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以及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本所已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5月14日向发行人下发了上证科审(审核) [2019]119号的《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根据问询意见之要求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1. 关于独立性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海尔金控或其他关联方员工以顾问身份参投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相关公开资料显示,截至 2016 年、2017 年末,公司存放于海尔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最高每日结余金额为2.47 亿元和0.58亿元。公司董事长xxxxx兼任海尔金控董事长和海尔集团财务公司董事,改制前公司仅设总经理 1 名,由xxxxx。请发行人充分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海尔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员工工资发
放并开展部分业务结算”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是否有明确 的书面约定,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相关约定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发行人是否需要向财务公司支付手续费或其他费用,工资发放涉及员 工的数量和比例,各期发放的具体金额,发行人存入工资款到财务公司 最终发放的具体时间,发放过程中是否存在变相的资金占用和拖欠,是 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业务结算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结算金额及占 同类业务的比例,结算周期,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和拖欠,发行人与财务公司是否约定了资金占用费或类似的补偿安排;(2)报 告期内,发行人和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相关约定的具体内容和 条款,报告期各月,发行人存、贷款余额的峰值和平均值,存贷款利率 的约定和执行情况,各月的利息收入和支出情况,相关执行是否与约定 情况一致;(3)利用财务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开展部分业务结算、与 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的原因和必要性,上述活动是否存在利益输 送风险,是否增加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风 险,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揭 示,发行人采取了何种措施减少相关风险,今后是否继续开展,发行人 是否需要采取整改措施。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改制之前,xx x是否负责财务工作,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管理和资本运作的具体方 式和主要内容,并结合发行人与海尔金控、海尔集团财务公司等关联方 的联系情况,充分论证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符合 财务独立等发行条件;(2)相关人员以顾问的身份参与员工持股平台 的原因和合理性,公司上市后员工持股平台的转让机制,是否存在利益 输送等行为;(3)报告期内为关联方提供代加工服务行为是否涉及变 相共用重要生产经营设施;(4)通过海尔海外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海 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开展代理销售业务是否涉及共用销售渠道, 是否存在海尔集团及关联方替发行人代垫销售费用;(5)海尔集团是 否取得相关商标在所有类别上均已注册并享有所有权、在特定“核定
使用商品类别”项下将相关商标转让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6)无偿使用海尔集团业务系统是否导致公司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不满足独立性要求、如何与海尔集团进行隔离、如何防止海尔集团查看修改相关业务数据、如何对系统超级管理员的管理、如何进行系统的分级授权与管理、费用分担方式等;(7)发行人与海尔地产集团作为联合体参与相关地块竞拍的原因,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8)公司是否由青岛海尔使用发行募集资金设立,主要资产是否来源于青岛海尔,青岛海尔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同类业务;(9)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业务、技术上的互通;(10)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报告期内来源于医疗器械领域收入,低温存储设备业务等指标,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依据是否充分;(11)海尔集团对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业务布局有无具体规划,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上市公司与集团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和利益输送,相关主体是否需要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逐一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业务、资产是否独立于海尔集团,是否对其有重大依赖发表明确意见。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海尔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员工工资发放并开展部分业务结算”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相关约定的主要内容和条款,发行人是否需要向财务公司支付手续费或其他费用,工资发放涉及员工的数量和比例,各期发放的具体金额,发行人存入工资款到财务公司最终发放的具体时间,发放过程中是否存在变相的资金占用和拖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业务结算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结算金额及占同类业务的比例,结算周期,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和拖欠,发行人与财务公司是否约定了资金占用费或类似的补偿安排
1. 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相关约定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资质证书及其出具的说明与承诺,集团财务公司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其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具有吸收存款、办理结算业务等资质。集团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为海尔集团内成员单位办理各类结算及金融服务。
(1)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和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在集团财务公司账户开立情况、相关账户的流水情况及对账单,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设立于集团财务公司的独立账户,进行员工工资发放并开展部分业务结算。由于相关业务为标准化的金融服务,双方未签署明确的书面协议。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的交易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2017和2018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报告期 x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确认该等关联交易为经营需要,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随着发行人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与逐步规范,发行人已经分别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和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分别于2019年1月和2019年4月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及《金融服务补充协议》,对双方的金融服务业务进行了明确约定。
综上,金杜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集团财务公司的交易未签署书面协议,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但发行人目前已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报告期内的相关交易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确认,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相关约定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融服务协议》及《金融服务补充协议》(协议中称集团财务公司为甲方,称发行人为乙方)的主要内容和条款如下:
A. 服务范围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存款服务,并接受乙方的存款;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转账及结算服务;
(三)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信用鉴证及提供担保服务;
2、办理票据开立、承兑及贴现;
3、提供实物票、电子票的托收、自动清算管理;
4、即期结售汇业务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业务、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及保函服务
等;
5、提供收付资金的相关服务;
6、提供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甲方可以办理的业务。
B. 定价原则
(一)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存款利率,且不低于中国已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就同期同类存款向乙方所提供的最 佳利率;就外币存款利率参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商业银行就同期同类存款向乙方 所提供的最佳利率。
(二)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相关收费标准,且不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就同类业务向乙方所提供的收费标准及条件。如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就相关金融服务公布收费标准,甲方收费标准应参照且不高于商业银行的同等业务收费标准及条件。具体约定如下:
1、甲方同意就乙方的开户费、账户管理费、网银开通费、查询函证费、存款证明、在海尔集团成员公司内部结算等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2、甲方同意就乙方外部对公结算服务打包收取5.5元/笔电汇手续费,且不收加急费用;
3、甲方同意就乙方对私结算服务打包收取0.42元/笔电汇手续费,且不收加急费用;
4、甲方同意就乙方提供借记卡代收POS手续费单笔千分之五且15元封顶的金融优惠,贷记卡代收POS手续费单笔千分之六的金融优惠;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不断调整为最优的收费标准;
5、在外汇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外汇方面业务定价参照市场价格且不高于商业银行就同类业务向乙方所提供的最优价格。
C.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将确保资金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稳定运行,保障乙方资金安全及控制资产负债风险;
(二)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甲方承诺随时检查其信贷风险,如甲方出现或有可能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发生引发对安全性严重关注的其他情况时,甲方应在获知该种情形的3日内将该情形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以及采取措施以避免或控制任何损失。乙方获得通知后,乙方有权实时提取存款(连同相关利息);
(三)在乙方资金存放在甲方期间,甲方每年需提供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以确保乙方管理层全面了解甲方的状况;
(四)甲方同意于其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监管报告后的3日内向乙方提供其提呈中国银保监会的所有监管报告副本,以便乙方了解甲方的合规情况;
(五)甲方同意委任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内部监控、风险管理、营运系统是否完备及公正进行审核工作,并按年向乙方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报告;
(六)甲方保证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运作,其主要的监管指标将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具体如下: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2、不良资产率不高于4%;
3、不良贷款率不高于5%;
4、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高于20%;
5、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
6、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7、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8、担保比例不高于100%。
(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应实施与风险监控有关的所有措施。”
D. 选择权
乙方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在甲方存款等业务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此外,乙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及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或随时变更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E. 存款自主管理
乙方对其在甲方存放的资金拥有全部的自主管理权,甲方保证不予干涉,并保证乙方能够根据其指令及时调拨、划转或收回资金等,保证乙方的资金安全。
F. 关联交易原则
双方同意,双方目前已存在的关联交易和今后将可能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行为,都将切实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市场定价和合作原则,以维护乙方及乙方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G. 解除权
如甲方违反《金融服务协议》或本补充协议项下的约定,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
议。
2. 发行人是否需要向财务公司支付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根据发行人及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集团财务公司对部分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相关收费标准向海尔集团成员单位收取相对优惠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集团财务公司对发行人提供主要服务所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如下:
业务类别 | 收费标准 |
开户费、账户管理费、网银开通费、查询 函证费、存款证明、在海尔集团成员公司内部结算等服务项目 | 免费 |
业务类别 | 收费标准 |
外部对公结算服务打包 | 5.5 元/笔电汇手续费,且不收加急 费用 |
对私结算服务打包 | 0.42 元/笔电汇手续费,且不收加 急费用 |
借记卡POS 手续费 | 单笔千分之五且 15 元封顶 |
贷记卡POS 手续费 | 单笔千分之六 |
3. 工资发放涉及员工的数量和比例,各期发放的具体金额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人力资源总监,发行人员工工资主要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发放。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发放工资的员工人数及占发行人期末员工总人数的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2016 年末 |
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发放工资的员工人数 | 686 | 621 | 450 |
发行人员工总人数 | 784 | 633 | 450 |
占比 | 87.50% | 98.10% | 100% |
报告期各年度,发行人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发放的工资总额及占发行人各年度发放工资总额的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2018 年(万元) | 2017 年(万元) | 2016 年(万元) |
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发放 的工资总额 | 7,027.02 | 5,285.57 | 4,156.87 |
公司合计发放工资总额 | 8,293.19 | 5,490.18 | 4,256.99 |
占比 | 84.73% | 96.27% | 97.65% |
注:上表中工资不含社保、公积金、福利费以及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 发行人存入工资款到财务公司最终发放的具体时间,发放过程中是否存在变相的资金占用和拖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人力资
源总监,发行人定期发放员工工资。在工资发放前5天内,发行人根据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账户余额情况,结合本次需要发放的工资数额,决定是否存入款项及存入的金额。如相关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本次工资,发行人一般不会再存入工资款;如相关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工资,则发行人根据资金缺口情况存入一定金额的工资款。整体来看,从发行人存入工资款到集团财务公司最终完成发放间隔一般不超过 5天。
对于发行人为进行工资发放而在集团财务公司账户中形成的活期存款余额,集团财务公司按照活期存款利率0.30%按季度向发行人支付利息,相关存款利率符合市场定价水平,公允合理,且发行人能够根据自身需要调度、使用相关账户余额,因此发放过程中不存在变相的占用和拖欠。
