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BFFAZ01065
合肥美术馆智能化工程招标
2023BFFAZ01065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2023 年 6 月
目 录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3
第五章 供货要求 8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0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141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168
合肥美术馆智能化工程招标公告(评定分离)(电子招标投标)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美术馆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美术馆建设项目立项的复函,合 发改社会【2017】1152 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美术馆智能化工程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AZ01065
2.3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FFAZ01065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蜀山区
2.6 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政务xxx路与万佛湖路西北角(省文博园东南角),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21.3 亩,总建筑面积 36000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16000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项目地上 4 层、地下 2 层,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
2.7 合同估算价:4474 万元
2.8 招标范围:建设内容包括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含安全)、语音通 信系统、网络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发布与查询导引系统、停车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安检系统、一卡通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紧急对讲系统、实时巡更系统、电梯五方对讲、智慧消防、楼宇自控系统、双碳管理系统、智能照明与环境监测系统、声光电应用、智能预约与售检票系统、智慧导览系统、自助寄
存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应急指挥调度、无线对讲系统、机房工程、数字孪生管理平 台、智慧运维、线上展厅、室内信号覆盖、私有云。
2.9 交货及安装地点:合肥市蜀山区
2.10 交货及安装周期:签订合同后 180 日历天。
2.11 项目类别:工程货物
2.12 其他: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 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3.1.2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业绩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工程的智能化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注:以上业绩不包括单独地下车库。“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
3.3 财务要求: /
3.4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3.7 其他要求:
(1)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及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2)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专业(或建筑电气专业,或照明电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3)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须为投标人在职员工,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4)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工作日必须每天到岗履职考勤。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6 月 02 日 00:00 至 2023 年 06 月 25 日 11: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 拨打技术支持热线( 非项目咨询): 4009980000 。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 0000-00000000,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06 月 25 日 11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3 年 06 月 25 日 11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xxxxxxxxxx 0000 x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 楼 3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地 址:xxxxxx 000 x
邮 编:230000联 系 人:xx
电 话:0551-62983045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0 x(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xx
电 话:0551-66223930、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话:000 000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000-00000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地 址:xxxxxxxxxxxxx 0000 x
电 话: 0551-66223530、66223546
9. 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023701021001095993244019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78254552283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工程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中的“项目名称”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交货及安装周期 | 见招标公告 |
1.3.3 | 交货及安装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其他要求:见附录 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 异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出。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关联关系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2)查询要求:评标委员会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 查询拟推荐定标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 / |
1.12.3 | 其他可以被接受 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1.12.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最高项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图纸,获取说明详见本章 10.1.1 ☑技术规范书 ☑技术要求说明书 🗹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3 年 6 月 15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 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 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修改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 回复确认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时间:2023 年 6 月 15 日 17 时 30 分前。 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元 ☑有,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投货物的供货、包装运输及保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培训、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修保养服务、税费等所有工作和应有费用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第二类:□√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第三类: √□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拾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 ③定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4)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适用,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相应承诺。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6)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现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后期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存在造假情况的,将视情况追究评标委员会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对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的 保函编号相同、多家投标人的保函为同一机构出具;保函存在明显 PS 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行重点关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注,及时进行询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定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定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项目资格的; (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 □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 文件及工程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 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 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的人数 | 不多于 5 家 |
