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如網路銀行、電話語音、自動櫃員機、WebATM等)辦理相關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
玉山簽帳金融卡
玉山銀行約定條款
申請人茲向玉山銀行申請玉山簽帳金融卡,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定義
x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玉山簽帳金融卡(含悠遊簽帳金融卡)」(以下簡稱簽帳金融卡):指持卡人除得依玉山銀行晶片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內金融卡使用之約定為一般晶片金融卡於國內外提款、消費扣款、國內轉帳之使用外,並得於國內外特約商店以簽名方式刷卡消費,而委託玉山銀行於該特約商店向玉山銀行請款時,將帳款自持卡人指定於玉山銀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直接轉帳付款所使用之卡片。卡片無信用延後付款功能,亦無預借現金及透支消費功能。
二、「持卡人」:指經玉山銀行同意並經核發簽帳金融卡之人。
三、「收單機構」:指經國際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代墊持卡人購物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金融機構。四、「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簽帳金融卡購物消費之商店。
五、「每日簽帳消費額度」:指玉山銀行規定持卡人每日累計使用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之最高限額。
六、「扣款日」:指玉山銀行受持卡人委託至指定帳戶直接轉帳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擔墊款義務,並依約自持卡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扣帳支付該款項之日。七、「結匯日」: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玉山銀行或玉山銀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所約定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第二條 申請
申請人為年滿十五歲本國或外國(含大陸人士)自然人,於玉山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得申請簽帳金融卡,每一主帳戶以一張金融卡為限,已持有玉山金融卡者得申請轉換為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依玉山銀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並於玉山銀行開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指定為簽帳金融卡帳款直接扣帳付款之帳戶(以下簡稱「指定扣款帳戶」)持卡人於原申請時所填載之基本資料如有變更時,持卡人本人應向玉山銀行辦理變更。
持卡人應於新卡發卡後執行開卡作業,需於取得金融卡密碼後,至玉山銀行完成簽帳金融卡開卡,始可使用簽帳刷卡消費功能。
第三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處理及國際傳輸
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玉山銀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個人資料蒐集應告知事項所列之個人資料利用對象及受玉山銀行委託處理本業務之第三人,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玉山銀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使用。
第四條 簽帳消費額度
持卡人之簽帳額度係其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時,不得辦理刷卡消費。
每日簽帳消費限額與提款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壹拾xxx,國外簽帳消費以當地貨幣換算為等值之新臺幣計算,每日簽帳消費額度,玉山銀行得隨時調整之,惟應於玉山銀行營業場所或玉山銀行網站上公告之。
第五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玉山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屬於玉山銀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玉山銀行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簽帳金融卡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若違反本約定致發生損失,概由持卡人自行♛責。
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簽帳金融卡簽帳消費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簽帳消費,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玉山銀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玉山銀行簽帳金融卡。
持卡人違反本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清償責任。
持卡人於系統未連線或無法連線,或因交易之特殊性無須於簽帳單上簽名時,除持卡人業依第十三條辦理掛失手續外,對因此所產生之消費款項,持卡人均應♛付款相關義務責任。玉山銀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但玉山銀行提供關於信用卡之各項活動、服務或約定,如無特別註明,則專屬於信用卡持卡人,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不適用之。
持卡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如網路銀行、電話語音、自動櫃員機、WebATM等)辦理相關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第六條 契約審閱期間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簽帳金融卡七日內,得以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方式至玉山銀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則不得解除契約。
第七條 一般交易
申請人收到簽帳金融卡後,應立即在簽帳金融卡背面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簽帳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確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1.簽帳金融卡係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3.玉山銀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者。
4.持卡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簽帳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人非玉山銀行同意核發簽帳金融卡之本人者。
5.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玉山銀行每日簽帳消費額度或超過持卡人指定扣款之存款帳戶餘額者。但經玉山銀行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6.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簽帳金融卡。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或以使用簽帳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玉山銀行提出申訴,玉山銀行應自行或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依玉山銀行作業規定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特約商店上述之情事,玉山銀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特殊交易
簽帳金融卡消費,除悠遊卡自動加值外,以特約商店現場刷卡之連線交易為限,不得使用在未連線或不刷卡之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或代付費用等交易,惟玉山銀行特定開放之交易除外。持卡人如以網際網路(Internet)或電子資料(EDI)交換方式,進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服務時,應事先與玉山銀行另行簽訂相關契約。上述特殊交易方式,玉山銀行得隨時調整,惟應於玉山銀行營業場所或玉山銀行網站上公告之。
第九條 簽帳消費對帳單
玉山銀行應將持卡人簽帳消費扣款之交易明細,逐筆登錄於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存摺、電子消費對帳單(以下簡稱對帳單,僅寄送予提供電子信箱者),定期提供每筆消費資料供持卡人參考,持卡人得自行補登存摺、或至玉山銀行提供之電子平台查詢之。對帳單之方式以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電子訊息格式呈現。
如持卡人於當期消費對帳單發送日起七日內,仍未收到對帳單,應即向玉山銀行查詢並得請求補送。
第十條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玉山銀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持卡人如對當期交易對帳單所載交易明細或指定扣款帳戶存摺、網銀所載上月交易日消費明細有疑義,得於收到交易對帳單三十日內或於當(本)月檢具理由及玉山銀行要求之證明文件通知玉山銀行,或請求玉山銀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貨單,或請求玉山銀行就該筆交易依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或提付國際組織仲裁,持卡人並同意♛擔調閱簽單手續費及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處理費(玉山銀行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期限及注意事項請詳閱玉山銀行網站)。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玉山銀行者,推定指定扣款帳戶存摺或對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
