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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现货基础价交易业务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现货基础价交易管理,保障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现货基础价交易秩序,根据《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业务规则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条 x细则所称现货基础价交易是指专业交易商在交易中心提供的平台上,通过“以价询量、以量定价、量价匹配”的过程,在交易市场内量价xx时,确定交易品种的成交价,并按成交价达成交易。
第三条 从事现货基础价交易的专业交易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四条 现货基础价成员是指具有参与特定交易品种现货基础价交易权限的专业交易商(以下简称“现货基础价成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现货基础价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已根据《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专业交易商管理办法》获得交易中心专业交易商资格;
(二) 在其拟申请参与的现货基础价交易品种的产业链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交易中心将根据特定市场的具体情况另行公告现货基础价成员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核准通过后,该专业交易商即获得现货基础价成员资格。交易中心可以针对不同的交易品种核准不同的现货基础价成员,并通过公告公布成员名单。
未经交易中心书面同意, 任何现货基础价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的转让其资格或资格项下的权利、权益及义务。
第八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现货基础价成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询问, 若其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作为现货基础价成员的资格和条件或出现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和相关合同项下约定的需限制、暂停或取消交易权限或成员资格的情况的,交易中心将对现货基础价成员采取限制或暂停交易权限、暂停或取消现货基础价成员资格等相应措施。
第九条 现货基础价成员要求终止资格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交易中心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资格终止申请书以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并自申请之日起暂停在交易中心参与现货基础价交易。
第十条 现货基础价成员的交易权限或成员资格终止、被暂停或被取消的,其仍
需根据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和相关合同履行未完成的义务或事项。如现货基础价成员未能遵守前述规定,现货基础价成员应承担其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其他专业交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主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按照《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专业交易商管理办法》和《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对现货基础价成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交 易
第十二条 现货基础价交易商品品种以及各交易品种的质量标准、交收地点及相关商品属性由交易中心公告规定。
第十三条 现货基础价成员需按照交易中心公告的要求提供货币资金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作为参与现货基础价交易的履约担保。不同交易品种的履约担保方式和标准由交易中心公告规定。交易中心有权视市场交易情况或成员资信情况,调整上述履约担保标准。
现货基础价成员应在取得资格后在交易中心要求的期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参与相应交易品种的现货基础价交易。
第十四条 以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作为履约担保的,交易中心将根据《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对现货基础价成员提供的担保进行评估并核定相应的担保额度,该等担保额度可作为现货基础价成员进行现货
基础价交易所需的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现货基础价成员(作为担保提供方及/或潜在的担保受益人)同意并统一授权交易中心作为潜在担保受益人的担保代理人,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统一接受、管理和处置参与商提供的担保。交易中心对现货基础价交易收取交易及结算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及交收手续费具体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另行公告。
第十六条 现货基础价交易由四个环节组成:
(一) 初始报价环节。现货基础价成员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初始报价,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产生第一轮报量的最初系统出价(以下简称“初始价”);
(二) 报量定价环节。报量环节包含多个报量轮次,各交易品种的最大报量轮次由交易中心公告规定。现货基础价成员在每轮报量时针对初始价及之后按规则调整的系统出价申报买卖意向和数量,即报量。 当某个轮次市场买量和卖量之差(以下简称“量差”)小于或等于该交易品种规定的成交阈值时,形成现货基础价交易的成交价(以下简称“成交价”),报量环节结束。各交易品种的成交阈值由交易中心公告规定;
(三) 补充申报环节。产生成交价后,如买量和卖量不相等时,现货基础价成员可进行补充申报,以缩小报量阶段形成的量差。若补充申报环节后仍存在量差,则按照“时间优先原则”确认最终进入成交环节的有效报量;
(四) 成交环节。补充申报后,报量定价环节、补充申报环节的所有有效申报
经现货基础价成员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确认其交易对手、交易数量、结算和交收方式等交易信息后以成交价与交易对手生成商品购销合同。商品购销合同随即
