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
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加值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
111.02.17 國壽字第 1110020005 號函備查
111.12.29 xxxx 0000000000 x函備查國泰人壽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附加條款
98.10.14 xxxx 00000000 x函備查
111.02.17 xxxx 0000000000 x函備查國泰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六)
107.03.29 xxxx 000000000 x函備查
111.12.29 xxxx 0000000000 x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 品 說 明 書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說明書僅提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保險公司名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商品說明書發行日期:111
年 12 月。
※「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非終身給付項目,詳細內容請見保險單條款。
※要保人可透過本公司服務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000-000-000、付費撥打:
02-2162-6201)或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總公司、分公司及通訊處所提供之電腦查閱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若您投保本商品有金融消費爭議,請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000-000-000、付費撥打 02-2162-6201),本公司將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作回覆。若您不接受本公司之處理結果或本公司逾期未為處理,您可以在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
為結合投資與保障之壽險商品,
同時滿足您風險規劃及金融理財的需求。
變額代表契約的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隨投資績效而變動。
萬能係指您可以彈性繳交保費。
注意事項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無保本、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本保險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動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
※本商品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新臺幣)為之,保戶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新臺幣)與其他貨幣進行兌換時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本公司將按要保人約定之方式,每季寄發書面或電子對帳單告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 通 知 事 項 , 要 保 人 亦 可 於 國 泰 人 壽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查詢。
※保單帳戶價值可能因費用和投資績效變動,造成損失或為零;本公司不保證本保險將來之收益。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除前述投資部分外,保險保障部分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本商品係由國泰人壽發行,除由國泰人壽銷售外,亦可由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銷售,惟國泰人壽保有本商品最後承保與否之權利。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質課稅原則案例,可至本公司官方網站首頁查詢。
臺北市仁愛路四段二九六號
簽章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本項重要特性xx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1)這是一項長期投保計畫,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2)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畫。
(3)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以繳付之保險費額度。
(4)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本保險之詳細說明
一、投資標的簡介:
詳細投資標的內容請參閱本商品說明書之投資標的揭露及簡介。
二、保險費交付原則:
(一)本契約之保險費分為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兩種。本契約保險費可彈性繳納,但每次所繳付之金額須符合本契約規定之上、下限。
(二)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繳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三、保險給付項目及條件(詳見保險單條款):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保單條款第 25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加計自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保單條款第 26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加計自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三)祝壽保險金的給付:【保單條款第 24 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以該週年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各月第一個營業日之活期存款利率,自本公司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四)加值給付:【保單條款第 27 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第六保單週年日起至第 十保單週年日止,每屆保單週年日時,要保人於保單 週年日前如已繳足如下表之相對繳次的目標保險費時,本公司依據投保時的年繳化目標保險費,乘以下表所 列該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比例」後所得之金額,給 付「加值給付」。但若於下表所列保單週年日前尚有目 標保險費未依表列次數補足時,本公司不給付該保單 週年日之「加值給付」。本契約曾停效者,本公司亦不 再提供「加值給付」。
本契約「加值給付」將依要保人最新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於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配置。
本公司得調整加值給付比率,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
保單週年日 相對繳次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繳別 | 年繳 | 第 6 次 | 第 7 次 | 第 8 次 | 第 9 次 | 第 10 次 |
半年繳 | 第 12 次 | 第 14 次 | 第 16 次 | 第 18 次 | 第 20 次 | |
季繳 | 第 24 次 | 第 28 次 | 第 32 次 | 第 36 次 | 第 40 次 | |
月繳 | 第 72 次 | 第 84 次 | 第 96 次 | 第 108 次 | 第 120 次 | |
加值給付比例 | 20% | 20% | 20% | 35% | 55% |
保人有利之調升,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註 1: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第二保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 111 年 1
月 1 日,則第一保單週年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第二保
單週年日為 113 年 1 月 1 日),以此類推。
註 2:於上表所列保單週年日前已依各繳別繳滿相對繳次之目標保險費時,則於該保單週年日,本公司依投保時「年繳化目標保險費」乘以「加值給付比率」,給付「加值給付」。例如: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前,若已繳足相對繳次(如年繳第6 次/半年繳第12 次/季繳第24 次/月繳第72 次),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本公司將提供「加值給付」。若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前未繳足前述相對繳次,則本公司不提供該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第七至第十保單週年日之給付方式及限制依此類推。
(五)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詳國泰人壽意外生活照護保險
x傷害失能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1.保障期間:【附加條款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自主契約生效之日起至第十五保單年度止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兩者較早到達之日。
2.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之賠償數額:【附加條款第三條】被保險人於約定之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 附加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主契
約基本保額與新臺幣五百萬元二者之較小值,按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不得逾主契約基本保額與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較小值。
主契約曾辦理基本保額變更者,前述「主契約基本保額」,改依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主契約之基本保額為準。
3.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之保障的終止:【附加條款第一條、第四條】
主契約停效者,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且不因主契約嗣後恢復效力而為有效。
要保人遲延繳付一期以上之主契約目標保險費(即自當次目標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未繳交)者,本附加條款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之保障即行中止;但要保人於主契約停效前補足前述遲延繳付之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之保障。
四、本險相關費用說明:
(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費 用 項 目 | 收 取 標 準 |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 | |
第一保險費年度 | 55% |
第二保險費年度 | 35% |
第三保險費年度 | 20% |
第四保險費年度 | 20% |
第五保險費年度 | 20% |
第六保險費年度及之後 | 0% |
2.超額保險費 | 3.5% |
二、保險相關費用 | |
1.保單管理費 | 每月新臺幣 100 元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但要保人所繳交之保 險費總額扣除部分提領金額之總額 |
(單位:新臺幣元或%)
在 300 萬元(含)以上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 |
2.保險成本 | 詳如保單條款附表三,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 |
三、投資相關費用 | |
1.投資標的申購費 | x公司未另外收取。 |
2.投資標的經理費 |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每年收取投資標的價值之 1.7%,包含由國泰人壽收取之經理費及投資機構的代操費用。委託投資帳戶如投資於該委託投資機構經理之基金時,投資機構不收取該部分委託資產之代操費用。 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經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 司得不予通知。 |
3.投資標的保管費 |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由保管機構收取,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
4.投資標的贖回費 | x公司未另外收取。 |
5.投資標的轉換費 |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前 6 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第 7 至 第 12 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 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 |
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元之投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或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轉換不計入轉換 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 |
6.其他費用 | x公司未另外收取。 |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 |
1.解約費用 | 無 |
2.部分提領費用 | x商品提供保戶每保單年度有四次免費部分提領的權利,但若同一保單年度提領次數超過四次者,每次自提領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1000 元之部分提領費用。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 費用。 |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 無 |
註:本公司得調整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投資標的轉換費及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率)調降,不在此限。
(二)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請參閱本商品說明書之投資標的揭露及簡介。
(三)自投資機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請參閱本商品說明書之投資標的揭露及簡介。
(四)保險成本費率表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15 | 6.768 | 3.096 | 58 | 106.560 | 53.055 |
(單位:新臺幣元/每年每萬淨危險保額)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16 | 9.144 | 3.528 | 59 | 116.496 | 58.986 |
17 | 11.340 | 3.897 | 60 | 127.422 | 65.637 |
18 | 11.592 | 4.329 | 61 | 139.392 | 72.909 |
19 | 11.745 | 4.617 | 62 | 152.478 | 80.694 |
20 | 11.817 | 4.770 | 63 | 166.752 | 88.938 |
21 | 11.835 | 4.824 | 64 | 182.349 | 97.803 |
22 | 11.808 | 4.797 | 65 | 199.413 | 107.478 |
23 | 11.763 | 4.725 | 66 | 218.097 | 118.170 |
24 | 11.709 | 4.635 | 67 | 238.545 | 130.077 |
25 | 11.682 | 4.563 | 68 | 260.928 | 143.406 |
26 | 11.691 | 4.536 | 69 | 285.435 | 158.292 |
27 | 11.763 | 4.590 | 70 | 312.282 | 174.879 |
28 | 11.907 | 4.743 | 71 | 341.667 | 193.302 |
29 | 12.159 | 5.004 | 72 | 373.815 | 213.705 |
30 | 12.537 | 5.337 | 73 | 408.924 | 236.232 |
31 | 13.068 | 5.742 | 74 | 447.309 | 261.144 |
32 | 13.770 | 6.192 | 75 | 489.267 | 288.711 |
33 | 14.670 | 6.687 | 76 | 535.113 | 319.194 |
34 | 15.750 | 7.218 | 77 | 585.144 | 352.872 |