7.3 | 考察定标候选人 情况 | 由招标人确定 |
7.4.1 | 定标委员会组建 |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
7.4.3 | 定标方法 | □集体议事法 □直接票决法 □逐轮票决法 □票决随机法 ☑其他: (1)定标候选人家数为 5 名时,定标方法为票决随机法; (2)定标候选人家数为 3 名时,定标方法转为直接票 决法。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书面 🗹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 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形式: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退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5)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 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本项目的图纸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 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如有)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 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 投标所需资料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4)投标人提供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6)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 电子证书无效。 |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 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编制费 | (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8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2)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造价咨询机构缴纳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造价咨询服务费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分标段参照皖价服【2007】86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7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10.5 | 地域化服务 | 本项目是否要求地域化服务能力:☑要求 □不要求地域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设立服务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 ||
10.6 | 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单位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有授权文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单位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 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
10.7 | 其他 | (1)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 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10.8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章节中“买方”和“卖方”,等同于招标 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9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 责解释。 | ||
10.10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0. 1 | 付款方式 | 1.合同生效后,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开具预付款保函并经审核无误后 30 日内,向中标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已完工程量达到 50%时一次性扣回。 2.工程进度款每月按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的 80%付款,付至合同已完工程总价的 80%时停止支付(不含暂列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实际已完合格工程量(扣除暂列金额后)的 85%,工程结算完成后,付到最终确定工程审定价款的 97%,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后返还(缺陷责任期二年)。 注:1.工程签证费用施工过程中暂不支付,待审计完成后进行支付。2.付款须履行发包方支付流程。3.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 结算价款的 100%。 |
10.10. 2 | 定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 1.本项目定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定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注册证书注册编号;职称证书号; (2)项目经理业绩(如有,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业绩):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扫描件(如采用) 2.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及依据。 |
10.10. 3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 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 4.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 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 ||
一、质量要求:合格 | ||
总体目标:配合总承包单位获得“黄山杯”、争创鲁班 | ||
奖的要求。 | ||
安全xx目标:配合总承包单位获得省级安全xx工 | ||
地。 | ||
二、总包服务配合费及水电费缴纳: | ||
中标单位按照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 3%作为总承包 | ||
服务配合费用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含总包管理服务费、 | ||
总包配合服务费、水电费)。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支付 | ||
由中标单位进场后一个月内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总 | ||
承包单位出具发票和结清证明(如发生税务政策调整, | ||
10.10. 4 | 建设单位其他具体要求 | 按最新政策执行)。三、人员履约要求: 1.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 |
主要管理人员, 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 | ||
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 | ||
2.签订合同后 5 日内,投标时所报的项目经理、施工现 | ||
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工程师及施工机械等必须到 | ||
位。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各专业人员不到位,招 | ||
标人将书面通知中标人,如书面通知中标人后 5 日内仍 | ||
不能到位的,招标人将有权上报执法部门,按违约处理, | ||
并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 ||
3.中标人未能到岗尽职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 | ||
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 | ||