进入交收流程。
第十七条 各交易品种现货基础价交易的交易频次、交易时间、每场各个环节交易时间和时长、交易确认时间以及具体成交确认规则和流程等由交易中心公告规定。
第十八条 初始价的计算和确定方式为:
(一) 现货基础价成员在初始报价申报时段内提供现货基础价的本场初始报价。若参与初始报价的现货基础价成员数超过或等于 3 家,去掉初始报价中的最高 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价作为初始价;
(二) 若参与初始报价申报的现货基础价成员数少于 3 家,则认定现货基础价成员的初始报价申报无效,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初始价。
第十九条 现货基础价交易报价币种为人民币,不同交易品种的最小变动价位由交易中心公告规定。
第二十条 现货基础价交易设置最小申报数量和单次最大申报数量。现货基础价成员报量时必须以该最小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进行申报,并且单次申报不得超过最大申报数量。
各交易品种最小申报数量和单次最大申报数量的限制及限制方向由交易中心公告规定。
第二十一条 每轮报量定价环节中,应至少有 1 家现货基础价成员就该轮系统出价(首轮系统出价为初始价)申报买卖方向和数量,并且单个现货基础价成
员在一个报量轮次中不可以同时申报买量和卖量。
第二十二条 某一轮报量的量差大于该交易品种的成交阈值时,交易中心根据该轮量差情况进行价格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作为下轮报量的系统出价。价格调整规则如下:
(一) 当卖量减去买量大于成交阈值时下调价格,当买量减去卖量大于成交阈值时上调价格;
(二) 当本轮量差方向与上一轮相同时,根据本轮量差的大小确定对应的价格调整步长,调整后的价格作为下一轮报量的系统出价;当本轮量差方向与上一轮相反时,下一轮系统出价回撤本轮价格调整步长的 50%。
各交易品种的量差对应的价格调整步长由交易中心公告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货基础价成员在某个报量定价轮次中进行申报,可在该轮次结束前撤销申报。
第二十四条 现货基础价成员前后轮次的报量申报遵循“价优不减量”原则,即某轮系统出价相对上轮下跌时,上轮卖方的所有报量申报失效,上轮买方在本轮的报量方向不变,且报量不得少于上轮报量;某轮系统出价较上轮上涨时,上轮买方的所有报量申报失效,上轮卖方在本轮报量的报量方向不变,且报量不得少于上轮报量。上轮报量申报失效的现货基础价成员认同本轮系统出价的,需要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可以申报买、卖任一方向。
第二十五条 某轮报量结束后量差小于或等于该交易品种的成交阈值时,报量
定价环节结束。该轮系统出价即为本场现货成交价。现货基础价成员该轮所有报量申报均为有效申报,不得撤销。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如下任一情景时,本场现货基础价交易不产生成交价,不产生成交,本场现货基础价结束:
(一) 报量轮次已经达到最大轮次限制后,量差仍大于成交阈值;
(二) 任何一轮报量结束双边均无报量;
(三) 任何一轮只有一边报量且小于等于成交阈值。
第二十七条 已产生成交价但量差不为零时,现货基础价成员可进行补充申报,以缩小报量阶段形成的量差。补充申报时,仅限市场总申报数量较少方向已做申 报的现货基础价成员或报量定价阶段有效申报数量为零的现货基础价成员,补充 申报方向需与市场总申报量较少的方向一致,且单个现货基础价成员补充申报数 量不得超过报量定价阶段产生的实际量差。
若补充申报环节后仍存在量差,则按照“时间优先原则”确认最终进入成交环节的有效报量。
第二十八条 产生成交价后,报量定价阶段和补充申报阶段(如有)的所有有效买、卖申报经现货基础价成员确认交易对手方、交易数量、结算和交收方式等交易信息后以成交价基准价与交易对手生成对应的商品购销合同。商品购销合同一经生成即对交易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当某场现货基础价交易出现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有
权暂停或取消该场次现货基础价交易。
第四章 结算与交收
第三十条 交易成交生成商品购销合同后即进入结算与交收流程。 交易双方应根据《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管理办法》完成结算与交收。不同交易品种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交收方式和交收期限由交易中心公告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根据《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现货基础价成员在结算和交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约情形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现货基础价交易品种的违约金收取标准由交易中心公告规定。交易中心有权视市场交易情况,调整交收违约金收取标准。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现货基础价交易产生的争议,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争议任意一方可以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提请交易中心进行调解,交易中心有权视争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主持双方之间的争议调解。
经交易中心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一致的,交易中心将出具调解协议书,由
双方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后,交易中心将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授权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争议任意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解决纠纷:
(一)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且未申请或未获交易中心调解的;
(二)经交易中心调解,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的;
(三)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事后任意一方反悔的;
(四)其他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争议事项。
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的,且交易中心已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书执行的,交易中心不再进行执行回转,且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