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不動產買賣契約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就其受信託之不動產,與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合意成立買賣契約,約定如后:
一、買賣標的物:如附件一所示。
二、買賣價金及付款方式:如附件二所示。三、承辦地政士:
1. 辦理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配合乙方融資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貸款轉償甲方尾款等相關事宜之地政士,由甲方指定或選任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及貸款轉償手續辦理時,倘須甲、乙雙方配合各項補正事由(文書、證件或簽章等),雙方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所定期間內照辦,不得藉詞推諉拖延或要求任何費用。
2. 乙方應於三日內將其應負擔之稅捐、規費、地政士代辦手續費等,送交至本案承辦之地政士,並授權其逕行繳納。若有不足,應立即補足。若有剩餘,則由地政士於結案後立即無息歸還。
3. 若乙方於簽約時一次付清全部價金,則相關地政登記程序可由乙方指定地政士為之,甲方並應於簽約時交付包括所有權狀正本等相關過戶文件予乙方。因乙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遲延,而造成乙方之損失時,概與甲方無涉;唯若因此而造成甲方之損失時,則由乙方及其指定之地政士負連帶賠償之責。
四、稅費負擔:
1. 土地增值稅由甲方負擔,並以簽約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申報課稅。
2. 契稅、印花稅、產權登記規費、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及各項規費、地政士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但有關塗銷所有權移轉予乙方前之他項權利登記之各項規費及地政士代辦手續費由甲方負擔。
3. 工程受益費:除於土地增值稅稅單核發日已公告並已開徵,由甲方負擔外;其他任何情況(包含但不限於未公告或已公告未開徵)概由乙方負擔。
4. 買賣標的物應繳之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電話費等稅費,以
不動產交屋日為準,交屋日前由甲方負擔,交屋日後由乙方負擔,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
五、移轉占有:
1. 甲方應於簽約日起 3 個月,將買賣標的物按現況移轉占有予乙方,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定之危險負擔,亦已隨同移轉,關於不動產內之廢棄物清運、各項設施及設備修繕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
2. 如因本契約之解除、撤銷或無效事由,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起 7 日內,遷讓標的物予甲方。乙方不得以對標的物之任何加工添附,向甲方請求賠償或補償。乙方遷出時,如有遺留物品者,視為乙方拋棄xxx,xxxxxx,x方不得異議。
六、乙方貸款:
1. 乙方如需利用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以償付本約尾款時,乙方至遲應於雙方完納稅捐前、告知承辦地政士有關申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承辦人員及聯絡方式,並應無條件交付貸款所需證件予承辦地政士,辦妥對保、開戶等手續,否則乙方應負給付價款之遲延責任;承辦地政士於確認核貸額度後,如有不足償付尾款者,乙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地政事務所送件前先補足差額,匯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銀行帳戶(戶名: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解款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
2. 乙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地政事務所送件前出具不可撤銷之撥款委託書,並會同甲方或甲方授權人員一併送交予貸款之金融機構,指示貸款之金融機構逕將乙方核貸金額(以滿足乙方尚未清償本買賣標的物之尾款為限)匯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銀行帳戶 ( 戶名: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 0000-000-000000、解款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惟如貸款之金融機構有不能受理撥款委託書之情事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承辦地政士於產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之當日內,辦妥撥款手續匯至甲方指定帳戶以滿足尾款之支付。
3. 不論金融機構准否核貸,乙方最遲應於完成簽約手續之日起,45 日內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尚未給付之完稅款及尾款。
4. 金融機構貸款准否及核貸金額多少,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七、票據返還:於乙方完全清償買賣價金及依本契約對甲方之所有債務後,如甲方仍持有乙方依本約所簽發而未提示兌現之支票或擔保尾款之本票,甲方應將之返還乙方。
八、買賣標的物如有抵押權或他項權利存在,甲方應於乙方給付所有買賣價款後十日內塗銷。
九、乙方就本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如有任何債務不履行情事,甲方除得沒收乙方已支付之價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外,並得解除本契約,且向乙方請求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損害賠償。甲方就本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如有任何債務不履行情事,如所有權無法移轉、抵押權無法塗銷或無法點交等,甲方應加計法定利息退還所收之所有款項(甲乙双方同意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無息返還乙方已繳價金,乙方對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另為任何請求);乙方及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如因甲方之債務不履行情事致生損害者,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甲方請求賠償。
十、其他事項:
(一)、xxxxxx 00 xx土地上有屏東市新屏段 164 建號建物,該建物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查封在案且非本件標售範圍內,請買受人自行查明建物於土地上的使用權源。
(二)、本土地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所載為準,乙方應自行查明及聯繫前往現場勘查,於本契約簽訂後,將由甲方按信託委託人、使用人、借用人及承租人所簽訂出具之切結書及協議書於繳清全部價款及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後依上開第五條約定現況點交予乙方,甲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乙方不得以標的物有瑕疵為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損害賠償或撤銷。
十一、甲乙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十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三、本契約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及立會人各執一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書人:
甲方:
統一編號:地址: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地址:
聯絡電話:
附件一 不動產標示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 地號 | 土地面積 m² | 權利範圍 | 面積 |
屏東市新屏段 | 92 | 4957 | 1/1 | 約 1499.49 坪 |
建物標示
建號 | 門 牌 | 持分 | 面積 | |
163 | xxxxxx 00 x | 1/1 | 總面積 748.90 m² 一層 727.90 m² 地下層 21.00 m² | 總面積 約 226.54 坪 |
備註:本記載未盡事項,依地政機關登記簿謄本為準,如實測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簿所載不同時,不得因此變更買賣金額或請求賠償。
附件二買賣價金及付款方式 | |||
期數 | 金額(新臺幣) | 付款方式 | |
一 | 簽約、備證、用印 (總價金之 30%) | 乙方投標保證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於簽約時自動轉為本期款之一部份;計新臺幣 11,000,000元整;乙方另繳新臺幣 元整以補齊本期款項數額。乙方以□現金□台支或銀行本支(指名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劃平行線、書明禁背)繳付。發票人: 票號: 乙方另需簽發第二、三期款項金額之支票或本票作為付款 保證,雙方應備齊相關證件,並配合承辦地政士在產權登 記及報稅之各項文書上用印。 | |
二 | 完稅款 (總價金之 20%) | 乙方應於接獲承辦地政士完稅通知之三日內,將本期款項匯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帳戶: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解款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並應於匯入後,將匯 款水單影本傳真通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
三 | 尾款 (總價金之 50%) | 有貸款者: (1)乙方至遲應於稅捐繳納期限前 10 日、告知承辦地政士並通知甲方有關申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承辦人員及聯絡方式;承辦地政士於確認核貸額度後,如有不足償付尾款 者,乙方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地政送件前,先補足差額匯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帳戶。(2)乙方同意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設定登記於地政事務所應同時連件送件。(3)不論金融機構准否核貸,乙方最遲應於完成簽約手續之日起,45 日內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尚未給付之完稅款及尾款。 無貸款者: 應於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地政送件前,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 |
合計(總價金) | 新臺幣 元整 | ||
備註 | 各期款項若以匯款方式支付者,乙方同意以匯款單為支付憑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無需另立收據予乙方。若以台支或銀行本票支付者,乙方同意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於票據影本上 以公司收件章用印並簽名且註明收訖字樣及日期即視為憑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