综上,根据发行人和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2016年至今,发行人与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开展良好,发放过程中不存在变相的占用和拖欠,双方在业务及资金往来等方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5. 业务结算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结算金额及占同类业务的比例,结算周期,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和拖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账户进行的主要业务结算包括:(1)向海尔集团内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结算;(2)通过集团财务公司结算税费、材料采购款、能源动力费、办公租赁费、运输费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结算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 | 2018 | 2017 | 2016 | |||
财务公 司结算金额 | 占同类 业务比例 | 财务公司结算金额 | 占同类 业务比例 | 财务公司结算金额 | 占同类 业务比例 | |
收款部分 | ||||||
销售商品、提 供服务 | 301.97 | 0.33% | 1,295.57 | 1.87% | 5,754.25 | 9.36% |
付款部分 |
购买原材料、 能源动力 | 269.74 | 0.66% | 6,468.38 | 21.93% | 13,154.15 | 71.85% |
支付税金 | - | - | 4,169.54 | 57.76% | 5,622.27 | 92.46% |
支付办公费/运 输费/租赁费等 | 608.42 | 3.35% | 551.00 | 4.56% | 1,597.92 | 18.58% |
根据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业务结算的规模已逐年降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将其作为金融机构账户进行管理,公司与交易对方的结算周期按与其签署的业务合同或订单的约定执行,仅通过在集团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收款或付款。当存在资金使用需要时,公司可自主支取集团财务公司账户的资金使用,不存在因在集团财务公司开立收付款账户而被关联方占用资金或拖欠资金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在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工资发放及业务结算过程中不存在变相的资金占用和拖欠。
6. 发行人与财务公司是否约定了资金占用费或类似的补偿安排
根据发行人和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 席财务官,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设立于集团财务公司的独立账户开展员工工资发 放及少量业务结算,并因此在集团财务公司保有一定规模的存款余额。对于账户中 的活期存款余额,集团财务公司按照年利率0.30%向发行人定期支付活期存款利息。因此,金杜认为,相关账户存款余额不构成集团财务公司对发行人资金的非经营性 或违规占用,亦不存在其他资金占用费或其他补偿安排。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和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相关约定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报告期各月,发行人存、贷款余额的峰值和平均值,存贷款利率的约定和执行情况,各月的利息收入和支出情况,相关执行是否与约定情况一致
1. 发行人和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相关约定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根据发行人和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报告期内,发行人和集团财务公司之间未发生过贷款业务,仅因开展员工工资发放及少量业务结算而在集团财务公司保有一定存款余额。
发行人和集团财务公司目前已就金融服务事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金融服务补充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及协议内容详见本题(一)部分所述。
2. 报告期各月,发行人存、贷款余额的峰值和平均值,存贷款利率的约定和执行情况,各月的利息收入和支出情况,相关执行是否与约定情况一致
(1)报告期各月,发行人存、贷款余额的峰值和平均值
根据发行人和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集团财务公司不存在贷款业务;随着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与逐步规范,发行人报告期存放在海尔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报告期各月发行人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的峰值和平均值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
存款日最 高余额 | 存款日均 余额 | 存款日最 高余额 | 存款日 均余额 | 存款日最 高余额 | 存款日均 余额 | |
1 月 | 1,656.82 | 1,380.46 | 5,768.99 | 4,813.00 | 24,700.60 | 23,515.48 |
2 月 | 602.88 | 345.94 | 5,211.07 | 4,658.30 | 21,490.76 | 21,032.94 |
3 月 | 440.00 | 187.09 | 5,782.19 | 4,851.18 | 20,809.71 | 20,139.91 |
4 月 | 616.52 | 243.95 | 5,497.26 | 4,915.69 | 19,524.94 | 18,565.78 |
5 月 | 555.49 | 278.41 | 4,870.55 | 4,171.59 | 17,030.04 | 16,124.22 |
6 月 | 511.71 | 378.08 | 3,732.74 | 3,196.67 | 14,060.90 | 13,599.61 |
7 月 | 383.25 | 180.46 | 3,422.93 | 2,573.23 | 13,762.36 | 13,039.62 |
8 月 | 331.39 | 191.84 | 2,838.85 | 1,923.62 | 11,444.55 | 10,669.41 |
9 月 | 1,147.47 | 306.86 | 1,098.34 | 902.55 | 7,907.60 | 7,166.34 |
10 月 | 575.76 | 225.65 | 486.08 | 189.09 | 5,388.44 | 4,673.31 |
项目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
存款日最 高余额 | 存款日均 余额 | 存款日最 高余额 | 存款日 均余额 | 存款日最 高余额 | 存款日均 余额 | |
11 月 | 354.05 | 237.57 | 276.33 | 137.12 | 4,506.22 | 3,819.07 |
12 月 | 454.40 | 247.03 | 1,618.38 | 555.53 | 4,623.57 | 4,153.69 |
报告期内各年,公司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平均余额及占公司货币资金平均余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集团财务公司存款日均余额 | 350.96 | 2,729.83 | 13,022.58 |
公司货币资金平均余额 | 25,859.31 | 14,007.65 | 22,823.36 |
占比 | 1.36% | 19.49% | 57.06% |
注:公司货币资金平均余额=(期初货币资金余额+期末货币资金余额)/2
(2)存贷款利率的约定和执行情况,各月的利息收入和支出情况,相关执行是否与约定情况一致
根据发行人和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发行人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活期存款利率约定为0.30%。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0.35%;具体实施过程中,五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活期存款的公开报价利率均为0.3%,发行人在集团财务公司活期存款利率与五大银行的利率水平保持一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活期存款统一将每季度末月的20日作为结息日。集团财务公司和其他商业银行同样执行季度结息的政策。
报告期内各季度,发行人从集团财务公司取得的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6 年 | 2017 年 | 2018 年 | |||
利息收入 | 执行利率 | 利息收入 | 执行利率 | 利息收入 | 执行利率 | |
第一季度 | 163,158.14 | 0.30% | 33,989.01 | 0.30% | 5,826.70 | 0.30% |
项目 | 2016 年 | 2017 年 | 2018 年 | |||
利息收入 | 执行利率 | 利息收入 | 执行利率 | 利息收入 | 执行利率 | |
第二季度 | 130,925.06 | 0.30% | 33,330.39 | 0.30% | 1,978.98 | 0.30% |
第三季度 | 85,861.39 | 0.30% | 15,855.51 | 0.30% | 1,879.59 | 0.30% |
第四季度 | 33,020.16 | 0.30% | 1,799.15 | 0.30% | 1,703.76 | 0.30% |
合计 | 412,964.75 | 0.30% | 84,974.06 | 0.30% | 11,389.03 | 0.30%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均按期收到存款利息收入。因此,金杜认为,发行人与集团财务公司的相关执行情况与约定情况一致。
(三)利用财务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开展部分业务结算、与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的原因和必要性,上述活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风险,是否增加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风险,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揭示,发行人采取了何种措施减少相关风险,今后是否继续开展,发行人是否需要采取整改措施
1. 利用财务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开展部分业务结算、与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的原因和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和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人力资源总监,集团财务公司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具有吸收存款、办理结算业务等资质,集团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为集团内成员单位办理各类结算及金融服务,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和结算服务的惯例。同时,发行人经授权使用海尔集团的人力资源系统,因此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员工工资发放更为便捷。
2. 上述活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风险,是否增加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风险,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1)上述活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风险
根据发行人及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集团财务公司为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报告期内,集团财务公司为发行人提供的存款业务在定价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存款利率,利率符合行业平均水平;除对部分手续费予以免除外,集团财务公司其他手续费收取标准与市场平均水平基本一致,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内成员单位提供相对优惠的金融服务的行业惯例,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此外,集团财务公司已经在《金融服务补充协议》中明确对于已存在的关联交易和今后将可能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行为,都将切实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市场定价和合作原则。
(2)上述活动是否增加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风
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报告期
x,发行人在集团财务公司保有一定存款主要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的自主行为。发行人对于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具有独立的决策权,能够按照自身实际需要随时进行调拨、划转或收回,集团财务公司亦不存在将发行人闲置资金自动划入集团财务公司的情形。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集团财务公司均已经出具相关说明与承诺,具体如
下:
A. 海尔集团说明与承诺
“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会通过海尔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变相占用海尔生物医疗资金,保障海尔生物医疗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
B. 集团财务公司说明与承诺
“2016年1月1日至今,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生物 医疗’)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及资金调拨完全由其内部独立决策,本公司不 存在强制将海尔生物医疗及其下属子公司闲置资金自动划入本公司的要求和行为;亦不存在海尔生物医疗及其下属子公司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不存在无法及 时调拨、划转或收回的情形。”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本公司不存在占用海尔生物医疗及其子公司资金的
情况,未来亦不会以任何形式占用海尔生物医疗资金。”
此外,发行人已制定并有效实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综上,发行人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不影响发行人资金整体安排,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3)上述活动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活动未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A.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独立于海尔集团和集团财务公司;
B. 发行人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相关财务人员在公司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财务人员同时在海尔集团和集团财务公司兼职或领取薪酬的情形;
C. 对于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发行人严格按照资金及账户管理制度独立履行申请及审批流程。相关人员发起开户申请后,开户申请需经过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审批;
D. 发行人依据《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体来看,发行人独立开展员工绩效考核,在此基础上向员工发放工资;对于业务结算,集团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提出的付款、结算申请,代为完成资金的收付与结算,集团财务公司并不干涉或影响公司的决策;
E. 发行人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账户独立于集团财务公司其他账户;发行人对于账户的开立及金融机构合作方的选择具有自主权,可根据自身需要及实际情况随时变更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除在集团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外,发行人还在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报告期内,发行人在集团财务公司账户中的存款规模呈现降低的趋势且余额已保持稳定,发行人对集团财务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
F. 发行人对于相关账户中资金的使用及调度具有完全独立的自主管理权,不存在集团财务公司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形;
G. 发行人已经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有效的《金融服务协议》及《金融服务补
充协议》,且海尔集团和集团财务公司也已经出具说明与承诺,相关协议条款能够切实、持续保障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综上,金杜认为,上述活动不存在利益输送,未增加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风险,未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相关风险是否已揭示,发行人采取了何种措施减少相关风险,今后是否继续开展,发行人是否需要采取整改措施
(1)相关风险是否已揭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之“1、经常性关联交易”之“(4)金融服务”部分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同时,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重大事项提示”和“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对资金存放于关联方海尔集团财务公司的情形,进行了风险揭示。
(2)发行人采取了何种措施减少相关风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减少相关风险:
A. 严格控制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限额与存款余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逐步降低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上限金额及存款余额。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存款最高额上限为2,70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定期工资支付需求以及能源动力费、办公费、租赁费、运输费等少量业务结算外,发行人已不再通过集团财务公司的账户进行其他大额资金收付。发行人根据工资发放和业务结算的实际需求,合理控制存入款项的时间、规模,保证资金不会长时间、大规模在集团财务公司账户内留存。
