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支付廠商之價金。……(九)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以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同意塗銷質權登記或公務保證登記。…… …… (九)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2. 第 9 款第 2 目,配合 108 年 5 月22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 30 條第 2...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第 1 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 (八)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 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_份(請載明),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 | 第 1 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 (八)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_份(請載明),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 | 第 8 款,印花稅法規定之納稅方式,除貼用印花稅票外,尚包括繳款書繳納等方式,爰酌修文字。 |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二)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 |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二)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 | 第 2 款,比照「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7 款修正。 |
第 9 條 履約管理 …… (十五)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 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六)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規定申請聘 僱或調派外籍勞工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通知就業服 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得 | 第 9 條 履約管理 …… (十五)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六)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除工程執行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站確認無法招募足 額本國勞工,始得依現行規定申請外籍勞工。 | 1. 第 15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第 12 款修正。 2. 第 16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第 13 款修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 | 但其與契約所定本國勞工之人力成本價金差 額,應予扣回。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 | |
第 11 條 履約品管 …… (十六)對於依採購法第 70 條規定設立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廠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基準如下: …… 4.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為上限。所稱契約價金總額, 依第 18 條第 10 款認定。 | 第 11 條 履約品管 …… (十六)對於依採購法第 70 條規定設立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廠商施工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基準如下: …… 4.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為上限。 | 第 16 款序文及第 4 目,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1 條第 10 款序文及第 4 目修正。 |
第 14 條 保證金 …… (七)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_%(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機關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 | 第 14 條 保證金 …… (七)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_%(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年息為 5%)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 1. 第 7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7 款修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支付廠商之價金。 …… (九)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以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同意塗銷質權登記或公務保證登記。 …… | …… (九)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 | 2. 第 9 款第 2 目,配合 108 年 5 月 22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 30 條第 2 項所定「無記名政府公債」,刪除「無記名」之文字。 3. 本會 108 年 11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824 號令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條第 6 款,以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係辦理設定質權登記或公務保證登記,發還保證金時,同意 塗銷登記,爰予修正。 |
第 15 條 驗收 …… (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1.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 及機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通知須檢附 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 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 | 第 15 條 驗收 …… (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1.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 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關 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 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 | 第 2 款第 1 目,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0700 章(一般條款)T.2 之(1)載明竣工文件須依施工進度逐步完成提送,及竣工後一定期間提送全部竣工文件,爰酌修文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為 7 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為 7 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 | 字。 |
第 18 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設計工作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送審及修正期限辦理,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設計部分契約價金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施工部分契約價金 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 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1.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2.初驗或驗收有瑕疵,經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1)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機關決定限期改正 | 第 18 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設計工作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送審及修正期限辦理,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設計部分契約價金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施工部分契約價金 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1.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未完成履約之 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3,但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計算逾期違約金。 2.初驗或驗收有瑕疵,經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 | 1. 第 1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7 條第 1 款修正。 2. 另第 3 目所稱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係指該部分不受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影響, 已可得使用,不以已使用為必要,爰增加文字說明,以資明確。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前歸屬於機關之作業日數。 (2)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機關得於招標時刪除此部分文字) 3.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 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不以機關已有使用事實為限),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 為 3)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 (十)本條所稱「契約價金總額」為:□結算驗收 證明書所載結算總價,並加計可歸責於廠商之驗收扣款金額;□原契約總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有契約變更之情形者,雙方得就變更之部分另為協議 (例如契約變更新增項目或數量之金額)。 | 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1)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機關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機關之作業日數。 (2)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機關得於招標時刪除此部分文字) ……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並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情節重大之認定方式) | 3. 第 10 款,配合本會 108 年 11 月 8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956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已刪除第 111 條規定,爰予刪除。另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7 條第 11 款,載明本條關於「契約價金總額」之定義。 |
第 19 條 權利及責任 …… (八)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遭受損害者,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1.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 定,以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 第 19 條 權利及責任 …… (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廠商無需對「所失 利益」負賠償責任;機關應負之賠償責任,亦不包含廠商所失利益(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 | 第 8 款,配合 108 年 5 月 22 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 63 條修正第 2 項規定:「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 雙方所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所失利益」(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2.除第 18 條約定之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機關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 載明) □契約價金總額。 □契約價金總額之 倍。 □契約價金總額之 %。 □固定金額 元。 3.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227 條第2 項之加害給付損 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 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賠償責任之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除第 18 條規定之逾期違約金外,契約訂定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__ _(由機關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其訂有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廠商故意不告知工作上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智慧財產權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機關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 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及參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8 款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8 款修正。 |
第 22 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 5.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 選者,為第 1 選項): | 第 22 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 5.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 | 1. 第 1 款第 5 目,本會 108 年 11 月 8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956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履約進度落後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分條文,刪除第 111 條延誤履約 | |
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 | 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機關以廠 | |
