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合同和协议管理,避免合同纠纷,防范重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合同和协议包括采购、维修、服务、赠与、借款、租赁、运输、委托、捐赠以及劳动等合同和协议。
第三条 x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承办、送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纠纷处理、监督考核、责任追究、报备以及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签合同的订立,监督合同履行等工作。单位主管领导对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从专业角度对资产类及项目类合同进行专业管理。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尽责调查和合同文本的拟定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牵头负责合同的要约、谈判、送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报备、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权限及流程
第七条 合同订立实行审批制度。所有拟签订的合同均由分管领导预审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所有合同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严禁在合同文本空白处盖章。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十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签订后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应及时送达财务部门和具体业务部门分存,作为收付款和履行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需向合同相对方提供涉及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在合同中载明保密条款或与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
第十三条 生效的合同,有关业务部门应全面、合法、依约认真履行。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定期梳理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第十五条 除单位主管领导事先授权外,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相对方积极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单位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继续履行或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采取协商解决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立即将纠纷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同时主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并及时将合同纠纷情况及解决方案报告理事长。
第七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合同档案应包括谈判记录、来往函件、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表、声像制品、合同文本、会签单及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解除手续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承办部门应做好合同项目的检查验收、合同结算和付款凭证的审核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x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x制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制定,由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x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