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5173001002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制
中国矿业大学 2022 年两校区屋面修缮工程(三标 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5173001002
招 标 人:中国矿业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022 年 3 月 1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6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66
中国矿业大学 2022 年两校区屋面修缮工程(三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中国矿业大学 2022 年两校区屋面修缮工程一、三标段项目(项目名称)已由中国矿业大学(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 2022 年两校区屋面修缮 工程一、三标段项目立项的决定(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矿业大学,建设资金来自国拨,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中国矿业大学 2022 年两校区屋面修缮工程(三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工程概况
2.1.1 建设地点: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
2.1.2 建设规模:南湖校区矿业科学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屋面防水修缮等。
2.1.3 合同估算价:x 44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4 月 2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7 月 10 日。总日历天数为 100 日历天,开工时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2.1.5 其他:本工程共分两个标段,本公告为三标段,合同估算价约 440 万元。
注:1、投标人可参与以上两个标段的投标,只能中一个标段;按照一标段、三标段的顺序依次开、评标,2、前一标段中标后可参与后一标段的评标,不能再次中标。
2.1.6 质量标准:合格
2.2 招标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屋面清理,处理基层,排气管道更换等,整体滚涂环氧封闭底漆一道,刮涂油性环氧树脂一道,刮涂平均厚度按 1mm。采用喷涂聚脲专用底漆,喷涂聚脲弹性体防水层(选用Ⅱ型),平均厚度不小于 1.5mm,喷涂聚脲配套脂肪族聚氨酯面漆 2 道,平均厚度不低于 100μm。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
3.1 投标人须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是指: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任一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3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5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6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 10 时 30 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 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2 年 3 月 28 日 10 时 3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采用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开标方式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在开标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
服电话,电话为:0000000000。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 徐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招 标 人: 中国矿业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 x 地 址:xxxxxx 00 xxxx
联 系 人:龙老师 联 系 人:xx
电 话:0516-83592010 电 话:0516-85743599
2022 年 3 月 17 日
条款号 | 条 | 款 | 名 |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中国矿业大学 地址:xxxxxxxxx 0 x联系人:龙老师 电话:0000-0000000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文博园 16 号楼二楼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项目名称:中国矿业大学 2022 年两校区屋面修缮工程一、三标段项目 标段名称:中国矿业大学 2022 年两校区屋面修缮工程(三 标段) | |||
1.1.5 | 建设地点 | 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 | |||
1.2.1 | 资金来源 | 国拨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见合同部分 12.4.1 付款周期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 | |||
1.3.2 | 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4 月 2 日,计划竣工日 期:2022 年 7 月 10 日。总日历天数为 100 日历天,开工时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
1.9.1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联系人:白老师 电话: 00000000 | |||
1.10 | 分 包 | 不允许 |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1.1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图纸、澄清答疑(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2022 年 3 月 23 日 17 时 00 分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2 年 3 月 24 日 17 时 00 分 |
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标段三:金额:4402992.71 元;其中暂列金额:240000 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标书。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4)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时不需提供,中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 (5)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8)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9)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格式见投标文件附表) (10)甲控材料一览表(格式见投标文件附表) (11)主要施工人员表(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其中,项目经理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有效期内,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注册建造师证书; (5)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1)投标保证金电汇回执单或者银行保函;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住房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和城乡建设局签发的《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45 日历天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单价合同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或银行保函(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开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捌 万元; 账户名称:徐州市铜山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银行账号:3203020221010090009997 开户银行: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铜山新区支行行号:314303000333 其他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为本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采用银行电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投标申请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无需换开收据,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开标或资格预审名单自行填写投标保证金缴纳明细表送至财务室,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确认工作。【注:法人基本账户未在徐州市铜山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备案的,无需现场备案,只需发送(1).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盖公章扫描件(经办人手写办理人员姓名、电话、日期,基本开户银行行号 12 位数字);(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word 文档(单位名称重命名)至邮箱 xxxxxxxxxxx000@000.xxx 自行备案,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信息要与徐州市信息库一致,企业发送成功后后台自行查 询。】(如不明确,请拨打电话:0000-00000000 咨询)。 2、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投标申请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无需换开收据,开标时只需提交投标保证金电汇回单复印件,代理公司携带保证金签到表和电汇回单来核对企业明细。 3、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投标有效期应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内。投标申请人在办理投标保函时,应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开户行发起保函查询 通知,查询通知中应注明保函编号、保函金额、受益人及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申请人。 4、投标人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投标申请人在 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将银行保函原件质押在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开具保函收据。 |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1、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未中标人的投标 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 2、以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如投标人未中标,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代理机构)通知其凭保函收据自行取回;如投标人中标,书面合同签订后,代理机构通知其凭保函收据自行取回。 (在交易系统中使用银行电子保函的,上述要求除外)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5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 不采用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及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3 月 28 日 10 时 30 分 投标人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 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投标人可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获取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3、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招 投标系统故障除外。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xxxxxxx 0-0 xxxxxx X x,铜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本次开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议需登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录 入 徐 州 市 不 见 面 交 易 系 统 (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 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 定代表人。 |
5.2.1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及电子标书上传情况; 3、投标人解密其投标文件;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5、开标结束。 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提问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
5.2.2 | 解密时间 | 自开标后 30 分钟内,非投标人原因解密时间顺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系统随机抽取 4 人,招标人代表 1 人 。 |
6.3 | 评标方法 | 合理低价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
