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
2022年采购零部件协议
二零二二年三月
x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在中国济南签订:
甲方: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xxxxxxxxxx 00 x;
xx:xxxx(xx)有限公司,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香港干诺道中 168-200 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 2102-03 室。
鉴于:
(1) 山东重工为乙方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山东重工及其附属公司成为乙方的关连人士。
(2) 甲方是供应方并为山东重工之全资子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甲方为乙方的关连人士。
(3) 乙方是采购方并为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有限公司。
(4) 甲、乙双方于上述日期签署了本协议,由供应方提供采购方所需的产品。(5)按香港上市规则,所有在本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均为与重汽香港或其集
团的关连交易。所有关连交易必须符合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才可以进行。于上述关连交易中,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
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提供产品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1 “产品”,下文第二条所指定的产品。
1.1.2 “具体协议”,双方就某一笔特定产品所签订的具体协议、定单和/或确认性文件等,该等协议、订单与文件等将被视作对本协议的补充和细化,但不得违背本协议的约定。
1.1.3 “工作日”,指除中国或香港法定的公众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
期。
1.1.4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1.5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1.6 “香港上市规则”,指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1.1.7 “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1.1.8 “重汽香港”,指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
1.1.9 “重汽香港集团成员公司”,指重汽香港及其附属公司。
1.1.10 “上市”,指重汽香港的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买卖。
1.1.11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中:
1.2.1 双方指甲、乙双方,一方指甲、乙方中的任何一方,且甲乙双方互为对方。
1.2.2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1.2.3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2.4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甲方本身或甲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其联系人(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以及未来联系人,但不包括仅因山东重工在重汽香港的间接持股而构成甲方联系人的重汽香港集团成员公司。
1.2.5 本协议中所指“乙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重汽香港集团成员公司以及其未来的成员公司。
第 二 条 产 品
2.1 产品(本协议中亦统称零部件)是指采购方生产、经营或销售所需原料、零部件、总成及半制成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变速箱、车桥等)。
2.2 产品的数量按具体协议执行。每份独立的具体协议应当载明详细的产品要求、价格,并于任何重大方面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2.3 计量(包括计量方法和单位)及包装(如适用),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具体协议约定的标准。
2.4 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无上述标准的, 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具体协议中另行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执行该等质量标准时,双方也可以同时约定特别质量要求。
2.5 产品的交付与验收(如适用)
2.5.1 供应方对将要交付给采购方的已经特定化的产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直至交付给采购方。
2.5.2 双方在产品交付地按照第 2.2 条、第 2.3 条及第 2.4 条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2.5.3 未经验收而实际已经使用产品视为已经验收且验收合格。
2.5.4 与产品有关的一切风险自验收之日转由采购方承担。
2.5.5具体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交货数量单位、交货及验收方法、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
第三条 交易总原则及上限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为非独家性的协议并依照下列原则进行,提供各种产品:
3.1 对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包括公平竞争、比质比价,犹如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一般商务条款,则对重汽香港集团成员公司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款。
3.2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产品应依法订立具体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并且该等协议应当以本协议为基础并不得和本协议相矛盾。
3.3 交易总额上限
百万元(人民币) | 2022 年 |
采购额 | 16,236 |
3.4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之交易及交易总额的上限需遵守及受限于香港上市规则之规定。
第四条 定价原则
4.1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4.2 条厘定之价格确定产品价款。
4.2 双方将参照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其零部件的售价单;乙方可按照乙方其他合格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并计及整体市况、订单规模及技术性条件进行磋商厘定所有零部件的协定价格。
4.3 本协议之定价应遵循市场价及/或公平合理原则的基础上,按正常商业条款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向乙方提供的条款进行。
第五条 产品价款的支付
5.1 一般情况下,每一批产品的付款期限应当由具体协议按照一般商业原则或行业守则约定,但不应该超过 90 天。
5.2 付款方式包括现金、支票、票据、承兑或信用票据等,应当由具体协议按照一般商业原则或行业守则约定。
5.3 如有延迟支付价款或违约的情形,则采购方应向供应方多付应付价款 10%
作为附加费或违约金。
第六条 生效与有效期
6.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重汽香港股东大会通过(如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公告(如需要)后生效。
6.2 取决于第 6.1 条,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双方权利和义务
7.1.1 双方保证按本协议规定,签署有关具体协议并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文件,以确保实现本协议的宗旨和规定的内容。
7.1.2 双方保证赔偿由于其违反本协议或具体协议的任何条款而对对方造
成的损失。
7.1.3 双方应指定或设立专门团队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具体协议的签署及执行。
7.2 采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7.2.1 应供应方的要求,协调与该具体协议有关的事宜。
7.2.2 应监督其相关成员按照本协议及具体协议规定采购产品并支付有关已采购产品的价款。
7.2.3 有权自行计划编制产品采购计划。
7.3 供应方的权利和义务
7.3.1 有权依法取得本协议规定的已提供产品的价款。
7.3.2 应具体协议采购方当事人的要求,协调与该具体协议有关的事宜并监督其相关成员按照本协议或具体协议提供产品。
7.3.3 有权自行计划编制产品供应计划。
第八条 双方的xx和保证
8.1 双方均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
照。
8.2 双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有约束力。
8.3 双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或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否则,应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9.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违反本协议:
9.2.1 严重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9.2.2 严重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任何xx、保证和承诺。
9.2.3 在本协议中所作的xx和保证与事实存在重大不符或有误导成份(无论出于善意或恶意)。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但该方可以免除承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协议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逾期履行的责任。
10.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但最迟不超过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将有关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另一方出示相关证据。
10.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履行其义务。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位于中 国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12.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2.2 本协议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2.3 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2.4 双方同意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如没有法律规定,则由双方各自承担其费用。
12.5 本协议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作出。
12.6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
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2.7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