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口腔科装饰工程
比 选 人: 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 (盖单位公章)
比选代理机构: 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公章)
2024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
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口腔科装饰工程
竞争性比选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口腔科装饰工程,项目业主为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特邀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参与竞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内。
2.2 建设规模:主要包含太平镇卫生院口腔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电气、给排水等工程。
2.3 计划工期: 15 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口腔科装饰工程施工图纸、图说及技术资料,有关国家规范标准、规程规定、标准图集等及招标文件内要求的其它内容。
3.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要求比选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比选申请人至少完成过1个相同或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指:医院CI或DR室机房装饰装修工程或建设内容含医院CT或DR室的医院建设项目)。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接受比选者请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到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协信星光天地4栋10-6号)或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垫江县太平镇石油路39号)报名。
4.2未报名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3 本项目不采用邮购方式出售比选文件。
5.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时间为 2024 年5月23日14时00分--14时30分,地点为: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垫江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
地 址:垫江县太平镇石油路39号
联 系 人:谭老师
电 话:13098758936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协信星光天地4幢10-6
联 系 人:赖老师
联系电话:023-67721308
2024年5月15日
比选申请人须知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比选人 |
比 选 人: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 地 址:垫江县太平镇石油路39号 联 系 人:谭老师 电 话:13098758936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协信星光天地4幢10-6 联 系 人:赖老师 联系电话:023-67721308 |
1.1.4 |
项目名称 |
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口腔科装饰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内 |
1.2.1 |
资金来源 |
业主自筹 |
1.3.1 |
招标范围 |
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口腔科装饰工程施工图纸、图说及技术资料,有关国家规范标准、规程规定、标准图集等及招标文件内要求的其它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15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工程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一次性通过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 |
1.4.1 |
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业绩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比选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比选申请人至少完成过1个相同或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指:医院CI或DR室机房装饰装修工程或建设内容含医院CT或DR室的医院建设项目) [需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并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须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和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至少包含2023年11月~2024年4月)] 4、其他要求 (1)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须提供职称证和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至少包含2023年11月~2024年4月)] 备注: (1)以上所有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比选申请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企业资质、身份证原件、承诺书除外)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根据实际情况核验有关证明(证件)和资料的原件,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原件查验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否决投标处理。 (2)比选申请人须书面承诺本项目拟派的所有人员中选后不得随意更换,否则视为违约。 (3)比选人保留对资格审查合格单位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进一步查验的权利,如发现比选申请人弄虚作假,则比选人有权随时取消其中选资格或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对比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比选人将保留索赔的权利。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比选人不组织,由各比选申请人自行踏勘。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比选申请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 |
1.10.3 |
比选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
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或补充通知 |
3.1.1 |
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其他材料 |
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3.2 |
比选报价 |
1、比选申请人应按本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报价表格。比选申请函的比选申请总报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各项合计一致,否则其比选申请文件作无效竞标处理。 2、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报价时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及工程量,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比选申请文件作无效竞标处理。 3、比选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比选申请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比选申请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其比选申请文件作无效竞标处理。 4、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比选申请人不得修改,否则其比选申请文件作无效竞标处理。 5. 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报价应是包含为实施和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二次转运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管网保护费、行车行人干扰费、税金、规费等所有费用,并考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比选申请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费用,比选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6、本项目设置比选申请总报价最高限价,本项目比选申请总报价最高限价为 129745.76元(大写: 壹拾贰万玖仟柒佰肆拾伍元柒角陆分 ),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总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其比选申请文件作无效竞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 2、投标保证金金额: 2000 元人民币。 3、递交方式:各比选申请人自备信封,封袋上注名项目名称及比选申请人单位名称,封口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投标保证金先不装入比选申请人自备的信封袋中,开标现场由工作人员当场清点后再装入各比选申请人自备的信封袋中密封。若比选申请人不按上述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则视为其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除第一中选候选人外的其余比选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现场当场退还;第一中选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退还。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本须知1.4.1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供备查。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本须知1.4.1项规定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按本章比选申请人须知3.7.3款执行。 |
3.7.4 |
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U盘1个(包含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商务部分与投标时提交的纸质文件一致)。 |
3.7.5 |
装订要求 |
所有比选申请文件不论使用任何方式进行装订,必须保证比选申请文件装订牢固,否则,比选申请人对由于比选申请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比选申请文件由比选申请人自行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
4.1.1 |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 |
1.比选申请文件袋由比选申请人自备。 2.比选申请文件装入“比选申请文件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 3.如果比选申请文件没有密封,该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注:如比选申请文件较厚,上述各部分比选申请文件不能装入一个袋中,比选申请人可按上述要求增加比选申请文件袋。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应在“比选申请文件”大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比选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5月2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会议室。 |
4.2.3 |
是否退还比选申请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4年5月2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会议室。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比选申请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密封情况检查:比选申请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5.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6.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宣布比选申请人名称、比选申请报价及其他内容。 7.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由比选人依法组建。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选人 |
否,推荐经评审的排名前三名为中选候选人。 |
7.3.1 |
履约担保 |
1、履约担保金的形式:现金或转账 2、履约担保金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3、履约担保金提交时间:中选人应在领取中选通知书后7日内汇入比选人指定帐户,不计息。 未按约定时间到帐的,经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4、履约担保金返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备注:第一中选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若其中不足部分,由第一中选候选人在领取中选通知书后7日内,签订合同前一次性缴纳。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公司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金额执行,代理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由中选人支付,在领取中选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
10.2 |
工程款支付 |
1、当工程量完成并通过预验收时,支付至合同价的8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中介审计机构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于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内不计息。 |
10.3 |
低价风险担保 |
