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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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和条件
1.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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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任何的额外附件(简称为“协议”),在任何时候都将被视为主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引用买卖双方在订单中正确填写和正式执行时,将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就提供卖方服务达成的协议(为本协议之目的,“服务”)。
2. 定义
2.1 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具有相应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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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是指就任何人而言,控制该人、受该人控制或与该人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为下定义,一个人的“控制”是(a)对一个公司法人来说,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五十(50%)有表决权证券,或有能力任命一半以上的董事会或同等管理主体的董事,或该人能够直接或导致管理的方向和政策。(b)就非法人而言,该非法人的可比投票权权益(如上文(a)所述),或(c)直接或间接拥有指挥或促使指挥某个人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控制”、“正在控制”和“被控制”都具有相应的含义。
“买方”指订单上指定的将从卖方获得服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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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接口”指(1)买方在一个电路位置上连接本地接入接口设备;或(2)买方接入一个卖方的 POP,两种情况均在订单上有具体规定。
“收费”指第 4.1 条所规定的服务收费。
“电路位置地址/位置地址/服务位置”指买方在订单中为服务的一端或两端所指定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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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如无明确定义,则指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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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期限”或“服务初始期限”指订单上所载明的期限。
“订单”指由买卖双方所签署的服务订单,该订单与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一起构成双方就服务订立的有约束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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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指卖方或买方,“双方”指卖方和买方。 “POP”指存在点。
“服务就绪日期”指双方同意将 IPLE 和/或 IEPL 投入服务运营的日期。 “服务”指的是卖方根据卖方所签署的订单和本协议中提供的电信服务。
“服务开始日期”指的是下面较先发生的日期: (1)通知买方服务已连接到买方接口的日期;(2)买方使用服务的日期;或(3)卖方通知买方其已成功完成服务所有电路测试后的第 4 天,除非买方在此期间通知卖方对该等测试结果由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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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指中国移动国际有限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其已接受为买方提供服务的订单。 “卖方 POP”指卖方或其附属公司和合作伙伴所维护的POP。
“特殊条款和条件/服务附件”指订单中所规定的适用于该服务的特殊条款和条件。 “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包括周一和周五),但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假日或银行假日。
2.2 标题的插入只是为了便于参考,但并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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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条款的参考指的是本协议中条款的参考。
2.4 除非上下文有其他要求,单数包括复数,阳性性别包括女性和中性性别,反之亦然。
3.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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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份买方和卖方所确认的服务订单从开始之时到合同所规定的期限结束将一直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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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除非根据本协议提前终止。买方必须在订单中指定每项服务的初始期限,且该期限至少为一(1)年。如未能指定服务期限,服务初始期限将设定为从服务开始日期起一(1)年(“初始期限”或“服务初始期限”)。初始期限结束后,目标订单将按月自动续签,除非且直到一方在不少于一(1)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终止合同。该终止不影响双方自终止之日起及本协议第 10.3 条项下已产生的先行权利和义务。
4. 收费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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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服务收费一般包括: (a)一次性安装费用(“初始费用”);(b)每月经常性费用,将按照一次付清或使用方式收取(“月租费”);(c)若卖方为买方采购与服务有关的本地接入,则产生本地接入费用和/或相关费用;以及(d)任何其他杂项费用(统称“费用”)。所有收费详情将详列于订单及服务附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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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收费不包括任何适用的税费、关税附加费或由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和/或部门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而产生或由于提供服务而分摊的其他类似数额费用。无论对卖方或买方征收何种税费,买方应负责对上述税费的支付。如果法律要求买方从本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中扣除或扣缴任何税费、关税或征税,则应在必要时增加该等金额,以便卖方收到的金额与本应收到的金额相等,且没有任何的扣除或扣缴。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扣缴税款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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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初始任期内的收费水平应是固定的。根据适用法律,在初始期限届满后,卖方保留随时向上调整费用的权利,以反映卖方在向买方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成本。卖方应就上述变更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尽管有上述规定,卖方仍保留随时更改费用的权利,以反映因政府政策的实施而发生的必要变化或导致的变化,卖方应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以使这些变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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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月服务费将在服务开始日期时开始累计,卖方应提前向买方开具卖方第一张发票,并详细列出所有的费用。卖方应开具发票,买方应按照订单中所规定的货币支付发票中的金额。买方必须在发票发出日期后三十(30)天内(“到期日”)按照卖方的发票金额支付完毕。买方必须支付本协议项下所开具的或以其他方式欠卖方的所有金额,不得扣缴、冲销或扣减。任何到期未付款项将自到期日起按年利率 10%或法律允许的最高金额收取利息,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如果发生银行费用,买方银行和/或买方所在国的其他中间银行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卖方银行和/或买方所在国以外的其他中间银行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4.5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买方必须支付所有费用,不得有任何扣缴、冲销或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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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如果买方对卖方的发票存有善意争议,则必须在到期日前二十(20)天向卖方发出针对该争议的书面通知,并需给出如下信息:
a) 存有争议的发票
b) 争议所涉费用金额;和
