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GK)2019- 08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项目(一期)招标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文件编号: (GK)2019- 087
二 〇 一 九年 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 招标说明........................................................................................................
第三部分 投标说明........................................................................................................
第一章 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
第二章 投标文件的编写 ...................................................................................................................................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 ...........................................................................................................................................
第五章 开 标 ....................................................................................................................................................
第六章 评 标 ....................................................................................................................................................
第七章 定 标 ....................................................................................................................................................
第八章 授予合同 ...............................................................................................................................................
第九章 质疑及处理 ...........................................................................................................................................
第四部分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第一章 有关说明及基本要求
第二章 分包及预算情况 ...................................................................................................................................
第三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第四章 项目概述及要求 ...................................................................................................................................
第五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合同一般条款 .......................................................................................................................................
第二章 合同特殊条款 .......................................................................................................................................
第三章 付款方式 ...............................................................................................................................................
第四章 售后服务承诺 .........................................................................................................................................
第六部分 附件 .................................................................................................................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一、招标文件编号: (GK)2019- 087
二、采购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三、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项目(一期)四、采购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五、采购内容及数量:全一包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1 | 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项目(一期) | 1 套 |
六、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7 份(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七、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现场
八、投标文件有效期:120 天九、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天内
十、开标时间:2019 年 10 月 22 日 11:00(北京时间)
(以现场登记并提交招标文件为准)
十一、开标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号开标室
十二、采购机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 462 号广场联合办公大厦(广场南侧万年 101)A 座 14 楼
十三、保证金的提交:
1、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总报价的 2%(为降低企业的投标成本,本次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在本招标文件后续章节中所有涉及投标保证金的事项均按照免收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执行)
2、接收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收款人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收款人账号:3002010129200018670
收款人开户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明德路支行
3、提交原则:保证金采取转账或电汇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中提交,不接受现金方式的提交。
4、提交方式:本地投标人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提交。异地投标人采取自带汇票方式提交,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办理自带汇票的,可以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提交。
5、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评标结束 7 个工作日后,中标人须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不低于 2%的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需重新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可以将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且不须办理转换手续。
十四、保证金的退还
(一)退还原则
保证金在规定时限内无息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须提供的资料
1、投标人(中标人)开具的收款收据。(请注明:今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元)。请在收据背面注明联系人手机号码。
2、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中标人)请出具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投标人(中标人)汇款信息(请用 A4 纸打印清楚,不
接受手写信息)并加盖公章。
4、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还需提供《政府采购验收单》第三联。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采购人的货物验收合格的报告后,在 5 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提供资料可采用邮寄等方式提供。
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 462 号广场联合办公大厦 A 座 14 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计划监审部)
邮编:833000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2828668
十五、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相关事宜请详询:计划监审部联系电话:0991-2828668
十六、招标公告、变更公告、中标公告发布网址:http://www.ccgp-xinjiang.gov.cn
十七、招标文件联系人:李红 电话:0991-2300553十八、采购人联系电话:0991-4182182
采购单位联系人:别克见
采购人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 215 号
十九、通过点击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首页“采购文件下载系统”链接进入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后,系统将自动记录下载名单,潜在投标人即可参与投标,无须额外登记或投标确认(要求进行投标确认的项目除外)。
第二部分 招标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在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采购人采购所需设备的合格供应商。
2. 投标资格
2.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以及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在新疆本地拥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能力。
2.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为:
3.1 “招标方”系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3.2 “采购人”系本采购项目的使用单位,即自治区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等。
3.3 “投标人”系指有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合格供应商。
3.4 “货物”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附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材料。
3.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保修、技术协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责任。
4. 投标费用
4.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凡参与招标及与投标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 投标人被视为熟悉本项目及与履行本项目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第二部分 招标说明第三部分 投标说明
第四部分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第五部分 商务部分
第六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编制顺序及格式)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7 日前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原件)通知招标方要求澄清。招标方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招标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及变更