时整改,招标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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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新的承包商。招标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招标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中标人索赔。 四、其它要求: 1.本工程在发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后,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等数据进行复核。如投标单位认为数据有误,应在答疑截止时间内提出。投标前若投标人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未提出相关异议,视同认可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合理。中标后,投标人应按其报价完成招标范围和图纸内的全部内容,不得以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存在漏项或数量偏差或者不合理提出各种形式的索赔。 2.中标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 3.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须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垃圾处置税等附加税总包单位无法抵扣事宜,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调整。 4.本项目实施前中标人需编制切实可行的专项方案并自行考虑措施费、专家论证等相关费用,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5.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必要的合理措施费用,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措施费项目为投标人依据图纸和各自的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自行设定,投标人所报的措施费为完成该项目施工及管理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涉及的措施费用,措施费中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中所描述的各项措施费用项目和完成该工程所发生的除该文件中所描述外另包括但不限于: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费、施工降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费等,措施费不得再以工期、环境、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为由调整,一次性包死,不予调整。 6.投标人应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招标人不再承担该费用。 7.投标人中标后如不能及时按合同工期保质保量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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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须委派公司副总及以上级别的人员按照招标人要求派驻现场,作为总指挥、总调度,直到项目施工恢复正常进度。 8.本项目业主单位为合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招标人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中标人中标后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付款方为合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9.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一周内,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须接受业主单位约谈。若因中标单位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约谈的,视为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 10.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总包、幕墙、精装修、外电等专业分包的相关设备、管线、面板的开孔及修复工作,相关费用请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后期不予调整。 11.中标人进场后应对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负责,成品 (或半成品)有损坏的,中标人需在 2 个日历天内原样修复;若未按期、按质完成,招标人将直接委托第三方修复,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同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支付与上述费用等额的违约金。 1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招标人不负责提供办公生活场所。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此情况,所需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13 涉及本工程的所有验收、检测等费用(第三方检测除外)由中标人承担,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14.分包单位配合总包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满足竣工验收、备案及创鲁班奖的要求,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5.本项目本次招标范围应含所有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开标前各投标人应认真查看图纸、答疑文件并到现场踏勘,根据自身实力考虑各种潜在的风险,合理报价。所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报价时须谨慎报价,如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提出疑问,除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外,其余费用一律不予认可。 16.投标人应做好剩余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至总承包单位指定集中地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外运。由于分包单位未能及时按要求清运,影响总承包或其他分包单位施工及现场安全xx生产,总承包单位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负责组织进行清理外运,并向该分包单位收取相应费用。 在竣工退场前,中标人的建筑材料和搭设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清场清运。 17.投标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凡因质量、安全、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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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存在问题,我单位按照《关于加强项目建设预警的通知》文件发放预警函,同时按照部门联动机制,由市重点局综合计划处报相关部门处理。 18.投标人对深化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核和深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施工图纸中的错误和疏漏应在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时以书面形式提请设计单位解决,最迟必须在施工之前提出。如因投标人审图不仔细、把关不严格造成工程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和经济损失均由投标人负责承担。 19.中标单位须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开设资金监管账户,按照合肥市重点局监管账户管理办法实施。 20.本工程施工难度较大,请投标人自行考虑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的费用,此项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21.投标单位对现场进行详细深入勘查,对于现场实际与设计或投标文件及招标清单不相符的,或者可能导致施工顺序、施工工期、施工成本发生改变的,在投标人疑问提交截止前提出,否则,视为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22.中标单位须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开设资金监管账户,按照合肥市重点局监管账户管理办法实施。 23.本项目所有垂直运输、超高降效、二次搬运、与其他施工单位配合、垃圾清运等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23.智能化系统考虑接入所有灯具智能控制系统,如开关、调光等,智能化模块设置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4.制造商授权书供货前提供即可,不作为资格审查资料。 25.中标单位负责对合肥美术馆管理人员对智能化各系统的使用进行培训,并承诺对各系统免费运维 5 年。 26.本次招标范围内智能化的涉及到检测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清单不单独列项,投标人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工程质量需满足检测及验收要求,并需要符合《JGJT454-2019 智能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检测单位需要业主单位同意后方可选定。 27.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 JGJT 454-201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及业主要求,对产品进行全覆盖检测。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函中承诺,否则投标无效。 28.智能化系统考虑接入馆类相关设备的智能控制系 统,如监控、调节设备运行等,智能化模块设置的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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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及其他要求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
财务要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业绩要求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报告);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公示网站截图(含网址);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信誉要求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
1.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社保证明材料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2.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社保证明材料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3. 地域化服务要求: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具有地域化服务能力:☑要求 □不要求地域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扫描件和社保证明材料;
