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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明确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权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函件等文件;
(五)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函件等文件;
(六)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及电子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
(二)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分别授权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三)财务部负责发票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具体印章的管理与使用人由部门负责人内部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由需刻印部门填写申请单,并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刻制。
第七条 需要通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在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所有新增刻印的印章需要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印章专管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
第十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出现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向公司总裁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一条 如遗失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关键印章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并登报声明。
第十二条 印章停用时,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公司总裁批准后,方可停用,做好停用印章的封存。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转移,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内容,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员工离职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员应当坚持原则,工作细致,作风正派,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司的各类印章的适用规定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文件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员应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印。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全程监督用印过程或者亲自处理用印,确保所有文件均在印章管理员的监控范围内完成用印。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与检查
第十九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批准权限,审批后用印。
第二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认真审查和了解用印内容,并负责文件的登记、存档、保管和查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台账,用印完毕后,应详细登记以备查询。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使用部门应当提交用印借出申请,写明携带外出的理由、人员和时限,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携带外出使用。业务办理完毕后必须立即归还,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四条 印章借用人应当遵循公司关于印章外借期间的操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合同的用印,原则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对公司各部门的印章使用有监督权,应定期对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印章更换、废止及销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印章因公司注销、名称变更或长期使用自然损坏需要销毁或重新刻制的,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审批流程申请同意后进行刻制。旧印章应按本制度进行销毁。同时提前做好变更、留印模、留证明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印章出现遗失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总裁递交书面报告,依法定程序经声明作废后,重新刻制。
第二十九条 由于机构变更或其他原因废止的印章,除按公安部门要求废止 时需缴还的印章外,由使用部门及时将废止印章交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封存处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回收印章统一建档管理。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人员非法刻制公司印章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印章保管人在印章的管理使用中,必须严格把关,严格用印审批手续,避免用印差错,堵塞各种漏洞。
第三十二条 因印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或遗失,要追究印章保管人的责任;印章外出期间使用不当的追究借用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印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在办理用印批准时,未认真审核的,要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欺骗或虚假申请用印,签署文件或协议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后果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可依法向其追偿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