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如下: | 商延誤履約期限,終止契約或解 | |
(1)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 | 除契約情形,應於契約載明以利 | |
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 | 執行,爰增訂選項供機關擇定。 | |
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 | ||
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 | ||
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 | ||
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 | ||
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 | ||
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 ||
(2)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 | ||
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 | ||
計算之。 | ||
□其他:____ | ||
…… | ||
(八)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 | (八)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 | 2. 第 8 款,參考 108 年 5 月 22 日總 |
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 | 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 | 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 |
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xx。 | 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 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 |
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 | 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 | 文,其中第 59 條修正第 2 項規 |
除契約,並將 2 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 | 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定:「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 |
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 …… |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 |
…… | 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 | |
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 ||
(十)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 | (十)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 | 爰予修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之情形: 1.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年息_%(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機關簽約 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 | 之情形: 1.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年息_%(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年息為 5%)之遲延利息。 …… | 3. 第 10 款第 1 目,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1 條第 11 款第 1目修正。 |
第 23 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5.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三)依第 1 款第 5 目成立爭議處理小組者,約定 如下: 1.爭議處理小組於爭議發生時成立,得為常設 性,或於爭議作成決議後解散。 2.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之次日起 10 日內,各自提出 5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 次日起 10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 1 位作 | 第 23 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5.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 1. 第 1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第 1 款增訂第 5 目,契約雙方得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原第 5 目移列為第 6目,內容未修正。 2. 第 3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第 3 款,增訂爭議處理小組內容。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為委員。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為無 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4)當事人之一方未能依(2)自名單內選出委 員,且他方不願變更名單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3.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之選定: (1)二位委員經選定之次日起 10 日內,由雙 方或雙方選定之委員自前目(1)名單中共推 1 人作為召集委員。 (2)未能依(1)共推召集委員者,為無法合意 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4.當事人之一方得就爭議事項,以書面通知爭 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請求小組協調及作成決議,並將繕本送達他方。該書面通知應包括爭議標的、爭議事實及參考資料、建議解決方案。他方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提出書面回應及建議解決方案,並將繕本送達他方。 5.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1)召集委員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30 日內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獨立、公正處理爭議,並保守秘密。 (2)會議應通知當xx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視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必要人員列 席,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3)小組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90 日內 作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6.爭議處理小組委員應迴避之事由,參照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 條規定。委員因迴避或其他事由出缺者,依第 2 目、第 3目辦理。 7.爭議處理小組就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一方 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面向召集委員及他方表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有契約之拘束力。惟涉及改變契約內容者,雙方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爭議,得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8.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 能依第 5 目或當事人協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協調不成立,雙方得依第 1 款所定其他方式辦理。 9.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 均負擔。 10.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 另行協議。 (四)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 稱:___________;地址:___ | (三)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___________;地址:___ | 3. 原第 3 款至第 5 款移列為第 4 款至第 6 款,內容未修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五)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六)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七)廠商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 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議。廠商並應要求分包廠商與再分包之本國廠商之契約訂立前開約定。 | 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四)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五)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4. 增訂第 7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第 7 款修正。 |
第 24 條 其他 | 第 24 條 其他 | |
(一)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性 | (一)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 | 1. 第 1 款,配合 108 年 5 月 22 日總 |
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 |
…… | …… | 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
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修正文字。 | ||
(六)機關、廠商、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 | (六)機關、廠商、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 | 2. 第 6 款,酌修文字以玆明確。 |
責分工,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招標當時工程 | 責分工,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依工程會發布 | |
會所訂「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 | 之最新版「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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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十)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規定,與政府機關 | 3. 第 10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 | |
(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 | 本」第 23 條第 8 款,增訂關於政 | |
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治獻金法規定。原第 10 款移列為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十一)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 相關法令。 | (十)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 關法令。 | 第 11 款,內容未修正。 |
附錄 1、工作安全與衛生 …… 6 廠商應辦理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 6.2 設施(由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時敘明): …… 6.2.7 廠商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 …… | 附錄 1、工作安全與衛生 …… 6 廠商應辦理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 6.2 設施(由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時敘明): …… 6.2.7 廠商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750 A2067,及設置防止墜落災害設施。 …… | 第 6.2.7 點,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之鋼管施工架,非僅限於 CNS 4750 型式,爰予修正。 |
附錄 2、工地管理 …… 3 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 3.4 本契約工程如須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 防制費,廠商應辦理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項如下: 3.4.1 施工計畫應納入空氣污染及噪音 防制相關法規規定事項,並包括 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執行作業, | 附錄 2、工地管理 …… 3 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 …… | 增訂第 3.4 點,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第 2 點、第 8 點,載明廠商應辦理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項。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並落實執行。 3.4.2 全程依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 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3.4.3 進駐工地人員,應定期依其作業 性質、工作環境及環境污染因素,施以應採取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之注意事項宣導。 …… | ||
附錄 4、品質管理作業 …… 2 自主檢查與監造檢查(驗) …… 2.3 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簽認留下紀錄備查。 2.4 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廠商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機關得要求依契約拆除重作或重 新施作,並視其情節依法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撤換人員;其屬情節重大者,由機關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懲處。 …… | 附錄 4、品質管理作業 …… 2 自主檢查與監造檢查(驗) …… 2.3 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查。 2.4 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 …… | 第 2.3 點及第 2.4 點,為強化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俾落實各工項自主檢查查驗點、安全衛生查驗點及監造檢驗停留點之執行作業,爰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