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开放日:是指乙方为甲方办理交易业务的工作日。 15、交易系统:是指网址为 www.jiyufund.com.cn 的交易系统第二条 服务内容
xx基金网上交易协议书-机构客户专用
甲 方:
乙 方: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网上委托方式向乙方提交产品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产品:是指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发行设立的公募基金产品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2、网上交易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投资人(甲方)提供的,通过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
3、投资人(甲方):指依照乙方所代销产品的产品合同和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通过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
4、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代销的产品的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5、交易账户:是指甲方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买卖乙方所代销的产品份额及变动情况的账户。
6、认购:是指产品设立募集期内,甲方申请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7、申购:是指产品合同生效后,甲方申请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8、赎回:是指开放式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内,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9、转换:指甲方申请通过乙方交易平台购买并持有的某一产品份额转换为乙方销售的其他产品的产品份额的行为。
10、产品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1、T 日:是指乙方确认的甲方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2、T+n 日:是指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13、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开放日:是指乙方为甲方办理交易业务的工作日。 15、交易系统:是指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 的交易系统第二条 服务内容
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及资料变更业务(关键类资料变更除外)、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设置分红方式、相关信息查询及其他业务。
为了改善用户体验,保障服务的安全性以及产品功能的一致性,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对交易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包括但不限于:
网页、图片、文字、音频、短信服务接口、数据库等。
第三条 风险提示
1、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交易系统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产品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混合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等不同类型。其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产品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产品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根据产品的类型及各产品投资比例,不同风险偏好类型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产品合同》等产品相关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产品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投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基金定投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产品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根据“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产品的运营状况与产品净值或收益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7)投资者可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投资产品前,应该充分了解以下情况:(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人判断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六)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定》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2、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投资人只有完成乙方账户开立流程并关联支付银行账户后,才完成网上交易开户的全部流程,即开立了网上交易的产品账户及交易账户。在关联支付银行账户前,投资人尚不能进行网上交易。
4、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xx提
示甲方进行网上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人。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甲方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由于甲方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已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使用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若甲方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甲方承诺自身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乙方无需按照普通投资者标准执行适当性管理。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充分、完全、准确地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乙方所代销产品的产品合同、产品相关法律文件、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并承诺任何根据相应业务规则登录乙方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的行为在效力上均应被视同为甲方亲自至乙方柜台办理相应的业务。
4、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代销的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录乙方交易系统填写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资金结算账户等)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6、甲方有且仅有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甲方自身的名义并为甲方自身之利益登录乙方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的权利;甲方不得以其自身名义通过交易系统代理任何其他第三方从事交易或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甲方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第三方以甲方的名义通过
乙方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如甲方为之,均视为甲方自身之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7、甲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8、乙方对甲方网上交易的申请仅做表面真实性审查,凡以甲方的账户、密码登录乙方交易系统并从事网上交易的,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相应的业务。甲方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其自身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予以保密,甲方由于自身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相关信息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0、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乙方网站或其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行为,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1、甲方对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从事的各项网上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2、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乙方认可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4、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承诺将采取先进的网络产品和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
3、对甲方的网上交易行为,乙方可保留相关电子数据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5、乙方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结算资金划转,均由乙方监督银行民生银行全程监督,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赎回、分红、退款交易等资金由乙方监督银行原路划拨至甲方的资金结算账户。
如甲方变更资金结算账户信息,需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变更材料,乙方以变更后的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准。因甲方变更资金结算账户信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损失,及对第三方的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特别提示
1、网上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业务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即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甲方授权乙方向产品管理人递交账户类及交易类申请,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
2、划款提示:
甲方办理认购、申购业务,必须按时将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资金归集账户:
(1)公募产品专用销售结算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银行账号:692307023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383
(2)私募产品专用销售结算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608004552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012 3、业务确认提示:
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产品账户开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产品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于 T+1 日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 T+2 日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确认结果。
甲方的交易申请与开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产品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产品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
4、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以及网上交易的顺利开展,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建议甲方使用 Microsoft Windows 操作系统及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互联网浏览器。如果甲方使用不具备安全性的软件或设备进入甲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5、委托提示:
甲方网上提交的委托,以乙方收到的系统记录为准。 6、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15:00。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超出上述截止时间,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申请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7、支付业务提示:
如甲方使用自助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甲方所申请的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且甲方交易认/申购申请金额应与乙方结算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来自甲方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并在 15:00 前划至乙方结算账户。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交易申请无效。甲方自主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柜台自助系统、线上自主交易系统等。甲方为专业机构投资者需托管人进行划款操作的,应联系托管人按时划款至乙方结算账户。
8、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xx:000000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000-000-0000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地震、火灾、台风、洪水、瘟疫等自然灾害;
2、战争、暴动、罢工等人为事件;
3、第三方服务中断、迟延或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停电、资金结算机构或电信服务商因网络、通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断、堵塞、停止、迟延或错误提供服务等;
4、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乙方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对甲方因出现上述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5、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其他政府行为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甲方的申请信息或乙方收到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7、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通过互联网电子信息形式完成协议签署时,甲方于乙方服务平台输入其持有的投资者信息、勾选本协议并完成注册开户即视为完成协议签署;若双方选择以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签署纸质版本协议时即视为完成协议签署;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2、乙方保留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的权利。
3、乙方修改、删除或增加本协议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将该事项登载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甲方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
4、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产品合同》、产品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5、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或产品账户。
(2)甲方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3)甲方终止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6)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