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03号)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向30 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股票 2,080,124,211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6.44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 2023-005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03号)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向30 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股票 2,080,124,211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6.44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3,395,999,918.8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32,156,600.90。2022年12月30日,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扣除95%的承销及保荐费用(含增值税)后将剩余募集资金13,338,732,019.19元划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2年12月3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79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近日,公司、开户银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开户银行、账号和截至2022年12月30日的专户存储金额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人民币元)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 0200049319200187908 | 13,338,732,019.19 |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为开户银行的下属网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小为、xxxxx在开户银行对公营业日的工作时间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每月指定日期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人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三方监管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
《三方监管协议》引起的或与本《三方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