2.对于地域化服务要求第(1)种情形的,应当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第(2)种情形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第(3)种情形的,应当提供承诺函;第(4)种情形的,提供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建筑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及安装周期、交货及安装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及安装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及安装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可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可包含对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但前
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名单;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
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货物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2.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
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安装、调试方案;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
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4.5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
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及安装周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
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
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定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定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定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3 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考察定标候选人情况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定标会议召开前,可以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专业机构围绕企业履约能力、拟派团队管理能力及水平、履约表现(记录)、是否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投标报价及价格构成等方面进行考察,重点对定标候选人的合同履行能力特别是履约表现(记录)和风险进行考
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供定标委员会择优确定中标人的参考依据。
7.4 定标
7.4.1 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建。定标工作由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及以上的单数。定标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定标等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
7.4.2 招标人自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及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7.4.3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式客观、公正定标,确定中标人。具体定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4 定标的其他情形
7.4.4.1 定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出现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能履行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形,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或重新组织招标。
7.4.4.2 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应当从以下后续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具体为:
(1)继续定标;
(2)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后再定标;
(3)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发布
招标人应在定标委员会出具定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发布中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2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及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及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及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及定标活动中,评标及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及定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及定标。
9.4 对与评标及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及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评标及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及定标活动中,与评标及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及定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受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
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
(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
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 | 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 N,按以下规则确定: (1)当 3≤N≤7 家时,推荐 3 家; (2)当 N>7 家时,原则上推荐 5 家;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为 3 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备竞争性作出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 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少于 3 家时,评 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
推荐定标候选人先后顺 序 | / | |
最多可中标 段数量 | / | |
2.1 | 初步评审标 准 | 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
2.2.3 | 详细评审标 准 | 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
3.4 | 否决投标的 其他情形 | 见附件 1。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
审标准 |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 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 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制造商的资质要求 (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生产/制造许 可证(如有) | 具备有效的生产/制造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的业 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 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 相关证明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交货及安装周 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及安装地 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及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规定 | ||
其他实质性要 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 | |||
投标人名称 | 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 | ||
更说明 | |||
2.1.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 投标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2.1. | 响应性评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3 | 审标准 | 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 | |
其它情形 | 质性条件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3 (1) | 商务评审标准 | 投标人认证 | 1、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专项配套资 质,配套资质为:CMMI 软件能力成熟度资质、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资质; 2、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①证书数量; ②证书类型; ③证书等级;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 | |||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 | |||
工程的智能化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业绩,且单个合 | |||
投标人业绩 | 同总金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注:(1)以上业绩不包括单独地下车库;“公共建筑” | ||
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 | |||
