍規劃示意圖
立分管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向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購買「百川凱硯」(以下簡稱本社區)編號第
棟第 樓之房屋暨地下 層編號第 號之停車位 位暨其持分土地,甲乙雙方並立有房地預售買賣契約書(下稱本契約)在案。茲為本社區之機車、汽車停車位及大樓公共設施、共有部分約定專用區域,約定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約定使用或專用等事宜,訂定分管協議如下,甲方並同意遵守本協議書之約定:
一、權利、使用範圍:
(一)本社區 A1 棟地上一層所鄰接之法定空地(其位置如約定專用管理範圍 規劃示意圖),依現行法令未能辦理產權登記,但基於安全及隱私考量,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同意由前述緊鄰之A1 棟地上一層約定專用,作為庭園花園,並維護管理(即共用部分約定專用)。揭約定專用權人 就其約定專用範圍無須繳納使用償金,並應依乙方之區隔範圍依法使 用、管理,但不得擅自加蓋或增建或有妨害建築物或社區公共安全行 為,亦不得為違反建築法令之使用,並須提供管理委員會進行必要之 公共設備維護或維修,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均無任何使用或管理權 利且不得干涉約定專用權人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
(二)本社區地上一層:電梯、樓梯間、梯廳;二層至 十五 層:電梯樓梯間、梯廳、走廊;屋頂突出物等為供各戶共同使用,不得約定專用。
(三)本社區地下一、二、三層法定空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其中部分空間並規劃為機車停車空間(如附件三),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分配之編號位置管理使用。
二、管理部分:
(一)機車停車位、地下一層編號 175、176、177 車位(含電充設施),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之。
(二)立書人同意就所分配之機車、汽車停車位及機車、汽車充電設備,遵守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制定之規定,亦應按規定繳納應負擔之維修、水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三、其他事項:
(一)本社區機車、汽車停車位,於區分所有權人出售或出租、出借或因其他原因由他人占有時,立書人應保證使其繼受人、承租人、借用人及占有人繼受立書人依本書應負之義務。若否,如生爭議時,立書人應負責理清並對受有損害方負賠償責任。
(二)除第一條約定專用範圍以外之本社區共有部分,其使用與管理等事項應依住戶規約規定辦理。
(三)甲方同意將本協議書第一條所載之約定專用範圍及權屬列入本社區住戶規約,並於住戶規約中明列告知有關本契約定及相關管理使用規定,以保障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權益。
(四)依本契約規定,甲方即為所有權登記人(即區分所有權人),本協議書視為共有人對共有部分之分管特約,依本共有分管之性質,甲乙雙方或其各共有人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或以次之任何人(含承租、借用人等),本協議書對其受讓人仍繼續生效,任何出讓人應告知受讓人xxx之簽訂及效力,如有違法產生糾紛或損害,該出讓人應負責解決,否則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受讓人如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本條約,其主張無效。甲方應於爾後出租或轉售他人時應負告知之義務,且此協議書影本於管委會成立後,乙方造冊移交。
[約定專用管理範圍規劃xxx]
x xxx,xxxx及範圍,均約定直接緊鄰之住戶自行維護管理使用。
立同意書人即甲方: 戶別: 棟 樓
附件(八)室內工程變更暨選材處理辦法
甲方 向乙方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百川凱硯」社區編號第 棟第 樓房屋暨其持分土地。茲為配合甲方變更設計及建材挑選之需要,雙方約定處理辦法如下:
一、甲方要求之私有室內變更,應符合建築法之規定、並於乙方通知期限內以書面通知乙方,其變更內容應經乙方書面同意,並於繳清變更所需之工程費用後,乙方始有施作之義務。辦理變更時,甲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如變更工程無法達成協議或甲方未依通知如期繳清變更工程所需費用,則仍按原定項目施工之,甲方絕無異議。
二、本社區之結構、外牆、供水設備、逃生設備、通訊管道、消防設備、機電設備、電桿或其他有關不可或缺設備之位置,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位置裝設,甲方不得要求變更。
三、若乙方提供之室內建材或色系不符甲方之要求時,乙方得退還該材料之成本價格(由交屋款項下抵扣之),於交屋後由甲方自行購料施工,甲方不得要求提供材料交由乙方代為施工。
四、辦理工程變更限制如下:
(一)工程變更僅能變更其室內隔牆,如涉及外牆、結構、公共空間者,一律不可變更。
(二)衛浴空間之隔牆或設備器具移動後,管線足以影響其他樓層者不可變更。
(三)廚房變更管線不可影響其他樓層,排煙管不得變更位置。
(四)合併戶得在不須向建管機關申請變更設計情況下,始可辦理變更。五、工程變更及選材以一次為原則。
甲方確認簽章:
47
附件(九)建材設備壹、 建築結構及外觀
(一)結構
x社區結構經由結構技師及電腦程式精算,設計抗震係數由桃園市第一類地盤 0.20g(耐震五級)提升至 0.26g(耐震六級),並會同專家審核整體結構,全部基礎、樑、柱、樓版皆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核定建照圖樣施工,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無論承重、抗壓、耐震、防颱、防火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及 CNS 要求標準。 (二)本社區地上二層以上樓地板厚 18cm。
(三)所採用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及鋼筋輻射安全劑量均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四)外觀
x社區由建築師精心設計結合人文地理環境配合整體景觀,基座採花崗
石材搭配丁掛磚,外牆採用二丁掛磚搭配抿石子及小口磚,並作外觀夜間照明設計。
貳、 公共空間
(一)迎賓大廳
1.大門:特請名設計師精心規劃,採藝術大門。
2.地坪:舖設天然石材搭配拋光xx磚及其他裝飾面材。
3.牆面:舖設石材搭配其他裝飾面材。
4.平頂:採整體設計天花板並裝設空調系統及整體照明設計。