35 | 16.974 | 7.785 | 78 | 639.693 | 390.033 |
36 | 18.333 | 8.379 | 79 | 699.174 | 431.064 |
37 | 19.809 | 9.009 | 80 | 764.001 | 476.388 |
38 | 21.366 | 9.666 | 81 | 834.606 | 526.401 |
39 | 23.040 | 10.377 | 82 | 911.412 | 581.526 |
40 | 24.849 | 11.160 | 83 | 994.878 | 642.204 |
41 | 26.820 | 12.000 | 00 | 0000.499 | 709.002 |
42 | 28.980 | 13.000 | 00 | 0000.824 | 782.514 |
43 | 31.356 | 14.000 | 00 | 0000.375 | 863.325 |
44 | 33.939 | 15.000 | 00 | 0000.692 | 952.047 |
45 | 36.756 | 16.000 | 00 | 0000.297 | 1049.283 |
46 | 39.789 | 18.000 | 00 | 0000.730 | 1155.771 |
47 | 43.056 | 20.313 | 90 | 1809.495 | 1272.249 |
48 | 46.575 | 22.000 | 00 | 0000.132 | 1399.473 |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49 | 50.373 | 24.000 | 00 | 0000.163 | 1538.181 |
50 | 54.504 | 27.153 | 93 | 2311.047 | 1689.129 |
51 | 59.022 | 29.000 | 00 | 0000.027 | 1852.965 |
52 | 63.972 | 32.148 | 95 | 2705.301 | 2030.364 |
53 | 69.417 | 34.632 | 96 | 2921.031 | 2221.983 |
54 | 75.420 | 37.000 | 00 | 0000.424 | 2428.470 |
55 | 82.062 | 40.221 | 98 | 3390.453 | 2650.320 |
56 | 89.415 | 43.722 | 99 | 3643.335 | 2887.281 |
57 | 97.551 | 47.943 |
五、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商品簡介及投保規定
一、商品類型:變額萬能壽險。二、商品特色:
(一)本商品為結合投資與保障之壽險商品,同時滿足風險規劃及金融理財的需求。
(二)依客戶人生中不同階段的需求,貼心提供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加值給付、提高目標保險費之設計。
(三)客戶可以搭配人生週期的規劃,彈性調整自身保障需求,並可依本身需求,彈性的決定額外繳交保費的時間及金額,第十保險費年度後亦可提高年繳化目標保險費至投保時之兩倍。
(四)如按期繳交目標保險費,且契約未曾停效,可享加值給付,金額最高約當於目標保險費保費費用。
(五)若符合相關規定者,本商品提供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1~7 級失能)保障,強化您的意外保障。
(六)投資標的委託專業投資機構投資運用,以提供投資人每月穩定的撥回資產或作為退休理財規劃,達到資金靈活運用之目的。
三、保險期間:終身(至 99 歲止)
四、繳費方式:定期定額(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已繳足前面各保單年度至當期所累積的目標保險費後,可另外繳交超額保險費或申請按月扣繳超額保險費)
五、定期繳繳別: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
六、年齡限制:15 足歲至 60 歲;要保人須為成年人。七、所繳保險費限制: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15 足歲~20 歲 | 2.4 萬~12 萬 | 2.4 萬~12 萬 |
(一)依據所選擇的繳費別,投保時每期年繳化目標保險費 之上下限規定如下表,並至少以千元為單位,前十保 險費年度的年繳化目標保險費金額不得變更。自第十 一保險費年度起的年繳化目標保險費得經本公司同意 後提高,但不得申請調降,且提高後的年繳化目標保 險費金額以投保時年繳化目標保險費金額的兩倍為限。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21~25 歲 | 2.4 萬~12 萬 | 2.4 萬~12 萬 |
26~30 歲 | 2.4 萬~13 萬 | 2.4 萬~12 萬 |
31~35 歲 | 2.4 萬~16 萬 | 2.4 萬~13 萬 |
36~40 歲 | 2.4 萬~21 萬 | 2.4 萬~14 萬 |
41~45 歲 | 2.4 萬~27 萬 | 2.4 萬~15 萬 |
46~47 歲 | 2.4 萬~33 萬 | 2.4 萬~25 萬 |
48~50 歲 | 2.4 萬~37 萬 | 2.4 萬~25 萬 |
51~52 歲 | 3.6 萬~46 萬 | 3.6 萬~30 萬 |
53~54 歲 | 3.6 萬~50 萬 | 3.6 萬~30 萬 |
55 歲 | 3.6 萬~54 萬 | 3.6 萬~30 萬 |
56 歲 | 3.6 萬~66 萬 | 3.6 萬~42 萬 |
57~59 歲 | 3.6 萬~75 萬 | 3.6 萬~46 萬 |
60 歲 | 3.6 萬~75 萬 | 3.6 萬~50 萬 |
註:半年、季、月繳最低目標保險費規定換算方式如後,半年繳目標保險費=年繳化目標保險費/2,季繳目標保險費=年繳化目標保險費/4,月繳目標保險費=年繳化目標保險費/12。
(二)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之超額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2,000 元(若採銀行轉帳者則為 1,000 元)。
(三)最低比率規範:
1.新契約保費限制:
(投保時基本保額+新契約淨保險費)÷(新契約淨保險費)不得小於「最低比率註 1」。
2.續期保費限制:
(繳費時基本保額+保單帳戶價值+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保單帳戶價值+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不得小於「最低比率註 1」。
3.基本保額變更限制:
變更後基本保額+保單帳戶價值 不得小於「最低比率註 1」。保單帳戶價值
到達年齡 (歲) | 15足 ~30 | 00x00 | 00x00 | 00x00 | 00x00 | 71~90 | 91~ |
比率 | 190% | 160% | 140% | 120% | 110% | 102% | 100% |
註 1:最低比率依到達年齡如下表:
註 2:保單帳戶價值以開單、滿期金回流申請日或扣薪、轉帳抽扣日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數、單位淨值及買入匯率計算而得。
註 3:基本保額變更以要保人申請送達時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八、基本保額限制(仍須符合最低比率規範):
(一)最低投保基本保額規定:
1.初年度基本保額投保倍數選擇不得低於下表之最低倍數。
2.續年度起可變更基本保額,但不得低於新臺幣 30 萬元,最高不得超過最高投保基本保額。
(二)最高投保基本保額規定:以下表最高倍數為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 3,000 萬。
1.依據被保險人性別及年齡,以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為上限,選擇適當的投保金額。
2.基本保額需介於以年繳化目標保險費乘以最低基本保額投保倍數及以年繳化目標保險費乘以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之間,並以萬元為單位。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
最低倍數 | 最高倍數 | 最低倍數 | 最高倍數 | |
15 足歲~20 歲 | 40 | 260 | 45 | 340 |
21~25 歲 | 35 | 260 | 40 | 320 |
26~30 歲 | 35 | 220 | 40 | 270 |
31~35 歲 | 30 | 180 | 35 | 220 |
36~40 歲 | 30 | 140 | 35 | 210 |
41~45 歲 | 25 | 100 | 30 | 190 |
46~47 歲 | 25 | 90 | 30 | 120 |
48~50 歲 | 25 | 70 | 30 | 120 |
51~52 歲 | 20 | 65 | 25 | 100 |
53~54 歲 | 20 | 55 | 25 | 100 |
55 歲 | 20 | 50 | 25 | 100 |
56 歲 | 20 | 45 | 25 | 70 |
57~59 歲 | 20 | 35 | 25 | 65 |
※最低及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表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
最低倍數 | 最高倍數 | 最低倍數 | 最高倍數 | |
60 歲 | 20 | 30 | 25 | 60 |
註:
1.最高投保基本保額=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最低投保基本保額(初年度)=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基本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2.要保人可於最高投保基本保額與最低投保基本保額限制內,自行決定基本保額。
3.「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捨去。
「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基本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進位。
4.若依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五款提高年繳化目標保險費,而無另外申請基本保額之調整,基本保額不會同時提高。
九、基本保額與所繳保險費合計限制:
(一)投保當時:基本保額+淨保險費≦6,000 萬。
(二)續期保險費繳交當時:基本保額+保單帳戶價值+當期淨保險費≦6,000 萬。
(三)單險「最高基本保額」通算以 3,000 萬為限;基本保
額+保單帳戶價值通算則以 6,000 萬為限。十、繳費規定:
目標保險費:新契約第一次保費可採特約金融機構/郵局轉帳或匯款/劃撥方式繳納;續期保險費繳費方式可採特約金融機構/郵局自動轉帳或員工扣薪方式繳納。
超額保險費自動扣款:提供特約金融機構/郵局自動轉帳或
員工扣薪方式繳納。
超額保險費單筆繳入:提供匯款/劃撥方式繳納(匯款/劃撥
單據正本需繳回公司入帳)。
十一、附約附加規定:
可附加本公司保險年期為一年期之附約,惟不可附加豁免型態之附約。一律以年繳方式繳費(但另有約定附約
保險費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特定附約者除外)。
十二、其他事項:
(一)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詳見保單條款第 21 條)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二)基本保額的變更:(詳見保單條款第 38 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加基本保額。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變更基本保額。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變更後之基本保額。
到達年齡 (歲) | 15足~30 | 00x00 | 00x00 | 00x00 | 00x00 | 71~90 | 91~ |
比率 | 190% | 160% | 140% | 120% | 110% | 102% | 100% |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第三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申請送達本公司時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三)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詳見保單條款第35
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單運作流程圖
保戶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達新臺幣一千元且有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
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給付
a.以匯款方式給付 b.增加投資標的單
位數
目標保險費超額保險費
扣除保費費用 與每月扣繳費用
淨保險費本息或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
配息停泊標的
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符合相關規定者,享有 1~7 級失能保障註 3
一般投資標的
繳足如保單條款附
表五之相對繳次的
可申請轉出
加值給付註 1
目標保險費時給付
每月扣繳費用保險成本
保單管理費註 2
部分提領
保單帳戶價值
保險單借款
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基本保額+保單帳戶價值+溢收之保險成本
註 1:加值給付將依要保人最新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於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配置。但若於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保單週年日前尚有目標保險費未依表列次數補足時,本公司不給付該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
本契約曾停效者,本公司亦不再提供「加值給付」。
註 2:每月新臺幣 100 元。但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總額扣除部分提領金額之總額在 300 萬元(含)以上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註 3:「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之說明與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
註 4:依法令規定自 110/1/1 起,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將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按國泰世華銀行各月第一個營業日之活期存款利率(原投資標的幣別),自本公司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計算說明範例
一、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
(一)假設陳先生今年 30 歲,購買「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預計年繳目標保險費 12 萬元,繳費 30 年且每年皆按期繳交。查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表,30 歲男性的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為 220 倍,故可選擇最高保額為
2,640 萬元。x先生依保障需求選擇保額為 500 萬。假設每年之投資報酬率分別為 6%、2%、-2%及-6%,x先生每年度期末保單帳戶價值與身故保險金試算如下表
保 | 保 | 假設投資報酬率為6﹪時 | ||||||
單年 度 | 險年 齡 | 保費費用 | 保險成本 | 保單管理 費 | 加值給付 | 保單帳戶價值 | 身故保險金 | 解約金 |
1 | 30 | 66,000 | 6,264 | 1,200 | - | 49,620 | 5,049,620 | 49,620 |
2 | 31 | 42,000 | 6,528 | 1,200 | - | 127,509 | 5,127,509 | 127,509 |
3 | 32 | 24,000 | 6,876 | 1,200 | - | 228,951 | 5,228,951 | 228,951 |
4 | 33 | 24,000 | 7,332 | 1,200 | - | 336,180 | 5,336,180 | 336,180 |
5 | 34 | 24,000 | 7,872 | 1,200 | - | 449,462 | 5,449,462 | 449,462 |
6 | 35 | - | 8,484 | 1,200 | - | 594,580 | 5,594,580 | 594,580 |
7 | 36 | - | 9,156 | 1,200 | 24,000 | 773,436 | 5,773,436 | 773,436 |
8 | 37 | - | 9,900 | 1,200 | 24,000 | 962,555 | 5,962,555 | 962,555 |
9 | 38 | - | 10,680 | 1,200 | 24,000 | 1,162,532 | 6,162,532 | 1,162,532 |
10 | 39 | - | 11,520 | 1,200 | 42,000 | 1,393,086 | 6,393,086 | 1,393,086 |
11 | 40 | - | 12,420 | 1,200 | 66,000 | 1,662,411 | 6,662,411 | 1,662,411 |
15 | 44 | - | 16,968 | 1,200 | - | 2,597,204 | 7,597,204 | 2,597,204 |
20 | 49 | - | 25,176 | 1,200 | - | 4,091,501 | 9,091,501 | 4,091,501 |
25 | 54 | - | 37,704 | - | - | 6,047,132 | 11,047,132 | 6,047,132 |
30 | 59 | - | 58,248 | - | - | 8,592,747 | 13,592,747 | 8,592,747 |
35 | 64 | - | 91,164 | - | - | 11,146,135 | 16,146,135 | 11,146,135 |
40 | 69 | - | 142,716 | - | - | 14,339,378 | 19,339,378 | 14,339,378 |