c) 发票争议的理由和买方所依赖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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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前提是无争议部分的费用是在到期日或之前全额支付的。双方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调查并解决争议,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善意争议提交之日起二十(20)天。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争议需按本协议第 30 条解决。如买方在卖方开出发票后十(10)天内未能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买方已接受应付费用的发票。
4A 保证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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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1 卖方有权要求一份按照订单所规定的形式的保证金(“保证金要求”)。买方应在双方签署订单之后提供该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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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2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买方应在收到卖方要求其更改保证金要求的通知后的七(7)天内更改金额:
a) 买方未能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费用(该费用不属于善意争议下计费争议的范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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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卖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买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卖方认为买方可能无法在未来支付费用。
4A.3 如果买方未能在到期时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费用(这些费用不受善意争议的影响):
a) 卖方可动用全部或部分保证金要求,以满足任何未支付的费用;及
b) 买方应立即恢复或促使保证金要求恢复到规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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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4 在服务或协议终止时,卖方可动用全部或部分保证金要求,以满足任何未支付的费用。买方有权在全额支付所有费用后,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保证金要求,卖方应在收到该要求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解除保证金要求(或其所剩余额)。基于保证金要求,卖方保留获得利息的权力。
4A.5 买方所提供的任何保证金要求不包括如下:
a) 免除买方向卖方支付费用的义务;或
b) 影响卖方根据其条款全部或部分暂停或终止服务或协议的运营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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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实施、测试、验收和提供服务
5.1 只有卖方在买方要求之下,完成现场可行性勘察之后,才能确定所要求的服务就绪日期
(“RRFS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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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卖方将从订单中注明的 RRFS 日期开始测试。如果买方在服务就绪日期起三(3)天内未能以书面形式拒绝接受该服务,则该服务将被视为已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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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RRFS 日期是双方商定的卖方提供服务的暂定日期。订单中所以规定的或卖方另行规定的任何 RRFS 日期均以卖方的服务标准和加快交货间隔为准。这些时间间隔可能会不时地改变。尽管卖方将尽其合理的努力在 RRFS 日期或之前提供服务,但卖方无法这样做或无法满足任何其他目标日期,且不构成卖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然而,如果卖方未能在所适用的 RRFS 日期后九十(90)天内向买方提供服务,则买方可以提前十(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取消此延迟的服务,买方向卖方所支付的任何预付款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此退款将是买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唯一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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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任何地点服务的RRFS 日期之前,买方可以及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推迟该地点的 RRFS 日期。如果重新安排的 RRFS 日期比原 RRFS 日期晚三十(30)天,卖方有权向买 方支付因卖方重新安排日期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本地接入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买方不得将任何地点的 RRFS 日期推迟超过原RRFS 日期的六十(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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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如果买方要求在卖方 POP 以外的地点交付服务,卖方或其指定的附属机构将安排从所要求的卖方 POP 到买方指定地点的本地接入,买方对此应完全承担额外费用(如果有的话),并在订单中指明。买方必须与卖方合作,从本地接入提供商处获得本地接入安排。如果卖方代表买方安排本地接入与服务,则买方被视为已同意所有适用的可接受使用和安全策略,条件是这些策略是由本地接入提供商在合理和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的,并且所适用的费用符合订单中规定的费用数额。该订单已经得到买方同意,买方将向卖方支付本地接入提供商所收取的任何此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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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卖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直接向买方提供服务或使该服务直接被提供给买方。如果由于监管或其他原因,卖方无法为买方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则卖方将作为买方在服务地点外的代理商,并自行从第三方采购,以一站式商店或类似安排的形式安排为买方提供服务。此种情况下,卖方可以向买方开具其提供服务的合并或单独的发票,并向提供全部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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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服务的任何其他实体支付款项。
6. 订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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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若买方在交付前终止服务,应被视为对该服务订单的取消。买方有责任向卖方支付如下费用:(a)有关订单中所规定的安装费用和三个月的经常性费用;(b)作为取消订单直接导致的后果,卖方及其分包商应向第三方支付和实际支付的所有款项; (c)卖方因取消合同而发生或将发生的任何其他直接实际成本(包括对管理费用的合理分配)。
7. 修改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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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卖方可以修改适用于服务的网络或技术规范,前提是这种修改不会导致买方购买服务时服务特性和功能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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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卖方可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暂停与网络或设备改造、预防性或紧急维护有关的服务,或适用法律可能要求的服务。对于卖方事先安排和承担的任何维护,卖方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提前通知买方此类预定维护和暂停服务。对于计划外或紧急维护,卖方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提前通知买方。根据本协议第 7.2 条发出的通知将提供有关维护和暂停期限的详细情况。在商业可能的情况下,卖方应提前与买方讨论预定维护,并以尽可能减少对买方及其用户影响的方式实施。
7.3 卖方为买方提供一个基于 7 天 24 小时的可协调的、单点的维护联系方式。卖方应将此联系点的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8. 服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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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将负责如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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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服务保证进行管理;
