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5
一、资助范围
院线电影、网络电影的创作生产。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浙江注册的单位或机构;
2 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 申报项目如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由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 申报主体根据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申报项目应已初步完成剧本,未经发表、播映过,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院线电影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且仍在有效期内;网络电影须取得规划备案号。
2 申报项目原则上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完成全部
— 30 —
制作并放映。
3 申报项目在申报时应已筹集到总投资预算的30% 及以上资金,并承诺资金能够及时到位。
4 申报主体须与项目主要演职人员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5 申报项目原则上须在浙江立项,如由本省与外省市联合创作,本省创作生产单位原则上须为第一出品方,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版权和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等)申报权、荣誉权。
6 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专项资助或以往年度已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申请资助。
7 已获得本基金资助,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项目资助。
三、资助额度
根据《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电影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结合电影项目类别、主题价值、艺术质量等综合因素,并参考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额度:
院线电影一般不超过500 万元,网络电影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50% ,如项目实际支出与项目预算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申报材料
2022 年度浙江文化艺术基金项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
— 31 —
的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主体务必在申报网站认真填写《浙江文化艺术基金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确保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
1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网络电影规划备案公示表》扫描件。
2 单位申报者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扫描件。
3 申报项目须提交2500 字以内的电影梗概及完整剧本,动画电影还须提交作品的分镜头本初稿、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三维动画须提交建模和贴图)初稿。
4 改编作品应附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
5 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重大历史题材,特殊题材影片的项目和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交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 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
7 国家级奖项申报权( 全国“ 五个一工程” 奖、华表奖等)归属证明。
8 自筹资金到位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9 编剧、导演、主要演员合作协议书或合作意向书。
10 线上申报完成并通过初审后,须将网站生成的《浙江文化艺术基金项目申报表》pdf 下载并打印二份。
— 32 —
《浙江文化艺术基金项目申报表》纸质文件须加盖公章。提交的各类材料一般不予退回,请自行备份。
五、监督验收
(一)项目承担主体应于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完成,项目承担主体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1 年。
(二)管理中心将对资助项目情况进行监督验收。 项目承担主体应在结项验收时提交完整结项材料。
(三)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承担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有侵犯,项目承担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承担主体如违反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承担主体和相关人员三年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 项目承担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 33 —
2 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 项目承担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 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
5 项目内容出现导向问题或项目承担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六、其他
1 资助项目在播出、宣传时,应始终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资助项目的公益传播权归属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
2 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 34 —