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 莞 市 农 贸 市 场 品 质 提 升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东市场〔2021〕6 号
关于推广使用《东莞市农贸市场承包经营合同(范本)》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农贸市场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为规范市场承包经营合同文本,明确市场开办者、承包者责任,特别是明确承包经营退出条款和升级改造后商户租金平稳的要求,落实市场承包方的责任义务,解决现有合同责任义务不清晰,制约条款缺失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专班组织制定了《东莞市农贸市场承包经营合同(范本)》,适用于 2021 年开展升级改造的承包经营农贸市场。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做好合同范本的宣传推广,指导 2021 年开展升级改造的承包经营的农贸市场根据本范本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做好备案
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市工作专班联系。
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1 年 8 月 16 日
附件
合同编号:
东莞市农贸市场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适用 2021 年度示范农贸市场)
市场名称: 发包方名称:
承包方名称:
制定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 明
1、我市 2021 年度开展升级改造的示范农贸市场涉及承包经营的,应当使用本合同范本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2、本合同所称承包经营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与承包者之间订立合同,将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经营管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农贸市场是指多个经营者集中从事农副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的固定场所。
3、民生必需农副产品摊档是指经营肉类、禽类、蔬果类、水产品类、豆制品类等民生必需农副产品的摊位和档位,不包括铺位。
4、双方当事人填写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范本相关条款后留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6、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应向对方提供营业证照、登记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7、未列入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一些特殊项目要求,由合同双方协商补充。
东莞市农贸市场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发包方):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乙方(承包方):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贸市场品质提升的决策部署,完善农贸市场管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承包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1、甲方将位于 的 市场
(以下简称“市场”)承包给乙方经营。市场总面积约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
2、市场属于甲方所有,乙方承包后不得改变市场的用途。第二条 承包期、免费期和计费期
1、承包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开办方出资升级改造的承包经营期限不低于 5 年,承包方出资升级改造的承包期为 15-20 年)。
2、过渡期 个月为免费期,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过渡期内免收承包费,除承包费外的其他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规定交纳。计费期为 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选填)。
3、承包期内,在市场范围xx市场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包费、水电费、管理费、卫生环保费用及乙方的经营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承包费及保证金
1、乙方承包市场每月的承包费为: 元(年承包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含税/不含税)。
2、承包费每 年(不计免费期)递增一次,每次递增 %
(注:一般不超过 5%),以此类推至期满。
(1)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承包费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
(2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承包费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
(3)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承包费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
3、承包费按月缴交,乙方于每月 日前将当月承包费转入甲 方 银 行 账 户 ( 开 户 行 : , 户名: ,账号: )。甲方在收到承包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发票/收据给乙方。
4、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缴交 元作为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并支付首月承包费 元,两项合计人民币 元。乙方应将该款项转入前述甲方银行账户。
5、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承包费及其他应由xxxx的费用并依约定将市场完好交还给甲方后 日内,甲方将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6、乙方应当投资不少于 万元(大写: )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本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投资额的 30%作为升级改造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作为担保。升级改造保证金一次性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甲方应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完成、验收达标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给乙方。银行保函担保责任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完成、验收达标后结束。(注:由承包方出资升级改造市场的适用本条款)
第四条 移交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市场交付给乙方使用。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共同到现场办理交付。乙方对市场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没有异议。市场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市场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市场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移交义务。
3、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市场状况充分了解,已清楚知悉市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所有权证、消防安全合格证、证照等证件情况,确认双方按现状交付。
4、承包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市场完好归还甲方。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收回市场通知后 日内将市场完好归还甲方,不得拆除固定装修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市场装修如有损坏,乙方应当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五条 市场建筑物的使用、维护和装修
1、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市场及其附属设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市场布局和摊档铺位用途。
2、承包经营期间,市场建筑物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建筑物。除建筑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主体
结构问题外,建筑物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市场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固定装修和设备设施等按第四条 4 款约定执行。
第六条 市场转(分)包规定
1、乙方不得将市场整体转包他人。
2、乙方分包市场的,分包合同只在甲乙双方合同履行期内有效。如因乙方原因致甲乙双方合同解除(中途终止)的,分包合同同时终止;次承包人因此遭受损失的,由次承包人与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此项承包条件,方可分包。
3、乙方出租市场摊档铺位,对用于经营民生必需的农副产品摊档租金应当保持平稳,不得将市场升级改造费用全部转嫁到经营者承担。用于经营农副产品的摊档租金不高于升级改造前租金的 %(注:一般应不高于 15%)/或不高于近一年内镇街(园区)当地同类型农副产品摊档租金水平的租金价格。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出租建筑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包期间,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缴交水电费和发放工人工资等情况,检查在乙方陪同下进行。
2、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承包期间享有市场的使用和支配权,甲方对乙方在市场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3、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办齐营业执照、税务、食品许可、消防、环保、卫生等经营所需各项证照,依法纳税,不得无照无证经营。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过程中甲方提供一切必要协助,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xx创建、卫生城市创建、平安市场创建、疫情防控等活动。