b) 接收和处理买方的故障报告;
c) 修复卖方控制下的部分网络故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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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更新故障进度的故障单。
卖方应及时处理买方的合理投诉。如果发生延误,应向买方提供书面或电话通知,说明延误的原因和问题解决的时间。
9. 买方责任
9.1 除买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在适当情况下,买方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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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为卖方及其分包商和代理商获取进入所有位于电路位置地址的场所和联络点的权限;
b) 向卖方提供额外文档,如卖方可能需要的代理函,以便买方在服务方面获得本地访问;
c) 承担卖方与服务有关的所有当地访问安排所产生的所有责任;
d) 升级买方需提供的必要设备以支持服务;提供符合适用法律的环境适宜的机房,及其他可能适用于相关设备或卖方以其他合理方式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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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参与任何测试程序,并为卖方或其分包商在买方场地内进行安装、测试或维护的任何人员提供护送服务和安全的环境;
f) 如果卖方已同意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网络终端或其他设备,则买方必须:
I. 承认卖方或其分包商所放置在买方场所的与该服务有关的任何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或其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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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负责安装地点的准备,包括提供足够的空间、制热和制冷以及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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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负责连接买方终端设备到卖方终端设备;
IV. 为卖方或卖方代理提供安装和维护的合理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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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合理谨慎的保护设备不受损坏或丢失,修理或更换由于偷窃、过失、故意行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买方合理控制范围内的其他原因而损坏或丢失的任何设备;
VI. 当服务或协议因某种原因终止时,买方应保证所有设备的拆除或归还需与最初安装时的状态相同(普通磨损除外),或支付双方协商的修复或保留费用;
VII. 如果由于买方未能遵守上述任何事项而导致服务中断或无法使用,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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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使用服务目的仅在于设计和提供服务时需禁止任何非法、有害或攻击性活动:(a)可能会受到制裁或检控; (b)该等违反行为可能对卖方网络的完整性、正常运营或安全造成损害,与卖方互联或干扰另一客户使用服务的网络;
h) 拥有或取得并保持所有必要的执照和许可,并遵守可能适用于买方或通过买方使用该服务的第三方所拥有或使用该服务的任何法律、指示、规章和公约;
i) 不得使用该服务或允许第三方通过买方使用该服务的方式有:
I. 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规章、条约或关税;
II. 违反通过卖方网络访问的任何网络、设备或可接受的对服务的使用和安全策略
(可能会不时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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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IV. 具有欺诈性、欺骗性或误导性;
V. 负担过大或造成任何形式的网络中断;或
VI. 涉及非法或未经授权的访问、利用、中断或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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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买方必须使卖方及其附属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免受第三方因买方未能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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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条款义务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10. 终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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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如果发生如下情况:
a) 买方未能在卖方通知买方关于其逾期付款后的三十(30)日内支付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未付费用;或
b) 买方未能遵守本协议中其他重要的规定,且未能在卖方通知买方后的一(1)个月内纠正该违约行为。
则买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一旦买方违反本协议,卖方可自行决定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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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终止或暂时性暂停所有服务,或仅暂停未能履行的服务;
II. 终止本协议;
III. 要求买方取得和/或移除卖方设施中与该服务有关的任何设备。如果买方在提出要求后的七(7)日内未能如此执行,则卖方可以安排移除这些设备,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和/或
IV. 行使卖方在普通法或衡平法可利用的其他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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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卖方终止服务或本协议,除在终止日期之前(包括终止日期)因服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外,买方还必须向卖方支付第 10.3 条中所述的终止费用。如果卖方根据本条暂停服务,那么相关费用将在暂停期间继续累加,直至:
a) 任何一方终止服务或本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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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买方对卖方重新激活服务的适用的违约行为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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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重大义务,且在买方通知卖方后三十(30)日内未能对该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买方可以终止服务。买方不承担自终止之日起因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除此之外,买方还能行使卖方根据普通法或衡平法获得的其他救济。如果卖方未能履行(以及没有买方归因于的其他因素)义务,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服务的,则买方无需承担服务不可用日期之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10.3 如果服务在交付之后,在适用的初始期限结束之前终止的话,则:
a) 由买方提出,而不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
b) 由卖方提出,而是由于买方的违约。买方必须支付以下终止费用:
I. 截至并包括终止日期的所有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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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初始期限的剩余时间内本应支付的所有月度服务费;
III. 卖方所免除的任何初始费用;
IV. 第 4.2 条规定的买方应支付的任何税费。
10.4 如果任何一方启动或针对任何一方的任何破产、重组、无力偿付债务、清算或破产清算,另一方可以在二十四(24)小时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11. 第三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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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买方可以转售并允许第三方使用本服务,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此类转售或第三方的使用不会减少或更改买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b) 第三方对服务的使用必须遵守本协议和所有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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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买方必须拥有或保持拥有适用于此类转售或第三方使用的所有执照、许可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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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买方在此同意赔偿、保护和保持卖方和卖方附属机构、雇员、代理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免受由任何第三方就服务提出的任何和所有索赔所引起所有责任和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且无论何种诉讼形式,以及无论是在合同、侵权行为、保证还是严格的责任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使用服务传输的内容或违反数据保护法的任何索赔)。
