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所有帶隊團輔人員需持有康輔人員證明;CPR 急救訓練證明至少需九位具有證明。
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
104 學年度國中部二年級隔宿露營活動契約書(草案)
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承辦
甲方 104 學年度國二隔宿露營活動,經雙方同意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壹、實施日期:自民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至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共二天一夜。
貳、參加人數:約 403 人(以實際參加人數為準)。
參、服務費用:每人新臺幣貳仟元整(含來回車資、住宿、膳食、服務費、門票場地費、保險費及行政費用,詳如附件:報價👉)。
肆、行程:如行程表附件。
伍、出發上車、回程解散地點:甲方學校,如有更改,以甲方之規定為準。陸、廠商配合事項:
一、交通安排:
(一)乙方應備妥四十三人座合法營業用冷氣遊覽車十輛,於 105 年 4 月 21 日 7 時前報到。
(二)應於出發前提供租用車輛及駕駛員之各項資料及證件影本。如車輛及駕駛員不符規定者,乙方應主動立即更換合格之車輛及駕駛員;出發當日應提出駕照、行照正本、及各項證件影本,以便查驗。如發現乙方任意變動約定之車輛及駕駛員,甲方除不採納外,乙方則依約應賠償每部車契約總價百分之十賠款。
(三)負責駕駛車輛人員必須持有合格之大客車駕駛執照,且未有重大過失或違規紀錄,品德尤須良好。且在本活動期間不得有酗酒、吃檳榔、講髒話、抽煙或其他不良行為。
(四)旅遊中如遇車輛故障或其他事故,而在一小時內無法修復或成行者,乙方應於二小
時內,依本契約規定之條件在當地另行僱用同等級且車況良好之遊覽車輛,以繼承未了之旅程。所需費用因而產生之損失,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派出之車輛應做適當之保養與準備外,駕駛員尤應注意下列各部分之檢查: 1.制動系統。2.轉向系統。3.油、水、電(包括燈光、雨刷等)及輪胎氣壓、隨車工具、備用零件及安全設備(如安全門、滅火器)、急救箱。
二、住宿:
(一)乙方提供露營活動之場地應經政府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並領有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更換場地。
(二)乙方提供甲方學生住宿露營帳蓬,每帳 8 人,每帳一張錫箔睡墊,每人一件睡袋。場地環境應安全潔淨,露營設備應舒適齊全,並有備份用品備用。
三、膳食:
(一)第一天午餐餐盒,晚餐野炊,宵夜點心及第二天中式早餐,午餐烤肉。
(二)第二天早餐:一小隊以 8-10 人為原則,如未滿 10 人,依實際人數發放配給。
(三)依甲方之需要,提供素食服務。 (四) 由承包廠商提供足夠且衛生之飲水。
(五)提供之餐點應新鮮可口、安全衛生及足夠份量。若可證明因飲食不新鮮而致食物中毒等事件,乙方應負完全(刑、民事)責任。
(六)各用餐菜👉請於出發前一週送交甲方審核,菜👉須經甲方確認無誤,如有不妥,則乙方必須再做更改調整。x👉經甲方確認後,xxxx以任何理由變更;如要變更,須經由甲方同意。
四、保險:
(一)廠商應依規定投保保險。
(二)除旅行業規範之每人新台幣 200 萬元之責任保險及 500 萬元履約保險外,另需替每
位 15 歲以上之師生投保 300 萬元旅遊平安保險附加 30 萬意外醫療實支實付,未滿
15 歲投保 200 萬意外殘廢附加 20 萬意外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並出發前 2 天將參加人員保👉正本交予學校。
五、服務:
(一) 人員配置:
1.承辦廠商應指派經理級以上人員一人負責業務執行,並應有有照護士至少一人、後勤及機動車輛駕駛共 2 名、攝錄影人員 2 名。
2.每班需指派一名大專以上學歷且具經驗豐富之輔導員一名。
3.每一中隊(3 個班級為一個中隊)再指派一名大專以上學歷且具經驗豐富之輔導員一名。
4.所有帶隊團輔人員需持有康輔人員證明;CPR 急救訓練證明至少需九位具有證明。
(二) 隨隊服務人員應著統一整齊易辨識之服裝,活動期間提供行程中所列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操作。
(三)進駐活動場地後,隨隊服務人員應於各出入口管制學生進出,並協助掌握學生動向,夜間應派人輪守值班值夜,維護學生安全。
(四)乙方應安排專人負責全程活動之照相及錄影事宜,活動結束後剪輯成活動花絮光碟三份交校方留存。
(五)活動期間若有偶發事件(例:生病就醫),乙方服務人員應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六)廠商負責人、活動帶領人員必須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除活動過程中與學生公開互動外,不得有私下或活動結束後之互動往來,包括會面、電話、簡
訊、e-mail 及 Skype 即時通等。
六、其它:
(一)甲方於活動開始前因故順延或無法成行時,得解除本契約,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唯乙方已代繳之訂金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應由甲方付擔。甲方因不可抗拒或不可歸責事由(如新流感疫情等),致本契約之全部或部份無法履行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部份,不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二)活動期間因不可抗拒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契約書之約定履行時,為維護甲方權益,乙方應依實際需要,經甲方之同意變更行程、活動項目、食宿地點,如因而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因而節省之費用,應核實退還甲方。
(三)履約前及履約期間如遇重大天然災害時,則本次活動將取消或延期實施,乙方必須無條件接受,不得異議。
柒、本需求表未列事項係依教育部96年2月6日臺軍字第0960000952號函修訂之
「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政府頒布相關規定辦理。捌、付款辦法:
一、本露營活動甲方於行前不支付乙方任何費用。
二、乙方結算請款之人數,以當天實到學生人數計算,當天出發未到之學生,乙方依約向甲方請領保險之費用。
三、於活動結束後,由乙方檢附收據送達甲方後,甲方即擇期召開檢討會,確認乙方無違約情事後,柒日內壹次付清。
x、罰則:
一、乙方提供之服務,如未依契約之規定履行,經甲方通知仍未改善時,由甲方召開檢討
會議後,以各👉項分別檢討計算之。
二、經檢討未依約履行之各👉項,依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扣款。壹拾、誠信原則:
一、本契約雙方之簽約名義人,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
二、活動期間,甲方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行程、交通、食宿或場地設施等所受之損害,乙方隨團服務人員仍應善盡維護甲方權利及協助處理之義務。其所衍生甲方權益受損部份,依本國法律規定處理。
壹拾壹、契約疑義:本契約如有疑義,從甲方之解釋。
壹拾貳、訴訟法院:因本契約約定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壹拾参、契約份數:本契約正本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副本貳份,由甲方留存備用。
壹拾肆、契約生效及失效:本契約及其附件自甲、乙雙方簽約之日起生效,並於甲xxxxxxxx。
xxx、(xxxxxx方參加人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之情事):乙方之隨隊人員在活動期間,
若對甲方參加人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之情事,除依性侵害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追究責任外,乙方需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最高為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二十。
壹拾陸、(其他協議事項):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壹拾柒、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交通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校長 劉 永 順
地 址:臺北市建國南路一段 275 號電 話:02-27071478
乙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