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學生校外旅遊「遊覽車租賃契約」
注意事項:
一、車輛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之服務費用由甲、乙雙方自行約定。二、行程路線安排應合理,並給予駕駛員充分之休息。
三、乙方在餐廳用餐時不得向駕駛員勸酒,駕駛員對於承租人邀約勸酒情事,應予拒絕。
四、乘客非必要時勿任意取下或碰撞車內安全設備。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 5
日)。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簽章: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簽章:
茲為遊覽車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x契約租賃車輛 輛(以下簡稱本車輛含駕駛員、隨車服務人員)租賃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時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時止,共計 天 小時;甲方所提供之車輛為自有車輛,而非靠(寄)行車輛。
第二條 租金計算(含營業稅):
□ 1.每日每車新台幣 元,共 日合計新台幣 元。
□ 2.每時每車新台幣 元,共 時合計新台幣 元。車輛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之費用給付方式:
差旅食宿費用由:□ 1 、甲方口 2 、乙方支付。
第三條 租金給付時間:於簽約時預付訂金(不得高於租金總額 20%)新台幣元,租金餘額新台幣 元於 年 月 日給付。
第四條 租金付款方式:□ 1.現金。 □ 2.信用卡。 □ 3.其他。第五條 車輛基本資料:
1.車號:
2.出廠年份: 年 月。
3.廠牌:
4.座位數: 位,並與行車執照記載相符。
5.合格定期檢驗紀錄: 年 月 日。
6.最近車輛維修保養紀錄:
如無法提供原車,而須更換他車時,需經乙方同意,且他車品質不得低於前項標準。
第六條 停車費及過路通行費由□1.甲方。□2.乙方支付。
第七條 車輛油費、車輛耗材費及車輛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之罰鍰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 報到及出車之時問、地點應由乙方告知,甲方如未能準時報到及出車,致損害乙方權益應由甲方依第十條所定方式負賠償責任。有關行程、路線、休息地點應於簽約時一併註明(如附行程表),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行程及路線。
第九條 甲方應向乘客簡介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並維護車輛整潔及雙方約定(如附服務項目表)應提供之服務。
遊覽車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
第十條 甲方駕駛員應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遊憩點出車前實施酒精檢 測,並經乙方或其指定人確認駕駛員未有飲酒情事,方得行駛。駕駛員經檢測未能通過時,乙方得要求甲方於 1 小時內更換駕駛員,或暫緩旅遊行程進行,其所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甲方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
乙方如能證明損害超過前項數額者,甲方就超過部分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甲方應擔保駕駛員為合格駕駛,駕駛員出車前應出示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及駕駛大客車 3 年以上經歷證明文件與行車執照正本供查
驗,並檢附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 1
年內有效之合格健康證明書(內含一般考照體檢、心臟疾病及血壓檢查)
第十二條 租賃期問單一駕駛員每日工時從向乙方報到時起算不得超過 12 小時,車輛行駛時問不得超過 9 小時,每行駛 4 小時並應休息 0.5 小時。但塞車及不可抗力因素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租賃期間車輛發生故障時應由甲方另提供同等級車輛使用,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者,應由甲方依第十條所定方式負賠償責
任。
第十四條 車輛於行車中發生事故時,除肇事責任由相關單位鑑定外,甲方應派人協助處理旅客發生事故之相關善後事宜。若肇事責任歸甲方,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因臨時道路障礙、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甲方無法出車,乙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其預付訂金。
第十六條 因臨時道路障礙、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完成預定行程者,雙方得就行程、路線、休息地點另行約定,甲方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第十七條 x契約簽訂後,如甲方因不可抗力以外之事由而解約者,甲方應加倍返還租賃預付之租金;如乙方因不可抗力以外之事由而解約時,甲方得沒收乙方租金預付金額。
第十八條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時,應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但乙方不得轉租他人或非法營業。
第十九條 x車輛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號碼: )外,甲方另已付費投保下列保險:
1.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保險金額 元。
2.乘客平安險,保險金額 元。
除前項約定外,甲、乙雙方就其他保險之種類、金額及保險費支付約定如下:
(一)旅客平安險,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由□甲方、□乙方支付。
(二)行李遺失險,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由□甲方、□乙方支付。
(三)行程延誤險,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由□甲方、□乙方支付。