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也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1,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比选人的时间:从比选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15工作日内;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比选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合同履行期间允许承包人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 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比选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比选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比选申请人应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比选文件格式。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比选人: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工程规模: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 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款
(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款
(3)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款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及投标币种
1.8.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2 本项目一律采用人民币进行报价。
1.9 踏勘现场
1.9.1 不组织踏勘,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诺踏勘,装入投标函中,否则按废标处理。
1.9.2 比选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1.1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1.2 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
1.12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 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比选申请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传真方式向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2.2 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澄清截止时间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3. 比选申请文件
3.1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见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比选申请人应按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填写。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比选申请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比选申请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比选申请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
(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5 资格审查资料
具体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的规定。
3.6 备选投标方案
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3.7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3.7.1 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吧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2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设计服务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比选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7.4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2 比选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和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2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比选申请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
4.2.2 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 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 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详见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比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人或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外,比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中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7.1.1 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在中选公示后无异议的即为中选人。比选人不得在中选候选人之外确定中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7.1.2 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比选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在比选文件规定时间内中选人不与比选人签定合同的,比选人可以确定在中选公示后无异议的排名第二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7.1.3 排名第二的中选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比选人可以确定在中选公示后无异议的排名第三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三的中选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比选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1.4 除不可抗力外,中选人放弃中选项目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比选人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比选人重新招标或另行选择中选人导致中选价的增加,其增加部分由中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 中选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并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中选人应当在按时提交履约担保后15天内,根据比选文件要求和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与比选人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比选申请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比选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比选申请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选人。经评审无合格比选申请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投标:
(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比选申请人;
(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比选申请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比选人授意比选申请人撤换、修改比选申请文件;
(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为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提供方便;
(6)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为谋求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
(1)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选人;
(3)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中选;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比选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比选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 方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比选申请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比选申请报价相等时,资质等级高的优先,资质等级也相等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
|
2.1 |
报价顺序 |
对报价不低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
|
2.2 |
符合性审查 |
取报价排序前☑3□4□5名(若实际比选申请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符合性审查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比选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比选申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法人章 |
||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辩。 1、比选申请函的所有内容齐全完整,内容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2、比选申请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齐全完整且均按规定填写; 3、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供了比选文件规定的所有证书(件)的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辩、有效; 4、比选申请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3.6.5项的规定; 5、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符合第二章4.1.1项的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比选申请文件的签署 |
比选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
||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的规定。 |
||
委托代理人 |
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比选申请内容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比选申请报价 |
比选申请报价应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最高限价。 |
||
低价风险担保 |
比选申请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比选申请人应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比选申请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3 |
评标程序 |
1.对报价不低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导致无有效比选申请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比选申请。 |
|
3.4 |
评标结果 |
3.4.1 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比选申请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比选申请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比选申请价相等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
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比选申请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
符合性审查应按照形式、资格、响应性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
3.2.2 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比选申请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本次比选申请有串通比选申请、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比选申请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比选申请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比选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1)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 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比选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废标条件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招标文件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废标条件 |
第二章3.2 |
投标报价 |
比选申请人填报工程量清单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作废标处理。 |
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比选申请人不得修改,否则作废标处理。 |
||
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作废标处理。 |
||
如设置了招标最高限价,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
||
评标委员会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
||
第二章3.4 |
投标 保证金 |
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方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章3.1 |
符合性审查 |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
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比选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比选申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