7.1 在投标截止 3 日前的任何时间,招标方可主动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当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且距离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时,项目开标日期将延期,具体开标日期以变更公告为准。变更公告将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并且对投标人具有优先约束力。
7.3 如果出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由于项目紧急,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该项目或其中某些分包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时, 招标文件将作为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
8、廉洁自律承诺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预防职务违法违纪工作规程》要求,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
8.1 政府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保证不接受任何投标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等;不与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私下接触、参与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向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索要好处费、赞助费和宣传费;不向投标人要求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
8.2 参加本项目的采购人、评标委员会专家要填写《廉洁自律承诺书》。
8.3 所有投标人(供应商)必须填写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不填写者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三部分 投标说明
第一章 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1、资质要求
1.1 投标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投标时除外)及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发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保证金;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发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5)投标人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6)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等,当年成立的企业除外);
(7)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除外);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其他
说明:上述资质证明材料,为投标时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必须现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可以随身携带,资格审查时提交),如果缺项则视为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投标将被拒绝。所有资质及评标所需的资料证明不接受二次提供。
1.2 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开标结束后,可根据投标人的需要退回原件(针对本招标项目的特定授权原件不予退还)。
1.3 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
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
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
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第二章 投标文件的编写
2、 要求
2.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规范、表述、份数和格式等所有内容,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组成部分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2 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包投标,也可根据投标人生产或代理产品
的情况对部分包进行投标,但不允许投标人对某一包中的一项或部分项进行投标。
3、 投标文件语言和度量单位
3.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方就招标、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均须以中文书写。
3.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定计量单位。
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开标一览表
(4)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5) 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6) 投标方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关行业的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注册证复印件(特殊行业需提供本行业国家颁发的有关资质证明等)
(7) 设备分项报价表
(8) 设备详细说明一览表
(9) 有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10)所投产品的相关技术/证明资料(产品彩页、产品手册或产品说明书)
(11)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
(12)商务条款偏离表
(13)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承诺详述、培训计划
(14)投标方综合实力说明(企业简介、技术实力、经济实力等)
(15)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计划
(16)用户培训方案
(17)近三年在国内类似项目业绩表
(18)招标文件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合同特殊条款中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等
5、投标文件格式
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认真编写投标文件,并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可以双面打印),装订成册(订口在长边,装订线应位于左侧),所有投标文件必须编写目录和连续页码,并牢固装订成册,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牢固装订成册是指用适当的办法,牢固紧密扎紧,以保证投标文件在翻阅过程中不至于散开,也不能用简单办法将任何一页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各种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
投标文件封面须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投标人名称(须加盖公章)、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格式范本(一)投标文件封面)
6.投标报价
6.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上标明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的大小写均须按法定格式正确填写。投标报价没有同时填报大小写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6.1.1 投标报价的总价应与单项报价的合计相符。如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累计为准。小写和大写不符,以大写为准。投标人如果不同意上述修改原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其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相关工作范围内所有费用的总价。
6.1.2 招标方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2. 投标报价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6.2.1 招标文件中特别要求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6.2.2 招标文件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运输、保险及其它附带服务的全部费用;
6.2.3 投标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外生产的、已经进口货物,其货物的投标价即交货价中,包括制造、组装该货物所使用的零部件及原材料已付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
7、投标报价的货币单位
7.1 投标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对进口设备的报价也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允许投标人填列按开标当天的人民币汇率折算的外币报价)。
8、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8.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8.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及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
(2)货物主要部件的详细资料,包括检验报告等;
(3)一份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
业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价格及供货来源信息。
(4)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见附件)
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全的,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
应。
9、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9.2 情况特殊时,招标方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0、投标文件的签署规定
10.1 投标文件的必须用印刷体打印。
10.2 投标文件应清楚工整,一般不准修改。个别非实质性修改之处应由投标人
的被授权人或法人代表签章。
10.3 投标文件中所有投标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和其它签字处必须逐一签署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投标人的印章后,投标文件方为有效。(自然人除外)
10.4 所有投标文件均须在封面上的右上角标记“正本”和“副本”。
10.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当完全一致。当正本和副本之间出现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0.6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标不予接受。
11、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方和采购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1.2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不低于报价总额 2%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取整到佰元)。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多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4 下列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1.4.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11.4.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4.3 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4.4 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方恶意串通的;
11.4.5 国家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2.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统一密封,并在密封件的封面上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正本”或“副本”等字样。并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