7.1.1 | 中标候选人数量 | 3 名。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定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首先通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xxxx://000.0.000.000/xxxxxxx)向招标人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招标人通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予 以答复。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铜山招办/0516-83319515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异议和投诉执行xxx字【2016】4 号文和xxx字【2017】1 号文,在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提出,不接受纸质异议和投诉。 10.2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0.3 招标人收到潜在投标人报送的有关要求答疑文件后,进行归纳汇总,编制答疑纪要,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明确回复。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4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按招标人要求提供胶装书面投标文件(一正三副),软件版投标报价文件,未加密的投标文件(nJSTF 格式)刻录在光盘中,包含施工组织设计。 后期根据招标人需要,中标人仍需无偿免费提供。 10.5 动态资质核查结果 ⑴在江苏省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查询资质核查结果不达标的企业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评标委员会评审时须对实时查询结果截图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⑵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在江苏省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查询资质核查结果不达标的企业为不合格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人资格,重新确 定 中 标 人 。 查 询 网 址 : xxxx://0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0.6 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制作,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联系电话为:0000000000。软件公司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 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另一个即为不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加密 NJSTF 格式文件,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作为后期中标备用投标文件。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提前进入徐州市不面交易系统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可提前登录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下载不见面开标操作文档学习操作)根据操作手册要求用 CA 锁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如遇问题请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 CA 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按照系统提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并在系统显示的 30 分钟解密倒计时时间内完成。评标过程中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间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醒: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6、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 ,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IE11),江苏互联互通驱动 2.0 版本。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件硬件设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8 、 远 程 开 标 前 , 投 标 人 务 必 在 徐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xxxx://000.0.000.000/xxxxxxx )业务管理- - 上传投标文件- - 上传- - 识别加密证书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三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
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3.7.4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不要求提供备份文件。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本项目开标时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开标情况公布等交互环节。
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特做如下提醒:
1、本项目通过网上系统递交投标文件, 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日之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以往项目中,经常发生投标人多次撤回修改投标文件,却忽略最终递交的步骤),若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递交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http://218.3.177.168/xzhynew)业务管理-上传投标文件-上传-识别加密证书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3 、投标人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后,紧接着就把解密锁插入电脑上做好解密准备,在主持人的指令发出之后到解密截止时间之前有充足的解密时间(正常情况下,每个投标人解密自己投标文件时间不到一分钟),如果投标人网络或电脑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解密时间 (若因投标人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 ,请投标人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使用、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 CA 锁不出故障。
请各投标人提前购买配置好相关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以保证远程开标时与开标主会场
交互顺畅。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1.评标入围方法(提示:前提是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超过 20 家时才可以选择入围方法;不足 20 家(含)的全部入围):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低价排序法);方法三(均值入围法)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 A。其中: 方法二中 R 取值为: 15 ; G1 值取值范围: 10%、15%、20%、25%、30%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G2 值取值范围: 10%、15%、20%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三中 R 取值为: 15 ,平均值以上 7 家、平均值以下 8(含)家; G1 值取值范围: 10%、15%、20%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G2 值取值范围:10%、15%、20%、25%、30%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3.特殊情况下入围调整方式:当出现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以及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情形的,除出现当事人应当入围而评标委员会 否决了其入围因素外,评标入围结果不重新确定。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 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 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以投标报价为评审因素投标报价:100 分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方法一;方法二;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 95%-98%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95%-98%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Q1值取值范围:65%-85%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K2取值为: 90 %;(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 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 88%~100%)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专家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2.3.3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 扣 0.6 分,每高 1%扣 0.9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计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注: 本工程所涉及的入围方式、评标办法等参数均由招标人代表进行抽取。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 20 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以投标报价为唯一评审因素的,本章中关于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的条款不适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2.1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9)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3.4.1 按本章第 2.3.2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按本章第 2.3.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3.4.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 投标人得分=A。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附件 A
评标入围方法
方法一:全部入围。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方法二:低价排序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 值为 10%、15%、20%、25%、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 值为 10%、15%、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不少于 R 家(R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排序第 R 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 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方法三:均值入围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 值为
10%、15%、2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 10%、15%、20%、25%、3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足 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方法四:抽签入围法。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招标人可以参照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的 G1 和 G2 值抽取、计算,先去除一部分投标人后再随机抽取,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五:合成入围法。即采用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和抽签入围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程序。
通过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中的 G1 和 G2 值抽取、计算、去除,确定进入最终入围范围的投标人;再通过低价排序(或均值计算)确定招标文件中规定入围数量 50%的投标人(四舍五入取整)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剩余 50%从最终入围范围内尚未入围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法确定。具体入围数量 R(一般不少于 15 家)、入围细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附件 B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
≥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
评标基准价 =A×K, K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最高投标限价为 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 取值范围为 65%~85%;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Q1、K1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 90%~100%,装饰、安装为 88%~100%,市政工程为 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 84%~100%,其他工程 88%~100%。K2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方法四:以合理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对有效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
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先剔除各报价中最高的 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 20%项(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各报价中最高值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取各报价中的次低值。由此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和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再按招标清单所列费率计算
规费、税金,得出一个投标平均总价 A。评标基准价(合理最低价)=A×K
K 值建筑工程为 97%~93%,装修、安装工程下浮范围为 95%~90%,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 93%~88%,园林绿化工程下浮范围为 92%~85%,其他工程下浮范围为 95%~90%,各地可根据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下浮区间。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区间在开标时抽取,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固定下浮率(下浮率取整)。
方法五:ABC 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初步评审后在有效投标报价中,在评标委员会监督下随机抽取;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 A 值的 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 B 值抽取范围;若在 A 值的 95%-92%(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 A 值的 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 B 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 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 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下浮系数K、下浮率Δ,在开标时按下表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下列系数、下浮率各地可根据
实际调整。
分类 | 取值范围 | |
下浮系数 K | 95%、95.5%、96%、96.5%、97%、97.5%、98% | |
下浮率Δ | 房屋建筑工程 | 6%、7%、8%、9%、10%、11%、12% |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 8%、9%、10%、11%、12%、13%、14%、15% | |
机电安装工程 | 9%、10%、11%、12%、13%、14%、15%、16% |
市政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绿化工程 | 17%、18%、19%、20%、21%、22%、23%、24%、25% |