||
其他 |
|
1、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比选申请人同时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3、投标函中未填报投标工期或填报的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4、比选申请人提供的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编写,不得增减。 5、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
4、工程内容:
5、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一次性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文件及中选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除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外,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1.1 发包人:
1.1.1.2项目管理机构:
1.1.1.3承包人:
1.1.4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
1.1.5监理人:
1.1.1.6 设计人:
1.1.2 工程和设备
1.1.2.1 永久工程: 。
1.1.2.2 临时工程:为完成工程所修建的除临时设施外的各类临时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2.3 单位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
1.1.2.4 施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2.5永久占地:为实施永久工程需占用的土地。
1.1.2.6 临时占地:施工临设、施工便道占地等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3 日期和期限
1.1.3.1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
1.1.3.2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
1.1.3.3 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3.4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招标文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及说明;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1.2.2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目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3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3.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设计交底:开工前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3套及电子U盘一张,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根据工程现场情况确定,一般在承包人提出读图纪要7日内组织。
1.3.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若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立即(48个小时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做出决定。在此期间,若承包人自行施工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增加的费用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3.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补充图纸资料提供时间:相应修改部位实施前3日。若修改后图纸未经原设计人(或审图机构)及发包人确认,承包人自行实施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增加的费用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3.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进度报表、进度计划等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资料。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工程开工后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应急方案一式两份;专项工程实施前七日内提供专项施工方案一式两份;其他需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及数量提供,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日内。
1.4 联络
1.4.1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无论何方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令、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需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导致的后果均不进入最终结算。
1.4.2 联络送达的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双方应以书面的形式指定联络人,双方往来函件应经指定的联络人签收。
发包人的接收人:现场代表。接受地点:发包人工程部。若发包人办公地点更改,则接收地点随之更改。
承包人的接收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接收人(需项目经理书面委托)。接收地点:本工程施工项目部。
1.5 交通运输
1.5.1 出入现场的权利: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以及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等基础设施等,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出入施工现场的批准手续等事宜。
1.5.2 场外交通: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场内交通
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因此支付任何费用。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发包人、监理人等与本工程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免费使用,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因此支付任何费用。
1.5.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时手续的办理: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时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因此支付任何费用。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人员
姓名: , 职务: 项目负责人
姓名: , 职务: 现场代表
姓名: , 职务: 计量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技术负责人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7日内。
2.2.2 提供施工条件
①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场地如有非拆迁问题,发包人协助解决,但不向承包人支付因遗留问题引起的任何费用。
②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现场红线范围之外由发包人提供接口并承担相应费用,其接口的各种方式发包人已有充分的考虑及判断,不论何种接口方式均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承担施工现场红线范围之内的相应费用。
③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本合同段开工建设前,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与场外道路的接口事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全部工作及费用。
④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等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合理期限内提供现有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场地周围的建筑物、行人、苗木及场地内架空、地下管线安全。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现需保护的,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内;形成保护实体即混凝土包封、钢筋网片,经发包人同意的按变更计价原则进行结算。施工中若对上述建筑物、行人、苗木及场地内架空、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或导致第三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⑤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协助。其余由承包人办理。
2.2.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对开工前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需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尽可能在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2.2.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逾期提供基础资料造成的损失,除导致工期改变的情况外,承包人不得提出索赔。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不提供 。
2.4 现场统一管理:现场管理以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0天,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需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若违反上述约定,承包人将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
3.2.2增加下列内容:项目经理应与比选申请文件人员一致。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除由承包人自行完善人员变更程序外,另外承包人将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
3.2.3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则承包人将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人员应与比选申请人员一致。若承包人擅自更换承包人人员,除由承包人自行完善人员变更程序外,另外承包人将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实行押证制度。比选申请人须书面承诺本项目拟派的所有人员中选后不得随意更换,否则视为违约。
3.3.2 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五大员等)需常驻施工现场,若确需离开施工现场,需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若违反上述约定,承包人将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
3.3.3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则承包人将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1)承包人在施工准备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监理人发出开工令止)内,首先应对本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整个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因这些风险可能对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尤其做好拆迁、群众因素、各种管线网迁改等导致工程不能按合同计划日期开工、施工中断、工程延期的风险准备;如发生风险事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承包人未及时采取措施及谨慎义务,则自行承担扩大部分损失。
(2)承包人在施工准备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监理人发出开工令止)内应做好本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施工生产必须品的准备),同时必须配置准备工作相匹配的记录证明材料,且所有开工准备工作的记录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现场情况),必须有监理人(若有)及发包人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才能作为合格、有效的证明资料(如证明资料存在质疑,必须经司法、行政、公正等国家机关认证及发包人认可)。另外,承包人在施工准备期之外所做的准备工作除非获得发包人和监理一致认可,否则一概无效,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施工准备期超过3个月,则按照本合同部分7.8条款执行。
3.4 承包人现场踏勘
增加下列内容:无论承包人是否真正在投标前踏勘现场,均视为承包人已踏勘现场。若承包人意识或应当意识到由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等问题,从而可能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承包人应在实施该基础资料涉及的工程内容之前及时提交报告至监理人,否则导致的增加费用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分包的,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因未支付分包商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出现一切影响稳定的事件均由承包人负责,针对此类事件,承包人将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若此类事件影响到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因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向受损方支付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增加下列约定:无论工程是否因为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在发包人明确无需承包人照管之日前,工程照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均由承包人负责。
3.7履约担保
1.担保形式:现金。
2.担保金额:履约保证金为中选价的10%。
3.提交时间:
3.2中选人领取中选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以现金转账至比选人指定账户,如果中选人未能按规定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则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4.退还时间:比选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开工、停工、复工令的签发需经发包人同意;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签证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影响造价的内容均需发包人同意。
