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编号:采购 DJ2021056-1
政府采购项目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编号:采购 DJ2021056-1
项目名称:城区道路维修工程建筑材料采购项目(沥青制品、警示设施、冷补沥青、快干水泥)
委 托 人: 肇庆市端州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德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肇庆市端州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广东德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项目名称:城区道路维修工程 建筑材料采购项目(沥青制品、警示设施、冷补沥青、快干水泥)】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城区道路维修工程建筑材料采购项目(沥青制品、警示设施、冷补沥青、快干水泥)
2.项目内容:项目技术规格,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条 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2,100,000.00 元。
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记录文件齐套移交甲方,并经甲方验收确认通过之日止。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1.编制、发售、解释采购文件;
2.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3.供应商资格预审(如有);
4.制定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5.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6.依法邀请纪检有关部门现场监督;
7.落实评审地点,主持评审活动,组织评审工作,并做好评审记录;
8.组织评审工作;
9.整理评审报告送甲方及有关部门;
10.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2.采购活动的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存档;
13.组织履约联合验收事项;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定熟悉本项目情况的有关人员,代表甲方与乙方处理政府采购过程的有关事宜;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用户需求书,包括详细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和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
3.甲方应按规定审定或确认采购活动的工作计划及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需求、评分办法、中标标准、中标原则等);
4.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要求;
5.甲方应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评标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方法的确定、评审过程和结果;
6.甲方有权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8.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9. 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科学的采购方案;
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4.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5.乙方可以依据需要或根据规定,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6.乙方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7.乙方应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乙方应当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9.乙方可依法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用;
10.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第七条 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采购法和合同法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作出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重
大变故等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者取消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有关费用
1.乙方承担组织项目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乙方向中标人收取,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规定,本项目中标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收取:分包 1 沥青制品:13500.00 元;分包 2 警示设施:4500.00 元;分包 3 冷补沥青:9000.00 元;分包 4 快干水泥:4500.00元。
3.招标公告发布后,如非乙方原因第一次招标失败且甲方不再将该项目委托乙方进行二次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计费基数,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的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按货物类收费标准计算得出总额下浮 50%,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4.招标公告发布后,如非乙方原因,第一次招标失败后甲方继续将该项目委托乙方进行二次采购且第二次采购继续失败的,甲方不再将项目委托乙方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计费基数,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的«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按货物类收费标准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5.如非乙方原因,该项目经过两次采购失败后,甲方仍需委托乙方进行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九条 支付方式(适用于发生甲方向乙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情形)甲方在乙方发出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乙
方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正规发票,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均必须与合同乙方名称一致。
鉴于甲方使用财政资金支付费用,因财政或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而导致超期付款的,不作甲方违约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管辖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xx之日
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2021 年 11 月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肇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