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0 号)核准,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青岛盈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6,312,746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61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盈康生命 公告编号:2020-073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0 号)核准,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青岛盈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6,312,746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6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32,939,997.0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25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7,689,997.06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7 月 2 日止验资报告》(XYZH/2020GZA30231)。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7 月 2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缴存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缴存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 000000000000000 00 | 58,150,000.00 | 集团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 000000000000000 00 | 669,789,997.06 | 补充流动资金 |
合计 | 727,939,997.06 | -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7,689,997.06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00000000000000000,截至 2020 年 7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58,150,000.02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集团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58,150,000.00 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0000000000000000,截至 2020 年 7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669,789,997.0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 669,789,997.06 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集团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163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截至 2020 年 7 月 2 日止验资报告》(XYZH/2020GZA30231)。
特此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