4.2 商定或确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并出具书面通知(附详细依据)告知双方。若双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无异议,按其确定执行;若存在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若争议的确定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事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以优先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否则所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除必须执行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及重庆当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外,还应严格执行但不限于以下规定(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1)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及“设计交底纪要”;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82-2012)
(4)《普通混凝土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5)《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6)《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7)《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
(9)《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
(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2);
(11)《特细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B50/T5028-2004);
(12)《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13)《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贯彻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5.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1.3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质量检查制度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
增加下列项:施工图中若有表示不清楚、错误或遗漏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必须在实施该部分内容前向监理人书面提出,最终由发包人进行核定后实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检查程序
工程隐蔽部位需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才能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明确载明隐蔽部位检查的内容、时间及地点,并附有自检记录、必要的检查资料和检查仪器(经检定)等。
5.2.2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存在疑问或因其他原因需重新检查的情况,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仅按照重新检查部位的比选申请文件中选明的材料费用计算)或延误的工期,但是不再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若经检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2.3 承包人私自覆盖: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增加下列内容:若承包人未经参建各方或相关部门在检查验收及收方计量前私自覆盖隐蔽工程,发包人有权对该部分隐蔽工程不计入竣工结算。
5.3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增加下列项:不合格工程无论是因何方原因造成,发包人均不支付承包人的合理利润。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增加下列项: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提交上述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
6.1.3 治安保卫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因此支付任何费用。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因此支付任何费用。
6.1.4 文明施工
在工程正式移交之前,承包人履行保修期间的各项义务所需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必须按照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6.1.5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意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1.6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尤其是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按发包人要求组织抢修和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以备查。
6.1.7 安全生产责任
6.1.7.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内容: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6.1.7.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内容:临时交通转换便道在交通转换期间由承包人负责管护与维护,并有效组织交通通行,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安全及经济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应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牵连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因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向受损方支付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费用清单备查。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须接受现场监理的监督检查。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一是特种行业必须做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二是必须做到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设施设备配备齐全;三是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规范操作。四是必须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消防培训工作。五是必须做到善于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及施工区域居民的消防安全隐患。
6.2 环境保护
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其费用;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或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必须按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承包人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承包人还应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配证上岗,文明施工。承包人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若因外人无故进入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施工设计图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供完善和准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监理人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后7日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1)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施工设计图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供完善和准确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应根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每月20日向监理报送当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3)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按时提交其它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施工所需工作面;(4)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审定的施工方案立即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拖延,否则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审的施工方案,因工期安排不当,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增加项目等原因而导致实际工期与方案工期不一致时,经发包人认可后顺延工期。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上述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7.3 开工
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工。若因特殊原因,造成本工程未能按照原计划开工,发包人可在相关部门批准下,接受承包人提出的解除合同要求,此时执行本部分的19条款;若承包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此时执行本部分的7.8条款。
7.4 测量放线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七日内。若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材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若承包人未就此事通知监理人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承包人。承包人需在控制网测设前3日内提交测量仪器检定报告,并于测设完成后5日内提交闭合差测量报告等书面资料。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开工令发出后七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若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仅对工期进行延期,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工期延误按照3000元/天处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承包人逾期误工违约金已达到合同价款的2%而未竣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需在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撤场,并按以下约定进行处理:
1、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上述逾期竣工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签约总价的 3 %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按照已完工合格工程量的100%进行计算,并在发包人对上述工程量及价款进行最终审计后的28日内支付。
3、因解除合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量所涉工程质量的任何法定及约定责任与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如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台风、雪灾、洪水等)。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但应提供相应依据。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包含但不限于规划调整、施工图的重大调整、综合管线迁改及周边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影响等原因),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令后,视时间长短(约定为超过3个月)需清退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及现场管理人员等,仅留守现场照管及成品或半成品进行保护的人员,以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发包人只负责承担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承担间接损失和利润。
7.8.2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所导致的暂停施工,其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8.3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复工前,监理人需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执行7.8.1及19条款),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该通知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7.9 提前竣工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8. 材料和工程设备
8.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 。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 。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 。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 。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 。