上述最高投标限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2.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 0.6 分,每高 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21—0201)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发 包 人:承 包 人:
二零 年 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中国矿业大学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中国矿业大学 2022 年两校区屋面修缮工程(三标段)
2.工程地点: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屋面清理,处理基层,排气管道更换等,整体滚涂环氧封闭底漆一道,刮涂油性环氧树脂一道,刮涂平均厚度按 1mm。采用喷涂聚脲专用底漆,喷涂聚脲弹性体防水层(选用Ⅱ型),平均厚度不小于 1.5mm,喷涂聚脲配套脂肪族聚氨酯面漆 2 道,平均厚度不低于 100μm。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全部内容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0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标准及规范规定的合格及以上等级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 投标文件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2100000466007570L 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 1 号 地 址:
邮政编码:221000 邮政编码:电 话:0516-8359 ( ) 电 话: 电子信箱:jijianchu@cumt.edu.cn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徐州矿大支行 开户银行:账 号: 527458206279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1—0201)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以施工场地的现场为准。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规 定,就同一内容执行较高的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规范及本省、市的有关标准及其他 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和部门文件。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图纸;
(8)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如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工程洽商、签证、通知、信函、数据电文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承包人、发包人协商解决;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变更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①按 GB/T50502、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7.1 和 7.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②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的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监理人审核、留存;
③施工人员名册(动态),和其已办理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一起报送监理人审核;
④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职责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3.3)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报送监理人审核;
⑤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报送监理人审核;
⑥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建造师的编号、联系方式、授权范围等事项,和 与承包人之间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承包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一起报送
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⑦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措施文件、质量检查制度、质量控制文件,报送监理人审 核和发包人确认;
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文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控制文件,报送监理人审 核和发包人确认;
⑨发包人管理需要的其他文件;
⑩上述文件如发包人因管理需增加时,承包人有义务按发包人(监理人)提出的 形式、格式、数量、时间等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3 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一式二份及电子版(含软件版清单报价)一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版式(加盖鲜章)及其电子文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 个工作日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指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项目部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指定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等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此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承包人车辆出入校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费用自理。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费修建。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外部环境的协调与配合;检查和督促 承包人和监理人执行合同;主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
(包括对监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签署和审批与工程投资有关的各种施工技术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和图纸会审纪要等,并最终签字确认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分项工程量及 现场签证等与工程造价变动有关的文件。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3 日。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按照 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 整理规范》及江苏省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绘制竣工图(加盖竣工图印章)及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有关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等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壹套(其中竣工图一式三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8 天内完成移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立卷、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及对 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在施工之前提出;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按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行承担,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专职人员维护公共安全。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驻施工现场管理人 员必要的办公用房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免费提供。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费用也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卫、市容、城建、城管、 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也由承包人按规定负责办理,对临近居民和行人的影响由
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5)承包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移交前的已完成工程成品的保护,费用已包含 在合同价款中。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理。损坏其他单位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修复费用。
(6)承包人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和要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符合徐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施工工地,一律实行封闭施工、防尘网覆盖、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承包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处罚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自费提供和维护灯光、护板、格栅警告 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承包范围内施工人员及现场其他第三人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9)承包人勘查现场后已经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1.承包人与现场其他施工 企业保持有序、顺利施工的措施方案;2.现场分段施工的措施方案;3.现场开辟新临时通道的方案,且承包人必须考虑完成以上 3 点所要增加的一切费用。结算时发包人不再支付与以上 3 点关联的任何费用。
(10)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括所有的机械 设备、材料、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出现场,清理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
(11)因工程建设需要与校外相关单位协调处理的,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费用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
(12)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的相关制度。
(13)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期间扬尘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 染防治专项方案,按照承包工程范围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方案必须符合我市“徐空气提升办【2018】11 号”和“徐城管发【2018】55 号”关于扬尘管控的相关规定要求。
(14)承包人必须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签订劳动合同,
设立工资存储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按月足额由银行代发工资。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领导、决策,调集企业所属各单位、各部 门为项目进行全面服务和控制;2.代表承包人履行对发包人的合约,并受发包人委托行使对项目商统一指挥、协调、管理权;3.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4.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质量保证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5.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主要物资供应与采购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6.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7.组织工程成本的分析、预测及控制,对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运作负责;8.与发包人、监理保持经常沟通,了解发包人需求,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替发包人排忧解难,保护发包人利益;9.负责组织人力资源调配、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遵照合同约定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内容实施于工程,当超出实施范围应向上级决策机构申报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必须亲临施工现场组织本 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循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理应全程驻守,现场办公,离开施工现场应向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请假。项目经理每周驻守工地时间不得低于 5 天,每天不低于 8 小时,由监理核查。项目经理擅离职守,每发现一次,将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违约金,且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 包人承担叁万元的违约金,并在发包人要求限期内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或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查实一次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且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有特殊情况离开现场,应提前报请监理人、发包人同意。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项目经 理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双方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项目经理一次承包人应承担 2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新委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不应低于其前任的资质;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 派的项目经理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承包人应尽快撤回项目经理,并重新委派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的项目经理,委派人员应书面报监理人审核确认,经发包人同意,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变更手续后报送发包人存档备查,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 后,开工前 7 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认为 承包人委派的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承包人应尽快撤回上述人员,并重新委派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的称职人员,委派人员应书面报监理人审核确认,并书面报送发包人存档备查,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5 万元
