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10132522024042300451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10132522024042300451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专属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类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者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释义 1),并因该事故在医院(释义 2)接受住院(释义 3)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合理住院天数
(释义 4),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每次合理住院天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住院日给付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中的每次住院免赔天数、住院日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一次性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住院治疗,在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每次保险事故单次住院(释义 5)天数以及累计给付最高住院天数以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为限,保险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住院治疗,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日,但以不超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累计给付最高住院天数为限。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释义 6)、遗传性疾病(释义 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 8);或被保险人在参加本附加险合同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症、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续保者除外);或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四)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五)保险期间届满,建筑工程仍未竣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六)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七)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附加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 的附加险合同。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未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不生效。对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或住院天数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五)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高原反应;
(4)中暑;
(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2、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且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联合医院、A级病房;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3、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
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4、合理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医院住院部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
入出院手续,一日 24 小时住在医院的天数,不包括挂床等不合理住院天数。
挂床是指被保险人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在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住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在医院不满 24 小时的情形,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5、单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 90 日(含),视为同一次住院。
6、先天性疾病:指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
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7、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本附加险合同中无明确“释义”的词语,均以该词语在主险合同中的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