(假設未辦理保險單借款與部分提領,並假設各投資標的每單位稅後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原幣)為 0 元,即不考慮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的情況下試算):
保單年 度 | 保險年 齡 | 假設投資報酬率為6﹪時 | ||||||
保費費用 | 保險成本 | 保單管理 費 | 加值給付 | 保單帳戶價值 | 身故保險金 | 解約金 | ||
45 | 74 | - | 223,644 | - | - | 18,252,608 | 23,252,608 | 18,252,608 |
50 | 79 | - | 349,584 | - | - | 22,915,520 | 27,915,520 | 22,915,520 |
55 | 84 | - | 542,748 | - | - | 28,255,347 | 33,255,347 | 28,255,347 |
60 | 89 | - | 832,356 | - | - | 34,020,110 | 39,020,110 | 34,020,110 |
65 | 94 | - | 1,251,012 | - | - | 39,684,541 | 44,684,541 | 39,684,541 |
69 | 98 | - | 1,695,216 | - | - | 43,567,286 | 48,567,286 | 43,567,286 |
99 歲祝壽保險 x | 43,567,286 |
保 | 保 | 假設投資報酬率為2﹪時 | ||||||
單年 度 | 險年 齡 | 保費費用 | 保險成本 | 保單管理 費 | 加值給付 | 保單帳戶價值 | 身故保險金 | 解約金 |
1 | 30 | 66,000 | 6,264 | 1,200 | - | 47,545 | 5,047,545 | 47,545 |
2 | 31 | 42,000 | 6,528 | 1,200 | - | 120,267 | 5,120,267 | 120,267 |
3 | 32 | 24,000 | 6,876 | 1,200 | - | 212,469 | 5,212,469 | 212,469 |
4 | 33 | 24,000 | 7,332 | 1,200 | - | 306,071 | 5,306,071 | 306,071 |
5 | 34 | 24,000 | 7,872 | 1,200 | - | 401,016 | 5,401,016 | 401,016 |
6 | 35 | - | 8,484 | 1,200 | - | 521,743 | 5,521,743 | 521,743 |
7 | 36 | - | 9,156 | 1,200 | 24,000 | 668,712 | 5,668,712 | 668,712 |
8 | 37 | - | 9,900 | 1,200 | 24,000 | 817,895 | 5,817,895 | 817,895 |
9 | 38 | - | 10,680 | 1,200 | 24,000 | 969,305 | 5,969,305 | 969,305 |
10 | 39 | - | 11,520 | 1,200 | 42,000 | 1,141,281 | 6,141,281 | 1,141,281 |
11 | 40 | - | 12,420 | 1,200 | 66,000 | 1,340,302 | 6,340,302 | 1,340,302 |
15 | 44 | - | 16,968 | 1,200 | - | 1,888,609 | 6,888,609 | 1,888,609 |
20 | 49 | - | 25,176 | 1,200 | - | 2,604,502 | 7,604,502 | 2,604,502 |
25 | 54 | - | 37,704 | - | - | 3,341,341 | 8,341,341 | 3,341,341 |
30 | 59 | - | 58,248 | - | - | 4,071,726 | 9,071,726 | 4,071,726 |
保單年 度 | 保險年 齡 | 假設投資報酬率為2﹪時 | ||||||
保費費用 | 保險成本 | 保單管理 費 | 加值給付 | 保單帳戶價值 | 身故保險金 | 解約金 | ||
35 | 64 | - | 91,164 | - | - | 4,096,658 | 9,096,658 | 4,096,658 |
40 | 69 | - | 142,716 | - | - | 3,896,613 | 8,896,613 | 3,896,613 |
45 | 74 | - | 223,644 | - | - | 3,318,154 | 8,318,154 | 3,318,154 |
50 | 79 | - | 349,584 | - | - | 2,120,704 | 7,120,704 | 2,120,704 |
55 | 00 | - | 000,000 | - | - | - | - | - |
00 | 00 | - | - | - | - | - | - | - |
00 | 00 | - | - | - | - | - | - | - |
00 | 98 | - | - | - | - | - | - | - |
99 歲祝壽保險 x | - |
保單年 度 | 保險年 齡 | 假設投資報酬率為-2﹪時 | ||||||
保費費用 | 保險成本 | 保單管理 費 | 加值給付 | 保單帳戶價值 | 身故保險金 | 解約金 | ||
1 | 30 | 66,000 | 6,264 | 1,200 | - | 45,546 | 5,045,546 | 45,546 |
2 | 31 | 42,000 | 6,528 | 1,200 | - | 113,453 | 5,113,453 | 113,453 |
3 | 32 | 24,000 | 6,876 | 1,200 | - | 197,314 | 5,197,314 | 197,314 |
4 | 33 | 24,000 | 7,332 | 1,200 | - | 279,058 | 5,279,058 | 279,058 |
5 | 34 | 24,000 | 7,872 | 1,200 | - | 358,650 | 5,358,650 | 358,650 |
6 | 35 | - | 8,484 | 1,200 | - | 459,585 | 5,459,585 | 459,585 |
7 | 36 | - | 9,156 | 1,200 | 24,000 | 581,378 | 5,581,378 | 581,378 |
8 | 37 | - | 9,900 | 1,200 | 24,000 | 700,022 | 5,700,022 | 700,022 |
9 | 38 | - | 10,680 | 1,200 | 24,000 | 815,545 | 5,815,545 | 815,545 |
10 | 39 | - | 11,520 | 1,200 | 42,000 | 945,589 | 5,945,589 | 945,589 |
11 | 40 | - | 12,420 | 1,200 | 66,000 | 1,095,691 | 6,095,691 | 1,095,691 |
15 | 44 | - | 16,968 | 1,200 | - | 1,405,226 | 6,405,226 | 1,405,226 |
20 | 49 | - | 25,176 | 1,200 | - | 1,727,710 | 6,727,710 | 1,727,710 |
保單年 度 | 保險年 齡 | 假設投資報酬率為-2﹪時 | ||||||
保費費用 | 保險成本 | 保單管理 費 | 加值給付 | 保單帳戶價值 | 身故保險金 | 解約金 | ||
25 | 54 | - | 37,704 | - | - | 1,970,194 | 6,970,194 | 1,970,194 |
30 | 59 | - | 58,248 | - | - | 2,113,075 | 7,113,075 | 2,113,075 |
35 | 64 | - | 91,164 | - | - | 1,545,249 | 6,545,249 | 1,545,249 |
40 | 69 | - | 142,716 | - | - | 824,431 | 5,824,431 | 824,431 |
45 | 74 | - | 69,542 | - | - | - | - | - |
50 | 00 | - | - | - | - | - | - | - |
00 | 00 | - | - | - | - | - | - | - |
00 | 00 | - | - | - | - | - | - | - |
00 | 00 | - | - | - | - | - | - | - |
00 | 00 | - | - | - | - | - | - | - |
00 歲祝壽保險 x | - |
保 | 保 | 假設投資報酬率為-6﹪時 | ||||||
單年 度 | 險年 齡 | 保費費用 | 保險成本 | 保單管理 費 | 加值給付 | 保單帳戶價值 | 身故保險金 | 解約金 |
1 | 30 | 66,000 | 6,264 | 1,200 | - | 43,622 | 5,043,622 | 43,622 |
2 | 31 | 42,000 | 6,528 | 1,200 | - | 107,040 | 5,107,040 | 107,040 |
3 | 32 | 24,000 | 6,876 | 1,200 | - | 183,369 | 5,183,369 | 183,369 |
4 | 33 | 24,000 | 7,332 | 1,200 | - | 254,801 | 5,254,801 | 254,801 |
5 | 34 | 24,000 | 7,872 | 1,200 | - | 321,539 | 5,321,539 | 321,539 |
6 | 35 | - | 8,484 | 1,200 | - | 406,388 | 5,406,388 | 406,388 |
7 | 36 | - | 9,156 | 1,200 | 24,000 | 508,231 | 5,508,231 | 508,231 |
8 | 37 | - | 9,900 | 1,200 | 24,000 | 603,409 | 5,603,409 | 603,409 |
9 | 38 | - | 10,680 | 1,200 | 24,000 | 692,278 | 5,692,278 | 692,278 |
10 | 39 | - | 11,520 | 1,200 | 42,000 | 792,095 | 5,792,095 | 792,095 |
11 | 40 | - | 12,420 | 1,200 | 66,000 | 907,812 | 5,907,812 | 907,812 |
保單年 度 | 保險年 齡 | 假設投資報酬率為-6﹪時 | ||||||
保費費用 | 保險成本 | 保單管理 費 | 加值給付 | 保單帳戶價值 | 身故保險金 | 解約金 | ||
15 | 44 | - | 16,968 | 1,200 | - | 1,069,365 | 6,069,365 | 1,069,365 |
20 | 49 | - | 25,176 | 1,200 | - | 1,195,063 | 6,195,063 | 1,195,063 |
25 | 54 | - | 37,704 | - | - | 1,243,225 | 6,243,225 | 1,243,225 |
30 | 59 | - | 58,248 | - | - | 1,208,890 | 6,208,890 | 1,208,890 |
35 | 64 | - | 91,164 | - | - | 560,383 | 5,560,383 | 560,383 |
40 | 69 | - | 31,216 | - | - | - | - | - |
45 | 00 | - | - | - | - | - | - | - |
00 | 00 | - | - | - | - | - | - | - |
00 | 00 | - | - | - | - | - | - | - |
00 | 00 | - | - | - | - | - | - | - |
00 | 00 | - | - | - | - | - | - | - |
00 | 00 | - | - | - | - | - | - | - |
00 歲祝壽保險 x | - |
註:
1.範例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新臺幣為計價基礎,未考慮帳戶計價貨幣匯率變動。
2.範例所列數值中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及保費費用為該年度累積之值,保單帳戶價值則為年度底之值,且假設保單無任何變更事項下試算結果,不代表未來投資績效。
3.範例之投資報酬計算基礎係採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繳每月扣繳費用後之餘額為基礎。
4.範例之保單帳戶價值試算假設各帳戶投資年報酬率皆相同,且上述投資報酬率僅供參考,不能代表未來收益。
5.當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每月扣繳費用者,將導致契約停效。
(二)假設陳先生購買「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保單,於 6 月 25 日時,其配置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及單位淨值分別如下表,則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假設當日非為保單週月日(註)且非為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除息日)如何計算?
投資標的簡稱 | 6 月 25 日 | |
單位數 | 淨值 | |
A 投資標的(美元) | 2,000 | 11.46 |
B 投資標的(美元) | 150 | 12.12 |
A 標的
2,000(單位數)×11.46(淨值)=22,920 (美元)
22,920×30.00(註)=687,600 (新臺幣)
B 標的
150(單位數)×12.12(淨值)=1,818 (美元)
1,818×30.00(註)=54,540 (新臺幣)
當日之新臺幣參考保單帳戶價值=687,600+54,540
=742,140 (新臺幣)
註:1.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契約規範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將於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內扣繳。
2.美元兌換新臺幣買入匯率以 30.00 為參考值計算。
(三)假設王先生今年 30 歲,購買「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基本保額為 450 萬,保單投資報酬率為 0%,則其第 1 保單年度底之保單帳戶價值為何?(假設各項費用皆為年初一次扣除,保單實際運作時,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目標保險費 | 目標保險費 保費費 用 | 保險成本 | 保單管理費 | 第 1 保單年度底之保單帳戶價值 |
120,000 元 | 66,000 元(1) | 5,640 元 (2) | 1,200 元 | 47,160 |
說明:(1)目標保險費費用=目標保險費×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120,000×55%=66,000 元
(2)保險成本=每月保險成本×12
=470×12=5,640 元
※第一保單年度,x先生之保險年齡為 30 歲,其每萬基本
保額之保險成本費率為 12.537,故每月保險成本為 470
元(=450(萬)×12.537÷12)。
(3)第一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帳戶價值
=(目標保險費-目標保險費費用-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1+投資報酬率)
=(120,000-66,000-5,640-1,200)×(1+0%)
=47,160 元
(四)假設邱先生投保「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投資配置標的假設撥回資產方式為「現金撥回」,且其單位數、淨值及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資訊如下表,並假設投資報酬率為 0%及最近一次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除息日為 8/28,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 8/28 之投資標的價值為何?
一般投資標的 | 每單位稅後收益分配或撥回 資產金額 | 單位數 | 8/27 淨值 |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 8/28 淨值 | 8/28 投資標的價值 |
A 投資標的註 | 0.05 美元 | 2,000 | 10.05 美元 | 3,000 新臺幣 (1) | 10.00 (2) | 20,000 美元(3) |
註:假設 A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基準日為 8/27,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除息日為 8/28
說明:(1)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持有單位數×每單位稅後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匯率
=2,000×0.05×30.00(收益實際確認日之美元兌新臺幣買入匯率)
=3,000(新臺幣)
(2)8/28 投資標的淨值
=10.05×(1+0%註)-0.05
=10.00
註:因假設投資標的投資報酬率為 0%。 (3)8/28 投資標的價值
=投資標的淨值×投資標的單位數
=10.00×2,000=20,000(美元)
註:1.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2.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提供之匯款帳號未填寫、填寫資料錯誤、不齊全或非符合前述匯款行庫帳號之條件,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
※投資標的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可能由投資標的的收益或本
x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一般投資標的 | 單位數 | 8/27 淨值 | 撥回資產單位數註 2 | 8/28 淨值 | 8/28 所持有總單 位數 | 8/28 投資標的 價值 |
A 投資 標的註 1 | 2,000 | 10.05 美元 | 10 (1) | 10.00 美元(2) | 2,010 (3) | 20,100 美元(4) |
(五)假設邱先生投保「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投資配置標的假設撥回資產方式為「單位撥回」,且其單位數、淨值及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資訊如下表,並假設投資報酬率為 0%及最近一次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除息日為 8/28,則當次增加單位數及 8/28 之投資標的價值為何?
