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國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期貨客戶協議
1. 一般條款
2. 有關期交所規則及操守準則的條款
3.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4. 風險披露聲明
5. 證券及期貨 (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
6. 保證金 / 按金手續
7. 期權資料聲明
8. 免責聲明
x協議由以下雙方於開戶表格所列之日期簽署:
(1) 中國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為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營業地址為香港上環干諾道西 3 號億利商業大廈 23 樓 B 室,並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第二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持牌法團(CE 編號:ALZ260)及
(2) 當事方(「客戶」),其名稱、地址和相關資料列於開戶表格中。
一般條款
1. 任何及所有客戶戶口之交易均須遵照由聯邦、國家、地區及自我監管機構,包括但不局限於各協會、商品交易所或市場,所制訂之一切適用規例 ; 並依從與交易有關或交易進行所在之協會、交易所或市場 (及其結算所,如適用 ) 所不時訂定之憲章、規則及慣例。 客戶同意不會超越任何以上各機構所訂立之未平倉合約規限,或由任何商品交易所及交易委員會為客戶帳戶訂立的,無論是單獨或與他人一起買賣的規限, 並在接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或與經中期香港進行交易的任何市場有關的同類機構、有關之交易所、結算所(按期交所規則規定)或其他同類監管機構或機關要求提交有關客戶合約報告時,盡快知會中期香港。
2. 目前或今後由 中期香港或其任何附屬公司、 聯營公司,或任何與其有直接或介紹關係而受共同管控的其他個體,為客戶所持有或履行的任何及所有商品期貨合約、 期權、 外匯期貨及外匯期權 (下稱 "商品期貨合約" 及"期權")、現金或其他財產而屬客戶佔有權益的任何戶口 ( 不論是獨自、 聯名或其他 ),均由中期香港持有 作為客戶清償對 中期香港任何債務的抵押。
3. 如有以下情況:即或 中期香港酌情認定有必要維持本身利益時;或客戶或針對客戶向法庭申請破產或指派破產管理人或類似情況時; 或客戶在 中期香港所設戶口遭受查封時 ; 或客戶不幸辭世或無勝任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之時, 中期香港有權作以下事項 (而此權利是附加於 中期香港根據法律、 衡平法或本客戶戶口協議書所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賠償 ):
(a) 客戶在中期香港之任何戶口如為持倉時,代為出售、 行使、 對沖或以其他方法清算客
戶存於中期香港之任何戶口之任何或一切商品期貨合約、 期權、 商品遠期合約或商品實物;及 /或
(b) 客戶在中期香港之任何戶口如有空貨時 , 代為購入、 對沖或以其他方法清算其任何或一切商品期貨合約、 期權、 商品遠期合約或商品實物;及 /或
(c) 取消客戶任何未完成之落盤指示及 / 或結束任何或所有未完成之合約,並清算客戶在中期香港之任何戶口;及 /或
(d) 出售或對沖並使用其他 中期香港可能為客戶持有之任何其他財產 (不論是作為保證金或代為保管或其他目的 ),或客戶在中期香港之任何戶口的貸方結餘;及 /或
(e) 就有關客戶設於 中期香港任何戶口之持倉或空倉之任何商品期貨合約、 期權、 商品遠期合約或商品實物 , 進行購入或出售商品期貨合約、 期權、 商品遠期合約或商品實物 , 並作跨期及跨價買賣及清算。
上述任何行動均可無須要求保證金或另加保證金 , 無須發出出售或購買通知或刊登通告或廣告。 而此等出售或購買乃由中期香港自行酌情決定,經由通常交易之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買賣。 而在此等出售行動中 中期香港可作為為其本身經營之買方。 雙方清楚 , 即使中期香港曾事前提出平倉要求或發出通知有關此等出售或購買之時間及地點 , 並不應視作 中期香港已放棄此處所賦予無須事前提出出售或購買之通知或要求之權利。 而客戶對於其戶口內所登錄之欠帳,不論何時,須在收到中期香港之償付要求時隨即清付。 又如由中期香港代辦或顧客自行全部或局部清算戶口之後仍有短欠,亦須由客戶負責清償不足之數。
4. 中期香港有酌情權在認為恰當時,隨時增加或降低任何或所有商品期貨合約、期權、 商品遠期合約或商品實物之保證金規定,而保證金規定一經修訂,客戶戶口內所有未結算之新舊買賣均照新規定辦理。
5. 不論客戶由一名或多名自然人組成,客戶現聲明,客戶已達法定年齡,並且如為任何交易所 或交易委員會或其交易所參與者公司之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為任何自我監管機構(例 如:證監會)之註冊人或任何自我監管機構或其註冊公司之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客戶已取 得有關公司或機構准許其成為 中期香港的客戶之書面文件(如適用)。 客戶亦承諾如現在非 有關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但在日後成為有關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高級人員或 僱員,會盡快通知 中期香港並取得有關公司或機構准許其成為 中期香港的客戶之書面文件。客戶在本條款所作之聲明及承諾,對於組成客戶之各自然人,均共同及各別適用。
6. 任何書面確認、通知及其他通訊文件,包括催交保證金通知,可按客戶在客戶資料聲明所提
供之地址、 電話、電傳號碼、或傳真號碼發送給客戶;亦可按客戶日後以書面向 中期香港另行指定之香港地址、 電話、電傳號碼、或傳真號碼 (如屬香港以外地區,須先徵得 中期香港之書面同意 ) 發送給客戶。
訊息傳遞按如下所述作為準則 :
(a) 如通知由信差傳遞,則通知信一經送抵客戶之地址,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均作經已送妥辦理;
(b) 如通知以郵遞寄出,則信件一經在郵遞寄出後 2 天,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均作經已收妥辦理;