持卡人依同條第二項主張有疑義之帳款,經玉山銀行證明指定扣款帳戶存摺、網銀或對帳單所載事項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玉山銀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玉山銀行經通知持卡人後,得於通知扣款日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若有不足,持卡人仍應♛清償責任,並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為每筆新臺幣伍拾元,國外消費為每筆新臺幣壹佰元;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處理費,每筆美金五百元(依清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前揭手續費玉山銀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玉山銀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第十一條 付款
持卡人同意於刷卡消費時,玉山銀行得先自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內可用餘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予以圈存(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玉山銀行請款時(即扣款日),玉山銀行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但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刷卡消費日起三十個日曆日止仍未向玉山銀行請款,玉山銀行即得將該圈存解除之。
為避免國外匯率波動導致玉山銀行圈存款項不足支付,持卡人同意於國外刷卡消費時,玉山銀行得先自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內可用餘額圈存應付消費款項外,另附加圈存該筆消費之應付消費款之百分之五(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玉山銀行請款時(即扣款日),玉山銀行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
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消費款項時,玉山銀行得拒絕扣除該筆之存款餘額,持卡人同意玉山銀行得先行墊付及於墊付範圍內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圈存之,並通知持卡人儘速補足不足之部分,但於持卡人補足前,玉山銀行得拒絕扣除該筆之存款餘額。
持卡人如於應扣款日止未補足前項不足之款項時,玉山銀行得自應扣款日次日起,按月計收「逾期補款手續費」(即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收),至應付消費款項全部支付完畢為止,上述之費用,玉山銀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玉山銀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前項情形玉山銀行得自應扣款日起,逐日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存款餘額扣除,至應付消費款項、逾期補款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全部支付清償完畢為止。
第十二條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持卡人所有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網路交易)貨幣為外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含收單行設於國外特約商店或網路交易),則授權玉山銀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並加收以每筆交易金額1.3%至1.5%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其中0.8%至1%為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最新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國外交易服務費率請詳見玉山銀行網站或帳單所示。)
持卡人授權玉山銀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簽帳金融卡在國外交易之結匯手續。
持卡人於國外消費,若因玉山銀行授權時與信用卡國際組織清算時之匯率變動,致玉山銀行於持卡人消費時所圈存之金額不足支付依第一項約定結付後之金額者,持卡人仍應♛清償責任。
第十三條 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被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立即(即前述事由發生日起之二十四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玉山銀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補發手續費每卡新臺幣100元(掛失不補發手續費20元)。惟玉山銀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玉山銀行。前揭掛失補發手續費,玉山銀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玉山銀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玉山銀行♛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簽帳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3.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擔自♛額(在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轉帳及一切使用金融卡密碼交易部份,仍應依玉山銀行開戶總約定書內金融卡使用之約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1.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冒用者在簽單上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3.冒用者於本行同意辦理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且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玉山銀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持卡人得知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玉山銀行,或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第一筆被冒用二十日起已逾日仍未通知玉山銀行者。
2.持卡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未於簽帳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玉山銀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四條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掛失補發手續後,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毀損或滅失)致令簽帳金融卡不堪使用,玉山銀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除毀損或滅失原因係由玉山銀行所致外,持卡人應依本條第二項給付相關費用。
持卡人於申請、掛失、補發及使用簽帳金融卡功能時,應依玉山銀行規定繳納相關費用並授權玉山銀行逕自持卡人帳戶扣除,其收費標準,由玉山銀行另訂之。簽帳金融卡自發卡日生效,其有效期限至卡片上所載有效期限之當月末日屆滿。
玉山銀行於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如未依第十八條終止契約者,應通知持卡人至玉山銀行辦理續發新卡手續,惟玉山銀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持卡人同意於簽帳金融卡功能終止、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之原因時,其舊卡於有效期限屆至後,將停止簽帳金融卡刷卡簽帳功能與磁條跨國提款功能,惟一般金融卡國內存、提及轉帳、晶片跨國提款功能仍可繼續使用。
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或於接獲續發新卡九日內依第十八條所定之方式通知玉山銀行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持卡人申請補發新卡或換發新卡或屆期續發新卡者,應依玉山銀行同意之方式辦理新卡開卡手續,舊卡屆期後將無法使用。
第十五條 抵銷及抵充
持卡人經玉山銀行依第十八條終止契約時,玉山銀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玉山銀行之各種存款、款項及對玉山銀行之一切債權主張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玉山銀行所♛之債務。(支票存款須另依開戶總約定書內支票存款約定事項之約定,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後,玉山銀行始得行使抵銷權)玉山銀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玉山銀行發給持卡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玉山銀行所♛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玉山銀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第十六條 契約之變更
x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刪時,玉山銀行得以書面或法令允許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或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玉山銀行網站上公開揭示,並於該書面、電子文件或上開揭示內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以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玉山銀行終止契約:
1.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手續費及增加可能♛擔之一切費用。
2.簽帳金融卡發生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玉山銀行之方式。
3.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簽帳金融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4.有關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5.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十七條 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玉山銀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部份或全部之權利: 1.持卡人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者。