註 1:假設 A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基準日為
8/27,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除息日為 8/28
註 2:假設稅後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 0.05 美元說明:(1) 撥回資產單位數
=持有單位數×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8/28 淨值
=2,000×0.05÷10
=10
(2) 8/28 投資標的淨值
=10.05×(1+0%註)-0.05
=10.00
註:因假設標的投資報酬率為 0%。
(3) 8/28 所持有總單位數
=原有單位數+撥回單位數
=2,000+10
=2,010
(4) 8/28 投資標的價值
=投資標的淨值×投資標的單位數
=10×2,010
=20,100
註:1.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2.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提供之匯款帳號未填寫、填寫資料錯誤、不齊全或非符合前述匯款行庫帳號之條件,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
※投資標的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可能由投資標的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委託投資帳戶之「現金撥回」與「單位撥回」分屬於不
同資產撥回方式。若欲變更撥回方式,則需進行投資標的轉換,將計入當年度轉換次數並可能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轉換後的單位數可能因淨值不同而與原來持有單位數有差異。
(六)假設x先生之「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保單,其投資標的配置狀況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資訊如下表,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如何計算?(假設撥回資產方式為「現金撥回」)
一般投資標的 | 每單位稅後收益分配或撥回 資產金額 | 單位數 |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 匯率 (4/17) | 收益實際確認日 |
A 投資 標的 | 0.14 美元 | 250 | 1,050 新臺幣 | 30.00 | 4/17 |
A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
=持有單位數×每單位稅後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匯率
=250×0.14×30.00(收益實際確認日之美元兌新臺幣買入匯率)
=1,050(新臺幣)
情境 1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註=1,050 (新臺幣)
如要保人已提供新臺幣之匯款行庫帳號,且當次收益分配金額達新臺幣 1,000 元以上者
情境 2
🡺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
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 1,000 元或要保人提供之匯款帳號未填寫、填寫資料錯誤、不齊全或非符合前述匯款行庫帳號之條件者
🡺本公司將依當次收益分配金額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中。
註: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每月扣繳費用的計算
假設陳先生(35 歲男性)於 111 年 10 月 15 日購買「國泰
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基本保額 300 萬,經過一個
月後,於 111 年 11 月 15 日扣除費用前之保單帳戶價值為
994,000 元,則當日應扣取之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如何計算?
註: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用,包括保險成本、附約保險費(附加於本契約且由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純保險費之一年期保險附約者)及保單管理費,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投資標的 A(美元計價) | 投資標的 B(新臺幣計價) | ||
單位數 | 淨值 | 單位數 | 淨值 |
3,000 | 11.00 | 400 | 10.00 |
標的 A
3,000(單位數)×11.00(淨值)=33,000(美元)=
33,000×30.00(註)=990,000(新臺幣)
標的 B
400(單位數)×10.00(淨值)=4,000(新臺幣)
當日之新臺幣參考保單帳戶價值=990,000+4,000
=994,000(新臺幣)註:30.00 係指美元兌換新臺幣買入匯率之參考值。 111 年 11 月 15 日之每月扣繳費用如下:
保單管理費 | 保險成本 | 總費用 |
100 元(1) | 424 元(2) | 524 元(3) |
1. 保單管理費:100(元)
2. 保險成本:基本保額÷10,000×保險成本費率÷12
=3,000,000÷10,000×16.974( 元/ 每年每萬
保額)÷12
=424(元)
3. 總費用:每月扣繳費用=100+424=524(元)
(1) 扣除保險成本:標的 A
424×(990,000÷994,000)(投資標的價值佔總保單帳戶價值比例)=422(該投資標的新臺幣費用)
422(新臺幣費用)÷30.00÷11.00(淨值)=1.2796781(應
贖回單位數)
標的 B
424×(4,000÷994,000)(投資標的價值佔總保單帳戶價值比例)=2(該基金新臺幣費用)
2(新臺幣費用)÷1.00(匯率)÷10.00(淨值)=0.2(應贖回單位數)
扣除保險成本後保單帳戶價值:標的 A
990,000-422=989,578(新臺幣)
標的 B
4,000-2=3,998(新臺幣)
扣除保險成本後當日保單帳戶價值=989,578+3,998
=993,576(新臺幣)
(2) 扣除保單管理費:標的 A
100×(989,578÷993,576)(投資標的價值佔總保單帳戶價值比例)=100(該投資標的新臺幣費用)
100(新臺幣費用)÷30.00÷11.00(淨值)=0.3030303(應
贖回單位數)標的 B
100×(3,998÷993,576)(基金價值佔總保單帳戶價值比例)=0(該基金新臺幣費用)
0(新臺幣費用)÷1.00(匯率)÷10.00(淨值)=0(應贖回單位數)
扣除保單管理費後保單帳戶價值:標的 A
989,578-100=989,478 (新臺幣)
標的 B
3,998-0=3,998 (新臺幣)
扣除保單管理費後當日保單帳戶價值=989,478+
3,998=991,476(新臺幣)
三、保費費用的計算
※保費費用
保險費年度 | 1 | 2 | 3 | 4 | 5 | 6~ |
保費費用率 | 55% | 35% | 20% | 20% | 20% | 0% |
1.目標保險費
2.超額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為 3.5%。
※保險費年度說明
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保險費年度 繳別 | 1 | 2 | 2+k(k≧1) | |
對應實際繳交目標保險費次數 | 年繳 | 第 1 次 | 第 2 次 | 第 2+k 次 |
半年繳 | 第 1 ~第 2 次 | 第 3 ~第 4 次 | 第 3+2k ~第 4+2k 次 | |
季繳 | 第 1 ~第 4 次 | 第 5 ~第 8 次 | 第 5+4k ~第 8+4k 次 | |
月繳 | 第 1 ~第 12 次 | 第 13 ~第 24 次 | 第 13 +12k ~第 24+12k 次 |
情境 1
假設陳先生購買「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約定年繳且「目標保險費」為 6 萬,則在下列狀況下,x先生每年的保費費用為何?
x先生按期繳交目標保險費,所以保單年度等於保險費年度註。
保單年度 | 1 | 2 | 3 | … | 7 |
繳費金額 | 18 萬 | 106 萬 | 每年 18 萬 |
表一:假設繳費狀況
保單年度 | 保險費年度 | 目標保險費 | 超額保險費 | 繳費金額合計 | 目標保險費費 用率 | 超額保險費費 用率 | 保費費用 | ||
目標 | 超額 | 合計 | |||||||
1 | 1 | 6 萬 | 12 萬 | 18 萬 | 55% | 3.5% | 3.3 萬 | 0.42 萬 | 3.72 萬 |
2 | 2 | 6 萬 | 100 萬 | 106 萬 | 35% | 3.5% | 2.1 萬 | 3.5 萬 | 5.6 萬 |
3 | 3 | 6 萬 | 12 萬 | 18 萬 | 20% | 3.5% | 1.2 萬 | 0.42 萬 | 1.62 萬 |
4 | 4 | 6 萬 | 12 萬 | 18 萬 | 20% | 3.5% | 1.2 萬 | 0.42 萬 | 1.62 萬 |
5 | 5 | 6 萬 | 12 萬 | 18 萬 | 20% | 3.5% | 1.2 萬 | 0.42 萬 | 1.62 萬 |
6 | 6 | 6 萬 | 12 萬 | 18 萬 | 0% | 3.5% | 0 | 0.42 萬 | 0.42 萬 |
7 | 7 | 6 萬 | 12 萬 | 18 萬 | 0% | 3.5% | 0 | 0.42 萬 | 0.42 萬 |
情境 2 |
表二:保險費年度及保費費用計算
xx先生未按期繳交目標保險費(6 萬),則保單年度不等於保險費年度註。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 |
繳費金額 | 6 萬 | - | 20 萬 | 10 萬 |
表一:假設繳費狀況
保單年度 | 保險費年 度 | 目標保險 費 | 超額保險 費 | 繳費金額 合計 | 目標保險費費 用率 | 超額保險費費 用率 | 保費費用 | ||
目標 | 超額 | 合計 | |||||||
1 | 1 | 6 萬 | - | 6 萬 | 55% | 3.5% | 3.3 萬 | - | 3.3 萬 |
2 | 1 註1 | - | |||||||
3 | 2 | 6 萬 | - | 20 萬 | 35% | - | 2.1 萬 | - | 3.58 萬 |
3 | 6 萬 | 8 萬 | 20% | 3.5% | 1.2 萬 | 0.28 萬 | |||
4 | 4 | 6 萬 | 4 萬 | 10 萬 | 20% | 3.5% | 1.2 萬 | 0.14 萬 | 1.34 萬 |
表二:保險費年度及保費費用計算
註 1:若該保單年度未繳交應繳之目標保險費,則保險費年度不會增加,而會同前 1 保單年度
註 2:若該保單年度一次繳交先前多個年度之目標保險費,需繳足過去年度目標保險費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且以最後繳交之保險費年度計算超額保險費費用率
情境 3
若x先生未按期繳交目標保險費(6 萬),則保單年度不等於保險費年度註。
保單年度 | 1 | 2~5 | 6 | 7 |
繳費金額 | 6 萬 | - | 20 萬 | 20 萬 |
表一:假設繳費狀況
保單年度 | 保險費年 度 | 目標保險 費 | 超額保險 費 | 繳費金額 合計 | 目標保險費費 用率 | 超額保險費費 用率 | 保費費用 | ||
目標 | 超額 | 合計 | |||||||
1 | 1 | 6 萬 | - | 6 萬 | 55% | 3.5% | 3.3 萬 | - | 3.3 萬 |
2~5 | 1 註1 | - | |||||||
6 | 2 | 6 萬 | - | 20 萬 | 35% | - | 2.1 萬 | - | 4.9 萬 |
3 | 6 萬 | - | 20% | - | 1.2 萬 | - | |||
4 | 6 萬 | - | 20% | - | 1.2 萬 | - | |||
5 | 2 萬註2 | - | 20%註2 | - | 0.4 萬 | - | |||
7 | 5 | 4 萬註2 | - | 20 萬 | 20%註2 | - | 0.8 萬 | - | 0.94 萬 |
6 | 6 萬 | - | 0% | - | 0 | - | |||
7 | 6 萬 | 4 萬註2 | 0% | 3.5%註2 | 0 | 0.14 萬 |
表二:保險費年度及保費費用計算
註 1:若該保單年度未繳交應繳之目標保險費,則保險費年度不會增加,而會同前 1 保單年度
註 2:若該保單年度一次繳交先前多個年度之目標保險費,需繳足過去年度目標保險費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且以最後繳交之保險費年度計算超額保險費費用率
四、加值給付的計算
(一)假設x先生於 111/1/1 購買「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 險」,約定以月繳方式每月繳交「目標保險費」為一萬元,假設陳先生皆按期繳交目標保險費,且契約未曾停效, 則在各保單週年日註 1 陳先生可獲得之加值給付為何?
保單週年日 | 6 | 7 | 8 | 9 | 10 |
已繳相對繳次 | 72 | 84 | 96 | 108 | 120 |
需繳相對繳次 | 72 | 84 | 96 | 108 | 120 |
加值給付比例 | 20% | 20% | 20% | 35% | 55% |
加值給付 | 24,000 | 24,000 | 24,000 | 42,000 | 66,000 |
於各保單週年日時之繳費狀況及各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表:
第 6 至第 10 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計算方式說明:
1、第 6 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金額:
為投保時的年繳化目標保險費乘以該保單週年日之
「加值給付比例」
該次之加值給付金額= 120,000×20﹪=24,000(新臺幣)
2、第 7 至第 10 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依此類推。註 1: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第二保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 111 年 1 月 1 日,則第一保單週年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第二保單週年日為 113 年 1 月 1
日),以此類推。
註 2:加值給付將依要保人最新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於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配置。
(二) 假設x先生於 111/1/1 購買「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約定以月繳方式每月繳交「目標保險費」為一萬元,假設陳先生未按期繳交目標保險費,且假設契約未曾停效,則在各保單週年日註 1 陳先生可獲得之加值給付為何?