B. 定期对与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进行检查
发行人定期检查在集团财务公司资金账户的状态、余额及资金流动情况,并每月将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与发行人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对账。
C. 有效执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同时针对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专门制定了《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同时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通过上述相关制度及金融服务协议的有效执行,能够切实降低集团财务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风险、保证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
(3)今后是否继续开展,发行人是否需要采取整改措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工资发放、部分集团内关联交易的业务结算具有一定的便捷性,未来发行人拟继续开展与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的交易存在未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未签署书面协议的情况,发行人已进行整改。未来,对于发行人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与审批流程;同时,将在各年均明确规定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限额,严格控制与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规模。
在实际开展业务时,发行人将依照《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与集团财务公司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合作,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障发行人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账户的资金安全、防范集团财务公司非经营性或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维护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
(四)改制之前,xxx是否负责财务工作,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管理和资本运作的具体方式和主要内容,并结合发行人与海尔金控、海尔集团财务公司等关联方的联系情况,充分论证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符合财务独立等发行条件
1. 改制之前,xxxx负责财务工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xxx,改制之前,xxx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不直接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工作由公司原财务负责人xx牵头负责,并由公司的财务部门具体执行。
2. 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管理和资本运作的具体方式和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依据
《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对利润分配、重大投资等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决策;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是财务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发行人设专职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并在财务部下设总账会计、应收会计、应付会计、资金管理、经营管理、成本核算、资产管理等相关岗位,各岗位职责明确。此外,公司制定了《融资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规定》《财务印章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独立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管理工作独立于海尔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A. 日常财务核算及财务报表编制、费用审批和报销、资产与成本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等;
B. 财务分析与评价;
C. 参与公司投融资决策、年度利润分配、资本运作等事务的可行性研究和决策过程,实施公司投融资计划及资本运作相关事项;
D. 根据公司采购、销售、生产、研发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履行相应的审批和控制职能;
E. 对公司现金、票据及印信进行收支、记录、统计和保管。
(2)资本运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首席财务官,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资本运作。对于股 权激励、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对外投资并购等 重大资本运作事项,由股东(大)会负责审议、决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发行人资本运作工作主要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并由财务部门和战略部门负责实施。同时,股份公司设立前,发行人主要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环节,资本运作方面的专职专业人员相对有限,在投资并购、股权激励、股改上市等重大资本运作的前期调研和具体实施过程中,海尔金控的相关人员以顾问的身份,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借助自身相关专业经验,就相关资本运作与公司战略的匹配性、路径规划、潜在的风险因素等,向发行人提供咨询建议,作为发行人决策的参考依据,与资本运作相关的立项、可行性评估、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由发行人独立完成。
2018年下半年,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选聘了董事会秘书并设立了证券部,牵头负责资本运作的具体实施,财务部门和战略部门协助配合。
报告期内至今,公司资本运作的主要事项包括:
A. 开展对外收购与对外投资,主要包括2017年收购Biomedical India 100%股权、 2017年收购海特生物85%股权、2017年收购海xx70%股权、2018年参股投资Mesa 并与Mesa成立合资公司;
B. 实施员工股权激励,2017年6月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宜的决议,向核心员工授予股票期权;
C. 改制设立,2018年7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D. 决定并实施公司上市方案,2018年8月,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上市相关议案;2018年10月,发行人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的申请文件;2019年3月,发行人审议通过终止在H股上市的议案并通过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相关议案。
3. 结合发行人与海尔金控、海尔集团财务公司等关联方的联系情况,充分论证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符合财务独立等发行条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海尔金控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海尔集团财务公司为发行人的关联公司,海尔金控及集团财务公司不存在参与或干涉发行人财务管理及资本运作决策的情形。
自2018年6月起,xxx、xx、xx担任发行人董事,xxx系海尔金控董事长,xx系海尔金控董事、xx系海尔金控副总裁;作为发行人董事,xxx、xx、xx主要通过出席董事会,就发行人资本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决策。
对于报告期内资本运作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和具体实施,部分海尔金控人力、法务、资本运作等部门的员工借助自身专业经验,在发行人需要时,为发行人提供相关咨询建议,发行人在参考其建议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决策。
报告期内,公司在改制设立前按照《公司法》等规定运行,未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发生的部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情形,但上述情形并未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改制设立后,公司建立健全了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组建了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及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规范运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完善。
报告期至今,发行人有效保持了财务独立性,主要体现在:
A.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独立于海尔金控、集团财务公司及海尔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
B. 发行人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在公司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相关财务人员在海尔金控、集团财务公司以及海尔集团内其他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的情形;
C. 发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发行人依据《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并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D. 发行人依法独立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海尔金控、集团财务公司以及海尔集团内其他企业共用账户的情况;
E. 发行人对于账户的开立及金融机构合作方的选择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集团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并保有一定的存款余额,并按照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金融服务补充协议》与集团财务公司合法合规地发生金融业务,发行人对于相关账户中资金的使用及调度具有完全独立的自主管理权,不存在集团财务公司及海尔集团内其他企业干预公司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形。
F. 对于报告期内的重大财务管理事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前期可行性研究分析和具体实施,由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独立执行。对于报告期内的重大资本运作事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在可行性研究和具体实施阶段,股份公司变更设立前,主要由财务部门和战略部门负责,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
此外,xxxx于2019年3月2日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xxxx(2019)专字第61433766_J01号),其鉴证意见为:“我们认为,于2018年12月31日本集团在上述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中所述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综上,金杜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公司治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符合财务独立等发行条件。
(五)相关人员以顾问的身份参与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和合理性,公司上市后员工持股平台的转让机制,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
1. 相关人员以顾问的身份参与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和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相关人员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人力资源总监和部分相关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经营环节,在资本运作、战略规划、法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经验相对欠缺。因此,对于上述相关事项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分析及具体实施环节,发行人在认为必要时
向非本公司专职人员征询建议,并将其建议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相关人员以顾问身份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主要由于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为公司的资本运作、战略规划等事项提供了具有建设性的咨询建议。
股票期权授予时,12名顾问的主要工作经历及对发行人的贡献情况如下表所
示:
姓名 | 学历 | 主要从业经历 | 对发行人的主要贡献 |
xx | 硕士 | xx自 1996 年 8 月进入海尔集团以来,先后在海尔集团财务管理部担任处长、内控总经理,在海外推进本部担任财务总监,在通讯产品部担任财务总监,在海尔地产集团担任总经理,在海尔金控担任副总裁兼投资总监,在财务管理、公司治理和资本运作方 面经验丰富 | 为发行人提供公司治理、战略与规划、资本运作等方面的咨询建议和指导 |
xx | 硕士 | xx自 2004 年 8 月进入海尔集团以来,先后在海尔集团海外推进本部担任战略经理、在海尔集团财务管理部担任战略总监、在海尔金控担任战略总经理等,在战略规划方面从业经验 丰富 | 为发行人提供公司治理、战略规划方面的咨询建议和指导 |
xxx | 本科 | xxx自 1999 年 10 月进入海尔集团以来,先后在海尔集团担任法务经理、供应链法务负责人、合同与诉讼部负责人、合同与内控部负责人、诉讼与反舞弊部负责人及管委会成员,在海尔金控担任法务总监等,法律事务经 验丰富 | 为发行人提供经营管理中法律相关的咨询建议,协助发行人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以及为上市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 |
xxx | 本科 | xxx自 2008 年 7 月起先后在北方联合资管、银河集团任职后进入海尔集团,担任海尔地产集团法务经理、在海尔金控担任法务经理,法律事务 经验丰富 | 为发行人提供法律相关咨询建议,为发行人面临的法律风险提供指导,协助发行人健全合规体系 |
姓名 | 学历 | 主要从业经历 | 对发行人的主要贡献 |
xxx | 硕士 | xxx自 2011 年 7 月起进入海尔集团,先后在海尔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担任财务分析员、执行副总裁助理,在海尔金控担任投资战略总监等职务,具有丰富的战略管理、资本运作 经验 | 为发行人物联网战略布局提供战略规划建议等,协助推动发行人物联网战略落地进程,为发行人上市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 |
xx | 硕士 | xx自 2005 年 8 月起进入海尔集团,先后在海尔集团担任薪酬专员、薪酬福利主管、人力经理,在海尔金控担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等,具有丰富的 人力资源管理经验 | 为发行人提供员工绩效、薪酬与福利体系建设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建议,为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的制 定与实施提供指导 |
xxx | 本科 | xxx自 2007 年 8 月起先后在海尔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担任内控、审计和预算专员、财务经理、高级预算经理,在海尔金控担任资本运作总监等,在财务管理、公司治理和资本运作方 面经验丰富 | 为发行人提供投资并购等资本运作相关的咨询建议,为发行人上市计划提供建议等 |
xxx | xx | xxx自 2001 年 7 月起,先后担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IDG 资本联合CFO、海尔金控财务总监,在财务 运营与管理方面经验丰富 | 为发行人提供资本运作方面的咨询建议,对发行人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 控制体系提供指导 |
xxx | 本科 | xxx自 2012 年起先后在民生控股担任高级品牌经理、信达证券担任品牌总监、海尔金控担任品牌总监,在 品牌维护与推广方面经验丰富 | 为发行人提供品牌管理与推广等方面的咨询建议,协助发行人完善品牌形象 管理体系 |
xx | 本科 | xx自 2014 年 10 月起,先后在华夏基石管理咨询担任咨询顾问、在普xxx管理咨询担任高级管理顾问、在海尔金控担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在 管理咨询及人力资源方面经验丰富 | 为发行人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咨询建议,为发行人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指导 |
xx | 硕士 | xx自 1998 年 8 月起,先后在海尔集团内担任人事管理经理、人力主管, | 为发行人提供人力资源管 理相关的咨询建议,为发行人 组织架构规划、人才 |
姓名 | 学历 | 主要从业经历 | 对发行人的主要贡献 |
和人力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经 验丰富 | 开发以及激励机制的设计 与推进提供指导 | ||
xx自 2012 年 10 月起先后担任 Inditex 中国资金总监、武岳峰资本担 | 为发行人上市、投资并购 | ||
xx | 硕士 | 任财务总监、海尔金控医疗及投资财 | 等资本运作提供相关指导 |
务运营平台负责人,在资本运作方面 | 与建议 | ||
经验丰富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顾问中xx、xx已被选举为发行人的董事,xxxx被聘用为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xxx已将持有的出资额转让给发行人的首席财务官xxx。
2. 公司上市后员工持股平台的转让机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公司上市后员工持股平台转让机制的相关约定、规定如
下:
(1)股权激励方案约定
公司上市后,激励对象可自由转让激励股份,并取消限制性规定。
(2)合伙协议约定
xxx、海创盈康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人退伙进行了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
