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众人寿(2020)医疗保险 027 号
合众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您有退保的权利 1.6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6
❖ 本合同有 7 天的等待期 2.3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信息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保险合同的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错误 5.4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周岁 6.2 有效身份证件 6.3 现金价值 6.4 传染病 6.5 医院 6.6 重症监护病房 6.7 每次住院 6.8 毒品 | 6.9 酒后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1 无有效行驶证 6.12 机动车 |
合众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投保范围 |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1.2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
1.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1.5 | 投保信息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1.6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主合同,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1.7 | 保险合同的终止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
(2)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主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3) 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 (4) 被保险人身故。 |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 7 天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本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见释义 6.4),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
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释义 6.5)初次确诊本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并以该传染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释义 6.6)接受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见释义 6.7)期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满 3 天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即: 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 3%×重症监护病房入住天数 对于当次住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不满 3 天的,我们不给付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初次确诊本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并以该传染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仍未离开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继续按上述规定承担该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离开重症监护病房,该保险责任延续期限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15天为止。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达到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本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且在保险期间内以该传染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传染病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
2.4 | 保险责任的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重症监护治疗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1)的机动车(见释义 6.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确诊本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且未被治愈的; (9)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确认为本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且未被排除的。 | ||
2.5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4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 “2.3 保险责任”的“等待期”及部分保险责任相关条款、“3.2 保险事故通知”、“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错误”及部分“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保险金受益人 | |
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本主合同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您需要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
5 | 其他事项 | |
5.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主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主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5.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5.3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5.4 | 争议处理 |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种方式处理争议。 |
6 | 释义 | |
6.1 | 周岁 |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6.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
6.3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计算方法如下:等待期内, 现金价值= 保险费×(1-35%)等待期外, 现金价值= 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等待期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等待期天数)] ×(1-35%)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6.4 | 传染病 | 指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入甲、乙、丙类传染病的病种,但不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 |
6.5 | 医院 | 指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 |
6.6 | 重症监护病房 | 指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在医院内正式设立的重症监护病房。该病房为危重患者提供 24 小时持续护理及治疗,配备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护士以及相应的监护、复苏抢救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各项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等)持续测试的仪器等。 |
6.7 | 每次住院 | 指被保险人因确诊本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导致住院治疗的,自入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的这一期间,视为一次住院。 |
6.8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6.9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6.10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6.11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没有取得有效行驶证。 |
6.12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