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簡介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 (以機構和地區為本)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簡介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 ( 普通個案 ) 旨在透過一群經驗豐富及 受過專業訓練的員工,與社區內不同服務單位的合作,為在社區生活的長者、殘疾人士及有社會需要的個人及家庭提供各種服務和全面的照顧及支援。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服務隊)應按個別服務使用者的需要提供適切的服務, 以實踐「老有所屬」和「持續照顧」的理念。
目的及目標
2. 服務隊為長者、殘疾人士及有社會需要的個人及家庭提供一系列彈性的服務,務求讓他們:
(a) 留在社區中生活;
(b) 達致及保持最佳的活動功能及獨立生活能力;
(c) 掌握所需技能以適應健康狀況的轉變;以及
(d) 避免過早及在不適當情況下入住醫院及接受院舍照 顧服務。
服務對象
3.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 ( 普通個案 ) 指身體機能沒有或輕度受損的個案,或身體機能被評為中度或嚴重受損的個案,但只需要個人照顧、一般家居及/或家務服務等。服務隊會根據與社會福利署(社署)共同議定的服務範圍為普通個案提供服務,而我們亦鼓勵各服務隊能彈性提供跨範圍的服務予服務使用者。
4. 服務隊應為下列服務對象提供服務:
(a) 長者:指年滿 65 歲或以上的人士。年齡介乎 60 至
64 歲的人士,如證實有需要,亦可使用此服務;
(b) 殘疾人士:指各類殘疾人士,包括弱智人士、肢體傷殘人士或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須證明其精神狀況穩定及沒有攻擊性/暴力行為;以及
(c) 有社會需要的個人及家庭:指患有長期病或健康欠佳的人士,或因遺棄、突發性疾病、住院、監禁及死亡等事故而遭遇困難的家庭。
5. 除為需要緊急援助的人士提供即時服務外,服務隊應優先考慮為下列人士提供服務:
(a) 個人及家庭支援系統薄弱的低收入人士,例如低收入在職家庭[ 收入水平不高於綜合社會保障標準援助金的 1.5 倍]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受助人士,尤其是需要放下照顧者責任才能重投就業市場的人士;
(b) 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輪候申請人;以及
(c) 已離開為體弱長者提供家居照顧服務 2的服務使用 者。
6. 對於接受院舍照顧的服務使用者,該院舍應負起向該等人士提供照顧服務的主要責任。服務隊只應在特殊情況下,向該等人士提供回家度假期間的護送服務及其他援助服務。
服務範圍
7. 服務營辦者須為合資格服務使用者提供、履行或安排
(但不僅限於)下列各項服務:
(a) 個人照顧服務
(b) 簡單護理服務
2 為體弱長者提供的家居照顧服務指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或綜合家居照顧 服務 ( 體弱個案 )。
(c) 一般運動
(d) 一般家居或家務服務
(e) 護送
(f) 照顧幼兒
(g) 日間到戶看顧服務
(h) 家居環境安全評估及改善建議
(i) 購物及送遞服務
(j) 洗衣
(k) 膳食服務
(l) 其他服務,例如照顧者支援服務等
8. 服務營辦者可根據有關人士的需要提供一項或同時提供 多項服務,並在有需要情況下提供資訊、指引及情緒支援。
9. 服務營辦者應視乎需要提供服務,並根據定期檢討結果停止為不再需要有關服務的服務使用者提供服務。
10. 服務營辦者亦應靈活提供、安排或購買所需的其他服務 (創新服務及/或增值服務),以提升服務使用者在家居環境中的生活質素。
11. 照顧認知障礙症患者時,服務營辦者應聘有曾接受特別訓練的員工與患有認知障礙症的服務使用者溝通及處理其因認知 障礙症引起的情緒及行為問題,例如脾氣暴躁、不切實際的恐懼、不停投訴、焦躁、四處閒🗎、攻擊行為等。
提供服務規定
12. 服務營辦者須在與服務使用者預先安排及協定下,於 周日、公眾假期及機構非正常辦公時間提供服務。
13. 服務營辦者須履行管理職務,包括與其他服務提供者 (例如其他福利服務或醫療及健康人員)聯絡; 統籌義工探訪及為服務使用者舉辦社交活動;保存服務使用者、服務要求及個案檢討的記錄等。膳食的餐單宜定期交由註冊營養師提供意見。
II 服務表現標準
14.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以機構 和 地區 為本的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15. 普通個案指服務隊的現有普通個案, 及於 2020 年 10 月
1 日以後新收納的普通個案。
提供服務量單位的數目為:
服務 | 服務代號 | 量值 | 最低服務量單位 |
個人照顧服務 | PC | 3 | PC x 3 |
簡單護理服務 | NC | 5 | NC x 5 |
一般運動 | PE | 3 | PE x 3 |
一般家居或家務服務 | GH | 3 | GH x 3 |
護送 | E | 5 | E x 5 |
照顧幼兒 | C | 3 | C x 3 |
日間到戶看顧服務 | R | 3 | R x 3 |
家居環境安全評估及 改善建議 | H | 3 | H x 3 |
購物及送遞服務 | PD | 3 | PD x 3 |
洗衣 | L | 1 | L x 1 |
膳食服務 | M | 1 | M x 1 |
其他服務 | OD | 1 | OD x 1 |
一年內服務隊提供的服務量單位的總數目 | 合計 |
16. 服務量指標如下: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服務量議定水平的計算方程式 |
1 | 一年內在一個 地區內提供的 服務量單位總 數 | 24 000 個服務量單位 x 於地區內原有的前家務助理隊的數目 + 200 個服務量單位 x 於 2003 年透過重整工作所獲分配的普通個案數目 + 2 000 個服務量單位 x 透過原址擴充工作所獲分配的組數 |
2 | 在以上服務量 標準 1 之中, 一年內在地區 內提供的個人 照顧、簡單護 理服務和一般 運動佔總服務 量單位的百分 率 | 服務量標準 1 議定水平的 20% |
服務成效
17. 服務成效指標如下: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 3滿意綜合家居照顧服務 ( 普通個案 ) 的百分率 | 80% |
基本服務規定
1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基本服務規定:
(a) 為服務使用者提供膳食服務時, 須於上午 11 時至 下午 1 時提供午餐;以及下午 4 時 30 分至 6 時 30 分提供晚餐。
(b) 每半年最少檢討一次個人的服務需要,以確定他們有持續服務的需要及符合資格接受服務。
(c) 以機構和地區為本的服務隊的職員中必須要有註冊社工。
3 接受 3 個月或以上綜合家居照顧服務( 普通個案)的服務使用者。
質素
1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管理資料
20. 服務營辦者須於每個季度向社署提交下列每月管理資料:
(a) 已呈報的受傷職員數目; 以及
(b) 職員的流動率。
IV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21.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V 資助基準
22.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23.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員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營運有關項目的「其他費用」 (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 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
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 )。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24.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
《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 的指引(如適用),以及個別服務相關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數(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政 府不會承擔因項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 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25. 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後,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26.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 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7.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的規定,提 交經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I 其他資料
28.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原址擴充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服務規格說明》、《重整長者社區支援服務計劃服務規格說明》中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相關章節, 以及其申請文件中所載列的規定/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