12.2 投标人须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必须提供))、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等密封,并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2.3 任何不完整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4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无法控制的事件而导致的丢失或损坏投标包装体内的
投标文件时,招标方将不负责任。
13、投标截止时间
13.1 投标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以密封形式递交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开标地点。在此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投标文件将一律被拒绝。
13.2 出现因招标文件的修改等情形而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投标人则须按招标方重新确定的投标时间递交。
1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对其投标文件
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修改或撤销。该通知须有投标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并得到招标方的确认。
1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通知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修改或撤销的内容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3 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和撤销投标。
14.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届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方将没
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
15、评标委员会
15.1 招标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组建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负责向招标方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方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5.2 评标委员会人选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5.3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人员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成员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5.4 按前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方从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工作需要时,将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定评标委员会人选。
15.5 评标专家的条件和回避规定
15.5.1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
录;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或者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不满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6)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15.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与投标方或者投标方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关系的;
(2) 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有近亲关系的;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15.5.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
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供应商的
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招标方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将要求其回避。
15.6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招标文件及以下内容:
15.6.1 招标目的。
15.6.2 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
15.6.3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15.6.4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15.7 招标人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15.8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5.9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
15.10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本项目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5.10.1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
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15.11 如果出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由于项目紧急,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组建的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则作为改变采购方式后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负责改变采购方式后的谈判、询价和评定活动。
第五章 开 标
16、开标
16.1 本项目将按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允许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参加开标会。
16.2 开标时将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在确认无误后拆封投标文件进行
唱标。唱标以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并对唱标内容进行记录。
16.3 开标和唱标的顺序,原则上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16.4 如果出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由于项目紧急,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征询该包投标供应商同意后,改为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并进行唱标。若只有一家有效投标供应商时,则不再唱标。
16.5 由于投标方的资质文件不完备等情形造成开标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
三家时,依照前款处理。
16.6 资质完备的投标方的报价已唱过,后因资质文件不完备等情形造成开标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时,对前期已唱过报价的投标人的所有投标文件不再退还。由此造成的已唱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信息的公开,招标方不予负责。
第六章 评 标
17、评标依据
17.1 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澄清
18.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将对认为需要(不是所有)的投标人进行询标,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询标时投标人代表应作书面记录,并对询问答疑的内容做出书面答复。
18.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澄清答复不得对投标的价格、技术指标和参数等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澄清文件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公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9.1 对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19.2 除考虑投标价格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9.2.1 交货期及付款方式;
19.2.2 货物的技术性能和供货能力;
19.2.3 货物的质量和适用性;
19.2.4 配套设备的安全性;
19.2.5 提供零备件及售后服务的能力;
19.2.6 零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服务的费用;
19.2.7 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有关服务的费用;
19.2.8 发货到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他费用。
19.2.9 其他特殊因素(如节能、安全和环保等)。
20、评标过程的保密
20.1 开标后,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建议等评标
委员会成员或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0.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其进行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本项目招标有关规定的活动时,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21、初步评审
2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
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
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出的总价金额为准。
21.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21.3 投标最低报价,不作为是否中标的依据。
21.4 招标方不接受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投标报价或优惠方案。
21.5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1.6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1.7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所有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21.8 投标人不得误导、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
理。
21.9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21.10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投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的投标。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和质量,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1.11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21.11.1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21.11.2 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1.11.3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1.12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小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补正。拒绝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1.13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将作流标处理。
21.14 对投标文件响应性的审查
21.14.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
否出现计算性错误,投标文件正本是否由投标代表按规定签名,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格
式要求,是否提供投标保证金。
21.14.2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能力。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1.14.3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