/次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由不称职人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均由承 包人承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进场时应将派驻现 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备案,施工期间备案人员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按照 20000 元/人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费用从工程预付款中直接扣除。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人员配置,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发包人
同意后方可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或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查实一次 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人次,费用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有特殊情况离开现场,应提前报请监理人、发包人同意。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无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材料设备,自人 员进场至工程移交/接收证书签发前由承包人负责照管(包括甲供材料设备),承包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成品、半成品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丢失由承包人予以修复、补齐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监 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变更,工期变化及开工令、 停复工令以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相关文件的签发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照①《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53-2011);
②《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③《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④《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⑤《喷涂聚脲防水涂料》GB/T23446-2009;⑥《喷涂聚脲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00-2010);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13)等现行国家规范及标准严格进行工程阶段检查及竣工验收。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须以书面形式 在隐蔽验收前 24 小时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标目标为《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标准》(JGJ59-2011)及相关规范标准。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
(即中标价)内。
(1)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3 天前提交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 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安全防护费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3)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按需要提供灭火器、沙桶和其他有效的消防设备, 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等,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相关损失和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等责任)。此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4)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因承包 人管理、防护不当等原因发生上述事故,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承担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也不承担承包人因施工造成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管。如发包人或监理发 现承包人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 500/次的违约金,并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整改,发包人有权上报主管部门。
承包人对于现场施工人员及现场其它第三人的安全、场地周围楼房、高压线及其 变压器、煤气管道、通讯光缆等在施工期间负有保护责任,承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应按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措施费中。
(5)其他事项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期间,承包人要严格遵守学校保卫处的各 项规章制度。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进场后 3 天内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按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
(2)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定,所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噪声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应及时将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
建筑杂物、临时道路、生活垃圾等清理干净,并清除出施工现场,不得弃置在区域范 围内。如承包人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时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按所发生的费用双倍扣还。
(5)按照我市“徐空气提升办[2018]11 号”和“徐城管发[2018]55 号”等相关 文件的要求,施工现场要做到“六到位、六不准”。即围挡到位、硬化到位、覆盖到位、喷雾到位、保洁到位、公示到位;不准车辆带泥离场、不准高空抛撒颗粒物、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不准现场堆放裸土;工期超过 6个月(含)工程造价超过 1000 万元的工地,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实时监控和数据共享,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总体受控。开工前 15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开挖后的建筑垃圾必须当日清除,并且覆盖运输,如因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或运输不当,造成工地周边扬尘及其他给发包人带来不利影响的事件,经查实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①在现场管理中发现承包人有不符合以上文明施工要求的,每查实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②在区级检查评比中发现承包人有不符合以上文明施工要求的,每查实一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0 元违约金;
③在市级及以上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不符合以上文明施工要求的,每查实一次向发包 人支付 50000 元违约金。严禁从高空抛洒垃圾及乱堆施工垃圾,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支付 1000 元/次的违约金,三次以上将加倍支付违约金。因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堆放影响周边环境、绿化的必须当日清理,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支付 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雇佣清理的费用。
以上各项违约金将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6)文明施工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其他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施工方案;(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收到设计施工图后,应 在10日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二份报总监及发包人审批;总监及发包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0日内进行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总监及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施工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暂缓支付相应部分的工程进度款,直至符合要求,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其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施工单位所提出的施工方案,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包人同意并不代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即如果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其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按照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
务并负责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的进度,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工程进度计 划表应按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每周更新。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 承包人资料后 48 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 后 48 小时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另行协商。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之前。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扣结算价款仟分之三的违约金,此处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承包人不得以违约金过高申请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按现行计价定 额中的材料含量结退甲供材料费,但超供的甲供材按市场采购价*101%扣除。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应于实际使用日前 30 日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计划文件。 承包人可在工程结算中按甲供材(市场采购价)结退价款的 1%计取保管费(超供
部分不计保管费)。
承包人应对自己提出的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计划的真实性和准确度负责。凡 超出定额用量的部分,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凡承包人提出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少于实际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增补材料价格上涨的,由承包人自己负责。但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已订货后而发生的工程变更造成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计划的变化不在此范围内。
对于某些材料发包人有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通过认质认价的方式确定材料的新 规格和品质或改为甲供材。甲供材在结算中需扣除该种材料的投标价及因改变材料采购方式所需扣除的采保费(采保费率 1%)。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应在采购前将该材料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提交给发包 人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工地代表认可、监理工程师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如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 3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出异议,则表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
无论是经发包人批准的甲控乙供材料还是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都不能免除 承包人对材料质量监控责任。如发现承包人存在通过使用降低品质标准的设备、材料,达到降低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时,承包人除无条件更换外,还应向发包人
支付该设备或材料 2 倍造价的违约金。
承包人所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产品准用 证、合格证、质保书、检验报告等。按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必需进行材料设备进场复试检测的,必须由权威部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其检验检测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并已计入合同价。
其他未尽事宜按通用条款执行。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承包 人承担保管责任。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施工中,根据发包人具体指令制作,样品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 另行支付。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相关规范及施工现场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设 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相关规范及施工现场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设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相关规范及施工现场需要,由承包人自 行设置。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试验并承担检测费用。现场做屋面防水施工样板试验,主材必须检测合格后方允许批量使用。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 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2)清单项目中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材料或设备名称,如图纸已明确或已指 明引用的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施工组织设计所描述的技术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视为已体现在承包人合同价的非实体性消耗所发生的费用中。
(3)变更签证