8.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本工程所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必须保证所采用的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标准,符合发包人要求材质部分的材料品牌、规格及其他技术要求。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7日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品牌、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最后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其中涉及到颜色、观感,影响外观形象的材料必须经发包人认样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承包人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明确是否重新核价等,严禁出现未申报即用于现场的情况发生,否则,针对该部分材料不进入最终结算。
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在采购材料时,应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并适当考虑材料在施工现场的保管时间不得过长,若采购量与当前使用量严重不匹配时所造成的后期材料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采购到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将不合格材料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现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特殊检测除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采购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时,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3 样品
增加下列内容: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执行。
8.4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替代
增加下列内容:除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材料或设备外,本工程无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替代。除上述原因导致的替代外,承包人以市场无法购买到等原因为由自行采购材料,将其用于工程内的,必须经设计单位认可,发包人均按照原中选清单及附件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准纳入结算。
8.5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5.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临时占地的申请:承包人申请办理。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8.5.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不提供 。
8.5.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要求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 由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或是为满足自检需要提供的设备、仪器等需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定,在正式使用前,需经监理人校定,并出具书面批准。
9.2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必须对其自检或委托他人检测的材料、工程设备等检测结果负责,不得隐瞒、修改检测数据或仅为了满足检测要求提供规格、质量标准等与工程现场使用不一致的材料,监理人、发包人一旦发现此类情况,承包人将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增加下列内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按发包人相关要求执行,所有工程变更须经设计人(涉及设计变更类)、监理人审核确认,最后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有效。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不属于变更范围。
10.2 变更权
增加下列内容: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均可以提出变更。所有变更指令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在发出变更指令前必须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后,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若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完善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
10.3 变更程序
增加下列内容:(1)本工程最终批准的方案若与招标时提供的施工设计图不符,可由设计人根据最终批准方案实施变更,且施工以按最终批准的方案作出的设计变更图纸为准。
除上述(1)中规定外的其余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人,设计人依次作出变更。变更申请报告应至少明确包含:(1)变更申请人;(2)变更原因;(3)变更可能增加或降低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影响(延误或提前);(4)监理人批复意见;(5)项目管理单位批复意见(6)跟踪审计单位批复意见(7)发包人批复意见。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由现场代表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通知设计人根据变更申请报告作出合理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
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人,根据变更申请报告作出合理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提出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批准后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人,根据变更申请报告作出合理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设计人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提出变更:(1)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提高造价及不延误工期的前提下,由设计人自行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2)虽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但提高了工程造价或延误了工期,应事先书面征求发包人意见并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应及时执行;若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自接到变更令2日内)书面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本工程严禁出现承包人执行了变更指示后,又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出其他费用或工期要求。
有效的变更资料: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盖章齐全,且内容完整、正确,否则视为无效的变更资料。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为无效变更,不能作为计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变更资料的份数:变更资料的份数为一式陆份,其中一份由发包人归档,一份由承包人归档,一份由监理人归档,一份送发包人现场代表。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工程变更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比选申请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前7天内向监理人、比选人提出,经比选人、监理人、项目管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方法如下:
1.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由比选人认定,最终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以审计为准);
2.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配套的计量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指南》(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ZP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L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及相应的配套定额和文件,依次按装饰、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建筑定额顺序借用相应子目及相关配套文件。其中人工、材料费按投标报价书中相同专业的人工、材料费单价取低值执行,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投标报价书中的人工费单价若高于本工程投标报价参照开标当天最近一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发布的垫江县信息价,则按开标当天最近一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发布的垫江县信息价执行(有多个价格的取算术平均值)。
(2)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费单价若高于本工程投标报价参照的开标当天最近一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发布的垫江县信息价(非网员价不含税价),则按开标当天最近一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发布的信息价(非网员价不含税价)执行(有多个价格的取算术平均值)。
(3)投标报价中没有的人工费单价按照 开标当天最近一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发布的垫江县信息价执行(有多个价格的取算术平均值)。
(4)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费单价按照开标当天最近一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发布的垫江县信息价(非网员价不含税价)执行(有多个价格的取算术平均值)。
缺项或与造价信息不符的材料费根据市场行情按建设单位的认质核价程序进行认质核价)。组价后总价下浮10 %(其中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机械费价差、未计价材料、按实计算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下浮)办理结算。
3.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价格不做调整。
4.变更工程量的确定:工程量根据施工设计图和有效的变更资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计算。变更单价按10.4.1(2)定额组价的变更工程量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5.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费率作为结算费率,如果投标费率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费率的,在工程结算时,按照文件规定费率进行结算,中选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变更工作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按渝建发[2014]25号” 文并结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的规定标准计算;变更工作的规费、税金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费用规定计算。
6.本工程严禁出现连锁变更(即对已变更部分再次进行变更),必须一次变更到位;若因承包人提出的连锁变更,视为承包人对变更工程考虑存在偏差,连锁变更部分的费用及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两部分,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外,施工组织措施费按投标报价书中的金额作为结算价包干使用,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为单位计列的项目,由比选申请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主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根据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包干按实结算,但根据渝建发〔2016〕35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其包含的其它费、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中的管理费、技术措施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费、技术措施费中机械使用费等除材料价格外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部分应根据文件要求,结算时需对以上进项税在结算时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2014]25号文规定合格标准并结合《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结算金额抵扣相应税费后结算。若不合格,则应扣减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日内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报发包人审批。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除出现重大变更且经相关部门批准(如:工程规划调整、施工图使用功能或结构等的重大调整、综合管线迁改时间长达3个月的情况及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影响等原因)外,原则上不调整工期。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10.8 计日工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价格调整 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施工期内价格不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 。
12.2.2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
12.2 计量
12.2.1 计量原则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的计量规则执行,且为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才能最终纳入结算。
12.2.2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按月计量。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五份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如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签字确认并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若工程款未按计量周期同期支付,则该计量周期仅作为发包人统计工程量之用,不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增加下列项:本工程的所有收方计量资料必须严格控制其有效性及时效性。即:必须由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现场代表及计量工程师)共同签字(不免除其余参建各方的签字),该收方计量资料才有效;同时,保证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正式收方计量资料日期前(现场收方计量后15日内)才有效,否则,该收方计量资料发包人不予认可,不能进入最终结算。