2.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款日起連續二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告拒絕往來者。
4.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宣告破產、該法人依公司法聲請或被聲請重整、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5.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6.持卡人如使用簽帳金融卡不當或玉山銀行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簽帳金融卡予以作廢。
7.持卡人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
8.持卡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玉山銀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部份或全部之權利: 1.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玉山銀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
2.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款日起連續一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持卡人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約定超過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使用簽帳金融卡契約者。
4.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5.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契約者。
6.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7.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8.對玉山銀行(包含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延遲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9.持卡人依約定♛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玉山銀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玉山銀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第十八條 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得隨時以本條第二項所定之方式至玉山銀行終止契約。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玉山銀行得以書面或其他經玉山銀行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持卡人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親至玉山銀行營業單位辦理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契約如終止時,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簽帳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玉山銀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功能。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x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條 管轄法院
持卡人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或其他專屬管轄之規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業務委託
持卡人同意玉山銀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如:客戶資料輸入,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應收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之進行,系統資訊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表單列印、裝封及交付郵寄,表單、憑單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行銷推廣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玉山銀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持卡人除本契約外,另應遵守玉山銀行活期性存款及金融卡之相關約定。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依玉山銀行作業規定或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其他相關費率依本行網站及申請書公告 2108
玉山悠遊簽帳金融卡
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玉山銀行申辦具有玉山簽帳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簽帳金融卡,有關悠遊簽帳金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悠遊簽帳金融卡玉山銀行約定條款(以下簡稱悠遊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xx
xx簽帳金融卡:指玉山銀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簽帳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需同意玉山銀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儲值卡,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悠遊簽帳金融卡所具有之「悠遊卡」票種為普通卡,之後如有發行其他票種,相關申請規定,悉依悠遊卡公司及玉山銀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
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玉山銀行約定,於使用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指定帳戶,自動加值一定金額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之效力與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一般消費交易相同。
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簽帳金融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指定帳戶中,但若餘額為♛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45個工作日。
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 悠遊卡之使用
開始使用: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簽帳金融卡開卡及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倘持卡人未完成簽帳金融卡開卡作業而使用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悠遊卡功能,仍應對悠遊卡已完成自動加值所生之相關帳款♛擔清償之責。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使用範圍: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相關服務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xxx.xxxxxxxx.xxx.xx。
加值方式與限額:悠遊卡可重複加值使用,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悠遊卡公司公告為準(目前每卡最高儲值餘額以新臺幣10,000元為上限),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自動加值: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簽帳金融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持卡人指定帳戶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範圍、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玉山銀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人工加值:持卡人得於悠遊卡公司指定之特約機構或交通運輸服務詢問處或其他地點以現金加值方式進行悠遊卡加值,每次加值金額為新臺幣100元或其倍數。
機器加值:持卡人得於悠遊卡公司設置於指定地點(包括,但不限於捷運車站、公民營停車場)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及悠遊卡售卡/加值機進行現金加值,每次加值金額為新臺幣100元或其倍數。