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 | |||
供的上述业绩,包括但不限于从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评 |
价: | |||
①合同内容; | |||
②单个合同总金额。 | |||
(2)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业绩, | |||
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超过 2 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 | |||
标人在业绩评审表中顺序前 2 个业绩,投标人自行考 | |||
虑排序,超出部分评标委员会不予评审。 | |||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资审业绩给予认 | |||
可。 | |||
(4)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规定提 | |||
供。 | |||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发放的时间或颁奖 | |||
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的公共建筑 | |||
的智能化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获得建设(行政)主 | |||
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 | |||
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 | |||
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 | |||
班奖”、“詹天佑奖”) | |||
(1)以上获奖项目不包括单独地下车库;本项目“公 | |||
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 | |||
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等; | |||
投标人奖项、 | (2)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奖项, | ||
荣誉 | 如投标人提供的奖项超过 2 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 | ||
标人提供的顺序前 2 个奖项,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 | |||
超出部分评标委员会不予评审。 | |||
(3)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仅按最高奖项计取一次; | |||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 | |||
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 | |||
奖状); | |||
(5)“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 | |||
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 | |||
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 | |||
学会)颁发的奖项,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学)会在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 |||
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 |||
(6)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 | |||
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 | |||
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 | |||
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
投标人为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团队(包括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团队成员中具有以下证书: (1)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机电专业(或电子信息,或通信工程,或建筑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证书; (2)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专业(或电子信 息,或通信工程,或建筑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证书; | |||
(3)拟派项目人员(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中具 | |||
有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 |||
委任人员资 | 注: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书进行综 | ||
格 | 合评价: | ||
2)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 |||
3)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 2023 年 1 | |||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上述 | |||
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 | |||
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 |||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 |||
4)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计取一个证书。 | |||
2.2.3 (2) | 技术评审标准 | 技术评审 | 投标人所投产品对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各项指标的响应情况,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系统兼容性等情况。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
施工组织设计 | 对投标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物资供应计划等)的合理性、科学性、可靠性、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审。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
售后服务方案 | 对投标人是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及维保措施、通过 ISO90001 质量体系认证、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机构、服 务体系、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计划、服务队伍建设规范、售后服务及维保承诺、明确的“售后服务及维保方案”以及合理性、及时性、专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2、投标人应针对使用单位智能化管理人员、操作使用人员出具先进完善的使用操作培训方案; 3、投标人应具备科学稳定的售后运维体系:需采用运维管理平台、运维 APP 工具实现。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 |||||
2.2.3 (3) | 投标报价 | 评标价的偏差率 | 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计算 取所有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 (3)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C 值 C 值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 5,根据余数对应取 C 值,见下表(多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 |||
对应的 C 值 余数 | C 值 | |||||
0 | 0.95 | |||||
1 | 0.96 | |||||
2 | 0.97 | |||||
3 | 0.98 | |||||
4 | 0.99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4)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评标价的偏差率进行综合评 价。 |
附件 1: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定性评审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并依据最终的综合评价意见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或经评审被认定为异常低价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审标准
(1)商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对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分别针对各评审因素提出优点及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经综合汇总评价,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3.3.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本招
标文件不适用)
3.3.3 投标人得分=A+B。(本招标文件不适用)
3.3.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本招标文件不适用)。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定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定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定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4(5)目。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定性评审一览表;
(8)推荐的定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9)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定标方法 | 其他: (1)当定标候选人家数为 5 家时,定标方法为票决随机定标法; (2)当定标候选人家数为 3 家时,定标方法转为直接票 决法。 |
3(7) | 其他定标因素 | / |