①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 现场签证确定;承包人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签证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后的48小时内对需要签证的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提前24小时通知跟踪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复核。
②工程变更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跟踪审计 单位等各方的签字盖章,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盖章,该签证均无效,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并且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必要时附图)、数量、固定价格及签证时间,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不得涂改;签证单应注意时效性,超过需要签证内容7天后将不再进行签字盖章,所有签证单最终价款的确认以审计单位的结论为准。
③工程变更单、签证单须连续编号,所附资料须齐全,在竣工结算时无论此变更、 签证是否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 ,承包人均应完全整理上交给建设单位,若在结算过程中发现有缺漏页情况,则全部工程签证不被发包人认可,不作为有效的竣工结算依据。
④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签证单上应注明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投入该 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作、级别和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以及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4)设计变更
①设计变更应经设计单位签字(发包人直接要求的设计变更除外)、发包人及监 理工程师认可后方才有效,承包人须无条件按照认可后的设计变更予以实施。设计变更实施前,承包人需编制有效预算文件,报请监理单位审批,待发包人完成内部审批
流程后,予以实施。承包人依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施工完成后7个日历天内,将调整增减的工程量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 在收到合格资料后14个日历天内对变更事项及工程量进行核实、计算、确认,达成一致后返回承包人。如果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对变更签证意见不一致的,以发包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②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变更工作量报告和签证申请,即被视为承 包人放弃变更增加的请求;如果发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返回确认变更工作量的签证意见,即被视为认可承包人申报工程量。
(5)属于工程量变更减少的,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变更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以工 程签证单的形式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否则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核减结算为准,不再与承包人核对。
(6)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凡说明为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施工内容不得作为变更项 目处理,但未施工的内容要按10.2.1.1的办法扣除该部分费用。
10.2 变更、签证估价
10.2.1 变更、签证估价的原则关于变更、签证估价的约定:
10.2.1.1因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漏量、工程变更等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均按照下列规定调整价款: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投标书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但当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按照下列办法调整:
(1)当 Q1>1.15Q0 时
S=1.15Q0×P0+(Q1- 1.15Q0) ×P1
此时综合单价 P1 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1
2
当P0> P2×(1+15%)时,P1按照P2×(1+15%)调整;当 P0≤ P2×(1+15%)时,P1=P0。
(2)当Q1<0.85Q0时(包括Q1=0)
S= Q1 × P1+(0.85Q0-Q1) ×(P0-P1)
此时综合单价P1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1
2
当P0< P2×(1-L) ×(1-15%)时, P1按照P2×(1-L) ×(1-15%)调整;当 P0≥P2×(1-L) ×(1-15%)时,P1=P0。
上述公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包括Q1=0的情形); Q0---招标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重新调整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暂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
*100%]。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投标书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于变更、漏项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暂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于变更、漏项项目的,且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徐州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相应材料指导价的,双方比价采购或者由招标人经招标确定价格后,计入相应的定额计价,但该部分材料价格不再参与下浮,其余部分按照中标时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部分)与最高投标限价(扣除暂列金额部分)整体下浮比率下浮。
10.2.1.2 对认质认价材料,在工程结算时仅计取材料差价及税金,其它费用不再调整。
10.2.1.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 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变化的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
①“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其他总 价措施费除“建筑工人实名制费”和“扬尘污染增加费”外,其余费用不因工程量的增减或工程变更而调整,“建筑工人实名制费”和“扬尘污染增加费”如中标单位未按省市文件规定的采取具体措施实施,此两项费用结算时不予计取;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发生关联变化时,根据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 按合同 10.2.1 规定确定单价。
③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 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 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的权利。
10.2.1.4项目特征描述不全或不符的项目:清单项目中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或施 工内容、材料和设备名称,如图纸已明确或已指明引用的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得再以项目特征描述不全或者其他理由主张价格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根据本合同10.2.1.1条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0.2.1.5 发包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有权增减施工内容及对应的费用,承包 人须无条件接受,同时不得因为施工内容的减少向发包人索赔其它任何费用。
10.3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根据法律法规及发包人要求。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其价格在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11.2 承包人需考虑合同履约期内遇政策性人工费调整的风险,承包人自主报价,结算不再调整。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 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
计量且以实际完成并经甲方确认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数量进行结算,完成发包人要 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承包人因返工、施工方法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不予计量。
③法律、法规变化: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此合同的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执行合同条款第 11 条。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不扣回转为进度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
2
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10%作为预付款;主要材料进场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30%;
3
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
4
工程验收合格后上报竣工结算资料(符合学校审计要求的竣工资料),经审 计完成后 28 天内,待中标方将质保金(双方认可的竣工结算价款的 3%)缴
纳到财务后,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 100%;
5
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2 年后 28 天内无息退还(扣除缺陷责任期内 应由承包方承担的费用部分)。
注:1.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在支付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在工 程竣工结算审计阶段统一计取。
2.支付进度款时应扣除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以及合同价内由发包人专业分包 的工程费。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发包人分包、项目取消或材料甲供的情况,则 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分包项目、取消的项目和甲供材料相应的价款后按上述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4.承包人在每次工程达到每阶段合同规定付款条件后应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进 度报告、有效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支付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阶段工程款。
5.发包人按实际每月进度拨付已完成工程款的 20%到总包单位建筑工人工资存 储专户。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承包人上报后 3 日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扣结算价款仟分之
三的违约金,此处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承包人不得以违约金过高申请调整,在工 程结算时扣除。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退场,每延误一天,承 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试运行合格 2 个月内 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格结算资料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报送时间的第 3 个月起每月扣除工程款的 1%。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尽最快速度完成工程结算审计(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结算延误除外)。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工程竣工图、施工合同、中 标通知书、工程投标书及附件、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现场签证单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客观、完整且符合实际;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受理截止后,不再接收任何形式的补充资料,建设单位也不得再签认、补充任何形式的书面资料。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以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作为结算依据,当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经发包人审计,其最终核定金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其审减率>5%时,则全部审计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但审增金额不抵扣审减金额,审增金额也按规定费率计取审计费;审减率的比率≤5%时,承包人不承担审计费用。
14.2 最终结清
14.2.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根据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4.2.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本合 同相关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24 个月)。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保金(双方认可的竣工结算价款的 3%)在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2 年后无息退还(扣除缺陷责任期内应由承包方承担的费用部
分)。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双方认可的竣工结算价款的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承包人将质保金(双方认可的竣工 结算价款的3%)打入发包人指定账户后,发包人付至结算价款的100%。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
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 4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维修时间短于上述期限的,以投标时承诺期限为准)。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 期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中标后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承包人。
(2)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对设备及材料的技术、品牌要求提供设备 及材料。
(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本工程竣工验收时一次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民工群访、闹访、人身伤亡等恶性事件。
(5)承包人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中标后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承包人,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限期退场并支付合同价款 20% 的违约金。