卡片效期:悠遊卡與簽帳金融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悠遊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悠遊卡公司除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繳存準備金外,其餘款項並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已全數交付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悠遊卡公司依規定發行悠遊卡所收取之款項交付信託予信託業者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悠遊卡公司而非持卡人,故信託業者系為悠遊卡公司而非為持卡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惟持卡人得請求悠遊卡公司或信託業者提供信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持卡人對於依規定存放於信託業者之信託財產,就因悠遊卡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悠遊卡公司之其他債權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簽帳金融卡卡片效期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將等值之金額轉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悠遊卡於特約機構扣款消費時,單筆交易金額以新臺幣 1,000 元為上限,每卡每日交易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00 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含纜車、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交易時無單筆交易金額及單日累積交易金額之上限規定。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悠遊簽帳金融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悠遊簽帳金融卡摘取晶片、天線或竄改、干擾悠遊簽帳金融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玉山銀行或悠遊卡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玉山銀行或悠遊卡公司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或賠償。悠遊簽帳金融卡持卡人於玉山銀行之申請書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者,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玉山銀行或悠遊卡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玉山銀行或悠遊卡公司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書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第三條 悠遊簽帳金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悠遊簽帳金融卡係屬玉山銀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悠遊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玉山銀行或向其他經玉山銀行指定機構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如申請補發,並繳交掛失補發手續費每次新臺幣100元,停止悠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如悠遊卡公司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悠遊卡公司,惟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悠遊卡公司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理調查、未依本項規定報案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擔。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額相關權利義務,悉依玉山銀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之規範辦理。悠遊簽帳金融卡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掛失手續後三小時間,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悉依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辦理,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擔,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起,遭冒自動加值及悠遊卡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悠遊卡公司♛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45個工作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玉山銀行♛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玉山銀行),如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指定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悠遊簽帳金融卡有遺失、被竊或滅失情事,而其原因係由於玉山銀行或悠遊卡公司所致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支付補/換發作業處理費。
第四條 悠遊簽帳金融卡補發、換發及屆期續發
悠遊簽帳金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玉山銀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悠遊簽帳金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至玉山銀行各分行申請換發。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將由玉山銀行於收到卡片後約45個工作日內,轉撥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但若餘額為♛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悠遊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簽帳金融卡契約之事由外,玉山銀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於卡片到期日後約45個工作日內,轉撥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但若餘額為♛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五條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內,持卡人欲停用悠遊卡功能時,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之一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簽帳金融卡功能仍維持有效。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執行退卡交易,餘額透過玉山銀行返還至持卡人指定帳戶中,簽帳金融卡功能仍維持有效。
持卡人應剪斷卡片並以掛號寄回玉山銀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若持卡人未依本條規定繳回卡片予玉山銀行,其於「餘額轉置」作業之後所產生之扣款交易及自動加值帳款,持卡人仍應♛清償之責。
第六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02-412-8880),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13樓。玉山銀行應於持卡人的簽帳金融卡存摺或對帳明細中顯示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玉山銀行要求之文件通知玉山銀行查證處理。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悠遊卡公司查證無誤後,由悠遊卡公司♛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第七條 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玉山銀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並向悠遊卡公司提出餘額轉置作業,將該餘額優先抵銷持卡人使用本卡發生之欠款,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持卡人以所持悠遊簽帳金融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玉山銀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持卡人違反玉山銀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或遭玉山銀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逕行終止簽帳金融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八條 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簽帳金融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以下作業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持卡人向悠遊卡公司申請全部儲值餘額退費時,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20元。(卡片使用滿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免收20元手續費)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悠遊卡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親自向悠遊卡公司申請提供5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20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5元。 (例一:小悠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8月5日悠遊卡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一頁,需支付工本費新臺幣20元。
例二:小遊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12月25日悠遊卡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三頁,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20元+第二頁5元+第三頁5元,共計30元。)
第九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
x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玉山銀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玉山銀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與悠遊卡公司之相關服務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有關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請參考悠遊卡公司官網服務條款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掃右方QR Code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