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商业性非洲猪瘟疫病强制扑杀补偿保险(不含大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合作社、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投保养殖场(合作社、户)按照规定适时对能繁母猪、育肥猪、种公猪进行免疫接种、佩戴耳标、建立档案;
(四)投保养殖场(合作社、户)对全部病死能繁母猪、育肥猪、种公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投保时,饲养场所位于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非洲猪瘟疫点和疫区以外,且所在区县上一年度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种公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统称“保险生猪”):
(一)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经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
(三)投保时,饲养场所位于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非洲猪瘟疫点和疫区以外。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县(区)级及以上政府在保险期间内发布命令对该地区生猪进行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县(区)级及以上政府扑杀命令发布日期具体以该政府文件落款日期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除了政府因非洲猪瘟扑杀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生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患染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四)除政府强制扑杀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保险生猪死亡的;
(五)因发生非洲猪瘟以外的其他疫病造成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的。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期间开始前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保险生猪死亡;
(二)保险生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
(三)保险生猪在观察期xx发生非洲猪瘟疫病被政府发布命令强制扑杀的。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分能繁母猪、育肥猪和种公猪,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后分别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每头保险金额与因强制扑杀获得的政府补贴之和不得超过保险生猪的市场价值,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同类别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该类别保险数量(头)]
第九条 能繁母猪、种公猪保险数量以实际存栏数计算;育肥猪保险数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养殖情况,续保业务按正常年景近三年累计存栏数的年平均值确定,新保业务按当年累计存栏数确定,同时必须确定投保存栏数,当年累计存栏数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 2.5 倍的按 2.5 倍计算,具体保险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及观察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育肥猪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五个月,能繁母猪、种公猪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的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xxx的为准。
第十一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5 日(含)内为保险生猪的观察期。保险生猪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种公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生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生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生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保险生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生猪。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死亡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由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疫病及扑杀证明、扑杀清单(强制扑杀牲畜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无害化处理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生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能繁母猪、种公猪:保险能繁母猪、种公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扑杀数量(头)
(二)育肥猪: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类别 | 周龄或体重 | 赔偿比例 |
育肥猪 | 20 周(含)以上或 80 公斤(含)以上 | 100% |
7 周(含)~20 周(不含)或 20 公斤(含)~80 公斤(不含) | 50% | |
0 周~7 周(不含)或 0 公斤~20 公斤(不含) | 20% |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赔偿比例×对应类别扑杀数量(头)]
如保险育肥猪周龄和体重分别落在上述表格中的不同区间,以赔偿比例高者为准。
如政府扑杀后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死亡标的重量和周龄,按育肥猪保额的60%进行赔
付。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中的赔偿金额加上其他政策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和政府的扑杀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生猪的市场价值,超过市场价值的部分,不再赔偿。
第二十四条 政府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中扑杀数量大于保险数量时,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中扑杀数量小于保险数量时,保险人以扑杀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区分能繁母猪、育肥猪的,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保险生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生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