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5号)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7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44,401,540股,每股发行价格7.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65.8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00,425,525.92元。2017年4月18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扣除承销费保...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 2017-025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❹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5号)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7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44,401,540股,每股发行价格7.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65.8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00,425,525.92元。2017年4月18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扣除承销费保荐费95,999,999.73元人民币后将剩余募集资金划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账户。2017年4月18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天运[2017]验字第9003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长安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辖的北京首体支行及北京上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下
辖的北京幸福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下辖的北京玲珑路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近日,公司、开户银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开户银行、账号和截至2017年4月27日存储金额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人民币元)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宣武支行 | 11050167360000000714 | 903,999,966.0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东长安街支行 | 321370100100061165 | 2,000,000,000.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体支行 | 699656370 | 2,000,000,000.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上地支行 | 699701886 | 1,000,000,000.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幸福街支行 | 0200004719200683886 | 3,000,000,00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崇文支行 | 000000000000 | 1,000,000,000.0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和平里支行 | 110060224018800016574 | 1,000,000,000.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玲珑路支行 | 11210401040006898 | 1,000,000,000.00 |
合计 | - | 11,903,999,966.07 |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每月指定日期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人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