证据。
21.14.4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
撤消不符合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2. 详细评审
22.1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对其技术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2.2 根据国务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项目可使用的评标方法为:
22.2.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
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评定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22.2.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2.3 本项目依据投标须知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22.3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将拟定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方。评标报告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项目、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业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22.4 评标和定标一般在开标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金额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等特殊项目的评标工作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在开标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方提前 3 天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5 如果出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由于项目紧急,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2.6 评分标准
序 号 | 评审 因素 总分值 | 细 分 值 | 评分标准 |
一、技术部分(90 分) | |||
1 | 参数响 应(15 分) | 15 | 对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参数相应进行评审,每有负偏离一项扣 3 分, 扣完为止。 |
2 | 技 术 方 案 ( 21 | 3 |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生态环境数据集成详细方案行综合评价,方 案具备 1、集成数据范围及字典(数据范围见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的要求);2、数据接口规范;3、数据采集;4、数据清洗;5、数据 |
分) | 转换;6、数据存储等内容,全部提供以上内容的得 3 分,缺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提供相关功能软件系统截图) | ||
3 |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数据资源共享中心门户详细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具备:1、首页展示;2、资源中心查询(数据种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的要求);3、全文检索,资源共享交换等内容,全具备以上内容得 3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提供相关功能软件系统截图) | ||
3 |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环境数据决策展示平台蓝天保卫战驾驶舱详细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具备:1、重点污染源因子的监测数据; 2、城市在全疆的实际日排名、月排名、季排名、年度排名以及相应预测排名;3、优良天数占比;4、首要污染物占比;5、重污染过程时间特征、重污染时间维度;6、各部门工作统计;7、重污染天数; 8、年度工作统计;9、联防联控工作计划等,全具备以上内容得 3 分,每缺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提供相关功能软件系统截图) | ||
3 |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环境数据决策展示平台碧水行动驾驶舱详细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具备:1、当前实时水质状况;2、水质评价;3、流域信息及水质目标规划以及目前实测数据的差距;4、实际日排名、月排名、季排名、年度排名以及相应预测排名;5、年度工作统计;6、联防联控工作计划等,全具备以上内容得 3 分,每缺 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提供相关功能软件系统截图) | ||
3 |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环境数据决策展示平台生态环境综合监管驾驶舱详细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具备:1、排污许可;2、建设项目;3、危废;4、监察执法;5、投诉举报;6、机动车环保检测等环境监管数据等,全具备以上内容得 3 分,每缺一项内容扣 0.5 分, 扣完为止。(提供相关功能软件系统截图) | ||
3 |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环境数据决策展示平台污染源驾驶舱详细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具备:1、区域 GIS 地图;2、企业环境评价结果和排名;3、污染源环境信息综合;4、环境现状以及环保管理工作开展情况;5、污染源企业诊断排名等;6、污染物排放许可量及实排量、日排放量及变化趋势;全具备以上内容得 3 分,每缺一 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提供相关功能软件系统截图) | ||
3 | 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环境数据决策展示平台生态环境 GIS 系统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具备:1、地图基础功能;2、地图缓冲分析;3、空气环境质量专题图;4、水环境质量专题图;5、污染源企业专题图;6、生态环境功能区专题图等,全具备以上内容得 3 分,每缺一 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提供相关功能软件系统截图) | ||
3 | 对接能 力(8 分) | 8 | 本项目需要整合的业务系统数量众多,投标供应商可以与建设清单中“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数据集成开发服务”中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和业务集成,每提供一个业务系统的对接数据访问授权和对 接数据展示界面截图的得 4 分,本项最多得 8 分。 |
4 | 数据聚 | 4 | 投标供应商对数据的聚合处理能力是本项目的一个关键点,投标供 |
合(4 分) | 应商可以提供在环保专网环境下读取千万级别条数数据的耗时测试报告,读取时间在 3 秒/千万条以内的得 4 分,3~5 秒内得 2 分,5秒及以上或无测试报告的不得分。(报告内容需要包括读取测试时 间、读取数据总量、读取耗时)。 | ||
5 | 数据链 路(5 分) | 5 | 由于需要采集数据的应用系统都部署在环保业务专网内,投标人应保障云平台至环保业务专网之间数据链路的性能,投标供应商能够提供云平台与环保专网数据链路延时不高于 2ms 的测试报告的得 5分,其它不得分。(提供专网数据链路延时测试接入授权以及测试报 告) |
6 | 售后服 务(5 分) | 5 | 本次项目数据接入和建成后的使用涉及到自治区 14 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为保证项目的售后服务质量,做到及时有效的响应,投标供应商在自治区 10 个以上地州均有与投标供应商相关联售后服务机构得 5 分,其它得 0 分。(提供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 投标人公章) |
7 | 系统演示(10分)(演示总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 5 | 投标供应商提供真实软件系统对接数据演示,在同一软件系统内演示的对接数据包括: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水质监测数据、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排污许可数据、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建设项目审批数据,全部演示得 5 分,缺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不提供演示的 本项得 0 分。(需提供真实系统演示,PPT 或视频录像演示无效) |
5 | 投标供应商提供与生态环境厅内实际业务系统对接数据能力演示,在招标文件建设内容清单中“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数据集成开发服务”要求的相关业务系统数据,成功接入两个及以上的得 5 分,其它不得分。不提供演示的本项得 0 分。(需提供真实系统演示,PPT 或视 频录像演示无效) | ||
8 | 管理体 系(4 分) | 4 | 投标供应商同时具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18001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4,每缺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提供有效期内的证明 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9 | 软件开 发(3 分) | 3 | 投标供应商具有 CMMI5 级证书得 3 分,CMMI4 级证书得 2 分,CMMI3级证书得 1 分,其它不得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10 | 运行维 护(4 分) | 4 | 投标供应商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得 4 分,其它不得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11 | 信息安 全(6 分) | 6 | 投标供应商具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信息安全工程类)一级的得 2 分,二级得 1 分,其它不得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投标供应商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系统集成)得 2 分,乙级资质得 1 分,其它不得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投标供应商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运行维护)得 2 分,乙级资质得 1 分,其它不得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12 | 项目业 绩(5 分) | 5 | 投标供应商提供 2016 年 1 月至今,承担国内类似业绩项目:每有一个合同得 1 分,最多 5 分。(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二、商务部分(10 分) | |||
1 | 报价(10 分) | 10 | 综合评分法中的经济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第七章 定 标
23、定标标准
23.1 本项目依据投标须知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定标。
23. 1. 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3. 1. 2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时,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3.2 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4.1 招标人可选择一家投标单位为所有包的中标人,也可选择若干个投标人分别中标。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全部投标的权力。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存在上述情形的,拒绝其投标,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25、中标通知书
25.1 评标结束后中标人向招标方提交不低于 2%的履约保证金后,招标方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发出时间不超过投标有效期。
25.2 《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八章 授予合同
26、签订合同
26.1 中标人收到招标方的《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2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量在 10%的幅度内予以增加或减少。
26.3 如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招标方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6.4 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生产或拥有的,国内产品必须得到货物制造商或拥有合法代理权限的代理商的授权证明原件。进口产品须提供国内拥有合法代理权限的代理商的授权原件。