(c) 如通知以電傳或傳真發出,則在電傳機或傳真機操作員完成傳送操作後五分鐘,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均作經已收妥辦理;或
(d) 如以電話通知,則在 中期香港將訊息向接聽的電話錄音機或其他接聽儀器或任何接聽該電話人士留言後,均作已將訊息傳遞妥當。
中期香港有權選擇以何種方式傳遞訊息。
7. 作為本客戶戶口協議書之一部份,客戶明白 中期香港有可能會先對客戶之信用狀況及戶口狀況進行調查。
8. 客戶確認 中期香港有權限制在任何時間內客戶所能保留或通過 中期香港獲取之未平倉合約數目。
9. (1) 在下文 9(2)項所規限下,客戶確認及同意, 中期香港有權獲得及保留從為客戶成立之獨立戶口所累積之增值或利息。獨立戶口乃由中期香港或其有聯繫公司為持有客戶款項而向獲認可的財務機構或現行法律及法規認可之任何其他人士於香港設立及保留之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
(2) 中期香港有權及有需要及須促使其有聯繫公司於利息記入戶口時或 中期香港或其有聯繫公司知悉利息已記入戶口時(以較遲發生者為準 )後一個工作天內從戶口中撥付上文 9(1)項下應得之利息。
10. 中期香港可不時與客戶訂明同意按 中期香港全權酌情釐定並不時通知客戶之利率或方程式計算所得之款項支付利息。
11. 客戶亦同意支付按 中期香港不時為其戶口訂立之經紀佣金 (此佣金可能由一名以上之客
戶代理人攤分 )、 利息及其他收費 (不論其他客戶是否只須繳付較低之佣金或收費 ), 並支付任何與客戶戶口交易有關之任何費用或開支 , 且無限制地包括由任何合約市場、 交易所、 結算機構或其他自我監管機構所徵收之任何轉讓稅及任何交易收費,如客戶進行以外幣計算之任何買賣,客戶確認並同意由於該外幣匯率之波動而引致之收益或損失 , 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12. 客戶授權 中期香港聘任何經紀、代理人、名義持有人或第三者全權酌情就戶口進行任何交易或提供任何服務。有關客戶戶口或其中任何交易或未平倉之合約而令 中期香港蒙受或可能招致任何損失、責任、債務、 費用或支出 (包括但不只限於法律費用及支出,或由任何政府機構、 合約市場、 交易所、 結算機構或其他自我監管機構所施行的罰款或處分 ),客戶均願意支付並對中期香港、其僱員或代理人作出彌償以免彼等受到損害。 在不影響上述項目之普遍適用性之情況下,客戶同意,如中期香港因根據本客戶戶口協議書向客戶收取任何欠款而引致任何支出及費用,或中期香港在成功駁回客戶向其提出之任何索償要求所引致之任何支出及費用,在接到 中期香港要求償還款項時,客戶須隨即付清一切有關之費用。 而在每個情況之下此等費用均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 利息及支出。
13. 由於交易所的具體限制及價格波動迅速,故此在成交價位及進行交易時可能會有延誤。 客戶同意,在 中期香港、 其僱員或代理人,在無欺詐之情況下,因進行或未有進行買賣而引致之一切後果,客戶均會接受並受其約束。 客戶並會對 中期香港、其僱員或代理人彌償其因根據本客戶戶口協議書而進行之一切合法行為而蒙受之損失、支出、 債務、責任、索償或索求並免其受到損害。
14. 立約雙方所訂的每份合約及所有其他與客戶進行或代客戶進行之交易,應預期有可能在付款後獲得該合約或交易所涉及之實物交收。
15. 不論中期香港作出任何行動,或未有作出任何行動或有任何容忍行為,均不應視作 中期香港已放棄其對客戶所可享有的任何權利。 中期香港就某特別事件而給予之任何同意或作出放棄,只是就該特別事件而言,並不應視作同意、 放棄或解除任何本客戶戶口協議書之任何規定,亦不應被詮釋為日後亦可無須獲取 中期香港之書面同意。 但如另有明文規定則不在此例。
16. 任何由中期香港發出有關客戶任何戶口之合約確認書或結單,除非其中有明顯錯誤,否則
在 中期香港以郵遞或其他形式遞交客戶之後 30 天內仍未收到客戶之書面反對,即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7. 客戶同意須指示 中期香港辦理期貨或遠期合約之結算或交收,或辦理期權之結算、 行使或任其期滿。 如屬期貨或遠期合約持倉,客戶須於第一個通知日之前至少兩個營業日給予 中期香港有關指示;如屬期貨或遠期合約空倉,或期權持倉及空倉,客戶須於最後交易日之前至少兩個營業日發出有關指示,並向 中期香港交付有關處理之足夠款項及∕或任何所需文件。 如在期權期屆滿之前 中期香港未能在上述時限前收到上述有關期權交易之指示或款項及∕或文件, 中期香港可任由該期權期滿。
18. 本客戶戶口協議書及其條件對客戶、 客戶之繼承人、 遺囑執行人、 遺產管理人及財產受讓人同樣有效。
19. 本客戶戶口協議書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管制。
20. 如此處之任何條文與任何適用法律、 任何與本客戶戶口協議書有關事項有裁判權之有關機構或團體之任何規則或規例有所矛盾不符,該條文即被視作刪除,或按照該等法律、 規則或規例修改。 而本客戶戶口協議書之其他部份繼續有效。 中期香港可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則或規例,或符合任何適用於本客戶戶口協議書或有關交易或戶口之憲章、 附則、 規章、 規例、法規、常規、 慣例或條款, 而調整任何戶口, 不理會任何未執行之落盤指示, 或撤銷任何已執行之交易或作出其他中期香港認為有需要之行動。
21. 因與雙方訂立之任何合約有關或由之引起之爭執, 或因任何所作或遺漏事項而引起之爭議, 由中期香港全權酌情決定是否交由仲裁或透過法律程序解決。 如經中期香港決定交由仲裁解決之爭議, 會按照合適之交易所、市場、 協會或結算所(如有)之附例、 規則及規例作出決定。 如無合適安排以決定正確仲裁程序, 將按香港法例第 341 條《仲裁條例》作出決定。
22. 客戶特此作出不可撤回的聲明, 願意就有關其本人及其財產事全面地及無條件地服從及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的非專有的審判權。
23. 客戶在履行根據或有關本客戶戶口協議書之責任時, 遵守時限在各方面是極其重要的。
24. 本客戶戶口協議書對於不論由於合併、 合營或其他方法所產生之 中期香港承繼人及財產受讓人同樣有效。 中期香港可將客戶之戶口轉讓與上述承繼人或受讓人。而未經由 中期香港全權酌情決定並發出書面同意, 客戶不得將任何與 中期香港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其中之任何權益或責任轉讓與其他人。
