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一般条款适用中国法律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以及相应的国际公约:海牙-威士比规则(海运)、CMR 公约(陆运)、蒙特利尔公约(空运)、CIM 公约(含 SDR 议定书)(铁路运输)。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30 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我们(荷瑞)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货运代理服务一般销售条款 荷瑞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适用与修改
本《货运代理服务一般销售条款》(以下称“一般条款”)适用于客户委托荷瑞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我们”)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情形,包括项下的订舱服务和海关报关报检服务,但不适用于我们以无船承运人身份提供服务的情形。客户仅委托我们提供部分服务的,则无关部分的约定不发生效力。客户以任何方式
接受我们报价单的,则当时有效的一般条款对双方自动产生约束力;除非双方明示约定不适用本一般条款。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并后 附本一般条款的方式,修改本一般条款中的部分内容。
法律关系
我们将以客户的代理人的身份,且仅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服务。此外,如果客户委托我们提供海关报检服务,则我们将转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提供服务;客户授权我们转委托第三方。
期限与终止
客户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货物性质合理包装并装箱,且未经我们明示同意,客户不得向我们交付任何危险品。
责任限制
在所适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以以下较低者为限:1)涉案票货代理费的 10 倍,2)所适用公约规定的限度;但因过错方故意造成的损失和危险品造成的损失除外。
不可抗力
一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延期履行。
保密
双方应对合作期间所知悉的另一方信息予以保密,且保密义务在本一般条款终止后 2 年内存续。
通知
本一般条款自客户在报价单上签字或盖章之日,或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回复我们接受报价之日生效;至项下服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双方协商一致或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一方可终止本一般条款。
支付
费用以双方约定为准,包括客户接受的报价单上的费用。客户应以报价货币支付费用,尤其是不同项目以不同货币报价时;如客户希望以非报价货币支付,则以我们不会出现汇兑差的汇率结算汇率。我们报价单上的金额系我们应收的净额;与转账相关的银行费用和代扣代缴所得税将由客户承担。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一致(包括在报价单上给予不同的付款期限),否则我们只在收到全部款项后才会向客户交付单证。我们不会为客户垫付或承担任何费用;我们只会在收到客户的相应款项后向第三方支付。延期付款可能导致运输延迟和留置货物;如因此对我们造成损失,我们将向客户主张赔偿。
双方的责任
除非一方书面告知,否则双方参与沟通的人员将被视为各自的指定联系人;任何到达联系人的通知应视为送达。
保险
我们已购买适当且充足的代理人保险,以在我们作为代理人存在疏忽或过失造成损失时向客户赔偿。客户应视需要,自行购买与货物及运输相关的保险,以抵御相关风险。
适用法律与管辖
本一般条款适用中国法律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以及相应的国际公约:海牙-威士比规则(海运)、CMR 公约(陆运)、蒙特利尔公约(空运)、CIM 公约(含 SDR 议定书)(铁路运输)。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30 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我们(荷瑞)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其他
我们将及时、忠诚、勤勉、审慎地履行代理人职责。我们将及时告知客户与服务相关的信息。对转委托第三方的海关报关报检服务,我们对选任及第三方服务向客户承担责任。与承运人有纠纷时,如客户承担费用,我们将为客户提供协助。对于因客户或包括个人、企业、工厂、托运人等客户指定人提供的信息不全或不实、危险品、以及不适当的包装或装箱导致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对于货运代理服务,客户及上述客户指定人应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下信息: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货物中英文品名、价格、唛头、包数或者件数、重量、体积、要求出运日、运输条款、甲方联系人、电话、传真。
对于海关报关报检服务,客户及上述客户指定人应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下信息:货物资料及证明(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商业单据(进出口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进出口许可和附随单证、加工贸易手册等。
本一般条款有中英版本;接受我们报价单,视为同时签订中英版本的一般条款,二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本一般条款适用于 2024 年 07 月 01 日起的货运代理服务(含海关报关报检)。
V1.0 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