5.設置管理服務中心、接待區…等,提供社區服務、監控管理及提供住戶接待訪客等功能。
(二)公共設施規劃
1.2F 以上(含)及B1~B3 層電梯廳地坪採 60X60cm 拋光xx磚、牆面貼高級壁磚,平頂採造型天花板並搭配燈光設計。
2.樓梯間地坪鋪設止滑xx磚搭配扶手並設照明燈具,樓梯間逃生門採防火門,平頂及牆面油漆。
3.屋頂避難平台施作防水處理,並加舖磨石地磚。
4. 屋突頂層設置避雷針設備。參、 室內建材
(一)玄關門採高級鑄鋁鋼鈑防火門,搭配高級電子門鎖。
(二)浴室門採用實木門框搭配實木門扇,並附水平門鎖。 (三)各戶外部窗戶採用力霸氣密窗,並附紗窗。
(四)地坪
1. 客廳、餐廳、廚房舖設冠軍牌 60×60cm 拋光xx磚。
2. 臥室:泥作地坪粉光整平。
3. 浴廁:舖設冠軍牌、三洋或白馬 30×30cm 高級xx磚。
4. 陽台、法定空地:舖設 15×30cm 高級地磚,並以防水材施作防水處理。
(五)牆面
1. 隔間:室內採 1/2B 紅磚。
2. 客廳、餐廳、臥室:牆面塗環保塗料。
3. 主臥及次臥浴廁採冠軍牌、三洋或白馬 30×60cm 高級磁磚並加強浴室防水處理。
4. 陽台、法定空地:配合建物外牆整體設計。
(六)平頂
1. 客廳、餐廳、臥室:刷環保塗料。
2. 廚房、浴廁:採用矽酸鈣板天花板。
(七)工作陽台
設洗衣機用水龍頭及排水口,洗滌台用水龍頭及排水口,並設瓦斯熱水器插座,另附電動曬衣架。
(八)廚房設備
廚房採用歐式全套高級廚具搭配整體高級xx石檯面,含洗滌台、吊
櫥、林內抽油煙機、paloma 瓦斯爐(烤箱),附單槍冷熱混合水龍頭,另設冰箱不斷電插座,使用方便安全。
※廚房設備,限於空間,並非每戶配置相同,依各戶現場施作為準或參考各戶廚具配置圖。
(九)衛浴設備
1. 衛浴採用TO TO 瓷器。(主浴馬桶搭配免治馬桶座)
2.配件採用高級冷熱混合式水龍頭及蓮蓬頭,並設吹風機用插座,浴廁裝設多功能浴室暖房乾燥機。(以現場樣品為準)。
3. 浴缸採用高亮度壓克力玻璃纖維浴缸。
4. 各樓層均採單層、單戶排氣。
※衛浴設備,限於空間,並非每戶配置相同,依各戶現場施作為準。肆、 機電設備
(一) 電力設備
1.採用單相三線式 110V / 220V 供電,每戶設獨立電錶。
2.電管採用南亞 PVC 管,電線、電纜採用太平洋或華新麗華電線電纜。
3.客廳及主臥室設雙迴路開關,所有開關採用大型面板附夜間指示燈,各戶採用士林無熔絲開關,並在客廳及廚房冰箱設置發電機供電之專用插座(停電時,以發電機供電),居家安全有保障。
4.客廳及臥室均預留分離式冷氣排水口。 (二) 住家電話、網路、電視
1.設置集合式共同數位天線,並預留第四台共同天線管路。
2.客廳及主臥室均預留 TV 共同式天線出線口或有線第四台管路。
3.客餐廳及各臥室設電話插座及網路插座。
伍、 給水排水設備
(一) 採間接供水方式,地下室設水箱、屋頂設給水塔,除總錶外,各戶均有獨立水錶。
(二) 水箱內壁防水處理貼磁磚,方便日後維護及清潔。
(三) 熱水管採不銹鋼管,冷水管為南亞 PVC 管確保水質清潔衛生。陸、 消防設備
(一) 本社區消防系統依消防法規規定施作。
(二) 消防火警警報系統,各層梯間均設置消防栓箱,各戶設置火警感知器,管理中心設置自動化火警受信機。
(三) 十一樓以上樓層依消防法規設置自動灑水系統設備,不另安裝天花板。
(四) 標示系統:各層樓梯間依法規設置安全門燈及緊急照明燈可供停電照明並設置滅火器以供火警緊急使用。
(五) 地下室設自動發電機組,以備停電時供地下室公共照明自動消防給水及安全系統之用。
柒、 停車空間設備
(一)一樓車道入口設置擋水閘門,地下室鋪面xxx氧樹酯安全美觀。 (二)地下室停車空間入口管制:車道入口設置柵欄機、快速捲門(eTag 車道
自動感應系統)、安全警示燈,彎道設有廣角反射鏡,並裝置閉路監視攝影機,由管理中心確實控制人員及汽、機車出入,確保停車場安全。
(三)於地下室停車場設置一氧化碳偵測器,如有異常狀況時可連動排風機啟動排風。
(四)汽車停車空間內之柱角附防撞護角條,停車場內附設方向指標、反射鏡、防撞條,停車位內附車輪檔。
(五)於地下室停車場設置固定式緊急對講機及緊急按鈕,住戶於停車場內遇緊急狀況時,可尋求警衛人員協助。
(六)停車場內設自動灑水及泡沫滅火設備,以確保人員車輛安全。
捌、 社區門禁及安全監控系統
(一)社區門禁管制
1.社區於一樓門廳入口設置一卡通用之多重管制感應門禁系統,管制進出。
2.電梯設置感應讀卡機並做樓層管制。
3.社區安裝感應讀卡機,感應卡皆可結合悠遊卡使用。
(二)社區監控系統
1.社區採用最新電腦數位監視錄影系統,搭配螢幕監視 24 小時錄影,確保住戶安全。
2.一樓社區入口、一樓門廳、梯廳、屋頂突出物、地下室停車場裝置彩色日夜型紅外線攝影機,連接至數位監視系統,確實保障社區人員出入安全。
3.電梯車廂內、車道出入口及公共設施裝置彩色日夜型紅外線攝影機,確保住戶安全。
4.地下蓄水池及屋頂水塔設安全防止入侵不鏽鋼蓋及水位偵測器,維護住戶用水安全。
5.污廢水池設置水位偵測器,確保社區衛生排水系統正常。
6.機電設備如消防、揚水、廢水、污水等泵浦故障警報設備,如有不正常運轉,可立即發出警報,通知管理中心人員處理。
7.於地下室各樓層及大樓屋頂突出物設置緊急對講機,供住戶緊急聯絡用。
(三)各戶
1.各戶玄關門外設置彩色影視對講子機。
2.各戶前門配置隱藏式防盜磁簧開關,防止入侵。
3.各戶客廳設置免持聽筒彩色影視保全對講室內機,室內機提供雙向免持語音通話,並附有緊急通報按鈕直接與警衛室連線,居家內舉凡設定、防盜、求救、瓦斯警報觸發,可透過室內主機連結至管理中心。
玖、網路系統
(一)採用光纖到府系統(FTTH)。
(二)各戶室內配置一組智能整合箱,藉以整合屋內的網路系統、電視與電話的連結。
拾、垃圾儲存冷藏設備
垃圾儲藏室設置資源回收桶、廚餘冷藏櫃及並裝置載運垃圾專用電梯。
壹拾壹、特約事項
(一)以上建材設備由乙方就上述品牌擇定後統一採購,若因市場供應失調,法令禁止使用,廠商貨源數量不穩定或規格品質不符要求等,乙方得 使用同級品或更高級品代替之,但以不損及購買者之權益為原則。
(二)乙方維護建築物整體外觀之美觀精緻,保有適當之修改權。 (三)乙方為維護庭院景觀設計之格調,得視美觀狀況作適當之修改權。
附件(十)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本大廈生活環境品質與全體住戶之權益,各住戶於裝潢施工前,應有效約束承包廠商,並向本大廈管理單位辦理下列手續:
(一)由住戶與包商共同簽具施工承諾書,包商並應繳交身分證影印本。
(二)施工人員憑身分證明文件換領工作證,並配帶於胸前以資識別,提供施工名冊。
二、工程期間,承包商須親自或指派具有工程安全經驗之代理人常駐工地,督導施工並負責安全管理工作。承包商應約束工人嚴守規定,隨時隨地注意工地安全衛生,倘因越軌行為或觸犯妨害治安法令引起糾葛案件,概由其負完全責任。又如所屬工人遇有意外傷亡或因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致他人受有損害之情事時,由承包商及該住戶負連帶賠償責任,與乙方、本社區管委會及其他所有權人均無涉。
三、承包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施工人員應配帶工作證。 (二) 不得大聲喧嘩。
(三) 不得違反建築法規、住戶公約及本大廈管理規章,擅自增建擴建,若經發現或有違反之虞,管理單位得立即制止之,並責其回復原狀後,始得其繼續裝潢施工。
(四) 大型物品,機器出入時,須經管理中心值勤人員檢查放行。