於各保單週年日時之繳費狀況及各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表:
保單週年日 | 6 | 7 | 8 | 9 | 10 |
已繳相對繳次 | 70 | 84 | 93 | 105 | 120 |
需繳相對繳次 | 72 | 84 | 96 | 108 | 120 |
加值給付比例 | 20% | 20% | 20% | 35% | 55% |
加值給付 | 0 | 24,000 | 0 | 0 | 66,000 |
第 6 至第 10 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計算方式說明:
1、第 6 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金額:
相對繳次為 70 次,尚未繳足 72 次,故本公司不提供該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
2、第 7 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金額:
相對繳次為 84 次,已繳滿相對繳次之目標保險費,
「加值給付」金額為投保時的年繳化目標保險費乘以該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比例」
該次之加值給付金額= 120,000×20﹪=24,000(新臺幣)
3、第 8 至第 10 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依此類推。
五、目標保險費的調整機制
假設陳先生於 111/1/1 購買「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投保時約定「年繳化目標保險費」為三萬元,假設陳先生皆按期繳交目標保險費,則在各保險費年度陳先生可繳交之最高年繳化目標保險費為何?
保險費年度 | 1~10 | 11~ |
最高可繳交之年繳化目標保 險費 | 30,000 | 60,000 |
各保險費年度最高可繳交之年繳化目標保險費:
註:自第 11 保險費年度起的年繳化目標保險費得經本公司同意後提高,但不得申請調降,且提高後的年繳化目標保險費金額以投保時年繳化目標保險費金額的兩倍為限。
六、解約費用及解約金的計算
假設王先生投保「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後,於保單年度第 4 年底解約且解約時最終之保單帳戶價值為
59.6 萬元,則解約費用及解約金該如何計算?(假設未辦理保險單借款)
由於無解約費用,故王先生可領得之解約金為 59.6 萬元。
七、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計算
假設x先生投保「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後,於 50 歲時發生身故且當時仍為契約有效期間,則x先生之身故保險金如何計算?(假設未辦理保險單借款且申請給付當時皆未有溢收之保險成本)
基本保額 | 保單帳戶價值 | 身故保險金 |
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250 萬 | 100 萬 | 350 萬 |
身故保險金=基本保額+保單帳戶價值=250 萬+100 萬
=350 萬
八、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的計算
假設邱先生於 30 歲投保「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
後,某日不慎因意外而導致一眼失明,假設基本保額為600
基本保額 | 失能等級 | 給付比例 | 意外生活照護 保險金 |
600 萬 | 7 | 40% | 200 萬(註) |
x,則x先生可領取之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如何計算?
益。
本商品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每日變動,本公司不保證其投資收
事項有較詳盡說明。
本商品說明書請與保單條款參照閱讀,保單條款中對於相關
註: (600 萬,500 萬) 較小值×40%=200 萬(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附加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主契約基本保額與新臺幣 500 萬元二者之較小值,按該附加條款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相關給付及限制請詳見該附加條款。)
◆
◆
問與答
問一:我每年的繳費金額是否有上限?
答一:有。本險基本保額+保單帳戶價值+當期淨保險費不得超過 6,000 萬,且繳費當時須符合最低比率規範。因此建議您需同時考慮保險及理財上的需要來決定您的目標保險費金額。
問二:若我有另外的資金想要按月繳交超額保險費時,該如何
申請?
答二:若是投保新契約,您可在要保書上填寫所想要按月繳交的超額保險費。
若已經投保但想額外按月繳交超額保險費以增加投資金額,可聯繫本公司服務人員協助辦理 (相關規定請詳閱保全變更申請書)。
註 1:要保人選擇以每月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繳交超額保險費,須與目標保險費於同一扣款帳戶中扣繳。
註 2:若扣款帳戶餘額不足扣繳該次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時,本公司皆不予扣款,要保人如有未按時繳交目標保險費時,須先補足繳費當期累計應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續行扣繳每月超額保險費。
問三:投保本險後,為何都沒有領到收益分配金額?
答三: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如要保人已提供新臺幣之匯款行庫帳號,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提供之匯款帳號未填寫、填寫資料錯誤、不齊全或非符合前述匯款行庫帳號之條件,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
如您尚未申請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請聯繫本公司服務人員協助辦理。
問四:本商品是否有保證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
答四:本商品所連結之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率無保證最低之收益,另投資標的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可能由投資標的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如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問五:投保本險往後若有資金需求時如何處理?
答五:可透過『部分提領』或『保險單借款』的方式,加強資金運用之靈活性。
問六:保單何時可能停效?
答六: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繳費用,或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自催告或通知到達翌日逾 30 天未交付保險費或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契約將停止效力。
問七:我部分提領後要多久才可以領到錢?
答七:當您提出部分提領申請後,以各投資標的之次一資產評價日淨值計算各投資標的贖回金額,並以最末淨值回報日之匯率轉換為新臺幣後給付。此處理時間約為 3 個工作日,但欲贖回投資標的若因國外休市而無淨值,則公司需更長的時間才能給付給您。
問八:我要如何查詢保單帳戶價值及投資標的之相關資訊?
答八:您可以透過以下管道查詢:
(1) 可加入本公司會員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您可以利用此系統查詢保單的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標的淨值或匯率等相關資料。
(2) 利用本公司服務專線(市話免費撥打:0000-000-000、付費撥打:00-0000-0000)。
(3) 透過本公司全省各地服務人員的協助查詢。
問九:我要如何設定保單停損停利相關通知?答九:可掃描右方連結登入會員專區進行通知設定(如非會員請先註冊),登入後設定
路徑如下:我的保單/投資型保單資料/下滑點選保單號碼看細節/下滑至其他功能-自動化 E-mail 通知(含停損/停利點、標的淨值、匯率)
重要條款摘要
※相關附件、附表請參閱保單條款。
※保單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請參閱本公司網站「資訊公開」之「保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
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
名詞定義
第二條
x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且須符合第三十八條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各投保年齡之最高及最低基本保額投保倍數表,詳如附表一)。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分為目標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二種。
五、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對應要保人之投保金額訂定,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前十保險費年度的年繳化目標保險費金額不得變更。自繳納第十一保險費年度起的保險費時,年繳化目標保險費得經本公司同意後提高,但不得申請調降,且提高後的年繳化目標保險費金額以投保時年繳化目標保險費金額的兩倍為限。
六、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
要保人可選擇以每月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繳交超額保險費,但須與目標保險費於同一扣款帳戶中扣繳。若扣款帳戶餘額不足扣繳該次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之和時,本公司皆不予扣款,要保人如有未
按時繳交目標保險費時,須先補足繳費當期累計應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續行扣繳每月超額保險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如欲增加或變更其每月自動扣款之超額保險費金額,應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方生效力。
七、定期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目標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本公司得調整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三)。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二、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用,包括保險成本、附約保險費(附加於本契約且由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純保險費之一年期保險附約者)及保單管理費,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十四、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
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繳費用;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六、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七、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八、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係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六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一般投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資標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九、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一、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
日。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五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四、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五、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六、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 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七、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八、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九、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第二保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11年1月1日,則第一保單週年日為112年1月1日,第二保單週年日為113年1月1日),以此類推。
三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三十一、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六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加計利息後,於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二條第十六款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五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繳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之每月扣繳費用。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x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繳費用,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ㄧ期之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繳費用,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繳費用。
要保人申請復效時交付之目標保險費,應優先抵充停效前未繳之目標保險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十二條
x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加值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計算。
三、每月扣繳費用之扣除: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外幣對新臺幣: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本公司根據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
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七、第二條第二十三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如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二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第十四條
x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標的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
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如要保人已提供新臺幣之匯款行庫帳號,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提供之匯款帳號未填寫、填寫資料錯誤、不齊全或非符合前述匯款行庫帳號之條件,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調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五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網際網路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保人申請配息停泊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僅接受自配息停泊標的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配息停泊標的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表二。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第十六條
x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
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 x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 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因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 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契約的終止(一)
第十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
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已收而未到期的保險成本之和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以該週年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各月第一個營業日之活期存款利率,自本公司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加計自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 x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並加計自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後,返 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並加計自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 保險成本,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一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並加計自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後,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加值給付 第二十七條
x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第六保單週年日起至第十保單週年日止,每屆保單週年日時,要保人於保單週年日前如已繳足如附表五之相對繳次的目標保險費時,本公司依據投保時的年繳化目標保險費,乘以附表五所列該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比例」後所得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但若於附表五所列保單週年日前尚有目標保險費未依表列次數補足時,本公司不給付該保單週年日之「加值給付」。本契約曾停效者,本公司亦不再提供「加值給付」。
本契約「加值給付」將依要保人最新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於次一資產
評價日投資配置。
本公司得調整加值給付比率,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調升,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除外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五條
x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第三十六條
x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國泰人壽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附加條
款
附加條款的適用範圍及效力第一條
『國泰人壽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國泰人壽新富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
『國泰人壽新優世紀變額萬能壽險』、『國泰人壽新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國泰人壽簡單愛變額萬能壽險』、『國泰人壽真富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國泰人壽真優世紀變額萬能壽險』、『國泰人壽真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國泰人壽真簡單愛變額萬能壽險』及『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主契約,並構成主契約之一部分。主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主契約之約定。
主契約停效者,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且不因主契約嗣後恢復效力而為有效。
