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簡介 II 服務定義
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額外撥款社交及康樂中心額外服務及
附設於社交及康樂中心的手語翻譯服務
(中文譯本)
這是適用於為聽障人士服務的社交及康樂中心服務的津貼及服務補充協議,應與相關服務的《津貼及服務協議》一併應用。
I 簡介
額外撥款
為繼續滿足服務需要,社會福利署(社署)將會批出有時限的撥款,條件是於這段時限內,社署可發出六個月的事先通知,隨時終止額外撥款。
II 服務定義
社交及康樂中心及額外服務
目的及目標
社交及康樂中心及額外服務讓殘疾人士有機會參加及組織不同種類的活動,以滿足他們的社交、康樂及發展需要。社交及康樂中心的整體目標是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
中心的目標包括:
⚫ 鼓勵殘疾人士善用餘暇;
⚫ 為殘疾人士提供機會,讓他們發展潛能及增進身心健康;
⚫ 鼓勵他們發展社交技巧,以及促進人際關係的發展;及
⚫ 鼓勵殘疾人士積極參與社區活動。服務性質
各個中心提供的服務重點各有不同,以配合不同服務對象的特別需要。
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在中心或社區組織社交、康樂及體育活動,例如興趣及社會服務小組、小組訓練,以及大型/特別活動,以便促進殘疾人士融入社會。
服務對象
主要的服務對象為殘疾人士,不設年齡限制*。
為貫徹殘疾人士可融入社群這個理念,亦鼓勵家屬及健全人士參加中心的活動。
* 所有類別的殘疾人士(包括視障、聽障、肢體傷殘及智障)均可參與中心的活動,並且沒有年齡限制,只要參加者可參與中心組織的活動便可。
手語翻譯服務
目的及目標
手語翻譯服務的目標是:
⚫ 協助聽障人士與聽覺健全人士溝通;
⚫ 向聽覺健全人士介紹聽障人士的溝通方法;
⚫ 減輕聽障人士與聽覺健全人士之間的溝通障礙;及
⚫ 協助發展香港的手語服務。服務性質
手語翻譯服務包括:
⚫ 為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及與聽障人士在求職面試、法庭聆訊、結婚典禮、求診、就醫和公開考試等場合,提供翻譯服務
⚫ 為聽障人士、其家人,以及為聽障人士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士舉辦手語課程,務求縮短聽覺健全與聽障人士在溝通上的距離;及
⚫ 舉辦有關手語翻譯服務及手語學習課程的推廣活動。服務對象
⚫ 需要手語翻譯服務或手語訓練的聽障人士;
⚫ 有興趣學習手語,從而縮短與聽障人士在溝通上的距離的人士;及
⚫ 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
III 服務表現標準
在獲得額外撥款後,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社交及康樂中心及額外服務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組織的社交、康樂及體育活動總數 | 70 |
2 | 一年內組織的社交、康樂及體育活動之中殘疾人士與健全人士的出席總數 | 808人為聽障人士及270人為健全人士 |
3 | 一年內為促進殘疾人士融入社會及社區參與而聯合組織的社交、康樂或發展活動次數 | 3 |
4 | 一年內為促進對殘疾人士及其需要的了解而組織的公眾教育計劃次數 | 1 |
5 | 一年內為加強對殘疾人士家人/照顧者的支援 而組織的計劃/活動次數 | 1 |
6 | 一年內可計入所組織社交、康樂及體育活動議定總數的發展性活動百分比 | 15% |
手語翻譯服務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7 | 一年內平均每月手語翻譯節數 | 5 (1節=3.5小時) |
8 | 一年內的訓練課程總數 | 4 |
基本服務規定
社交及康樂中心及額外服務
⚫ 須有註冊社工*參與
* 註冊社工受《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管。手語翻譯服務
⚫ 服務應由對手語翻譯具熟練程度的合資格人員提供。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V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V 資助基準
對於本津貼及服務補充協議涵蓋的服務單位,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通知書內。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VI 有效期
x《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條件是於這指定時限內,社署可發出六個月的事先通知,隨時終止額外撥款。此外,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