25. 本客戶戶口協議書會一直生效, 直至中期香港收到客戶發出有簽署之撤銷通知,或者是客戶收到 中期香港之簽署撤銷通知為止。 而此撤銷通知並不影響,未收到通知前所達成之交易。 本客戶戶口協議書作出任何修改,必須以書面提出,並獲中期香港書面作實表示接納。 任何中期香港僱員均無權作出違反本客戶戶口協議書條件之表示。
26. 本客戶戶口協議書行文所用單數型字詞亦同時涵蓋眾數型字詞之意思, 反之亦然。所用不論是陽性、 陰性或中性任何一個性別字詞均涵蓋其他性別之意思。
27. 文件名稱、 條款標題(如有)及此文中任何簡稱均為方便查閱而列出, 並不能作為定義、限制或描述此文件的範圍或其文中任何規定之目的。
28. 香港法例第 486 條《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限制對獨立人士之個人資料(下稱"資料")的收集、運用及儲存。
29. 客戶曾於過去及將於未來,被要求就中期香港目前及未來提供之服務及產品,向中期香港提供資料。在與客戶維持關係的過程中,例如當客戶付款或發出指令時,中期香港亦會向客戶收集資料。
30. 倘若客戶未有提供此等資料,將導致中期香港可能無法為客戶提供產品或履行有關服務。
31. 中期香港可為下列目的而使用客戶資料:
(a) 執行客戶的指示、回應客戶或代客戶所作的詢問,並向客戶提供有效及有效率之服務;
(b) 向客戶提供在此列出之服務(由中期香港或其聯繫或名義公司提出) ;
(c) 進行或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用及現狀調查;
(d) 執行內部控制,包括確定相互欠債數額、付款予客戶或向客戶及任何為客戶提供擔保之人士收回該等金額,與及強制執行由客戶提供或同意的抵押品;
(e) 發放客戶的信息;
(f) 為符合香港任何法律、條例、政府或規管性規定,或任何適用之司法,包括披露或通告要求。
32. 所持有之客戶資料將被保密,惟可提供予:
(a) 客戶作為一方的任何交易涉及之對方;
(b) 向中期香港提供服務的任何收賬或信用調查公司或信貸資料機構或提供同類服務的機構;
(c) 中期香港把其與客戶有關之利益及/或債務,或提供予客戶之任何產品或服務轉讓或建議轉讓給予的任何個人或公司;
(d) 涉及中期香港向客戶提供服務或產品之任何名義持有人、受托人、共同受托人、證券保管人或過戶登記處、保管人、律師或其他人士;
(e) 涉及中期香港向客戶提供服務或產品之任何行政管理、電訊、電腦及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f) 任何政府或監管的機構;或
(g) 客戶與之有往來或建議往來的任何個人或機構,諸如客戶的往來銀行、律師或會計師等;或
(h) 中期香港的控股公司, 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 之行政管理層以作管理及監控風險之用。
33. 任何人士有權詢問資料持有者是否持有該人士之資料,並有權要求取得及更正任何該等資料。惟每項要求將逐一收取合理費用。
34. 有關取得或更改資料之要求,或有關 中期香港持有資料之內容及其使用原則及做法之詢問,應直接寄往xxxxxxxx 0 xxxxxxx 23 樓 B 室。
35. 如本客戶戶口協議書之中文本與英文譯本有任何差異,概以中文本為準。
36. 合適性
假如本公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我們經考慮閣下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閣下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我們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文件及我們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有關期交所規則及操守準則的條款
以下條款適用於涉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下稱"交易所 ") 之交易。 所採用字句, 除非有不適用情況, 否則其意義應與交易所之規則、規例及程序(下稱"期交所規則")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之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所載者相同。
1. 中期香港獲准在所有由交易所經營之市場進行買賣。 並獲授權買賣所有由交易所提供之期貨合約及 /或期權合約(下稱"期貨及/或期權買賣")。
2. 下列條款乃根據操守準則附表 4 作出者,應被視為本客戶戶口協議書的一部份 :
(a) 每份交易所合約(按期交所規則之定義)須繳交一項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一項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而收取之徵費。兩項徵費均須由客戶支付。 每份買賣合約亦須繳付經紀佣金 (此經紀佣金可由多於一名之客戶經紀攤分 )、利息(按中期香港不時修訂之利率計算)及中期香港於任何時候訂定之其他收費。 佣金數額將按照隨附於本客戶戶口協議書之合約簡則所載之規定計算。
(b) 如因中期香港違責而令客戶蒙受金錢損失, 投資者賠償基金所負之法律責任, 限於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 (投資者賠償 – 賠償上限)規則》所載明之金額上限之內。 故此並無保證客戶因 中期香港違責而xx之任何金錢損失必定可獲投資者賠償基金獲得全數或部份或任何賠償。
(c) 凡與交易合約有關之交易必須受期交所規則及有關市場的規則約束。當期交所規則載有條款規定 中期香港在交易所或證監會要求下(按期交所規則規定)披露客戶之姓名、實益身份(按期交所規則規定)及其他有關資料時,客戶同意提供該等關於客戶的資料,使 中期香港能遵守期交所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倘若 中期香港未能遵守期交所規則 606(a)條或 613(a)條有關披露資料的要求,交易所的行政總裁可以要求中期香港代客戶平倉或向客戶的任何或所有持倉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d) 客戶如欲在由交易所運作之市場之外的地方進行期貨及/或期權買賣, 則該等買賣將受該等市場之規則及規例而非交易所之規則及規例所約束, 在此情況下,客戶就該等買賣所可享有的保障程度及類別與由期交所規則所訂明之保障程度及類別可能會有很大的差別。
(e) (1) 當中期香港通過 NYMEX ACCESSsm 為客戶進行有關 NYMEX ACCESSsm 合約的交易時:
(i) 該等交易受 NYMEX ACCESSsm 規則約束。
