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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文件
《西南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6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6年9月29日
西南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事业财务收支计划的经费进行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工程货物除外)。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施工、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货物维修与维护服务等(工程服务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即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施工、工程服务和工程货物。工程施工是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所称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归口管理单位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需求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合规、准确地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六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国资、设备、基建、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处、审计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中心、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荣昌校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二)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采购方案。
第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中心、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三)审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采购方案,审定非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采购方案;
(四)审定重大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非公开招标方案;
(五)审定邀请投标人名单;
(六)参与重大项目的开标、定标、谈判、询价、磋商;
(七)审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单位由纪委办、监察处、教代会、学代会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制定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监督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磋商)小组成员的确定;
(四)根据需要委派人员监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五)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接受经审批的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技术清单进行论证;
(四)确定采购方案;
(五)组织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六)组织对供应商、投标人资格审核,发售采购文件;
(七)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受理采购合同备案;
(十)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十一)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承包人信息库”;
(十二)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等部门为学校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审核、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审定,按品目或项目归类提交采购计划和采购申请,负责合同签订、实施、验收及管理。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及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等采购项目;
信息中心负责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等采购项目;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信息中心管理之外的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
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各单位负责采购项目库的建设,做好市场调研、明确项目需求,提出采购建议方案,负责采购技术释疑,参与或组织合同签订、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达到统一采购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五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统一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可实行分散采购);
(二)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单台(件、套)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
(三)单项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
(四)校医院的药品采购项目;
(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及以上的;
(六)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设备估算价30万元及以上的;
(七)工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六条 达到中央预算单位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以及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标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四章 统一采购
第十七条 统一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等。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进行谈判,供应商或承包人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或承包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承包人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或承包人处直接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四)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和特殊技术要求的;
(五)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二十三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
第二十四条 协议供货是指学校通过招标或谈判,选择若干家供应商提供1年至3年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对达到学校统一采购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批量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单台(件、套)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一般采用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
(二)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至120万元以下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单台设备估算价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
(三)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四)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相应计价模式采用校内采购方式,10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清单计价校内采购方式,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清单计价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用户单位需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提前申报采购预算,经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论证审批后,对属于国家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预算主管部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得到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采购。
采购项目含有进口设备的,需要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进口产品申报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归口管理单位的审批意见;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4.其他材料。
(二)拟定采购方案。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技术清单进行论证。
(四)编制采购文件,组织会签。
(五)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在校园网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公告,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
(六)组织资格审查与实地考察。
(七)发售采购文件。
(八)踏勘现场,采购文件答疑。
(九)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磋商)小组成员。
(十)开标、谈判或磋商。
(十一)确定中标或成交人。
(十二)发布中标或成交人公示、公告。
(十三)组织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用户单位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工作移交会。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工程施工、工程货物以及工程服务,其采购与招标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采购申请。按项目类型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申报表;
2.采购需求书或采购文件初稿;
3.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或建设方案;
4.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及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参考目录表或施工图预算书及主要材料设备限价表;
5.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审核情况报告;
6.满足项目要求的资金证明;
7.发改委立项批文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8.新建项目的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组织形式及方式核准文件;
9.维修工程项目相关归口管理单位的审批意见;
10.其他材料。
(二)拟定采购方案。
(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会签。
(四)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六)发售采购文件。
(七)踏勘现场,采购文件答疑。
(八)编制审核最高限价。
(九)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磋商)小组成员。
(十)开标或谈判(询价、磋商)。
(十一)确定中标或成交候选人。
(十二)发布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公示、公告。
(十三)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十四)组织归口管理单位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工作移交会。
第二十九条 达到统一采购标准,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由用户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用户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同意后向归口管理单位申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公示无异议经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改变规定的采购方式及计价模式、单一来源采购均属特殊采购。采用特殊采购的,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同意后,非重大项目由工作组确定,重大项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分散采购
第三十一条 分散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申报、审批、验收、入固、报账、合同签订等按归口管理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分散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由各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采用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三十三条 单台(件、套)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结果必须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页公告。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清单(造价)编制、清单(造价)审核等每年年底工作组讨论确定结算方式。归口管理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采购申请,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采用校内采购方式分类确定3家以上实施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xx安排。项目竣工后由归口管理单位与用户单位对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实施单位采取淘汰制,差额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采购补充。
第三十五条 工程设计每年年底归口管理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采购申请,工作组讨论确定收费标准。由归口管理单位按照本单位决策机制确定3家以上的设计单位,并将名单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xx从政教育,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条 对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的采购项目,不得审计,不得付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x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学校使用捐赠资金和代收代管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以及附中、附小等独立法人单位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其他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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