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1922016121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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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30.附加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账户盗窃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综合保险》
(以下简称为“主险”)中的“家庭财产保障”后,方可投保《附加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账户盗窃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x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以实名身份注册使用得手机号码,且以实名身份与银行签订个人手机银行服务协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手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盗窃,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及主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以实名身份与银行签订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且除网上银行账号、用户名和密码外,还使用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安全保障工具。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网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盗窃,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及主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被保险人的手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盗窃,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将手机银行密码记录在手机内;
(二)被保险人发现手机或 SIM 卡丢失后,未在 24 小时内向移动通讯服务商和银行办理挂失,并冻结手机银行账户;
(三)被保险人在维修手机时,未将 XXX x取出。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被保险人的网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盗窃,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使用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安全保障工具;
(二)被保险人发现网上银行账号、密码已被他人知悉,或丢失了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后,未在 24 小时内变更账号、密码或通知银行冻结网上银行账户。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遭受诈骗而主动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
(二)被保险人将手机或 XXX x借给他人使用;
(三)被保险人将网上银行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安全保障工具信息透露给他人;
(四)他人直接利用银行卡(折)盗取手机银行账户或网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第九条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资金在被盗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二)间接损失。
第十条 主险中“家庭财产保障”部分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x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x附加险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般事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银行关于手机银行及网上银行交易安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手机、SIM 卡、银行账号及密码、网上银行账号及密码、数字证书、接收网上银行动态密码的手机等,发现账号、密码泄露,或者丢失了手机、SIM 卡、数字证书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尽力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除应提供主险条款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公安部门的盗窃案件发生证明;
(二)银行的资金损失证明。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银行冻结手机银行账户、网上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在公安部门立案三个月以后,如果仍未破案或虽已破案但未追回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在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予以赔偿,但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的赔偿总额达到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