12.3 工程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表明承包人承诺向发包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均为合法、有效且与承包人相匹配的银行账户。该账号作为本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的唯一账号,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照此条约定执行,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
12.3.1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2.3.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陆份,发包人执肆份,监理执壹份,承包人执壹份(均为原件)。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本周期内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金额、截止本次付款周期累计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金额、根据本部分10条款中约定的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本部分19条款中约定的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金额、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且应在本次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如果有)、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3.3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2.3.3.1进度款支付程序按以下执行:承包人按进度申请单要求填写内容并经监理人审核→监理向发包人提交经审核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发包人核实并确认→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12.3.3.2进度款支付:
1、当工程量完成并通过预验收时,支付至合同价的8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中介审计机构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于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内不计息。
增加下列项:1、承包人保证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不得因与分包商之间的结算纠纷或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安全,否则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不得以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或资金困难等为借口停止工程进度,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如果乙方提交的结算经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审减超过8%的,乙方应承担超过审减8%部分的审核费用。
12.3.4 进度付款的修正: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有权在最近一期的进度支付款中扣除。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竣工验收
13.1.1 竣工验收条件
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复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同时已按合同约定和相关部门要求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竣工资料且由承包人自行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移交手续后,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13.1.2 竣工验收程序
增加下列内容:即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都必须无条件的就验收时发包人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在整改期间未达到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要求,均不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档案资料内容:国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所需的所有资料。
竣工档案资料份数: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的完整的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技术档案资料原件一式五套。
13.1.3 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13.2 施工期运行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组织并承担相关费用。
13.3 竣工退场
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前现场管护: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尚未移交给相关管护部门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清场: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并整改完成满足发包人要求后30日内撤离。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四份。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承包人应在28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交结算申请单以及完整、齐全、有效的结算资料,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若承包人在3个月内未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则发包人有权根据自有资料办理本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出具的竣工结算结果无条件认可,且发包人除有权暂停承包人在发包人处所有项目一切费用的支付以外,还将保修期间所发生的维修、保洁费用在剩余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单以及完整、齐全、有效的结算资料后,监理人和跟踪审计单位应在28天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内部审核的时间控制在90日内。
关于变更价款及竣工结算原则的约定:
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价款的确定: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进行: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按下列方法进行: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金额+措施项目费+(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金额)+其他项目清单按实结算金额+规费+税金+其它费用。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金额: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选单价实行综合单价结算,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材料均安不含税价格计取。工程结算时,以承包人在本项目比选申请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GQJLGZ-2013)计量规则计算并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的工程量乘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作为该子项的结算合价。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合价累计相加,即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2.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两部分,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外,施工组织措施费按投标报价书中的金额作为结算价包干使用,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为单位计列的项目,由比选申请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主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根据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包干按实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2014]25号文规定合格标准结合渝建发〔2016〕35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结算金额抵扣相应税费后结算。若不合格,则应扣减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3.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金额:
(1)变更(包括签证)、漏项及新增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2)变更(包括签证)、漏项及新增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项(类似子项由发包人确定),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执行;
(3)变更(包括签证)、漏项及新增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指南》(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ZP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L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及相应配套定额和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组价原则为采用投标清单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单价和有关投标报价取费的基础上计算,其中材料及人工费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投标报价计算(若投标报价中同一种人工及材料中有不同价格,以低价计算),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执行市场价,由监理单位、发包人认质核价。(注:a、清单组价同一个子目可套用多个定额时,优先采用《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组价;b、清单组价定额借用原则为当土建定额中没有的子目,借用相关配套定额取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相关说明);本工程按以上计价原则组成综合单价后按中选总价与最高限价的同等下浮比例进行下浮;
4.其他项目清单按实结算金额(若有)
(1)本工程材料采用暂估价格的,结算时经监理单位、发包人认质核价后的材料(设备)价格进行结算。
(2)本工程采用暂列金额招标的,结算时按设计变更结算原则执行。
5.规费:按投标费率计取,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计取。
6.税金:按投标费率计取,若投标费率高于规定,则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计取。本工程计税方法采用一般计税法,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7.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按渝建发[2014]25号文执行。
8.其它费用:(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且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施工要求,并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2)合同其它条款约定费用。
9.本工程结算金额最终以业主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财政委托的审计单位(如有二审,以二审结果为准。如有超额支付,承包人按二审结果退回发包人)审定的金额为准。
10.特别说明:比选申请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及风险费用纳入本次投标报价内,不再单独计量,结算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比选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弃渣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如渣场的堆放、平整、安全、稳定、管理、租借等),纳入投标报价内。
(2)比选申请人的施工用电、用水收费按在重庆市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比选申请人投标时,该费用纳入本次投标报价。
(3)比选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工程所需要的临时设施用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包含工程范围内所有项目完工后的拆走、清理、清洁(初次开荒)、平整以及除渣(包括场内外运输以及渣场)的费用,包含按照比选人有关现场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消防等管理要求需由投标方自行设置的现场标识、安全标示、工器具等费用。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双方需签订甩项竣工协议,甩项部分不进入竣工结算。
14.4 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有权依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直接扣除承包人质保期内因未履行的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金额)。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28日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并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日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原则
保修范围:承包人承包的所有工程内容。
缺陷责任期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如下:土建工程为二年;安装工程为二年。质量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相关规定见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保修责任:①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③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16.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或实际承包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本工程,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施工的;