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平台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x盈康和海创盈康已对其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期作出如下承诺:
A.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海盈康和海创盈康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首发前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B. xxx和海创盈康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以及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C. xxx和海创盈康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其不会协助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任何方式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
综上,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已分别在股权激励方案、合伙协议及锁定期承诺对发行上市后的转让机制进行约定。
3.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
如本题(五)部分所述,相关顾问人员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了财务、法律和人力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建议,以顾问的身份参与员工持股平台具有合理性。员工持股平台已对发行上市后的转让机制进行明确约定,此外,根据海盈康和海创盈康签署的股东声明与承诺及各持股平台人员出具的确认函,xxx、海创盈康和各持股平台人员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
(六)报告期内为关联方提供代加工服务行为是否涉及变相共用重要生产经营设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委托加工合同并访谈生产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利用现有生产线的部分空闲产能,向特种电冰柜以及青岛海尔电冰箱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了代加工服务。其中,公司为特种电冰柜代加工的为冷藏冷冻产品,使用公司的恒温生产线;公司为青岛海尔电冰箱有限公司代加工的为内胆产品,使用公司的吸附机设备。上述生产线及机器设备均由公司自主购置或购买,公司拥有上述生产线及机器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访谈生产负责人,特种电冰
柜及青岛海尔电冰箱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设施,在部分订单需求旺盛时期存在阶段性代工需求。发行人对于相关代加工服务独立定价并收取合理的加工费,相关代加工服务的提供并未影响公司自身产品的生产及业务的开展。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以及青岛海尔电冰箱有限公司提供代加工服务的金额分别为 488.90 万元、699.79 万元和 172.96 万元,金额较低。
因此,金杜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加工服务金额较小,不涉及变相共用重要生产经营设施,不会对公司的资产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七)通过海尔海外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开展代理销售业务是否涉及共用销售渠道,是否存在海尔集团及关联方替发行人代垫销售费用
1. 通过海尔海外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开展代理销售业务是否涉及共用销售渠道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销售负责人,海尔海外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为海尔集团下属的外销业务代理平台。2016年、2017年,发行人通过上述两个平台开展部分海外代理销售业务,对海尔海外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878.65万元、79.4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2%、0.13%,占比较低。
随着发行人自有海外销售团队的组建,发行人均通过自身独立的销售渠道、销售体系和团队人员开拓客户,2018 年以来已不再与海尔海外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开展合作。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对海尔海外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主要为少量零星业务的执行,不涉及对其销售渠道的依赖,并且 2018 年已不再开展合作。
2. 不存在海尔集团及关联方替发行人代垫销售费用
根据海尔集团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支付凭证、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销售团队,并向销售人员发放薪酬;发行人独立承担广告促销费、会务费等销售推广费用;在销售业务开展过程中,独立承担运输费、进出口费、售后费等相关费用。
综上,金杜认为,不存在海尔集团及关联方替发行人代垫销售费用的情形。
(八)海尔集团是否取得相关商标在所有类别上均已注册并享有所有权、在特定“核定使用商品类别”项下将相关商标转让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1. 海尔集团是否取得相关商标在所有类别上均已注册并享有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使用的主要商标系海尔集团下属公司海尔投发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发行人在约定的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宣传中,在全球范围内,无偿使用8项“第9类”“第10类”“第 11类”“第35类”类别的“海尔”“Haier”系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至各许可商标期限届满之日。
根据海尔集团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商标网 (xxxx://xxx.xxxx.xxx.xx),海尔投发就许可发行人使用的“Haier”字样的商标已在所有类别注册并享有所有权;就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海尔”字样商标除第25类(已通过初审,目前为初审公告状态,申请号29019795)外,已在其他所有类别上注册并享有所有权。
2. 在特定“核定使用商品类别”项下将相关商标转让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
障碍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此,海尔投发可以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但在转让“海尔”、
“Haier”系列注册商标时需要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起转让。
综上,金杜认为,海尔投发作为相关商标的所有权人,在特定“核定使用商品类别”项下将相关商标转让给发行人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未将特定“核定使用商品类别”项下相关商标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
根据海尔集团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许可发行人使用商标证书, “海尔”、“Haier”系列注册商标系海尔集团的主要标识,该等商标在体现海尔集团 品牌形象、传承商标美誉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本所律师核查,境内的该等商标 证书证载的“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35类”项下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 项目涵盖范围较广,发行人及海尔集团下属多家公司均在同时使用上述类别的商 标,因此海尔投发并未将“海尔”、“Haier”系列特定类别商标转让给发行人,而是 将上述类别商标以许可的形式授权给发行人及海尔集团相关下属相关公司使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尔投发将上述类别商标许可发行人及海尔集团内其他公司使用的主要情形如下:
商标 | 商标类别 | 注册号 | 被授权方 | 授权品类 |
发行人 | x链监控产品、样本安全及物联相关计算机软件 | |||
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智能音箱、智能电子称 | |||
智能开关(智能按键开关、智能触摸开关、智能情景开关、智能语 | ||||
海尔 /Haier | 第 9 类 | 4534804/ 15651392 | 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 音开关、智能旋钮开关、智能单火线开关、遥控智能开关)、智能门锁(执手门锁/推拉门锁/全自动门锁/玻璃门锁/室内门锁/配件 (锁体/锁壳/假锁)/展具(锁架)等门锁配套产品)、门禁对讲、 |
视频监控 | ||||
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 | 电视机 | |||
青岛模卡商贸有限公司 | ||||
发行人 | 生物安全柜、洁净工作台、液氮生物容器及耗材 | |||
海尔 /Haier | 第 10 类 | 4534805/ 15651569 | 海尔医疗科技 | 制氧机(含血氧仪)、呼吸机、电子体温计、血压计、雾化器 |
上海挚语科技有限公司 | ||||
电动吸乳器 | ||||
深圳擎xxx科技有限公司 | ||||
发行人 | 医用低温冷柜、医疗冷库 | |||
海尔 /Haier | 第 11 类 | 4534786/ 15652530 | 青岛海尔 | 冰箱 |
特种电冰柜 | 冷柜、冰吧、酒柜 | |||
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 | 空调器、除湿机、新风机(除霾新风机、全热新风机)、移动空调 |
商标 | 商标类别 | 注册号 | 被授权方 | 授权品类 |
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 | 商用空调、电采暖炉、电锅炉及相关附件 | |||
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 ||||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 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采暖炉、热泵热水 器、软水机、智慧浴室成套(智能花洒、智能龙头、智能排风、智 慧镜柜) | |||
青岛海尔新能源电器有限公司 | 热泵热水器 | |||
青岛海尔智慧厨房电器有限公司 | 吸油烟机、蒸箱、燃气灶、集成灶、烤箱、嵌入式(烤箱、消毒 柜、暖杯碟机、电磁炉(灶))、消毒柜 | |||
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 | 燃气灶、集成灶、烤箱、嵌入式(烤箱、消毒柜、暖杯碟机、电磁 炉(灶))、消毒柜、嵌入式咖啡机、嵌入式微波炉 | |||
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 | 取暖器、吸尘器(含除螨仪)、咖啡机、微波炉、挂烫机(含电熨斗、蒸汽清洁机)、搅拌机(含破壁机)、智慧帮厨(厨师机)、电压力锅、电磁炉、电风扇(含冷风扇)、电饭煲(含电煮锅)、电烤箱(含空气炸锅)、电热水瓶、电水壶、养生壶、台面照明(落地 灯、台灯) | |||
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 ||||
北京零微科技有限公司 | 空气净化器、加湿器 | |||
青岛卫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坐便器 | |||
上海挚语科技有限公司 | 母婴消毒器、暖奶器 |
商标 | 商标类别 | 注册号 | 被授权方 | 授权品类 |
深圳擎xxx科技有限公司 | ||||
青岛海尔施特劳斯水设备有限公 司 | 净水机、饮水机 | |||
海尔 /Haier | 第 35 类 | 3154887/ 15654432 | 发行人 | 产品销售、广告营销及宣传物料 |
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 ||||
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 ||||
海尔电器销售(合肥)有限公司 | ||||
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
4、关于避免其他被许可方使用上述类别商标从事发行人主营业务相竞争业务的措施
(1)商标许可协议均已明确约定许可类别商标的使用范围
海尔集团及海尔投发在相关类别商标授权许可时,均与被许可方签署了有效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的类别、范围、区域等。被许可方不能超越协议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品类、使用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使用许可商标;且不得开展与许可方及其关联公司、实际控制公司除许可产品产业外的相同或类似经营竞争行为,否则将根据协议约定对被许可方进行违约处罚、解除许可协议。
(2)海尔集团和海尔投发均已出具说明与承诺
海尔集团以及海尔投发均已出具说明与承诺,证明其未将该等商标许可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其他方使用,并承诺未来也不会许可海尔集团其他下属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使用该等商标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保证仅有发行人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使用该等商标。若除发行人外其他被许可方使用该等商标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海尔集团及海尔投发将终止对相关方的商标许可,并对发行人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九)无偿使用海尔集团业务系统是否导致公司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不满足独立性要求、如何与海尔集团进行隔离、如何防止海尔集团查看修改相关业务数据、如何对系统超级管理员的管理、如何进行系统的分级授权与管理、费用分担方式等
1. 无偿使用海尔集团业务系统是否导致公司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不满足独立性要求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技术部门相关人员,发行人虽然使用海尔集团的部分业务系统,但发行人在授权业务系统中均拥有独立的账号及系统权限,相关业务流程均由发行人自主发起并独立完成审批,海尔集团及海尔集团内其他企业均无权干涉,发行人能够与海尔集团及海尔集团内其他
企业实现有效隔离。
生产方面,发行人拥有或合法使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厂房、生产线、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并独立实施生产计划制定、排产、生产过程管理、产品出入库等各项生产流程。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集团拥有的仓库管理系统及制造执行系统,上述系统仅对存货出入库、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发行人独立对仓储及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因此上述系统的使用未影响或干涉发行人的生产过程和生产决策。
综上,发行人无偿使用海尔集团业务系统不会导致发行人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不满足独立性要求。
2. 如何与海尔集团进行隔离、如何防止海尔集团查看修改相关业务数据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技术部门相关人员,发行人在与海尔集团进行隔离、防止海尔集团查看修改相关业务数据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并予以有效执行
发行人建立了《信息系统用户权限管理规范》《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制度》、《备份策略》《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等多项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发行人在授权业务系统中拥有独立的账号及系统权限,并且对业务信息实施
源头控制。一旦业务信息录入系统并经确认,任何对于信息的修改必须由信息发起人向发行人的信息系统负责人申请权限,获批后方可对业务信息进行修改,任何对信息的修改都将在系统中留痕。发行人信息部门负责人不会批准包括海尔集团在内的任何非本公司人员对信息系统内业务数据的修改申请。此外,发行人会定期对业务数据进行备份,并协同相关部门对各系统数据情况进行检查。
(2)发行人与海尔集团签署的《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明确约定了海尔集团所承担的保密义务
根据发行人与海尔集团签署的《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发行人使用授权系统期间,未经发行人事先书面同意,海尔集团不得擅自访问授权系统,或从授权系统中擅自提取与公司相关的任何信息,并应对授权系统中存储或传递的所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公司资料、业
务信息、财务数据、技术资料、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的媒介或载体所传递的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海尔集团因执行《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而从发行人取得、了解或接触到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均为保密信息(能够从公开渠道接触或取得的信息除外),对具有重要经济及商业价值的保密信息,海尔集团承诺将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未经发行人事先书面同意,海尔集团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移交或转让保密信息。
(3)海尔集团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针对授权发行人使用业务系统事项,海尔集团已出具了说明与承诺:“本集团 严格遵守与授权系统相关的保密义务。在海尔生物医疗使用授权系统期间,本集团 未通过上述系统干涉海尔生物医疗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而影响海尔生物医疗的独立性。未来,在未经海尔生物医疗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 下,本集团将不会通过上述系统对海尔生物医疗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查看或修改,并 将持续保障海尔生物医疗的独立性。目前,本集团已经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系统分 级授权与管理制度,对系统超级管理员开展了有效管理,能够保障海尔生物医疗持 续独立的使用授权系统,确保海尔生物医疗与本集团及集团内其他企业有效隔离。”
综上,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并予以有效执行,海尔集团已出具承诺不会查看修改相关业务数据,并将持续保障海尔生物医疗的独立性。
3. 如何对系统超级管理员的管理、如何进行系统的分级授权与管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技术部门相关人员,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对系统超级管理员的管理、进行系统的分级授权与管理:
(1)对系统超级管理员的管理