26.5 为确保采购货物销售渠道的合法、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质,保障采购人的利益,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交中标产品的合法授权书原件,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26.6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6.7 不允许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交他人承担。情况特殊时,中标人必须与采购人协商后共同决定将合同标的中的部分由第三方承担供货和服务责任,但中标人必须对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向采购人负责,并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供货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
第九章 质疑及答复
27、质疑的提出
27. 1 本招标文件中所称质疑及答复,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向招标采购单位(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同)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答复质疑的行为。
27.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7.3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为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包括属于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等)。
27.4 对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直接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采购过程,即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结果公告止,包括招标文件的发出、投标、
开标、评标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
27.5 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主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受理范围和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的管辖权
范围;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7.6 提出质疑应当具有明确的请求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即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提出的,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其予以支持的主张。必要的证明材料,即能够证明质疑人的质疑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包括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7.7 质疑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质疑事项的关联性
和证明力,否则不能作为认定该质疑事项成立的依据。
27.8 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质疑的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事项;
(四)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采用实名制。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质疑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7.9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28、质疑的审查和受理
28.1 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质疑受理条件,对符合
质疑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
28.2 对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进行修改并重新提出质疑。修改后质
疑事项仍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最终递交质疑函的时间超过质疑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质疑主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三)超过质疑法定期限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四)对不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五)质疑不属于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管辖的,告知质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招标采购
单位提出质疑;
(六)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29、质疑的处理和答复
29.1 招标采购单位受理质疑后,将及时把质疑函发送给被质疑人,并要求其限期
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
29.2 对于质疑事项中涉及的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为了全面查清事实、取
得充分的证据,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29.3 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29.4 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书面申请撤回质疑的,招标采购单位将终止质疑处
理程序。
29.5 质疑人拒绝配合招标采购单位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招标采购单位将按质疑人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拒绝配合招标采购单位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同其认可质疑事项。
29.6 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正式受理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处理质疑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质疑人及被质疑人提交或补正材料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质疑处理期限内。
29.7 招标采购单位经调查、论证、核实,认定质疑不能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
动;认定质疑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但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 3 家时,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否则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8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书面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日期。
29.9 质疑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将由招标采购单位建议财
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合法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四部分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第一章 有关说明及基本要求
一、有关说明
1、下列技术指标描述中,凡有品牌描述或指向某品牌的指标描述均为参考指标。
2、本采购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标注为“进口”的产品可采购国产或进口产
品外,均采购国内产品。
3、产品授权书及原厂服务承诺书原件在合同签订环节向采购单位提供,投标环节
不用提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投标人须具备该产品 CCC 认证证书复印件,在签订合同或合同验收时供采购人审查(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
5、带★号技术参数为重要指标,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基本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如下资料:
1、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证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2、投标人需具备工商注册地人民银行出具的机构信用代码复印件。
3、投标人需提供售后服务体系、服务保证及服务承诺。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方面的、由卖方履行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其他技术服务的义务。投标方所投标的货物,在新疆本地必须拥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能力,并提供所投货物在各地州市的原厂授权维修站明细表及证明文件,以及该机构的详细资料(包括拥有技术/维修工程师的人员名单及其职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负责人、详细地址);
第二章 分包及预算情况
包号 | 包名称 | 预算金额 | 资金性质 | 主管预算单位 |
全一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 境大数据平台项目(一期) | 946.4 万元 | 财政资金 | 新疆生态环境 厅 |
总预算金额: | 946.4 万元 |
第三章 货物需求详细技术参数
一、建设内容清单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服务 | ||||
1 | 服务标准建设服务(7 项) | 套 | 1 | |
2 | 数据标准建设服务(11 项) | 套 | 1 | |
3 | 管理标准建设服务(7 项) | 套 | 1 | |
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数据集成服务 | ||||
4 | 环境空气监测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5 | 水质监测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6 | 污染源在线监测集成服务 | 套 | 1 | |
7 | 机动车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8 | 排污权全业务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9 | 核与辐射监管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10 | 土壤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11 | 环境功能区集成服务 | 套 | 1 | |
三、污染源综合监管数据集成服务 | ||||
12 | 排污许可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13 | 固体危险废物经营运输监管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14 | 建设项目环评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15 | 污染减排项目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16 | 环境执法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17 | 兵地联防联控执法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18 | 行政处罚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19 | 环境信访投诉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20 | 环保电价审核数据集成服务 | 套 | 1 | |
四、环境数据融合共享中心建设服务 | ||||
21 | 生态环境数据库生态环境基础库开发服务 | 套 | 1 | |
22 | 生态环境数据库生态环境业务库开发服务 | 套 | 1 | |
23 | 生态环境数据库元数据管理开发服务 | 套 | 1 | |
24 | 生态环境数据库数据资源管理开发服务 | 套 | 1 | |
25 | 环境数据质控模块开发服务 | 套 | 1 | |
26 | 环境数据资源共享中心门户开发服务 | 套 | 1 | |
27 | 知网数据库文献查询服务 | 套 | 1 | |
五、环境数据应用平台开发服务 |
28 | 空气质量分析开发服务 | 套 | 1 | |
29 | 污染源分析开发服务 | 套 | 1 | |
30 | 饮用水环境质量分析开发服务 | 套 | 1 | |
31 | 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析开发服务 | 套 | 1 | |
六、环境数据分析决策展示平台开发服务 | ||||
32 | 蓝天保卫战专题开发服务 | 套 | 1 | |
33 | 核与辐射专题开发服务 | 套 | 1 | |