(五) 每日施工時間為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倘有必要,須於上述施工時間外施作者,施事先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得其核准後始可,否則每日願罰款新台幣伍仟元。
(六) 每日收工後須檢視現場將危險器具收妥或運離現場,確定安全後始可離去,以防意外。
(七) 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並須隨時維持xxxxxxxxxxx。
(x) xxxxxxx、xxxx、電源設備或其他公共設施,應立即修復。 (九) 禁止接用公共電源。
(十) 包商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及其他用戶情事,經通知而未依限修復者,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如有不足,各該裝潢戶及包商應連帶負責賠償。
(十一) 包商或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其承包工作地區,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大廈內留宿。
(十二) 垃圾及砂石等廢棄物若有棄置於公共區域者,須於當日清理完畢,否則本大廈管理單位得僱人將其清掃搬離,而逕行扣除保證金以為支付。
(十三) 不得在現場賭博、酗酒、毆鬥或隨地棄擲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行為。四、裝潢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整及清潔費貳仟元整(清潔費不另退費),以次計算。 五、住戶應嚴格交代包商徹底清運垃圾,如因裝潢戶數較多且同時施工,垃圾雖經清
運,但仍有部分殘留本大廈而不易分辨所屬的,則由裝潢戶之裝潢保證金分擔清運費。
六、裝潢完成符合下列條件,始可領回保證金:
(一) 未損壞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及冷氣管線、消防設備等。 (二) 未損壞鄰居之房屋、建材、財物及其他設施。
(三) 雖有(一、二)款之損壞情事,但已修復完成者。 (四) 未有堆積垃圾、廢棄物及機具等。
(五) 經本大廈管理單位及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定認可。 (六) 繳清裝潢期間之汙染環境清潔費。
七、本辦法得因事實需要,由管理單位隨時以公佈更改或增加條款。
附件(十一)管理章程暨管理規約
x「百川凱硯」社區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 一 條: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x規約效力及於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本社區之範圍如「房地預售買賣契約書」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第 二 條: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 本社區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用辭定義如下:
(一)專有部分:係指編定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
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之其他部分,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
1.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2.本社區 A1 棟地上一層所鄰接之法定空地(其位置如附件七分管協議書及約定專用管理範圍規劃示意圖),依現行法令未能辦理產權登記,但基於安全及隱私考量,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同意由前述緊鄰之A1 棟一層約定專用,作為庭園花園,並維護管理(即共用部分約定專用,其位置如附件七分管協議書及約定專用管理範圍規劃示意圖。)上揭約定專用權人就其約定專用範圍無須繳納使用償金,並應區隔範圍依法使用、管理,但不得擅自加蓋或增建或有妨害建築物或社區公共安全行為,亦不得為違反建築法令之使用,並須提供管理委員會進行必要之公共設備維護或維修,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均無任何使用或管理權利且不得干涉約定專用權人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
(四)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社區)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社區法定空地、樓頂平臺及約定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除經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預售買賣契約書、分管契約書、規約所載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外,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三、本社區內設置用以表彰區分所有建物之文字、名稱、商標、形象及精神象徵等標誌,為尊重原創作設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為永久保留與維護。
四、本社區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除經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預售買賣契約書、分管契約書、規約所載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外,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五、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分管契約書或規約所載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
六、下列各款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一)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二)電力公司。
(三)瓦斯公司。
(四)電信機構。
(五)自來水機構。