(2)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对设备及材料的技术、品牌要求进行采购,如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将承担设备及材料中标价的 200%金额的违约金,并由承 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其它一切损失。
(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一次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准,除由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内自行整改合格外,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 0.5%的违约金;再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 1%的违约金;其它以此类推。
(4)本项目若发生民工群访、闹访、人身伤亡等恶性事件,承包人具有不可推 卸的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 10%。
(5)承包人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引起的开工时间 推迟,作为拖延工期处理。
(6)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将本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承包人转包工程现象,取消承包资格,已完成的工 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当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多 次督促仍无法整改至合同质量标准或双方就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时,为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发包人有权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通知单下达的 7 天内承包人的机具、材料及人员必须全部撤离施工现场。承包人支付合同价 20%的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9.索赔
发包人有权因以下事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承包人 提出索赔:
(1)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工程非正常停工,索赔金额为2万元/天;
(2)因承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而非法转包的,发包人将扣承包人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在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该问题时而造 成的停工处罚以及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且发包人有权视情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生效后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限期退场,让出工作面;
(3)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人基本生活费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 权为安抚民工而在事先告知承包人的情况下向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双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同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
20.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徐州市铜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1)发包人派驻的跟踪审计单位
姓名: 职务: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单位全称:
职权:接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管理等活动的跟踪审 计工作。参与图纸会审及与工程有关的工作例会;参与涉及工程计价的隐蔽工程验收、现场签证的核验等;负责审核现场经济签证及审定工程进度款;负责分阶段完工的变更工程结算审计以及发包人赋予的职权,为发包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2)生活及施工用水电均接表计量,由承包人自行向总务部水电中心缴纳。
(3)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的 项目。承包人必须在手续办理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只有在取得发包人许可的前提下,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发包人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因发包人延误造成的罚款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时,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按规定应缴纳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保留对部分材料甲供或认质认价的权利。
(6)发生下列情况,承包人不向发包人收取任何费用:
①承包人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和保证进度和保证工程正常进行,采取的各种措施;
②施工期间清理本工程产生的各种垃圾。
(7)重新检验: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如对承包人已检验的材料或已验收的部位质 量有怀疑,可进行重新(抽)检验。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支付,耽误的工期予以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8)合同工期结束时,确保施工现场达到清场的标准(或双方另商定),该费 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已计入合同价款中,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9)工程变更(内容应包括变更的原因、具体的工程量及相应的结算方法)应 编号管理,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无论该工程变更是否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承包人均应全部整理上交。若在上交的工程变更中发现有故意缺漏页情况,则全部工程变更将不被发包人认可。
(10)本次施工涉及学校人员财产安全,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要求较高,承包人 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依规处罚。
(11)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并袋装化,拆除垃圾不得随意堆弃,承包人自行运至校 外政府指定的弃置地点。该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12)所有以暂估价计入的材料(或专业工程),材料的采购(或专业工程的分 包)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证认可后,方可采购(或分包)。
(13)承包人已经认真勘察现场,充分了解其施工环境、现场场地情况、用水用 电情况、道路、储存空间(材料堆放及料台搭设)、装卸限制、高压线防护、临设搭建、气候等任何其他影响造价及工期的情况,承包人已自行考虑风险并计入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14)本工程的所有签证项目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单位总监、跟踪审计单位 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签字方为有效签证,否则结算时视为无效签证一律不予计算,本工程内的土方挖、运等拆除项目凡通过图纸不能计算的项目一律办理现场签证,否则不予结算。
(15)如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及合同要求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 暂停施工,待承包人整改完毕并报经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6)如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合理指令,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 第三方执行指令,并视情节轻重承包人需承担 1000-3000 元/次的违约金,且执行指令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若承包人拒绝支付,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因发包人指令错误造成的损失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17)本合同范围内及变更增减的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价格及 其他等原因为借口拖延工期或拒不执行(变更增减费用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伍,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拖延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5 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8)承包人的竣工结算送审报告应客观且符合实际,当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 送审报告经发包人审计,承包人应承担的审计费根据学校审计处要求缴纳。
(19)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以投标材料价格低、施工人员不足等任何理由停工, 否则,发包人有权将未施工部分交付给其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付给实际施工单位。
(20)承包人应按[2019]第 19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 计取方法的公告》中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所包含的内容要求进行配备有关设备,否则结算时,扣除该费用。
(21)生活及施工用水电均接表计量,由承包人自行向发包人相关管理部门缴纳。
(22)在投标报价中出现的遗漏、对招标文件、施工方案、答疑的任何误解或忽 略而造成的遗漏、误算,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23)本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与第三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与发包人无关。
(24)本合同内容未尽事项执行招标文件(包括答疑)相关条款。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9:甲控材料一览表附件 10:廉洁自律协议
附件 11:中国矿业大学基建施工安全责任书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 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 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矿业大学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以下年限: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防渗、屋面防水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其他项目工程为 贰 年。
(承包人投标时承诺期限高于本期限的,以投标时承诺期限为准)。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赶到
现场进行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 4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维修时间短于上述期限的,以投标时承诺期限为准)。如经过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未能解决问题或承包人未按要求维修,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将从承包人保修金中双倍扣除,超支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2.如在以上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承包人的维修人员既未到场、问题也未解决。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将双倍从质保金内扣除。质保金不足的部分发包人将保留追索的权利。
3.保修期内,前三个月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例行上门维护,以后则每季度上门一次例行维护,其中包括线路的日常检测,主设备的整机除尘,其他设备的清洁保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质期满后,承包人随时协助相关的维修保养服务,按保质期内同样的要求进行维修处理。建立用户档案,专业人员定期回访。
5.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工程保修金返还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在确认承包人已完成保修期内的 责任和相关工作后,发包人在扣除该保修期间的有关费用支出后,一次性结清全部保修余款,保修金不计取利息。
保修期间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在保修期内确属人为因素而非材料或工程质 量问题造成的破损,承包人负责维修,发包人支付维修所需材料费用。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未尽事项执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服务承诺相关条款。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点: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施工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此表格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无需填写,在合同备案时填写完整。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施工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8-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附件 9、
甲控材料一览表(三标段)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质品牌等要求 | 备注 |
1 | 聚脲专用底漆 | 爱尔家佳、SWD、海美特、朗科 | |
2 | 聚脲弹性体防水层 | 爱尔家佳、SWD、海美特、朗科 | Ⅱ型 |
3 | 聚脲配套脂肪族聚氨酯面漆 | 爱尔家佳、SWD、海美特、朗科 |
说明:
1、甲控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所有甲控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及设备的详细技术参数等内容,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场使用,同时按要求留存样品。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甲控材料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品牌的,必须为相同或者更高档次产品并经甲方事先批准。
2、甲控材料、设备进场时需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厂家发货单、物流单、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资料。
3、发包人需对甲控材料、设备检验,通过现场做屋面防水施工样板试验,主材必须检测合格后方允许批量使用。未经验收通过擅自施工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甲控材料、设备总价款
(市场价) 10 %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对未能检验通过的材料应予以无条件更换,并提供上述资料供发包人检验,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选用及使用的材料、设备执行标准应全部按国标执行(如材料无相应国标,可参考相应行业标准/企标)。
5、承包人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及标准参照或相当于以上推荐品牌,承包人在投标时需明确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牌、产地信息(具体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甲控材料一览表)。