34 | 碧水行动专题开发服务 | 套 | 1 | |
35 | 生态环境综合监管数据分析展示专题开发服务 | 套 | 1 | |
36 | 污染源专题开发服务 | 套 | 1 | |
37 | 净土保卫战专题开发服务 | 套 | 1 | |
38 | 生态环境地理信息系统(GIS)开发服务 | 套 | 1 | |
七、数据链路对接及运营维护服务 | ||||
39 | 云平台与专网数据链路对接服务 | 套 | 1 | |
40 | 大数据平台运营维护服务 | 年 | 1 |
二、 参数要求
2.1 “一规范”: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服务
标准规范体系是建设环境数据资源中心、推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应用的基础和核心工作。平台标准规范体系是在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直接引用和自行制定相结合的办法提供一套可供采购人使用的标准、规范和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用以保障平台顺利建设和平台运行环境的形成。通过实施全方位的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各地州将环境信息资源加工、整合、交换共享、应用和管理各个环节业务有机地连接起来,为环境数据资源中心的建设提供技术规范和指导。
本期构建环境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主要包括数据标准、服务标准及管理标准等三大类,主要用于规范系统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和数据标准,屏蔽各处室(单位)、各生态环保系统之间的差异性,按需、有序、及时、有效的共享信息。
2.2 “一网络”: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数据集成服务
全面接入自治区已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是生态环境大数据云平台的基础性工作,本期项目实现对大气、水、污染源、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统一存储和展示管理。本期项目数据接入和建成后的使用涉及到自治区 14 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
由于本项目对接业务系统众多,需要投标供应商具有业务系统数据对接和功能对接
的能力(提供以下数据集成展示系统中的任意两个系统的成功对接及数据展示的界面截
图,截图包括数据对接、数据展示)。
2.2.1 环境空气监测数据集成
建立全区统一的环境空气监测数据联网与共享管理系统,接入国控、省控、市控等
各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数据,实现对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全局掌控。
2.2.2 水质监测数据集成
建立全区统一的水质监测数据联网与共享管理平台,实时掌握全区水环境质量状况,接入水质在线数据及手工监测数据,实现对全区内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断面(点位)数据的实时掌控。
2.2.3 污染源在线监测集成
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联网与共享管理平台,实现与自治区已建重点污染源在线
监控系统对接,实现为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掌控与超标报警管理等应用支持。
2.2.4 污染源综合监管数据集成展示
建立污染源综合监管数据联网与共享管理平台,构建起覆盖污染源监管全生命周期的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平台,为对污染源监管工作开展提供决策支持。包括以下数据的接入和集成: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数据集成
排污许可数据集成
固体危险废物经营运输监管数据集成
建设项目环评数据集成污染减排项目数据集成环境执法数据集成
兵地联防联控执法数据集成
行政处罚数据集成
环境信访投诉数据集成环保电价审核数据集成
2.2.5 机动车数据集成
建立机动车尾气监测数据联网与共享管理平台,实现与自治区已建的机动车环保监
测数据管理传输系统对接,为对机动车尾气监管工作开展提供决策支持。
2.2.6 排污权全业务数据集成
建立排污权业务数据联网与共享管理平台,实现与自治区已建的总量控制及排污权
全业务监管信息系统对接,为对排污权监管业务监管工作开展提供决策支持。
2.2.7 核与辐射监管数据集成
实现与国家核与辐射监管平台、核与辐射自动站监测系统进行数据对接,构建起环境辐射质量监测数据采集与共享平台,实现对核与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空气吸收剂量率等数据的实时掌控,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2.2.8 土壤数据集成
实现与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平台数据对接,构建起环境土壤质量监测数据采集与共享平台,实现对环境土壤监测点数据的实时掌控,为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2.2.9 环境功能区数据集成
集成大气和水环境功能区数据。
2.3 “一中心”:环境数据融合共享中心建设服务
全面接入自治区已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数据,是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的基础性工作。本期项目实现对大气、水环境质量、污染源综合监管及监测和辐射监测数据的统一采集、存储和管理,提供数据共享、查询窗口,实现各局业务数据协同共享。
对数据的聚合处理能力是本项目的关键,投标供应商需要提供在生态环境业务专网
环境下读取千万级别数据条数的耗时测试报告(提供测试过程界面截图及报告)。
2.3.1 生态环境数据库建设
围绕环境数据资源共享库的总体规划,生成全域数据模型。建设一个面向全部环境业务、融合社会、互联网及物联网数据资源,包含结构化数据、文本数据、多媒体数据等多种类型资源的中心数据仓库,以信息资源规划理论为核心,以数据标准为基础,以应用支撑为最终目标,采用多源数据统一整合、主数据模型管理、元数据管理、物理层
混合存储逻辑层统一管理等先进技术,建设架构合理、高可用、高可扩展的生态环境数据仓库。
2.3.1.1 生态环境基础库
管理各业务应用系统在处理业务中均需要使用的各类基础性信息,包括环保机构基础信息、环境质量基础信息、污染源企业信息、监测指标信息、公共代码信息、行政区划等。通过对基础信息的管理,形成一致的环境数据资源中心的基础信息库,为数据整合及共享提供必要的支撑。
2.3.1.2 生态环境业务库
生态环境业务数据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业务数据、污染物排放、环境执法、信访投诉、项目环评、行政处罚、环保督察等多模块方面的数据。
2.3.1.3 环境管理数据库
环境管理数据库主要包括元数据管理、资源目录管理两方面数据。
2.3.2 生态环境数据整合模块
2.3.2.1 环境监测(监管)数据整合
(1)国控/区控监测站数据整合
将现有国控/区控空气质量常规站、水环境自动站监测数据以及辐射自动监测站数据
接入本平台,形成立体监测管理体系,便于进行综合分析与应用。
(2)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整合
接入现有污染源企业监控监测数据,以从根本上掌握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排放情况,
包括时间规律特征、空间分布特征、排放因子与排放量等。
(3)生态环境数据整合
接入湿地资源数据,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个数、面积、生物多样性数据。
(4)监督监察数据整合
有效收集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对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反馈的数据与问题,采用技术和人工结合的方法,更加全面的收集环境问题,调动多方参与力量。
2.3.2.2 环境基础数据整合
数据整合是环境数据资源中心的基础部分,系统提供一整套规范、高效、安全的数据采集与整合机制,实现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的统一整合和过程监控。
2.3.3 环境数据质控模块
数据质量管控实现数据质量的管理过程。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与控制、事后评估和改进的设计思路,通过技术加管理的手段,覆盖重点的数据实体和数据处理过程,基于数据标准进行数据质量的监控、评估和优化。并按照一致性、完整性、业务规则一致性、相对真实情况的准确性、精度、非冗余性、分布式数据的同步、可访问性、及时性、上下文清晰度、可用性等指标检查数据质量问题。
2.3.4 环境数据资源共享中心门户
环境数据资源共享中心是系统各类数据资源共享的门户,是平台数据及功能服务的
集中展示中心,也是用户登录平台、访问数据和调用功能服务的唯一入口。
2.3.5 知网数据库文献查询
提供中国知网数据库环境保护相关文献查询、在线阅读和下载功能,方便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进行自主化的学习。系统针对生态环保厅内部用户,提供为期两年的“中国知网”用户账号。支持文献内容为:环保及环保相关,比如气象、水文,支持
的功能有文献查询、在线阅读和下载功能,方便自治区环保工作人员进行自主化的学习研究。
2.4 “一平台”:环境数据应用平台开发服务
本期拟建环境数据应用平台,实现对各类环境数据的统一管理、共享互联和创新应用,提升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同时充分运用数据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助力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运用数据技术创新环境监管理念和服务方式以保障监管精细化、决策科学化。
2.4.1 空气质量监测分析
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可查看空气质量等级占比、历史数据查询、空气质量月度分布日历、多城市空气质量对比分析、首要污染物统计、空气质量当年累计数据对比、空气质量优良率对比。
2.4.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分析
对地表水河流、湖库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用户可查看水质现状评价、水质数据查询、
水质同比环比分析、水质变化趋势分析、多城市水质对比等内容。
2.4.3 饮用水环境质量监测分析
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用户可查看水质现状评价、水质数据查询、
水质同比环比分析、水质变化趋势分析、水质对比等内容。
2.4.4 污染源分析
对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包括:污染源监控数据历史查询、排放达标率统计、排放总量统计等。
2.5 “一张图”:环境数据分析决策展示平台开发服务
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碧水行动、污染源综合监管、净土保卫战等专项活动,将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层层分解,用一张图展示全区的作战目标及实时进度,将相关的重要任务结合 GIS 平台集成在一张图内,做到对目前的治理情况及执法事件心中有数;同时展示目前的环境质量以及环境排名,做到环境状况一图明。
2.5.1 蓝天保卫战专题
蓝天保卫战驾驶舱展示大气目标规划以及目前实测数据的差距,各重点因子的实时监测数据,在省级的实际日排名、月排名、季排名、年度排名以及相应预测排名,优良天数占比、首要污染物占比、重污染过程时间特征、重污染时间维度展示及各部门工作统计、重污染天数、年度工作统计、联防联控工作计划等。
2.5.2 碧水行动专题
碧水保卫战驾驶舱展示当前实时水质状况,水质评价,流域信息,水质目标规划以及目前实测数据的差距,在省级的实际日排名、月排名、季排名、年度排名以及相应预测排名,年度工作统计、联防联控工作计划等。
2.5.3 生态环境综合监管数据分析展示专题
生态环境综合监管驾驶舱展示排污许可、建设项目、危废、监察执法、投诉举报、机动车尾气等环境监管数据。
2.5.4 污染源专题
污染源驾驶舱结合 GIS 地图展示企业环境评价结果和排名情况,对各污染源环境信息进行统一展示,从而说清环境污染现状以及环保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5.5 核与辐射专题
平台可抓取生态环境部数据中心中新疆地区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空气吸收剂量率相关数据,并进行展示。
2.5.6 净土保卫战专题
预留土壤环境质量驾驶舱接口,后期根据土壤环境管理业务数据接入情况及管理需
求进行相关数据展示。
2.5.7 生态环境地理信息系统(GIS)
提供生态环境地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业务信息和环境信息的空间化、可视化为目的,
进行环境“一张图”式的分类专题图层展示。
采用地理空间信息融合思想,以业务应用为主线,提供多层次的地理信息服务应用接口,使地理信息服务应用有机集成于业务管理应用之中。环境地理空间信息融合思想就是要引入现代地理空间信息融合与表达技术,实现多源环境地理信息的融合、驱动与显示,丰富环境地理信息的保障方式,增强对环境辅助决策能力。
2.6 “一朵云”:大数据云平台接入
本期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拟采用云部署的方式,所需要计算、存储、网络及其他资
源均基于云平台实现,通过租用全面、稳定、可靠的云计算服务,有效降低投资成本。
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云平台接入生态环境厅环保业务专网的数据链路:由于需要采集数据的应用系统都部署在生态环境厅环保业务专网内,投标人应保障云平台至生态环境厅环保业务专网之间专线链路的性能和稳定性,要求云平台出口路由与生态环境厅环保业务专网的延时不高于 2ms(提供生态环境业务专网数据链路延时测试接入授权及测试报告)。
三、实施进度要求
2019 年 12 月底前完成项目初验,2020 年 4 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四、运维服务要求
为保障本项目平台建成后能够可靠、稳定的运行,并且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1)自终验之日起,中标人需提供 1 年免费运维服务期;
★(2)在 1 年免费运维服务期,免费提供 2 人驻场运维服务,驻场人员应熟悉环境
业务相关知识且具备计算机专业技术能力。