海尔集团系统的超级管理员账号、密码和使用权限被严格控制。账号由专人负责管理,密码由双人分段保管,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启用,且系统超级管理员仅能对系统配置进行查看或修改,不具备查看或修改业务操作数据的权限。在账号操作期间进行全程监控,包括双人在岗操作、录屏、操作留痕、操作日志与数据备份存档等。集团定期对存档的操作日志和数据进行审计,复核超级管理员账号使用的合规性。
(2)系统的分级授权与管理
A. 账号类别与权限范围
海尔集团为不同类别的账号划分了相应的权限范围,具体包括:
账号类别 | 权限范围 |
超级账号 | 指拥有最高权限的静态账号,可以对系统所有配置进行查看、变更;但是无权限修改系统内的业务信息 |
特权账号 | 指经超级账号授权后,可查看、变更系统的某一部分功能,此类账户主要用于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和巡检,以及维护系统账号、凭证、权限等 |
普通账号 | 指允许业务人员使用而不影响系统配置的操作系统业务功能的账号 |
监控账号 | 监控系统使用的被监控系统的认证账号,除监控系统和相关运维人员外任何人和系统不得使用此类账号 |
运维账号 | 运维人员用于登录系统进行系统运维操作的账号 |
B. 系统账号及权限的授权原则
海尔集团基于以下原则对系统账号及权限进行授权管理:
账号统一原则:为便于落实和跟踪用户使用信息系统责任,对于同一用户,在不同的信息系统中,应分配和使用统一账号,即统一登录名称。
最小授权原则:为确保信息系统安全,防止过度授权导致的信息泄漏,在授权流程中仅授予用户能够正常执行业务流程操作的最小权限。
职责分离原则:为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用户管理中的申请人员、审批人员、操作人员、审计人员应相互分离;开发人员和运维人员应相互分离,且开发人员不应有生产系统权限。
C. 系统账号及权限的授权审批流程
任何系统账号及权限的开通与申请必须经过海尔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的最终审批。海尔集团以业务主体(公司)为单位对使用系统的不同业务主体进行账号与权限的审批管理,各业务主体仅能提交本公司范围内账号与权限的开通申请,任何形
式的跨公司交叉申请均不会被批准。
发行人员工在申请系统账号及相关权限时,应填写统一的审批表单,交由发行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统一提交申请,并需经发行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海尔集团信息安全中心、海尔集团服务器组审批后方可使用。在整个授权审批流程中,遵循了授权流程中的职责分离原则。
4. 费用分担方式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均无偿使用海尔集团上述业务系统,并由海尔集团承担相应的系统维护升级费用。根据双方于2018年8月30日签署的有效期为3年的《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发行人在协议有效期内仍可无偿使用海尔集团上述业务系统,并由海尔集团承担相应的系统维护升级费用。此外,海尔集团已经出具承诺,承诺在《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到期后,集团仍将继续无偿授权公司使用上述系统,并承担相关的维护成本。
(十)发行人与海尔地产集团作为联合体参与相关地块竞拍的原因,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 发行人与海尔地产集团作为联合体参与相关地块竞拍的原因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出让公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5月以拍卖方式出让相关标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竞拍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必须为同一上级关联公司。为增强竞投实力,顺利取得土地,海尔特电与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现
已更名为青岛海尔产城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地产集团)组成联合体报名竞拍标的地块。
2. 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
定
根据《出让公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青
岛-01-2017-4020)以及《不动产权证书》(鲁(2017)青岛市xx区不动产权第0004256号),海尔地产集团和海尔特电于2017年5月11日竞得该宗土地。由于《出让公告》要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需是在xx区工商注册的竞得人或是竞得者在xx区注册的子公司,海特生物为海尔地产集团与海尔特电共同出资在xx区设立的公司,因此海特生物于2017年9月4日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2017年9月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等相关税款,并于2017年10月14日作为该等土地使用权初始权利人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xx分局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2月4日和2019年1月21日出具《证明函》,证明海特生物截至证明出具日“在红岛经济区辖区内未发现拖欠出让金、非法占地及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我局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海特生物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不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已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土地出让金已足额支付,并取得了相关权属证书,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十一)公司是否由青岛海尔使用发行募集资金设立,主要资产是否来源于青岛海尔,青岛海尔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同类业务
1. xxxx未使用发行募集资金设立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验资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与承诺,青岛海尔于2005年出资设立公司前身海尔医用科技,并于2006年对海尔医用科技增资。根据青岛海尔2005年、2006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5年出资设立海尔医用科技及2006年对其增资,属于青岛海尔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此后,青岛海尔及其下属公司未向发行人出资。
根据青岛海尔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xxxx在2005年-2006年前后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发行时间 | 发行方式 | 募集资金用途 |
2001 年 | 公开增发 | 收购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 74.45%股权 |
2007 年 | 定向增发 | 购买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 75%的股权、合肥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 80%的股权、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60%的股份及贵州海尔电器有限公司 59%的股权 |
综上,发行人不是由青岛海尔使用发行募集资金设立的。
2. 公司主要资产是否来源于青岛海尔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验资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首席财务官,xxxx及其下属公司特种电冰柜于2005年、2006年合计向公司出资13,000万元,此后青岛海尔及其下属公司未向公司出资。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公司通过自主经营留存收益、其他股东投入以及债务融资等方式推动资产规模的增长。
截至2018年末,发行人资产总额222,775.18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0,957.56万元,青岛海尔及其子公司投入资金合计占比分别为5.84%和11.72%。
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来源于青岛海尔的情况。
3. 青岛海尔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公司同类业务
根据青岛海尔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文件,青岛海尔所处行业为家电行业,主营业务为冰箱、冷柜、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厨电、小家电、智能家居产品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综合增值服务,所面向的终端客户主要为个人用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青岛海尔不具备从事发行 人业务所必须的医疗器械生产资质,不从事医疗器械相关产品的生产。其具备二类 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子公司上海海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医疗科技),主要从事血压计、制氧机、体温计、雾化器等产品的销售,且该等产品与发行人主 要产品在用途、性能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报告期内,青岛海尔不存在来源于医用 低温存储业务的收入,未来亦不存在医用低温存储业务的战略或业务规划。
因此,青岛海尔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业务、技术上的互
通
1.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业务上的互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生产、采购、销售负责人,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类型来看,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生物医疗低温存储业务,是海尔集团下属唯一从事该业务的主体。海尔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属于白色家电行业,与发行人不属于同一业务领域,发行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与海尔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互通,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方面
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采购渠道、采购体系和团队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不存在与海尔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采购渠道的情形。
(2)生产方面
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线及生产人员,具备独立生产的能力。报告 期内,发行人利用部分空闲产能为特种电冰柜、青岛海尔电冰箱有限公司提供代工;向重庆日日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采购型号为HYCD-205的冷藏冷冻箱OEM产品。相 关交易金额及占比较低,且不涉及核心技术,不属于发行人及相关企业的主要业务。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与海尔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生产方面的互
通。
(3)销售方面
2016-2017年,发行人曾通过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海尔海外电器产业
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海尔医药有限公司等主体开展少量代理销售业务,合计金额分别为958.67万元和163.79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1%和0.27%,占比较低,2018年以来发行人已不再与其合作。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销售渠道、销售体系和团队人员,根据经销商销售实力、发行人业务布局等综合因素,自主与合作经销商建立了业务合作。发行人与海尔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
(4)发行人与海尔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相互代垫费用等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尔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真实、合理背景,定价具有合理依据;发行人与海尔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相互代垫费用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与海尔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业务上的互通。
2.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技术上的互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技术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青岛海尔从事家用及商用冰箱业务。虽然家用及商用冰箱也采用蒸汽压缩式制冷循环,通过制冷剂蒸发时吸收热量,与发行人生物医疗低温存储设备基础原理相同。但生物医疗低温存储设备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生物样本由于需要在长时间存储中保存生物分子及细胞的活性,因此需要极低的存储温度,长期保存样本的存储要求达到-86℃、-150℃甚至-196℃;同时,长期存储过程中温度的稳定性及均匀性,也将对样本质量产生影响。无法达到并保持适合的温度,将直接导致生物样本的活性降低或失效,丧失其极高的研究价值或治疗价值。普通及家用制冷设备采用其单级制冷系统,一般最低制冷温度只能达到-30℃,无法达到生物医疗领域存储所需的低温深度,同时其恒温控制技术也难以满足生物医疗领域存储需要。对于海尔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除家用及商用冰箱以外的其他业务,在产品方面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技术上的互通。
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掌握低温制冷系统设计、高效混合制冷剂匹配及HC制
冷剂系统设计、低温传热控制技术、均温控制及湿度控制技术等生物医疗低温存储核心技术,并根据特定环境下生物医疗低温存储需求,研发掌握特定场景下的温度恒定保持技术;根据生物医疗市场需求及行业发展趋势,研发掌握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创新、自动化存取技术等核心技术。
2013年,因“低温冰箱系列化产品关键技术及产业化”项目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低温保存箱系列产品的产业化,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发行人被授予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是中国医用低温制冷行业唯一被授予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公司。发行人累计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10余项,并有20余项技术成果被鉴定为国际领先水平。截至 2019年2月28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合计拥有专利177项,包括发明专利31项。
综上,发行人掌握的以上核心技术壁垒高,能够满足生物医疗低温存储低温深度及恒温控制需求,主要应用于生物医疗各场景,与海尔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主要技术不存在技术上的互通。
(十三)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报告期内来源于医疗器械领域收入,低温存储设备业务等指标,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依据是否充分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总经理、技术部门负责人和销售部门负责人,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报告期内来源于医疗器械领域收入等指标判断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如下:
1. 首先,发行人的行业具有准入限制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医疗器械行业,主要收入来自于低温存储设备的销售,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均需要根据医疗器械行业监管要求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资质,因此,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无法开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业务。
2. 其次,发行人的产品与海尔集团其他产品的技术存在实质性差异
除医疗器械领域外,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主要业务包括家用电器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含家用及商用制冷设备。
虽然家用及商用制冷设备与发行人生产和销售的生物医疗低温存储设备基础制冷原理相同,但其采用单级制冷系统,无法达到生物医疗领域存储所需的低温深度,同时其恒温控制技术也难以满足生物医疗领域存储需要。发行人产品与家用及
商用制冷设备的技术存在实质性差异。
3. 再次,发行人低温存储设备的销售渠道和产品用途与海尔集团其他产品存在实质差异
发行人销售的生物医疗低温存储设备,主要通过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经销商面向生物样本库、医院、生物制药公司、高校等科研机构、检测中心、疾控中心等用户实现销售,产品主要用于专业细分领域中的生物样本、血液、疫苗、药品试剂等的存储,与海尔集团其他主要产品的销售渠道和产品用途存在实质性差异。
综上,从产品技术、销售渠道、产品用途等方面考虑,发行人生产和销售的生 物医疗低温存储设备,与海尔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要产品,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因此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来源于医疗器械领域收入、低 温存储设备业务收入等指标,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具有合理性和充 分性。
(十四)海尔集团对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业务布局有无具体规划,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上市公司与集团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和利益输送,相关主体是否需要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1. 海尔集团对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业务布局的具体规划
