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协议书
甲方: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甲方提交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是在甲方直销中心开立了基金交易账户的投资者。
二、甲方接受乙方以传真或邮件方式提交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的服务内容包括:
1. 账户类:账户开户、账户登记、账户信息变更、账户销户等业务。
2. 交易类: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转托管、拆分合并、设置分红方式业务,但因甲方业务规则无法通过传真或邮件交易执行的除外。
除上述内容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办理其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业务。
三、乙方必须用《账户类业务申请书》(自然人适用)、《授权委托书》(机构适用)或其他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的传真号码或邮箱进行交易,除此之外的传真件或邮件被视为无效。双方同意用该指定传真号码或邮箱发出的传真或邮件申请即为有效申请,在此情形下甲方无需对乙方因不真实的传真或邮件申请所遭致的损失承担责任。乙方上述指定传真号码、邮箱或指定经办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提供乙方签字(自然人)或加盖乙方公章(机构)的相应授权文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四、在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委托申请的有效受理时间为 9:30~15:00,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业务申请资料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甲方,乙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甲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或邮件到达甲方指定邮箱的时间为准。若乙方在 15:00(含)(发售公告对认购申请截止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后提交业务的传真或邮件申请,则该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下一工作日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的情况除外。
五、乙方办理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按照甲方的业务资料填写要求提供有关业务申请表及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应将业务申请资料在甲方业务受理时间内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服务号码或者以邮件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服务邮箱。甲方必须严格根据乙方申请表所填写信息受理申请。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甲方可不予受理乙方业务申请,且不承担责任:
1. 甲方未收到乙方传真或邮件;
2. 甲方接收到的乙方传真或邮件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
3. 乙方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服务号码之外的其它号码或者发送至甲方指定邮件交易服务邮箱之外的其它邮箱而导致甲方未收到或未在受理时间内收到乙方申请;
4. 乙方申请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甲方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约定等导致甲方无法受理或执行乙方申请;
5.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甲方业务规则规定、本协议约定以及其它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甲方无法受理乙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发出传真或邮件后,应在 10 分钟内以电话方式联系本协议第十四条指定的甲方直销中心人工确认号码进行交易确认。由于传真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或邮件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甲方收到乙方传真或邮件发送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先验证资金到帐后受理申请。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内有足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余额后受理申请;如账户内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余额不足,则为无效申请,甲方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八、甲方对于乙方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有效受理时间内提交的业务申请,在收到传真或邮件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的证件传真件或邮件中的文件与其预留证件复印件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核对,但甲方对于乙方传真或邮件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和是否为乙方真实意愿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乙方开户时预留联系方式有误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而导致甲方受理业务信息有误或交易失败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九、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仅依据乙方本人或指定的经办人所发的传真或邮件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
十、乙方须将委托申请的传真或邮件所附文件的原件及其他各类业务申请表原件、资料复印件以挂号、特快专递等方式在 15 日内寄
送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寄出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如果甲方在受理业务 30 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则甲方视同乙方的传真件或邮件所附文件与其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由此造成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的传真件或邮件所附文件与其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邮件所附文件为准。
十一、甲方因不可预期的通讯线路堵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委托系统故障、网络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接收、无法受理或延迟接收、延迟受理乙方的申请,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十二、乙方同意甲方有修改或增删本协议内容的权利,甲方须将修改后的本协议公告于甲方的官方网站。乙方在本协议修改之后,仍继续办理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的,视为接受本协议修改的内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它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它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四、甲方联系方式
(一)传真交易地址及联系方式
直销中心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 00 x 邮编:200080传真服务号码:021-65779500
(二)邮件交易的联系方式服务邮箱:xxxxxx@xxxx.xxx
(三) 交易确认的联系方式
直销中心人工确认电话号码:000-00000000
甲方上述指定传真服务号码、服务邮箱或交易确认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以报纸、公司网站公告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十五、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发生如下任一事项,本协议终止:
(一)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
(二)甲方不再担任产品管理人或关闭直销业务;
(三)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十六、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
十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八、本协议适用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渠道销售的全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