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海外派遣团体xxxx保险(2019 版)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一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或因公往返境外途中,其随行托运行李(见释义)晚于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的时间,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延误未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列明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损失,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本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
(二)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xxxx的情况;
(三)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四)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五)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有关
xxxx的证明文件;
(六)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七)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八)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九)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十)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十一) 被保险人事先运送的行李,或非随身托运而分开邮寄或运送的行李。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xxxx的原因以及领回托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五)公共交通工具票据; (六)托运行李的凭证;
(七)被保险人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海外派遣工作的证明;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随行托运行李:指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但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2.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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