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19]意外伤害保险 03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3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7 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9 无有效行驶证
1.3 投保范围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0 | 机动车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11 | 医疗事故 |
2.1 保险金额 |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12 | 非处方药 |
2.2 保险期间 | 6.3 年龄错误 | 7.13 | 潜水 |
2.3 保险责任 | 6.4 联系方式变更 | 7.14 | 攀岩 |
2.4 责任免除 | 6.5 争议处理 | 7.15 | 探险 |
3.保险金的申请 | 7.释义 | 7.16 | 武术比赛 |
3.1 受益人 | 7.1 周岁 | 7.17 | 特技表演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意外伤害 | 7.18 | 猝死 |
3.3 保险金申请 | 7.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7.19 | 有效身份证件 |
3.4 保险金给付 | 及代码》 | 7.20 | 情形复杂 |
3.5 诉讼时效 | 7.4 醉酒 | 7.21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4.保险费的支付 | 7.5 斗殴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6 毒品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 款)”简称“安贷宝 B”。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续保时,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2.2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 1 年。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90%,每级相差 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3)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 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被保险人猝死;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已经发生变更,且 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并不退还保 险费。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
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残疾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x保险条款“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 释义
7.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2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7.3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
7.4 | 醉酒 |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7.5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7.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
习驾车;
(5)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
7.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11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2 非处方药 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3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4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5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6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7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18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7.19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20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7.21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