(ii) 假如客戶在 NYMEX ACCESSsm 合約之交易乃為他人利益作出者,客戶必須保證在與該位人士簽訂的協議書內載有上述(i)及本條(ii)之規定,並使之生效。
(2) 當中期香港通過其他交易所為客戶進行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交易時:
(i) 該等交易受有關交易所之有關規則約束。
(ii) 假如客戶在其他交易所之期貨或期權之交易乃為他人利益作出者,客戶必須保證在與該位人士簽訂的協議書內載有上述(i)及本條(ii)之規定,並使之生效。
(f) 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之下, 中期香港可自行或代表其有聯繫公司或其他客戶進行與客戶落盤指示相反的有關期貨合約及 /或期權合約買賣, 然而此等買賣必須以公平競爭的形式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或通過交易所的設施進行,或通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符合有關交易所之規則而進行。
(g) 客戶確認結算所(根據期交所規則之定義)可以在中期香港之交易所參與者資格被暫停或撤銷時代行辦理一切必要手續,將中期香港代客戶持有而尚未平倉之合約及其戶口內任何款項及證券移交與另一名交易所參與者接辦。
(h) 中期香港從客戶或從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所收到的所有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物將由 中期香港以受託人身份保管, 及與中期香港本身之資產區分存放, 並按照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所述方式持有,而所有由 中期香港保管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核准證券或其他財產不應在 中期香港無力償還債務或清盤時構成 中期香港資產的一部份,而應在 中期香港之所有或部份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職能之人員後,立即交還予客戶。
(i) 客戶現授權 中期香港, 有權按照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14 至 15 段運用上述(h)所述之從客戶或從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收到的任何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特別是 中期香港有權為履行其對任何人士之責任而運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 條件是其要履行之責任乃因代表客戶進行之期貨及/或期權買賣有關或附帶的。
(j) 客戶確認, 有關中期香港在結算所的任何戶口, 不論該戶口是全部或部份因代表客戶進行期貨及/或期權買賣而開立,亦不論客戶所繳付或結存之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是否已支付予或結存於結算所,該戶口屬中期香港與結算所之間的戶口,中期香港均以主事人之身份進行交易, 故此該戶口並不存在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或結存於結算所之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可免除受上述(h)項所述信託規定所規限。
(k) 客戶同意在接獲催交保證金、變價調整款項要求時會於「廿四小時」之內清付該筆款 項。 如客戶連續兩次未有在中期香港指定之期限內繳付所需之保證金及 /或變價調 整款項, 中期香港有責任將客戶所有未平倉合約之資料呈報交易所及證監會。 中期 香港會要求客戶支付比交易所及 /或結算所所規定為多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款項。如已發出催交保證金、變價調整款項通知而客戶未有照辦,中期香港有權代客平倉。
(l) 客戶確認中期香港受期交所規則約束, 該規則准許交易所在認為客戶之累積未平倉合約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個市場(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時,可採取措施限制持倉數量或規定可代表客戶將合約平倉。
(m) 客戶及中期香港承諾,如在客戶資料聲明及本客戶戶口協議書所提供之資料有任何重大改變,均會立刻以書面通知對方。
(n) 在執行本客戶戶口協議書時,所有條款不應消除、排除或限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下客戶應有的權利或中期香港應盡的義務。
(o) 中期香港須按要求提供合約或產品規格及涉及有關產品之任何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予客戶,並詳細告知客戶收取保證金的程序及在甚麼情況下中期香港可無需獲得客戶同意而仍能替客戶的持倉出售或平倉。
3. 以下有關全權委託戶口之規定為按照操守準則附表 4 列出,並在當客戶給予中期香港及按中期香港不時規定之形式簽署之書面要求書時被當作本客戶戶口協議書之一部份:
(a) 客戶在此任命中期香港及由中期香港現時及不時所僱用之每名交易董事及交易代表為共同及各別之 合法代辦人(下稱"全權代辦人",包括下列(b)項所述之替代人),此等全權代辦人可就任何及一切商品期貨合約、 期權、 外匯期貨及外匯期權 (下稱"商品期貨合約"及"期權")有全權酌情行使買賣權及∕或管制。
(b) 中期香港之任何交易董事有絕對酌情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委任替代人,代替其執行上述 (a)項所授予之任何代辦權。
(c) 客戶同意,如由全權代辦人代表客戶進行所有及任何對客戶有絕對約束力的買賣時引致虧損、 負債及責任所引起之一切費用(包括所有法律費用), 客戶願意對中期香港作出彌償並免其受到任何損害。
(d) 客戶承認及確認由全權代辦人所代表或為客戶所達成之任何及一切交易。
(e) 中期香港可就此處所載之一切或任何目的去任免其任何替代人, 使其具有同等或更多的有限制權力。
(f) 全權代辦人之任命是附加的, 並不能限制其他由中期香港根據其與客戶所訂立之其
他協議所可享有之任何權利。