保險範圍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以下簡稱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滿十五足歲之人為被保險人者,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自主契約生效之日起至第十五保單年度止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兩者較早到達之日。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人為被保險人,其年繳化之目標保險費達新臺幣二萬四仟(含)元以上者,始得適用本附加條款,且其有效期間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至其保險年齡達三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第一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一)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之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主契約基本保額與新臺幣五百萬元二者之較小值,按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之失能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之和,不得逾主契約基本保額與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較小值。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之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如合併以前(含主契約訂立前)之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之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者,本公司按 該較嚴重之項目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部分,視同已 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之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不得逾主契約基本保額與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較小值。
主契約曾辦理基本保額變更者,前述「主契約基本保額」,改依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主契約之基本保額為準。
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二)
第四條
被保險人自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日起九十日以後仍生存者,始得申請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主契約若因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而終止時,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要保人遲延繳付一期以上之主契約目標保險費(即自當次目標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未繳交)者,本附加條款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之保障即行中止;但要保人於主契約停效前補足前述遲延繳付之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之保障。
除外責任(原因)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不保事項
第七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國泰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六)
適用範圍第一條
x「國泰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六)」(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泰人壽月月享福變額壽險」、「國泰人壽真月月享福變額壽險」、「國泰人壽超月月享福變額壽險」、「國泰人壽月月享福外幣變額壽險」、「國泰人壽真月月享福外幣變額壽險」、「國泰人壽超月月享福外幣變額壽險」、「國泰人壽 Hen 好野變額壽險」、「國泰人壽 Hen享好野變額壽險」、「國泰人壽月月 Walker 變額萬能壽險」、「國泰人壽真月月 Walker 變額萬能壽險」、「國泰人壽月月利 Hi 變額年金保險」、
「國泰人壽享倍愛變額萬能壽險」及「國泰人壽溢起愛變額萬能壽險」
(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契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投資標的揭露及簡介
一、投資標的說明
(一)國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雙重防護型(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國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雙重防護型(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委託投資帳戶主要投資於股票及固定收益等多元資產,並透過聯博集團的防護策略,藉由多重來源的跨資產信號、以及長期資產配置之已實現波動度來決定最適股債比重,以強化風險調整後報酬,以追求長期穩健的投資報酬為目標。(可供投資子標的詳可投資子標的名單)。
(二)國泰人壽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 HERO 成長趨勢組合 (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國泰人壽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 HERO 成長趨勢組合 (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委託投資帳戶以掌握全球多元資產輪動,精選前瞻主題及優質標的,嚴控風險並追求穩健增長的投資總報酬為目標。(可供投資子標的詳可投資子標的名單)。
(三)國泰人壽委託xx投信投資帳戶─多重幸福( 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國泰人壽委託xx投信投資帳戶─多重幸福( 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委託投資帳戶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投資管理係以美元計價資產 (包含子基金及 ETF)為主,其它外幣計價資產為輔。本投資帳戶主要投資於xx集團旗下之全球各類資產之子基
金,透過多元配置股票子基金與債券子基金,打造全球資產配置帳戶。(可供投資子標的詳可投資子標的名單)。
(四)國泰人壽委託安聯投信投資帳戶─智慧收益組合(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國泰人壽委託安聯投信投資帳戶─智慧收益組合(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委託投資帳戶著重投資組合收益,動態配置於多元資產類別;透過模組強化下檔防護機制,追求中長期投資回報。 (可供投資子標的詳可投資子標的名單)。
(五)國泰人壽委託xxx投信投資帳戶─全球多元主動管理型(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國泰人壽委託xxx投信投資帳戶─全球多元主動管理型(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在分散風險、確保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安全考量下,採取
「多元資產配置多元資產投資策略」將資金分散投資於風險與報酬來源不同之各資產類型之境外子基金、外幣計價境內子基金、ETFs 之全球組合型投資;除了視全球經濟週期定位、各類資產投資價值、與市場動能/流動性的前瞻性分析,以決定各類資產的投資看法和進行最適化之全球資產和子基金投資配置外,並透過施xx投資獨創 SMART (Schroders Multi-Asset Risk Technology)多元資產風險管理程序,利用各不同資產類型子基金與現金間不同的連動係數,搭配最佳化效率前緣之預估,達成主動式風險監控,旨在追求達到最佳帳戶風險管理,進而以期追求創造長期穩健投資報酬為目標。(可供投資子標的詳可投資子標的名單)。
(六) 本公司另精選貨幣市場型基金作為本保險投資標的。
(七) 一般投資標的(含委託投資帳戶及貨幣市場型基金)、配息停泊標的及委託投資帳戶可供投資子標的之評選原則 及理由:本保險鏈結之委託投資帳戶係委由投資機構進行投資運用,評選原則以中長期績效較佳之委託投資帳戶為主(若無過去績效,則以投資策略為參考依據),而可供投資子標的則以可達成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目標為主要評 選原則。一般投資標的中之貨幣市場型基金及配息停泊標的以波動性低且穩定成長之貨幣市場型基金為評選原則。本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日後有新增或減少委託投資帳戶、可供投資子標的、其他一般投資標的與配息停泊標的之權 利,新增或減少委託投資帳戶、可供投資子標的、其他一般投資標的與配息停泊標的之理由同前述。
投資標的名稱如下表
一般投資標的名稱 | 簡稱(註) |
國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雙重防護型(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 委託聯博投資帳戶-雙重防護型(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
國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雙重防護型(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 委託聯博投資帳戶-雙重防護型(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
國泰人壽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HERO成長趨勢組合 (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 | 委託國泰投資帳戶-HER O成長趨勢組合(現金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
一般投資標的名稱 | 簡稱(註) |
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人壽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HERO成長趨勢組合 (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 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委託國泰投資帳戶-HER O成長趨勢組合(單位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人壽委託xx投信投資帳戶─多重幸福(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 委託xx投資帳戶─多重幸福(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
國泰人壽委託xx投信投資帳戶─多重幸福(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 委託xx投資帳戶─多重幸福(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
國泰人壽委託安聯投信投資帳戶- 智慧收益組合( 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委託安聯投資帳戶─智慧收益組合(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
國泰人壽委託安聯投信投資帳戶- 智慧收益組合( 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委託安聯投資帳戶─智慧收益組合(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
國泰人壽委託xxx投信投資帳戶-全球多元主動管理型(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委託施xx投資帳戶─全球多元主動管理型( 現金撥 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人壽委託xxx投信投資 | 委託xxx投資帳戶─全球 |
一般投資標的名稱 | 簡稱(註) |
帳戶-全球多元主動管理型(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多元主動管理型( 單位撥 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達基金- 美元現金基金 (A股累計美元)(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 | 富達美元現金基金(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 |
貝萊德美元儲備基金 A2 美元 | 貝萊德美元儲備基金 |
配息停泊標的名稱 | 簡稱(註) |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
註: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關於投資標的名稱之使用,得以「簡稱」代之。
投資機構如下表
經理機構/受委託投資機構 | |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 0000-0000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81 樓 及 81 樓之 1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0000-0000 網址: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號6樓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 0000-0000 |
地址:台北市松智路 1 號 20 樓 | |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 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 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42 號 8 樓 |
施xx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 0000-0000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108 號 9 樓 |
管理機構 | 在臺總代理人 |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地址:2a, Rue Xxxxxx Borschette BP 2174 L-1246 Luxembourg Grand-Duchy of Luxembourg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0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 68 號 11 樓 |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地址:35 A, avenue J.F. Xxxxxxx, L-1855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0) 0000-0000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0 號 28 樓 |
(相關資料如有變動,請參考本公司網站查詢最新資料)
⯎ 要保人就所選擇之投資標的,了解並同意為協助防制洗錢交易、短線交易及公開說明書或相關法規所規定之投資交易應遵循事項,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得要求本公司提供為確認要保人身份及遵守上述要求所需之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和境外基金禁止短線交易及其它異常交易,依照各投資機構之相關規定,當投資機構如認為任何要保人違反短線交易限制時,可保留限制或拒絕受理該等要保人所提出之基金申購或轉換申請之權利或向該等要保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相關短線交易限制請詳閱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 境外基金之相關資訊,如在臺總代理人、境外基金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保管機構等相關事業之說明、境外基金簡介等主管機關規定揭露之事項,請參考各境外基金在臺總代理人提供之投資人須知。
⯎ 境外基金之投資人須知、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等最新相關資訊,可至本公司網站、或本商品說明書所載之各在臺總代理人網址,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等最新相關資訊,可至本公司網站、或本商品說明書所載之各投資標的經理機構網址中查詢。
⯎ 本商品投資標的型態皆為「開放式」。
⯎ 投資標的配置比例說明:要保人得自行指定一般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每一投資標的指定之配置比例須以百分之五為單位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 風險報酬等級說明:
建議保戶於投資前應評估個人投資風險屬性及資金可運用
期間之長短,選擇適合自己風險屬性之投資標的。
⚫委託投資帳戶、境外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基 金)、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
依各委託投資機構、總代理人及經理機構針對投資標的之價格波動風險程度,依投資標的風險屬性和投資地區市場風險狀況,由低至高編制為「RR1(風險低級)、RR2(風險中低級)、RR3(風險中級)、RR4(風險中高級)、RR5(風險高級)」五個風險報酬等級(或稱風險收益等級),投資委託投資帳戶及共同基金、ETF 之盈虧尚受到國際金融情勢震盪和匯兌風險影響,本項風險報酬等級僅供參考。各委託投資機構、總代理人及經理機構得因法令規定或經內部檢視分析後予以調整。
投資標的 | 風險報酬等級 | 投資標的名稱 | 計價幣別 | 收益分配 或撥回 資產 |
一般投資標的 | RR3 | 委 託 國 泰 投 資 帳 戶 - HERO成長趨勢組合(現金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 美元 | 有** |
委 託 國 泰 投 資 帳 戶 - HERO成長趨勢組合(單位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 美元 | 有** |
委託xx投資帳戶─多重幸福(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美元 | 有** | ||
委託xx投資帳戶─多重幸福(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美元 | 有** | ||
委託聯博投資帳戶─雙重防護型(現金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美元 | 有** | ||
委託聯博投資帳戶─雙重防護型(單位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美元 | 有** | ||
委託xxx投資帳戶─全球多元主動管理型(現金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 美元 | 有** | ||
委託xxx投資帳戶─全球多元主動管理型(單位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 美元 | 有** | ||
委託安聯投資帳戶─智 | 美元 | 有** |
慧收益組合 ( 現金撥 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x金) | ||||
委託安聯投資帳戶─智慧收益組合 ( 單位撥 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x金) | 美元 | 有** | ||
RR1 | 富達美元現金基金(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 理相關主題基金) | 美元 | 無 | |
貝萊德美元儲備基金 | 美元 | 無 | ||
配息停泊標的 | RR1 |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 新臺幣 | 無 |
註 1:本公司(分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註 2:**係指「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二、投資標的基本資料
(一) 一般投資標的
委託聯博投資帳戶-雙重防護型(現金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委託投資帳戶:(資料日期:111/09/30)
型態、種類 | 計價幣別 | 成立日期 |
開放式、組合型 | 美元 | 2018-08-01 |
清算門檻 | 投資地區 | 核准發行總面額 |
100 萬美元 | 全球(投資海外) | 無上限 |
投資機構 | ||
事業名稱 |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收取之委託報酬或 費用每年(%) | 不多於 0.50%。 ※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 扣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 |
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訴訟事 件之說明 | 無 | |
經理人簡介 | ||
陳煒勲 | 學歷 | 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財務碩士、國立台灣大學農業推廣學士 |
經歷 | 聯博投信全委投資部 協理 新光投信全球投資部 基金經理人 新光投信交易室 海外交易員 |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無 | |
xxx | 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所碩士 |
經歷 | 聯博投信全委投資部 協理/投資經理人 |
(代理經 | 聯博投信多元資產投資部 經理xx大通證券證券交割部 經理 | |