4 | 定标规则 | 其他: (1)票决随机定标法(票决入围),分为两个阶段。定标规则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在 5 家定标候选人中选择 3家进行投票,按累计得票数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序,票数高的 3 家入围第二阶段,第二阶段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若在第一阶段出现得票数相同且影响第二阶段入围单位确定的,第一阶段票数高的优先入围,再对剩余的票数相同的定标候选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进行排序,投标报价较低的依次入围第二阶段(若投标报价也相同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报价相同的单位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高的入围),直至入围家数满足 3 家,第二阶段采 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
(2)直接票决法定标规则具体如下:各定标委员会成员从所有定标候选人中通过投票的方式推荐中标人,推荐的得一票,最终按推荐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人。票决中出现推荐得票数相同以致影响中标人确定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推荐得票数最高且相同的定标候选人,按投标报价进行排序,报价最低者将被确定为中标人(若投标报价也相同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报价相同的单位再 次进行投票,得票数高的为中标人)。 |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方法为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委员会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定标:
(1)市公管局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
(2)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
(3)评标小组组长或招标人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4)招标人结合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定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5)市公管局对上述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汇报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说明;
(6)定标委员会成员提出疑问,相关人员解答;
(7)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8)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定标委员会主任定标;采用其他定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9)形成定标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企业实力、信誉(包含资质等级、获奖情况、业绩及履约情况)、投标报价;
(2)履约可靠度、服务便利度;
(3)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
(4)承接招标人过往项目的履约及配合情况。
(5)拟派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与履约水平;
(6)技术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
(7)定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定标因素。
定标委员会根据上述因素等对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然后由定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本招标项目定标规则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定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2)定标结果;
(3)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质询报告(如有)。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合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合肥美术馆项目智能化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其中:货物合同价:人民币( 大写) ( ¥ ) ; 安装合同价: 人民币( 大写)
(¥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一: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买方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离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离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
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货物: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货物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货物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
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预付款保函并经审核无误后 30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每月按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的 80%付款,付至合同已完工程总价的 80%时停止支付(不含暂列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实际已完合格工程量(扣除暂列金额后)的 85%,工程结算完成后,付到最终确定工程审定价款的 97%,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后返还(缺陷责任期二年)。注:1.工程签证费用施工过程中暂不支付,待审计完成后进行支付。2.付款须履
行发包方支付流程。3.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货物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
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
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货物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货物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货物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交货后 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
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 个月。如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货物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
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货物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 个月;
(2)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如有不一致,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商务和技术偏 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 。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 合肥美术馆项目智能化工程,包括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 统(含安全)、语音通信系统、网络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发布与查询导引系统、停车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安检系统、一卡通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紧急对讲系统、实时巡更系统、电梯五方对讲、智慧消防、楼宇自控系统、双碳管理系统、智能照明与环境监测系统、声光电应用、智能预约与售检票系统、智慧导览系统、自助寄存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应急指挥调度、无线对讲系统、机房工程、数字孪生管理平台、智慧运维、线上展厅、室内信号覆盖、私有云。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 合肥市蜀山区 。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词语定义的不同约定: / 。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准 。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合同生效条件: 各方签字并盖章 。
1.4.2 合同变更的方式: / 。
1.5 联络
买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卖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1.6 联合体
1.6.3 联合体各方对联合体牵头人的授权范围: / 。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价格 。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①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货物单价跌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货物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货物单价涨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货物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2 种方式: 。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 合同生效后,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开具预付款保函并经审核无误后 30 日内,向中标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已完工程量达到 50%时一次性扣回。