(g) 全權代辦人的任命一直有效, 直至或除非中期香港收到客戶發出撤銷該項任命之書面通知, 或是客戶收到中期香港發出撤銷該項任命之書面通知。 而不論任何一方發出撤銷通知, 均不會影響由於中期香港在收到該書面撤消通知之前所簽署之買賣之最終達成所引致的任何欠款或虧損、 或由於清算客戶戶口而有任何欠款或虧損, 而由客戶對中期香港所應償付之責任。
4. 以下有關綜合戶口規定乃按照操守準則附表 4 及期交所規則第 613 條列出,作為本客戶戶口協議書之一部份:
(a) 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6 段之規定在此視作已被重複。
(b) 客戶同意依從中期香港之監管, 而客戶接受中期香港的監管程度一如中期香港接受交易所監管的程度。 並在有需要時, 客戶會提供所有資料及採取一切行動,同時亦會促使其客戶作出相同之行動,以確保及方便中期香港能就經營綜合戶口事符合有關機構、 交易所及結算所之一切要求。
(c) 客戶同意向中期香港提供一切所需資料,使中期香港能遵守期交所規則。假如客戶未能做到上述要求,中期香港有權結算代客戶持有之所有及任何未平倉合約,或要求結算所代中期香港執行有關結算,中期香港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客戶徵收其代客戶持倉的保證金附加費。
5. 以下有關保證金規定乃按照期交所規則第 616 條列出,作為本客戶戶口協議書之一部份。
(a) 中期香港認為在合適之情況下可要求客戶繳付較高之最初保證金或繼續戶口之保證金;
(b) 如客戶在收到催交保證金通知後未能於指定時限內(如發出催款通知時並無指定時限,則以發出催款通知後二十四小時xx)xxxx, xxxx有絕對酌情權決定結算客戶部份或所有未平倉合約。 中期香港保留權利在情況促使下,可立即結算客戶未平倉合約。
6. 以下有關變價調整條款乃按照期交所規則 616A 條例列出,作為本客戶戶口協議書之一部份:
(a) (i) 中期香港可要求客戶繳付中期香港認為合適之較高之變價調整款項。
(ii) 如客戶在收到催交變價調整款項要求後未能於指定時限內(如發出要求通知時並無指定時限,則以發出要求通知二十四小時xx)xxxx,xxxx有絕對酌情權
決定結算客戶部份或所有未平倉合約。中期香港保留權利在情況促使下,可立即結算客戶未平倉合約。
7. 在"風險說明 "文件上所提及:
(a) 你其意指客戶 ;及
(b) "貴經紀 "將包括中期香港。
8. 客戶確認並接受根據期交所規則 628 條,下列持倉受大量未平倉合約之監察:
(a) 按照期交所規則規定,交易所董事局會不時地作出指定,在某一特定期貨合約月份或某一特定市場之期權系列內由中期香港持有之未平倉合約數目(無論該等合約是由中期香港為本身戶口持有或代客戶持有)為大量未平倉合約。
(b) 各交易所參與者包括中期香港,必須按交易所董事局不時作出規定之形式及頻繁度,向交易所行政總裁或經指定之交易所職員就其大量未平倉合約作出報告。
(c) 在有需要時,交易所行政總裁或任何經指定的交易所職員可要求中期香港就其有關大量未平倉合約報告內容提交進一步資料。
9. 在不影響期交所規則 629 條及 632B 條的情況下,任何人士不得在恆生指數(HSI)期貨 及恆生指數期權市場之所有合約月份內持有或控制超過 10,000 之長倉或短倉之 Delta(得 爾塔)即對沖指定資產價格轉變風險。客戶在此確認中期香港已把上述持倉限額告知客戶。
10. 客戶接受按《證券及期貨 (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 規則》由證監會設定之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按《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 規則》規定)。交易所董事局可採取適當步驟協助交易所參與者,包括中期香港及其客戶(包括本客戶),遵守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5(1)條證監會設定之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包括接受由客戶向交易所提交有關其持倉量的報告的步驟,中期香港在此知會客戶有關步驟及有關之報告表格可於要求時提供予客戶,並在客戶提出要求時提供有關之報告表格。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x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本公司的個人客戶。本聲明中所提及的術語與期貨客戶協議中的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1. 披露義務
除特別聲明外,客戶必須按開戶表格上的要求,將個人資料提供給中國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假如客戶不提供此等資料,本公司將沒有足夠資料來為客戶開設及管理帳戶。
2. 個人資料之使用
2.1 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期貨客戶協議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
(i) 中國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集團」)
(ii) 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iii) 執行客戶指示和/或從事集團業務而由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托管人等);
(iv) 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及
(v) 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集成員適用的規例所要求)。
(vi) 任何業務代理。
2.2 目的
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於下列目的;
(i) 執行新的或現有顧客的查核及信用調查程序,以及協助其他金融機構從事此類工作;
(ii) 持續帳目管理,包括收取欠款,強制執行擔保、抵押或其他權利和利益;
(iii) 設計提供予客戶之新產品和服務,或向客戶推廣集團的產品;
(iv) 將此等資料轉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v) 為了下列目的而進行客戶個人資料的比較(不論收集此等資料的目的及來