理人)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無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說明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來源 | 資產撥回可能由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運用之收益、利得或從本金中支付。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1) 每月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依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決定,如下所示: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7.5,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 0.0250 美元; 7.5(含)<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11.0,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 0.0350 美元; 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11.0(含),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 0.0500 美元。 (2) 每月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以上表為原則,但若市場經濟環境改變、發生非預期之事件、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且足以對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造成影響,聯博投信得視情況採取適當之調整變更(包含上調或下調每單位撥回資 產金額)。 |
委託投資帳戶近 12 個月之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詢路徑為本公司官網/投資標的專區/投資標的總覽,選取委託投資帳 戶,即可查詢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 | |
調整機制 | 請參閱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方式 | 調整機制變更時聯博投信將於一個月前以電子郵件、函文或其他書面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公告相關訊息於公司網站或以對帳單方式 通知要保人。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 | 撥回資產方式:現金給付。撥回資產頻率:每月一次。 每月撥回資產基準日:每月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每月撥回資產除息日:每月第二個資產評價日。 每月撥回資產給付日:每月撥回資產基準日後第六個資產評價日內(含)分配之。撥回資產金額計算:撥回資產金額= (撥回資產基準日之單位數)×(每單位撥回資 產金額)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 撥回資產後本帳戶淨值將有所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會受到影響,甚至可能相對降低。(請參考本說明書計算說明 範例) |
投資規則(投資比例限制) | (1)本委託投資帳戶至少應投資 5 檔(含)以上標的子基金(含 ETF)。 |
(2)本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單一標的子基金(含 ETF)之投資比重不得超過本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30%。 (3)本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單一標的子基金(含 ETF)之投資部位不得超過該標的子基金 (含 ETF)前一日或最新可取得在外流通單位數之 10%。 註:由於委託投資資產僅因市值之變 動,並非增減委託投資資產或執行投資資產之投資或交易,所造成不符合上述之投資比例限制者,聯博投信將於 3 個 月內調整至上述之投資比例限制。 | |
投資目標 | x委託投資帳戶主要投資於股票及固定收益等多元資產,並透過聯博集團的防護策略,藉由多重來源的跨資產信號、以及長期資產配置之已實現波動度來決定最適股債比重,以強化風險調整後報酬,以追求長期穩健的投資報酬為目 標。 |
投資區域分配比例 | x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海外,相關資訊公佈於本公司網站首頁之「投資標的專 區」。 |
可供投資子標的 | 參考本說明書可投資子標的名單 |
註:委託投資帳戶各級別合計之委託投資資產連續三十個資產評價日之平均值低於美元 100 萬元者,聯博投信得視情況終止本委託投資帳戶。
委託聯博投資帳戶-雙重防護型(單位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型態、種類 | 計價幣別 | 成立日期 |
開放式、組合型 | 美元 | 2018-08-01 |
清算門檻 | 投資地區 | 核准發行總面額 |
100 萬美元 | 全球(投資海外) | 無上限 |
投資機構 | ||
事業名稱 |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收取之委託報酬或 費用每年(%) | 不多於 0.50%。 ※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 扣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 |
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訴訟事 件之說明 | 無 | |
經理人簡介 | ||
陳煒勲 | 學歷 | 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財務碩士、國立台灣大學農業推廣學士 |
經歷 | 聯博投信全委投資部 協理 新光投信全球投資部 基金經理人 新光投信交易室 海外交易員 |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無 |
xxx (代理經理 人) | 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所碩士 |
經歷 | 聯博投信全委投資部 協理/投資經理人聯博投信多元資產投資部 經理 xx大通證券證券交割部 經理 |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無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說明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來源 | 資產撥回可能由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運用之收益、利得或從本金中支付。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1) 每月每單位撥回之單位數計算為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除以撥回資產除息日淨值。每月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依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水準決定,如下所示: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7.5,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 0.0250 美元; 7.5(含)<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11.0,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 0.0350 美元; 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11.0(含),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 0.0500 美元。 (2) 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以上述為原則,但若市場經濟環境改變、發生非預期之 事件、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 |
事,且足以對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造成影響,聯博投信得視情況採取適當之調整變更(包含上調或下調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委託投資帳戶近 12 個月之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詢路徑為本公司官網/投資標的專區/投資標的總覽,選取委託投資帳 戶,即可查詢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 | |
調整機制 | 請參閱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方式 | 調整機制變更時聯博投信將於一個月前以電子郵件、函文或其他書面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公告相關訊息於公司網站或以對帳單方式 通知要保人。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 | 撥回資產方式:增加單位數。撥回資產頻率:每月一次 每月撥回資產基準日:每月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每月撥回資產除息日:每月第二個資產評價日。 撥回資產單位數計算:撥回資產單位數 =(撥回資產基準日之單位數)x(每單位撥 回之單位數)。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 撥回資產後本帳戶淨值將有所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會受到影響,甚至可能相對降低。(請參考本說明書計算說明 範例) |
投資規則(投資比例限制) | (1)本委託投資帳戶至少應投資 5 檔(含)以上標的子基金(含 ETF)。 (2)本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單一標的子基金(含 ETF)之投資比重不得超過本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30%。 (3)本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單一標的子基金(含 ETF)之投資部位不得超過該標的子基金 (含 ETF)前一日或最新可取得在外流通單位數之 10%。 註:由於委託投資資產僅因市值之變 動,並非增減委託投資資產或執行投資資產之投資或交易,所造成不符合上述之投資比例限制者,聯博投信將於 3 個 月內調整至上述之投資比例限制。 |
投資目標 | x委託投資帳戶主要投資於股票及固定收益等多元資產,並透過聯博集團的防護策略,藉由多重來源的跨資產信號、以及長期資產配置之已實現波動度來決定最適股債比重,以強化風險調整後報酬,以追求長期穩健的投資報酬為目 標。 |
投資區域分配比例 | x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海外,相關資訊公佈於本公司網站首頁之「投資標的專 區」。 |
可供投資子標的 | 參考本說明書可投資子標的名單 |
註:委託投資帳戶各級別合計之委託投資資產連續三十個資產評價日之平均值低於美元 100 萬元者,聯博投信得視
情況終止本委託投資帳戶。
委託國泰投資帳戶-HERO成長趨勢組合(現金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型態、種類 | 計價幣別 | 成立日期 |
開放式、組合型 | 美元 | 2018-05-02 |
清算門檻 | 投資地區 | 核准發行總面額 |
100 萬美元 | 全球(投資海外) | 無上限 |
投資機構 | ||
事業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收取之委託報酬或費用每年(%) | 不多於 0.50%。 ※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 |
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訴 訟事件之說明 | 無 | |
經理人簡介 | ||
xxx (經理人) | 學歷 | 東吳大學 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所碩士 |
經歷 | 國泰投信投資型商品處投資經理 (111/04/01~迄今) 國泰智富基金之 ETF xx組合基金經理 (109/04/01~111/10/17) 國泰投信投資型商品部投資副理 (108/04/01~111/03/31) |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 | 無 |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
xxx (第一代理 人) | 學歷 | 臺灣大學 財務金融所碩士 |
經歷 | 國泰投信投資型商品處投資經理 (111/04/01~迄今)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基金之全球積極組合基金經理(111/01/17~迄今) 國泰泰享退系列 2029 目標日期組合基金 經理(108/07/25~迄今) |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無 | |
xxx (第二代理 人)等 | 學歷 | 交通大學 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 |
經歷 | 國泰投信投資型商品處投資資深經理 (111/04/01~迄今) 國泰投信投資型商品部投資資深經理 (110/04/01~111/03/31) 國泰泰享退系列 2049 目標日期組合基金經理(108/07/25~迄今) | |
最近二年受 證券投資信 | 無 |
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說明 | ||
收益分配或撥回 資產來源 | 資產撥回可能由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運用 之收益、利得或從本金中支付。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1) 每月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依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水準決定,如下所示: 基準日淨值 < 7.5: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0.025 美元; 7.5 (含)<基準日淨值 < 11: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0.035 美元; 11(含)<基準日淨值: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0.05 美元; (2) 每月分配之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以上述為原則,但若市場經濟環境改變、發生非預期之事件、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且足以對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造成影響,國泰投信得視情況採取適當之調整變更(包含上調或下調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委託投資帳戶近 12 個月之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詢路徑為本公司官網/投資標的專區/投資標的總覽,選取委託投資帳 戶,即可查詢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 |
調整機制 | 請參閱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方式 | 調整機制變更時,國泰投信將於一個月前以電子郵件、函文或其他書面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公告相關訊息於公司網站或以對帳單方式通知要 保人。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 | 撥回資產方式:現金給付。撥回資產頻率:每月一次。 每月撥回資產基準日:每月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每月撥回資產除息日:每月第二個資產評價日。 每月撥回資產給付日:每月撥回資產基準日後第六個資產評價日內(含)分配之。 撥回資產金額計算:撥回資產金額= (撥回資產基準日之單位數)×(每單位撥回資 產金額)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對保單帳戶 價值之影響 | 撥回資產後本帳戶淨值將有所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會受到影響,甚至可能相 對降低。(請參考本說明書計算說明範例) |
投資規則(投資比例限制) | (1)投資帳戶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含 ETF)。 (2)單一子標的之投資比重不得超過本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20%。 (3)閒置資金運用範圍:現金、存放於銀行(含保管機構)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規定之方式。 |
投資目標 | x委託投資帳戶(下稱“本投資帳戶”)以掌握全球多元資產輪動,精選前瞻主題及優質標的,嚴控風險並追求穩健增長的投資 總報酬為目標。 |
投資區域分配比 例 | x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海外,相關資訊公佈 於本公司網站首頁之「投資標的專區」。 |
可供投資子標的 | 參考本說明書可投資子標的名單 |
註:委託投資帳戶各級別合計之委託投資資產連續三十個資產評價日之平均值低於美元 100 萬元者,國泰投信得視情況終止本委託投資帳戶。
委託國泰投資帳戶-HERO成長趨勢組合(單位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型態、種類 | 計價幣別 | 成立日期 |
開放式、組合型 | 美元 | 2018-06-27 |
清算門檻 | 投資地區 | 核准發行總面額 |
100 萬美元 | 全球(投資海外) | 無上限 |
投資機構 | ||
事業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收取之委託報酬或費用每年(%) | 不多於 0.50%。 ※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 |
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訴 訟事件之說明 | 無 | |
經理人簡介 | ||
xx | 學歷 | 東吳大學 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所碩士 |
倫 (經理 人) | 經歷 | 國泰投信投資型商品處投資經理 (111/04/01~迄今) 國泰智富基金之 ETF xx組合基金經理 (109/04/01~111/10/17) | |
國泰投信投資型商品部投資副理 (108/04/01~111/03/31) | |||
最近二年受 | |||
證券投資信 | |||
託及顧問 | |||
法、期貨交 | 無 | ||
易法或證券 | |||
交易法規定 | |||
之處分情形 | |||
學歷 | 臺灣大學 | 財務金融所碩士 | |
國泰投信投資型商品處投資經理 (111/04/01~迄今) | |||
xxx (第 | 經歷 |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基金之全球積極組合基金經理(111/01/17~迄今) 國泰泰享退系列 2029 目標日期組合基金 經理(108/07/25~迄今) | |
一代 | 最近二年受 | ||
理 人) | 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 | ||
法、期貨交 | 無 | ||
易法或證券 | |||
交易法規定 | |||
之處分情形 |
xxx (第二代理 人)等 | 學歷 | 交通大學 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 |
經歷 | 國泰投信投資型商品處投資資深經理 (111/04/01~迄今) 國泰投信投資型商品部投資資深經理 (110/04/01~111/03/31) 國泰泰享退系列 2049 目標日期組合基金經理(108/07/25~迄今) |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無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說明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來源 | 資產撥回可能由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運用之收益、利得或從本金中支付。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1) 每月每單位撥回之單位數計算為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除以撥回資產除息日淨值。 每月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依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水準決定,如下所示: 基準日淨值 < 7.5: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0.025 美元; 7.5 (含)<基準日淨值 < 11: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0.035 美元; 11(含)<基準日淨值:每單位撥回資產金 |
額 0.05 美元; (2) 每月分配之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以上述為原則,但若市場經濟環境改變、發生非預期之事件、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且足以對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造成影響,國泰投信得視情況採取適當之調整變更(包含上調或下調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委託投資帳戶近 12 個月之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詢路徑為本公司官網/投資標的專區/投資標的總覽,選取委託投資帳 戶,即可查詢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 | |
調整機制 | 請參閱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方式 | 調整機制變更時,國泰投信將於一個月前以電子郵件、函文或其他書面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公告相關訊息於公司網站或以對帳單方式通知要 保人。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 | 撥回資產方式:增加單位數。撥回資產頻率:每月一次 每月撥回資產基準日:每月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每月撥回資產除息日:每月第二個資產評價日。 撥回資產單位數計算:撥回資產單位數 =(撥回資產基準日之單位數)x(每單位撥回 之單位數)。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對保單帳戶 價值之影響 | 撥回資產後本帳戶淨值將有所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會受到影響,甚至可能相 對降低。(請參考本說明書計算說明範例) |
投資規則(投資比例限制) | (1)投資帳戶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含 ETF)。 (2)單一子標的之投資比重不得超過本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20%。 (3)閒置資金運用範圍:現金、存放於銀行(含保管機構)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規定之方式。 |