12. 保证
12.1 卖方保证使用合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合理技能和照料,并在发生网络故障时尽到合理的努力以恢复服务。卖方在本协议项下或其他情况下不作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担保。卖方进一步明确放弃对适销性、满意的质量和/或适合特定用途的任何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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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损害导致任何一方(“违约方”)对另一方(“非违约方”)的全部责任以及非违约方对违约方的专属补救措施,其无论诉讼形式如何,且无论是在合同、侵权行为、严格责任还是其他方面,都受限于以下方面:
a) 对真实或有形个人财产的直接损害,非违约方经证明的直接损害赔偿,最高金额等于买方根据本协议支付的每月服务费总额;
b) 死亡、肢解、毁容、丧失行为能力、致残或其他人身伤害,不受限制,但须证明有直接损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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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当卖方为违约方时,对于使买方有权在服务附件下获得服务信用的事件,指定的服务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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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各方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另一方或通过另一方索赔任何间接、附带、相应、依赖或特别损害或损失的收入、数据损失、损失的储蓄或任何种类的利润损失负责,且无论诉讼形式如何,或无论是在合同、担保、严格责任还是侵权行为中,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主动或被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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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服务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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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卖方将要求买方提供特定的公司信息和服务提供信息(以下简称“信息”),以提供相应服务。买方可以拒绝提供此类信息,但卖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13.2 买方同意并理解,卖方可以将该信息用于如下情况:
a) 向买方提供服务,包括将此种信息转让给其他电信网络提供商或第三方,以便向买方提供服务,和(或)将此种信息转让给附属公司,以便由此种附属公司提供任何服务;
b) 改善服务或由附属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c) 分析、验证和检查与买方信用、付款和/或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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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处理与提供服务或买方要求有关的任何付款指示、直接借款和/或贷款工具;
e) 允许买方与卖方或卖方附属公司的账户进行日常运营,并/或向买方收取与卖方附属公司提供的服务或任何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未付款项(可能包括向收债代理披露);及
f) 按照法律要求披露或预防或侦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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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买方应就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卖方,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其提供给买方的服务。应卖方要求,买方应向卖方提供如下与卖方合理要求的买方使用服务有关的信息:
a) 协助卖方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b) 向政府机构报告遵守这些义务的情况;及
c) 评估买方是否已遵守、正在遵守或将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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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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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从协议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后三(3)年期满,接收信息的一方(“接收方”)必须对所接收的标明或以其他合理方式理解为披露方机密或专有的信息(“信息”)保密,未经披露方同意不得披露信息,并且对信息的谨慎程度与接收方对其自身机密或专有信息的谨慎程度相同。为保持本协议的保密性,双方均为本协议所载信息的接收方。
14.2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下信息将不被视为机密,接收方对如下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
a) 已为接收方所知的信息;
b) 非因接收方的疏忽或错误行为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c) 由接收方从另一个来源收到的信息,不受类似限制,也不违反本协议,或
d) 由披露方提供给第三方的信息,对第三方的权利没有类似限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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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如果接收方收到要求或要求其披露任何信息的合法程序,接收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可以寻求适当的保护令,或同意披露信息。
14.4 卖方将被允许处理从买方收到的信息,以便管理和操作本协议和提供服务。 这种处理还可以包括在本地或外国数据库中存储信息。
15.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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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和卖方均不对为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延误或失败负责,如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它是由上帝或自然的行为包括野生动物)、战争或类似战争的条件、暴民暴力、
任何政府当局的行为或失败行为,或任何其他超出有关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或情况“(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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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然而,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都不能免除买方的义务,即买 方有义务就不可抗力事件之前交付的服务向卖方支付任何付款,或因买方在不可抗力事 件之后继续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款项。打算根据不可抗力事件援引豁免的一方必须向 另一方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对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义务的预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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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利用合理的商业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果影响一方的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三(3)个月,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七(7)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终止受影响的服务。如果服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除支付任何未支付费用的义务外,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罚款。
16. 监管变化和/或政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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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可能会受到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章的约束。如果发现在任何适用管辖范围内所提供服务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或将导致任何额外的许可要求,卖方可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买方,暂停或终止此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指示、通知或政府当局指示暂停或终止向买方提供服务。买方必须支付服务中止或终止前发生的任何费用,但无需承担任何其他费用。卖方应做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恢复服务,或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相关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功能等同的服务。卖方将与买方就功能等同的替代服务另行商定价格条款。卖方不承担因影响服务的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产生的任何其他损害或费用。