5、乙方应当根据政府部署开展市场升级改造,投资额不少于 万元对市场进行改造升级,于 年 月前完成升级改造并验收达标 。改造经营农副产品的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升级改造标准应当符合《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东商务〔2021〕48 号)的建设标准和《东莞市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工作方案》(东市监〔2021〕48 号)的管理工作规范。
(注:由承包方出资升级改造市场的适用本条款)
6、乙方应当按照《东莞市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工作方案》(东市监〔2021〕48 号)履行职责,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市场经营
有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摆卖整齐。
7、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自觉加强市场消防、环保、安保和食品安全等经营措施,并对消防和其他一切事故的发生承担管理者责任。
8、市场运营期内,甲乙双方均应购买相应的足额的商业险。其中建筑险由甲方购买,受益人为甲方;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公众责任险等物业营运类险种由乙方购买,受益人为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经营损失和法律后果由拒绝购买或不足额购买的一方负责。
9、乙方须为农贸市场承包工作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具体如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含)以下的,需配备工作人员 10 人(含)以上;建筑面积在 3000-5000 平方米(含)的,需配备 15 人(含)以上;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
需配备 20 人(含)以上。上述人员不能为兼职人员,可采用自聘或外包形式。
10、市场应当设置以下工作岗位: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岗、智慧系统管理岗、食品安全管理岗、食品快速检测岗、疫情防控岗、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岗、消费投诉处理岗、保安岗、保洁岗,上述岗位可由人员专职或兼职担任。
11、乙方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养老、
医疗等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乙方拖欠工人工资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构成犯罪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2、承包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水电费、工人工资和其他一切费用、债务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承包期间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交付市场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月承包费 %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在承包期内收回市场的,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双倍退还保证金。
3、由于证照不齐全导致市场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属于甲方原因的,甲方应当协助乙方解决,无法解决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月承包费 %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合同在承包期内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无须向乙方退还所收的保证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追偿。 6、乙方在合同终止后迟延清退市场的,自延迟之日起按应
缴月承包费每日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7、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按要求开展市场升级改造,或升级改造验收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收回市场经营权,对于乙方的投入不作任何赔偿。
8、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收回市场经营权,没收或追讨乙方承包经营保证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在本合同签订并完成市场交付后,以市场证件不齐、现状不符合要求、政策变化、合同效力等理由不按时足额支付承包费或保证金,或以前述理由要求退租、终止合同、主张合同无效的;
(2)未按时交付承包经营保证金;
(3)拖欠甲方超过两个月承包费,停业全面进行装修的特殊约定情况除外;
(4)拖欠工人工资、水电费超过两个月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动市场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或改变市场布局和摊档铺位用途的;
(6)乙方在出租市场摊位(铺位)时私下收取入场费、喝茶费、顶手费、赞助费等费用;
(7)将市场整体转承包给他人;
(8)未按时完好归还市场给甲方;
(9)乙方或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第三方在市场内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10)违反第六条第 5 项规定大幅提升农副产品经营摊档租金,超过约定标准的;
(11)违反第八条第 4 项规定,不主动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导致市场被通报、扣分,情节严重的;
(12)违反第八条第 6 项规定,没有按要求规范市场管理秩序,乙方因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两次的,或者在市级政府部门对市场管理年度等级评定连续两年被评为不达标的。
(13)乙方损坏市场建筑物,或乙方的行为对市场建筑物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催告仍不改正的。
9、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各项要求的视为违约,由于违约导致终止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追讨债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办案费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的,如市场尚未交付的,甲方可延迟交付,乙方可延迟接收直至不可抗力消除为止,合同计租起始日期相应延迟;如市场已交付的,不可抗力期间,
甲方同意承包费减半计算,如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停业的,则停业期间承包费免除。如不可抗力持续 6 个月及以上,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无责解除本合同。
2、承包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用、城市更新改造而拆除、关闭市场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涉及乙方投入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他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 1、2 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费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乙方承包期满后要继续承包的,应当在承包期最后 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承包期最后 月之前正式书面答复乙方。乙方在承包期最后 月之前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续约。甲、乙双方同意继续承包的,则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如甲乙双方有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应按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市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通知及送达方式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采取当面送达、电子送达(包括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微信、QQ 等)或邮寄送达方式。
2、当面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电子送达的,成功发送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如文件无法送达对方(包括对方拒绝签收、无人签收,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QQ 号变更或注销,对方提供邮寄地址错误或更换地址未通知另一方等情形),则双方同意以文件发出后的第 日为送达日。
3、双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如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如因未及时告知导致无法收到文件、通知的,责任由变更方承担。双方确认该地址亦为法院送达诉讼材料收件地址:
🕔甲方收件地址: ;收件人: 电话: ;电子邮箱:
QQ: ;微信:
②乙方收件地址: ;收件人:
电话: ;电子邮箱:
QQ: ;微信: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与本合同部分条款的约定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特别条款
甲、乙双方均已核对对方的主体性质、农贸市场的性质及权属,已经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全部清楚、理解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误导、误解对方或合同内容的事实存在,合同内容并没有限制对方权利或扩大对方义务的事实或条款存在,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异议。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一份报所属镇街农贸市场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专班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