(六)衛生下水道工程。第 三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 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 定,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產生。召集人無法互推產生時,依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順序輪流擔任,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輪值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四、下列各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三)公寓大廈(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 公寓大廈(社區)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五)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六)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惟非經該權利人或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變更之。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五、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六、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其意見。
七、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八、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九、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五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一、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三、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第 四 條:本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會議記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
第 五 條: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權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共七名(A 棟二名、B 棟二名、D 棟二名、店面一名)。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三、監察委員一名。 四、財務委員一名。 五、其它委員三名。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 六 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一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四、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 七 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委員之資格及選任一、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三、管理委員應以下列方式之一選任
(一)管理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 選。
(二)管理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四、管理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二)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六、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第 八 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監察委員、 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 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五)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 九 條: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或於主任委員出缺時,執行其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八、委員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 十 條: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
(二)管理費。
二、 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買賣契約或分管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三、 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一條第二項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百分之二十收繳,其金額達二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
五、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 10
%計算。
第十一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劃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第十二條: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第十四條: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一、除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預售買賣契約書、分管契約書或規約所載已擁有約定專用權或停車空間持分者(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或訂有約定免費使用共用部分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二、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授權或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由管理委員會定之。
三、區分所有權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三條第四項提案之限制。
第十五條: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之使用限制
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第十六條: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十七條: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八條: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時,有拒絕情事;經協調仍有妨害或仍予拒絕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本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之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等行為時,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住戶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或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二、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三、 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
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四、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
五、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 本社區公告欄設置於。七、
第二十條: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x社區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應推選管理負責人處理事務,並準用有關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第廿一條:本規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並由本委員會(或管理人)實施之。
甲方: (簽署)編號: 棟 樓
附件(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
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下稱立書人),茲同意授權並遵守下列事項:一、 立書人委託並授權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指定之人擔任立書人之代理人,全權代理立書人出席坐落於xxxxxxxxxx 000、000、000
xx等 3 筆土地『百川凱硯』大樓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須再另行通知立書人開會時間、地點,僅須通知代理人即可),並代為處理開會、投票決議等相關事項處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內容為成立大樓管理委員會及選任管理委員等事宜。
二、 除前條情形外,立書人同意日後所召開之各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全權授權由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指定之人擔任立書人之代理人,代為處理開會、投票決議等相關事項,且亦無須另行通知立書人開會時間、地點。
三、 日後若因出席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有需立書人另立委託書或相關文件之必要時,立書人同意授權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代理人於立書人簽立之空白委託書上填載包含但不限於日期、代理人姓名等資料後送交管理委員會存查。
四、 第一條、第二條所列之代理人有權代理立書人行使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如因代理人代理出席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須由立書人簽立相關書面文件或提供相關證件、文件,立書人同意依代理人通知之期限配合辦理之,絕無異議。
立 書 人:身分證字號: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
會議出席委託書
致「百川凱硯」本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有關本社區預定於 年 月 日時舉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立書人謹委託先生(女士)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行使各項立書人應有之權利。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 (簽x)代理人 姓名 (簽章)代理人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四) 指定物業管理公司授權書
授權書
立授權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購買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所興建坐落於xxxxxxxxxx 000、000、000 xx等 3 土地之『百川凱硯』(下稱本社區)編號第 棟第 樓房地,甲乙雙方立有預售買賣契約書(下稱本買賣契約)在案。依本買賣契約第十五條第五項所載,有關本社區管理維護事宜,甲方同意由乙方或乙方委託專業管理公司代為擔任管理維護工作,茲為確保居住權益,甲方暨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同意授權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 甲方全權授權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物業管理公司為本社區提供一切管理服務(包含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清潔衛生等服務),並授權由乙方代為簽立物業管理委任合約書,委託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物業管理公司駐進本社區,服務期限依物業管理委任合約履行。
