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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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相关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2.3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解除本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保险金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诉讼时效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7.3 地址变更
7.4 合同内容的变更
7.5 合同终止
7.6 争议处理
8.释义
8.1 周岁
8.2 家养宠物
8.3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8.4 未满期净保险费
2014 年 3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宠物伤害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宠物伤害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8.1 计算,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周岁。
1.4 保险期间 x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被家养宠物 8.2 抓伤或咬伤,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8.3 进行治疗,且该治疗发生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30%给付意外津贴医疗保险金。
美容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被家养宠物抓伤或咬伤,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去疤美容治疗,且该治疗发生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美容津贴医疗保险金。
误工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被家养宠物抓伤或咬伤,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误工津贴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的意外津贴医疗保险金、美容津贴医疗保险金和误工津贴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被家养宠物抓伤或咬伤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符合上述三条规定的,我们均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但当本合同的意外津贴医疗保险金、美容津贴医疗保险金和误工津贴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相关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的抓伤或咬伤;
(4)被保险人职业为宠物医疗机构、宠物美容机构、宠物救助机构或宠物寄存机构从业人员。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x合同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
x合同 4.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保险金受益人 x合同意外津贴医疗保险金、美容津贴医疗保险金和误工津贴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津贴医疗保险金、美容津贴医疗保险金和误工津贴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注射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的材料(卫生防疫部门的防疫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8.4。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您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
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或批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我们将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的,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7.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5 合同终止 x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7.6 争议处理 x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❽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家养宠物 指以个人或家庭为饲养单位,犬、猫及其他以玩赏、伴侣目的而饲养的动物,并不得以肉用、皮毛用或喂养其他动物的目的而被宰杀、贩卖。
8.3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
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以及犬伤门诊、卫生防疫站和基层卫生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8.4 未满期净保险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本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本条款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