17. 宣传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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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发布或使用任何带有另一方名称、徽标、商标或服务标志的广告、促销、新闻稿或其他宣传。
18.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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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协议中任何内容均不旨在或将在任何服务、其配置或用于提供服务的基础设备和资产中产生或授予买方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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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可分割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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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或行政机构认为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将被视为与本协议分割,其余条款将继续完全有效。如有必要,双方可迅速谈成一项替代条款。
20. 个别定制
根据本协议,买方应仅提供个别定制电信业务给买方用作转售,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技术解决方案、规格、服务质量和具体定价,应根据买方的特殊需要和要求确定。
21. 持续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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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适用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22. 放弃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特定情况之下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的豁免,不应视为对任何相同或不同类型的后续违约行为的豁免。任何一方未能在特定情况下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意味着该方放弃在任何后续情况下行使相同或不同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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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语言
x协议以英文执行,并以英文为准。如将本协议翻译成任何其他语言,则在解释本协议或确定双方意图时均不具有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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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转让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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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转移本协议。然而,尽管有上述规定,卖方可以:
a) 不受限制的将本协议转让或转移给卖方的任何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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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受限制的转让卖方接受服务付款的权利;和
c) 对服务或其一部分服务进行分包,但卖方将继续对其任何分包商的履约负责。
任何与本条不符的所谓转让均为无效。双方同意,他们将签署所有文件,并采取所有合理必要的行动,以使本条生效。
25. 独立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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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协议,双方均为独立的订约人,且对各自的人员和业务保持完全控制。根据第 5.6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本协议的执行成为另一方的合伙人、代理、受托人或法定代表人。
26. 无第三方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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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协议无意为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服务,不可由任何第三方强制执行,也不给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补救、索赔或权利。
27. 完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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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协议与订单,形成双方关于服务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之前关于服务的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建议、xx、声明或谅解。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修改或放弃均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包含在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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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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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如下方式发送给相应各方:
a) 发给卖方:
香港新界葵昌路 51 号九龙贸易中心 1 座 30 楼
收件方:法务部
传真:x000 0000 0000
电话:x000 0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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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
b) 发给买方,需发送至订单上的地址
28.2 以挂号信或保证邮件的方式邮寄的通知应在邮寄后的第七(7)个工作日被收件人最终视为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需在收到交付确认时,被确定为已收到。如果任何一方希望改变其通信地址,则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告知新的通信地址。
29. 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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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协议应受订单所列管辖范围法律的管辖,而不参考其法律冲突条款,双方不可撤销地服从订单所列管辖范围的法院和由此产生的任何上诉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如果订单中没有列明国家适用的法律或管辖权,那么该地区的法律、则区域、州和/或国家登记或注册的区域、州和/或国家(视情况而定)的法律将适用,双方不可撤销地服从此类管辖法院和任何上诉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如果买方未能按照第 4 条支付其没有争议的任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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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金额,则卖方可寻求在任何主管管辖法院收回应付款项,无需提及其法律冲突,买方特此向任何此类法院提交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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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可根据国际商会的规则提交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程序将在香港进行,仲裁程序的语言将是英语。各方应承担各自的仲裁费用和费用。
31. 优先顺序
如果本协议、服务附件或订单之间有任何不一致,将适用以下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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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优先级最高)订单(包括所规定的任何特殊条款);
b) 服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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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优先级最低)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