3.2.2 工程进度款每月按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的 80%付款,付至合同已完工程总价的 80%时停止支付(不含暂列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实际已完合格工程量(扣除暂列金额后)的 85%,工程结算完成后,付到最终确定工程审定价款的 97%,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后返还(缺陷责任期二年)。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买方是否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 。
4.1.1 监造范围、方式: / 。
4.1.2 监造场所及配合: / 。
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
4.1.3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监造的期限的约定:/ 。
4.2 交货前检验
买方是否参与交货前检验: / 。
4.2.1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 。
4.2.2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检验的期限的约定 / 。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包装的其他要求: / 。
5.1.3 买方是否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
5.2 标记
5.2.1 标记要求: / 。
5.2.2 超大超重件: / 。
5.3 运输
5.3.2 整套装运要求: / 。
5.3.3 装运通知
通知时间: / 。通知内容:/ 。
5.3.4 超大超重包装: / 。
5.4 交付
4.4.1 交付时间、批次:/ 。交付地点: / 。
交付方式: / 。
5.4.3 技术资料免费补齐的时间: / 。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 应在开箱检验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地点: / 。
6.1.6 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 。
6.1.7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费用承担和检验效力: / 。
6.2 安装、调试
6.2.1 安装、调试按照下列(1)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
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的责任承担: 由卖方承担 。
6.2.2 安装、调试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由卖方承担。
6.3 考核
6.3.1 考核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的承担:由卖方承担。
6.3.2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 。
6.3.3 对卖方进行考核的次数: / 次。
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处理办法: / 。
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的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的标准:
/ 。
如果买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技术性能考核,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测费用由 卖方 承担。
6.4 验收
6.4.1 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时间: / 。
6.4.2 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验收款支付函的时间:/ 。
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 。
6.4.3 由于买方原因未进行考核时验收款支付的期限: / 。
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 。
7. 技术服务
7.2 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承担: / 。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 2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关键部件质保期的特殊约定: 2 年 。
8.3 出具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的时间: / 。
8.4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限: / 。
8.5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未进行考核或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限:/ 。
9. 质保期服务
9.1 质保期服务响应、到达现场和解决问题的时间: / 。
9.2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 由卖方承担 。
9.4 质保期服务情况记录: /。
10.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要求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注:
(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2)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担保的期限: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11. 保证
11.4 合同货物技术规格、质量标准的特殊要求: / 。
11.7 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备品备件停止生产时卖方的通知和配合义务:
/ 。
12. 知识产权
12.2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执行通用条款 。
12.4 卖方应当对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导致的主张、索赔或诉讼进行处
理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 违约责任
14.2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4.3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5.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的其它情形: / 。
16.3 可以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期限: / 。
17.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合肥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包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附件 1:供货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附件 2:分项报价表(详见投标文件)
附件 3:履约保证金附件 4:廉政协议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 于 ( 卖 方 名 称 , 以 下 称 “ 卖 方 ” ) 为
(项目名称)的中标(成交)人,应卖方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地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卖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卖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卖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卖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买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卖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买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卖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买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卖方不得与买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卖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买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卖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买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买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买方有权对卖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卖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买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买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项目投标。
买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卖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买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
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一、项目概况
合肥美术馆项目智能化工程,包括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入侵及求助报警系统、智能巡更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网络广播中心、有线电视系统、智能照明系统、楼宇自控系统、能源管理系统、机房工程、综合管网系统。详细建设内容和需求以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书为准。
二、货物需求一览表
项目需求详见附件图纸、技术规范书、工程量清单。本项目提供的图纸、技术规范书、工程量清单如有不一致的,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货物种类及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按图纸施工。技术规范书与招标文件正文中如有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正文为准。
三、技术性能指标
(一)说明