源,及不論此等資料是向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A)信用調查; (B)資料核實;和/或(C)編製或核實資料,以便採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可能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的行動);
(vi) 用於與客戶有關的任何其他協議和服務之條款所規定之目的;
(vii) 有關遵守任何法律、規例、法院判決或其他任何監管機構之判決的任何目的;
(viii) 調查可疑交易。
(ix) 任何有關於執行客戶指示或與集團業務或交易有關連的目的。
2.3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x公司可使用及/或轉送客戶的資料給聯繫人士作直接促銷,而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客戶同意(其包括客戶不反對之表示)。因此,請注意以下兩點:
(i) 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財務背景可被用於直接促銷本集團的投資及有關財務產品及服務;及
(ii) 若客戶不願意本公司使用及/或轉送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客戶可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3. 查閱和修正的權利
根據條例之規定,客戶有權查閱和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一般來說(除某些豁免外) 權利;
(i) 詢問中國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
(ii) 在合理的時間內,客戶可查閱其個人資料;公司將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覆客戶,但須收取合理的費用。
(iii) 要求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及
(iv) 如客戶要求查閱或修正個人資料被拒絕,客戶有權要求說明被拒絕的理由及反對任何該等拒絕。
4. 聯絡人
如客戶要求查閱及/或修正個人資料及/或不同意收取直接促銷的資料,客戶可致電 2573 9868 或郵寄至 xxxx@xxxxxxx.xxx 與本公司的客戶服務主任聯絡。
風險披露聲明
x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期貨
1.“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2.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3.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
(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
(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5.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
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6.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7.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8.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0.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1.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2.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證券及期貨 (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
(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第 35(1)條制訂,及按同一條例第 35(1)(e)條經諮詢財政司長後制訂)
1. 對持有或控制合約的數目限制
除《證券及期貨 (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 )規則》第 4(2)及(4)條提述之人士外,任何人士不得持有或控制數目超出訂明上限之期貨合約。
2. 訂明上限
為施行《證券及期貨 (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 )規則》第 4(1)條的規定,就附表 1 第 2欄所指明的期貨合約而言,可持有或控制的合約數目上限是該附表第 3 欄與該合約相對之處指明的上限。
3. 交易所參與者應遵守規定
對交易所參與者來說,附表 1 指定之期貨合約的訂明上限及須申報的持倉量須分開地適用於
(a) 該交易所參與者為其本身戶口締結持有或控制之期貨合約;及
(b) 該交易所參與者為其每一客戶締結持有或控制之期貨合約。
保證金 / 按金手續
以下所述之手續乃按操守準則第 6.2(g)段之規定而列出:
1. 股市指數期貨合約及期權的買賣是遠期交收的。買賣時透過繳付一筆保證金,作為履約保證或誠意金,以保證日後履行交收責任,保證金數額的多少,通常按客戶每手合約的價值而定。
2. 交易所不時會為經由其設施進行買賣之商品訂立最初保證金及維持戶口保證金之最低限額。而中國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下稱"中期香港 ")亦必須從客戶方面收取到足夠之抵押品作為抵付客戶預期要履行的買賣責任,及收到最低限額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款項,才可為客戶進行期貨 /期權之買賣業務。
3. 買方及賣方在開倉時均須支付保證金。客戶如要買入期權,必須在購入期權當日繳付該期權合約價值的全數。客戶若要沽出/沽空期權,必須依照中期香港不時決定之最低限額保證金的嚴緊規定才能進行交易。
4. 客戶如沽空期權(即賣出一項先前未由其擁有之期權),可以收取期權金,但假若在期權到期日被行使的話,則要付出相等於期權內在值的金額。交易所採用之保證金制度,會計算沽空者有可能的負債及衡量每個倉位的風險。