海尔集团下属主要业务板块主要包括白色家电转型平台、金融控股平台、房地产行业平台以及文化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尔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包括青岛海尔、海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电器)、星普医科,拟上市公司为发行人。其中,星普医科与发行人属于金融控股平台下属的医养产业。
根据上述公司的年度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等公开披露文件以及海尔集团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海尔集团对下属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制定了清晰的业务布局及发展规划,各主体之间不存在业务竞争,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发展规划 |
600690. SH | 青岛海尔 | 主要从事冰箱/冷柜、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厨电、小家电、U- home 智能家居产品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丰富的产品与品牌组合,为消费者提供成套智慧家庭解决方案,创造美好生活体验;渠道综合服务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家电、家居及其他产品分销、物流、售后的全流程服 务,以及其他增值服务 | 未来将持续全球业务协同发展与运营效率优化,提升市场份额、实现效益领先。围绕智慧家庭战略原点,构建共创共赢链群生 态,打造智慧家庭引领的生态品牌,持续创新迭代用户最佳体 验、满足消费者定制美好生活的需求 |
0000.XX | 海尔电器 (注) | 从事洗衣机及热水器研发、制造及销售,并不断发展家电分销平台 | 以把握打造智慧家庭的美好全屋用水及全屋洗护解决方案的未来战略新机会为目标,积极布局净水、软水及衣物护理等业务发展的战略机会 |
300143. SZ | 星普医科 | 医疗器械板块:研发、生产、销售玛西普数控放疗设备、玛西普伽玛刀及其它大型医疗设备;医疗软件开发 医疗服务板块:围绕肿瘤预防、诊断、治疗及康复业务,通过新建和收购方式进行医院布局,建立肿瘤专科医院线下医疗服务体系,构建上下联动的肿瘤服务网络,打造国内领先的专业肿瘤放射治疗服务平台 | 定位于打造全球首选物联网“一站式”肿瘤综合医疗平台,以 “提供高端放疗设备和优质医疗服务双管齐下、协同发展”为经营战略,以提高国产放疗设备质量安全、为人民健康权益负责为企业愿景,致力于服务肿瘤医疗全产业链 |
证券代码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发展规划 |
- | 发行人 | 专注于生物医疗低温存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生物样本库、血液安全、疫苗安全、药品及试剂安全等场景提供低温存储解决方案 | 基于生物医疗低温存储设备的研发销售,致力于打造生物科技综合解决方案提供能力,深耕核心技术研发,提升产品性能,注重应用创新;持续推进物联网技术与业务的深度融合,加速转型升级;拓展销售网络,推进国际化发展布局;通过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持续引领行业发展 |
注:除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外,海尔集团下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游戏笔记本、游戏台式机和游戏外设等游戏硬件产品设计、研发和销售,同时为游戏硬件产品配套相关服务;拟挂牌公司青岛塔xx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扫地机器人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
综上,海尔集团对下属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制定了清晰的业务布局及发展规划。
2. 防止各上市公司与集团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和利益输送的措施,相关主体是否需要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方面
一方面,海尔集团对下属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制定了明确、清晰的业务布局及发展规划,使其相互之间不存在业务竞争。
另一方面,海尔集团已对各上市公司出具了避免/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防止集团其他企业与各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收购公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海尔集团出具的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出具时间 | 主要内容 |
青岛海尔 | 2011 年 1 月 | 为进一步促进青岛海尔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全球家电龙头企业,海尔集团承诺将青岛海尔作为旗下家电业务整合平台,自 2011 年起,在五年内拟通过资产注入、股权重组等多种方式支持青岛海尔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做大做强 |
海尔电器 | 2004 年 11 月 | 在未得到海尔电器事先书面同意下,海尔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不得独自或共同与或代表任何其他人士或公司(透过其于海尔中建的拥有权/权益除外),直接或间接开发、经营或协助经营、投资、参与或进行或有兴趣于性质类似有关业务的任何业务 |
星普医科 | 2019 年 1 月 | 海尔集团间接控制 2 家医院、2 家护理院和 2 家养老 院,同时对 2 家医院有重大影响,存在一定同业竞 争。海尔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保证将在未来 60 个月内根据所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发展特点整合各企业发展方向,按照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尽一切合理努力解决与星普医科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将符合条件的优质资产、业务优先注入星普医科,若无法注入星普医科的,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将产生竞争的资产、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将产生竞争的资产、业务托管给星普医科等一切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合法方式,使海尔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星普医科及其下属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
海尔生物医疗 | 2019 年 3 月 | x集团目前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对海尔生物医疗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也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海尔生物医疗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集团不会、并保证不从事与海尔生物医疗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海尔生物医疗有相同或类似业 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 |
公司名称 | 出具时间 | 主要内容 |
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海尔生物医疗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海尔生物医疗的生产经营构成新 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
海尔集团进一步承诺,“本集团将对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监督,并促使其遵守本集团出具的相关同业竞争承诺,保证本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海尔生物医疗相竞争的业务”。
(2)防止利益输送方面
根据海尔集团下属各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以及海尔集团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尔集团下属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围绕各自主营业务、依据各自的发展规划,独立面向市场开展业务、从事经营活动。海尔集团下属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均已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制度以及资金管理、对外担保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上制度有效运行。同时,海尔集团及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依据其股东身份,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综上,海尔集团已就同业竞争作出相关承诺,除此之外,海尔集团对下属A股上市公司均出具了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防止各上市公司与集团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利益输送,并严格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十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逐一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业务、资产是否独立于海尔集团,是否对其有重大依赖发表明确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发行人业务、资产独立于海尔集团,对其不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
二、问题 2.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列表说明对经销商执行的核查程序及对应的核查比例,对同时执行两项以上核查程序的请明确标明,在计算比例时不要重复计算。
本所律师对经销商业务执行的核查程序主要为实地走访及函证,具体情况如
下:
(一)函证
x所律师对经销商执行函证程序时,重点覆盖了报告期内前20大经销商、境外业务涉及第三方回款的经销商、部分报告期内新增经销商及其他随机抽取的经销商。函证程序主要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经销商销售交易金额的真实性以及经销商与发行人之间合同履行情况等。
本所律师对35家境内经销商和20家境外经销商进行了函证,取得经销商回函的收入覆盖报告期内经销收入比例分别为44.01%、47.60%和45.34%。
(二)访谈
x所律师选择访谈的经销商时,重点覆盖了报告期内前10大经销商、境外业务涉及第三方回款的经销商及部分报告期内新增经销商。本所律师通过访谈,在核实销售交易真实性的同时,核实了发行人与经销商的关联关系、业务合作情况,业务合同的主要条款、返利政策、经销商终端销售情况及期末库存情况,并关注经销商对发行人产品性能、质量的评价、发行人所处行业前景的看法等。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32家境内经销商进行了现场访谈,对5家境外经销商进行了现场访谈。执行访谈程序的经销商收入覆盖报告期内经销收入比例分别为36.31%、 41.92%和44.94%。
(三)同时执行两项以上核查程序的情况
上述函证的55家经销商和访谈的37家经销商中,有21家经销商同时执行了上述两种核查程序。本所律师至少通过函证或访谈其中1种核查程序核查的经销商合计71家,上述71家经销商名称及所使用的核查程序如下表:
序号 | 经销商名称 | 函证 | 访谈 |
1 | 北京北方旗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 |
2 | 北京科创百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 |
3 | 北京诺东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 √ |
4 | 广州科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 | √ |
5 | 广州上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 √ |
6 | 杭州豪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 |
7 | 杭州诺丁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 | √ |
8 | 河南力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 |
9 | 南京庚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 | √ |
10 | 南京健翔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 | √ |
11 | 南京元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 √ |
12 | 青岛海普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 √ | √ |
13 | 上海迪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 √ | √ |
14 | 上海华耀贸易有限公司 | √ | √ |
15 | 潍坊裕华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 √ | √ |
16 | 武汉xx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7 | 武汉理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 | √ |
18 | Bio-Gene | √ | √ |
19 | Bioline | √ | - |
20 | Drake | √ | √ |
21 | Endure | √ | - |
22 | Muslim Medical Service | √ | - |
23 | Scientific Lab Supplies | √ | - |
24 | Ugaiya | √ | √ |
25 | 成都壹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 |
26 | 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 | √ | - |
27 | 河北安图久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 √ |
28 | 河北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 |
29 | 呼和浩特市宏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 |
30 | 湖南弘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 | - |
序号 | 经销商名称 | 函证 | 访谈 |
31 | 湖州中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 |
32 | 济南源畅商贸有限公司 | √ | - |
33 | 兰州天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 - |
34 | 南宁康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 | - |
35 | 青岛爱普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 - |
36 | 青岛康贝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 - |
37 | 山西顺枫鑫创科贸有限公司 | √ | - |
38 | 上海新禾海尔电器专卖有限公司 | √ | - |
39 | 苏州柏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 | - |
40 | 云南仁翔贸易有限公司 | √ | - |
41 | 长春启翰商贸有限公司 | √ | - |
42 | 长沙科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 |
43 | 360MED | √ | - |
44 | AWT | √ | - |
45 | Biodeal Laboratories Ltd. | √ | - |
46 | Brightside | √ | - |
47 | Crown Healthcare | √ | - |
48 | Drogueria | √ | - |
49 | Elscolab | √ | - |
50 | Grosseron SAS | √ | - |
51 | H. Biomedical Ltd | √ | - |
52 | Izasa | √ | - |
53 | Nuaire Inc | √ | - |
54 | Puterman Yizum Nihul Veshivuk Ltd | √ | - |
55 | Wolf Laboratories Limited | √ | - |
56 | 北京城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 √ |
57 | 广州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 |
58 | 杭州龙润科技有限公司 | - | √ |
59 | 华润礼安无锡医药有限公司 | - | √ |
60 | 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 |
序号 | 经销商名称 | 函证 | 访谈 |
61 | 上海沪誉贸易有限公司 | - | √ |
62 | 上海言合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 - | √ |
63 | 深圳市科力易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 | √ |
64 | 深圳市赛亚泰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 | √ |
65 | 深圳市万千科技有限公司 | - | √ |
66 | 浙江优佳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 | √ |
67 | Bio-Check | - | √ |
68 | Gibthai | - | √ |
69 | 国药集团(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 |
70 | 天津东南仪诚科技有限公司 | - | √ |
71 | 石家庄汉盟紫星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 - | √ |
各核查程序覆盖经销商数量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公式 | 经销商家数 |
函证 | ① | 55 |
访谈 | ② | 37 |
函证和访谈 2 种核查程序同时覆盖 | ③ | 21 |
至少使用函证或访谈其中 1 种核查程 序覆盖 | ④=①+②-③ | 71 |
对于同时执行函证和访谈两项核查程序的21家经销商,本所律师核查收入覆盖2016年、2017年、2018年经销收入比例为28.62%、30.77%和32.18%。
对于至少使用函证或访谈其中1项核查程序的71家经销商,本所律师核查收入覆盖2016年、2017年、2018年经销收入比例为51.69%、58.75%和58.10%。各核查方式覆盖经销收入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函证 | 45.34% | 47.60% | 44.01% |
访谈 | 44.94% | 41.92% | 36.31% |
函证和访谈 2 种核查程序同时覆盖 | 32.18% | 30.77% | 28.62% |
项目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至少使用函证或访谈其中 1 种核查程序覆盖 | 58.10% | 58.75% | 51.69% |
注:函证覆盖经销收入占比为回函覆盖比例
三、问题 3、请发行人结合海创睿组织架构、运行方式、实际控制人,表决权委托的原因、方式、范围、让渡权利内容、重大事项协商机制、争议解决方式、委托期限、权利行使的限制条件等,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海创睿的组织架构、运行方式及实际控制人