二、 俟本社區之管理委員會成立同時,即由管理委員會承擔繼受前條乙方與物業管理公司所簽立物業管理委任合約書之一切權利義務,管理委員會應配合辦理換約事宜。
三、 本授權書之有效期間為自簽立授權書起五年內有效,乙方於有效期間內均有為甲方暨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處理本授權書所載事項之權限,甲方絕無異議。
四、 甲方並保證日後不得提出任何有關乙方辦理授權事項之異議,否則視為違約,依本買賣契約有關違約之約定處理。
本授權書之效力及於日後甲方將本戶房地出租或出售之承租人或繼受人,故甲方須善盡告知之義務,否則因此發生糾葛甲方應負責理清,並對因此受有損害之人負賠償責任。
立授權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地 址:
電 話:
乙 方: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x x 編 號:28825476
公 司 地 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3 段 267 號 5 樓電 話: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五)建造執照影本
x大樓之建築執照,若嗣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而需變更部分設計,乙方得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變更設計,甲方同意對此絕無異議,亦不向乙方提出任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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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六) 地籍圖影本
地籍圖謄本
xxxxxx000000x
土地坐落:xxxxxxxxxx000,000,000xx共3筆
x謄本與地籍圖所載相符(實地界址以複丈鑑界結果為準)
北 資料管轄機關: 本謄本核發機關:
中 華 民 國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
107年06月26日15時56分
主任:xxx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
x謄本係網路申領之電子謄本,由xxx自行列印
比例尺:1/500
謄本種類碼:54L!HE62R,可至:xxxx://xx.xxxx.xxx.xxx.xx 查驗本謄本之正確性惟為考量檔案傳輸中心之資料負荷度,線上有效查驗期限為三個月。
附件(十七) 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十八)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暨客戶同意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暨客戶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下稱甲方)向川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乙方)訂購「百川凱硯」社區編號第 棟第 樓房屋暨地下 層編號第 號停車位。xxx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即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代號 007)之規定向甲方告知下列事項,甲方詳閱並同意乙方於下列事項一至三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甲方資料:
一、 蒐集、處理、利用目的:
簽訂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相關事務/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及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管理與服務。
二、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職業、出生年月日、e-mail 信箱等,詳如相關訂購單、資料表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區域:乙方公司機構設立所在地、銷售案場及標的物所在地。
(三)對象:乙方、不動產代銷業者、地政士、其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金融機構。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四、甲方就乙方保有甲方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乙方以書面請求補充或更正,惟甲方應向乙方以書面為適當之釋明。
(二)得向乙方以書面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甲方請求為之。
五、甲方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甲方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甲方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乙方
或其他相關第三人因此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而造成甲乙雙方任何損害,甲方同意就所生損害負全部法律責任。
◎經乙方向甲方告知上開事項,甲方已清楚了解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立書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乙方於上開告知之一-三項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資料。
立同意書人即甲方:
戶別: 棟 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