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 70 号天王星 A1 座法定代表人:安启洪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xx区德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 70 号天王星 A1 座法定代表人:xxx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00565),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拟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乙方系 2010 年 12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甲、乙双方均为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融资租赁服务、委托贷款服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服务、结算服务、中间业务、设计相关金融服务产品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三、合同金额
办理存款服务,预计甲方在乙方的日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 9,600万元。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服务,预计甲方在乙方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
(包括利息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25,000万元。办理票据中间业务服务:预计甲方存放在乙方的承兑汇票日余额最高不超过38,000万元;甲方委托乙方开具承兑汇票全年累计不超过30,000万元。办理贷款服务,预计甲方在乙方的日贷款余额
(包括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20,000万元。四、定价原则
定价原则为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乙方向甲方提供优惠的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甲方在国内各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贴现利率;乙方提供贷款服务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乙方提供中间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高于甲方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就同类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或提供免费的相关服务。
五、风险控制措施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应不高于乙方吸收的全部存款余额的30%,在发生存款业务期间,甲方应定期取得由乙方负责提供的财务报告,甲方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甲方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乙方;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乙方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在发生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乙方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乙方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甲方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为有效防范风险,维护甲乙双方资金安全,甲乙双方须经书面确认后方能对本协议进行更改。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以
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七、其他
x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份交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