(3)运维服务涉及了系统基础数据维护、系统基础功能维护、业务数据采集接口及数据操作等相关维护工作内容,部分业务系统数据有相关的保密性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建设有涉密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管理体系或者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运维服务)资质。
第五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1.1 “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答疑纪录、澄清说明、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3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软件、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1.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必须承担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义务。
1.5 “甲方”、“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自治区本级各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购人)。
1.6 “乙方”、“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1.7 “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的场所。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项目招标活动。
3、原产地
3.1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4、技术规格和标准
4.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有关权威部门最新颁布的相 应的正式标准。
5、专利权
5.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包装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7、运输标记
7.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
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目的地
(3)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4)毛重/净重(公斤)
(5)尺寸(长 x 宽 x 高,以厘米计)
8、卖方的交运通知及相关事项
8.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10 天前以电报、传真或电传等方式通知买方合
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
8.2 卖方负责安排自发运地至买方现场的运输,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3 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买方现场为准。
8.4 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 否
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9、保险
在合同价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
10、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0.1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合同价款将由财政部门直接向卖方支付。
11、技术资料
11.1 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的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
12、价格
12.1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者外,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
与其投标报价一致。
13、质量保证
13.1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者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3.2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者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正式验收合格
后 12 个月。
14、履约保证金
14.1 评标结束 7 个工作日后,中标人须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不低于 2%的履约保证金。
14.2 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买方的货物验收合格的报告后,在七个工作日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
14.3 中标人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收取和退还的比例及办法按双
方的约定办理。
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高于 10%。
15、检验
15.1 卖方应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
重量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15.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6、索赔
16.1 卖方对所供货物与合同约定相一致负完全责任。在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还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价。
(3)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6.2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 30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7、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7.1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未付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 7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5%,不满 7 天按 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18、不可抗力
18.1 签约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8.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5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等形式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9、仲裁
19.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在 3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19.2 仲裁应由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
19.3 仲裁裁决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9.4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9.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1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30 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
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20.2 一旦买方根据第 21.1 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价格差及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变更指示
21.1 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
出变更:
(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交货地点;
(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1.2 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 30 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2、合同修改
22.1 欲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3、转让与分包
23.1 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
务。
23.2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
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4、适用法律
24.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解释。
25、通知
25.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
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6、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6.1 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本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6.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末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与本合同
有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给第三方使用。
26.3 除合同本身以外,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27、其他
27.1 卖方须按技术规格中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与合同项下货物有关的现场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等其他相关服务。
27.2 商务合同应包括买方最后确认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方式。
27.3 下述文件将作为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具有同等效
力;
(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询标过程中的书面答疑记录
第二章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对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不一致之处时,应
以特殊条款为准。
1、培训:
1.1 卖方的安装调试人员有义务对买方的设备维修人员及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使维修人员能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一般性故障的查找及故障的排除,使用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设备的各项功能和操作;
2、 检验
2.1 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应符合国际及国内通行的标准,并应附有相应的测试报告和合同证书;
2.2 对于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 买方可委托自治区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验收
会格后,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经检验不合格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3 具体的国际或国内检验标准按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并经买方确认的规定执行。
3、 安装调试
3.1 卖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将所有的安装调试条件、需买方配合的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用户;
3.2 卖方免费负责设备在买方的安装、调试,买方协助开展工作;
3.3 卖方安装调试专家人员应及时到达买方现场,直至安装调试结束、通过验收;
3.4 卖方负责安装调试期间(包括错发或运输中)可能损坏的元器件、测试材料的准备,如因时间关系,买方可以考虑使用随机的易损件进行更换,但卖方应及时给买方补齐(中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5 上述安装调试完成后,买方按相应的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技术指标进
行验收;
3.6 卖方如不能按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应赔偿由此为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7 最终的测试验收报告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生效。
