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协议书(示范模版)
甲方:四川中江xx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管理机构):
乙方:(工业项目建设投资主体):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所在区域投资建设
项目进行了友好协商,甲方负责协调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公开出让该宗地、并负责监督和管理乙方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同意履行 宗地建设项目的开、竣工及工业项目准入条件等义务,现就项目建设投资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行业:
(三)项目内容:
二、项目用地及建设和产出标准
(一)用地位置及土地面积:本宗土地位于
,土地面积 平方米( 亩)
(二)土地性质(用途) ;出让限 年。
(三)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本宗土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投资,设备投资,土地出让价款)强度不低于 x元/亩;
2.项目营业务收入不低于每年 x元/亩;
3.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每年 x元/亩;
4.宗地容积率不小于 ,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且不得超过工业计容建筑总面积的15%,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乙方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四)项目履约考核期限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为竣工后一次性考核;
2.项目年亩均税收为本宗地土地出让年限内(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除外),即竣工投产后的6个月开始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期限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考核当年不足12个月的,则按月计算),以乙方向中江县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收为准;
3.项目年亩均税收为本宗地土地出让年限内(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除外),即竣工投产后的6个月开始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期限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考核当年不足12个月的,则按月计算)。
三、协议关联
乙方需在签订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工业“标准地”项目履约建设投资协议书,乙方凭签订的协议书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转让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方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年亩均税,其产业形态需符合园区的有关规定。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一是对乙方投产建设行为进行考核,对乙方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行为,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二是有权调取乙方向税务机关在本宗土地上缴纳税收情况。三是通知乙方按期向甲方提供本协议中各类标准的实际履行情况。
2.甲方的义务:按本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救协助县自然资源局为乙方提供土地;为乙方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依法使用本协议中的土地;享受中、省、市各类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2.乙方的义务:按本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投产达效,在本宗《国有建设有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内,均到达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乙方同意在考核期内甲方向税务机关每年提取乙方在本宗土地上经营中产生的各类税收数据。
3.按本协议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 个月内须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整体工程在交地 个月内全部竣工,即在 年 月 日之前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整体工程 年 月 日之前全部竣工。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日期开工,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动工开发延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自约定的原开工之日起,延长的动工开发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乙方项目竣工投产 6 个月后,甲方应对乙方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落实情况进行核验,并出具意见。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第 二 条第三款所约定的年亩均税收要求,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出让的宗地,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准入条件的,甲方就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具体规定如下:
乙方项目竣工投产 6 个月后,甲方应对乙方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落实情况进行核验,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第二 条第 三 款所约定条件的,甲方应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2个月,(自乙方出具核验意见之日算)
第一次整改完成后,甲方应对乙方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再次核验,如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第 二 条第 三款所约定条件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亩均年税收差价*供地面积(亩)。同时,甲方责令乙方进行第二次整改,整改期限为12个月(自乙方出具核验意见之日算)
第二次整改完成后,甲方应对乙方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落实情况进行核验,如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第 二 条第 三款所约定条件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亩均年税收差价*供地面积(亩)。同时,甲方责令乙方进行第三次整改,整改期限为12个月(自乙方出具核验意见之日算)
第三次整改完成后,甲方应对乙方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落实情况进行核验,如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第 二 条第三款所约定条件的,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告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函告中江县自然资源局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协议提前终止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甲方根据评估结果研究决定,土地价值按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进行折算(剩余年限的土地价款=出让土地总价款/出让年限*剩余使用年限),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中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一)乙方凭已签订的本协议,方可与中江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本协议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 4份,双方各持1份,县自然资源局、县经科局各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协议说明
1.本协议须在签订宗地成交确认书后 5 日内,由甲乙双方签订。
2.指标解释: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产总额/本项目土地面积;
(2)亩均税收=本宗土地内项目每年向国家税务总局中江县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本项目土地面积;
(3)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本项目用地面积。
(4)亩均营业收入:企业年营业收入/本项目土地面积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