1. 海创睿的组织架构及运行方式
根据海创睿的《合伙协议》和海创睿出具的说明文件,合伙人会议是海创睿的最高权力机构;海创睿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并由其委派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同时海创睿设咨询委员会批准利益冲突解决方案和关联交易事项,并对海创睿投资事项给出建议和咨询。
海创睿具体的组织架构及运行方式如下:
(1)合伙人会议
根据海创睿的《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是海创睿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不应讨论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或其他与合伙事务执行有关的事项,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下列事项需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后方可实施:
A.《合伙协议》内容的修订,但《合伙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事项除外;
B. 有限合伙的解散和清算时清算人的选任;
C. 按《合伙协议》约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或更换,但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更换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外;
D. 《合伙协议》经营期限的变更。
(2)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根据海创睿的《合伙协议》、海创睿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海创睿的普通合伙人为xxxx汇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智汇赢),经海创睿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海智汇赢担任海创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享有对海创睿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A. 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后,改变合伙企业的期限;
B.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C. 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D. 采取为维护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合适的一切行动;
E.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
证;
F.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G. 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H.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
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I. 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J.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税务监管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K.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以及
L. 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
适用法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根据《合伙协议》,海创睿全体合伙人进一步确认,xx汇赢作为海创睿的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
A. 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B. 变更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
C. 延长合伙企业退出期;
D. 变更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E.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后续募集和完成后续交割;
F.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或退出合伙企业;
G. 在《合伙协议》限定的范围内,在不对有限合伙人的经济或法律权利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合伙协议》进行修改;
H. 根据合伙人的变动情况修改合伙人名册;
I. 处置合伙企业在正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持有的资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J. 为合伙企业聘任和解聘托管机构或咨询机构(根据情况而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委派一名自然人代表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3)咨询委员会
根据海创睿的《合伙协议》,海创睿下设咨询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确定的3名有限合伙人代表组成。普通合伙人应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无投票权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咨询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有以下权利:
A. 审议批准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关联人(系指普通合伙人自身、普通合伙人的关联人或普通合伙人所管理的其他投资主体)的利益冲突解决方案和关联交易事项;
B. 提供普通合伙人寻求的、与合伙企业投资及其他合伙企业事项有关的其他建议和咨询;
C.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签署之后拟根据不时之需设立或管理其他新投
资载体的;以及
D. 对其他《合伙协议》约定的应由咨询委员会决议的事项进行审议。
2. 海创睿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海创睿出具的说明、《合伙协议》及海智汇赢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海智汇赢为海创睿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海创睿,xxxx有海智汇赢51.1%的股权,能够控制海智汇赢,因此海创睿的实际控制人为xxx。
(二)表决权委托的原因、方式、范围、让渡权利内容、重大事项协商机制、争议解决方式、委托期限、权利行使的限制条件
1. 表决权委托原因
根据海尔集团、海创睿出具的说明,海创睿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由海尔集团行使的原因为:海创睿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海智汇赢由海尔集团董事局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xxx、xxx、xxx和xxxxx持有100%的权益;为加强整体发展战略的一致性,海创睿将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对发行人的控制力。
2. 表决权委托的具体内容
要素 | 具体约定 |
委托方式 | (1)表决权委托是指海创睿不可撤销地委托海尔集团就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按该协议约定方式代为行使标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 |
根据海创睿与海尔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就表决权委托事项的方式、范围与让渡权利内容、重大事项协商机制、争议解决方式、委托期限、权利行使的限制条件等事项进行如下约定:
要素 | 具体约定 |
(2)表决权委托的方式为:海创睿委托海尔集团在发行人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表决权,包括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 |
委托范围和让渡权利内容 | (1)海创睿将其于协议签署当日或其后所持的发行人的股权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海尔集团行使。海尔集团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如下权利: A. 召集、召开和出席发行人股东大会; B.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发行人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发行人相关会议议案的提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等。 (3)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海创睿对标的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 (4)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在未经海尔集团书面同意前,海创睿不得处置其所持的任何发行人股权(包括转让、质押等)。 (5)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如海创睿所持发行人注册资本减少,海尔集团可继续按该协议约定方式行使海创睿剩余注册资本所对应的表决权;如海创睿所持注册资本增加,则新增注册资本所对应的表决权亦由海尔集团按该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重大事项协商机制 | x创睿就发行人所有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海尔集团保持相同意见,该情形下,海创睿不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
争议解决方式 | 因《表决权委托协议》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海尔集团和海创睿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 地在北京,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准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
要素 | 具体约定 |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约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
委托期限 | 委托表决权的行使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海创睿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后终止。 |
权利行使的限制条件 | 《表决权委托协议》经海创睿和海尔集团协商一致后可解除,但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该协议。 若出现如下情况,经海创睿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即刻提前终止: (1)海尔集团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发行人章程的行为; (2)海尔集团出现严重损害发行人或海创睿利益的行为。 |
(三)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尔集团通过海尔医疗控股间接控制发行人42.3%的股份,同时海尔集团通过接受海创睿委托表决的发行人13.5%的股份,能够合计控制发行人55.8%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海创睿与海尔集团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海创睿将所持发行人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尔集团行使,约定就发行人所有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与海尔集团保持相同意见;委托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海创睿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后终止。同时约定,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在未经海尔集团书面同意前,海创睿不得处置其所持的任何发行人股权(包括转让、质押等)。
此外,海创睿已经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声明与承诺》,承诺自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综上,金杜认为,海创睿的表决权委托可以保持稳定、有效存续,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四、问题 10、请发行人结合重要销售合同中风险收益转移条款进一步补充披露收入确认政策。
请发行人说明:(1)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2) 是否存在合同约定收入确认时点与实际收入确认时点存在差异的情形;
(3)境外销售与境内销售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存在差异;(4)发行人相关产品销售中是否存在需安装调试的产品,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存在安装调试的销售合同中,是否在安装调试后确认收入,是否存在人为操纵调试周期,调节收入的情形;(5)发行人将销售外购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室耗材、实验室家具、试剂第三方产品相关收入定义为生命科学实验室类收入是否准确,是否可能存在误导;(6)发行人向重庆日日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青岛三维制冷空调有限公司采购 OEM 外,是否还存在向其他厂商采购或外协加工的情况,发行人核心业务是否外包,如何控制质量和保守技术秘密;(7)结合报告期内被合并公司的销售收入,说明 2018 年销售收入中新并购公司贡献的收入比例,及公司报告期境内收入增长是否主要来源于并购;(8)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和印度卫生部项目是否能够持续给公司贡献收入,并结合境外订单签订情况,说明公司境外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重要销售合同中风险收益转移条款及收入确认政策
业务类型 | 对应重要合同 | 合同约定风险收益转移条款 | 实际收入 确认政策 |
境内经销 | 2018 年北京 北方旗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年度经销框架 | 发行人与境内经销商签订年度经销框架协议为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如下: | 销售的商品分别在约定交货地点由经销商 或者经销商指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要销售合同条款,报告期内,发行人重要销售合同中不同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情况如下:
业务类型 | 对应重要合同 | 合同约定风险收益转移条款 | 实际收入 确认政策 |
协议等境内经销协议 | “六、交货与货物风险转移 1. 公司原则上按照双方配送委托书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货物交接,特殊情形下,经买方申请在出具书面临时配送委托书经公司同意后,公司可以按照临时配送委托书要求直接向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装运货物,该终端客户接受货物即视为公司已向买方完成交货……3. 公司向买方在约定地点交货时,货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 定的收货人签收确认后确认收入 | |
境内直销 | 罗氏诊断产品 (苏州)有限公司合同 | “14.2 风险转移 在采购方签发检验通过证明前和/或实质完工证明(视情况而定),设备和/或工程的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在采购方签发检验通过证明和/或实质完工证明(视情况而定)后,设备和/或工程的风险转为由采购方承担。” | 销售的商品分别在约定交货地点经客户或者客户买方指定收货人签收确认后确认收入 |
默克生命科学技术(南通)有限公司实验室设备采购合同 | “除非采购合同/订单中另有明确规定,所有权及风险应在交付时转移给默克。” | ||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冷库采购合同 | “八、履约验收 x合同为买方进行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买方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卖方交付项目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相分离。” | ||
境外项目销售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PO | “……所有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指发行人)承担,直至按照采购订单进行实物交付;交货只能在货物到货时按照本采购订单中的说明进行,并 由 UNICEF 货运代理商核实货物处于令 | 销售的商品分别在约定交货地点经客户或者客户指定收 |
业务类型 | 对应重要合同 | 合同约定风险收益转移条款 | 实际收入 确认政策 |
人满意的状态。货物的检验和核实应在收到后尽快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进行, UNICEF 有权拒绝和拒收不符合本采购订单的货物。根据本采购订单支付任何不合格货物不应视为接受货物。” | 货人签收确认后确认收入 | ||
HLL 印 度 卫 生部医用冷藏箱项目中标通知书 | DDP (Delivery Duty Paid) | ||
其他境外销售 | 境外销售订单 | 主要为FOB/CIF/FCA | 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确认收入 |
(二)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提供的重大合同,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为销售商品收入。根据不同的销售类型,结合与买方签订合同的条款,发行人相应制定的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如下:
A. 对国内经销商客户、国内直销客户及境外项目客户销售商品,销售的商品分别在约定交货地点经买方或者买方指定收货人签收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买方或买方指定签收人出具的签收确认单据。
B. 对其他境外客户销售,按照与客户签订的订单条款,一般为FOB/CIF/FCA模式。在FOB/CIF/FCA模式下,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确认收入。
经本所律师审阅《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公司简称 | 销售类型 | 收入确认政策 |
中科美菱 | 内销 | 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商品交付义务时确认收入。 |
外销 | 在海关报关完成后确认收入。 | |