投資目標 | x委託投資帳戶(下稱“本投資帳戶”)以掌握全球多元資產輪動,精選前瞻主題及優質標的,嚴控風險並追求穩健增長的投資 總報酬為目標。 |
投資區域分配比例 | x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海外,相關資訊公佈於本公司網站首頁之「投資標的專區」。 |
可供投資子標的 | 參考本說明書可投資子標的名單 |
委託xx投資帳戶─多重幸福(現金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型態、種類 | 計價幣別 | 成立日期 |
開放式、組合型 | 美元 | 2018-08-01 |
清算門檻 | 投資地區 | 核准發行總面額 |
100 萬美元 | 全球(投資海外) | 無上限 |
註:委託投資帳戶各級別合計之委託投資資產連續三十個資產評價日之平均值低於美元 100 萬元者,國泰投信得視情況終止本委託投資帳戶。
投資機構 | ||
事業名稱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收取之委託報酬或費用每年(%) | 不多於 0.50%。 ※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 |
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訴訟事件之說明 | 無 | |
經理人簡介 | ||
xxx (經理人) | 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學研究所碩士 |
經歷 | 2021.10~迄今 摩根投信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2021.08~迄今 摩根投信投資管理事業部經理 2019.10~2020.08 xxx投信投資部全 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無 | |
xxx (第一代 理 | 學歷 | Master of Science in Finance and Management - University of Exeter, United Kingdom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學士 |
人) | 經歷 | 2018/02~迄今xx投信投資管理事業部經理 2017/09~迄今 xx多元入息成長基金協管經理人 2017/09~迄今 摩根投信專業投資機構全 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兼任共同基金經理人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無 | |
xxx (第二代理 人) | 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國立政治大學國貿系學士 |
經歷 | 2019/02~迄今 摩根投信投資管理事業部執行董事 2017/04~迄今 摩根投信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兼任共同基金經理人 2015/07~迄今 xx多元入息成長基金核 心經理人 |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 交易法規定 | 無 |
之處分情形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說明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來源 | 資產撥回可能由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運用之收益、利得或從本金中支付。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1) 每月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依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水準決定,如下所示: 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 美元 6.00 元,則無撥回; 美元 6.00 元(含)<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 美元 7.5 元,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美元 0.025 元; 美元 7.5 元(含)<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美 元 11 元,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美元 0.035 元; 美元 11(含)<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美元 0.05 元; (2) 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以上述為原則,但若市場經濟環境改變、發生非預期之事件、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 事,且足以對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造成影響,xx投信得視情況採取適當之調整變更(包含上調或下調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委託投資帳戶近 12 個月之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詢路徑為本公司官網/投資標的專區/投資標的總覽,選取委託投資帳 戶,即可查詢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 |
調整機制 | 請參閱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方式 | 調整機制變更時xx投信將於一個月前以電子郵件、函文或其他書面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公告相關訊息於公司網站或以對帳單方式 通知要保人。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 | 撥回資產方式:現金給付。 撥回資產頻率:若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USD $6.00 每月固定一次。 每月撥回資產基準日:每月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每月撥回資產除息日:每月第二個資產評價日。 每月撥回資產給付日:每月撥回資產基準日後六個資產評價日內(含)分配之。 撥回資產金額計算:撥回資產金額=(撥回資產基準日之單位數)x(每單位撥回資產 金額)。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 撥回資產後本帳戶淨值將有所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會受到影響,甚至可能相對降低。(請參考本說明書計算說明 範例) |
投資規則(投資比例限制) | (1) 本委託投資帳戶至少應投資 5 檔(含)以上標的子基金(含 ETF)。 (2) 本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單一標的子基 金(含 ETF)之投資比重不得超過本委託投 |
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30%。 (3) 本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單一標的子基金(含 ETF)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標的子基金(含 ETF)前月最後一營業日資產總規模之 10%。惟因市場環境變化或標的自身申贖造成違反上述限制,則不在此 限,xx投信將於 3 個月內調整至上述 之投資比例限制。 | |
投資目標 | x委託投資帳戶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投資管理係以美元計價資產(包含子基金及 ETF)為主,其它外幣計價資產為輔。本投資帳戶主要投資於xx集團旗下之全球各類資產之子基金,透過多元配置股票子基金與債券子基金,打造 全球資產配置帳戶。 |
投資區域分配比例 | x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海外,相關資訊公佈於本公司網站首頁之「投資標的專 區」。 |
可供投資子標的 | 參考本說明書可投資子標的名單 |
註:委託投資帳戶各級別合計之委託投資資產連續三十個資產評價日之平均值低於美元 100 萬元者,xx投信得視情況終止本委託投資帳戶。
委託xx投資帳戶─多重幸福(單位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型態、種類 | 計價幣別 | 成立日期 |
開放式、組合型 | 美元 | 2018-08-01 |
清算門檻 | 投資地區 | 核准發行總面額 |
100 萬美元 | 全球(投資海外) | 無上限 |
投資機構 | ||
事業名稱 |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收取之委託報酬或 費用每年(%) | 不多於 0.50%。 ※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 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 |
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訴訟事 件之說明 | 無 | |
經理人簡介 | ||
xxx (經理人) | 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學研究所碩士 |
經歷 | 2021.10~迄今 摩根投信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2021.08~迄今 摩根投信投資管理事業部經理 2019.10~2020.08 xxx投信投資部全 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無 |
學歷 | Master of Science in Finance and Management - University of Exeter, United Kingdom | |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學士 | ||
2018/02~迄今xx投信投資管理事業部 | ||
xxx (第一代理 人) | 經歷 | 經理 2017/09~迄今 xx多元入息成長基金協管經理人 2017/09~迄今 摩根投信專業投資機構全 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兼任共同基金經理人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 | ||
託及顧問 | ||
法、期貨交 | 無 | |
易法或證券 | ||
交易法規定 | ||
之處分情形 | ||
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國立政治大學國貿系學士 | |
xx | 2019/02~迄今 摩根投信投資管理事業部 | |
嘉 (第二代理 人) | 經歷 | 執行董事 2017/04~迄今 摩根投信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兼任共同基金經理人 2015/07~迄今 xx多元入息成長基金核 心經理人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 | 無 |
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說明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 產來源 | 資產撥回可能由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運 用之收益、利得或從本金中支付。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1) 每月每單位撥回之單位數計算為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除以撥回資產除息日淨值,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依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水準決定,如下所示: 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 美元 6.00 元,則無撥回; 美元 6.00 元(含)<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 美元 7.5 元,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美元 0.025 元; 美元 7.5 元(含)<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美 元 11 元,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美元 0.035 元; 美元 11(含)<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為美元 0.05 元; (2) 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以上述為原則,但若市場經濟環境改變、發生非預期之事件、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 事,且足以對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造成 影響,xx投信得視情況採取適當之調 |
整變更(包含上調或下調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委託投資帳戶近 12 個月之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詢路徑為本公司官網/投資標的專區/投資標的總覽,選取委託投資帳 戶,即可查詢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 | |
調整機制 | 請參閱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方式 | 調整機制變更時xx投信將於一個月前以電子郵件、函文或其他書面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公告相關訊息於公司網站或以對帳單方式 通知要保人。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 | 撥回資產方式:增加單位數。 撥回資產頻率:若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USD $6.00 每月固定一次。 每月撥回資產基準日:每月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每月撥回資產除息日:每月第二個資產評價日。 撥回資產單位數計算:撥回資產單位數 =(撥回資產基準日之單位數)x(每單位撥 回資產單位數)。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 撥回資產後本帳戶淨值將有所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會受到影響,甚至可能相對降低。(請參考本說明書計算說明 範例) |
投資規則(投資比例限制) | (1) 本委託投資帳戶至少應投資 5 檔(含)以上標的子基金(含 ETF)。 (2) 本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單一標的子基金(含 ETF)之投資比重不得超過本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30%。 (3) 本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單一標的子基金(含 ETF)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標的子基金(含 ETF)前月最後一營業日資產總規模之 10%。惟因市場環境變化或標的自身申贖造成違反上述限制,則不在此 限,xx投信將於 3 個月內調整至上述 之投資比例限制。 |
投資目標 | x委託投資帳戶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投資管理係以美元計價資產(包含子基金及 ETF)為主,其它外幣計價資產為輔。本投資帳戶主要投資於xx集團旗下之全球各類資產之子基金,透過多元配置股票子基金與債券子基金,打造 全球資產配置帳戶。 |
投資區域分配比例 | x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海外,相關資訊公佈於本公司網站首頁之「投資標的專 區」。 |
可供投資子標的 | 參考本說明書可投資子標的名單 |
註:委託投資帳戶各級別合計之委託投資資產連續三十個資產評價日之平均值低於美元 100 萬元者,xx投信得視情況終止本委託投資帳戶。
委託安聯投資帳戶─智慧收益組合(現金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型態、種類 | 計價幣別 | 成立日期 |
開放式、組合型 | 美元 | 2018-08-01 |
清算門檻 | 投資地區 | 核准發行總面額 |
100 萬美元 | 全球(投資海外) | 無上限 |
投資機構 | ||
事業名稱 |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收取之委託報酬或 費用每年(%) | 不多於 0.50%。 ※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 扣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 |
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訴訟事 件之說明 | 無 | |
經理人簡介 | ||
xxx (經理 人) | 學歷 | 日本早稻田大學經濟學碩士 |
經歷 | 法盛投顧客戶服務經理、富邦投信業務處產品經理、富邦投信固定收益資深研 究員 |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無 | |
xx | 學歷 | 美國伊利諾大學財務碩士 |
元 (經 | 經歷 | 亞投信全委投資經理人、富達投信全委投資經理人、第一金投信基金經理人 |
理人) | 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處分情形 | 無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說明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來源 | 資產撥回可能由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運用之收益、利得或從本金中支付。 |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1) 每月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依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水準決定,如下所示: 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 < 7.50: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0.0250 美元; 7.50 <=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 < 11.0: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0.0350 美元; 11.00<= 撥回資產基準日淨值: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0.0500 美元; (2) 每月分配之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以上表為原則,但若市場經濟環境改變、發生非預期之事件、法令政策變更或有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且足以對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造成影響,安聯投信得視情況採取適當之調整變更(包含上調或下調每 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
委託投資帳戶近 12 個月之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詢路徑為本公司官網/投資標的專區/投資標的總覽,選取委託投資帳 戶,即可查詢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 | |
調整機制 | 請參閱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計畫。 |
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方式 | 調整機制變更時安聯投信將於一個月前以電子郵件、函文或其他書面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公告相關訊息於公司網站或以對帳單方式 通知要保人。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 | 撥回資產方式:現金給付。撥回資產頻率:每月一次。 每月撥回資產基準日:每月月初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每月撥回資產除息日:每月月初第二個資產評價日。 每月撥回資產給付日:每月撥回資產基準日後六個資產評價日內(含)分配之。撥回資產金額計算:撥回資產金額=(撥回資產基準日之單位數)x(每單位撥回資 產金額)。 |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 撥回資產後本帳戶淨值將有所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會受到影響,甚至可能相對降低。(請參考本說明書計算說明 範例) |
投資規則(投資比例限制) | (1)投資帳戶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標的(含 ETF)。 |
(2)單一子標的之投資比重不得超過本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30%。 (3)單一 ETF 投資標的之投資部位不得超過該 ETF 最新可取得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0%;單一基金之投資部位不得超過該基金最新可取得所有級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0%。 (4)投資帳戶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 註:若委託投資資產僅因市值之變動,並非增減委託投資資產或執行投資資產之投資或交易,所造成不符合上述之投資比重限制者,安聯投信將於 3 個月內 調整至上述之投資比重限制。 | |
投資目標 | x委託投資帳戶著重投資組合收益,動態配置於多元資產類別;透過模組強化 下檔防護機制,追求中長期投資回報。 |
投資區域分配比例 | x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海外,相關資訊公佈於本公司網站首頁之「投資標的專 區」。 |
可供投資子標的 | 參考本說明書可投資子標的名單 |
註:委託投資帳戶各級別合計之委託投資資產連續三十個資產評價日之平均值低於美元 100 萬元者,安聯投信得視情況終止本委託投資帳戶。
委託安聯投資帳戶─智慧收益組合(單位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