1.本供货要求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或优于本技术参数及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优质产品。
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认可;
3.投标人应自行踏勘本项目实施现场,核对货物安装现场的土建尺寸等可能影响后期安装的全部因素,确保所投货物满足现场实际安装要求。
4.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权利,投标人应予以配合。
(二)主要系统参数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招标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详见工程量清单。
(四)技术评审表
序号 | 系统名称 | 设备材料名称 | 技术评审指标 | 响应/不响应 |
1 | 综合布线系统 | 六类非屏蔽网线 | 符合标准:ANSI∕TIA-568.2-D,ISO/IEC 11801 带宽达到 250MHz 导体:23AWG;软圆铜线、0.57±0.02mm,绝缘: HDPE 1.00±0.05mm, 高纯度无氧铜(纯度 99.99%) 十字骨架设计 |
传输延时差:≤45ns/100m传输速度:69% 电容:最大 5.6nf/100m 直流电阻:最大 9.38Ω/100m 不平衡电容:最大 160pF/100 米护套材料:PVC | ||||
2 | 24 口配线架 | 符合标准:YD/T 926.3,ISO/IEC 11801,ANSI/TIA - 568-C.2 标准 19 英寸机架式安装,高度:1U, 端口数量: 24 口,采用快捷式设计,便于安装和维护 阻燃级别:V-0 IDC:磷青铜 金针:磷青铜表面镀金线缆保护盖:PC 材料 进线方式:180°进线,IDC:45° 卡接导体规格:0.5mm~0.65mm,24AWG~22AWG打线方式:T568A/T568B 插头与插座插合次数:≥1000 次导线端接次数:≥250 次 最高传输频率:250MHz | ||
3 | 42U 标准机柜 | 符合标准:GB/T3047.2 整柜采用优质高强度冷轧钢板表面采用防静电喷涂处理; 采用透气网孔门或玻璃门设计,外观高雅大方;顶部自带散热风扇,更加有效的辅助设备散热;内部 19 英寸安装设计,通用性强,结构科学,符合国际标准; 高强度承重设计,进线位置可按需求封闭; 正门、后门、侧门全拆式组合结构便于施工安装;额定温度:-20 ℃ ~ +70 ℃ 尺寸:600*600*2000 | ||
4 | 96 口光纤配线架 | 支持 19″标准安装,适用于多种机架、机柜上的、支安装; 提供光纤熔接、配线管理; 满足光纤应用的多样性,支持 LC、FC、SC、ST、单双工不同类型的光纤适配器;1U 高度,单工最多可以安装 192 只,双工最多可以安装 96 只可以 扩充到 192 芯; 主要材料:优质冷轧板;档尘板为有机玻璃;196芯熔纤盘为:ABS 工程塑料; 最大弯曲空间(mm):≥30; 最大光纤芯数:192; | ||
5 | 计算机网络系统 | 核心交换机(内网) | 交换机采用无阻塞信元交换,NP 可编程架构,交换机采用国产CPU,符合自主创新要求 交换机采用的交换芯片,投标产品厂商自主研发交换机系统交换容量≥512Tbps,包转发率≥ 96000Mpps 主控引擎与交换网板物理分离,主控引擎≥2,独 |
立交换网板≥4,整机业务板槽位数≥8 适应主流机柜的深度,机框深度小于 510mm,满足 600mm 深机柜安装 设备支持双主控板,每个主控板支持≥2 个CPU,以提供更强的处理能力和算力,支持未来部署新应用和第三方新应用的能力 保证设备散热效果和可靠性,支持严格的前进后出风道 支持颗粒化电源,支持 M+N 电源冗余,系统电源模块数量≥6 支持 220V 交流、48V 直流、380V 高压直流供电支持VxLAN 功能,支持同一个VxLAN 网络内不同三层网段互通,支持不同 VxLAN 网络互通,支持 VxLAN 网络与非VxLAN 网络互通,支持 EVPN 路由传递 支持ERPS 环网保护协议,端到端 30ms 硬件级倒换 支持IGMPv1/v2/v3 Snooping、L3 IGMP、PIM SM支持IPv4/IPv6 双栈,支持IPv6 地址、ICMPv6、 UDP6/TCP6、DNSv6 Client,支持DHCPv6 Snooping、DHCPv6 Relay/Proxy、DHCPv6 Server、 DHCPv6 Option37 支持CPU 防攻击、ICMP Flood 攻击防范、UDP Flood攻击防范、TCP SYN Flood 攻击防范、Smurf 攻击防护 支持以太网OAM、BFD 检测,提高设备可靠性支持MC-LAG、VRRP 主备、VRRPE 负荷分担 支持虚拟化堆叠,最大支持 4 台物理设备虚拟成 1 台 支持SNMP V1/V2/V3、Telnet、SSHv2 支持Telemetry 协议,实时采集设备数据支持netflow v10/sflow 采集网络数据 本次配置完整主机、2 块主控板、2 块交换网板、冗余交流电源,配置 8 个万兆光口、40 个千兆光口、24 个千兆电口。配置 7 米 10G Base SFP+ 光 纤线缆(包含两边的模块)虚拟化线缆 1 根 | ||||
6 | 核心交换机(外网/专网) | 交换机系统交换容量≥168Tbps,包转发率≥ 36800Mpps 主控引擎≥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3 适应主流机柜的深度,机框深度小于 510mm,满足 600mm 深机柜安装 单槽位支持的最大接口数量:GE 光接口板端口数 ≥48 个,GE 电接口板端口数≥48 个,PoE 接口板端口数≥48 个 保证设备散热效果和可靠性,支持严格的前进后出风道 支持 VxLAN 功能,支持同一个 VxLAN 网络内不 同三层网段互通,支持不同 VxLAN 网络互通,支 |
7
持 VxLAN 网络与非 VxLAN 网络互通,支持 EVPN路由传递 支持 ERPS 环网保护协议,端到端 30ms 硬件级倒换 支持 IPv4/IPv6 双栈,支持 IPv6 地址、ICMPv6、 UDP6/TCP6、DNSv6 Client,支持 DHCPv6 Snooping、DHCPv6Relay/Proxy、DHCPv6 Server、 DHCPv6 Option37 支持 MPLS L3VPN、MPLS L2VPN - VPLS、MPLS L2VPN -VPWS 支持 SP 队列调度,支持 SP+WRR 队列调度,支持端口入口限速,流量监管,CAR 丢弃策略,端口流量整形 支持 CPU 防攻击、ICMP Flood 攻击防范、UDP Flood 攻击防范、TCP SYN Flood 攻击防范、Smurf攻击防护 支持以太网 OAM、BFD 检测,提高设备可靠性支持 MC-LAG、VRRP 主备、VRRPE 负荷分担 支持 SNMP V1/V2/V3、Telnet、SSHv2, 支持 Telemetry 协议,实时采集设备数据 本次配置完整主机、2 块主控板、冗余交流电源, 配置 8 个万兆光口、16 个千兆光口、24 个千兆电口 | ||
出口防火墙 | 标准机架设备,≥6 个千兆电口, ≥2 个千兆光口,≥2 个扩展槽位,防火墙吞吐≥8G,并发连接 ≥220 万,每秒新建连接≥6 万; 支持策略略路由,支持根据入接口、源/目的IP地址、协议、用户、应用、选路算法、探测等多种条件设置策略路由; 支持手动和LACP 链路聚合,可根据源/目的 MAC、源/目的IP、源/目的端口、五元组、端口轮询等条件提供不少于 10 种链路负载算法。 支持IP/MAC 绑定,支持跨三层绑定,支持 IP/MAC绑定表导入导出,以便对 IP/MAC 绑定关系进行批量操作; 支持多种地址转换,支持源/目的 NAT、双向 NAT、 NoNAT 转换方式;支持源IP 转换同一性;支持端口块地址转换和 EIM 地址转换 支持DNS Doctoring 功能,能够将来自内部网络的域名解析请求定向到真实内网资源,提高访问效率,同时支持通过配置多条 DNS Doctoring,实现内网资源服务器的负载均衡; 支持一体化安全策略配置,可以通过一条策略实现五元组、源MAC、源地区、目的地区、域名、应用、服务、时间、长连接、并发会话、WEB 认证、IPS、AV、URL 过滤、高级威胁防护、WAF、邮件安全、数据过滤、文件过滤、僵木蠕防御、 审计、防代理、APT 等功能配置,简化用户管理; |
支持域名控制,支持对多级域名进行控制,域名对象支持通配符; 访问控制策略执行动作支持允许、禁止及认证,对符合条件的流量进行 Web 认证,在策略中可设置用户 Web 认证的门户地址; 提供策略分析功能,支持策略命中分析、策略冗余分析、策略冲突检查、策略包含分析,可在 WEB界面显示检测结果; 提供策略查询功能,支持五元组快速查询以及针对策略名、源/目的区域、源/目的地址、服务、对象、未命中时间等条件进行细粒度检索; 支持RADVD、ND、RIPng、OSPFv3、BGP4+,支持 IPv6 静态、动态组播路由; 支持NAT64、NAT46、NAT66 地址转换,支持 6to4隧道、ISATAP 隧道; 支持IPv6 域名控制,支持对多级域名进行控制,域名对象支持通配符; 支持对IPv6 报文进行病毒防御、入侵防御、URL过滤、抗DDOS、WAF 防护、僵木蠕、流量控制、连接限制、文件过滤、数据过滤等; 支持在一台物理设备上划分出 128 个相互独立的虚拟系统,可根据连接配额及连接新建速率为每个虚拟系统分配资源,实配不少于 24 个虚拟防火墙授权; 支持配置文件、系统服务、路由、链路聚合、安全策略、NAT 策略、带宽管理、认证策略、IPV6功能、URL 过滤、病毒过滤、WAF、僵木蠕、高级威胁防护、内容过滤、邮件安全、审计、报表、防代理等安全功能虚拟化; 支持监控功能,显示被拦截的IP、地址对象、应用的限制条件、被拒次数、最近被拒时间等信息;支持独立的入侵防护规则特征库,特征总数在 5500 条以上,能对常见漏洞进行安全防护,兼容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 规则库支持根据攻击类型、风险等级、流行程度、操作系统等进行分类,防护动作包括告警、阻断、记录攻击报文; 支持针对IP、ICMP、TCP、UDP、DNS、HTTP、HTTPS、 SIP、NTP 等协议进行DDOS 防护;支持预定义和 自定义策略模板; 支持TCP DDOS 防护,采用阀值检查、源/目的限流、源认证、会话检查等方式综合进行 SYN FLOOD、 SYN-ACK FLOOD、FIN FLOOD、RST FLOOD、FRAG FLOOD、连接耗尽等攻击防护; 支持UDP DDOS 防护,采用报文大小限制、阀值检查、源/目的限流方式综合进行 UDP 报文、UDP FLOOD、UDP FRAG FLOOD 防护; 支持DNS DDOS 防护,采用投毒检测、格式检查、 |
阀值检查、源/目的限流、源认证、域名限速方式综合进行DNS 报文、QUERY FLOOD、DNS REPLY FLOOD、NX 防御等防护; 支持HTTP DDOS 防护,采用阀值检查、源/目的限流、源认证、会话限制等方式综合进行 HTTP FLOOD、HTTP URI CC 攻击、HTTP 连接耗尽等攻击防护; 支持NTP DDOS 防护,采用阀值检查、源/目的限流、源认证等方式综合进行 NTP REQUEST FLOOD、 NTP REPLY FLOOD 攻击防护; 支持SIP DDOS 防护,采用阀值检查、源/目的限流、源认证方式进行 SIP FLOOD 攻击防护; 支持HTTPS DDOS 防护,采用阀值检查、源/目的限流方式进行HTTPS FLOOD 攻击防护; 支持独立的僵木蠕检测防御引擎,支持预定义僵木蠕规则库,特征总数在 1000 条以上,可对僵尸、木马、蠕虫、勒索软件进行防护; 支持针对地址、应用设置僵木蠕防护白名单,支持攻击规则搜索以及自定义规则,自定义规则支持导入导出; 内置内容过滤功能,支持基于 http、ftp、telnet、 smtp、pop3 协议的内容过滤策略,可对FTP 上传 /下载的文件名进行过滤,同时支持过滤 FTP 信令:上传文件、下载文件、删除文件、重命名文件、创建目录、删除目录、列出目录等,邮件过滤支持对发件人、收件人、主题、内容、附件等进行过滤; 支持独立的WAF 引擎,WAF 防护特征总数在 1300条以上,可对常见 Web 攻击进行防护; 支持对威胁事件、攻击来源、受威胁主机、威胁趋势等进行监控统计,并可进行可视化展示; 内置高级威胁防护,可对 DGA、隐蔽信道、恶意 加密流量进行检测,支持监控高级威胁检测数据,并进行可视化展示; 支持与APT 联动,获取APT 监测设备上的威胁检测结果,实现协同防护; 内置行为分析功能,对新建连接数、并发连接数、流量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业务行为基线,对异常行为进行告警;支持行为分析监控展示,可展示不同行为分析策略的实时数据和基线数据趋势; 内置邮件安全防护功能,支持邮件过滤、邮箱防暴力破解、邮件泛洪攻击防护、邮件黑、白名单检测; 支持对网络资产进行一键检查,获取网络中资产信息、分析资产安全状态,一键完成风险资产安全防护; 支持与漏扫联动,获取漏扫资产信息,提供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