(2)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8)因承包人主要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标准及相关图纸要求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增加下列内容: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或实际承包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本工程,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施工的,一经查实,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的情况时,发包人处以50000元/次的违约金。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处以100000元/次的违约金。
(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组织机构变更或财务状况等)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情况,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2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 保险
18.1工程保险
投保人: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投保内容: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承担。
18.2 工伤保险
投保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投保内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18.3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4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前15日内。
增加下列内容: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迟工期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若承包人未在前述时间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若承包人未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天内未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则视为承包人放弃本次索赔。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若承包人未对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索赔通知,则视为承包人放弃本次索赔。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若承包人未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未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向监理人正式最终索赔报告,则视为承包人放弃本次索赔。
(5)上述承包人在索赔中提交的记录及证明材料,尤其涉及现场施工情况的,必须有监理人及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才能作为合格的索赔证明资料,若无任何签字仅由单一的承包人提出的证明材料,发包人将视为无效资料,不支持本次索赔。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处理,在工程最终结清之前不受任何时限的约束。
19.3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之前不受任何时限的约束。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一旦接受发包人发出的竣工付款证书后,视为已放弃之前所作出的任何索赔意向。
20.争议解决
20.1 仲裁或诉讼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发包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补充条款
21.1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比选申请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比选人将从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2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与计量、材料价格核定以及工程款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需严格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程序执行。
21.3承包人须按国家及重庆市现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合同中,凡涉及国家(重庆市)法律、法规或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21.4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相应结算依据结算。
21.5对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的规定:
①承包人在工程开工时须按建委有关规定缴纳欠薪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此造成对发包人正常工作的影响,发包人将停止向承包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处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相等的违约金;
②民工工资支付按照2006年12月18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局委发布的《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执行(渝劳社发【2006】51号文),若有新的办法颁布,则执行最新管理办法。
③承包人须每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未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授权委托即可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数额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等额的违约金。
④工程完工,承包人必须将本工程全部的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款扣除相应的数额用于支付全部的民工工资,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等额的违约金。
⑤若因承包人未支付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闹事或上访,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并处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相等的违约金,因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21.7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运输易撒漏物质车辆必须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保持周边环境清洁;严禁使用未密闭的车辆运输易撒漏物质;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重庆市政府第164号令对承包商进行责任追究,并扣罚其部分工程款,直至停工整改。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1.8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罚,承包人若不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则发包人无需经承包人授权,可直接以其工程款代缴罚款,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罚承包人。
21.9在有工作面或可以改善、扩大工作面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按要求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合理要求限期整改或完成某项工作的指令后,承包人不得因成本或其他原因拖延或抵触,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7.5.2条执行处罚。
21.10本工程在施工合同范围内,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签证或拒绝签证为由拖延工期。
21.11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为由拖延工期或停止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1.12工程施工过程中,遇限制性施工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调整施工计划以适应现场情况,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费用增加工期或延期要求。
21.13由承包人延迟交工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14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22.附件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廉政协议
附件三: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四:承诺书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详见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土建及装修工程为贰年;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贰年;
4、其他约定:其余工程均为贰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经承包人认可,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所留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的,承包人须补足余额。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如漏电、燃气漏气、管道破裂渗水或漏水、阀门(开关)失灵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相关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
本工程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 3%。质保金不计利息。
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
七、其他
1、在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及运营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和/或公租房管理机构或辖区相应职能部门或水电气专业公司或发包人认定的其他相关接收单位)共同签认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到期证书》。
2、《工程质量保修期到期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3、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4、发包人应在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日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无银行利率。质量保证金的付清不能免除承包人在上述质量保修期内须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5、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质量保修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实施完成剩余的工作,承包人应将费用补足给发包人。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主动每月回访一次,每次必须签署保修回访单,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章)并盖单位章后生效。在双方履行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自动失效。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二: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 (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人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三: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
为了确保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签字之日终止。
二、责任目标
(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
(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 (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人员伤害等);
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
1、人员轻伤事故。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
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三、安全责任
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
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
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
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四、接口及协调
1、发包人如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
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
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五、安全资质审查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
3、企发包人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6、适用于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
六、人员基本素质
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七、劳动保护
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八、施工机具与材料
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等等。
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安全监督
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