4、 质量保证
4.1 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不能按时使用(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所购买货物(设备)
时,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做出赔偿;
4.2 卖方对合同项下设备提供为期一年的保修服务,保修期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
时算起。在保修期内,卖方需提供免费的维修零配件。
5、 售后服务
5.1 提供给买方详细的设备清单及相应的使用、维修、故障查询手册及电器、电路图;
5.2 在买方发出要求服务通知的 24 小时内,卖方指派的服务人员必须到达买方
现场,对设备出现的较大问题,解决时间不应超过 5 个日历日;
5.3 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在 3 个日历日内完成维修工作,否则更换新机;
5.4 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承诺(需要设备生产企业协助的部分,须由该生产企业
做出相应的服务承诺),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6、 其他
6.1 投标报价:设备使用地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后的交货价
6.2 投标货币:人民币
6.3 列出详细的易损件、专用工具的清单,并分项报价(应包括在总价内)。清单内容应包括:名称、数量、单价、总价
6.4 付款币种及方式(见第三章)
6.5 交货时间:2019 年 12 月底前完成项目初验,2020 年 4 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6.6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三章 付款方式
1、付款币种
本项目招标所述的项目资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2、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和进度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另行约定。
第四章 售后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在交付使用后,卖方应对保修期及其以后的服务做出承诺,并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不能及时兑现服务承诺内容而影响买方使用时,卖方应给予补偿的承诺,在投标文件中均应明确说明。卖方在新疆范围内应有常设或指派的法定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人员应是卖方派出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服务水平的人员,并具有卖方的法人授权委托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
第六部分 附 件
一、投标文件编制顺序
投标人应按下列顺序排列和装订投标文件: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开标一览表
(4)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5) 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6) 投标方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关行业的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注册证复印件(特殊行业需提供本行业国家颁发的有关资质证明等)
(7) 设备分项报价表
(8) 设备详细说明一览表
(9) 有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10)所投产品的相关技术/证明资料(产品彩页、产品手册或产品说明书)
(11)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
(12)商务条款偏离表
(13)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承诺详述、培训计划
(14)投标方综合实力说明(企业简介、技术实力、经济实力等)
(15)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计划
(16)用户培训方案
(17)近三年在国内的类似项目业绩表
(18)招标文件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合同特殊条款中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等
二、附件格式范本
(一)投标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座机) (手机):
在投标文件的右上角标注“正本“或”副本“字样
(二)投 标 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 ,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 份。
(1) 开标一览表
(2) 投标分项报价表
(3) 规格、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
(4) 商务条款偏离表
(5) 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要求及其他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6) 资格证明文件
(7)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等),金额为 。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并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投标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本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 个日历日。
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同意投标保证金将被贵
方没收。
6、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
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的约定。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 址: 邮编:
电 话: 传真:
投 标 人 名 称:投标人代表签字:
公 章:
20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
(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20 | 年 | 月 |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
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 公 章: | |||
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授权日期:20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本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前来参加投标的投标方,可不提供此项证明文件。
2、授权书上应当附有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授权)。
(四)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标段 | 名称 | 投标报价(万元 | 交货日期 | 备 注 |
第1包 | ||||
人民币大写: | ||||
第2包 |
人民币大写: | ||||
第…包 | ||||
人民币大写: |
投标代表人签章:
(五)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活动中,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如有上述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愿意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无以下行为:
1、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没有商业贿赂行为;
3、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各种行为。
如有上述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自愿放弃本项目的投标、报价资格,若为预
中标人、成交人,也自愿放弃中标、成交资格。
投标代表人签章:
日期:
(六)有关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
(七)有关投标产品的制造、验收标准
(八)备品、备件清单及售后维修计划
(九)设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包号:
序 号 | 名称 | 产地及 品牌 | 规格型 号 | 数量 | 质保期限 | 交货 日期 | 交货地 点 | 单价 (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运输费用: | |||||||||
5 | 货物保险费用: | |||||||||
合计金额 | 小写(大写) | |||||||||
文字说明:(优惠条件或其它承诺) |
注:此表需详列投标的每种设备。
投标人代表签字:
(十)设备详细说明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包号:
序 号 | 名称 | 产地及 品牌 | 规格型号 | 参数 | 质保期 限 | 投标参数 出处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注:
1、此表需详列投标的每种设备,详细描述投标产品参数。
2、“投标参数出处”需要注名产品彩页、产品技术说明书、产品技术手册、官网说
明等。
3、直接复制招标文件参数粘贴者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代表签字:
(十一)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包号:
序 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规 格条目号 | 招标规格 | 投标规格 | 偏离 | 说明 |
注:与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对应填写。
投标人代表签字:
(十二)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包号:
序 号 | 招标文件 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投标人代表签字:
(十三)近三年在国内的销售业绩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包号:
序号 | 合同名称 | 采购单位 | 合同金额 | 备 注 |
(十四)质疑函
:
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我公司对 项目的(项目编号: )招标活动存在疑问,特提出质疑(详见下表)。
我公司和本人对此质疑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处理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公 章:
固话: 传真: 手机:
公司地址: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质 疑 内 容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三、同上
二、质疑事项 2:
主要内容:
事实依据:
适应法规条款:
佐证材料:
一、质疑事项 1:
主要内容:
事实依据:
适应法规条款:
佐证材料:
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备注:
1、质疑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在提交质疑函(无需填写授权委托人)
的同时,还应提交加盖质疑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请持身份证原件用于核对。
2、授权本项目投标委托人办理质疑事务的,除提交质疑书、加盖质疑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由质疑人出具的明确载明授权委托的具体权限和事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一栏填写不下时,质疑人可另附页(A4),但附
纸要求加盖质疑人公章。
4、与质疑事项有关的材料应与质疑函合并装订。
5、 质疑函一式三份。
(十五)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
我们 (制造商名称) 兹指派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地址 的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真正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第 招标文件编号 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设备名称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投标人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
事宜。兹确认 投标人名称 和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20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投标人名称 于 20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投标人名称 制造商名称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注:若制造商作为投标主体直接参与投标,可不提供此项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