附件 10、 廉洁自律协议
发包人(全称):中国矿业大学承包人(全称):
为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有效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在建设工程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在建设工程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二、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等,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和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子女工作安排、出国等提供方便。
5.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经济活
动。
三、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等。
2.承包人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工程材料采
购、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发包人工作人员领导或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找任何借口对进行报复。
五、承包人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合同价款的 1%-5%作为违约金,同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亦由承包人承担。
六、本廉洁自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点:
发包人(全称):中国矿业大学承包人(全称):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意识,依据国家的有关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和规程,签订本基建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要求承包人自觉遵守和履行责任书内的各有关条款,对违反责任书内条款,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现将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安全管理
1.承包人在进场前,应在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送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认真编写施工安全措施;
2.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工人的安全意识,做到使每个工人明确自己岗位上的安全技术、操作规范;
4.特种作业的工人电工、电焊工等必须有上岗证;
5.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事故隐患要定人、定时间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报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以便督促整改;
6.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安全标语和安全色标;要确保现场道路畅通;大型构件、材料堆放整齐。
二、“三安”及“四口”的防护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三安”(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和“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以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的防护。
三、施工用电的要求
施工用电的要求见《中国矿业大学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要求》,附此责任书后。四、施工机具的使用
所有施工机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尤其是电动机具的保护接地或接零,应严格按要求执行。
五、用工管理
承包人必须掌握所用工人的情况,不得收留和使用身份不明或身份证件不齐的人员,不得使用和收留历史不清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六、防火安全管理
防火安全除遵守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外,承包人必须注意生活明火的使用安全。
1.食堂烟囱必须远离山林、树木;
2.不得使用电器具取暖或烧煮,不得随意随地焚烧杂物等;
3.施工现场及山林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确因施工需要,使用明火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点: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
附件 11-1:
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要求
为了防止施工过程中因电气故障而造成人员的触电伤害和财产损失,提高施工用电的安全性、可靠性,特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和临时用电工程的特点,采取以下强制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电气安全保护技术要点如下: (1)采用 TN—S 接地、接零保护系统。
(2)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采用三级配电形式。
(4)规范配电线路的敷设。
(5)规范配电装置的电器配置和使用。
(6)规范电动建筑机械的安全装置和使用条件。 (7)规范电气照明设施。
(8)规范电工的专业性。二、配电装置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工程中的配电装置,主要指各种配电箱和开关箱。配电装置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安全技术最集中、最关键的电气设备,是安全用电的主要环节。
(1) 配电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常温、不淋雨,无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他介质,不受施工落物等外来固体物撞击和施工强烈振动,不受液体浸溅和熟源烘烤的安全地方。
(2) 配电箱的结构应采用铁板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必须能防雨、防尘。导线进出口必须设于正常工作位置的下底面,禁止设于其他任何位置。
(3) 配电装置所有开关电器必须为合格产品。总配电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开关。更换熔断器熔体必须符合原规格,严禁使用任何不合格借用品或其他金属代替熔体。
(4) 配电装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三级配电制度,所有用电设备必须由开关箱控制配电。严格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 1 个开关控制 2 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的进出线处必须加绝缘护套保护并卡固。移动式配电装置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软电缆。进入配电装置的电源线必须采用固定式联接,严禁采用插销、插座等活动联接方式。
⑸ 配电箱装置检修时,必须于检修前先将其前一级相对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有明显的断开点。为防止其他人员意外误送电,必须于分闸停电开关上悬挂醒目的
停电标志牌,并由专人负责停送电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⑹ 配电装置正常操作时必须严格遵从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隔离开关只能用于空载断开电路,不能做负荷开关使用。开关箱内所有不带电外露金属部分均必须统一与 PE 线相连接。
三、电动建筑机械和电动工具
包括各种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升降机、搅拌机、拌合机、电焊机、打夯机、水泵、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木工机械等。
(1) 所有电动建筑机械、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均应是符合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合格产品。
⑵ 施工现场及所有临时用电部位,应严格管理,以达到用电安全控制目标:
① 有效防止因电气设备漏电造成的间接触电伤害事故。
② 有效防止因人体直接接触带电体造成的直接触电伤害事故。
③ 有效防止因电火花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电气火灾事故。
⑶ 施工现场的 TN-S 系统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装置和用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气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箱体)均应与 PE 线用金属导体作电气连接。
⑷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4Ω,即在现场 PE 线的首端处、中间处和末端处应有不少于 3 处的重复接地,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提大于 10Ω。
⑸ 在施工观场临时用电工程中,对于防触电保护,仅采用 TN—S 接地接零保护系统是不完备的,还须在 TN—S 接地接零系统中增设一个漏电保护系统,即在临时用电工程的配电装置中设置漏电保护器(漏电开关)。每天开工前由专人进行测试,保证正常工作。装于分开关箱中的漏电开关必须是高速、灵敏型的。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一般场所应不大于 30MA,潮湿场所应不大于 15MA;其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 0.1s。 (说明:总配电箱内安装的漏电开关必须为 4 极型,分配电箱内控制电动机的漏电开
关为和控制照明及电焊机的漏电开关为 2 极型。)四、电线路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导线外皮不得老化、破裂。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电线应用绝缘子支撑牢固,不得在树木上、脚手架上以及其他一些附着物上架设架空线路;架空线必须有过负荷保护的控制器。
电缆线路用架空或埋地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以免被机械损伤和被腐蚀介质腐蚀损坏。架空敷设最低点距地不得小于 2.5M。工地临时办公室及宿舍等的室内线路必须用绝缘导线,在线路上设相应规格的漏电保护开关。
五、电气照明
施工现场的电气照明必须符合以下强制性安全技术要求:
(1) 照明的设置。在所有需要照明的施工作业区、作业厂房、料具堆、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和宿舍等均应设一般、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以保障作业和生活安全。
(2) 照明器具的选择。照明器具的型式和防护等必须与照明器的使用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特别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照明器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爆结构。
(3) 照明供电电压必须严格与照明器使用的条件相适应,一般场所供电额定电压 220V;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距地面高度低于 2.4M 等场所,供电额定电压为不大于 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供电额定电压为不大于 24V。特别是潮湿场所、导电良好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供电额定电压为不大于 12V。各种场所手持行灯照明,其额定电压均不得大于 36V。采用安全照明的照明变压器必须是双绕组型的,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及与一次线路有直接连接的各种变电器材。
(4) 警戒照明的设置。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安全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包括开挖沟道、坑槽等场所,必须按规定装设醒目的红色信号灯以示警戒。
六、电工:
电工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60 中规定的人员,并持有近期考核技术证件者。按照规定,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符合上述要求的电工完成,严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电工人员从事临时用电工程的安装、维修和拆除工作。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
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
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14.1.1 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内所含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其根据为投标人提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附表。 2.14..1.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若出现与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报的,则视为投标人让利。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并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如有疑义,应对特征描述以及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完整性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提疑截止时间前提出,招标人相应做书面答复并调整。清单项目中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或施工内容、材料和设备名称,如图纸已明确或已指明引用的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均应包括在报价中。
2.14.1.3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2.14.1.4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2.14.1.5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固定价格和合价,以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价格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管理费、利润及施工进程中包含的风险、责任以及应缴规费、税金等各项应有费用。
2.14.1.6 施工组织设计所描述的技术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视为已体现在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非实体性消耗所发生的费用中。
2.14.1.7 施工区域内及周边安全责任由中标人承担。施工区域周边已有设施中标人负有保护责任,其相应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2.14.1.8 拆除垃圾不得随意堆弃,投标人自行运至校外政府指定的弃置地点,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2.14.1.9 投标人勘查现场后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1、投标人保证有序、和谐施工,力保不发生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2、现场分段施工的措施方案,临设搭设转移等措施项目费用;3、保护已有建筑、管网、线路等措施。
以上三点是投标人必须考虑的费用,但不限于此,投标人可以自主报价,结算时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且中标人必须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及费用。
2.14.1.10 本工程电表计量系统需与校园电能管理系统联网,设备必须与现有系统兼容,选择厂家前须咨询学校相关部门,确保能联网运行。
2.14.1.11 本工程建筑物外围四周(从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高度范围内)必须加设外脚手架并挂绿色防护网,同时设置两个安全通道供人员出入,该项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工程结算不予调整。