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
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
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
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承包人应组织 “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
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
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
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一)基本要求
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
(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8)其他。
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
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
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
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
违约金额 |
较大事故 |
合同总额的1‰ |
重大事故 |
合同总额的2‰ |
特别重大事故 |
合同总额的4‰ |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
本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时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附件四:承诺书
承 诺 书
我司作为 项目中选施工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建筑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规定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施工任务,并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维护渝北区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保证由我司独立完成本项目施工任务,不接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任务,不卖标、不挂靠,不违法将工程转包、分包。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配备参与项目施工的各类管理人员,具备职业从业资格,且均属我司在职员工,未在其他项目中任职,项目实施时不更换主要管理人员。
三、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的各项规范、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施工组织计划,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保障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严格按照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文明施工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围挡、临设布置、材料堆放、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渣土运输、污水排放和垃圾清运工作,全面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
五、中选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技术标准、参数选择材料及设备,并组织施工。
六、中选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和要求进行专业性分包,并通过市级相关部门专业验收。
七、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工期,保证在规定工期内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八、严格执行本工程范围内的增减及变更相关规定,费用按照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价格或经审定的价格完成,并认可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等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
九、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保证每月足额发放民工和管理人员工资,不因与分包商之间的结算纠纷或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同时不以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或资金困难等为由停止工程建设。
十、服从渝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专职管理机构的管理,认真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决定。
十一、认真履行廉政合同等协议要求。
十二、涉及本项目重大事项,我司承诺委派公司负责人参与协调、沟通等事宜。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我司未遵从本承诺及违反及施工合同等协议约定义务,我司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同时自愿接受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随比选文件一并发布,请比选申请人自行下载。
第六章 图纸
随比选文件一并发布,请比选申请人自行下载。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防辐射材料技术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具体参数如下:
-
材料名称
项目
参数
硫酸钡砂
表观密度
≥3900 kg/m³
硫酸钡含量
≥80%
防辐射铅玻璃
铅当量
≥3.5 mmpb
防辐射铅门
铅当量
≥3.5 mmpb
注:①以上所有材料须提供达到设计规格的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放入资格审查部分“(四)其他资料”中。
第八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二、资格审查资料
三、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
投标函部分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目录由比选申请人自行编制]
(一) 投标函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拟派项目经理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比选申请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选: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 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工期 |
天数: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此处粘贴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注:
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比选申请文件一并递交。
(四)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
(比选申请报价低于比选项目最高限价的85%时采用)
(比选人名称):
我公司 (比选申请人名称)参加了你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公司比选申请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若获得中标资格,我公司承诺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同时,我公司已落实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方案,承诺如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格式和内容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否则,我公司愿承担比选文件中约定的,因未按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的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资格审查资料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资料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目录由比选申请人自行编制]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此处粘贴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注:
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比选申请文件一并递交。
(二)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比选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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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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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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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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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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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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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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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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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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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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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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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
技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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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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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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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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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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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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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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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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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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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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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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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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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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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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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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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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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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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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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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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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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资料
三、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
商务部分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