(四)(其他) 保險,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由□甲方、
□乙方支付。
第二十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為小額訴訟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亦不得排除消保法第 47 條規定之適用。
第二十一條 x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法理、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訂協議規範之。
第二十三條 x契約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蓋章:
公司統一編號: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號碼:
負責人: 蓋章:
公司地址:聯絡電話:網址:
電子郵件信箱:
立契約書人:
乙方: 蓋章:
身分證號碼: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車輛基本資料表
車輛資料 | 編號一 | 編號x | xxx | xxx | xxx |
xx | |||||
出廠年份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車種型式 | |||||
座位數 | 位 | 位 | 位 | 位 | 位 |
已行駛里程數 | 公里 | 公里 | 公里 | 公里 | 公里 |
合格定檢紀錄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事故紀錄 | □無 □有 次 | □無 □有 次 | □無 □有 次 | □無 □有 次 | □無 □有 次 |
隨車配備 | □電視 部 □音響 □空調 □其他 | □電視 部 □音響 □空調 □其他 | □電視 部 □音響 □空調 □其他 | □電視 部 □音響 □空調 □其他 | □電視 部 □音響 □空調 □其他 |
備註 |
遊覽車客運業租賃車輛行程表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向公司租賃遊覽車客運車輛 輛。
一、行程:
二、行駛路線:三、休息地點:四、其他:
遊覽車客運業租賃車輛行程服務項目表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向公司租賃遊覽車客運車輛 輛。
一、□ 茶水供應二、□ xxOK 。
三、□ 介紹沿途名勝等。
四、□ 協助老弱婦孺上、下車。五、□ 其他:
附件一
(一) □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大客車牌照特徵及適用範圍如附表一)、車齡:5 年以下年 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錄。離島地區因新車數較少,得租用10 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
附表一
大客車牌照特徵及適用範圍
區 分 | 牌 照 說 明 | 列 舉 | 備 考 | ||
車輛牌照特徵 | 營 業 用 | 遊覽車 | 紅底白字,代碼成對。 | AA-001 001-GG | 81 年元月新換牌照辨識方法,前 2 碼為英文字母,後 3 碼為阿拉伯文字,例如 AA-001。惟自 91 年起陸續改為前三後二,例如 001-GG。 |
營業用交通車 | 黃底黑字。 | DD-001 001-AB | |||
營業用大貨車 | 綠底白字。 | AB-001 001-AC | |||
非營業 用 | 自用大客貨車 | 白底綠字。 | BA-001 001-AD | ||
適用範 圍 | 學生上下學交通車 | 遊覽車、營業用交通車及公路客運或是區客運之營業用大客車。 | 在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或區域內。 | ||
旅遊或校外教學 | 遊覽車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 之營業用大客車。 |
(二) □駕駛人 1 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
車輛駕駛人簽章: 得標廠商代表簽章: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附表二修正規定
附表二 車輛安全檢查表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車輛資料 | 編號一 | 編號二 | |
車輛基本資料 | 車號 | ||
出廠年份 | 年 月 | 年 月 | |
廠牌 | |||
座位數(含駕駛及服務員) | 位 □與行車執照相符 | 位 □與行車執照相符 | |
已行駛里程 | 公里 | 公里 | |
合格定檢紀錄 | 下次定檢日期: 年 月 日 | 下次定檢日期: 年 月 日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保險證號碼: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保險證號碼: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
其他附加保險 | |||
車輛安全資料 | 安全門 | □可徒手開啟 □標示及使用說明清楚 | □可徒手開啟 □標示及使用說明清楚 |
安全門通道 | □無座椅、無蓋板 □保持暢通,無堆放物品 | □無座椅、無蓋板 □保持暢通,無堆放物品 | |
滅火器 | □至少2具,前後各一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至少2具,前後各一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
車⑤擊破器 | □至少3具,位置明顯 □標示清楚,可徒手取用 | □至少3具,位置明顯 □標示清楚,可徒手取用 | |
駕駛室上方最前方座椅 | □距擋風玻璃70公分以上 □設有欄杆或保護板 | □距擋風玻璃70公分以上 □設有欄杆或保護板 | |
行李箱 | □未設置座椅或臥舖 | □未設置座椅或臥舖 | |
輪胎胎紋 | □未磨損至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膠皮無脫落 | □未磨損至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膠皮無脫落 | |
車輛駕駛人簽章: | |||
得標廠商代表簽章: |
備註:
1.本表係由公路總局訂定,相關資訊可參考公路總局網站。
2.出車前務請依上表檢查、填具。
3.為保障行車安全,檢查發現有不合格情事者,務請將檢查表傳送各地公路監理機關,俾依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