5. 若客戶投資期權的風險可能因購入或沽出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而相互抵消,客戶可能不需要繳付全部期權金。根據此相互抵消制度,期權沽空者可能不會在交易日收取全部有關的期權金,而只可經戶口收到由於每日價格變動而獲得的盈虧。
6. 開設保證金戶口的客戶必須注意,保證金戶口須每日進行價值核算,即是說客戶可能每日須為保證金及價格變動調整補款。此一制度之訂立,是由於如保證金存款限額跌破最初保證金水平,按交易所規則,客戶必須在戶口補款至最初之水平。而如果中期香港認為恰當的話,中期香港可以要求客戶繳付更高水平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款項。
7. 所有保證金須以現金支付。如以支票繳款,若中期香港在客戶交付支票時本著忠誠善意,而中期香港不懷疑該支票不能兌現,則該支票可當作現金收取。
8. 無論任何情況之下,中期香港均不能為客戶加大信貸限額,或向客戶提供任何類別的回扣,
以圖規避或免除繳付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的責任。
9. 當某一未平倉期貨價格變動趨勢不利時,中期香港可要求客戶繳交額外款項。中期香港亦會不斷留意客戶是否有足夠能力應付任何保證金及 /或變價調整的補款要求。
10. 如客戶接獲催交保證金或變價調整款項通知後未能於指定時限內 (如發出催款通知時未有明確規定時限,則以發出催款通知後二十四小時為限 )繳交所需金額,中期香港有絕對酌情權決定將客戶部份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平倉。中期香港亦保留權利,在情況促使下,可以立即替客戶之未平倉合約平倉。
11. 任何催交保證金及 /或變價調整通知可按客戶在客戶資料聲明所提供之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發送給客戶;亦可按客戶日後以書面向中期香港另行指定之香港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 (如屬香港以外地區,須先徵得中期香港之書面同意 )發送給客戶。
訊息傳遞按如下所述作為準則:
a) 如通知由信差傳遞,則通知信一經送抵客戶之地址,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均作經已收妥辦理;
b) 如通知以郵遞寄出,則信件一經在郵遞寄出後 2 天,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均作經已收妥辦理;
c) 如通知以電傳或傳真發出,則在電傳機或傳真機操作員完成傳送操作後五分鐘,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均作經已收妥辦理;或
d) 如以電話通知,則在中期香港將訊息向接聽的電話錄音機或其他接聽儀器或任何接聽該電話人士留言後,均作已將訊息傳遞妥當。
e) 如以電話短訊, 則在電話短訊完成傳送操作後, 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 均作經己收妥辦理; 或
f) 如以電子郵件, 則在電子郵件完成傳送操作後, 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 均作經己收妥辦理。
12. 中期香港有權選擇以何種方式傳遞訊息。
任何客戶接連兩次在接獲催交保證金通知或催交變價調整款項通知之後未有如數繳付有關款項,中期香港會立刻知會交易所,並向交易所呈交有關客戶之戶口帳號、未能履約之交易合約編號 (如有)及交易合約所在市場。如交易所要求,中期香港亦會立刻向交易所呈交進一步資料,例如客戶之姓名及實益身份。
13. 如有上述第 10 及/或第 12 條所載情況發生,中期香港有權採取如下行動:
a) 出售客戶戶口內任何及 /或所有證券及其他財產,而不論此等證券及財產是客戶本人持有,還是客戶與其他人聯名持有;
b) 客戶戶口如有證券及其他財產沽空時,代為購入任何或全部此等證券及財產;
c) 取消客戶任何未完成之落盤指令,及結束客戶任何或所有未完成之合約,並清算客戶之戶口;及
d) 出售或抵銷任何其他中期香港代客戶持有之任何其他財產。
期權資料聲明
客戶注意並明瞭下列術語以及(會員代表)註冊期權莊家之責任:
1. 合約資料:-
行使價、到期日、相關商品、期權類別、買入或沽出指令、開市及收市交易、最新報價、落盤指令類別。
2. 相關商品:-
商品交收形式或結算方法、合約規模、結算價之計算方法。
3. 行使方式:-
美式或歐洲式。
4. 期權金:-
合約價值之計算、期權金之結算。
5. 孖展按金:-
對客戶要求的孖展按金約數、變價調整補款、可能需要繳付的額外按金、付款細則。
6. 交易成本:-
最低佣金、交易所及結算所費用、行使費用,以及有關之徵收費用。
7. (會員代表)註冊期權莊家之責任:-
(會員代表)註冊期權莊家並無義務為長期恆指期權提供買賣價。
免責聲明
恆生指數及恆生分類指數期貨免責聲明
恆生指數及恆生指數之四項分類指數(即恆生金融分類指數、恆生公用分類指數、恆生地產分類
指數和恆生工商分類指數,總體合稱"恆生分類指數"),其各別之名稱及各別之編集及計算方法,均屬恆生資料服務有限公司之獨有財產。其各別之發佈、編集及計算由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負責。恆生指數服務公司透過牌照發放形式,已批准香港期貨交易所(下稱"交易所")可在純粹為了或關乎設立、推廣及交易以恆生指數及恆生分類指數作為依據的期貨合約(總體合稱"期貨合約")的情況下使用恆生指數及恆生分類指數。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可無須發出通知而隨時更換或修改編集及計算恆生指數及各恆生分類指數之方法和依據;或更換或修改任何有關之一項之計算公式、成份股份及計算因數。交易所可隨時要求某些經其指定之期貨合約須參照另行計算之一項或多於一項之指數進行買賣及結算。無論交易所、恆生資料服務有限公司或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均不會就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及其編集及計算,或任何與此有關之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對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證、聲稱或擔保,亦不會作出或暗示作出與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有關之任何形式的保證、聲稱或擔保。