迈瑞医疗 | 内销 | 销售不需复杂安装的产品: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中通常约 定,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至交货地点后,买方签署《签收单》 后,公司根据签署的《签署单》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需要复杂安装的产品(主要为手术灯、塔桥和非移动的数字 X 射线成像 系统):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中通常约定,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至客户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服务后,买方验收并签署 《装机确认书》,公司根据签署的《装机确认书》确认销售收入。 |
外销 | 销售不需要复杂安装的产品: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报关离港并取得承运单位出具的提单或运单后,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即由公司转移至购货方,公司据此确认销售收入。主要贸易条款为FOB、CIF 和CFR 等,在FOB、CIF 和 CFR 等方式下,当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只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②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至交货地点或交给客户指定货运代理后,客户或其指定货运代理签署《签收单》,公司根据其签署的《签收单》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需要复杂安装的产品:公司参照境内需要复杂安装的产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标志,即公司根据签署的《装机确认书》确认销售收入。 | |
开立医疗 | 内销 | 公司直接销售给医院等终端客户的商品,公司根据合同或订单的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客户签收后,确认商品销售收 入。公司采用经销模式进行内销的,公司根据合同或订单的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经销商签收后,确认商品的销售收 入。 |
外销 | 采用经销模式进行外销的,EXW 模式公司在工厂或其他指定地 |
公司简称 | 销售类型 | 收入确认政策 |
点将货物交给购货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处置后,确认商品的销售收入。FOB 和CIF 模式下,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已根据合同或订单的约定将产品出口报关,且取得船运公司或航运公司出具的提单或客户签收文件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 ||
宝莱特 | 内销 | 在“经销商分销”模式下,由经销商与本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移交商品,需安装的商品经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相应验收单据时或无需安装的商品取得经销商签收确认时,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即由本公司转移至经销商,本公司据此确认销售收入。 在“示范医院”和“政府采购”模式下,公司通过参与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取得订单,当公司中标后即与医院和政府卫生部门签署招标文件和销售合同,在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和销售合同约定内容向示范医院和政府指定单位移交商品,需安装的商品完成安装调试及为其提供商品的相关操作培训后,取得验收单据时,或无需安装的商品取得签收确认时,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即由本公司转移至示范医院和政府指定单位,公司据此确认销售收入。 |
外销 | 在EX-WORK 方式下,在公司所在地按合同约定将商品移交并取得相应签收确认时,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即由本公司转移至购货方,公司据此确认销售收入;在 FOB 和 CIF 方式下,在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办妥商品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承运单位出具的提单或运单时,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即由本公司转移至购货方,公司据此确认销售收入。 | |
鱼跃医疗 | 内销 |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后确认收入;销售商品不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并签收后确认收入。 |
公司简称 | 销售类型 | 收入确认政策 |
外销 | 公司出口产品在报关完成后确认收入。 |
由上表可见,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对安装调试较为简单的产品销售,在签收后确认收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首席财务官、销售负责人,发行人销售的超低温保存箱、低温保存箱、恒温保存箱、生物安全柜等产品涉及安装环节,但由于发行人销售商品安装调试流程比较简单,销售合同不存在以安装完成作为风险转移时点的条款,不存在以安装完成作为收入确认原则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是否存在合同约定收入确认时点与实际收入确认时点存在差异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首席财务官,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同约定收入确认时点与实际收入确认时点存在差异的情形。
(四)境外销售与境内销售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审计报告》、xxxx出具的《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访谈发行人的首席财务官,发行人境外销售与境内销售收入确认均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并不再对该商品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但不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境内外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A. 对于境外项目销售,发行人销售的商品在约定交货地点经买方或者买方指定收货人签收确认后,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确认依据为经客户或客户指定人员
签署的签收单、确认单;与境内销售收入的具体确认时点和依据不存在差异。
B. 对境外项目销售以外的其他境外销售,其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与境内销售不同。按照与客户签订的订单条款,境外项目销售以外的其他境外销售一般为 FOB/CIF/FCA模式;在FOB/CIF/FCA模式下,以公司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体确认依据一般为货运提单。
综上,对境外项目销售以外的其他境外销售产品,发行人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与境内销售不同。
(五)发行人相关产品销售中是否存在需安装调试的产品,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存在安装调试的销售合同中,是否在安装调试后确认收入,是否存在人为操纵调试周期,调节收入的情形
如本题(二)部分所述,发行人销售的主要产品需要安装调试,但由于公司销售商品安装较为简单,主要销售合同不存在以安装完成作为风险收益转移时点的条款,通常在约定交货地点经买方或者买方指定收货人签收确认、或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后确认收入,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以安装调试完成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操纵调试周期调节收入的情形。
(六)发行人将销售外购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室耗材、实验室家具、试剂第三方产品相关收入定义为生命科学实验室类收入是否准确,是否可能存在误导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将销售外购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室耗材、实验室家具、试剂等第三方产品相关收入重新定义为“第三方实验室产品收入”,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相关披露内容进行了修订。
(七)发行人向重庆日日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青岛三维制冷空调有限公司采购OEM外,是否还存在向其他厂商采购或外协加工的情况,发行人核心业务是否外包,如何控制质量和保守技术秘密
1.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 OEM 及外协加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重大合同、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的采购OEM及外协加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 | 业务内容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青岛三维制冷空调有限公司 | 采购冷库 | 1,790.86 | 1,112.28 | 287.54 |
重庆日日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 采购 HYCD-205 型 号产品 | 350.39 | 600.48 | 212.28 |
四川xx低温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液氮罐 | 1.79 | 362.49 | 365.23 |
青岛百诺软件有限公司 | 采购BIMS、U-cool 软件 | 344.33 | 239.77 | 140.60 |
青岛宝灵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外协加工-喷粉 | 291.73 | 344.05 | 291.56 |
青岛金华加工制造有限公司 | 外协加工-喷粉 | - | 118.85 | 104.84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总经理、采购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以上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青岛三维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维)采购的普通冷库不属于发行人核心产品;采购的自动化冷库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关技术由发行人与青岛三维合作研发,发行人和青岛三维是相关专利的共有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青岛三维采购的自动化冷库的采购金额较低,相关产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品方案的设计后,由青岛三维进行OEM,发行人采购该等 OEM产品不会对发行人核心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发行人向重庆日日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采购的 HYCD-205 型号恒温产品
不属于核心产品。
(3)发行人收购海xx后,已不再进行液氮罐 OEM 采购;
(4)发行人向青岛百诺软件有限公司采购的软件,由发行人与其合作研发并由发行人自主拥有软件著作权;
(5)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的喷粉环节存在外协加工,该环节并非关键生产工序,不涉及发行人产品生产的关键技术或关键工艺。
综上,金杜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青岛三维采购的自动化冷库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但该等技术系发行人与青岛三维合作研发并且同为专利共有人,不会对发行人核心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核心业务不存在外包的环节。
2. 控制质量和保守技术秘密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OEM及外协加工的相关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在OEM及外协加工合作方合作过程中,采取的控制质量和保守技术秘密的措施主要包括:
A. 发行人与OEM及外协加工厂商的采购合同中包含质量保证条款,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质量的检验、质量损失赔偿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B. 发行人制定了质量控制管理规定,对采购产品的入厂设置了严格的质量检验程序;
C. 发行人制定了供应商管理制度,通过产品监察、派员现场监督、定期对供应商重点工序巡查等措施加强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的管控;
D. 发行人OEM采购与外协加工的产品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工艺,不存在重大核心技术信息泄露的风险。此外,发行人与OEM及外协加工厂商的采购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明确OEM及外协厂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保守发行人的商业秘密及技术信息,以及其违规泄密需承担的责任。
发行人与主要外购厂商、外协加工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未发生因OEM采购、外协加工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技术泄密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已就采购OEM及外协加工采取了有效的质量控制和保守技术秘密的相关措施。
(八)结合报告期内被合并公司的销售收入,说明2018年销售收入中新并购公司贡献的收入比例,及公司报告期境内收入增长是否主要来源于并购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审计报告》、相关被合并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行人报告期内并购的子公司包括Biomedical UK、xxx、海特生物和Biomedical India, 其中在2018年为发行人贡献销售收入的为 Biomedical UK和海xx。海特生物系发行人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的子公司,2018年4月开始承接发行人以前主要从事的境内经销业务,其相关收入贡献不属于“新并购公司贡献的收入”。
2018年,Biomedical UK和xxx对发行人收入贡献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金额/占比 |
Biomedical UK 2018 年营业收入(1) | 1,470.54 万x |
xx杰 2018 年营业收入(2) | 2,797.94 万x |
xx杰向发行人销售收入(3) | 541.73 万元 |
Biomedical UK 及海xx 2018 年外部销售收入 (4)=(1)+(2)-(3) | 3,726.75 万元 |
Biomedical UK 及海xx 2018 年境内销售收入(外部销售) (5)=(2)-(3) | 2,256.21 万元 |
发行人 2018 年营业收入(6) | 84,166.86 万元 |
发行人 2018 年境内营业收入(7) | 61,746.11 万元 |
2018 年被合并公司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 (8)=(4)/(6) | 4.43% |
2018 年被合并公司境内销售收入占发行人境内营业收入比例 | 3.65% |
(9)=(5)/(7) |
注:Biomedical UK的销售收入全部为境外收入
由上表可见,2018年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并购的企业外部销售收入合计3,726.75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43%,被合并公司境内收入占发行人境内收入比例约为3.65%,占比较低。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内收入增长并非来自于被并购公司的贡献。
(九)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和印度卫生部项目是否能够持续给公司贡献收入,并结合境外订单签订情况,说明公司境外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可持续性
1.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埃塞俄比亚项目及印度卫生部项目执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埃塞俄比亚项目、印度卫生部项目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截至2018年末,发行人印度卫生部项目已执行完毕,该项目下的收入已全部确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埃塞俄比亚项目尚在执行过程中,尚未确认收入的合同金额较小。对于上述境外直销项目,相关合同执行完毕后,将不会再给发行人贡献收入。
2. 发行人境外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可持续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总经理、海外业务负责人,发行人境外业务主要分为直销业务和经销业务两类,相关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总经理、海外业务负责人,发行人是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的长期采购供应商。对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客户,发行人作为其合格供应商,在客户开展项目采购时,发行人可以收到其公开及非公开的招标通知,由于发行人多款核心产品已通过PQS认证,提升了发行人项目中标的可能性。
在发行人核心产品技术方面已经具备国际化竞争优势的基础上,报告期内,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和印度卫生部项目的成功执行,为发行人未来持续参与海外直销项目竞争提供了有力的经验支持。发行人已于2018年底通过代理商中标丹麦
哥本哈根大区400台云芯超低温保存箱采购项目,订单总金额约300万美元。目前,发行人正在积极争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巴基斯坦、乌干达等地区的采购项目。
此外,发行人目前已设立了海外区域经销拓展团队,经销网络覆盖亚太、印度、中东、美洲及欧洲地区,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经销业务基本保持稳定。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经销业务保持稳定发展;境外直销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项目执行经验、市场开拓情况良好。因此,境外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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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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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