2.14.1.12 限于建筑物目前使用状况,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分阶段分楼层施工(从上部楼层开始向下施工),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情况对报价和工期所产生的影响,该项工程结算时费用不予追加,工期不予延长。
12、投标报价方式
2.14.2.1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并计入总报价,建议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2.14.2.2 材料风险约定:因本项目工期较短,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结算时不调整。
2.14.2.3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14.3 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本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和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合价。若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合价的项目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合价中。
2.14.4 工程价款调整
2.14.4.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确定,拆除及隐蔽工程量需经发包人工地代表、监理、施工单位及跟踪审计(如有)等各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缺失任何一方签字,该签证均无效,结算均不予计取;承包人因返工、施工方法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不予计量;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现场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和签证时间等内容,签证单应注意时效性,所有签证单最终价款的确认以审计部门的结论为准。
工程变更包括经发包人工地代表、监理及施工单位等各方派出的代表共同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部分现场签证、图纸会审和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内容应包括变更的原因、具体的工程量及相应的结算方法)应按不同类别分别编号管理,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无论该工程变更是否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承包人均应全部整理上交。若在结算过程中发现有缺漏页情况,则全部工程签证不被发包人认可,不作为有效的竣工结算依据。
2.14.4.2 因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漏量、工程变更等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均按照下列规定调整价款: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投标书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但当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按照下列办法调整:
1、当Q1>1.15Q0时
S=1.15Q0×P0+(Q1- 1.15Q0) ×P1
此时综合单价P1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2
当P0> P2×(1+15%)时,P1按照P2×(1+15%)调整;
② 当P0≤ P2×(1+15%)时,P1=P0。 2、当Q1<0.85Q0时(包括Q1=0)
S= Q1×P1+(0.85Q0-Q1)×(P0-P1)
此时综合单价P1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2
当P0< P2×(1-L)×(1-15%)时, P1按照P2×(1-L)×(1-15%)调整;
② 当 P0≥P2×(1-L)×(1-15%)时,P1=P0。
上述公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包括Q1=0的情形); Q0---招标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重新调整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暂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100%]。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投标书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于变更、漏项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暂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100%]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于变更、漏项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徐州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相应材料信息价的,双方比价采购或者由招标人经招标确定价格后,计入相应的定额计价,但该部分材料价格不再参与下浮,其余部分按照中标时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部分)与最高投标限价(扣除暂列金额部分)整体下浮比率下浮。
2.14..4.3 项目特征描述不全或不符的项目:清单项目中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或施工内容、材料和设备名称,如图纸已明确或已指明引用的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得再以项目特征描述不全或者其他理由主张价格变更。
2.14.4.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变化的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
①“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其他总价措施费除“建筑工人实名制费”和“扬尘污染增加费”外,其余费用不因工程量的增减或工程变更而调整,“建筑工人实名制费”和“扬尘污染增加费”如中标单位未按省市文件规定的采取具体措施实施,此两项费用结算时不予计取;;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发生关联变化时,根据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2.14.4.2条规定确定单价(招标文件2.14.5.3.4条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的权利。
2.14.4.5 招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有权增减施工内容及对应的费用,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同时不得因为施工内容的减少向招标人索赔其它任何费用。
2.14.5 报价编制依据及要求:
本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清单规范;《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6年营改增之后版),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现场测量记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2.14.5.1 不可竞争费用: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的各项要求,该项费用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第 24 号、苏建函价[2019]178 号规定计算。(不可竞争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金。)
2.14.5.2 本工程的其他规定:
2.14.5.2.1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价格参考 2021 年 11 月份《徐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没有的材料结合目前市场酌情确定,投标人的材料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2.14.5.2.2 最高投标限价人工费调整执行苏建函价(2021)379 号文件,因本项目工期较短,结算时人工费不再调整。
2.14.5.2.3 材料暂估价: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
本工程暂估材料:详见工程量清单。
2.14.5.3 建筑工程造价的组成:
2.14.5.3.1分部分项工程费:本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清单规范;《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6年营改增之后版)。
2.14.5.3.2 措施项目费
2.14.5.3.3 总价措施项目
下述措施项目费中,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外其它措施项目均由其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可以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也可以以费率计算。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基本费:详见工程量清单
②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详见工程量清单
(2)夜间施工:最高投标限价不计,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3)非夜间施工照明:最高投标限价不计,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4)二次搬运:最高投标限价不计,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5)冬雨季施工:最高投标限价不计,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最高投标限价不计,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最高投标限价不计,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8)临时设施费:详见工程量清单;
(9)赶工措施费:最高投标限价不计,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10)工程按质论价:最高投标限价不计,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11)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最高投标限价不计,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2.14.5.3.4 单价措施项目
(1)砼及钢筋砼模板及支架:最高投标限价按规定执行,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报价。如果投标人未对本项报价,当关联工程量变化时,本项不增加亦不扣减。
(2)脚手架:最高投标限价按规定执行,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3)垂直运输机械费及超高费:最高投标限价按规定执行,投标人自主报方案及价格,结算时不调整。
(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安拆费:最高投标限价按规定执行,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5)施工排水:不计。
(6)施工降水:不计。
2.14.5.3.5 投标人应认真勘察现场,充分了解其施工环境、现场场地情况、用水用电情况、道路、储存空间(材料堆放及料台搭设)、装卸限制、临设搭建及任何其他影响造价及工期的情况,由投标人自行考虑风险并计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2.14.5.4 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以发包人给定的标准计取,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0%。本工程暂列金额: 详见工程量清单
(2)暂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①材料暂估价: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
本工程材料暂估价: 详见工程量清单
对认质认价材料或暂定价格材料,在工程结算时仅计取材料差价及税金,其它以材料费为基数计算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等不再调整。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是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本工程专业工程及其暂估价为: 详见工程量清单
(3)计日工: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4)总承包服务费:无。
2.14.5.5 规费:(执行 2014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苏建价(2016)154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1)社会保险费:详见工程量清单; (2)住房公积金:详见工程量清单;
(3)环境保护费:暂不计入报价,招标人另行向收取该项费用的有权部门支付;
2.14.5.6 税金:详见工程量清单。
2.14.6 其他
2.14.6.1 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均应在投标文件的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十一《投标人采用主要材料或设备表》上列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不得漏项。招标人有权更换材料或设备品牌,所更换品牌限定在招标文件建议品牌范围内,结算时所报材料或设备价格不做调整。凡在材料表中漏填设备材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采购指定品牌及规格的材料设备,价格不作调整;每种设备材料只允许有一种报价;当投标人由于选材不当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招标人有权改变并重新选择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2.14.6.2 无统一编制依据的部分工程投标预算,由各投标人根据自行调查的市场行情及自身的竞争实力确定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同时考虑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上涨因素,根据企业自身实力确定风险系数,并列入工程总报价,竣工结算时投标中的各项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2.14.6.3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说明的)应由中标方负责采购、供应以及场外运输、装卸、检测、现场堆放和保管。投标主要设备及材料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应符合本工程施工方案及施工内容的说明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注明。投标主要材料的投标价格可经市场调查并结合投标人自身实力确定。
2.16.6.4 对于某些材料招标人有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通过认质认价的方式确定材料的新规格和品质或改为甲供材。
2.14.6.5 中标方所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产品准用证、
合格证、质保书、检验报告等。按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必需进行材料设备进场复试检测的,必须由权威部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其检验检测费用应由投标人承担并计入投标报
价。
2.14.6.6 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水电费。生活及施工用水电均接表计量,由承
包人自行向总务部水电中心支付相关水电费。
2.14.6.7 在投标报价中出现的遗漏、对招标文件、施工方案、答疑的任何误解或忽略而造成的遗漏、误算,中标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补偿要求。
2.14.6.8 投标人要充分考虑建筑垃圾清理至校外政府指定的弃置地点的费用,该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不再调整。
2.14.6.9 在校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出现任何安全和违法行为,投标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
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本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