此外,交易所、恆生資料服務有限公司或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均不會就如下之情況承擔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為了或關乎指數期貨合約及/或其買賣而使用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或是恆生指數服務公司就編集及計算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所涉及的任何失準、缺漏、過失、錯誤、耽延、間斷、暫緩、更改或無法執行(包括但不僅限於由疏忽造成的情況);又或是任何會員或第三者由於從事指數期貨合約買賣而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任何會員或第三者均不得以任何與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有關或由其引起的理由向交易所及/或恆生資料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提出索償、訴訟或提交法律程序。任何從事買賣期貨合約的會員或第三者均完全了解本免責聲明的內容,並知道不能對交易所、恆生資料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存有任何依賴。
恆生指數期權免責聲明
恆生指數及恆生指數之四項分類指數(即恆生金融分類指數、恆生公用分類指數、恆生地產分類指數和恆生工商分類指數,總體合稱"恆生分類指數"),其各別之名稱及各別之編集及計算方法,均屬恆生資料服務有限公司之獨有財產。其各別之發佈、編集及計算由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負責。恆生指數服務公司透過牌照發放形式,已批准香港期貨交易所(下稱"交易所")可在純粹為了或關乎設立、推廣及交易以恆生指數及恆生分類指數作為依據的指數期權合約(總體合稱"指數期權合約")的情況下使用恆生指數及恆生分類指數。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可無須發出通知而隨時更換或修改編集及計算恆生指數及各恆生分類指數之方法和依據;或更換或修改任何有關之一項之計算公式、成份股份及計算因數。交易所可隨時要求某些經其指定之期權合約須參照另行計算之一項或多於一項之指數進行買賣及結算。無論交易所、恆生資料服務有限公司或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均不會就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及其編集及計算,或任何與
此有關之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對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證、聲稱或擔保,亦不會作出或暗示作出與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有關之任何形式的保證、聲稱或擔保。此外,交易所、恆生資料服務有限公司或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均不會就如下之情況承擔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為了或關乎指數期權合約及/或其買賣而使用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或是恆生指數服務公司就編集及計算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所涉及的任何失準、缺漏、過失、錯誤、耽延、間斷、暫緩、更改或無法執行(包括但不僅限於由疏忽造成的此等情況);又或是任何會員或第三者由於從事指數期權合約買賣而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任何會員或第三者均不得以任何與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有關或由其引起的理由向交易所及/或恆生資料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提出索償、訴訟或提交法律程序。任何從事買賣指數期權合約的會員或第三者均完全了解本免責聲明的內容,並知道不能對交易所、恆生資料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存有任何依賴。
期交所免責聲明
香港期貨交易所(下稱“交易所”)。期交所可能在市場上不時推出不同之股份指數及相關產品,該等指數可能成為在交易所進行買賣的某些合約的依據。期交所台灣指數是交易所首次推出的該等股份指數。期交所台灣指數或交易所日後可能推出的其他有關指數或相關產品(下稱“交易所指數”)均為交易所之財產。每一類交易所指數之編集與計算方法均屬交易所獨立擁有。交易所可無須發出通知而隨時更換或修改交易所指數之編集與計算的方法和依據,交易所可隨時要求有關之期貨或期權合約必須根據該等另行編算之指數進行買賣及結算。交易所不會就任何一類交易所指數之準確性或完整性,或其編集與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對任何會員或第三者作出保證、聲稱或擔保,亦不會作出或暗示作出與交易所指數有關之任何形式的保證、聲稱或擔保。再者,交易所對於任何一類交易所指數之被應用概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同樣地,對於交易所或任何由交易所指定的人員在編集及計算交易所指數時涉及或引起之任何失準、遺漏、過失、差錯、延誤、中斷、暫停、更改或無法執行(包括但不僅限於因疏忽而致者);或對任何會員或第三者在買賣以任何一類交易所指數為依據的期貨或期權合約時因上述情況而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之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交易所概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任何會員或第三者均不得以任何與此免責聲明所述內容有關或由此而衍生之事由對交易所提出索償,採取行動或進行法律訴訟。任何會員或第三者在從事以任何一類交易所指數為依據的期貨及期權合約交易時,均對本免責聲明完全知情,因而不能在該等交易上對交易所存有任何依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